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九十年代单位集资建房和商品房区别需要哪个部门审批,办哪些建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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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资建房,需要办理哪些建房手续?
请教律师,我单位为股份制企业,企业有一块地,准备集资建房,拟建小高层,请问需要办理哪些建房手续?谢谢。
提问者:***时间: 09:06:10地点:4个回答
你好 需要到当地的城建局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再办理相应的许可
你好:土地部门批准手续,规划部门手续。
你好:去政府办手续
需要到当地的城建局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再办理相应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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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静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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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建房郑州解禁????8单位集资改造危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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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郑州市房管局透露,郑州有8家单位正在尝试以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的模式改造本单位的危旧房,采用这种模式改造危旧房在全国还属首次。 &p&&/p&&p&  郑州市房管局开发办的负责人介绍,这种模式是指单位的危旧房拆迁后,由单位职工全额集资开发成新房,再出售给本单位的职工,享受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p&&p&  据了解,以前郑州市单位家属院内处于危旧状态的房屋,单位如果想要拆掉重建,要经过规划部门的审批,最重要的是建成房屋后要面向社会公开销售。而如果开发商要进行改造开发,则要通过“招、拍、挂”的方式拿地,而且建设规格都得由规划局审批。此外,开发商建设的这种房子能否按照市场价格出售,政策上还处于空白状态,而且也不一定能让原来单位的职工受益。因此,郑州市房管局尝试采取职工全额集资的方式改造这些单位的危旧房。&/p&&p&  “有8家单位已经通过了审批,进入了前期的试点工作。”郑州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说,郑州市房管局还没有下发关于单位危旧房以集资建房的方式改造的明确办法,这只是一种尝试,因此暂时不便公布这8家单位的具体名称。&/p&&p&  “如何界定危旧房,目前还没有详细的标准。”郑州市房管局开发办的负责人说,这8家试点单位的危旧房都是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兴建的,影响了居住。根据粗略的统计,目前郑州市有350万平方米这样的危旧房。&/p&&p&  据悉,这种单位集资改造房将参照特困企业集资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定价和分配方法。由于省去了土地出让费,这种房子的价格将比经济适用房还要便宜一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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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持续走高、个人集资合作建房在全国频频碰壁,曾经被叫停的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再次引起了社会关注。&p&  今年年初,广州市宣称对此类住房“开禁”,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的《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也被普遍看作是对单位自建房的默许。&/p&&p&  而在郑州,昨天,记者从市规划局获悉,郑州市体育局危陋住房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前公示已经结束,具体规划正在审批中。这是今年郑州市政府批准的一项新政策:郑州市体育局、郑州市机械研究所等7家单位的危陋住房被列为改造试点,单位可采取全额集资的办法进行改造,危陋公有住房改造与住房货币化分配相结合,以房改带危改,以危改促房改,改善职工居住条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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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现状&/strong&&p&  &b&单位集资建房,对困难企业留“口子”&/b&&/p&&p&  “单位集资建房,只对困难企业留‘口子’。”据郑州市房管局房改督导处处长钱庆奎介绍,从1999年1月起,郑州市就已停止党政机关单位集资建房,困难企业经申报、认定、审核、批准等有关程序后,才能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经济适用房。&/p&&p&  按照郑州市的规定,困难企业指“简单维持生产、连续3个月不能正常发工资,或处于停产、半停产、不能生产状态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自有土地指困难企业于2002年12月底前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自有生活用地。企业申报集资建房时,必须同时提交“困难企业认定表”和近3年的审计报告。集资房建成时,按5项因素(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计价出售,职工应缴纳的购房款,比经济适用房价格还低,这部分差价,视为职工应享受的住房货币补贴。&/p&&p&  钱庆奎说,企业建房与住房货币化政策相结合,实际是在用土地进行暗补,这样做一方面房屋售价远低于商品房或社会建经济适用房,职工买得起;同时也减轻了企业压力,不用再对职工进行住房货币补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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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困难企业集资建房分配公开、透明&/strong&&p&  “刚搬进来时,感觉屋子太亮,好几天都睡不着。”3月22日下午,66岁的马秀云老人听说记者是去看他们集资建的房子,非把记者拉到她一楼的家里坐坐。&/p&&p&  马秀云老人是原郑州国棉一厂的老职工,从上个世纪60年代起,全家人就挤在厂里十几平方米的宿舍里,没有厕所、天然气和暖气,“咳嗽一声,隔壁都会有动静”。2004年,通过厂里集资建房,马秀云老人一家终于搬进了新房,双气、三室一厅110平方米。&/p&&p&  与马秀云老人一起搬进新家的,还有408户郑州一棉职工。郑州一棉有限责任公司房改办主任武红云介绍,1993年至2004年,单位先后在自有土地上进行了6次集资建房,建成15.9万平方米,解决了2021户职工住房问题。&/p&&p&  据了解,郑州一棉集资建房、分房的文件全部由职代会通过,按工龄、以前住房面积、职称等标准,通过审核、评分、公示三步分房,全部公开、透明,从来没有职工因分房不公闹过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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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3年解决9789户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strong&&p&  为防止变相开发商品房,郑州市对集资建房实施全程监督,实行三控,即控供应对象(本单位的住房困难户和无房户)、控建房标准、控集资标准。&/p&&p&  钱庆奎说,建成的住房,必须出售给单位原集资人员,特殊情况需调整的,要由原集资人员申请、单位同意并报郑州市房改办批准。建房的集资款,要全部存入郑州市房改办指定银行,分次集资的,首次集资款不能低于全额集资款的一半。使用集资款要根据投资计划和施工进度,由企业向郑州市房改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划转。&/p&&p&  据统计,郑州每年的困难企业自建房约40万平方米。2006年,郑州市共批准了郑州国棉四厂等11家困难企业自建房。2004年至2006年,郑州市共批准困难企业集资建房面积为86万平方米,解决了9789户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p&&p&&b&&/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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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新政&/strong&&p&  &b&危陋住房改造 “试水”单位集资&/b&&/p&&p&  两天前,作为职工推选的代表,老李参加了本单位危陋住房改造的座谈会,讨论具体的改造方案。&/p&&p&  今年春节后,这已经是他们单位第三次开会进行类似的讨论。讨论后,职工代表在单位公示了会议内容,让单位职工提意见。之所以这么慎重,是因为这次改造牵涉到老住房拆迁的补偿,以及建成后如何在职工内部分配的问题。&/p&&p&  钱庆奎说,经郑州市政府批准,目前,共有郑州市机械研究所等7家单位被列为危陋住房试点。这些单位危陋住房的改造将与房改政策结合,由单位拆迁危旧房屋,采取“以房改带危改,以危改促房改”的办法,由本单位职工全额集资建房。&/p&&p&  被列为试点的房屋,大多建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在福利分房时代结束后,通过房改卖给了职工个人,现在很多已成为危房,但开发商因成本大、无利润不愿介入,单位又无法单独拆建。按要求,经鉴定确实影响安全居住的,才可以进入改造试点。&/p&&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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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具体规定即将出台,成功后全市推广&/b&&p&  据透露,这个探索如果成功,将会在全市推广,目前,郑州市这样的房子约有350万平方米,其中部分已成为危房。&/p&&p&  这些试点单位危房改造工作已经起步,开始了前期的规划勘测和报建手续。记者了解到,今年春节后,一些单位的危陋住房改造规划正在审批中,还有几家单位到规划局咨询后,也在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将危陋住房改造与集资建房、住房货币化补贴相结合,是郑州市准备探索的一条新路。”钱庆奎说,住房货币化分配是全国房改的一项重要举措,目前,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已全面实施,但企业住房货币化补贴实施困难。&/p&&p&  据介绍,危陋房屋改造也是集资建房的一种形式,但比较符合郑州市的实际情况。目前,郑州市房管局正在加紧制定相应的指导文件,草案已经基本完成,一经批准即可实施。按照该文件要求,企业申报单位危陋房改造时,必须出台经本单位职代会通过的《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同时,在上报的《集资建房方案》中,要明确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具体内容,报郑州市房改办备案。&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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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政府部门和试点单位心里也没底&/strong&&p&  危陋住房改造只是“摸着石头过河”,虽然在政策层面没有问题,但能否成功,政府部门和一些试点单位的负责人心里也没底。不过,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集资、拆迁补偿和房屋建成后的分配上,各单位内部仍存在争议。&/p&&p&  据了解,7家试点单位执行的建房程序基本相同,即单位内部先确定危房改造的负责人和机构,在向政府部门进行报建的同时,草拟出具体的拆迁补偿和分配方案,由职代会进行讨论。通过后,再挨家挨户向原来危陋房屋的房主征求意见。&/p&&p&  这些草拟的方案中,原有房屋拆迁补偿的办法也不完全一样,有的是按1∶0.7,也有的是按1∶1,或1∶1再加额外的经济补偿。哪些职工有集资购房资格,划定的条件也不一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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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争议&/strong&&p&  &b&职工:只要老百姓能得到实惠就行&/b&&/p&&p&  “我们单位不是特困企业,但飙升的房价使我们还是买不起房。”郑州一国企女工齐雪说,现在老百姓买套房,要掏出半辈子的积蓄。“郑州要是允许集资建房,房价肯定能回落不少。”&/p&&p&  “老百姓得到的实惠更多。”在郑州市某事业单位工作的李浩峰认为,单位集资建房能解决老百姓住房难题,还能平抑房价。郑州市应该征集民意,进行试点。在上世纪60年代建的房改房中居住的王秀凤,则希望危陋住房改造试点能获得成功,这样,早些年建的老房子,就有办法延续“寿命”了。&/p&&p&  郑州市一大型国企负责人坦言,这个政策对职工来说是好事儿,但只针对困难企业,覆盖面有点窄,就算政策放开,单位也需要有合适的地才行。并且企业自建房一次性投入大,建房程序复杂,耗费的精力多,不太符合企业的管理成本。&/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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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开发商:集资建房是“房改的倒退”&/strong&&p&  今年3月,面对广州市政府对企业集资建房“开禁”的表态,广州市和广东省两级房地产协会先后通过媒体进行了质疑。&/p&&p&  广州市房地产协会认为,单位集资建房是变相的“福利分房”,这些单位以极低代价拿到土地建房,并低价销售,对房地产商有失公平,也损害了那些没有单位自建房的公民的利益,是“房改的倒退”。&/p&&p&  广东省房地产协会也表达了对广州市房协的支持。该协会批评金鹤苑小区:号称是经济适用房,但其分配过程,基本由企业一手掌控,成为单位内部的福利分配。&/p&&p&  昨日,记者联系了几家房地产企业的负责人,但他们都表示郑州的房价与广州的房价无法相比,且郑州没有出台类似的政策,婉言谢绝了采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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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  针对一些地区出现的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行为,2006年建设部会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曾联合发布了 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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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一些地区出现的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行为,2006年建设部会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曾联合发布了&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明确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我们抛开这一现象,单从税收的角度来考虑,&集资建房&税收问题又该如何对待呢?
  目前,有关&集资建房&征税的说法不一,尤其是多年来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就&集资建房&是否征税做过明确的规定,这样各地在执行中掌握尺度也有所不同。为了便于理解,笔者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对&集资建房&征税与否做一下分析。
  所谓&集资建房&,是建房单位向集资者筹集资金建设住房的一种形式,分&集资&和&建房&两个环节。&集资&是由集资者个人出资,单位集中管理,作为建房的资金来源;&建房&是由单位向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集资建房&,经审查批准后发给《集资建房许可证》,建房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计划、立项、土地使用、规划审批等手续,房屋建成后按事先约定进行分配。
  关于纳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同时,《》()规定,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缴纳营业税。此外,国家为了配合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在1999年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为了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2007年2月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l3号)明确:一、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三、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 ()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综合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笔者认为&集资建房&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均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即&集资建房&房屋建成后,凡单位为集资者办理房屋产权手续,集资者拥有全部产权或有限产权的,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凡单位不与集资者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但集资者具有永久使用权的,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而对于符合当地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的,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集资建房,经地税机关审核后,暂免征收营业税。如果单位以低于建造成本价格福利分房,那么职工所获得的差价部分要按照财税[2007]l3号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咨询热线:400-676-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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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谁也不能保证自己买到的房屋,之后不会转让给别人,对于购买集资房的人来说也是如此。如果是过了一段时间后,可能就会想要出售自己的集资房。那么他们最关心就是集资房能不能买的问题了,而对于买集资房的人来说,他们最关心的就是买集资房要注意什么问题!下面找法网小编给大家整理集资房方面的知识供大家阅读参考!
  能上市买卖吗?
  按照法律的规定,某个物品能不能上市买卖,主要看的是两个条件:第一,转让物品的人是不是有权转让物品,也就是说,转让人必须具有物品的;第二,转让的物品是不是法律禁止转让的对社会有危害的物品,也就是说,法律禁止转让的物品是不能转让的。
  因此,集资房能不能上市买卖,也取决于上述两个方面:
  1、集资房不是法律禁止转让的物品。一般来说,法律禁止转让的物品都是对社会有危害的,比如毒品、枪支等等。集资房是用于日常居住的,不属于法律禁止转让的物品。
  2、集资房的转让人必须享有集资房的产权。产权就是所有权,从法律角度来说,拥有物品的所有权的人才能处分物品,没有所有权就不能转让物品。因此,集资房的转让人必须享有集资房的产权时才能转让。
  综上说书,集资房是可以上市买卖的。但是,集资房上市买卖是有条件的。
  购买单位集资房应注意什么事项?
  1、集资房多为村委会与开发单位合作建房。据了解,从日后,政府部门不再审批合作建房,即便是在政府规定的红线范围内,集资房项目也大多没有经过正规的报建程序;同时,集资房的开发单位多数无开发资质。
  2、集资房无正规楼书。集资房楼书多是一纸宣传单,一般不标明开发单位、建设设计单位,传单采取沿街散发形式。
  3、集资房无正规预售合同。售楼员出示的购房协议书是开发单位与村委会联合印制的,并非正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集资房多由村委会自行印制。在看房时,售搂员会告诉购房者签了合同后,发楼房使用证,但事实上,这个证是村委会与开发单位自行印制的,并无法律效力。
  5、集资房多未补交地价。售楼员也表示,他们是先建房后办报建手续,日后购房者补交地价后,即可办理房产证。
  6、集资房遇拆迁有风险。售楼员一般会告诉购房者,他们的楼盘永远不会拆迁等。
  7、集资房价格便宜但不能办按揭。
  8、集资房品质较商品房稍低。楼房做工较粗陋,多为毛坯房,少数有简单装修。
  9、集资房从单体楼向小区发展。早期楼盘多无社区,但南山、宝安均有多个集资房楼盘成片开发,部分社区规模与本地商品房不相上下。
  10、集资房自有配套不多。多无会所,个别规模较大的社区自有配套较好,有电梯,绿化率也很高。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购买单位集资房需注意什么?&的全部内容,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拥有完全产权的是可以买卖的,在买集资房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上述所说的事项!今天的内容就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集资房买卖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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