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工程归河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管吗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属于政府的单位吗?_百度知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属于政府的单位吗?
是的,属于一个政府机关单位。在中央和国家层面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省市下设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主要职责如下:◎研究拟定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并发布;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国统一定额和部管行业标准、经济定额的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指导全国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全国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指导全国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制定部管各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拟定高等院校建设类专业的教育标准、培养规格;指导部管各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管理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部管各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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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重磅】园林资质取消后,住建部新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全解读(附全文)
【导读】今年4月,住建部正式发文取消城市园林绿化资质。资质取消后,各地园林绿化项目在施工建设过程中,究竟该如何操作?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住建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附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海南省规划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现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附件: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此件主动公开)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五条 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
  第六条 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应具有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
  (二)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
  (三)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招标人不得将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第八条 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公开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鼓励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以银行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或购买工程履约保证保险。
  第九条 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管:
  (一)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
  (二)亭、台、廊、榭等园林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
  (三)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由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通知项目所在地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保修养护期,一般不少于1年。保修养护期满,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监督做好工程移交,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建立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工程质量安全和诚信行为动态监管体制,负责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公开、评价和使用等相关工作。
  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应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
附:城建[号文原文
【要点摘要和解读】
住建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摘录要点和解读如下:
1、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投标人应具备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
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
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
2、投标人资格条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招标人不得将“具备住建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3、“信用”将作为项目投标、评标的重要参考
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公开信用承诺,并将其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同时也是投标人资质审查和评标的重要参考。
4、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
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5、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6、业绩要求
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包括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含有高度5米以上的高堆土、高度3米以上的假山工程)
7、履约担保或工程履约保证保险
鼓励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以银行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或购买工程履约保证保险。
8、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由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管:
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
亭、台、廊、榭等园林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
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8、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通知项目所在地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9、园林绿化施工保修养护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保修养护期,一般不少于1年。保修养护期满,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监督做好工程移交,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10、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应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重要参考
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工程质量安全和诚信行为动态监管体制,负责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公开、评价和使用等相关工作。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应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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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解读
发布日期:日&&文章点击数为:605&&&字号:&&&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2017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地按照通知要求,取消了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核准,明确了园林绿化工程招标不再设置资质要求,积极探索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管的体制机制和监管方式。然而,国家和地方行业学协会在资质取消后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管理现状调研中发现:部分地区将园林绿化工程归入市政公用工程,使用市政、房建等其他施工资质招标;部分地区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存在市场监管不规范甚至放而不管的现象;通过乱设业绩要求造成不公平竞争;通过信用管理设置地方壁垒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规范园林绿化市场秩序,住建部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启动了《规定》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行业专家以及代表性企业的意见。《规定》的出台,是住房城乡建设部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的又一具体措施。
&&& 《规定》的出台,体现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方式的四个转变:&&& 一是从过去的侧重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过去的资质管理是一种设定“门槛”的事前管理方式,企业要想进入该领域首先要获得资质这个“入场弧保骷缎幸抵鞴懿棵哦允谐〉墓芾碇饕A粼诤俗忌笈笠底手实确矫妫厣笈峒喙艿奈侍馄毡榇嬖凇T谌狈κ轮惺潞蠹喙艿拇蠡肪诚拢恍┢笠翟诨竦米手屎螅ü跎僮ㄒ导际趿α坷唇档推笠稻杀荆斐杉际豕芾砹α坎蛔悖踔镣ü鼋枳手适杖」芾矸涯崩⒐こ讨柿亢桶踩侍狻W手嗜∠啊豆娑ā返某鎏ǎ耸谐∽既氲摹懊偶鳌保酶嗑弑赶嘤δ芰Φ钠笠悼梢圆斡胧谐【赫偈剐幸灯笠蹈葑陨砭榭雠渲米ㄒ盗α浚侠矸峙渖缁嶙试础6绾稳繁9こ讨柿浚蟾骷对傲致袒鞴懿棵磐üこ淌凳┕讨械闹柿堪踩喽胶涂⒐ず蟮淖酆掀兰鄣仁轮惺潞蠹喙艽胧├词迪帧H纭豆娑ā返诰盘趺魅贰俺钦蛟傲致袒鞴懿棵庞Φ奔忧慷员拘姓谠傲致袒こ讨柿堪踩喽焦芾恚氐愣砸韵履谌萁屑喙埽海ㄒ唬┟缒尽⒅种餐痢⒅檬仍傲止こ滩牧系闹柿壳榭觯唬ǘ┩ぁ⑻ā⒗取㈤康仍傲止怪镏魈褰峁拱踩凸こ讨柿壳榭觯唬ㄈ┑匦握怼⒓偕浇ㄔ臁⑹餮凇⒚缒镜踝啊⒏呖招藜舻仁┕す丶方谥柿堪踩芾砬榭觥T傲致袒こ讨柿堪踩喽焦芾砜捎沙钦蛟傲致袒鞴懿棵盼性傲致袒こ讨柿堪踩喽交咕咛迨凳&&& 二是从过去全面考核企业条件向重点考核企业承担工程的能力转变&&& 原先实行企业资质核准时,对包括考核企业固定资产、注册资金、苗木基地等各方面内容进行审核,而《规定》则更加侧重于企业履约能力的考察,如第三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第五条“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投标人应具有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二)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 《规定》明确了承包园林绿化工程相匹配的专业管理技术人员和技术储备要求,目的是要选择有能力且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同其他工程相比,需要施工单位具备一定的现场二次设计能力,这就需要配备专业的工程管理技术人员。其中,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园林绿化专业知识背景和园林专业技术职称,并应具有相应工程管理的经验;对于相对复杂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还应具有一定的技术储备,如类似工程业绩、工法等。&&& 以上可以看出,《规定》的要求是与时俱进的,因为决定企业能否承担工程的最重要的因素是能力,只要具备了相应能力,就可以参与市场竞争。理论上企业没有资金可以贷款,没有设备可以租赁,苗圃早已经社会化,没有苗圃可以在苗木市场购买苗木等等,这些可以不用事先设立阻碍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条件。《规定》的相关条款符合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的要求,也符合新形势下规范市场的客观要求。&&& 三是从过去相对集中在上层的管理向注重加强基层管理的转变&&& 原有企业资质的管理权限主要集中在部、省(区)、市三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部门,一级企业资质的由部里核准,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的由省市主管部门核准。这一管理多集中在管理体制的上层,而园林绿化工程最直接的发生是在基层,基层管理部门是最具发言权的,发挥基层管理部门的监管作用,是保证园林绿化建设质量和水平的关键环节。因此《规定》第十条要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通知项目所在地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第十一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保修养护期,一般不少于1年。保修养护期满,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监督做好工程移交,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以上规定充分体现了充分发挥基层管理部门作用的要求。&&& 四是从过去的注重企业条件管控向注重企业行为结果评价管理转变与以往前置性审批的管理方式不同,《规定》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通过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开展信用管理的方式来实施市场监管。《规定》中明确了各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分工,如第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建立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第十三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工程质量安全和诚信行为动态监管体制,负责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公开、评价和使用等相关工作”。《规定》最后明确“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应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重要参考”至关重要,体现了事中、事后监管、评价的结果要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条件挂钩。&&& 建立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是符合现代社会管理方式的大趋势,是各行业都在积极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的新探索。将大数据信息技术引入园林绿化行业管理,有助于提高行业管理的科学性、统一性、完整性、规范性,符合建立全国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现代大市场管理需要。&&& 《规定》内容除体现了以上“四个转变”以外,还明确界定了园林绿化工程内容,同时还特别针对取消资质后出现的问题,要求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不得设定资质条件。为防止变向采用资质条件,《规定》明确园林绿化工程不得以市政工程等其他资质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各地在贯彻过程中,要严格维护园林绿化工程的专业性、完整性,不得将园林绿化建设内容肢解或将其视为建筑、市政等工程的附属工程,变向作为建筑、市政等工程进行招标投标。
&&& 《规定》出台并已经开始发挥作用,下一步还需要抓紧开展以下工作以保证《规定》切实贯彻落实到位。&&& 一是出台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信用系统建设标准,建立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并组织开展信用信息归集、认定、公开、评价和使用,确保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成后有效成为创新管理方式的平台并取得实际良好效果。&&& 二是出台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文件范本和园林绿化工程合同范本,规范招投标工作,维护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三是指导各地建立完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体制机制,落实相关机构和人员,切实承担起园林绿化工程的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开展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形成完整的信用数据。
――摘自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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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政府行政机构。
南通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与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拟订全区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参与南通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审查评估;参与区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的审核;参与全区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制定。参与全区城市化规划的编制;负责城市化进程中城镇发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城镇发展指标体系。
(三)承担全区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全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区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适合通州实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拆迁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和市场准入管理;负责全区房屋产权产籍、房产交易、房产评估、房屋租赁、房产测绘、房屋安全鉴定、房产抵押登记、房产中介机构等房政管理;负责全区房屋拆迁管理、国家直管公房管理和防治白蚁灾害工作。
(五)负责全区建设计划的编制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工程建设项目扩初设计的审核;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的审查;负责全区建设工程项目文明施工、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负责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和检测工作;负责建设阶段的施工和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全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的政策、规定和制度的实施;负责外地建筑企业在我区承包工程的准入备案和登记工作。
(七)负责全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全区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监管;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照明和生活污水处理工作;与区城市管理局共同牵头负责城市道路挖掘、占用的审批和管理。参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负责全区风景园林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全区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区园林绿化行业的管理;负责全区园林绿化养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监管;与区城市管理局共同牵头负责绿地占用的审批和管理;负责省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园林城市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九)负责全区村镇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村镇综合开发;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新型小城镇和村庄的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加快小城镇建设,推进城镇化发展。
(十)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负责全区公共建筑、工业与民用建筑及城市建设附属设施、人防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指导村镇建设的抗震设防工作。
(十一)制定全区住房与建设事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科技项目攻关和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二)负责全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指导建制镇的建设档案工作。
(十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建设行业的行政执法;负责全区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建设行业的普法教育工作。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建设系列工程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负责系统内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及工人技术等级管理。
(十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南通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机构
根据主要职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7个内设机构:
南通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负责政务协调、行政事务和外事接待工作;承担新闻宣传、重要文件起草、公文处理、政务公开、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文书档案、应急管理、信访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归口管理信息化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卫和行政财务工作;负责全系统的财务管理,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工作;承担本局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财务会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系统党建、宣传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机关中层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局管干部的考察、考核,承办干部的任免聘用事项;负责办理局系统人事调配、机构编制的有关事项,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工作;组织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的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职工技术考核定级、职称评审和执业资格考试,指导执业资格注册;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工会、共青团、妇委会、人民武装和计划生育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保卫工作;负责系统内统战工作和出国人员政审工作。
负责人:黄建明
南通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科
负责国家和省、市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城乡建设事业重大政策调研和政策法规咨询服务;负责起草、上报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负责局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工作;承办局以外部门转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修改工作;承办行政处罚的审核工作;指导建制镇城建监察工作;负责城区以外的建设领域的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全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局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及组织听证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
负责人:魏新
南通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
负责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调研工作,拟订全区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房改方案,组织、指导房改方案实施;负责对公有住房出售、已购公房管理和维护、房改房上市交易、职工购房补贴等房改事项进行审批核准;负责住房发展基金的管理;组织拟订编制全区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危旧房改造工作目标;负责全区享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补贴、区政府直接投资的公用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事项保障对象的资格准入核准、公示、销售方案的认定等组织工作;指导政府组织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收购、分配及日常管理工作;牵头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统计工作;负责全区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推动,对政策实施和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考核,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住房保障、房改政策的行为。
负责人:张汉新
南通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业科
拟订全区房地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房产交易管理;负责全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督查处;负责全区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组织拟订物业管理政策措施和行业标准;按规定监管物业管理企业;配合查处物业管理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对全区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对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备案;建立健全物业企业信用档案;负责全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指导全区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负责人:吴永华
南通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科
(安全生产科)
制定全区城市建设的行政管理措施;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审查、评估;参与编制城市建设发展计划;负责城市市政工程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施工、验收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市政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的执行;负责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和市政行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参与城市建设综合整治工作。
组织编制城市公用事业建设各项专业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编制、调整年度城市市政设施维护、大中修计划;制定公用事业管理和规范服务的行政措施,并负责检查督促;负责公用事业行业管理、资质管理和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项目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挖掘、占用、施工和地下管网及排水许可的审批;负责树木移伐、临时占用绿地的审批工作;负责城市供水、燃气和照明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施工和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城市供水、燃气和照明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统计工作。
承担全区供水、燃气、公共游乐场所、市政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文明施工管理,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检查工作;推荐上报南通市、省、国家优质(样板)工程和文明标化工地;参与协调处理重大质量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
负责人:陆明
南通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科
拟定全区村镇建设发展专业规划,指导村镇建设工作;参与全区村镇规划的论证、审查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市场管理和村镇综合开发工作;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与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程;指导村镇建设适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指导村镇建设、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编制和推广村镇住宅通用设计图纸;负责村镇建设统计工作。
负责人:卜红兵
南通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建设管理科
负责全区建设工程监理、检测、质量监督和工程造价工作;参与全区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参与审查新建和扩建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选址定点;组织建设项目技术论证及扩初设计审查;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相关咨询单位的资质监管工作;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监督管理重点项目建设;负责全区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的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指导、监督全区在工程建设、建设市场等方面的工作。根据业主申请,负责对涉及改变房屋结构的行为进行施工许可。
负责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申报工作。负责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科技项目攻关和新技术、新材料推广应用;收集和发布有关建材价格信息。
组织修编全区抗震防灾规划和实施办法;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指导村镇建设抗震设防工作;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组织全区建设工程和抗震加固、房屋改造工程的抗震鉴定;组织抗震加固工程的竣工验收、重大工程抗震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震后建设工程的应急评估;参与拟订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组织开展抗震宣传,普及抗震防灾知识,参与抗震系统人才培训和抗震科学研究。
负责人:李新锋
纪检(监察)机构设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南通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分工
钱国宾同志主持全面工作。
吴建林同志主管建筑工程管理工作。
陆建兵同志主管房屋动迁管理工作。
宋国彬同志分管市政工程建设、路灯管理、燃气管理、物业管理、创建迎查、安全生产及相关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联系城市建设科。
丁舜锋同志主管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分管建设科技、工程技术、村镇建设、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联系村镇建设科。
黄索宇同志分管建筑市场、建设工程、建筑节能、抗震、施工图审查、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监督、供水管理及局属自来水公司、益民水处理公司、诚源建设投资公司、华润燃气公司、益众燃气公司。联系工程建设管理科。
李晓东同志分管房地产业、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房屋产权交易、评估、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工作。联系房地产业科。
王群芳同志分管住房制度改革、廉租房、公租房建设、管理租赁、维护等工作。联系住房保障科。
金佩银同志分管纪检、监察、监督、作风建设、效能建设、建设监察、建设法制、综合治理及行政审批中心建设窗口等工作。联系政策法规科、纪检监察室。
吴永华同志协助房地产管理处改制、工会工作。
杨旭东同志协助建设监察工作。
樊祥冲同志协助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徐新明同志协助行政审批中心建设局窗口工作。
曹英勇、徐耀斌、陈志明、陈菊芳、张帼英、李明等同志帮办企业。
南通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单位
南通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州区城建监察大队
行政管理型事业单位,录属于通州区建设局。
主要职责:
1.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全区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对建制镇规划区以外的单位建设行为进行监察;
2.实施工程建设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全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质监、监理和档案管理中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3.实施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及城市道路照明等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对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企业相关资质及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监察;
4.实施城市房地产管理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城市拆迁、房地产开发、经营、交易、租赁、抵押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5.对各建制镇城建监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6.在受委托的监察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7.完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负责人:顾景
南通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州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行政管理型事业单位,录属于通州区建设局。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申报,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3.对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及环境质量的原材料、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等进行监督;
4.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5.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使用功能及环境质量进行监督;
6.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单位(子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7.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督;
8.编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9.对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进行监督;
10.参与查处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
11.参与本区工程质量检查和优质工程评选;组织优质结构工程的评选;
12.参与本区内有争议的工程质量鉴定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13.建立各责任主体业绩和不良行为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
14.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负责人:吴晓东
南通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州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行政管理型事业单位,隶属于通州区建设局。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区实际研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建筑工程承、发包计价行为的管理,包括施工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和工程结算价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3.负责对工程造价异议和纠纷的调解和处理;
4.负责本区“施工取费标准证书”申报与日常管理;
5.负责本区“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年检、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登记及管理工作,对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6.负责对本区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核定;
7.负责测算、发布本区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及指导价信息;
8.负责按规定收取本区工程(劳动)定额编制费;
9.建立工程造价管理数据库系统,推进工程造价管理现代化;
10.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负责人:黄新华
南通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州区城建档案管理处
社会公益型事业单位,隶属于通州区建设局。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建档案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责对全区列入城建档案接受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档案工作及各镇建设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负责查处违反城建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4.负责对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竣工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出具工程档案认可证明并督促移交;
5.负责对接收的全区重要工程和长期保管的城建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归档、维护,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6.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
7.编制检索工具和开发档案目录,开展编研、编撰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8.研究并应用新的科学技术,逐步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9.举办各种形式的城建档案展览,组织开展学术研究活动;
10.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负责人:仲兰琪
南通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州区路灯管理所
社会公益型事业单位,隶属于通州区建设局。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拟订本区实施意见;
2.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改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的具体工作;
3.负责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照明设施新建、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4.负责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对其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5.负责对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影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施工工程进行审核;
6.参与道路照明用电费用的监督管理;
7.推广应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
8.指导建制镇的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
9.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负责人:吴德林
南通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州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
社会公益型事业单位,隶属于通州区建设局。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市政工程、公用事业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2.负责承办城市道路、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燃气、公共交通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的具体工作;
3.负责城区道路、桥涵、广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维修管理,接受委托负责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线和杆线设施建设的审批等路政管理;
4.负责城区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维修管理;
5.负责全区新、扩、改建供水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供水企业资质审查的前期工作,负责供水企业行业管理;
6.负责全区新、扩、改建供热、供气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供热企业资质审查的前期工作和供热企业行业管理;
7.负责全区新、扩、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设施许可的前期工作,负责燃气企业和燃器具安装维修单位资质审查的前期工作;组织燃气企业、燃器具安装维修单位有关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负责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经营和燃气用具销售、安装维修、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燃气供应状况的综合设计,负责供气行业管理,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
8.负责城市公共交通的行业管理。负责瑜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经营者的资质审查和客户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车辆清洗站建设、运营许可审批和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
9.指导建制镇的市政工程、公用事业的建设管理;
10.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负责人:顾斌
南通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州区房屋安全鉴定所
社会公益型事业单位,隶属于通州区建设局。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政策、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研究拟订本区城镇危险房屋管理的实施办法;
2.负责对房屋所有权人提出的安全鉴定申请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3.负责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发危通知书,并提出解危措施,督促房屋所有权人实施解危措施;
4.负责对危险房屋解危的技术咨询;
5.负责办理与危险房屋鉴定有关的其它事项;
6.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负责人:顾晓琴
南通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州区园林绿化管理处
(挂“通州市人民公园”牌子)社会公益型事业单位,隶属于通州区建设局。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园林绿化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拟订我区实施意见;
2.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负景名胜、动物园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的具体工作;
3.负责全区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主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工程设计审查的具体工作,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审查,承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的具体事项;
4.负责全区城市树木砍伐、移植、占用绿地审批的前期工作;
5.负责城区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建设、养护管理;
6.负责全区风景名胜、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
7.负责指导全市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和生产绿地的建设管理;
8.指导城镇住宅区、单位的绿化建设和建制镇的绿化工作;
9.负责城区公园、公共休闲场地的建设和经营管理;
10.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负责人:顾景
南通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州区物业管理中心
社会公益型事业单位,隶属于通州区建设局。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拟订行业管理制度及服务标准;
2.负责对物业管理企业的业务指导;
3.负责业主机构的登记,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发生的矛盾和问题,接收和处理对物业管理的投诉;
4.指导物业管理企业提前介入房地产开发,协调处理物业管理过程中的纠纷;
5.参与新建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核发《通州区物业管理验收交接许可证》;
6.负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
7.执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维修项目的核定、经费的审核、结算等管理工作;
8.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负责人:卑晓鑫
南通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州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社会公益型事业单位,隶属于通州区建设局。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和抗震设防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拟订本区施工图设计审查(含抗震专项审查)的实施办法;
2.接受委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的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施工图设计(含抗震专项)审查,出具审查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3.组织编制实施抗震防灾规划,负责管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抗震设计审查和原有建筑构物的抗震鉴定与加固;
4.组织调查、评估震后建设工程震害,参与指导、抢修、排险和震后恢复重建;
5.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6.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负责人:葛振军
南通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州区房屋产权监理所
(挂“通州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牌子),社会公益型事业单位,隶属于通州区建设局。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责全区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3.负责全区房屋的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权属发生转移的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4.负责全区房地产抵押登记,核发《房屋他项权证》;
5.负责房屋租赁登记,核发《房屋租赁证》;
6.负责商品房预售备案合同备案登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房地产权属总登记;
7.负责公有房地产价格评估,为房地产交易、抵押、促裁、转让提供确定价值依据;
8.负责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资料管理,提供房屋产权咨询服务,参与调解房屋权属纠纷;
9.协助监督、检查、处理、调解违反房地产交易和房屋租赁规定的事件;
10.负责直管公房的产权管理;
11.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负责人:丁洪军
南通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州区白蚁防治站
社会公益型事业单位,隶属于通州区建设局。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白蚁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拟订本区白蚁防治的实施办法;
2.负责全区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3.负责做好白蚁防治药物的鉴定和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全区的蚁情调查和监控,监督全区的白蚁防治工作情况;
5.负责白蚁防治的科学研究,宣传白蚁防治知识;
6.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负责人:邵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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