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海上海市社会平均工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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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国资委、农委、民政局: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6〕15号)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残疾劳动者就业促进工作,现就实施“残疾劳动者就业促进专项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以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总体目标,将残疾劳动者纳入本市促进就业工作的整体规划,推进就业工作与残疾人事业的协调发展;坚持“定向招用、市场引导、托底安置、精准扶持”的原则,建立与上海“四个中心”建设要求相适应、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匹配、与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衔接的就业保障体系,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残疾人群体的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广大残疾人。
  二、工作目标
  分散就业和集中就业并行,拓宽就业渠道与提升就业能力并举,进一步优化残疾劳动者就业环境。“消增量”,力争使新增的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劳动者都能实现就业或参与到就业准备活动之中;“去存量”,力争到2020年底,使目前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残疾劳动者存量减少2000人;“提质量”,力争到2020年底,使残疾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平均缴费基数达到或接近本市职工平均缴费基数的80%。
  三、政策举措
  (一)发挥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残疾劳动者的带头作用。调整完善残疾劳动者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的资格条件,原则上市、区两级党政机关每年应提供不少于70个岗位,事业单位每年应提供不少于100个岗位,面向残疾劳动者开展专项招录工作,逐步实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区级残工委成员单位残疾劳动者招录工作全覆盖。(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
  (二)进一步引导和强化国有企业促进残疾劳动者就业工作。国有企业要在促进残疾劳动者就业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要将招录计划纳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深入挖掘和开发符合残疾劳动者特点的工作岗位,全市国有企业每年应提供不少于300个岗位面向残疾劳动者开展定向招聘。(责任部门:市残联、市国资委)
  (三)鼓励社区工作者队伍吸纳残疾劳动者就业。研究残疾劳动者从事社区工作的资格条件,将社区工作者队伍招录残疾劳动者纳入工作计划,全市每年应面向残疾劳动者提供不少于17个岗位,逐步实现各区社区工作者队伍招录残疾劳动者工作全覆盖。(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研究制定社会组织吸纳残疾劳动者就业的优惠措施。参照残疾劳动者集中就业单位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每安排1名残疾职工就业,给予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50%补贴,所需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五)加强对“一户多残”家庭的就业援助。对于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一户多残”家庭成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享受相应政策扶持。(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
  (六)鼓励残疾劳动者灵活就业。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劳动者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月补贴标准为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的50%。所需经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财政局)
  (七)加强残疾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以促进残疾劳动者就业为导向,建立全面覆盖残疾对象、培训项目灵活多样、扶持措施健全的残疾劳动者培训工作机制,加大开发适用残疾劳动者的职业培训项目力度,进一步健全面向各类残疾劳动者的补贴培训制度,残疾劳动者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的全额培训补贴,所需经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对在市级、国家级、国际级残疾人技能大赛中获奖及参赛的选手、技术指导专家组以及参赛团体,给予不超过1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财政局)
  (八)扶持辅助性就业。根据《中国残联等八部门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抓紧制定本市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对于辅助性就业机构购置职业康复、职业能力评估、就业训练、无障碍建设等设施设备,积极为机构内残疾人开展职业康复、职业能力测评、就业训练的,经评估验收后,分批给予每个机构20万元的购置补贴。所需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责任部门: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九)促进农村残疾人劳动增收。贯彻落实《关于帮扶农村困难残疾人劳动增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残联〔2017〕79号),建设招用残疾劳动者就业、参与农业劳动,或辐射带动残疾劳动者农户增收的“扶残涉农经济组织”。加大对“扶残涉农经济组织”的政策扶持力度,为农村务农及失地农民中的残疾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和农业技术指导,解决其基本保障,提高精准帮扶水平,鼓励无障碍改造,方便农村残疾劳动者就近就便实现就业。所需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责任部门:市残联、市农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支持残疾劳动者创新创业。对于法定就业年龄内残疾劳动者自主创业,进行工商、民政等相关登记注册并实际运营的创业组织,给予10000元的开办费补贴,按每次5000元分2次拨付,其中第2次申请时间应在实际运营1年之后。对于创办并实际运营1年以上的创业组织,每年再给予10000元的运行费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对象自获得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行申请。所需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责任部门: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一)开展阳光就业服务基地考核评估。鼓励社会各类单位、机构建设阳光就业服务基地,为残疾劳动者提供培训、见习、创业孵化等服务。阳光就业服务基地经考核评估达到A级、B级、C级的,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的运行费补贴,每3年考评一次。所需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责任部门:市残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二)开展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助残督导员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助残督导员”服务,专职负责残疾人就业督导工作,相关经费列入民政部门年度财政预算。(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
  (十三)加大政策贯彻执行力度。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调整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标准的通知》(沪残工委〔2014〕3号) 《关于实施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通知》(沪残联〔2014〕93号) 《关于加强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沪残联〔2014〕94号) 《关于对本市福利企业实施残疾人集中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通知》(沪民企管发〔2014〕14号)等文件,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发挥实效。(责任部门:市残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四)加强对残疾劳动者的就业援助。将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及其他具有特殊困难的残疾劳动者列为重点帮扶对象,通过“一位助残员+一位就业援助员+一位职业指导员”联合开展服务的模式,加强就业援助,努力帮助其实现就业,力争“出现一个、认定一个、援助一个、稳定一个”。(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
  (十五)深化对残疾劳动者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针对残疾劳动者的特点,积极开展残疾劳动者“就业训练营” “残疾人创新创业大赛” “残疾人创客空间” “残疾人公共服务黄页” “残疾人理想众筹” “残疾人创业活动体验日”等一系列专项工作,大力促进残疾劳动者就业创业。(责任部门: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残疾劳动者就业促进专项计划”的重要意义,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制定适应本部门实际情况的工作方案,做好经费保障,将工作分解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专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努力形成促进残疾劳动者就业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加强宣传。各部门要共同做好宣传工作,在充分发挥村居委就业援助员、残疾人专职委员深入基层的作用,利用村居委宣传栏以及送政策、送服务进社区、进郊区等活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的同时,利用好现有的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传统新闻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对各项政策举措进行宣传,不断扩大政策的知晓度和影响力。
  (三)加强服务。各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分类服务”的原则,根据残疾劳动者的年龄特征、残疾类型、就业能力、就业观念以及求职诉求等具体情况和个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个性化公共就业服务,做实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推荐、创业指导等各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确保各项服务取得实效。
  本通知自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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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本市2014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事宜的通知  沪人社综发〔2015〕1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FONT color=#4年本市(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5417元,比上年增长8.2%。按此计算,2014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451元。  凡按2014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事项,均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
  2014年全国309个城市平均工资单(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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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元月上旬,根据大数据分析,2014年各城市平均工资排行榜出炉。数据显示,上海以月平均工资7214元高居全国平均工资排行榜榜首,超出第二位北京6947元约300元,深圳以平均工资6819元位居第三位。排上一篇文章:下一篇文章:猜你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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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DIBAO.COM 汇深网 版权所有2014年全国各省市平均工资出炉 上海月薪5380元
2014“年老色衰”,2015正风华绝代向我们走来。我们经过“大数据”分析,整理了一份2014年全国各省市(部分市区因为样本量有限而未统计)平均工资。从中看到了很多古怪现象,比如二三线城市的平均工资竟然比一线城市(北上广)还高。笔者就说了:这放到网上还不惊起骂声一片。又一想,本来就是“大地方做小人物,小地方做大人物”,“有钱人”不分地域。所以,顶着被炮轰的危险,笔者还是给大家公布一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结论就免了,自行琢磨吧2014年全国309个城市平均工资单(节选):
(中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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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社会平均工资的“真相”
坦率讲,“平均工资”本身虽然具备统计学的意义,但并不适合作为参照系。“平均数”统计方法本身的缺陷导致了它并不能反映真实的社会工资的普遍水平。所谓“王家有财一千万,九个邻居穷光蛋,平均起来算一算,个个都是王百万”。因此,不辅以科学的“异常数据排除”的配套手段,平均数最终会由于异常数据的存在而产生畸高或畸低的情形。
坊间一直提到“中位数”,也就是所谓的50分位数。其基本含义就是一组样本数据从小到大排列,处于队列50%位置上的观察数据的值。如果观察数据在50分位之上,说明至少有一半统计样本低于该值。它能够最简易地反映一个样本群中的数据基本分布情况。
然而,统计局没有这么做。背后到底有什么原因其实并不重要。因为在目前的体系下,“平均工资”的作用,并不是真的让人们来衡量本人工资水平是否合理。在我国,“平均工资”真实作用,实际上是用来展示“地方社会保障水平”以及“企业及个人在社会保障系统的参与水平”的。
因此,平均工资主要是来体现“动员社会各方资源”的幅度以及“保障基本生活不受影响”的基准。通俗点,你可以这样理解,“平均工资”是决定你的社会基本保障的核心要素。
1.“社会保险的征缴限额”由“平均工资”确定。
  我们如果想要享受社会保险带来的种种保障,首先就要参保。目前,企业和劳动者都以员工本人的上年度平均工资作为社保缴费的基准,参加社会保险。而这个缴费基准存在“上限”和“下限”。这个限值由“平均工资”确定,即“当地平均工资的300%”和“当地平均工资的60%”。“5939”公布后,上年度本人工资水平在3563.4元/月以下的员工,参保基数就确定为3563.4元,而上年度本人平均工资水平在17817元/月以上的员工,其参保基数就确定为17817元/月。按照这个标准,即使两年平均工资水平都不变,平均工资在3563.4元以下以及16353元(2014年度上海社平工资的3倍)以上的员工到手工资又该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了。因为我们的缴费数提升了。同样对于企业而言,由于上下限的调整,在人员工资不变的情况下,针对工资水平低于3563元/月的人员以及针对高于16353元/月的人员的社保参保金额将进一步提升。上海在年初将社保企业缴费部分的比例降低了2.5个百分点,不知道能不能算回来。
2.“公积金的缴费限额”由“平均工资”确定。
  和“社会保险”的参保基数来源一样,公积金征缴基数也是根据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的。“平均工资的300%”是上海现在公积金征缴基数的上限,部分地区是500%,但不管怎么样,这个限额都是由所谓“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的。听闻2016年7月起,上海将公积金的缴费基数的下限调整为“社会平均工资的60%”,也好,正式和社保保持统一。
3.在上海,企业兑付的“最低工资”真实水平因“平均工资”而实际更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公布2016年度4月起施行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明确,“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也就是说,企业向员工兑付的工资除了要确保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190元/月)外,还需要确保在扣除其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后仍不低于(2190元/月)。& &&
假设该员工一直领取的是最低工资待遇,2016年4月起,企业真实兑付最低工资应当为2692元【2190元+375元(社保个人缴费下限)+127元(公积金个人缴费下限,每年7月再行调整)】。全国各地除了北京的标准和上海一致外,包括深圳在内的其他地方都至少社保缴费个人部分涵盖在了所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基数由“平均工资”确定。
&  在中国境内经营的企业有一项伟大的社会保障责任,即推动和帮助残疾人就业。而对于由于实际困难而无法实现该伟大使命的,会被要求征收一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此作为帮扶残疾人的具体落实。在上海,“残保金”的计算公式是“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因此,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提升就意味着,企业在残疾人就业保障事业的贡献也会进一步提高。
5“生育津贴”补差起付线由“平均工资”设限。
  根据上海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根据参保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支付,而如果企业内实际平均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限。对于超出部分,由企业进行补差。(同时,上海还规定,女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高于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的,超出部分也是由企业进行补差。)可以看到,对于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很高的企业,社保基金最多也只能按照平均工资3倍进行给付,多余部分就是企业自己的责任了。
 & 看到这里,你可能已经发现了,“社会平均工资”实际是一根核心的基准线,决定着社保、公积金、最低工资、残障金乃至生育津贴等。事实上,“社会平均工资”还是一条“社会保障基准线”。
1.“养老保险”的领取额度受“平均工资水平”影响重大。
  上海的养老金计算方法极其复杂,假设一个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在政策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在不考虑所谓“虚账实记”的历史问题处理变通手段的情形下,计算方式大概是这样的:
&&& 社会平均工资在养老金的计发中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如果有兴趣的话可以尝试计算看看。
2.在上海,“疾病待遇”上限可参照“平均工资”。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2004年11月曾经发布了《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支付的公告》。其中对上海市企业支付员工病假工资标准作了规定。在全文的非正文部分(也就是“注”)中提到,“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从文意理解,从2016年4月起,如果某个员工当月的病假工资水平超过5939元/月的,企业支付5939元/月作为其当月的病假工资并不违反该文件的规定。这对于企业面临高工资且高工龄的员工的病假管理而言,预留了一个极大的腾挪空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规定位置的诡异,很多企业在制定制度的时候会漏掉这一块内容,仅仅规范主文中提到的比例折算。由于劳动法律保障体系中规定,企业内设之保障待遇高于法律规定的,优先适用企业内设之待遇。那就很遗憾,这些企业和只能和这个“设限”权利擦肩而过了。
3.非劳动者过错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用以过渡无工作状态而依法可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上限由“平均工资”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一设限让企业依法与平均工资高于17817元/月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所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控制在17817元。虽然对于2008年前即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企业仍需要根据其2008年前后的工作年限分别计算经济补偿金的金额,但对于2008年以后部分的经济补偿上限将是一个确定的数值。《劳动合同法》的此条明显是为限制高收入人群权利而设,这个数值将随着每年的平均工资的调整而调整,所以看来,《劳动合同法》意义下的高收入人群的划定标准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所获经济补偿金的个税起征线由“平均工资”确定。
  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个起征点随着“平均工资”的上调而上调,姑且也可看作是国家帮助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在无工作期间的一种生活保障措施吧。
5.工伤/工亡的社保理赔限额由“平均工资”确定。
  简单划分“工伤保险”的理赔主体,包括工伤保险基金和企业。工伤保险基金负担:①员工在工伤医疗期间的“生活自理障碍待遇”、②在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③企业与员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乃至④一个员工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平均工资”标准按一定的比例支付的。而企业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也是由“平均工资”确定的。工伤保险可能是我国所有社会保险体系里对于理赔设计最为复杂的一个险种,但其主要的工伤理赔责任都是通过“平均工资”定锚的。
如果换一个名称,叫“社会保障基准线”,可能更能表现“平均工资”的真实作用。当然,如果换了“社会保障基准线”这个名称,可能会有更多的人质疑这条线产生的原因和依据,所以最后还是才采用了“平均工资””的叫法。至少在表面上,这些“参与幅度”以及“保障水平”的设置现在都是以“社会上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作为依据的,感觉上似乎更有道理。
作者介绍:周凯刚,上海外服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十余年数千例HR合规管理领域咨询,慧眼旁观行业风云,理性点拨四两胜千斤。
关于公积金新政你必须要知道的四件事
不久前,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上海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全面回顾了2015年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整体情况,报告指出,“2015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十二五’时期,中心坚持突出重点、聚焦民生、提升服务、完善管理、防范风险,全面超额完成了住房公积金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藉此,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2015年度上海公积金政策的调整轨迹,一探发展趋势。
1.调整最高贷款额度和贷款年限
  自2015年4月15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普通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10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为120万元),购买第二套改善型非普通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8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为100万元)。
调整后的最高贷款额度如下:
同时调整二手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年限:低于5年(含)房龄的二手房的公积金抵押贷款,最长贷款年限仍为不超过30年;6年至19年房龄的二手房的公积金抵押贷款,最长贷款年限由不超过15年调整为35年与房龄之差;超过20年(含)以上房龄的二手房的公积金抵押贷款,最长贷款年限仍不得超过15年。  
面对节节攀升的房价,公积金中心适时提高最高贷款额度、延长二套房贷款年限,意在更好地发挥公积金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作用,对有刚性需求的购房者来说不失为一个福音。
2.放宽租赁提取政策
  自2015年5月1日起进一步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凡职工连续缴存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其他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2000元。同时简化了租房提取要件,明确了提取方式和时间,建立了单位集中批量办理新机制。
响应国家住建委号召,本市在之前已经推行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租房提取政策受益对象范围,同时简化办理手续,让更多缴存人享受到公积金的福祉,对提高员工缴存意愿也有一定促进作用。
3.制订出台《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新要求,吸引更多海外人才来沪工作和创业,自2015年9月24日起与上海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保障是海外人才在上海稳定就业、创造高价值的基础,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们重要的住房保障机制,对在本市合法居住就业的海外人才赋予“国民待遇”势在必行。不过,考虑到海外人才属性的特殊性,目前缴存仍以协商一致、自愿缴存为原则,且暂时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4.完善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后的公积金办理方式
  自2015年10月15日起,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的,如其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除按现行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建立劳动关系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相关证明,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如其尚未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待其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可办理账户转移手续。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职工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非沪籍职工离沪并不属于政策规定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情形,因此不能办理销户提取。本次政策调整可谓对严格执行《条例》的回归,于法有据。不过考虑到全国公积金互转平台尚未建立,建议政府部门从方便职工办理的角度出发不断完善转移流程。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指出,“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住房公积金制度重大变革的关键之年,更是中心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再一次释放出2016将是公积金政策调整大年的重要讯息,让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简介:沈惟佳,上海外服福利保障中心资深专家,近10年专攻公积金领域。公积金之前世今生、疑难杂症、最新风向等均可娓娓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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