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我上海要转租房间怎么办后,有人在我上海要转租房间怎么办的房间里吸毒被抓获,请问我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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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出租车司机无顾被警察抓去尿验称有人举报我吸毒
山西-忻州&08-10 14:58&&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0)
我是出租车司机无顾被警察抓去尿验称有人举报我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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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182381出租房成毒窝 11人吸毒被抓
来源:华龙网
华龙网日16时讯 (记者 王梅 通讯员 吴琪)一间普通的出租屋,陌生人员出入频繁,不想竟是吸食毒品的窝点。6月25日晚,南川警方一举将该毒窝捣毁,成功抓获吸贩毒人员1人,吸毒人员10人,查获少量毒品和大量吸毒工具。
6月25日,南川公安接群众举报,某小区租客黄某的出租房内长期有不明身份的人员进出,且举止异常,怀疑有人吸毒。接警后,民警立即前往现场走访调查,发现该出租屋房门紧闭,房锁为密码锁,加之无法确认黄某是否在出租屋内,为避免打草惊蛇,民警对该出租房进行蹲守侦查。
当晚9:00过,房门被出租屋内的人打开,民警立即借机冲进屋内。“进入出租屋后我们发现屋内有4间房,其中有3间关着,我们立即对房间展开搜查。发现每间房均有人,全都正襟危坐、神情慌张。随后民警在房内的枕头下发现锡箔纸、吸管等吸毒工具,以及部分未完全销毁的冰毒和麻古两种毒品。”
据办案民警介绍,当晚黄某的出租屋内共有11人,8男3女,平均年龄20来岁。经过审讯,11名人员对吸毒事实供认不讳。目前,黄某因吸毒和贩毒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其余10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决定。
出租房成毒窝 11人吸毒被抓
一间普通的出租屋,陌生人员出入频繁,不想竟是吸食毒品的窝点。6月25日晚,南川警方一举将该毒窝捣毁,成功抓获吸贩毒人员1人,吸毒人员10人,查获少量毒品和大量吸毒工具。
华龙网日16时讯 (记者 王梅 通讯员 吴琪)一间普通的出租屋,陌生人员出入频繁,不想竟是吸食毒品的窝点。6月25日晚,南川警方一举将该毒窝捣毁,成功抓获吸贩毒人员1人,吸毒人员10人,查获少量毒品和大量吸毒工具。
6月25日,南川公安接群众举报,某小区租客黄某的出租房内长期有不明身份的人员进出,且举止异常,怀疑有人吸毒。接警后,民警立即前往现场走访调查,发现该出租屋房门紧闭,房锁为密码锁,加之无法确认黄某是否在出租屋内,为避免打草惊蛇,民警对该出租房进行蹲守侦查。
当晚9:00过,房门被出租屋内的人打开,民警立即借机冲进屋内。“进入出租屋后我们发现屋内有4间房,其中有3间关着,我们立即对房间展开搜查。发现每间房均有人,全都正襟危坐、神情慌张。随后民警在房内的枕头下发现锡箔纸、吸管等吸毒工具,以及部分未完全销毁的冰毒和麻古两种毒品。”
据办案民警介绍,当晚黄某的出租屋内共有11人,8男3女,平均年龄20来岁。经过审讯,11名人员对吸毒事实供认不讳。目前,黄某因吸毒和贩毒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其余10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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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重庆日报报业集团14报1刊:重庆日报 重庆晚报 重庆晨报 重庆商报 时代信报 新女报 健康人报 重庆法制报 三峡都市报 巴渝都市报 武陵都市报 渝州服务导报 人居周报 都市热报 今日重庆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公诉机关射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射洪县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日,经射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射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射洪县看守所。辩护人杨佑成,律师。被告人董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射洪县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日,经射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射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射洪县看守所。辩护人杨建勇,律师。射洪县人民检察院以射检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射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贵林、代理检察员张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辩护人杨佑成、杨建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射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系吸毒人员。2014年5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住租住房屋内。同月下旬,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共同租住在该房屋内。号左右的一个晚上,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容留任某某、张某、王某、蒲某某、陈某某在其位于东汇市场B2幢1单元6楼2号的出租屋内吸食冰毒一次。号左右的一个晚上,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容留任某某在其出租屋内吸食冰毒一次。号左右的一个晚上,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容留任某某、张某、王某、蒲某某、陈某某在其出租屋内吸食冰毒一次。号晚上,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容留张某、王某、蒲某某、陈某某、谢某在在其出租屋内吸食冰毒一次。日凌晨,本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出租房屋内将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射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解意见是:第一次参加吸毒没有任某某;指控第二、三次容留他人吸毒不实。辩护人杨佑成对射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2、被告人王某某无前科劣迹,悔罪态度较好。3、参与吸毒的人员均系自己到被告人的租住房内,且毒品是吸毒人员所带,被告人没有主动犯罪意识,有挽救的可能。请求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对射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解意见是:自己没有与王某某达成租房协议,对房屋没有支配权,自己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人杨建勇对射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董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董某某经他人介绍到王某某承租的房屋临时居住,对出租房没有掌控、支配的权利,不具备容留他人吸毒的条件。2、被告人董某某是在房东多次要求被告人王某某支付房租无果的情况下,碍于面子主动提出承担一半的房租费,但没有得到王某某的明确回应,对王某某不知可否的态度,没有证据证明房屋系董某某与王某某合租,即被告人董某某没有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和毒品。3、被告人王某某承租的房屋,未经房东同意并对租房合同进行变更,二人的合租行为无效。故公诉机关指控董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不成立。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系吸毒人员。2014年5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租住在该房屋内。同月下旬,被告人董某某经人介绍与被告人王某某认识,并同住在王某某租住的房屋内。期间,房屋出租人多次催收房租,王某某均无钱交纳,被告人董某某得知后便主动提出房屋租金各自给付一半。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认可并告知董某某每月房租500元。后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继续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2014年10月初,被告人董某某告知同学陈某某自己与王某某租住在本县太和镇东汇市场,并将陈某某带到租住房屋内玩耍。号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任某某(女,16周岁)、张某、王某、蒲某某,并与被告人董某某容留陈某某在其出租屋内,使用被告人王某某制作的吸毒工具吸食由任某某提供的冰毒一次。号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容留任某某在其出租屋内吸食由任某某提供的冰毒一次。号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任某某、张某、王某、蒲某某并与被告人董某某容留陈某某在其出租屋内吸食由张某提供的冰毒一次。号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容留张某、王某、蒲某某、谢某在其出租屋内吸食分别由张某、谢某提供的冰毒;被告人董某某与陈某某从外面回到租住屋后,被告人董某某又与陈某某一起吸食他人剩下的冰毒。日凌晨,本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出租房屋内将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抓获归案。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四次容留六人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被告人董某某四次容留二人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出示了下列证据:第一组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及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及逮捕通知书、搜查证。证明案件来源、公安机关立案、案件侦破以及对被告人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等情况。第二组证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证明案件发生经过和被告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情况。(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我因吸毒被传唤到射洪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昨天下午6点半左右,董某某给我打电话叫我到楼下去吃饭,我去后看见一个不认识的小娃儿和董某某一起,董某某给我说是他朋友。我们吃饭后一起回到租住房间里,然后我就睡觉,董某某和他朋友就出去了。10点钟左右董某某打电话问我:“勇哥他们过来没得?”,我给他说没有人过来。大概过了半小时蒲某某带着张某和王某一起到我的房间里,他们坐在那里聊天,我躺在床上休息。大概12点左右,王某出门去接了个我不认识的人回来,我还是在床上睡,没注意他们在聊什么。过了一下,我就看见有人把我放在桌子下面的壶壶拿出来放在桌子上,张某在那里用锡箔纸包裹冰毒准备吸,我也没有管。他们一人吸了几口之后,张某就把壶壶给我递到床边让我吸,我就吸了两口,然后他们又在一起吸。过了几分钟董某某和他朋友就回来了,董某某看见桌子上摆着壶壶就自己过去吸,他朋友也跟着去吸了两口。今天凌晨1点左右,蒲某某叫张某和王某去接人,过了半个多小时警察就到我家里来了。董某某是和我一起租房子的,蒲某某我们喊勇哥,张某、王某是和蒲某某一起来找我的。王某下楼接的是蒲某某的朋友叫谢某,他是第一次来我家。蒲某某是直接到我家来的,估计是董某某打的电话。他们之前经常来我家里吸毒,因为我也要吸,我家里随时都有壶壶,他们来吸毒也很正常。今天我们吸毒用的壶壶就是平时放在家里的。蒲某某、张某、王某以及谢某在我的租住房内吸了毒的,我还和他们一起吸了的。董某某回家之后我看见他和他的朋友两个吸了的。房子大概是五月份我一个人租的,并与房东签了合同。董某某是6、7月份给我说要和我合租,我们就口头协议合租房子,房租一人给一半。但这三个月都没有给是欠着的。10月21号晚上蒲某某、张某和王某到我的租住屋来耍,12点左右谢某又来了,然后有人拿了一小袋冰毒出来,张某就问我壶壶在哪里,我就给他说在桌子下面,他就拿出来,我们几个就开始轮流吸毒,我在床上是张某递给我的。董某某和他朋友回到出租屋两人也吸食了冰毒。除了谢某,其它人我都亲眼看到吸食了冰毒的。他们平时都喊我“王某某”。我入住该出租屋是2014年初和我朋友黄某,后来我从他手里转租的。我和他一起住了两、三个月,我是日租的房子。我和房东陈某甲签了合同的。房租每月450元。我只付了第一个月的钱,后面是欠着的。我刚租房子的时候董某某就住进来了,号左右我们口头协议合租房子。董某某在我出租屋里住了大约一个月的样子,到了第二个月的时候陈某甲要我支付第二个月的房租,当时我没有,他就隔三叉五的找我要,董某某看见就主动给我说房子租金他每月也出一半,我就同意了。我给他说过租成500元一个月。董某某是我同学敬某的弟弟,敬某说董某某在读驾校来回不方便,就住在我这里。租了房子后张某、王某、蒲某某、董某某、“梅梅”和陈某某他们都知道。我租了房子后给张某打电话并带他到我家耍,后来他就把蒲某某、王某他们几个带到我和董某某的出租屋里耍。平时主要是来打游戏,有时带些毒品来我们出租屋吸食。我租住屋里安装有无线网而且比较偏僻,平时在出租屋吸食毒品,一般不会被发现。毒品有时是“梅梅”的,有时是张某他们自己带来的。张某第一次把王某、蒲某某带来时我就问过他们沾药不,他们说要沾。我自己也要吸毒,自身经济比较困难,他们在我和董某某共同租的出租屋里来与我一起吸食毒品,我认为很正常,一是自己省钱,二是自己也过一下瘾,根本没有制止他们的必要。我认识董某某时他不吸毒,他在我出租屋里住了几天,我就把我和“梅梅”剩余的毒品拿出来吸食,董某某在旁边我就喊他吸,他说开车的人不准吸毒。我就劝他吸几口提神,后来他就和我一起吸食。我是通过董某某认识的陈某某,他是董的老乡、同学,他第一次吸毒是张某、蒲某某、王某、梅梅劝他吸食的。我和董某某租房后,张某、王某、蒲某某、陈某某在我们出租屋吸食毒品次数多了,我也记不清楚。今年10月份,我和董某某两人容留张某、王某他们几人吸食了三次毒品。第一次是号左右的一天晚上,是“梅梅”拿的毒品到我们出租屋来,当时吸食毒品的有我、梅梅、张某、王某、蒲某某、陈某某和董某某共七个人;第二次是号还是16号的一天晚上,是梅梅拿的毒品,我们打游戏到十一、二点就在我和董某某的出租屋里吸食的,有我、梅梅、张某、王某、蒲某某、陈某某和董某某共七个人;第三次是日晚上,张某和蒲某某他们到我们出租屋里耍,我们吸食的毒品开始是张某拿的,后来张某和蒲某某的朋友谢某过来又拿了些毒品放在桌子上让我们吸食,他们吸食毒品时我躺在床上,后来才吸了几口,当天晚上吸食毒品的有我、张某、王某、蒲某某、陈某某、董某某和谢某,梅梅没有参加。吸食毒品的工具是我自己用饮料瓶做的。我没有提供过毒品。梅梅没有住处就把换洗衣服放在我出租屋,她大约十六、七岁,我是告诉了董某某的。号或12号晚上,我和董某某在家把往天剩下沾在塑料袋上的冰毒抖出来一起吸食,刚吸了两口,“梅梅”就来换衣服,她看见后就拿起吸壶吸了两口,然后就换衣服走了。董某某是日和我口头协议合租的,是房东问我要房租的时候,董某某见我没钱给房租,才说和我一起合租房子。我们是口头协议好了的,没有履行合同手续。2、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我是2014年5月份开始吸毒,日因吸食冰毒,被射洪县公安局沱牌派出所行政处罚过。日19时许,我给王某某打电话叫他一起去吃饭,我和陈某某骑电瓶车在东汇市场门口和他汇合后就到中医院家庭餐馆吃饭,吃完饭我们三人就回家待了半小时左右,我朋友打电话叫我去拿衣服,我就和陈某某出去了。21时许,我给“王某某”打电话问家里有人没有,他说没有。我在我朋友那里耍到22时许,我又给“王某某”打电话问家里有没有人,他说有三个人。我和陈某某到家后看见“王某某”、“勇哥”、还有几个人叫不出名字,但之前一起吸食过冰毒,其中有一个我是第一次看见,他们在家里吸食冰毒。我把衣服晾了,我们俩也过去吸了几口,我就躺在床上睡觉,一会警察就来了。王某某叫王某某。东汇市场的房子开始是“王某某”租的,我9月份过去住的时候,说了我们俩房租费一人一半。出租屋是租谁的我不清楚,我听王某某说房租每月500月,他只付了一个月。我们双方签了合同的,签的他一个人的名字。我租房子之前学驾校在他那里住了一段时间,后来他一直欠房租,老板一直要,我就说一人一半,这时候我们才一起租的,我前后在这里住了两个多月。我通过堂姐认识的王某某。昨天晚上有我、陈某某、勇哥、还有几个不知道名字,我们七个人在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还有几个他们以前还在这里吸食过两次。第一次大约在号左右的一天晚上,有我、“勇哥”,“王某某”,“梅梅”还有两个不知道名字,我们一起在我和王某某的出租屋内吸食过冰毒;第二次大约在左右的晚上,有我、“勇哥”,“王某某”,“梅梅”还有两个不知道名字,也是我们第一批的几个人在我和王某某出租屋里吸食的冰毒。第三次就是日晚上大约十点钟的样子。除了以前的“梅梅”昨天晚上没有和我们一起外,其余的我们都在一起吸食冰毒。前几次的冰毒都是他们带来的。这些吸毒的人员每次到我们出租屋来吸毒都是王某某叫过来的,工具也是王某某亲自做的。我第一次吸食冰毒是住到王某某租住屋不久他再三喊我吸的,他说吸了可以提神。王某某给我说过勇哥他们几个要吸毒。他们到我们出租屋来吸毒开始我想阻拦,但想到都是王某某的朋友我不好开口,加之我自己把毒瘾也染上了,他们在我们出租屋吸食冰毒主要是我和王某某两人平时也想吸几口,王某某又没有钱,平时吃菜都是我从家里带来的。我和王某某容留了勇哥、张某、强哥、谢某、陈某某吸毒共有三次,前两次有梅梅,谢某是第三次才来的。我是2014年5月下旬王某某刚租房子的时候和他住在一起的,号左右和王某某合租房子。我和王某某合租房子只是口头协议,房东我见过面不知道名字。陈某某第一次来出租屋是国庆过后第二天还是第三天,是我带他来出租屋耍的。他当时不吸毒,是张某他们几个劝他吸的。他当时也没有反对,我也没有阻止他。陈某某一直在射洪耍,他三次都参加了的。毒品是梅梅拿来的,最后那次我听说是张某和谢某拿来的。我听王某某说梅梅没有固定住处,把换洗衣服放在我们出租屋,她应该是未成年人,但是毒品是她拿来的,我和王某某想沾点光就没有阻止。号左右一天晚上,我、王某某、梅梅我们三个人吸食过我和王某某从塑料袋里抖出来的毒品,当时梅梅就回来拿衣服,也吸了几口。(二)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吸毒人员)的证言:我2009年开始吸毒,最后一次是日22时许,“勇哥”打电话叫我到东汇市场去,后王某(王某)打电话问我在那里,我叫他骑车来接我东汇市场去,我和王某到了租住房内,看见“勇哥”和“王某某”在房间内,大约呆了半小时,谢某给“勇哥”打电话说来了,“勇哥”叫王某到楼下接谢某,谢某来打了一会游戏,就说为什么没有耍,“勇哥”说东西都没有啷个耍嘛,谢某就说他有,然后从身上摸了一小袋冰毒放在桌子上,我就问“王某某”“壶壶”放在那里,“王某某”就给我指“壶壶”放在桌子下面,我就拿出来,给他们烤冰毒吸食,我们正在吸食冰毒的时候,董某某和一个不认识的小伙子回来,进屋后就拿起“壶壶”吸食冰毒,一会“勇哥”叫我去西区市场接人,我和王某骑车出来走到红昇大酒店斜对面就被警察抓了。勇哥叫蒲某某,我和蒲某某、王某、谢某认识多年,我是去年在网吧认识王某某、董某某。我听“王某某“和董某某他们自己说,东汇市场的房子是他们租的。我们说的耍就是吸毒的意思。今晚上的冰毒是谢某提供的。我在王某某的房内吸食过三次冰毒。第一次大约在今年10月10号晚上,我、蒲某某、王某、“王某某”、董某某、“梅梅”一起在“王某某”和董某某租住房内吸食的冰毒。第二次大约在今年10月10多号的晚上,还是我们几个人一起在“王某某”和董某某租住房内吸食的冰毒。“梅梅”是“王某某”的朋友。我每次到“王某某”和董某某租住房内去吸食冰毒事先不会通知他们,因为“王某某”和董某某说过家里随时都有人。王某某是他租了房子之后带我去的。开始是2014年5月份王某某一个人租的房子,后来他和董某某一起合租。我在他们出租屋里吸过多次冰毒。这个月就有三次。第一次和第二次除了有上次说的那几个外,还有董某某的朋友陈某某共七个人。第三次没有梅梅,有谢某还是7个人。前几次毒品都是梅梅拿的,最后这次是我和谢某拿的。梅梅和谢某的毒品是哪里来的我不知道。我们拿到出租屋的毒品是先前我和谢某吸食剩下我放在身上的。王某、蒲某某是我带到王某某和董某某出租屋里去吸食毒品的。我带王某、蒲某某到王某某和董某某出租屋里去吸食毒品,是因为我们平时关系都很好,他们本来就要吸食毒品。有时他们手里有毒品时也请我们吸食过。我和王某、蒲某某平时都是电话联系,我们吸食毒品的工具是王某某做的。我们在王某某他们的出租屋吸食毒品,主要是那里比较安全。2、证人王某(吸毒人员)的证言:日晚上8、9点钟,张某喊我骑电瓶车去接他到沱牌酒店找蒲某某,我把张某接到沱牌酒店后就在楼下等他,大概10点左右,张某和蒲某某下来叫我把他们搭到东汇市场“王某某”那里去耍,我就骑车搭张某和蒲某某到了东汇市场“王某某”那里,我们一起到“王某某”家里时只有“王某某”一个人。12点钟左右,有人给蒲某某打电话,后蒲某某就给我说“谢某到楼下了,你去接他。”我把谢某接进屋之后,谢某就说“啷个你们没耍东西啊?”蒲某某说“没得哆嘛”。谢某就拿了1小袋冰毒出来放在桌子上,张某就过去拿锡箔纸裹冰毒做“板子”,“王某某”拿了一个壶壶出来,然后蒲某某、张某、“王某某”和我轮流吸了几口,只有谢某在那里耍电脑,没有吸。我们各吸了两口,董某某和一个我不认识的小娃儿从外面回来,他们看见壶壶摆在桌子上就自己过去吸了几口。今天凌晨快1点的样子,蒲某某喊我和张某去西区市场接人,我和张某出来,骑车走到城南加油站被警察抓了。王某某和董某某都要吸毒,我们在他们那里吸食毒品王某某知情。王某某和董某某合租的房子里面有无线网,我们在他们那里吸毒他们也不得说。是王某某拿壶壶出来和我们一起吸的。董欣彤和另外一个小娃儿回来后自己拿着壶壶吸了的。我们在王某某、董某某租住房内吸毒他们没有收钱。我这个月才认识王某某他们,总共去过四次,有时看见不认识的人在他家里吸毒,喊我吸我觉得不认识就没有吸。我只吸过这一次。除了今天这几个人,还有一个叫“梅梅”的在王某某、董某某的租住房里吸食过。我通过蒲某某和张某认识王某某。我听王某某说,房屋是他和董某某两人打伙租的。租房的时间我不清楚,反正我五、六月份去的时候他们就住在那里。今年10月份我在他们屋里吸食了三次毒品。第一次是10月8、9号左右,我、蒲某某、张某、王某某、梅梅、董某某和董某某的朋友七个人;第二次是10月16号,还是我们七个人;第三次是21号晚上,有我、蒲某某、张某、王某某、谢某、董某某和董某某的朋友我们七个人,没有梅梅。前两次毒品不知是谁拿的,最后这次毒品是张某和谢某拿的。我基本上都是和张某、蒲某某一起去的。壶壶是王某某做的。我之前没有说实话是怕把我弄到绵阳去强戒。3、证人蒲某某(吸毒人员)的证言:我最近一次吸食毒品是日晚上,在东汇市场6楼董某某和王某某的出租房内。冰毒是张某请我吸食的,我们一共有七个人。我是和张某、王某一起到董某某和王某某的出租房的,我们去时王某某一个人在,张某在房间内电视机后拿出吸食冰毒用的吸壶和锡箔纸,然后把他带来的冰毒拿出来开始吸食,后我、王某某和王某就跟到吸食冰毒。我们正在吸食冰毒时董某某就回来了,他还带了一个十七八岁年轻男子,我问董某某:“你还带个兄弟回来啊?”董某某说“没有,这是我的老乡。”我就对董某某说:“那还有一点东西(冰毒),你整(吸食冰毒)两口嘛!”他说“要得。”董某某就和那个年轻娃儿坐到“吸壶”旁边去吸食冰毒。过了几分钟谢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说在东汇市场,他说来找我,我说“你来嘛。”谢某是第一次来董某某和王某某的出租房找不到地方,我就对王某和张某说“你们哪个下去接一下他。”我当时在打游戏,过了一会谢某就进来了,我看见还有一点冰毒没有吸完,我就问谢某“你整不整两口。”谢某说“整嘛。”谢某就在房间内吸食了冰毒,谢某吸食了冰毒后他又从自己身上拿了100元钱的冰毒出来放在桌子上喊我们去吸食,谢某就用我的电脑打游戏,我们房间内的其他人就去吸食冰毒。后来就被警察抓获了。我们吸毒的房子是王某某和董某某合租的,一直是他们两个住,壶壶房间内一直就有。我这个月共吸了四次,昨天吸了三次,昨天我除了在董某某和王某某的出租房吸食冰毒,还在张某的门面上吸过两次。日晚上我在王某某的出租屋内吸的,只有我一个人。我在王某某和董某某合租的房间内吸食冰毒王某某晓得,因为我去之前给王某某打了电话。当晚我胃痛,张某来看我说吸食冰毒可以止痛,当时我们身上没有冰毒,张某就说在吸食过冰毒的“吸壶”吸管上可以刮点下来吸食,然后张某就和我一起到了王某某和董某某合租的房间内,并在房间内电视机后面拿出吸食冰毒用的“吸壶”,张某用指甲在吸管上刮了一些白色粉末下来给我吸食。我通过张某认识王某某不到半个月,后又认识董某某王某,我和谢某是邻居。王某某和董某某是什么关系我不晓得,只晓得他们现在住的房子是他们二人合租的。我和王某某是通过电话联系。我去他们出租屋吸过多次冰毒,大部分是和张某、王某一起去的。这个月去过三次,毒品有时是“梅梅”提供的,有时候是张某和谢某。第一次吸食是10月10号左右,有我、王某某、董某某、张某、董某某的朋友陈某某、王某和王某某的朋友“梅梅”等7个人;第二次10月15号还是16号,也是我们七个人;第三次是21号晚上,有我、王某某、董、张某、董某某的朋友陈某某、王某和谢某,没有梅梅。壶壶是王某某做的。董某某带来那个娃儿被抓时我才知道叫陈某某。我和他不熟,他每次都是吸几口就走了。第一次吸食毒品他还不知道是啥子,他是看到我们吸他才吸的。当天晚上是我打电话喊的谢某,我和王某去接的他。我们去王某某那里吸食毒品是因为这里比较隐蔽和安全。我们平时到王某某和董某某出租屋吸食毒品,他们从来没有阻拦过,每次都是他们和我们一起吸食了的。4、证人谢某(吸毒人员)的证言:我2011年开始吸食冰毒。昨天晚上9点钟左右,我给谢某打电话向他买了两百元钱的冰毒,是我到富民小区去拿的。我买完后就给朋友“大癞子”打电话问他出不出来耍,并给他说在张某的门面上,我骑电瓶车在鑫洋宾馆外接到“大癞子”后就一起到张某的门面上,我进去后发现蒲某某和王某也在里面,茶几上有一个吸食冰毒用的“壶壶”和一些冰毒,我们几个就开始吸食,把他们的冰毒吸完后我又拿了一半出来一起吸,吸完后王某就把张某送走了,王某送了张某后又回来接蒲某某,我就把“大癞子”送回家去了。我送完“大癞子”后蒲某某给我打电话喊我到东汇市场楼上去耍,我骑电瓶车到东汇市场的时候蒲某某就叫王某在楼下接我,把我带到东汇市场顶楼一房间内,我进去时看见蒲某某、张某和一个叫“二丫”的人。当时蒲湘勇在打电脑,我就喊他让我打了一会,我就问他们还整不整药,他们说你还有啊,我说还有点,我就把身上剩下的冰毒拿出来,不晓得是哪个从房间里拿了个“壶壶”出来,他们就开始轮流吸食冰毒,我就在那里上网。大概1点过“大癞子”又给我打电话说他要来耍,我就叫张某去接他,结果警察就来了。我们在东汇市场房间里吸食的冰毒是我的,壶壶是房间里的。我把冰毒给他们后我就在耍电脑,我没有吸食,张某、蒲某某、“二丫”都吸食了的。我以前只认识张某、王某、蒲某某,王某某、董某某、陈某某都是日晚上才认识的。东汇市场的房子是王某某和董某某租的,是当天晚上我问蒲某某他说是王某某和董某某合租的。他说如果有东西就经常到这儿来耍。我没有说在东汇市场吸食毒品,是因当晚我在张某门面上吸食过,怕次数多了把我送去强戒。我是先拿出来吸了几口才去上网,其他人肯定看见我吸食了的。我们被抓的七个人都吸食了毒品的。5、证人陈某某(吸毒人员)的证言:我今天第一次吸食冰毒,是朋友喊我吸的。日我从成都到绵阳,今天下午从绵阳回到射洪,我就给董某某打电话联系上后在城里转了一下就到城南东汇市场对面一个小餐馆吃饭,当时还有他一个叫“王某某”的朋友,我们吃饭后就到一个房间,约半小时后董某某叫我和他到他的朋友家里去拿衣服。大概晚上11点左右,我们回到开始那里,屋里就有五个人,“王某某”睡在床上,其他四个我不认识的在玩手机和电脑,我看见床边的桌子上放得有矿泉水瓶,瓶子上有吸管,锡箔纸上放得有白色晶状体物品。董某某就开始用锡箔纸把那个白色晶状体裹起用打火机烤,另外一边用吸管通过矿泉水瓶子过滤后吸这边的烟子。这时就有一个人问我吸不吸,我就过去吸食了两口。22日凌晨1点左右有人敲门,开门后就听见说是警察,就把我们带到这里来了。我不知道冰毒和吸食的工具是谁的。我不知道房子是谁的,是董某某带我去的。王某某和蒲某某我后来才知道名字。我和董某某是小学同学。我前后到王某某和董某某住的地方去过三次。第一次是、9号左右的样子;第二次是、15号左右;第三次就是21号晚上。这三次去我都吸食过毒品。前两次有我、王某某、董某某、张某、王某、蒲某某和王某某的朋友“梅梅”;最后一次有我、王某某、董某某、张某、王某、蒲某某、谢某,没有“梅梅”。我知道他们在城南东汇市场有住房是董某某给我说的,是他和王某某两个人一起租的。2014年过国庆后董某某带我到他出租屋耍,他给我说是他和王某某一起租的。我之前没有讲我前两次在王某某和董某某出租屋吸食毒品,因为我听说次数多了就要去强戒。我第一次吸食毒品是我去的时候王某某和张某他们几个在出租屋里边打游戏边吸食瓶上管子里的东西,董某某吸食了之后,他们都让我试一下我才吸食的。是董某某把壶壶递给我的。6、证人任某某(吸毒人员,女,16周岁)的证言:我叫任某某,都喊我“梅梅”。我认识“王某某”王某某大概有两个多月,我放了一些日常换洗衣服在他那里。我是今年9月份通过刘某认识王某某搬过去的,他给我说房子是他和叫董某某的合租的。我通过王某某认识张某、蒲某某。我在王某某和董某某的出租屋里还认识了陈某某和王某。我在王某某和董某某出租屋里这段时间,他们几个大部分时间都在屋里打游戏,有时也吸食毒品。我在他那里吸了多少次毒品记不清了。10月份大概有三四次。大概是、9号的样子的一天晚上有我、王某某、董某某、张某、蒲某某、王某、陈某某七个人在一起吸食了毒品。号、12号的样子。我到王某某出租屋拿换洗衣服时,碰见王某某和董某某两人在吸食以前袋子里剩下的毒品,我也吸食了两口就走了。号还是17号,有我、王某某、董某某、张某、蒲某某、王某、陈某某七个人在一起吸食了毒品。前两次毒品是我提供的,工具是王某某做的。我是在一个我爸爸喊他照顾我的田某某那里要的毒品。我没有给董某某和王某某他们说过我是未成年人。7、证人陈某甲的证言:我在射洪县太和镇东汇市场有一套住房,租给仁和镇一个叫王某某的年轻人了。我们签合同时他没有带身份证,只留了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复印件他一直没有给我。我按每月450元的租金租给他,含宽带费50元。我是号租给他的,15号签的协议。他只给了第一个月的租金。他租我的房子是从上一个租房子的黄某手里转过来的就要多几天,我是黄某的时间满了才和王某某签的合同。他说他在城北一家音乐茶座当音乐师。第三组证据: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射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人王某某通话记录、被告人及吸毒人员相互辨认笔录,被告人及吸毒人员指认吸毒地点和吸毒工具照片,被告人及吸毒人员尿液提取笔录及尿液检报告书、射洪县公安局对被告人董某某吸毒成瘾认定书,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对其他涉案人员的处理结果、案发地点及扣押吸毒工具、被告人及参与吸毒人员尿检均呈阳性等情况。对公诉机关提供、出示的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杨佑成无异议。被告人董某某及辩护人杨建勇均提出了“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合租房屋仅是二被告人的口头协议,既没有经出租人同意,又没有实际给付租金,证人在证言中证明董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共同租住房屋不实,董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合租行为”的异议。合议庭经听取控、辩双方的质证意见和审查证据后认证如下: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被告人董某某及辩护人杨建勇虽然提出了“董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合租房屋仅是二被告人的口头协议,未经出租人同意和实际给付租金,证人证实二被告人共同租住房屋不实”的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或者证据线索予以佐证,且以二被告人不给付租金行为作为否认二被告人口头约定合租房屋的理由,既无证据证明,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是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且能够证明被告人董某某与王某某经口头约定合租房屋、并在该出租房内参与了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事实,故本院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承担各自与其罪刑相适应的刑事责任。射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文建议意见恰当,对其指控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四次容留六人吸食毒品;被告人董某某四次容留二人吸食毒品;且其中均有一人为未成年人,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杨佑成提出“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其吸食的毒品是吸毒人员所带,请求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王某某提出“任某某没有参加第一次吸毒和指控第二、三次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不实”的辩解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董某某提出“自己没有与被告人王某某达成租房协议,对租住房没有支配权,自己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和辩护人杨建勇提出“被告人董某某经他人介绍到王某某承租的房子临时居住,对出租房没有掌控、支配的权利,不具备容留那他人吸毒的条件;被告人董某某是在出租人多次向被告人王某某催收房租无果的情况下,碍于面子主动提出承担一半房租,但没有得到被告人王某某的明确回应,亦未经房主同意对租赁合同进行变更,被告人董某某与王某某合租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据此,被告人董某某既没有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也未向他人提供毒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不成立”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董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公安机关从王某某、董某某出租屋内搜出的冰壶一个,吸管、锡箔纸若干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玉沛代理审判员  尚 俊人民陪审员  冯朝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勇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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