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人向本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承包人借款,定期支付利息,几年后本金全部归还,算违纪吗

公司借款给个人的国家发布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_百度知道
公司借款给个人的国家发布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公司借款给个人的国家发布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最近公司借款给个人碰到点问题,要看看相关的法律,系统的了解一下,知道的法律达人们直接告诉我是哪个法律哪个条款就行了,我自行翻看学习,谢谢了 注意,是公司把钱借给个人,不是公司向个人借款。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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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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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团队:
请问公司性质是什么?
公司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
你好,大概是这样的,如果公司内部股东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擅自借款给第三人,公司承担该债务的风险及损失,如果公司法人是不知情的,那么可以像借款给第三人的股东追偿……不知道你所说的麻烦是不是这类问题
现在的问题就是,我们不是融资公司也不是投资公司也不是银行,有人提出公司借款给个人的话相当于扰乱金融秩序,说辞就是公司不是银行,这样能借的话那成了放贷,在法律上行不通,能解释一下吗?法律支持吗?行得通吗?属于违法吗?
第一:公司之间原则上是不允许相互借款的。如果有借款还要体现在账务上,借款公司之间一定要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注明借款时间、金额,还款方式、时间等,有利息的还要注明计息方式,一定不要超过金融机构当期贷款利率。借款时间可以按照双方协商而定,没有特别限制。如果收取利息,按其他收入进账,只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如果是公司借款给个人:最高法《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不得高出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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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把钱借给个人和公司向个人借款,都属于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从司法解释的角度,民间借贷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但是据我所知,针对你最后一条的可以无偿,对于公司借款给个人,如果无利益产生,会产生抽逃资金的嫌疑。
借款需要归还,公司有债权在,何来抽逃资金?
每年财务都要年审的,如果来年年审的时候发现资金没有用在项目上,应该就会出问题
那是公司内部管理问题。
现在的问题就是,我们不是融资公司也不是投资公司也不是银行,有人提出公司借款给个人的话相当于扰乱金融秩序,说辞就是公司不是银行,这样能借的话那成了放贷,在法律上行不通,能解释一下吗?
只要不是借给很多人,收取利息,并以此为主业,借几笔不存在这个问题。
如果借款的金额占据公司资金的大部分但是只有一笔呢?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吗?没有依据的话那违法不违法不是成了执行者的一念之间了?
如果借款的金额占据公司资金的大部分但是只有一笔,这还是属于公司自治范围。
如果是公司给个人借款,那就比较简单。区分公司的性质,即国企或私企,一般情况下,国企给个人借款需要国资委批准。但是如果是私企,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就按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现在的问题就是,我们不是融资公司也不是投资公司也不是银行,有人提出公司借款给个人的话相当于扰乱金融秩序,说辞就是公司不是银行,这样能借的话那成了放贷,在法律上行不通,能解释一下吗?
合同法、审理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国办惩处非法集资的通知、对非法集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公司和个人之见可以属于民间借贷的,只要不是非法借贷性质;要避免“固定回报”、保底条款;公司之间直接借贷,一般属于非法借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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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
衡阳县党政门户网站 www.hyx.gov.cn
时间: 09:28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现予印发,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执行本制度的单位,不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制度。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
部  日 附件下载: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pdf附件: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2目 录第一部分 总说明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四部分 报表格式第五部分 报表编制说明附录: 主要业务和事项账务处理举例3第一部分 总说明一、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特别说明的除外)。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不执行本制度。本制度尚未规范的有关行业事业单位的特殊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由财政部另行规定。三、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 规定的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对其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四、 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再单独建账,但是应当按项目单独核算,并保证项目资料完整。五、 单位会计核算应当具备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双重功能,实现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 全面、清晰反映单位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单位预算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单位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采用财务会计核4算的同时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 对于其他业务,仅需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六、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财务会计要素和预算会计要素。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制报表的前提下, 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会计科目。(二) 单位应当执行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三)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四)单位设置明细科目或进行明细核算,除遵循本制度规定外,还应当满足权责发生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的其他需要。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一)财务报表的编制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单位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单位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二) 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 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 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5择编制现金流量表。(三) 预算会计报表至少包括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四) 单位应当至少按照年度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五)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编制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六) 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七) 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九、 单位应当重视并不断推进会计信息化的应用。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和标准,确保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及生成的会计信息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十、本制度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6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序号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一、财务会计科目(一)资产类1 1001 库存现金2 1002 银行存款3 1011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4 1021 其他货币资金5 1101 短期投资6 1201 财政应返还额度7 1211 应收票据8 1212 应收账款9 1214 预付账款10 1215 应收股利11 1216 应收利息12 1218 其他应收款13 1219 坏账准备14 1301 在途物品15 1302 库存物品16 1303 加工物品717 1401 待摊费用18 1501 长期股权投资19 1502 长期债券投资20 1601 固定资产21 1602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22 1611 工程物资23 1613 在建工程24 1701 无形资产25 1702 无形资产累计摊销26 1703 研发支出27 1801 公共基础设施28 1802 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29 1811 政府储备物资30 1821 文物文化资产31 1831 保障性住房32 1832 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33 1891 受托代理资产34 1901 长期待摊费用35 1902 待处理财产损溢(二)负债类36 2001 短期借款37 2101 应交增值税838 2102 其他应交税费39 2103 应缴财政款40 2201 应付职工薪酬41 2301 应付票据42 2302 应付账款43 2303 应付政府补贴款44 2304 应付利息45 2305 预收账款46 2307 其他应付款47 2401 预提费用48 2501 长期借款49 2502 长期应付款50 2601 预计负债51 2901 受托代理负债(三)净资产类52 3001 累计盈余53 3101 专用基金54 3201 权益法调整55 3301 本期盈余56 3302 本年盈余分配57 3401 无偿调拨净资产58 3501 以前年度盈余调整9(四)收入类59 4001 财政拨款收入60 4101 事业收入61 4201 上级补助收入62 4301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63 4401 经营收入64 4601 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65 4602 投资收益66 4603 捐赠收入67 4604 利息收入68 4605 租金收入69 4609 其他收入(五)费用类70 5001 业务活动费用71 5101 单位管理费用72 5201 经营费用73 5301 资产处置费用74 5401 上缴上级费用75 5501 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76 5801 所得税费用77 5901 其他费用二、预算会计科目10(一)预算收入类1 6001 财政拨款预算收入2 6101 事业预算收入3 6201 上级补助预算收入4 6301 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5 6401 经营预算收入6 6501 债务预算收入7 6601 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8 6602 投资预算收益9 6609 其他预算收入(二)预算支出类10 7101 行政支出11 7201 事业支出12 7301 经营支出13 7401 上缴上级支出14 7501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15 7601 投资支出16 7701 债务还本支出17 7901 其他支出(三)预算结余类18 8001 资金结存19 8101 财政拨款结转1120 8102 财政拨款结余21 8201 非财政拨款结转22 8202 非财政拨款结余23 8301 专用结余24 8401 经营结余25 8501 其他结余26 8701 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12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一、财务会计科目(一)资产类1001 库存现金一、本科目核算单位的库存现金。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本科目应当设置“受托代理资产” 明细科目,核算单位受托代理、代管的现金。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取现金, 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 按照实际存入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根据规定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 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 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科目。将现金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 按照实际退回的金额, 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科目,贷记本科目。(二)因内部职工出差等原因借出的现金, 按照实际借出的现金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 按照实际报销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 、 “单位管理费用” 等科目, 按照实际借出的现金金额,贷记“其他应收款” 科目, 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三)因提供服务、 物品或者其他事项收到现金, 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收入” 、 “应收账款” 等相关科目。13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 科目。因购买服务、 物品或者其他事项支付现金, 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 、 “单位管理费用” 、 “库存物品” 等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 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 科目。以库存现金对外捐赠, 按照实际捐出的金额, 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收到受托代理、代管的现金, 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受托代理资产),贷记“受托代理负债” 科目;支付受托代理、代管的现金, 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受托代理负债” 科目,贷记本科目(受托代理资产)。四、单位应当设置“库存现金日记账” ,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 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相核对,做到账款相符。每日账款核对中发现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的,应当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 科目核算。属于现金溢余,应当按照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科目;属于现金短缺,应当按照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具体内容参见“待处理财产损溢” 科目。五、现金收入业务繁多、单独设有收款部门的单位,收款部门的收款员应当将每天所收现金连同收款凭据一并交财务部门核收记账,或者将每天所收现金直接送存开户银行后,将收款凭据及向银行送存现金的凭证等一并交财务部门核收记账。六、单位有外币现金的,应当分别按照人民币、外币种类设置“库14存现金日记账” 进行明细核算。有关外币现金业务的账务处理参见“银行存款” 科目的相关规定。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1002 银行存款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本科目应当设置“受托代理资产” 明细科目,核算单位受托代理、代管的银行存款。三、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将款项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按照实际存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 、“应收账款”、 “事业收入” 、 “经营收入” 、 “其他收入” 等相关科目。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 科目。收到银行存款利息, 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 科目。(二) 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取现金, 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 借记“库存现金” 科目,贷记本科目。(三)以银行存款支付相关费用, 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 借记“业务活动费用” 、 “单位管理费用” 、 “其他费用” 等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 科目。以银行存款对外捐赠, 按照实际捐出的金额, 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收到受托代理、代管的银行存款, 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受托代理资产),贷记“受托代理负债” 科目;支付受托15代理、代管的银行存款, 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 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受托代理资产)。四、单位发生外币业务的,应当按照业务发生当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汇率。期末,各种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应当按照期末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一)以外币购买物资、设备等, 按照购入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支付的外币或应支付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库存物品”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付账款” 等科目的外币账户。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 科目。(二)销售物品、提供服务以外币收取相关款项等, 按照收入确认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收取的外币或应收取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本科目、 “应收账款” 等科目的外币账户, 贷记“事业收入” 等相关科目。(三)期末,根据各外币银行存款账户按照期末汇率调整后的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人民币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业务活动费用” 、 “单位管理费用” 等科目。“应收账款” 、 “应付账款” 等科目有关外币账户期末汇率调整业务的账务处理参照本科目。五、单位应当按照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及币种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 ,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 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 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 应当逐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 调节相符。16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实际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1011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 收到额度单位收到“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 时,根据通知书所列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 科目。(二)支用额度1.支付日常活动费用时, 按照支付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 、“单位管理费用”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2.购买库存物品或购建固定资产, 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 、 “固定资产” 、 “在建工程” 等科目, 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贷记本科目、 “应付账款” 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 科目。3.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 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 借记“库存现金” 科目,贷记本科目。(三)因购货退回等发生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退回的, 按照退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物品” 等科目。(四) 年末, 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作注销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 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的,根据未下达的用款额度,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 科目。17下年初,单位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上年度注销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作恢复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科目。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科目。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年末注销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1021 其他货币资金一、本科目核算单位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二、本科目应当设置“外埠存款” 、 “银行本票存款” 、 “银行汇票存款” 、 “信用卡存款” 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三、其他货币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 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异地开立银行账户,将款项委托本地银行汇往异地开立账户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库存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本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二)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银行汇票, 按照取得的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购买库存物品等资产时, 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库存物品”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余款或因本票、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 按照退款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三)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信用卡, 按照交存金额,借记本科目,18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用信用卡购物或支付有关费用, 按照实际支付金额, 借记“单位管理费用” 、 “库存物品”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单位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需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 按照续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四、单位应当加强对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及时办理结算,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转回,并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相应账务处理。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1101 短期投资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 1 年(含 1 年)的投资。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投资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三、短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 取得短期投资时, 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收到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二) 收到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 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投资收益” 科目。(三)出售短期投资或到期收回短期投资本息, 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 按照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 科目。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 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 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持有短期投资的成本。191201 财政应返还额度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包括可以使用的以前年度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额度和财政应返还的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额度。二、本科目应当设置“财政直接支付” 、 “财政授权支付” 两个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三、财政应返还额度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财政直接支付年末,单位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财政直接支付),贷记“财政拨款收入” 科目。单位使用以前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额度支付款项时,借记“业务活动费用” 、 “单位管理费用”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直接支付)。(二)财政授权支付年末,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作注销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科目。年末, 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的,根据未下达的用款额度,借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贷记“财政拨款收入” 科目。下年初,单位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上年度注销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作恢复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1211 应收票据20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产品、提供有偿服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因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等收到商业汇票, 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 按照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经营收入” 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 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 科目。(二)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 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 按照贴现息金额,借记 “经营费用” 等科目, 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无追索权)或“短期借款” 科目(有追索权)。 附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到期未发生追索事项的, 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短期借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三)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 按照取得物资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 等科目, 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 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 科目。(四)商业汇票到期时,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1.收回票款时, 按照实际收到的商业汇票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2.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付款证明等, 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四、事业单位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 ,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贴21现率和贴现净额、收款日期、收回金额和退票情况等。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持有的商业汇票票面金额。1212 应收账款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提供服务、销售产品等应收取的款项,以及单位因出租资产、出售物资等应收取的款项。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务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三、应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应收账款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单位发生应收账款时, 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收入” 、 “经营收入” 、“租金收入”、 “其他收入” 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 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 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 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二)应收账款收回后需上缴财政1.单位出租资产发生应收未收租金款项时, 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记本科目, 贷记“应缴财政款” 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 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2.单位出售物资发生应收未收款项时, 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 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 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 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 科目。22四、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 如发生不能收回的迹象,应当计提坏账准备。(一)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按照核销金额, 借记“坏账准备” 科目,贷记本科目。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二)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 按照实际收回金额, 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 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五、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收回后应当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一)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按照核销金额,借记“应缴财政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当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二)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 按照实际收回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 科目。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1214 预付账款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及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供应单位(或个人) 及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对于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预付账款,还应当在本科目所属基建项目明细科目下设置“预付备料款” 、 “预付工程款” 、 “其他预付款”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三、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23(一) 根据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款项时, 按照预付金额, 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 、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 等科目。(二)收到所购资产或服务时, 按照购入资产或服务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 、 “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 、 “业务活动费用”等相关科目, 按照相关预付账款的账面余额, 贷记本科目, 按照实际补付的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 、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银行存款” 等科目。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 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 科目。(三) 根据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及备料款时, 按照结算金额,借记“在建工程” 科目, 按照相关预付账款的账面余额, 贷记本科目,按照实际补付的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 、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银行存款” 等科目。(四)发生预付账款退回的, 按照实际退回金额, 借记“财政拨款收入” [本年直接支付]、 “财政应返还额度”[以前年度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四、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预付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不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或者因供应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可能无法收到所购货物、服务的,应当先将其转入其他应收款,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将预付账款账面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时,借记“其他应收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实际预付但尚未结算的款项。1215 应收股利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持有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应当分得的利润。24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三、应收股利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按照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 按照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 科目, 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时, 按照收到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二) 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 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 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 (成本法下) 或“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下) 科目。(三)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 按照收到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应当收取但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1216 应收利息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收取的利息。事业单位购入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 应当通过“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三、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取得长期债券投资, 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长期债券投资” 科目, 按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 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25收到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时, 按照收到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二) 按期计算确认长期债券投资利息收入时, 对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 按照以票面金额和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 科目。(三) 实际收到应收利息时, 按照收到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应收未收的长期债券投资利息。1218 其他应收款一、本科目核算单位除财政应返还额度、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如职工预借的差旅费、 已经偿还银行尚未报销的本单位公务卡欠款、 拨付给内部有关部门的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 支付的可以收回的订金或押金、应收的上级补助和附属单位上缴款项等。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类别以及债务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三、其他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发生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时, 按照实际发生金额, 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银行存款” 、 “库存现金” 、 “上级补助收入” 、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等科目。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 科目。(二)收回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时, 按照收回的金额, 借记“库存现金” 、 “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三)单位内部实行备用金制度的,有关部门使用备用金以后应26当及时到财务部门报销并补足备用金。财务部门核定并发放备用金时, 按照实际发放金额, 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 等科目。根据报销金额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业务活动费用” 、“单位管理费用” 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 等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四)偿还尚未报销的本单位公务卡欠款时, 按照偿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银行存款” 等科目;持卡人报销时, 按照报销金额, 借记“业务活动费用” 、 “单位管理费用”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五)将预付账款账面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账款” 科目。具体说明参见“预付账款” 科目。四、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 如发生不能收回的迹象,应当计提坏账准备。(一)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按照核销金额,借记“坏账准备” 科目,贷记本科目。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应当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二)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 按照实际收回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 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五、 行政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 对于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一) 经批准核销其他应收款时, 按照核销金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 科目,贷记本科目。(二)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收回金额,27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 科目。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1219 坏账准备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的坏账准备。二、 本科目应当分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明细核算。三、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其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四、事业单位可以采用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五、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当 期 应 补 提或 冲 减 的 坏账准备=按照期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本 科 目期 末 贷 方余额(或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六、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其他费用” 科目,贷记本科目;冲减坏账准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费用” 科目。(二)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并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 按照无法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 、 “其他应收款” 科目。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 按照实际28收回金额,借记“应收账款” 、 “其他应收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 、 “其他应收款”科目。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1301 在途物品一、本科目核算单位采购材料等物资时货款已付或已开出商业汇票但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品的采购成本。二、本科目可按照供应单位和物品种类进行明细核算。三、 在途物品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单位购入材料等物品, 按照确定的物品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 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 、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银行存款” 等科目。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 科目。(二)所购材料等物品到达验收入库, 按照确定的库存物品成本金额, 借记“库存物品” 科目, 按照物品采购成本金额, 贷记本科目,按照使得入库物品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在途物品的采购成本。1302 库存物品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各种材料、产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 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的成本。已完成的测绘、地质勘察、设计成果等的成本,也通过本科目核算。29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以在购进时直接列作费用,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单位控制的政府储备物资, 应当通过“政府储备物资” 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单位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和受托转赠的物资, 应当通过“受托代理资产” 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单位为在建工程购买和使用的材料物资,应当通过“工程物资”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库存物品的种类、规格、保管地点等进行明细核算。单位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较多的,可以在本科目(低值易耗品、包装物)下按照“在库” 、 “在用” 和“摊销” 等进行明细核算。三、库存物品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取得的库存物品,应当按照其取得时的成本入账。1.外购的库存物品验收入库, 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 、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银行存款” 、 “应付账款” 、 “在途物品” 等科目。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 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 科目。2.自制的库存物品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 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加工物品——自制物品” 科目。3.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库存物品验收入库, 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加工物品——委托加工物品” 等科目。4.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验收入库, 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按照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 科目。30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的, 按照名义金额, 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 科目; 同时, 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其他费用”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5.无偿调入的库存物品验收入库, 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 科目。6.置换换入的库存物品验收入库, 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还应当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 “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科目), 按照置换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照借贷方差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 科目或贷记“其他收入” 科目。涉及补价的,分别以下情况处理:(1)支付补价的, 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 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还应当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 “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科目), 按照支付的补价和置换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照借贷方差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 科目或贷记“其他收入” 科目。(2)收到补价的, 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 按照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还应当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 “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科目), 按照置换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按照补价扣减其他相关支出后的净收入,贷记“应缴财政款” 科目, 按照借贷方差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 科目或贷记“其他收入” 科目。(二)库存物品在发出时, 分别以下情况处理:311.单位开展业务活动等领用、 按照规定自主出售发出或加工发出库存物品, 按照领用、 出售等发出物品的实际成本,借记“业务活动费用” 、 “单位管理费用” 、 “经营费用” 、 “加工物品”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一次转销法摊销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的,在首次领用时将其账面余额一次性摊销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五五摊销法摊销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的, 首次领用时, 将其账面余额的 50%摊销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借记有关科目, 贷记本科目;使用完时, 将剩余的账面余额转销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2.经批准对外出售的库存物品(不含可自主出售的库存物品) 发出时, 按照库存物品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 科目,贷记本科目; 同时,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应缴财政款” 科目。3.经批准对外捐赠的库存物品发出时, 按照库存物品的账面余额和对外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合计数,借记“资产处置费用” 科目, 按照库存物品账面余额, 贷记本科目, 按照对外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4.经批准无偿调出的库存物品发出时, 按照库存物品的账面余额,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 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 按照无偿调出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借记“资产处置费用”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5.经批准置换换出的库存物品,参照本科目有关置换换入库存物品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32(三) 单位应当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库存物品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应当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 科目, 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后续账务处理。1.盘盈的库存物品, 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过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盘盈的库存物品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盘盈的库存物品, 按照确定的入账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科目。2.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库存物品, 按照待处理库存物品的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若因非正常原因导致的库存物品盘亏或毁损,还应当将与该库存物品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按照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科目,贷记“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 ” 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库存物品的实际成本。1303 加工物品一、本科目核算单位自制或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品的实际成本。未完成的测绘、地质勘察、设计成果的实际成本,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二、本科目应当设置“自制物品” 、 “委托加工物品” 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并按照物品类别、 品种、 项目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自制物品” 一级明细科目下应当设置“直接材料” 、33“直接人工” 、 “其他直接费用” 等二级明细科目归集自制物品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专门从事物品制造人员的人工费)等直接费用; 对于自制物品发生的间接费用, 应当在本科目“自制物品” 一级明细科目下单独设置“间接费用” 二级明细科目予以归集,期末,再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和方法,分配计入有关物品的成本。三、 加工物品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 自制物品1.为自制物品领用材料等, 按照材料成本, 借记本科目(自制物品——直接材料),贷记“库存物品” 科目。2.专门从事物品制造的人员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 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 借记本科目(自制物品——直接人工),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3.为自制物品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 借记本科目(自制物品——其他直接费用),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 等科目。4.为自制物品发生的间接费用, 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自制物品——间接费用),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银行存款” 、 “应付职工薪酬” 、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等科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生产人员工资、生产人员工时、机器工时、耗用材料的数量或成本、直接费用(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或产品产量等进行分配。 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5.已经制造完成并验收入库的物品, 按照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其他直接费用和分配的间接费用),借记“库存物品” 科目,贷记本科目(自制物品)。34(二) 委托加工物品1.发给外单位加工的材料等, 按照其实际成本, 借记本科目(委托加工物品),贷记“库存物品” 科目。2.支付加工费、运输费等费用, 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 借记本科目(委托加工物品),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银行存款” 等科目。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 科目。3.委托加工完成的材料等验收入库, 按照加工前发出材料的成本和加工、运输成本等,借记“库存物品”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委托加工物品)。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自制或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完工的各种物品的实际成本。1401 待摊费用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已经支付,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航空保险费、预付租金等。摊销期限在 1 年以上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其他费用,应当通过“长期待摊费用” 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待摊费用应当在其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预付航空保险费应在保险期的有效期内、预付租金应在租赁期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待摊费用种类进行明细核算。三、待摊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发生待摊费用时, 按照实际预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 、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银行存款” 等科目。35(二) 按照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时, 按照摊销金额, 借记“业务活动费用” 、 “单位管理费用” 、 “经营费用”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三)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单位受益,应当将其摊余金额一次全部转入当期费用。 按照摊销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 、“单位管理费用” 、 “经营费用”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各种已支付但尚未摊销的分摊期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费用。1501 长期股权投资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股权性质的投资。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和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方式等进行明细核算。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还应当按照“成本” 、 “损益调整” 、 “其他权益变动” 设置明细科目, 进行明细核算。三、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1.以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或本科目(成本), 按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 科目, 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实际收到取得投资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应收股利” 科目。2.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置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参照“库存36物品” 科目中置换取得库存物品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3.以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评估价值加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 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 贷记“其他收入”科目。4.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 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或本科目(成本), 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照其差额, 贷记“捐赠收入” 科目。5.无偿调入的长期股权投资, 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或本科目(成本), 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照其差额, 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 科目。(二) 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 应当按照规定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1.采用成本法核算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 按照应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股利” 科目,贷记“投资收益” 科目。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 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股利” 科目。2.采用权益法核算(1) 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 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 科目。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的, 按照应分担的份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损益调整),但以本科目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为限。发生亏损的被投资单位以后年度又实现净利润的, 按照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等后的金额, 借记本科目(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 科目。37(2)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 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利” 科目,贷记本科目(损益调整)。(3) 被投资单位发生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 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借记或贷记“权益法调整” 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其他权益变动)。3.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1)单位因处置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等原因而对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投资由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的, 应当按照权益法下本科目账面余额作为成本法下本科目账面余额(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属于单位已计入投资账面余额的部分, 按照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份额,借记“应收股利” 科目,贷记本科目。(2)单位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的,应当按照成本法下本科目账面余额与追加投资成本的合计金额, 借记本科目(成本), 按照成本法下本科目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按照追加投资的成本,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三) 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1.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出售(转让)长期股权投资时, 应当区分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方式分别进行处理。(1) 处置以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按照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按照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贷记“应收股利” 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等支出,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按照借贷方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 科目。(2) 处置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按照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 科目,贷记本科38目; 同时, 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 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按照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贷记“应收股利” 科目, 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等支出,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按照贷方差额, 贷记“应缴财政款” 科目。 按照规定将处置时取得的投资收益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应当按照所取得价款大于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应收股利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支出合计的差额,贷记“投资收益” 科目。2.因被投资单位破产清算等原因,有确凿证据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损失, 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时, 按照予以核销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 科目,贷记本科目。3.报经批准置换转出长期股权投资时,参照“库存物品”科目中置换换入库存物品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4.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除进行上述账务处理外,还应结转原直接计入净资产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权益法调整” 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1502 长期债券投资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债券投资。二、本科目应当设置“成本” 和“应计利息” 明细科目,并按照债券投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三、长期债券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 长期债券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作为投资成本。取得的长期债券投资, 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成本),39按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 科目, 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实际收到取得债券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时,借“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应收利息” 科目。(二) 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 按期以债券票面金额与票面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时,如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投资,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 科目;如为分期付息、 到期一次还本的债券投资,借记“应收利息” 科目,贷记“投资收益” 科目。收到分期支付的利息时, 按照实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 科目。(三) 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 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 按照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按照相关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 科目, 按照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 科目。(四) 对外出售长期债券投资, 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 按照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贷记本科目, 按照已记入“应收利息”科目但尚未收取的金额,贷记“应收利息” 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科目。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 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持有的长期债券投资的价值。1601 固定资产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固定资产的原值。二、 本科目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40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三、 固定资产核算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一)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当先通过“在建工程” 科目核算,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核算。(二)以借入、经营租赁租入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三)采用融资租入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通过本科目核算,并在本科目下设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明细科目。(四)经批准在境外购买具有所有权的土地,作为固定资产,通过本科目核算;单位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境外土地”明细科目,进行相应明细核算。四、固定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1.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 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 贷记 “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在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通过“在建工程” 科目核算,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购入固定资产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在取得固定资产时, 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 科目[需要安装], 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应付账款” [不含质量保证金]、 “银行存 款 ” 等 科 目, 按 照 扣留 的 质量保 证 金数 额 , 贷记 “其他 应 付款”[扣留期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或“长期应付款”[扣留期超过1 年]科目。质保期满支付质量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 、 “长期应41付款” 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 、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 等科目。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 按照在建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 科目。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 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3. 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 科目[需安装], 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 科目, 按照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 等科目。定期支付租金时, 按照实际支付金额, 借记“长期应付款” 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 、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银行存款” 等科目。4.按照规定跨年度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参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 科目[需安装], 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银行存款” 等科目, 按照其差额, 贷记“捐赠收入” 科目。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的, 按照名义金额, 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 科目; 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其他费用” 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银行存款”42等科目。6.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 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 科目[需安装], 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银行存款” 等科目, 按照其差额, 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 科目。7.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 参照 “库存物品” 科目中置换取得库存物品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固定资产取得时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 科目。(二)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1.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通常情况下, 将固定资产转入改建、扩建时, 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 科目, 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科目, 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为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扩建等后续支出,借记“在建工程” 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 、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银行存款” 等科目。固定资产改建、扩建等完成交付使用时, 按照在建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 科目。2.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为保证固定资产正常使用发生的日常维修等支出,借记“业务活动费用” 、 “单位管理费用” 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 、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银行存款” 等科目。(三) 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处置固定资产,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1.报经批准出售、转让固定资产, 按照被出售、转让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处置费用” 科目, 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的折旧,43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科目, 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同时, 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按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按照其差额,贷记“应缴财政款” 科目。2.报经批准对外捐赠固定资产, 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的折旧,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科目, 按照被处置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按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按照其差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 科目。3.报经批准无偿调出固定资产, 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的折旧,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科目, 按照被处置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按照其差额,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 科目;同时, 按照无偿调出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4.报经批准置换换出固定资产,参照“库存物品”中置换换入库存物品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固定资产处置时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 科目。(四) 单位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或毁损、报废,应当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 科目, 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后续账务处理。1.盘盈的固定资产, 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过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盘盈固定资产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 1 元)入账。盘盈的固定资产, 按照确定的入账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待44处理财产损溢” 科目。2.盘亏、 毁损或报废的固定资产, 按照待处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科目, 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科目, 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固定资产的原值。1602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一、本科目核算单位计提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公共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计提的累计折旧,应当分别通过“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 ” 科目和“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所对应固定资产的明细分类进行明细核算。三、单位计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四、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 按照应计提折旧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 、 “单位管理费用” 、 “经营费用” 、“加工物品”、“在建工程”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二) 经批准处置或处理固定资产时, 按照所处置或处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处置费用” 、 “无偿调拨净资产” 、“待处理财产损溢” 等科目, 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本科目, 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 科目。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451611 工程物资一、本科目核算单位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成本,包括工程用材料、设备等。二、本科目可按照“库存材料” 、 “库存设备” 等工程物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三、工程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 按照确定的物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 、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 等科目。(二)领用工程物资, 按照物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 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完工后将领出的剩余物资退库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三)工程完工后将剩余的工程物资转作本单位存货等的, 按照物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 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成本。1613 在建工程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单位在建的信息系统项目工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工程、保障性住房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二、本科目应当设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 “设备投资” 、 “待摊投资” 、 “其他投资” 、 “待核销基建支出” 、 “基建转出投资”等明细科目, 并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一)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明细科目,核算单位发生的构成建46设项目实际支出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本明细科目应当设置“建筑工程” 和“安装工程” 两个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二) “设备投资” 明细科目,核算单位发生的构成建设项目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三) “待摊投资” 明细科目,核算单位发生的构成建设项目实际支出的、 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和设备成本的各项间接费用和税费支出。本明细科目的具体核算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 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2. 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租用权而发生的费用。3. 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照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4. 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投标费、社会中介审计(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 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等。5. 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专门借款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6. 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7. 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 单项工程或47单位工程报废、毁损净损失及其他损失。8. 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9. 其他待摊性质支出。本明细科目应当按照上述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其中有些费用(如项目建设管理费等),还应当按照更为具体的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四) “其他投资” 明细科目,核算单位发生的构成建设项目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支出, 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单位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购置的固定资产, 以及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也通过本明细科目核算。本明细科目应当设置“房屋购置” 、 “基本畜禽支出” 、 “林木支出” 、 “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 、 “可行性研究固定资产购置” 、 “无形资产” 等明细科目。(五) “待核销基建支出” 明细科目,核算建设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以及项目整体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基建投资支出。本明细科目应按照待核销基建支出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六) “基建转出投资” 明细科目,核算为建设项目配套而建成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的实际成本。 本明细科目应按照转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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