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安新区社保和贵安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日期必须同时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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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贵安新区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简介:贵安新区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为贵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直属正县级事业单位,以拟订辖区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工作业务规划、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的经办机构。  地址:贵安新区湖潮乡岐山安置点10栋  邮编:550025  电话:(6、308099(传真)  乘车路线:可以乘坐701路公交车到岐山站  网址:http://www.gaxqgjj.com/
  (一)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辖区内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业务。  (二)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社会保障统筹范围,办理全区统筹单位及个人社会保险登记,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承办全区统筹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核定和发放工作,综合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报告和财务报表。  (四)组织实施各项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清理回收各项社会保险欠费,推进全区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五)受理社会保险业务咨询和查询,提供社会保险延伸服务,承办全区社会保险综合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孙少杰,男,1964年10月生,汉族,籍贯重庆市,出生地贵州贵阳,1983年8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在职本科学历。
  83.08 贵州省贵阳市财经学...
分管工作:
主持中心全面工作,负责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资金财务及统计、信息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党务纪检、党风廉政责任制建设、精准扶贫、教育培训等工作。
  刘水波,男,1977年10月出生,汉族,籍贯贵州绥阳,出生地贵州绥阳,
  1999年8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经济学学士。
  99.07 ...
分管工作:
协助孙少杰同志分管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业务工作,负责服务大厅规范化管理、目标绩效考核、精神文明建设、综合宣传、行政效能监察与作风建设、信访维稳、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统战、共青团、妇女、工会工作。
  95.07 贵州省赫章县第二中学高中学生
  96.07 贵州省毕节市公园补习班高中补习学生
  00.07 贵州大学人文学院历史...
分管工作: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中心内部重要政务、事务;负责中心文书处理、会务、信息、宣传、机要、档案、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中心组织人事与劳动工资管理、机关财务工作;负责中心重点工作、行政重要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的协调、督办和督查工作;负责中心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承办中心党支部党务工作、行政效能监察与作风建设。  (二)公积金管理科、社保服务科(合署办公)  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条例》等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及政策;受理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业务咨询和查询;负责编制执行新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负责建立辖区内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按照权限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业务;负责安排购买国债资金、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及资金风险、盈利状况的分析;承办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等。  负责依法办理全区统筹参保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登记,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承办全区统筹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核定和发放;负责受理全区申请退休人员审批业务的初审及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各项社会保险档案资料整理;指导督促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等。  (三)稽核监督科  根据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对中心内部住房公积金和社保业务的监督检查;负责社会保险稽核检查执法工作的计划、部署、检查、监督;负责对新区统筹参保单位及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待遇享受情况的稽核;负责对与新区签订协议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核查和整改;负责协助住房公积金和社保资金的征缴扩面工作和统筹参保单位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追缴工作;负责对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或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督促检查执法;负责住房公积金稽核监管报表的填报;指导督促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监督、核查和整改。  (四)信息技术科  按照国家信息系统管理的规定,负责中心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中心机房、业务专网、办公网络的网络维护及联网计算机电子设备的硬件维护管理和正常运行,确保系统的安全完整;负责中心业务系统、门户网站、1电话咨询平台的管理和维护,确保业务系统和资讯平台时时畅通,门户网站随时更新;负责制定各项信息化管理制度和操作细则,并组织实施、检查;负责社会保障卡的日常业务经办、制卡发行工作;积极配合中心各科室开展重点工作,并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  (五)财务统计科  执行财政部制定的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核算办法,负责中心核算管理办法、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制订;负责各类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收支核算,并按照规定分别建账、分账核算;负责各类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的账户管理、基金预决算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审核、汇总、上报;负责各项社会保险的综合统计和上报工作。  (六) 档案管理科  按照国家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管理好单位的档案;拟定每年的档案管理工作计划,使档案工作有条不紊;组织本中心专兼职档案人员业务培训;集中统一管理本中心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认真执行档案管理的各项制度,做好本中心档案的接收、整理、利用、统计、鉴定、销毁、移交等工作;负责做好与档案有关的文件汇编,基础数据汇编等编研工作,并协助办公室做好本中心历史沿革、大事记等档案信息开发利用工作;指导本中心各科室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接收上级主管单位和同级档案部门的业务检查、督促、指导,积极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按规定向新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应进馆的到期档案。  (七)大学城管理部  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条例》等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及政策;受理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业务咨询和查询;负责建立大学城及周边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按照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转移、信息变更;按照权限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等业务。负责依法办理大学城及周边参保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登记,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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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安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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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贵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贵安新区直管区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贵州贵安新区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新区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调出贵安新区范围或出国(境)定居的;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八)职工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患重大疾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九)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承租自住住房,月房屋租赁费用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  (十)职工为无房子女购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购房资料,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一)职工住房拆迁补偿购买住房的;  (十二)经新区公积金中心同意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进行个人账户注销登记。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六条 单位及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单位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七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行为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提取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额。  第八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申请办理一次提取业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应还款本息额。  第九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五)、(六)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进行个人账户注销登记。  第十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依据民政部门和职工单位证明提取相应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成员提取总额不应超过重大疾病治疗费用(以医疗发票准)扣除医保补贴后的余额部分。  第十二条 职工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配偶支付住房租金的每年可申请办理一次提取业务,每次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当年住房租金实际支付额度。  第十三条 职工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购买自住住房总额的80%。  第十四条 职工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以产权调换方式为拆迁补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应补差价部分。  第十五条 职工除进行个人账户注销登记提取的以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至少保留不低于100元账户余额。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实施细则提取条件,但尚未还清本人在新区公积金中心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七条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时,如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后,方能办理提取和账户注销手续。单位无力补缴职工自愿放弃或职工主动放弃单位欠缴给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本人需填写新区公积金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并加盖手印后方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职工,除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新区公积金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外,同时应根据提取原因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其配偶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以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第十九条 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必须由受委托人持委托人亲笔签署的由新区公积金中心统一印制的《个人业务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新区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第二十条 单位统一办理职工提取的,应由单位出具新区公积金中心统一印制的《单位业务委托书》,由单位经办人(被委托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到新区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本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购房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房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廉租住房的,提供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据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提供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交易契约原件及复印件、交易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房时间以交易契税发票时间为准;  (三)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算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工程预算表》原件及复印件;  (五)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大修证明)及《工程预算表》原件及复印件;  (六)《工程预算表》须由具备资质的人员或单位出具。  第二十二条 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提供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借款合同》原件、当前贷款余额表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人事局、劳动局等有关部门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调出贵安新区行政区域内或出国(境)定居的,提供调动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户口迁出证明或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民政、劳动社保、单位、职工所在社区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职工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患重大疾病(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须提供二等甲级以上医疗部门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医疗费专用发票、已报销凭证等;同时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彼此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及职工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提供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证明和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有效房屋租赁付款凭证。  第三十条 父母为无房子女购房的,提供子女在父母工作所在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购房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公安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彼此关系的有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拆迁补偿的需提供经房屋产权部门认可的购房支出凭证或提取申请人的《拆迁补偿合同》(协议书)和拆迁部门开具的补偿凭证;产权调换的需提供房屋产权部门认可的购房补差金额凭证或申请人的《拆迁补偿合同》(协议书)和拆迁部门开具的补偿凭证。  第三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人出具了《公证书》的按《公证书》办理;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人有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简称:“离岗退养”),是企业处理与职工劳动关系的一种方法,不属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待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按照退休人员公积金提取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职工所购住房为本人单独所有的,不得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五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当提供本实施细则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经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实后加盖单位公章,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职工持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3日内予以办结;对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或不完整的,工作人员必须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职工应提供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本提取支付原则上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在资料齐全时应提供提取本人的银行卡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单位或个人制造虚假证明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新区公积金中心将责令其限期退回所提款额及产生的收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如遇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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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缴纳的公积金能在贵安新区申请贷款买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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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缴纳的公积金能在贵安新区申请贷款买房吗?如果可以的话需要什么申请条件?请详细的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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