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致人受伤醉驾保险公司是否赔偿最高赔偿多少

醉驾伤人保险公司也得赔了 或将提高到12万元
  今后,对于醉驾伤人的情况,保险公司要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了,赔偿限额或将由目前的1万元提高到12万元。而此前,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中注明了“醉驾肇事,不予赔偿”。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引发社会关注与热议。
  【案例】醉酒肇事保险公司拒赔
  近年来,在“交强险拒赔醉驾”诉讼中,法院判决各不相同,绝大部分判决都不支持原告的诉请,一直争议不断。
  去年3月,24岁的陈某骑电动车行至长沙东二环时,突然被一辆轿车撞翻。交警前来处理,发现肇事司机不但无证驾驶,而且还满嘴酒气。
  陈某被撞伤后,法医鉴定其左前臂神经挫伤,后期治疗费为2500元。经交警认定,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责任。事后因为在赔偿方面和肇事司机谈不拢,陈某一纸诉状将肇事司机和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在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驾驶人醉驾的情形不负责垫付和赔偿。此外,交强险条例也规定:此类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新规】醉驾伤人保险公司要赔偿
  司机闯红灯肇事,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对此任何人不会有异议。但闯红灯不也是违法吗?有人会说,闯红灯肇事和醉酒肇事性质不同,闯红灯肇事是过失肇事而醉酒是故意,但二者对受害人来说并无本质区别。被闯红灯的司机撞伤,保险公司给予赔偿,而被醉酒的司机撞伤,保险公司就不予赔偿?这对于死伤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正是基于上述种种现实,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发布上述《征求意见稿》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交强险的最高赔偿限额是12.2万元,这对事故中的伤者来说,显然是个利好消息。
  而本报三湘财富俱乐部在新浪微博上发起的相关调查中,逾七成网友认为醉驾伤人保险公司应给予赔偿。
  【影响】新规更能保护伤者利益
  22日,针对酒驾致人伤亡的理赔问题,长沙某保险公司客服经理对记者表示,在该公司购买交强险、发生事故理赔时,如果醉酒驾驶致使人伤亡,对于伤亡者医治方面的开支不予赔付,但可以垫付急救费用,此后将向醉驾司机追偿。
  上述人士坦言,最高法院的意见稿明显倾向于保护伤者利益,对保险公司理赔服务提出了新的挑战。
  省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阳继泽表示,对伤者而言,无辜被撞后最迫切的是使身体得到救治。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较之肇事者的赔偿更快,更有保障,也更能确保伤者的利益。
  会不会鼓励醉驾行为
  随着我国“醉驾入刑”的实施,法律打击醉驾等违法驾车行为的力度加大。而现在最高法院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提出醉驾肇事要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这会不会鼓励醉驾行为?由此有人认为这是“醉驾入刑”开倒车了。
  在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平凡律师看来,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受害方后,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醉驾司机还是无法逃避赔偿责任。
  平安产险湖南分公司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则坦言,去年“醉驾入刑”实施后,醉驾明确成为违法行为,为保险公司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免责提供了依据。因为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从保险合同角度可认为是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拒绝赔付。
  不过,醉驾就是故意制造事故?这样的逻辑还有待论证。
  而在保险业内,也有不同看法。“醉驾伤人保险公司要赔偿,这样的法规真推行起来,最难受的肯定是保险公司。”湖南一家中小型保险公司总经理直言,这样的代位追偿风险非常高,很难有个结果,“不合理”。
  其他新规
  考驾照发生事故,理赔也有学问
  意见稿还就考驾照、代驾、试驾、买车等过程中事故理赔作出规定,称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华泰财险湖南分公司理赔部经理王珉认为,这些条款使得事故中的权责更为清晰,便于事故当事各方理赔。
  【考驾照】 机动车驾驶的受训人员在培训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陪练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陪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泊车或代驾】 酒店、宾馆等服务场所提供泊车、代驾等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提供服务方承担赔偿责任;接受服务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试驾】 机动车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提供试驾服务一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出租车出事故,公司负连带责任
  最高法院发布的意见稿规定:“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经营出租车的单位或个人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长沙基本都是这么实行的,出了事故赔不起,公司得负连带责任。”长沙一名王姓出租车司机对记者说。
  据悉,出租车出了第三方事故,一般都先由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事故伤人比较严重,花费一般会超过普通的三者险保额,所以长沙不少公司在签合同时都会明确司机与公司如何进行赔偿分配,基本原则是不能让受伤乘客无法得到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表示,在出租车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上。
  微言微语
  @俗话俗说:如果要保险公司赔偿,这样做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来说是有点好处,但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不是个好事,有助长酒驾的可能。应该把酒驾、醉驾所承担的责任要跟赔偿的数额联系起来,数额越大量刑越大,这样才能起到警示作用。
  @晓莹-80后:酒驾肇事算是刑事案件,为什么可以获得补偿?就为了怕肇事者没钱给受害者的理由太牵强了!其次,保险公司也不会做亏本生意,保险费肯定要涨!为什么要广大司机为酒驾司机的赔偿金买单!
  @V冬小麦:如果醉驾也要保险公司赔偿,会不会给司机一种心理暗示“没事,有保险呢,喝”。从而使禁酒驾打折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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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醉驾伤人保险公司要赔偿
  京华时报日报道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意见稿针对实践中的改装车
  京华时报日报道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意见稿针对实践中的改装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医保外的医疗支出是否应该获得赔偿,酒店代客泊车、机动车陪练、试驾等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划分保险公司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醉驾、毒驾伤人的情况,保险公司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来 自 西 陆 军 事 http://www.xilu.com  保险公司当赔
  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解读:东城法院保险专案法官王磊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也会列明醉酒、吸毒等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可不予理赔。在实践中,对于醉酒等情况下造成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也存在一定争议。因此,此前,有些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倾向于判决认定保险公司仅承担垫付责任,垫付责任以外的不予赔偿。   王磊说,保险公司承担的垫付抢救费用是1万元,而交强险的最高赔偿限额是12.2万元,该条款有利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利。但他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赔偿责任限额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规定中的垫付抢救责任不太一致,有待于进一步明确,比如这个赔偿责任限额是否包括伤残赔偿金。  在交强险范围内获赔  条款:被保险机动车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以及影响保险费增加情形的,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请求投保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王磊称,此前在审理改装车、加装车的事故理赔案件时,保险公司将其视为免责情形。这个条款明确规定这种情形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个条款将机动车改装、加装等与保险风险联系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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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撞伤了人保险公司被判先赔付
  楚天都市报讯 本报记者余皓 通讯员关国祥
  走在人行横道上,被醉酒司机驾车撞伤致残,保险公司赔不赔?昨日,一起因醉驾引发的索赔官司在~口区法院审理,尽管被告的保险公司以免责赔款为由拒绝任何赔付,但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方须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4万余元。法院方表示,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有利保护伤者权益。
  醉驾撞伤人,保险公司被判要拿钱
  今年1月4日晚9时许,男子刘某醉驾行至省中山医院门前人行横道处,将正过马路的行人张某撞倒,又撞上另一辆的士。伤者张某被急送至医院急救,多根肋骨骨折,住院治疗83天,花费医疗费4.6万余元。
  2月10日,交管部门认定该起事故由刘某负全部责任。6月份,伤者将刘某、的士司机章某及双方保险公司等一并告上法庭索赔。法庭上,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称,刘某系醉酒驾驶,根据交强险条例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义务。
  但~口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刘某所投的保险公司辩解醉驾免赔的理由,不符此规定。同时车祸中的士一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法院一审判决伤者张某获赔11万余元,分别是刘某所投保险公司赔偿4万余元,的士所投保险公司赔偿4万余元,刘某赔偿3万余元。
  法官解释:“交强险”先赔是保护伤者
  张某索赔一案,成为武汉醉驾入刑后第一例醉驾引发的保险赔偿案,其判赔引起媒体关注。
  主审法官程庆元对保险判赔如此解释:醉驾是严重交通违法,理应由肇事司机全部担责。但就实际现状看,往往肇事司机一时拿不出这多钱,以致伤者缺钱疗伤延误伤情,“为保护伤者利益,体现以人为本,武汉法院依据新规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
  程庆元进一步解释,赔偿履行完毕后,保险公司可依法再向投保人追偿。他强调,判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只能是在具强制性的交强险范围内,“商业险是自愿险种,保险合同中的醉酒等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可坚决拒赔”。
  (原标题:醉驾撞伤了人保险公司被判先赔付)
&&|&&&&|&&最高院(批复)-醉酒驾驶,交强险可以拒赔人身损失
最高院(批复)-醉酒驾驶,交强险可以拒赔人身损失
转载▼
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立他字第42号复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二○○九年五月十九日报请的(2008)皖民申字第0440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少数人意见。
&&&&此复。
&&&&&&&&&&&&&&&&&&&&&&&&&&&&&&&&&&&&&&&&&&&&&&&&&&&&&&&&&&&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
附: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
&&&&&&&&&【2008】皖民申字第044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在办理申请再审人董家玲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和适用产生分歧。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件由来与审理经过
&&&&董家玲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简称平保阜阳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阜南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7)南民一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平保阜阳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作出的(2007)阜民二终字第
120号民事判决,董家玲不服,于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家玲,女,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市民,住阜南县城关镇苗寺家属院。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清河东路241号。法定代表人:王跃华,经理。
&&&&三、原判情况
&&&&阜南县人民法院认定:日,董家玲与平保阜阳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为其所有的皖K43335号松花江中型客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日起至日止。日,孙世峰驾驶该车,将行人曹庆玲撞伤致死并逃离现场。公安交通部门认定,孙世峰醉酒后驾驶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并驾车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曹庆玲无责任。后董家玲及驾驶员孙世峰与受害人曹庆玲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共计11万元,已履行完毕。阜南县人民法院制作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日,阜南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孙世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后董家玲以平保阜阳公司拒绝理赔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付交强险理赔款50000元。
&&&&该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孙世峰醉酒后驾驶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公安交通部门认定其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无责任,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平保阜阳公司应赔偿因受害人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即死亡赔偿金50000元。经人民法院调解,原告已赔偿了受害人近亲属包括死亡赔偿限额50000元在内所有损失,该事实诉辩双方均无异议。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的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索赔。虽被告辩称原告驾驶员醉酒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强制保险赔偿范围,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因此,在醉酒驾驶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的免赔范围仅限于财产损失,不包括造成受害人死亡、伤残时的死亡、伤残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据此,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决平保阜阳公司给付董家玲死亡赔偿金50000元。平保阜阳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投保交强险后,醉酒驾车致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仅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而不包括其他费用,并且在垫付后还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该规定实质上是保险公司免除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垫付抢救期间的医疗费仅是为了能及时救助受害人,在受害人脱离危险以后,保险公司不承担其他责任,此在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亦有明确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系保监会制定发布作为执行交强险的具体依据,保监会系国务院直属机构,其所发布的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理应予以遵守。所以,本案中车主在承担责任后无权向保险公司主张索赔。原判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阜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董家玲的诉讼请求。
&&&&四、申请人董家玲申请再审的理由
&&&&董家玲申请再审称:原判适用法律错误。1、原判曲解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立法本意。该条第二款仅规定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未规定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原判适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效力不及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五、本院审委会意见
&&&&案经审委会讨论,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董家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法应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理由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条例》第二十二条就醉酒驾车等情形的免赔范围作出了限制性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第二款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从《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两种情形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财产损失”只应作限制性理解,不应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金等项目。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免除其支付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的法定义务。
&&&&3、《条例》系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与《条例》相关条款发生法律冲突,应以《条例》为处理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判适用法律正确。董家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应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理由是:
&&&&1、对《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理解。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来看,“财产损失”系指与精神损害相对应的广义上的财产损失,因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免赔范围包括因人身伤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被保险车辆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本案中,驾驶人醉酒驾车致人死亡,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依法不予理赔。
审委会倾向性意见:同意第一种意见,请示最高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皖高法【号
&&&&&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通知
各中级人民法院、县(区、市)基层人民法院:
&&&&本院在审查申请再审人董家玲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对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形成不同意见。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形成两种意见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
20日以【2009】民立他字第42号函答复我院。
&&&&根据答复精神,对《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的理解,即这里的“财产损失”应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希望在今后同类案件处理中贯彻执行上述答复精神,确保全省法院法律适用的统一。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朱健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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