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醉驾伤人垫付的医药费保险公司打给谁垫付受害人医药费是不是不用通知我

中国拟规定 醉驾伤人案件保险公司要赔偿
大洋网-广州日报日报道 醉驾伤人,以后可能会有保险公司赔付了!上周,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引发关注,该条例规定:“对于醉驾、毒驾伤人的情况,保险公司要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若条例实施,对醉驾者是纵容?对受害者更多了保护?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讨论。专题文/邓莉 图/新华社发
  案例:现行条款 醉驾受害人“追数”难
去年12月中旬,朝阳区的小蓓遭遇了梦魇一般的:在北京东三环三元桥主路上,一辆醉酒车高速逆行与她驾驶的速腾猛烈对撞,结果醉驾肇事司机当场死亡,车主小蓓被撞导致胸部、腿部骨折。如今近四个月过去,小蓓躺在医院接受治疗自行承担巨额医疗费用之余,向醉驾责任方“追数”一直无果。目前,醉驾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由于赔付金额巨大,受害人往往在向醉驾责任方追讨赔付时困难重重。小蓓说:“按照现行法规,无论走路的还是开车的,只要被醉酒驾驶的人撞了,不管多严重,也不用找保险公司了,险也没用。只能找醉酒的这个人赔&人损&和&车损&。如果悲催如我一般,赶上醉酒驾驶的人死亡了,又正好是没存款,没配偶,没工作的,那除了无语就是无语了。”上周,当她的律师通知她“醉驾事故,保险公司当赔”的保险新条款有望出台时,她表示很高兴,“我的未来总算盼到一些光明。”
  同一情况 新旧条例处理差异大
在现行的保险公司赔付条约内,责任免除条款清楚列明:醉酒、吸毒等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可不予理赔。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有这样的免责条款,所以目前即使是车辆购买了交强险,但如果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大部分财产损失都需要主要责任方负责。遇上“扯皮”的,受害者往往无法拿到赔款。
将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数字说话
从去年5月开始,我国实行“醉驾入刑”。广州交警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11月,广州查获酒后驾车违法行为1667宗,其中醉酒驾车313宗,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57.36%和70.05%。但在今年春节返工以后,酒驾现象有所反弹。今年1月1日至2月29日,市交警部门共查处酒后驾驶783宗,其中醉酒驾驶166宗。
记者从交警部门获悉,对于酒后和醉酒驾驶,不仅有法规明确规定要入刑严惩,交警部门也会定期设岗严查,一旦发现必然依法严惩。市交警支队相关人士表示,新条例应该再细化,让受害者及时得到赔偿,让酒驾者也要承担应负的责任和惩罚。
[观点碰撞]
  观点一:保护受害者!
对于新条约,大部分人认为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车主韩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真心认为这是条好规定。由酒驾引起的交通事故,需要赔付受害方保险最高限额几倍甚至数十倍。这样既保护了潜在的受害者,又从实际上让禁止酒驾的队伍中又加入了庞大的保险公司大队。在现实中一些特殊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向侵权人索赔往往很难,现改为先由保险公司赔付后再由保险公司向侵权人追偿,有利于保护受害人。”
不少被访车主告诉记者:他们支持新条款。赔偿的目的是救济受害者。“目前保险公司设定许多条款,成了裁判员,保险公司两张脸的形象是自己造成的。”熊先生如是表示。有车主建议,在此条例出台后,希望保险公司要调查哪个司机有酒驾或者醉驾记录,如有记录,次年就要大幅提高保费。
 观点二:纵容醉驾者?
“这个挺可笑的,保险公司要对违法行为提供赔偿?可以买杀人险、偷盗被抓险吗?”魏先生对新条约的解读,也是部分人的心态。被访的市民中,有不少人担忧新条约降低了醉驾的风险,反倒会让更多的酒后驾车者出现。
曾经在保险公司工作过的叶小姐同样提出了质疑:“这无疑是将醉酒等违法人的成本让我们这些遵纪守法的人承担。劣币驱逐良币,是不是等于鼓励大家违法。”她说,现在司法实践中,可要求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再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但代位赔偿过程困难重重,有的受害者拿不到应有赔偿,是因为醉驾代价高,肇事者赔付不起。
保险公司:“鸭梨”有点大
醉驾赔付新规拟出台,受影响最大的还包括保险公司。在采访中,平安、人保等广州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此都不约而同地表示了“鸭梨”有点大。按照第三者责任强制限额,保险公司代为赔偿最高为12万元。要为醉驾事故先行赔付,成本增加是必然的,但由于条款还未正式实施,细则还待补充,对于保费会不会顺应上涨等问题,业内人士均表示“还未有定数”。平安产险广州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肯定了新规的作用。“交强险对于醉驾赔偿的问题一直很模糊,新条例对受害人的保护是有益的。”
按照新条例规定:“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对此,有保险公司表示风险不小。“虽然保险条约目前有免责,但按照《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只要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判保险公司赔,保险公司就得先赔再追偿,但由于有的致害人家庭贫困等原因,追偿成功率通常只有50%左右。”被访的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不约而同认为,最高法院拟将保险公司赔付明确写入条例,无疑为保险公司增加了新的成本和追偿风险。
融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路认为,新规应继续细化,在扩大保护范围同时,加重对醉驾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他认为:说条例鼓励了醉驾并不准确,醉驾伤人事件处理应本着弱者优先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并可向肇事者进行追偿,可视为一种对公共利益的代为求偿。“一方面严惩酒驾并入刑,另一方面积极减少酒驾消极后果。在保险公司免责权和受害者的生命权发生博弈时,自然是尊重生命权。与机动车撞人事故,即使行人全责,机动车也要赔付10%一个道理,道路权需让位生命权。”
(责任编辑:王慧芳)
(本文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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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公司版权所有醉驾伤人保险赔不赔 认识分歧导致同案不同判
来源:新浪财经焦点新闻
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有待于调整交强险的经营模式
醉驾出了车祸、伤了人,保险不赔,这是有车一族都知道的“常识”。然而,一部正在制定的司法解释,有望推翻这个已经被人们默认多年的车险“常识”。
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第17条明确: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保险公司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这一条款立刻引发了广泛关注,各方声音莫衷一是。
一些保险业内人士表示担忧。一家大型财产保险公司法务部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扩大了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将导致赔付成本的增加。“如果最终出台的司法解释就这么写,那守法的驾驶人将与违法驾驶人一起,为违法行为买单。”
许多律师和学者则持肯定态度。“保险公司以醉驾为由拒赔交强险,是不折不扣的”霸王条款“。不能为了惩罚醉驾,而忽略对伤者的保护。”云南昆明的律师张宏雷称。
中国保险法学会副会长、对外经贸大学教授陈欣说:“维护公共利益是保险最基本的原则。我觉得征求意见稿这条写得很好,体现了这个原则。”
那么,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到底该不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究竟是什么造成了争议?又应当如何解决争议?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学者。
认识分歧,导致同案不同判
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保监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规定:无证驾驶、醉驾等情形下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仅需垫付伤者的抢救费用,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在醉驾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纷纷援引第9条,拒不赔偿受害人。不过,这个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并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局面。
2010年7月,云南个旧市民王洪醉酒驾车撞上过路行人樊某,致其死亡。半年后,个旧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洪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同时判令为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11万元,王洪赔偿19万多元。
但保险公司不服,认为依照交强险条款不应承担赔偿,于是上诉至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上诉理由,撤销了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同样是醉驾撞上行人,同样是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同样是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4月发生在北京通州永顺北街的另一起醉驾案件却有完全不同的结果。
2011年3月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宣判,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伤者董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近10万元。
研究过不少案例的陈欣告诉记者,各地法院对这类案件的认识存在分歧,有的认定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受害者,有的则认为不应该赔偿。“近几年判决赔偿的越来越多,这是个总趋势。司法解释应该尽快把这个问题明确下来,也便于统一裁判尺度。”他说。
相同内容不同规定,导致分歧产生
交强险条款第9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是争议的焦点。
交强险条款其实是一种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全国通用。前述大型财产保险公司法务部人士称,车主购买交强险,都要签交强险合同。交强险条款作为交强险合同的一部分,对合同双方产生直接约束力。
这位人士还表示,交强险条款第9条的法律依据,是200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这部条例第22条规定,无证驾驶、醉驾等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人士认为,既然交强险条例规定醉驾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仅垫付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在合同条款中写明不垫付和赔偿其他损失和费用,是合法的。保险业内的坚持,并未得到法院和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交强险条例第22条和交强险条款第9条在实务中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浙江省保监局法制处处长陈沁坦言。
北京通州法院法官张若琳分析,交强险条例第22条只是明确了在醉驾等情形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予赔偿,但并未规定对人身伤亡也能免责。
张若琳强调,在没有明示的情况下,要从上位法即道路交通安全法去探究交强险的立法目的。事实上,道交法第76条已有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意味着,只要发生交通事故,不论驾车的人有无过错,保险公司都应当予以赔偿。
应当既保护受害人,又惩戒醉驾
“道交法的本意是从保护受害人角度出发的,如果醉驾事故的受害人无法从交强险中获得赔偿,这就违背了立法保护公众利益的初衷。”张若琳说。
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梁鹏看来,交强险条款第9条是以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不予赔付的手段,来惩戒醉驾者,进而促进交通安全。
“但这种手段是以牺牲受害人的利益为代价的。制度设计完全可以既避免损害受害人的利益,同时又达到惩戒醉驾的目的。”梁鹏表示,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受害人,再向醉驾者追偿,就是很合理的做法。
那么,规定醉驾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会不会起到鼓励、纵容酒驾的反效果?梁鹏认为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
“首先醉驾已经入刑,肇事者是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次,保险公司仅是出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先行赔付,后期还可以找醉驾肇事人追偿,肇事者并不是不赔一身轻,天天有人追上门来讨债,估计日子也不好过。因此,相信真正认清醉驾高成本的人,是不会以身犯险的。”梁鹏解释说。
调整经营模式,实现多赢格局
“醉驾伤人赔不赔,表面看是法律问题,背后其实是经济问题。”陈欣说。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计,2010 年交强险行业经营亏损72.4亿元,运作5年来,累计亏损已达187亿元。赔付水平逐年走高是亏损的重要原因,2010年的赔付比例达到了82.3%。这些数据,从一个侧面解释了为什么保险公司不愿意赔偿醉驾事故的受害人。
按照交强险条款的规定,其费率和赔偿额度都是统一的。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仅为2000元,远不能弥补一次事故的损失。所以,保险公司对交强险不满意,被保险人和受害人也不满意。
专家指出,交强险的经营模式是症结所在。一方面,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交强险要贯彻“不赢不亏”的原则,而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又要商业化运作,矛盾由此产生。
陈欣明确建议,我国的交强险应该走商业化模式,将现行交强险与商业车险合二为一,仅规定赔偿的最低限额,上不封顶。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弥补事故造成的损失,也能增加保险公司的收入,最终形成多赢格局,实现保险的基本功能。“只要能赢利,我想保险公司一定会积极主动地去赔偿醉驾事故中的受害人。”他说。
与醉驾有关的交强险法律法规和条款
道交法第76条摘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摘录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新交强险条款第9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至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驾驶人醉酒的;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原标题:醉驾伤人保险赔不赔 认识分歧导致同案不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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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验证码醉驾伤人保险公司要赔 网友担忧助长醉驾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周妍 马燕 于英杰
[提要]近日,最高法发布征求意见稿,无证驾驶、醉驾等五情形保险公司要赔,有网友担心此举是“鼓励”醉驾。近年来,保险公司在实践层面上逐渐接受了这样一种情况:如果醉驾、无证驾驶出险索赔,交强险可赔付,但追偿成功率只有50%。
第1页:醉驾伤人保险公司要赔 网友担忧助长醉驾
第2页:保险公司先赔再追偿 但成功率只有50%
  到现在 保险公司先赔再追偿,但成功率只有50%
  “起初不少保险公司当了&冤大头&,法院判赔就赔了,也想不到去追偿。”陈先生以自己公司为例,后来是因为从同行处得知他们追偿成功了,才想起来去追偿。不过,由于有的致害人家庭贫困等原因,追偿成功率通常只有50%左右。
  因此,近年来的现状是:保险公司在实践层面上逐渐接受了这样一种情况如果醉驾、无证驾驶出险索赔,交强险可赔付。商业依然不赔。但在法律层面上,一直还没有明文规定。而“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后出险的,一般也是依据法院判例,各家保险公司赔付情况不一。
  对于意见稿的出台,我省保险业内人士认为,这等于首次在法律层面给出明文规定,对实践层面的做法予以了肯定,有法可依。
  江苏省高院
  我省一直判保险公司要赔,不会造成纵容醉驾
  昨日,记者从省高院了解到,对“醉驾”、“酒驾”、“毒驾”以及无证驾驶伤人等情况,江苏各级法院一直是按“保险公司要赔偿”来判决的,同时赋予保险公司追偿的权利,所以对新规定可能纵容“醉驾”的担心是多余的。
  最近,省高院发布了《江苏法院2011年民生权益司法保护报告》。对于赔偿责任,这份报告特别强调,我省各级法院正确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加大对受害人的赔偿保护力度,明确因无证驾驶、醉酒等情形发生的,保险公司除了对抢救费用承担垫付责任以外,还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省高院民一庭法官告诉记者,我省法院这样判决的法律依据,就是《道路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首先保障的是对受害人权益的补偿,这里并未免除“醉驾”等情形下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在作出“醉驾伤人,保险公司要赔”判决的同时,江苏各家法院也注意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根据《道路法》、《侵权责任法》、“交强险条例”等规定,赋予保险公司就“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的人身损害金额,向“醉驾”、“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情形的司机追偿的权利。
  省高院民一庭法官告诉记者,从实践来看,“醉驾”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之后,都会向肇事者追偿,即便肇事者不认账而被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会支持保险公司。最终来看,“醉驾”、“毒驾”等情形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肇事者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一分也不会少。
  数字说话
  醉驾入刑后,我省醉驾下降3成多
  记者从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获悉,“醉驾入刑”以来,我省“酒驾”现象有了较为显著的变化。从去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共查获酒后驾驶6316起,其中醉酒驾驶2391起,较上一年同期分别下降21%和32%;全省因酒后驾驶引发致人死亡数同比下降25.7%。有关人士表示,近年来,“醉驾”等情形伤人保险公司也要赔偿,江苏各级法院一直在这样判决,而从省交巡警部门近期查处的情况看,“醉驾”、“毒驾”等情形一直在减少,可见,此举会纵容“醉驾”、“酒驾”、“毒驾”等不法行为的担心是完全不必要的。
  省高院有关人士认为,最高法院在这个最新征求意见稿中提出,“醉驾伤人,保险公司也要赔偿”,实际上是认可江苏等地法院的司法实践。
  其他变化
  征求意见稿还传出一些好消息
  “认定书”可推翻
  就损害赔偿责任认定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法院应综合分析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认定书、现场照片、鉴定结论、勘查笔录、影像数据及其他证据,根据机动车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原因等因素认定各自的损害赔偿责任。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制作的认定书的,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
  免费搭乘出事可轻责
  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造成试乘人损害的,提供试乘服务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赔偿责任。
  医保外支出可获赔付
  机动车造成人身伤亡的,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项目支出,赔偿权利人请求机动车投保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赔付的,法院应予支持。
  赔偿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将赔偿义务人和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已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且赔偿权利人无异议的除外。
(责任编辑:宁利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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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保重保险服务
有不少小伙伴困惑,如果不小心碰到了车险人伤事故,自己要不要垫付医药费?
如果垫付,自己承担风险,垫的有些钱有可能保险公司不理赔。要是不垫付,对方一个劲在那边骂我,我心里也不好受,好像我这个人怎么怎么样的。
其实最好的解决办法,是让保险公司帮我们把这个医药费给垫付掉。
很多朋友其实不知道,今天小保特意给大家讲一下~
首先,大家要知道,保险公司是有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的,这个可是有规定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这条规定有几个关键词,第一保险公司不是我们叫他就垫付的,是“在接到公案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才会来垫付的,所以报警大家千万不要忘掉。
这一招基本上是强制执行的,如果造成严重后果保险公司没有垫付的,这个处罚很厉害,就是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就直接生意都没得做了。
还有一点我们需要注意的,上面的条款是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只垫付交强险理赔额度之内的钱,交强险医疗费的赔偿额度是一万块钱,所以垫付的最高金额就是一万。
一般在伤者伤情严重,需要较大数额医疗费时,在预估医疗费可能会远远超过1万,且被保险人有责时,根据实际情况垫付,保险公司会同意垫付1万元。若预估医疗费不会超过1万,则视情况垫付元。
这个垫付的医疗费,保险公司是直接打款到医院账户,避免钱被被保险人取走。
那么具体我们该怎么来操作?
1.如果我们是肇事方,想让保险公司垫付
首先跟交警说,我们没有钱垫付医药费,要求交警队向保险公司开具先行垫付的通知书。
交警手上这个小本本里面其实都有的,但是人家也没有主动告诉你的这个义务,我们自己要知道,主动向他提出来,一般都会开的。
然后咱们拿着通知书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见了垫付申请和交警出具的证明,就会垫付的。
2.如果是我们被人家撞了,对面的人不愿意赔钱
那这个可以凭交警部门的证明,医疗单位的这种证明,直接就是起诉到法院。针对这种案件,法院有一个特例的,就叫先予执行保险理赔款,先把钱赔给我们,然后再搞明白到底是什么情况,多还少补。
小保觉得这个还是比较人性化滴~~
有时候我们自己是肇事方,甚至可以让对方配合一下,直接来告我们,这样保险公司的钱肯定就会垫付的出来了,那这也算是一种折中的处理办法。
另外,如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该强制保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这几种情形,则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最后,小保提醒小伙伴,如果遇到上述情况的垫付,不管是保险垫付还是基金垫付,都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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