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长春市房产产权登记处的产权人登记为甲.乙认为该房属于自己所有,要求甲返还,被甲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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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甲有一套房子欲出售。甲和乙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乙以40万元购买。(越详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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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2.有效,无法律背离的地方3.房屋归丙所有,房屋所有权以产权确定,乙可以要求甲返还已交的款项并要甲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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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er is ok【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甲乙两家是邻居,甲家在距乙家地基2米处种有一棵大树。每逢刮大风,风便会将这棵树的一些大树枝刮落到乙家房屋上。乙担心会损坏房屋,多次找甲协商,要求甲将树枝砍去一些,被甲拒绝。某日,暴风雨即将来临,乙再次找甲协商却没找到,情急之下自己砍去了一些伸到自家房屋上的树枝。甲回家后要求乙赔偿500元,乙不同意,甲将乙起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正解问答-正解网0【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甲乙两家是邻居,甲家在距乙家地基2米处种有一棵大树。每逢刮大风,风便会将这棵树的一些大树枝刮落到乙家房屋上。乙担心会损坏房屋,多次找甲协商,要求甲将树枝砍去一些,被甲拒绝。某日,暴风雨即将来临,乙再次找甲协商却没找到,情急之下自己砍去了一些伸到自家房屋上的树枝。甲回家后要求乙赔偿500元,乙不同意,甲将乙起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狂风暴雨即将来临,乙砍掉一些树枝来避免自己房屋的损害属于紧张避险,因而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B. 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甲财产权利的侵害,因为乙为自己的利益未经甲同意就砍掉了一些树枝,因此,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C. 虽然这棵树属于甲,但因伸到了乙的房顶,这棵树在乙房屋界内的部分应当属于乙,因此,乙砍掉那些树枝是合法的,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D. 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甲财产权利的侵害,因为乙为自己的利益未经甲同意就砍掉了一些树枝。但是乙在砍之前有意愿但无法告知甲,因此可割免其部分责任
* A. 狂风暴雨即将来临,乙砍掉一些树枝来避免自己房屋的损害属于紧张避险,因而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 B. 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甲财产权利的侵害,因为乙为自己的利益未经甲同意就砍掉了一些树枝,因此,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C. 虽然这棵树属于甲,但因伸到了乙的房顶,这棵树在乙房屋界内的部分应当属于乙,因此,乙砍掉那些树...作者:╰盗訫贼゛来源:正解网链接:投票0好问题烂问题同问已同问修改分享扫码分享复制网址OK了,粘贴即可!解答:1个同问:0人浏览:153次修改提问【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甲乙两家是邻居,甲家在距乙家地基2米处种有一棵大树。每逢刮大风,风便会将这棵树的一些大树枝刮落到乙家房屋上。乙担心会损坏房屋,多次找甲协商,要求甲将树枝砍去一些,被甲拒绝。某日,暴风雨即将来临,乙再次找甲协商却没找到,情急之下自己砍去了一些伸到自家房屋上的树枝。甲回家后要求乙赔偿500元,乙不同意,甲将乙起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狂风暴雨即将来临,乙砍掉一些树枝来避免自己房屋的损害属于紧张避险,因而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 B. 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甲财产权利的侵害,因为乙为自己的利益未经甲同意就砍掉了一些树枝,因此,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C. 虽然这棵树属于甲,但因伸到了乙的房顶,这棵树在乙房屋界内的部分应当属于乙,因此,乙砍掉那些树枝是合法的,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 D. 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甲财产权利的侵害,因为乙为自己的利益未经甲同意就砍掉了一些树枝。但是乙在砍之前有意愿但无法告知甲,因此可割免其部分责任  提交图片把图片文件拖到这里即可上传上传完,点击「插入图片」按钮插入title插入图片图片链接:图片描述:添加取消视频title插入视频视频链接:添加取消出于安全考虑,目前正解网仅支持腾讯视频(支持 HTTPS)的视频播放页链接
提交0正解正确答案A. 狂风暴雨即将来临,乙砍掉一些树枝来避免自己房屋的损害属于紧张避险,因而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详细解析甲家树距乙家地基只有2米,树和地基及其上面的房屋均属不动产,因此甲和乙之间因树枝刮落威胁房屋安全而产生的纠纷属民法上的不动产相邻关系问题。由于一方行使权利,给对方造成危险的相邻关系问题,即是相邻防险权问题。相邻防险权是指相邻一方在其土地上挖沟或建筑,堆放危险品或行使其他权利,危及另一方土地或建筑的正常使用和人身安全时,另一方享有的请求排除危险,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的权利。按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的精神,相邻各方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妨碍邻人的正常生产和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本题中甲家的树可能对乙家房屋构成威胁,乙有权利要求甲加强对自家树的管理,甲也有义务这样做。但甲没有履行义务,乙在狂风暴雨即将来临时,为了避免树枝刮落给自家房屋造成损坏而砍掉伸到自家房屋上的树枝,属于民法上紧急避险。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损害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乙不需承担民事责任。故答案为A。正确答案
* A. 狂风暴雨即将来临,乙砍掉一些树枝来避免自己房屋的损害属于紧张避险,因而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详细解析
甲家树距乙家地基只有2米,树和地基及其上面的房屋均属不动产,因此甲和乙之间因树枝刮落威胁房屋安全而产生的纠纷属民法上的不动产相邻关系问题。由于一方行使权利,给对方造成危险的相邻关系问题,即是相邻防险权问题。...作者:冊リㄗ余来源:正解网链接:收藏已收藏感谢已感谢修改分享扫码分享复制网址OK了,粘贴即可!修改解答&&&&&##正确答案
* A. 狂风暴雨即将来临,乙砍掉一些树枝来避免自己房屋的损害属于紧张避险,因而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详细解析
甲家树距乙家地基只͛,树和地基及其上面的房屋均属不动产,因此甲和乙之间因树枝刮落威胁房屋安全而产生的纠纷属民法上的不动产相邻关系问题。由于一方行使权利,给对方造成危险的相邻关系问题,即是相邻防险权问题。相邻防险权是指相邻一方在其土地上挖沟或建筑,堆放危险品或行使其他权利,危及另一方土地或建筑的正常使用和人身安全时,另一方享有的请求排除危险,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的权利。按我国《民法通则》Ǒ规定的精神,相邻各方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妨碍邻人的正常生产和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本题中甲家的树可能对乙家房屋构成威胁,乙有权利要求甲加强对自家树的管理,甲也有义务这样做。但甲没有履行义务,乙在狂风暴雨即将来临时,为了避免树枝刮落给自家房屋造成损坏而砍掉伸到自家房屋上的树枝,属于民法上紧急避险。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损害的行为。《民法通则》&#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乙不需承担民事责任。故答案为A。提交图片把图片文件拖到这里即可上传上传完,点击「插入图片」按钮插入title插入图片图片链接:图片描述:添加取消视频title插入视频视频链接:添加取消出于安全考虑,目前正解网仅支持腾讯视频(支持 HTTPS)的视频播放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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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登录正解& 甲有一处房产卖给乙,乙未办理过户手续,甲又将房产卖给丙,丙办理了产权登记
甲有一处房产卖给乙,乙未办理过户手续,甲又将房产卖给丙,丙办理了产权登记
甲有一处房产卖给乙,乙未办理过户手续,甲又将房产卖给丙,丙办理了产权登记分析回答(1)分析甲乙以及甲丙合同的法律效力(2)谁是该房产的所有者?为什么?(3)乙和丙应该怎么办?
全部2个回答
你好甲乙和甲丙的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丙方是该房产的所有者,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在以房屋为标的物的交易活动中,以房屋为标的物的物权取得、设定、变动等,须经登记始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所以,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确认须以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乙方可以追究甲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1.甲乙,甲丙的合同都是正式有效的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2.丙是该房屋的所有者,因为乙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也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在法律上该房屋的产权没有发生转移,直到甲和丙的合同生效后,丙去办理产权登记就发生了产权转移,这样丙的利益就受到了法律的保护!2.丙是有效的合法产权人,无需怎么办!乙可以追究甲的法律责任,甲一房二买,违反了跟乙鉴定的买卖合同,乙可以根据买卖协议追究整个过程中甲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只要把土出交了
深圳机场小产权房建议不要买。深圳私人小产权房相比正规商品房,优点就是价钱便宜,大概是正规商品房三成首付的价格。最主要的缺点就是没保障,不受法律保护,房屋质量差,维权困难,...
不能过户,看开发商能不能把合同改了,不行的话更不了名
芳城园一区为70年产权,过户手续一般4个月之内就能完成
去找村委会
办理公证,就公证此套交易的房屋
待解决问题
Copyright&&&&www.anjuke.com&All Rights Reserved&&&今日律师风向标:
3、某房屋登记簿上所有权人为甲,但乙认为该房屋应当归己所有,遂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但裁决书生效后甲、乙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月后,乙将该房屋抵押给丙银行,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
3、某房屋登记簿上所有权人为甲,但乙认为该房屋应当归己所有,遂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但裁决书生效后甲、乙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月后,乙将该房屋抵押给丙银行,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请问:(1)该房屋应当归谁所有?为什么?(2)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权是否成立?为什么?
wl1796awx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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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xe6
[多选] 甲与乙签订了一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 .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B .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C . 房屋所有权已转移D . 房屋所有权未转移E . 此合同效力未定
下列行为中,不得附条件的有()。 法定抵消。
票据背书。
借款行为。
租赁合同。
甲与乙签订一份租房协议,协议规定,如果甲与丙结婚将租用乙的两居室。这一民事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 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是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已成立但未生效。
已成立并已生效。
此民事行为可撤销。
试述教学大纲的意义、结构与作用。
试联系实际,论述教育与社会政治的关系。
下列()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书面形式。 公证形式。
合同形式。
鉴证形式。
审核登记形式。
公告形式。
甲与乙签订了一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参考答案:B, D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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