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费,是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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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中介报名的时候中介说,要收100元中介费和500元管理费
上海&03-20 15:17&&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2)
我在中介报名的时候中介说,要收100元中介费和500元管理费,中介说500管理费是厂里收的,可是进去后厂里写的报名不收任何费用我感觉被骗了能报警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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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558488您好,我在中介公司找工作,结果交了中介费,他把我领到又一个中介让我交了100管理费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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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中介公司找工作,结果交了中介费,他把我领到又一个中介让我交了100管理费
上海&06-06 11:44&&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0)
您好,我在中介公司找工作,结果交了中介费,他把我领到又一个中介让我交了100管理费,结果我不想去了,中介公司不退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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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工程中介费是否合法?
来源:工程劳务 厦门同安区建设工程律师
浏览:18827
导读:收取工程中介费是否合法? 工程承揽业务中,是否能给予居间人一定的介绍费,其是否合法?实践中一直处于争议中。《合同法》颁布生效之前,有以下关于这方面的规定: 1、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1991年11月21日)第五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承发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或收受“回扣”,不得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
收取工程中介费是否合法
工程承揽业务中,是否能给予居间人一定的介绍费,其是否合法实践中一直处于争议中。《合同法》颁布生效之前,有以下关于这方面的规定:
1、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1991年11月21日)第五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承发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或收受“回扣”,不得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承包单位介绍工程索要信息费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90年11月19日 (1990)民他字第31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晋法研字第25号《关于胡拴毛诉梁宝堂索要信息费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述称:胡拴毛介绍五台县陈家庄乡建安公司四队梁宝堂与黄寨村委建筑队签订转包建筑工程合同,因向承包方索要信息费被拒绝而提起诉讼。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我们认为:1987年2月1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颁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已明确规定:“承发包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严禁行贿受贿、索承回扣、弄虚作假。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介绍工程收取工程‘介绍费’。”胡拴毛向梁宝堂索要“信息费”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胡拴毛已经取得的部分“信息费”可予以收缴。
  以上意见,供参考。
《合同法》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已明确,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只能为法律、和行政法规,那么即使地方性的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此再行规定,也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但是,建筑工程承发包市场历来为腐败高发领域,以行贿手段承揽工程的案例比比皆是,在此中落马的官员不计其数。在人们的心目中,很多行贿均是通过工程居间费(或者介绍费、中介费)这些形式进行的,居间费与贿赂款似无二致,天然排除了它的合法性。&那么,究竟居间合同在建筑工程承揽过程中能否适用,是否合法确实是个问题。本律师的观点如下:
对法律规定必须招投标的工程中约定支付居间报酬是无效的,因该居间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行为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其他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以“保证中标”为条件收取费用,明显违反招标投标法应遵循原则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法律非强制性招标的工程其居间行为是否合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日公布了一个案件,似乎对工程居间费的合法性予以认定(案号为[2005]三民三终字第41号)&
2003年7月初,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二公司)工作人员王非经马久东、吕穗锋介绍认识了义马市张建华、马建珉、李继华,双方开始协商义马2×155MW热电厂投标事宜。7月14日,王非、马久东代表中建三局二公司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了居间协议。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是:若该工程中标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建设工程合同总额2%的劳务费用;首次支付20万元,余款按工程转款比例支付;违约方赔偿对方10万元损失。8月14日,义马市招投标办公室、义马市热电厂共同向中建三局二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义马2×155MW热电厂主控楼、主厂房、升压站工程。8月31日,义马热电厂与中建三局二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另,王非任中建三局二公司义马热电厂项目部经理。马建珉、李继华依据居间合同收到劳务费204000元。&
后因中建三局二公司没有支付约定的余款,马建珉、李继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余款74万余元及违约金10万元。
义马人民法院判决:一、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居间费372375元,违约金6万元,合计432375元。二、驳回马建珉、李继华对王非、马久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15291元,由被告中建三局二公司承担。&
中建三局二公司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判决认定以下事实错误:一是中建三局二公司从未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过合同。二是居间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协议。三是原判决认定的中介费用计算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决,判决中建三局二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王非、马久东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的协议,约定主要内容是促使义马热电厂与中建三局二公司中标和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特征,该协议为居间合同。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居间。招标公告虽然为公开事项,但并非公开的事项就众所周知。因此,公开招标的事项也存在向他人报告投标和订立合同机会的情形,投标人也可以将自己在投标活动中所办理的投标事项委托他人代理或者协助进行。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并非招投标活动有居间行为就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只是招投标活动中的居间事项与其他合同的居间事项有所差别。投标人中建三局二公司提供投标所需的各种资料和投标书,让马建珉、李继华参与其投标事务并支付一定劳务费的约定,没有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因此该行为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关法律规定的均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本案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供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及居间人之间有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应规定的行为。中建三局二公司作为投标人和承包人,没有证明自己已付居间费用用于行贿和回扣等,也不能证明未付居间劳务费是为了不违反有关规定,也没有提供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事实依据,因此上诉人中建三局二公司认为,该协议违反了《招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居间报酬。《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此规定可知,居间报酬的请求权以促成合同成立为条件,不以所促成的合同是否履行为条件,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因居间服务而成立的,居间人就可以行使居间报酬请求权。关于居间报酬标准,我国法律对此还没有相应规定,因此确定居间人的居间报酬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可太高。一审判决虽然依照公平原则对居间合同约定的报酬额予以适当调整,但根据本案居间报酬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标的的收益中所占的比例还比较高的实际情况,对居间费用还应当再适当酌减。中建三局二公司认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计算居间报酬,合同未履行部分不应计算居间报酬的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居间协议书约定,合同签订后首付20万元,余款按照工程转款比例支付。该比例既可以理解为仍然按照工程款2%的比例计算支付劳务费至付清时为止,又可以理解为首付20万元后所余劳务费与工程总造价之比按照转款比例支付。如何计算应付居间劳务费这一约定不明,马建珉、李继华也没有提供施工过程中转款数额和应当按照转款所付的居间劳务费,一审确定的工程款额是施工合同终止时的完工工程价款,因此原判决认定中建三局二公司未按照转款比例支付构成违约的证据与理由不足,应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中建三局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酌定中建三局二公司支付居间报酬的标准和违约的责任认定欠妥,故予以纠正。判决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居间费20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其他诉讼费用5291元,合计15291元,由上诉人中建三局二公司承担。&(本文案例部分转自网络)&
上述案例发布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从案例来理解,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居间行为是允许存在的,而且是合法的,但不能以保证中标为前提,否则则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应遵循原则之嫌,也不能有以此为名进行变相行贿,那样也可以被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使居间合同无效。但各地审判机关对于工程居间费的态度也不是统一的,并不代表各地的法院对工程居间费均予以支持,建议签订居间合同时予以注意居间费用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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