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无责方,同时也是受害者,肇事者投保职业责任险承诺函的公司要在我的医药费里面扣另外两车的无责费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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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强险中的无责赔付条款
  摘要:随着2006年《交强险条例》的出台,其中的无责赔付条款给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带来了慰藉,但同时也引发了一些问题。在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明明车主没有责任,为什么还要无责的车主和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垫付和赔付的责任?《道交法》的制定是鼓励广大市民来遵守法律的,现在有制定无责赔付条款会不会鼓励碰瓷现象的发生,会不会诱发道德风险?本文通过对无责赔付的概念和立法本意解释的基础上,对无责赔付条款进行了利弊分析,提出了相应的改善措施,从而论证无责赔付在曲折与发展的过程中给社会的公共利益所带来的积极利益。 中国论文网 /2/view-4309148.htm  关键词:交强险条例;无责赔付;立法本意;评价   一、无责赔付的概念以及法律依据   (一)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日,付某驾驶无牌摩托车与前面的顺向行驶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杨某和乘坐人国某受伤,并且两辆摩托车都受到损害。随后经过调查,认定付某无证驾驶,且行驶过程中没有与前方保持足够距离,付某负全责,杨某和国某不负责任。2009年8月,付某把杨某和其投保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总计14.1万元。对此,即一审法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支持了付某的部分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给付某12.2万元。对于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不服,认为公司只应在交强险中的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总保额的10%左右,赔偿1.2万余元。为此,被告上诉,要求改判,最终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该案例的判决,引起了诸多的分歧和争议。对此,笔者也是持否定的态度的。笔者认为该案中付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而杨某与国某无责,根据2008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也应该是依据该条款中的分项原则即无责赔付部分予以赔偿1.2万余元,而一审二审法院却不分项额的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了12万余元,这是不合理的。也许我们应该懂得“分歧并非一种健康的法治生活的常态,法治对规则应具有一般性、确定性的要求是力求排除这种状态的,在多数场合中人们的共识是常态,分歧则是个别的,否则为什么不是所有的个案都发生争吵呢?”因此,尽管我们可以依据法律推理的失效之处对法律的确定之处进行怀疑但它能否最终动摇其根基原则是有待进一步考察的。   我国2006年实施的《交强险条例》中第23条规定有关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的规定即无责赔付条款的出台,一时间激起了千层浪。交强险无责赔付是指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了意外交通事故,经交警处理后,一方的车不负责任,一方的车全部负责。如果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了双方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那么负全责的一方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所谓的无责赔付的规则是指:即使一方处于无责任的状态下,无责任的一方应该按照相关的规定给负全责的一方承担一部分的赔偿责任。无责的一方车辆投保公司应当按照交强险合同约定对在一定赔偿限额内负责任。其中,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二)无责赔付概念   交强险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是一种强制保险,即政府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车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而“无责赔付”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利用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无责赔付”在法律规范上称“无事故责任的赔偿”。   (三)无责赔付原则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三款规定:“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以内予以赔偿。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无责赔付条款出台的立法本意   在笔者看来,此次无责赔付条款的出台仍然是立法的进步。首先,立法设计的初衷是本着一种有损害就有救济的原则,出于生命权高于路权的考虑,为了有效的保护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交通事故中出现损害,而采取“无责赔付”原则,不仅使受害人在事故上有也能得到救济,它更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社会理念和立法理念。   其次,交强险“无责赔付” 并非纵容违法,鼓励违规的条款,更不会催生马路杀手。从时间成本角度出发,发生车祸后,负全责的肇事方能够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最多400元,而司机为处理车祸所耗费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则远远的要超于400元,任何一位理性的司机也不愿意去充当“马路杀手”;从道德角度看,在没有深仇大恨的情况下,没有任何一位司机愿意看到事故的发生,更没有人能保证自己更够在一场车祸中全胜而退,这也从道德的层面遏制了“马路杀手”的产生;从理性的经济人角度出发,肇事方的违法行为被交警部门封存,这会直接影响到下一年的保费问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司机的有责任交通事故将使其下一年的交强险保费提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司机应能够获得交强险赔付而肆意妄为的行为。   再者,对于“无责赔付”,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出发,保险人“无责任的赔偿”指的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事故责任”的赔偿,而这种责任仅是公安交管部门在交通事故认定中,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过错的严重程度和对该事故所起的作用确定当事人对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的责任,而非我们普遍所认为的民事赔偿责任,从这个角度出发,它就并未违反基本的法律和法理。
  最后,保险“无责赔付原则”不会构成对侵权行为法的威胁。因为“无责赔付”作为保险赔偿方式之一,不会改变整个事故的性质或左右事故责任的认定。无责的车主只是对其造成损失的赔偿进行垫付,之后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车主绝对没有因为交强险实行了“无责赔付原则”而增加或扩大了其自身的经济损失。   三、国外交强险的法律制度   (一)法国的强制机动车保险制度   由于机动车事故频繁发生,法国要求所有的人都应该购买责任保险,并且建立了强制性保险制度。根据相关的保险制度,若人们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那么机动车的车主应该赔偿,受害人的损害由机动车车辆的责任保险人对受害人支付。在机动车责任保险不能担保受害人的情况下,由机动车担保基金提供。   (二)美国汽车保险制度   美国一部分州实行的是“谁责任大,谁多负责”,但是都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进行的,但是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责任过半认定制。事故一方被认定承担50%以上责任,就承担全部责任。   2.责任比例分担。事故具体情况作为依据认定承担的具体比例,并根据比例分摊赔偿。   3.简单多数原则。事故中承担责任比例最多的一方全部负责。   (三)日本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   日本实行的是“无损失,无利润”的原则,费率的多少主要是由投保汽车的数量、事故率、以及事故发生之后平均赔偿数额等决定的。而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的范围只包括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对物的损失不进行赔偿。此外,还有一种政府汽车损害赔偿保障金,是从保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   (四)我国台湾地区的轻质汽车责任保险制度   其中第4条规定:汽车所有人因依本法规定投保本保险。军用汽车,亦同。第5条规定:“因汽车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体伤、残废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论有无过失,在相当于本法规定之保险范围内,受害人均得请求保险赔偿给付”,第7条规定:汽车所有人在申请发给牌照或换发行车执照前,应以每一个汽车为单位,向保险人投强制汽车责任险,旨在保障被害人获得相当之赔偿。   综上所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交强险制度都是由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负责实施的,并由保险公司经营,同时也符合社会利益和国家政策的需求。这些国家和地区对交强险的费率制度不相同,通常都比较低,以便减轻投保人的负担。同时各国都建立了保险救助基金,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四、对“无责赔付”条款的评价   首先,我认为无责赔付原则存在很多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无责赔付原则体现了民法的精神,实现了社会的公平   交强险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有效的平衡了不同层次人群的需求,它有效地保障了道路交通中最基层、最弱势的群体,使得他们有效的得到赔偿。同时,它使得受害者得到更为广泛的救济,扩大了赔偿的范围。社会中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之争一直存在,一方的利益得利则意味着另一方利益受损,如果有一项制度能够有效的平衡不同群体的这种纷争,使得弱势的、劣势的群体的状况有所改善,那么这个制度是相对公平的。交强险的无责赔付原则就是保障了受害人的利益,促使了社会的公平。   (二)无责赔付原则降低了驾驶人的压力,使得事故处理效率更高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依据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人和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人就是弱势群体,不管机动车是不是负有责任,那么驾驶人就会承担一定的风险,进行一定的赔偿。交强险实行无责赔付制度,扩大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因为他们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制度。此制度转嫁驾驶人的开车风险,减缓驾驶人和车主的赔偿压力。同时,实行无责赔付,对于很多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会再为谁错的多,谁错的少而起争执。这样减少了解决争端的成本,提高了交通事故处理的效率。   (三)无责赔付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结束了商业三者责任险经营的混乱局面   首先,无责赔付的规定,使得交强险分摊了商业保险的一定的赔付,在交通事故中,减掉了一些不必要的程序,使得效率更高。在新道路交通条例实施之前,在处理交通事故中产生了很多纠纷,经常使得受害人和保险公司对簿法庭,增加了办案量。在法庭上遵循着无过错责任制,认为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义务是应当的并且是法定的,因此直接判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金额,并承担诉讼费,此举动是根据道交法的相关规定有效的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实行无责赔付原则,在充分考虑到扩大风险,既保证受害人得到及时的补救,又不过分的加重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使得风险在全社会中分摊,有效地避免了商业第三者在交强险的混乱局面。   然而,任何新事物的产生,并非尽善尽美,它的发展和完善必然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其间必然充斥着许多的问题和疑惑,例如“无责赔付”条款改变了我们对传统无过错责任的定义,其在实践中规范模糊,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等不公平现象等等。不可否认,“无责赔付”条款仍存在许多需改进的地方。   1.从生命权高于路权的角度出发,只要在交通事故中出现人身伤害,不论这种伤害是车车相撞造成,还是人车相碰造成的,我们都应该适用“无责赔付”的原则。因为人的生命和健康权是至高无上的,这也是交强险立法的宗旨,此立法也顺应了世界立法的潮流和理念,。   2.在车车相撞的时候,如果没有人身的伤害,只是单纯的车辆的损失,我们适用“有责赔付”更加合理。因为交强险的“无责赔付”只是为了保护弱者而设立的,单纯的车辆的损失并不适用此规则,车与车的地位是平等的,在此情况下,无责方的保险公司对负有全责的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采取“有责赔付”原则,一方面能够激励驾驶人员在行驶过程中恪守本分、严以律己、谨慎驾驶,否则在出现事故之后自己不能从保险公司拿到任何的赔偿。另一方面,也打消了公众对交强险制度的不解和顾虑。此外,采用“无责赔付”制度赔偿全责司机最多为400元,而对“有责赔付”制度下的有车一族来说,这400元完全能够承担的起。
  3.无责赔付会导致无责任的一方将有责任的一方告上法庭,使得有责任的一方处于被保护状态,是对守法的人一种不公平、不合理的对待,使得守法者为违法埋单。   从另一个层次而言,一部法律或某一条款的实施要能得到很好的遵守,其根源在于它是良法,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和确定性并且得到了广大市民的认同,并将其内化为自己的意志行为。 因而,该条款的正当性,合理性越高,获得社会认同的可能性越大,被社会遵守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此时的法律强制力也就越大,也就能转化为支持社会成员遵守法律的动力。   五、无责赔付制度的完善   1.采取奖罚标准。例如:把投保人在上一年度的索赔次数和金额作为考量投保人风险等级的一定标准。这样可以约束驾驶人的行为,减少交强险的经营风险。   2.加大费率浮动幅度,使得不同的投保人之间的风险程度相应的增加,增加了一些谨慎驾驶人的收益,同时也会相应的加重不谨慎驾驶的风险成本。这样既可以惩罚一些恶意驾驶人,又可以对驾驶员起着预警作用,提高他们的注意力,从而保证社会的安全。   3.在新的交强险比较规范的法律体制出台之前,我们可以依照交强险无责赔付的限额(上限为12100元)来进行救济,这属于道德上的,公益上的赔付,而不属于保险理赔。   4.加强对财产损失赔付的限制。免除财产损失无责任方的赔付责任,保险公司对于财产的损失也不应当进行赔付,因为交强险的目的是保护伤者,给予一定救济,体现人道主义精神,而对于其财产损失,无责任方和保险公司不进行赔付,这样可以有效地约束行驶着和车辆遵守纪律,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综上所述,无责赔付条款的出台是立法进步的产物,但它也存在着许多的缺陷和困惑,如何能让让它更加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消除公众的困惑,让市民平安放心的出行,自觉地去信服这个条款,我想这是立法者首先应该考虑的,我们更期待和坚信它的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刘峰.无证肇事车主竟获赔12万 交强险无责赔付惹质疑[J].成都商报,2010.   [2]陈金钊.法律方法第1卷[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3]刘炤,杨华柏,郭左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4]孙玉红.“无责赔付”之匡正——法律解释方法的视角[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   [5]孟利民,刘锐.机动车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6]丁凤楚.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保险制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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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王祥滨 陈祥竹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简称商业车险)中“按责赔偿、无责免赔”条款,实质是保险公司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而拒绝履行保险责任,该条款违反公平合理原则,排除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属无效条款。
  日,王友芬为其所有的鲁L82638号牌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日照公司)投保商业险,保险期限自日至日,保险范围有:机动车损失险(责任限额14.8万元)、第三者责任险等,并投保不计免赔险。日20时15分,李树华雇佣刘存钱驾驶鲁Q8279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S236线109KM+200M处路段时,与对行在前正常行驶的沈二领驾驶的皖F15015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后将对行在后正常行驶的马智华驾驶的王友芬所有的鲁L82638号小型轿车刮翻入路西沟内,半挂车上的货物压在轿车上面,造成轿车内乘员三人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及道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临沂市交警支队沂水大队做出事故认定,刘存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智华不负责任。王友芬的鲁L82638车损经沂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为145471元,其出评估费2000元。王友芬向财保日照公司提出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友芬的车辆在保险责任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王友芬方不承担责任,财保日照公司依据“王友芬在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其损失应由扣除侵权人车辆交强险后由侵权人赔偿”主张免除其赔偿责任。保险条款中的该项无责免赔条款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也不符合投保是以分散社会风险为缔约目的,同时有违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之原则。因此,财保日照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其设定的无责免赔条款在客观上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合同法》第十九条关于“……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应认定该条款为无效条款,财保日照公司不能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主张免责。王友芬要求财保日照公司先予赔偿其车辆维修费145471元及鉴定费2000元,未超过保险责任限额,但应在扣除李树华主、挂车的交强险4000元后,由财保日照公司予以赔付,在财保日照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其取得向李树华追偿的权利。法院判决:财保日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王友芬保险赔偿金共计143471元。
  被告财保日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险公司的商业车险中一般都有这样的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保险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按责赔偿、无责免赔”条款。该条款因系保险公司自我免责的霸王条款,在实践中广受质疑。
  首先,从社会价值引导角度讲,“按责赔偿、无责免赔”条款与鼓励机动车驾驶者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价值导向背离,也不符合投保是以分散社会风险为缔约目的,同时有违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之原则。该条款意味着保险人违反交通法规越严重,在交通事故中责任越大,保险公司越多赔;被保险人遵纪守法,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反而少赔甚至不赔。显然,在实际生活中,“无责不赔”让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处于尴尬地位,明明无责却要努力“抢”责任,或与应负全部责任方串通,协商为同等责任、主次责任等,以便自己能够顺利获得理赔,严重背离了社会正面价值导向。
  其次,从保险的法理角度讲,“按责赔偿、无责免赔”条款实际上是混淆了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两个概念,保险人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应依据被保险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来确定,而不应依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责任来确定。车辆损失保险是一种损失补偿保险,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依据是其实际损失,而非其承担的责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的目的在于转移损失,该损失是其在出了交通事故后对自己财产的损失以及其对第三方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上述损失,原则上只要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保险公司均应予以赔付,投保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过错大小与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是否理赔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最后,从保险合同的理赔角度讲,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又称“代位追偿权”,系指在财产保险的业务范围内,当保险标的因第三人的责任发生的保险事故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赔付后,依法取得在赔付金额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按责赔偿、无责免赔”条款实际上就是保险公司事先放弃了代位求偿权,因而拒绝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如果认可保险公司放弃代位求偿权,承认““按责赔偿、无责免赔”条款的有效,实质上剥夺了被保险人选择便捷的司法救济途径的权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2]16号)中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所以,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综上,保险公司关于商业车辆中“按责赔偿、无责免赔”条款排除了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认定无效。
  (作者单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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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过年那几天我父亲遭遇了一次车祸,小腿骨折入院,因为都住在附近,车主态度还不错,主动垫了医药费,父亲住院期间也拿着东西看过几次,走理赔流程的时候也很积极配合,帮忙疏通关系
过年那几天我父亲遭遇了一次车祸,小腿骨折入院,因为都住在附近,车主态度还不错,主动垫了医药费,父亲住院期间也拿着东西看过几次,走理赔流程的时候也很积极配合,帮忙疏通关系,父亲在医院里遇到了很多因为车祸入院的病人,显然大多数车主撞了人以后都没有那么友善,只丢给受害者一句话,我的车有全险。医药费,你自己垫,之后找保险公司要;误工等费用,保险公司给多少就是多少;看望,更是没有。任凭你受害人怎么哭天抢地,甚至有些人根本拿不出垫医药费的钱,人家车主就是一句话,你找保险公司。之后就剩下被撞的人自己在医院里受罪,撞了人的好像啥也没发生过,甚至给别人造成了这么大的痛苦和麻烦,自己感觉不到一点点愧疚和不安!所以保险公司到底起一种什么样的作用,除了代替肇事者出钱,连人的良心都能代替么?保险公司无疑是车主的一把庇护伞,可在这大伞甚至把有些人的人性也遮挡起来了..http://www.easyfang.com易房网小编为您精选了部分网友的解决办法,供您参考-----------------------------------------------------以下是网友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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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我开车出停车场,在马路上变向时,一位大妈横穿马路不走斑马线,和我撞到一起。诡异的是,我由北往南90度转,这位大妈是西往东横穿马路,最后却是右脚撞到了我驾驶车辆的左前轮,一半的脚掌被压在车轮下,最后送医院,截去了三个脚趾。距事故现场15米即是斑马线。什么都不说了,积极配合,先打120,再打122,伤者送医院,我赶紧拿钱垫付了13000余元的住院保证金和手术押金。万幸的是,遇到了一位负责人且医术高明的整形外科大夫,手术很成功。我的车,交强险有,商业险刚刚过期。但交强险也有12万的赔偿额度。伤者入院,我买水果多次探望。伤者冷嘲热讽,看起来伤心落泪。我如实相告:有保险 事故当晚,我安顿好伤者,去了交警中队,做完了事故笔录。(事后被证明,这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配合交警做好事后处理是非常必要的)交警听完我的口供,结合现场勘查,很私人的对我说:事情很清楚,乱过马路被撞,你的责任不大,但,我只能做各付一半责任的处理,你同意吗?
啥也不说了,马上同意。事后被证明,这是明智的。接下来是漫长的恢复期,伤者住了一个月院,在院方的强烈不满下才出院,因为病房很紧张,而后期又没有继续用药的必要。出院后,伤者家属没有再联系我,据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我沟通,对方提出了一个他们无法满足的赔偿金额。一年以后,我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对方把我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了。庭审以后,我了解了事情真相。在交警中队出具了事故报告后,伤者不满各付一半责任的调解意见,多方找人并在交警中队对办事警员表达不满,但,办事警员坚持并说服了伤者。原因很简单,如果上诉,只有两种可能,3/7开,伤者占7成责任;或者维持原判。对方提出了40余万元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表示不接受,只能接受10万元(含医疗费用)原因在于:1.伤者前后描述不一致,本来是退休职工,后来又提出了3万元的误工费,说是有兼职。并且为了获得更多的误工费补偿,在出院8个月以后才去做得伤残鉴定。
2.伤者在医院期间,使用的大量药物与伤情无关,其中有7千多元是用于治疗心血管疾病的,伤者的解释说,因为伤了,所以心也有点痛了
3.其他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比如24小时吸氧,氨基酸一直用到出院为止等等。
4.伤残的评定因为有国家标准,因此不容易虚报,但恢复费用却没有标准,因此提出了10万多元的术后恢复费用。可惜,伤残鉴定书上说明:无恢复的可能
5。找了个没有律师资格的法律工作者作为自己的律师,面对真正的律师,逻辑混乱,表达不清。保险公司派出了律师,我没有请律师,选择了直接答辩。当天,法官没有做出判决,但伤者提出的诉求也没有获得支持。经过四个月以后,法院做出了快速判决,因为是民事诉讼,因此也没有胜负一说。法院按照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以及伤者的部分诉求做出了判决,赔偿伤残补贴、误工费、医疗费及后继费用等共计11万余元。我的保险刚刚好覆盖。惊喜的是,我垫付的医疗费用中有1万元是伤者有打收条的,因此也一并计入,最后由保险公司代扣并返还给我。最后的经验就是:安全驾驶,不要犯错!积极配合交警,争取交警的支持。伤者尽量少接触,避免无谓的冲突。如果双方赔偿谈不拢,还有法院。大家给我点赞,我真的不知道说什么好。如果我的经验能给大家一点警示,那就谢谢啦!出事故,谁都不想,我想被我撞伤的阿姨其实也不愿意,毕竟造成了伤残,对以后的生活还是有影响的。而我作为驾驶员,虽然尽了我的赔偿义务。事实上按照交警的意见,我并不承担主要责任(这其实就意味着我没有过失,所以我承担50%的责任,如果我有轻微过失,基本就是70%,如果严重过失,就是全责。在我生活的这个城市,在高速公路和快速路上机动车撞到行人,也得承担30%的责任,而高速公路和快速路是不允许行人进入的,大家可以想象一下。)交警是清楚的,伤者为了争取自己的权益,会使出一切手段,所以在责任判定上偏向伤者会更有利于后期的说服工作。这也是为什么我第一时间就同意了警察的意见。毕竟我有保险。虽然只是交强险,但毕竟有12万的赔付额度。伤者为了争取更多的权益,会不择手段,其实也无可厚非,利益最大化,我如果是伤者我也好会。仅仅举一例:伤者8月入院,九月出院时已经可以辅助行走,一般来说,修养一个月,等术后的伤口愈合就可以评残,拿到伤残评定就可以申请伤残补偿金。但因为法律规定,误工费是从事故当天到评残报告出具之日进行计算,因此,事故中的伤者在出院后7个月才开始评残,出院后第八个月才拿到评残报告,拿到报告的当月就去法院起诉,等法院受理并安排开庭,已经是事故后快一年了。事实上,就是为了多拿每个月2700元的误工费。但这样做得后果是,伤者的康复医疗恢复得不好,可能担心康复会影响评残结果,如果康复得好,评残可能就会没那么严重。(事实上,我做法医的同学告诉我,对于明显的肢体伤残,康复效果对评残影响不大)事实上,在庭审当天,事故已发生快一年,伤者还不能顺畅的行走,虽然不需要器械,但明显能看到行走不便。事实上,我咨询过专业的骨伤科大夫,如果是伤者在手术后积极进行康复,会极大的减轻术后带来的行走不便。而且康复费用是很低的,但这个钱伤者拿不到,必须用医疗发票证明。而误工费是现金支付,且不需要什么证明,在法庭上,伤者的代理人不能提供工资发放证明,也不能提供用工合同,甚至连在职证明都是一个不存在实质经营的广告公司开具的。(我也做过大量的细致的调查,不然我怎么在法庭上进行答辩?)虽然保险公司和我的答辩状中都不支持误工费,但法院还是支持了,因为如果没有误工费赔偿,伤者拿到的钱还不足9万,毕竟伤者自己要承担40%。最后法院给出结果后,我和保险公司都不再表示异议,毕竟,这笔钱对伤者以及伤者的家庭还是有价值的。有没有责任是一回事,但伤者拿到合理的赔偿是应该的,因为这是一起事故,不能说事故的一方责任轻微就可以不闻不问。但对于目前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来说,负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无疑是较为弱势的一方,合理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应当被人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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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手抖机灵转发居然有250赞,惶恐!看到答案里说有各种带人闹,逼着赔的,我也吓着了。什么地区啊?丛林法则拳头大就对?我醉了。………………………………………………………………………不知道具体责任认定。每一个意外都不同,不要听片面。下面看看图里这个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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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老兄的运气可能救了自己的命(天桥路车祸后续)
看完这贴,会对这个问题有更深的认识。---------------------------------------------------------------------------------------------------------------------------------------这位老兄的运气可能救了自己的命(天桥路车祸后续)在这里对一直以来鼓励支持我的朋友们致以深深的谢意!!!我是一个普通的市民,因为年初的一起交通事故,致使我的家人至今仍旧生活在恐惧中,目前已经走投无路,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写下这些文字,帖子有点长,尽量写的简单点,希望能够得到大家的指导与帮助,感激涕零!!!
今年3月5日,我驾驶汽车绿灯,慢速由北向南通过南门外大街和天桥路口,一辆电动车由东向西闯红灯,快速撞击在我的车上,被弹回,驾驶员头部与地面碰撞,当时昏迷,120急送四院救治,润州大队出警,扣押了双方车辆,随后我去医院垫付了费用,事发路口有多个监控探头拍下了事故经过。
次日,了解到伤者是脑外伤,我开始跑保险公司争取道路救援基金,希望能尽量帮助到他,此间伤者病情发生变化,于7日转江滨医院手术,9日再次手术,直至凌晨抢救无效死亡。
此时,死者家属提出如下要求:先掏100万出来,否则就找人杀了我以命偿命!
办案警官协调后要求我:1,先期准备10万元丧葬费用。2,必须要聘请律师(可以帮忙介绍)。3,支付尸检等相关费用。4,登记了我的所有真实信息,并保证不泄露(噩梦的起源)。我答应了部分要求:1,垫付3万元丧葬费,支付尸检等相关费用2,自行找寻律师3,等待事故责任认定,该我承担的责任我一定承担。
自此,噩梦开始,对方在短期内就已完全掌握了我的详细信息,大量社会上的人,每天通过打电话,来单位,到我家,威胁恐吓我及我的家人,放话说不掏钱就要杀了我以命抵命,导致我至今不敢去单位上班,并且带家人开始了在外租房流浪居住的日子。
经过反复多次的冲突,对方的要求改为:1.事故责任对半承担。2.保险之外我再赔付对方30万元。
好容易熬到4月下旬,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我负次要责任,对方没有申请保全汽车,28日下午我领到了提车单(通知提车时间是27日),委托修理厂的师傅帮我提车并修理,师傅刚开车出北湾停车场大门,即被对方多人围堵,强行抢走车钥匙,当时予以110报警,派出所出警后说是纠纷,让我过去自行协商解决,我委托律师朋友到现场(下班接了小孩直接赶过去的),当即被多人围殴,再多次报110无果,直到半夜,在事故大队的警官协调下,对方扣押了车辆停在原处,作为抵押,放回了律师。我不知道对方是怎么把时间把握的这么精确的。
此后,对方长期留人在车上看车(目的是以此要挟我就范),我定期去看车在不在,期间也咨询过办案警官等人,问是不是可以强行夺回我的车辆,均建议我不要这样做,因为有发生聚众斗殴的可能,我是组织者要负刑事责任,当然,这是纠纷,警方也没有义务追回车辆。5月底,我接到法院的传票,对方已经起诉我,总损失是100多万,要求我赔付近50万。
本月6日,我发现车已经不在原处,立刻110报警,七里甸派出所接警警官了解情况后一开始仍定性为纠纷,不愿意立案,在与对方通话后(对方否认开走了车子),16号才勉强予以立案,只记录了我的车牌号,没有查看我的行驶证,没有记录车架号、发动机号。让我回去等待,至今仍没有任何消息。
我从来没有想过,作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市民,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竟然无法得到保障,整日被社会上的人威胁恐吓,生活在惊恐和惶惶不安中。
我不知道这种躲躲藏藏的日子会继续到哪一天,家人何时才能安全,属于我的财产还能不能追回,亲朋好友知道此事后,纷纷说我傻,说我呆,现在回过头想想,每一个环节的推进,我的确是傻!我傻在全心的信任办案民警,最后却落得门被泼漆,家人被威胁,我傻在一次次的相信110、相信法律,相信公平公正,危急关头拨打110,结果却是朋友被殴打,车子被盗抢,我傻在事情刚发生时就可以理直气壮的上网跟贴,寻求大家的支持,但最终却选择了沉默、退忍!作为一名守法市民,良知告诉我公道自在人心,警方会主持正义的;情感告诉我,纵然自己不是过错方,但鉴于对方已遭遇不幸,应该多理解、多体谅对方的感受,能忍让的就忍让一下吧,退一步海阔天空。但事实却与愿违,沉默带来的是一次次的紧逼挑衅!善良带来的是一次次的威胁羞辱!天啊…我究竟做错了什么?错在不该相信法律?错在不该相信警察?还是错在一次次的拨打110呼救?忍让是有限度的,对方4月底强行扣押我的车辆已经触犯了法律,但110警官的一句:你们是纠纷,自行协商解决,就可以扬长而去,最终导致我的车辆被盗抢。再次报警后,还是这句:你们是纠纷,甚至都可以不用破案,这样的推诿搪塞,果真是万精油,包治百病。我不知道警察叔叔们在躲避什么,在害怕什么?你们这样的冷眼旁观,算不算是在纵容他人犯罪,或者是在暗示我应该以暴制暴!!!???还是在否定自己的办案能力,宣告镇江公安的无能?自我的生命受到威胁,家人被恐吓,财产被扣押,车子被盗抢,有理由相信,警察们的一次次不作为不办案,直接导致了事态向恶性一步步的发展,正是警察的一次次姑息放纵,直接导致了一个合法市民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不敢想象,难道要真的闹出人命来,你们才会出警、破案、主持正义吗?!尊敬的市长大人、局长大人,敬爱的人民警察(倘若您们能看见帖子的话),我一介草民,只想过平平安安的日子,不受黑社会威胁恐吓、没人抢我东西,这本是一个市民最基本的生存保障,但在偌大的镇江却竟然变成了一种奢望!请您们指点我,我该怎么办?
普通市民泣诉为了家人的安全,帖子中的真实信息我全部隐去了,警察们不保护我们,只有自己保护自己了谢谢这位朋友正义的发帖,作为证据,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起了很大的作用 家门上的喷漆 被非法扣押的车子 被非法扣押的车子 合法的提车单,缴完了停车费却拿不到车 合法的提车单,缴完了停车费却拿不到车 从3月一直追到7月份,终于拿到的收据复印件,(尸检费1200元,警官说发票原件找不到了,帮我花了好大劲才补到的收据复印件),也不知道法庭上认不认这个收据。从3月一直追到7月份,终于拿到的收据复印件,(尸检费1200元,警官说发票原件找不到了,帮我花了好大劲才补到的收据复印件),也不知道法庭上认不认这个收据。每天都在问派出所打听被盗车辆的破案进展,打固话答复不知道,不是办案警官,让直接联系本人,打办案警官的手机,一直是通话中。只能祈祷尽早破案了官方回复润州公安分局 于
15:39 发表
查看完整内容各位网友:日8时50分,我局七里甸派出所接报北湾停车场门口一轿车被盗的警情。经初查,我局已于6月8日受理立案,目前案件侦办工作正在开展之中。润州交警大队 于
16:12 发表
查看完整内容网友好:日润州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已经送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善后赔偿问题,死者家属就民事赔偿已诉讼到润州区人民法院。5月8日润州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已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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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给你赔钱了怎么又成为肇事司机的保护伞了呢?您是活在感动中国里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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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社会法制社会,不是你要啥就得给你啥,“温情人性”属于高端需求,不属于人家的义务,人家满足不满足你是要看人家心情的。目前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已经很偏向行人非机了,再倾斜天平那就没人敢开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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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官,我一年能审理50多个交通事故案件。首先作为普通人说几句:1、机动车真心是弱势群体;2、骑电瓶车的都是惹不起的大爷;3、人性有多坏你们难以想象;4、撞了你,赔偿是义务,探望是情分,不探望是本分,你能不能不要玻璃心?然后作为法官,我为各位车主提几点建议:1、商业三者险请买100万,不计免赔;2、出了事故,固定证据先,因为有时候路口摄像头是坏的,然后…说不清了;3、交警定责任时,如果不是你的错,千万不要好心认全责或者主责,因为,一旦伤者死了,你主责以上,是要判刑的!判刑的!判刑的!4、对于伤者,如果真的遇到坏司机全责撞人还不垫医药费,可以申请保险公司垫付医药费。现在法律和保险公司都非常和谐社会(至少在沿海地区是这样),不会出现什么“恶棍司机撞人,穷苦伤者无钱医治病死街头”的桥段。最后说一句,所有弱者,请你们认真学习社会规则,这个社会这个国家的法治已经越来越完善,出了悲剧,请多探究解决问题的方法,而不是打感情牌。祝大家平安。7月18日补充:一觉醒来赞数过了200,谢谢大家抬爱,当然这也表明这年头在中国开车真不容易。补充一些交通事故案件的看法吧,都是工作中积累的经验:1、撞死人(我就说同责及以下,因为主责及以上你就坐牢去了)确实比撞成植物人要赔的少,我手上唯一超过100万的赔付,就是植物人,而且医药费非常多…护理费也是天价…2、只买交强险不买商业三者险的人是傻么?因为交强险理赔医药费部分只有1万元,这年头随便撞个人医药费都几万了,昨天刚判一个,因为没买商业险,自己掏腰包赔了3万多…3、交警定责那个阶段是最重要的,法院基本上都是以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来区分各自赔偿责任。所以,不要随便听交警的“你反正有保险,就认个全责吧,看别人骑电瓶车的多可怜”,你真认了全责你就倒霉咯。(当然,如果双方都没有受伤,那就认个全责赶紧去修车吧)4、如果电瓶车方有责任的话,你的汽车车损也可以找电瓶车理赔。甚至可以请求法院同案调解。5、保险公司在法庭上会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不赔或者少赔,每次和保险公司斗智斗勇真是心好累…每次全部驳回保险公司的辩称真是好舒心…6、司机们,你们如果给过伤者钱,一定记得要让伤者出具收条,我办案曾遇到司机垫了1万元,因为没有收条,伤者在法庭上拒不承认的情况,我当时把所有摄像头打开,厉声告知伤者“虚假陈述将罚款10万并承担相应刑责”,这才吓得伤者老实承认。可见,这年头人心有多坏。7、我每次开车经过路口都特别小心,因为80%的交通事故都是在路口发生。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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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凭你受害人怎么哭天抢地,甚至有些人根本拿不出垫医药费的钱,人家车主就是一句话,你找保险公司。”——人家这句话其实说的一点错都没有,不管他是全责,还是无责。本来在有保险公司存在的情况下,交通事故理赔就应该是这样子。积极探望、垫付是个人热情。不管不问所有事情丢给保险公司,是天经地义。换句话说,买保险,买的就是这个“甩手掌柜”的权利。机动车驾驶员,在自己合法驾驶、无任何违章情况下,与行人或非机动车辆发生碰撞,对方受伤,那么机动车驾驶员应该坚持的原则就是,三不一没有。不垫付,不调解,不探望,没有钱。我自己坚持、并且一直向身边开车的朋友们灌输的观点是:要以最大的恶意,去揣测那些目无法规、视他人利益和自己性命如草芥的违章者,不管他/她开不开机动车。在这种情况下,所谓人道主义关怀,有多远滚多远。自己作为驾驶人没有主观错误,就应该首先考虑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既要从“被对方讹诈”的潜在可能中保护自己,也要从现有的这部毫无公平可言的、被冠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之名的恶法之下,保护自己。什么,你说“凭啥只有机动车可以享受这种服务”?啊,不得了了,保险公司你们这群只保护机动车的乏走狗!不要以为机动车的保险是天上掉下来的,交强险和商业险都是要车主自己掏钱买的好吗!不要以为机动车的保险是天上掉下来的,交强险和商业险都是要车主自己掏钱买的好吗!不要以为机动车的保险是天上掉下来的,交强险和商业险都是要车主自己掏钱买的好吗!行人和非机动车意外险各家公司一抓一大把,你不知道没事,我现在告诉你有这个业务了,你倒是买啊?==========补充案例的分割线==========这个案例就是用来说明有些人心中存在“保险公司只保机动车”这个愚蠢偏见的,内容来源于6月30日那天我听到的广播。中午出门办事,听本地交通908,刚好在播一个交通维权栏目。接进来一个热线,是位合肥普通话非常标准的大姐。大姐说陈主任啊,我有个事弄得心里很堵,想和您反映一下,您看好吗。然而主持人并不姓陈,也不是主任,但还是说,嗯嗯您说。大姐就开始哭诉了。主要经过是这样的:这位大姐半个多月前在某路口被一辆私家车撞倒了,交警来了后开事故认定书判双方对等责任,要各自协商解决。大姐自己去诊所抹了药水打了绷带什么的,又请假在家卧床休息了半个月,这能出门了就约私家车车主出来谈赔偿的事情。对方是个女司机,据大姐反映态度很强势,口气很不好,说了类似于“你们不就是想要钱吗,想要多少你倒是算给我看看”这样的话。大姐就跟对方说,我这医药费你该出吧,我这两礼拜没上班你得给点儿经济补偿吧。结果对方女司机说,行啊,那我这修车费你也要负责。大姐就很委屈的说,陈主任啊,您给评评理,我就是个骑电动车的,还被撞伤躺家里了,她一开车的怎么好意思开口跟我要修车费呢?主持人说我有两个问题。大姐说诶诶您说。主持人说:第一个,陈主任是谁,我不是什么陈主任,您打的哪个电话你知道吗?大姐说交通台啊。主持人说那估计谁给你介绍错了吧。大姐说没事没事我找的就是你,你姓什么?主持人无视了这个问题,继续说:第二个问题,大姐你打这个电话主要是想反映什么问题呢?大姐说,我觉得四轮的找两轮的要钱不地道,交警也不帮着我,也不帮忙调解调解,就听我俩吵。主持人说你们要主动申请调解交警才能介入啊,他不能主动发起这个调解程序的。而且从事故认定上来说我觉得流程没问题结论也没什么问题啊。大姐说,我就是觉得让我赔钱不合理,对方态度也很不好,让我心很堵。主持人说对等责任的意思就是双方各有过错,你有错她也有错,出现的损失赔偿之类你们互相承担这个不是很正常的吗。大姐说,可是我一电动车才多少钱啊,我医药费什么的也没多少,她修车得多少钱啊,这一反一正我赔的钱更多我不亏了吗。主持人说交警没义务帮助事故中的任何一方赚钱啊。(此后两人你来我往围绕着事故认定和谁更可怜的话题鸡同鸭讲了大概2分钟)大姐一直说可是我骑的就是个电动车啊。主持人火了,说,大姐,这幸亏不是我,换了我是那个车主的话第一时间申请对你的电动车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果百分百认定你这是机动车你信不信。大姐一时语塞。主持人说这样吧大姐,你是弱势方不代表你在事故中可以免责这个道理你知不知道,你凭什么就想着自己要获赔,而不想着自己有什么错,换句话说你自己都不愿意为自己的错误承担后果,凭什么要求别人赔偿你呢?大姐说哎呀我哪懂那么多啊我也不懂什么交规的。主持人说不懂可以学啊,这次你不就学着了么,换句话说你觉得自己为什么要在事故里承担过错,交警为什么判你有错?大姐转了个话题说我觉得国家这样是不对的。主持人有点懵,说国家哪不对了啊。大姐说你看机动车有交强险,有保险,赔钱都不要自己讨的,国家为什么不给我们骑电动车的人也上交强险。主持人说大姐没保险是因为你自己没有去买保险,就算电动车有交强险,也是要自己掏钱买的。另外你骑电动车也是可以选择去买一些商业险的。不是国家没给你保险,是你自己没买。大姐还在哔哔哔哔,被主持人无CD强制打断。主持人说您这思路我没法跟您解答,我没法缓解您的堵心,这样下去我都快堵心了,导播进广告吧。附上当期节目录音(进度条拖至1小时12分左右开始):安徽交通广播 FM90.8-蜻蜓fm蜻蜓FM打开有问题的,请用IE访问这个地址收听:维权908_维权908_安徽广播电视台关于“电瓶车鉴定为机动车进而对交通意外负责”的相关案例:男子骑电动车撞死路人 司法鉴定称骑的机动车(电动车撞人)北京电动车乱象调查(电动车撞人)沈阳:超标电动车撞死人 按机动车肇事算责任(电动车撞人)青海法制报数字报刊平台(电动车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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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员工回答。1、交通事故是意外不是原罪,甚至很多是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机动车躺枪。2、每个人都不希望被情绪激动的家属扯着脖子义愤填膺的质问,甚至挨上两拳。或许题主一家是比较讲道理的,但是在农村和中小城市这样的事太多了。甚至被逼端屎端尿照顾起居、蹭破点油皮折腾大半年要五六次钱的,见的太多了。3、一般人伤事故肇事方只有赔偿义务,保险公司的理赔里本身就包含了陪护费。4、“撞了我就该痛哭流涕追悔莫及,反复道歉送水果送花篮”这种人和“撞了我就理亏就该满足我一切要求”这种人,往往高度吻合。5、我大保险行业人伤调解代赔的规定真是太伟大了,充分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6、弱势群体当然是机动车咯。~~~~~~~~~~~~~~~~~~~~过十个赞了,再来点干货:1、如果伤者没钱治疗,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垫付,现在车险行业对人伤事故的处理还是很人性化的。尽量不要自己垫付,我曾经遇到过车主垫付后伤者死活不给车主医院发票,然后就无法理赔,要知道这世界上什么人都有。2、车险里有个“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附加险,投保率不到1%。所以,不要与伤者达成任何关于精神损失的赔偿协议,由他起诉去,打碎了玻璃心不算精神损失。3、车险从业的内部人士,第三者责任险基本都是买50万以上。明明知道这是保险公司最盈利的险种,宁可让它赚钱也要买这一份安全感。关于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刚咨询了一下负责理赔的美女姐姐,我天朝的法律还是很奇葩的——保险条款规定精神损害不赔,但是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伤残和死亡(要有证明),伤者起诉的话,法院就会判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公司真是赤裸裸的弱势群体……总结起来三句话:1.死亡伤残法院才会支持精神损失赔偿,没有级别的小伤是不赔的2.对于车主来说,一定不要与受害人达成任何私下的赔偿协议,尤其精神损失,到了法院一切好说。不然保险公司不管3、对于伤者而言,一定要同时起诉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才能保证理赔款落实,个人可以赖账,保险公司是不能赖账的~~~~~~~~~~~~~~~~~~~~~~~~~~~~一夜之间又多了这么多赞真是受宠若惊,本人只是车险行业一介普通业务狗,只是和人伤理赔的同事们邻桌办公天天看客户伤者来闹事,才比较浅显的讲一讲关于保险公司保护车主利益的一些实务。这几天抽空再请教一下理赔的同事,再给大家上点干货。上班路上有一个十字路口紧挨着本市最大的批发市场,每隔一分多钟会有一个20秒的绿灯供车辆左拐,但!是!早起买菜的大妈大爷们总是如同不要命一样过马路,让车辆根本无法正常行驶,甚至见缝插针穿过去行驶车的空隙。疏导交通的交警是不管的……经常20秒绿灯只能过一两辆车,基本走这个路口迟到就没跑了 有一次明明开到20迈,突然一个大妈就冲过了车头,把我逼停在斑马线!当时真的一头冷汗!然后本来能过去的绿灯就变成了红灯。相信绝大多数车主都有这样的经历,看他们那有恃无恐的嘴脸,满脸是闯过一个红灯节省了时间的得意,真是恨不得一脚油门冲上去算了。但即使是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事故,机动车也不可能无责。我天朝的机动车还不够弱势群体吗? 我也是行人,有时急事过马路的时候因为红灯时间太长,一着急就跟着大部队一起中国式强穿了,总是用“生活所迫,事急从权”安慰自己,仿佛又忘了自己是怎么在驾驶位上切齿痛骂的。 但是如果有一天我违反交通规则被撞了,我是万万没脸要求车主提着水果花篮来看我的。补充一句:现在社会节奏这么快,如果撞了人,哪怕真的不需要出面不涉及诉讼恐怕也会牵扯很多精力让人焦头烂额。何况和平年代意外弄伤别人谁心里好受啊!本答案绝对不是说“因为道德和法律上私家车没有责任就可以尽情撞行人”,相信但凡智商个位数以上的也不会这样。目前国内的形势是私家车见了行人和自行车摩托车小心翼翼的,而不是相反。想想还是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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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开车的才是弱势群体,每年交5000多保险就为了避免遇到楼主这种想法的人,我违章那么确实该内疚,你违章还要我当孙子?说句难听的,你违章就是被压死也是自找的,没让你赔修车钱已经够宽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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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我真真心说一句,现在的中国,百分之98的人开车都把心在脑袋顶悬着呢!先不说别人,就说我昨天晚上开车出去转悠了一趟,闯红灯横穿马路这种还算给你面子,你正好好开着对面就出现一电动车/自行车就在机动车道上大摇大摆逆行,你有啥脾气,按喇叭不理,着急了还骂你两句“开车了不起啊”。真真,车撞人的,大多都是人的责任,但是因为在中国,管他么谁的责任,车主的事!这也就恶性循环了,反正我爱怎么走就怎么走,撞了我你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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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个题外话,小汽车是不是弱势群体我不知道,但是电瓶车真心是强势群体啊。几年前我走在路上刷手机,跟一个正在转弯的电瓶车相撞,我撞到他侧面,我后退两步站稳,他biaji躺地上了,然后要了我100块钱修车费,当时我还是个学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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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行人你觉得,马路上全是不交保险然后把你撞了准备给你端屎端尿但赔不起的车好,还是交齐保险一旦有意外发生能有依靠的车好?我的三者买了一百万,保费加起来一万多,我也很心疼,但在国内司机素质和行人素质都无法自律的情况下,寄希望于保险总是好过寄希望于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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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本就为保户转嫁风险。有些个老红卫兵,快省省自个儿那玻璃心吧。————————————————利益相关:保险公司理赔岗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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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可以约束别人,道德最好是只约束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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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怕车主逃逸,车主还怕人讹钱呢。我的父亲在97年开出租时曾经上海开到南通去,因为一个大学生乱穿马路,他起来以后打算快速逃离,我爸一时心软带他去看医生,等他的辅导员到了之后,他突然就浑身痛了,检查完好头照样痛,他的辅导员还直接跟我爸说,他一个贵州山区的农村孩子读大学不容易,你们上海人那么有钱,就不能赔点?而一旦赔钱,就等于自己认定了自己的责任,然而当时蠢萌的我爸,为了一时好心垫付,赔付,以及出租车被扣在异地发生的停车费,公司的份子钱,搭班司机的误工费,赔了十来万,最后保险公司当然没有还给我爸。后续就是,此事之后,不宽裕的家庭逼迫我父亲下海一赌,也算无心插柳。在我开车之后,我爸就告诉我,能不接触伤者就不要接触,能不垫付就不要垫付,撞了人,不管谁违规,110,120,然后,听警察的。既然有合理合法的解决渠道,为什么不发扬一下契约精神呢?最后总有判决结果,执行判决结果就已经尽到公民义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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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车险理赔人员,每次一定会告知客户的是如果责任认定书没出来,最好不要垫太多,一般2000元左右就可以了。 最后谈不妥金额就让伤者起诉,把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就可以了。 就从业那么多年来看,大部分时候国家法律还是很有效果的,代表了权威。另外,保险不是庇护伞,而是保护伞。保护的是车主不能承受的金额,并不是庇护他为所欲为,保险没那么大权利让人为所欲为。你对人的谴责不要转嫁到因为他买了保险就是保险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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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一词并不适用于普通交通事故。去医院被伤者家属围攻辱骂甚至动手并不是个例,家属打你并不能让亲人伤情好转,只是出于人性。垫付容易,但垫付之后就更被动了,垫付的钱你以为能要得回来?你跟对方讲人性有用?当然这种事并不绝对,但每年花好几千买车险,买的就是避免遭遇这种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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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跑个题,开车的也有不靠谱的,不论交通方式如何,记得报警+报保险,别发善心。大约3年前吧,早晨10点左右,在和平里东街由北向南行驶的上班路上,看着一辆蓝色标志开的晃晃悠悠,我赶紧减速保持30米距离,估计哥们不是睡着了就是昨晚喝了还没醒。跟了几十米,看到他也减速了,我并线到左侧超车,然后眼睁睁看着并行的一刹那他一把向左猛打轮,将我的车撞在路中间的隔离带上,左侧车胎碰到隔离带的底座尖角爆胎。司机下车后各种道歉,我就先报警再拍照(应该等当地片区警察来),他说着急送几位老人去火车站,能不能让他先走,我也就留了他电话,拨过去是通的(注意这里),然后让他先送老人走了。大概过了10分钟,当地片区警察打电话找我,我说了事故情况,警察说肇事者呢?我说他着急送老人先走了,警察说那没法处理!直接就把电话挂了。我当场就傻眼了,后来一想,没事,反正有电话,他送完人可以回来嘛,结果打过去提示“您拨打的电话是空号”,我被加到黑名单了。拨打多次无效后,我也发了两条短信,一样没有音信。之后我考虑了下,发过去一条短信,说你这样是肇事逃逸,我已经报警。对方马上回过来电话,说是他手机是白名单的(那我怎么留电话时能打通),但现在没空,还有很多事要做,你先自己修车吧。我当时已经开始愤怒了,不过没办法,就叫了拖车回到4S店,4S店的定损说没有交警的单子不给理赔,你说多麻烦。于是又联系他,大夜里的回到事发地交通中队,只有几个值班的警察,我直接进去说白天打过电话了,过来开个单子,是在和平里东街撞得。值班民警大叔验证了我俩的行驶证和驾照,看了照片,真的给我开了单子(真是感谢他,不然麻烦透了)。第二天拿着单子,正常理赔修车,但4S店附近没有公交和出租,我说你能否绕路20分钟,把我送到家,肇事司机说不行,他得回家看孩子。当然后来我说那我们就谈谈折旧损失吧,他还是把我拉到附近地铁站,我打到出租回去的。整个事件耽误了一周,还在北苑丰田4S店做的机油三滤保养黑了1700块钱,还真是流年不利。不要发你那莫名其妙的善心!你不知道对方有多混蛋!不要发你那莫名其妙的善心!你不知道对方有多混蛋!不要发你那莫名其妙的善心!你不知道对方有多混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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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关注的点啊真是...1.为什么不给垫医药费。通常没有人会拒绝垫入院押金,因为拖延治疗导致轻伤变重伤,重伤变死亡,这对自己不利的。但是理智的人不会垫付病情稳定之后的任何费用。因为全套病例在伤者手上,稍不注意对方直接出院走人拿走发票,这会导致垫付的医药费完全没办法走保险流程。有的病人吃准这一点,前期装穷装傻装天真,骗了大额垫付款之后以此为要挟漫天要价,人性呢?2.不看望。傻不傻啊反正我要被撞了我是不想看到那个撞我的人,赶紧赔我钱好吗,你一脸愧疚的出现在我面前有什么用呢。然后啊,肇事车主更忙啊我擦。交警队有很多流程吧,万一涉及的问题复杂要跟律师沟通吧,被撞了可以直接请两个月假不上班,撞人了跟单位说请两天假处理事情领导觉得还好,再多请几天?做梦吧?然后被撞了肯定家里各种照顾,撞人的还要想着安抚家里人,很烦的好伐。这里并没有给撞人的洗白说同情他们怎么样,只是想说肇事方的事情一点都不少,真没闲心且没义务去看望吧。3.不谈误工费。废话,这是专业问题了好么,我们之间谈不了的。每天误工费怎么算,算天数的时候包括住院时间还是加上恢复时间还是加上心理创伤痊愈时间,是被撞的人可以计误工费还是来照顾病人的家属也可以计误工费,家属计的话有没有上限?你妈月薪3000你爸年入百万,结果你妈照常上班你爸来每天照顾你我能信?误工费的问题要么一方吃亏要么一直吵架,所以直接不谈这个问题很正常吧。然后我来讲讲我遇到的一次欢脱的车祸吧~那是一个深秋时节的晚高峰,爸爸开车距离家里还有最后四个红绿灯,路过某医科大学门口时候看到两个女生跑步到路边然后停下。那个路口有斑马线但是没有红绿灯,爸爸减速后看到两人停下了就又踩下油门,对,没有停车让行,因为我们那个彪悍的东北城市就没有人会停。然而,就在车提速的瞬间,两个人又开始跑步过马路了...于是车擦过他们身上,带倒了一个女生。她挣扎着站了起来,满脸是血。我当场真的是简直要被吓死。爸爸就下车说说旁边就是他们学校附属医院快送过去,女生和女生的同学说,不行,我们学校医术不行的....心中一万匹草泥马奔过好吗.....你自己学校的附属医院都信不过还在这儿上你麻痹学啊...你嫌技术不好可以在后续治疗的时候转院,急诊的时候矫情你麻痹啊....不过看起来也没有特别严重于是打120我和妈妈陪她们去医院,爸爸留在现场等交警。医院就是各种检查咯,钱肯定都是我们付,然后她们身边的同学越来越多,我当时还在想这女的长相着实一般呢人缘居然这么好,两个小时之后发现居然是西南某省在那个学校的老乡会全来了...检查完发现身体都没事只是擦伤,但是颅内有出血。尽管出血极少但还是要留院观察。这时候大概付了两万块押金,然后把她安置到病房。目测辅导员带着20+学生照顾她足够了,于是我们三个准备回家。然后,我们三个被围住了....背景介绍,我身高190,爸爸180,妈妈173。对方平均身高约165...然后她们仰着头,我们低着头,发生了如下对话:A:你们不能走。B:我们要回家。A:你们要守在这儿。B:我们守在这儿干嘛。A:她病情有什么变动你们要知道。B:我们不想知道。A:你们要知道。B:我们又不能决定治疗方案,万一手术我们也不能签字,我们不想知道。A:你们不能走。B:我们就要走。A:你们逃跑怎么办。B:交警备案都结束了,你可以找交警问,我逃也逃不掉。A:你们不能走。然后我们还是义无返顾的回家了。第二天伤者父母双双从西南某省飞过来,期间要求我们去机场接他.....车被扣了接你麻痹....来了就开始哭穷,说家里极贫困云云,没钱垫付医药费我们要负责到底。可是前一天为了保持联络我妈妈存了他们老乡会很多人的手机号,于是爸爸勒令我注册了微信小号加他们微信搜集伤者吃喝玩乐的证据...之后我还很给力的靠微信昵称找到了伤者的贴吧账号。接下来就是爸爸去看望的时候伤者神情恍惚目光呆滞,爸爸回来了她就开始在贴吧里勾搭这个聊扯那个。然后爸爸就不再去了,也没有再垫付过钱,就只有最开始垫付出了两万块。接下来就是前面讲过的情形啦。先是索要大额且不合理的误工费和精神补偿,并且以不给我们病例和发票为要挟,实行持续的死缠烂打。对方索要高额赔偿的一个理由是听说我爸开的车很贵,贵你麻痹十万块的别克好吗。并且我开什么样的车跟给你多少补偿有一点关系吗?难道不是按照你受到的损失来衡量吗?结局就是爸爸被欺负的很不高兴找了交警队的朋友强行拿回来发票走了保险并且额外赔偿了两千块完结。然后想讲一下哦,最没人性的人并不是有些撞人的人,当然也不可能是被撞的人,当然我也不知道该怎么称呼那类人。他们没有职业,整天在医院里面流窜,看到有交通肇事的伤者就围上去,指点他们怎么多要赔偿,协助他们沟通医生把病情说的很夸张,肇事者来了他们负责哭天抹泪烘托气氛。可能跟职业医闹差不多?当然也有另一派负责协助肇事方推卸责任的,然后按照收益拿提成吧。这些人是不是真的没人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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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行的地方,才强调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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