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位的注册资本金可以退还给出资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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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变更出资人吗?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变更出资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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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受公司法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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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问题?
一家民办医院(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性质),因法定代表人被判刑,其本人不愿意签字,但董事会考虑医院开展业务需要已经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能否变更?
地区:北京-西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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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说应该是法定代表人变更,先由本单位的决策机构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定,再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其间要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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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变更出资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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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出资协议应该怎么写好,与企业单位的有何区别
您好,鉴于委托代为起草,或在自行起草前就出资具体情况及其中权利义务详细咨询律师,避免日后的法律风险。
我购买了一所民办学校60%的股权,后与出让方产生合同纠纷,但通过诉讼,法院还是确认了我的60%出资份额。但教育主管部门一直不予核准我为举办者,理由是核准举办者《民办教育促进法》有程序规定。像这种情况,我能否通过法院申请,以法律手段强制要求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谢谢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学校并不是企业,并不是按照出资比例决定谁是举办者的。若要成为举办者,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明白么?
我是一所正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幼儿园,是否应该按照居民供暖标准缴纳取暖费,而不是门市房个体商户的价格标准,因为我园的水电都是居民的标准
你好!你好一般收取是按居民性住宅还是非居民性住宅进行收取的,只要符合居民性住宅,应该按居民的收取,详询物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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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出资人,想退出,怎么办
我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出资人,想退出,怎么办
提问者:wl1395***时间: 13:56:43地点:1个回答
企业是什么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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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可以向当地消协投诉。
回答:如你所述,如无其他情节的,装修公司涉嫌违约的,后果严重的,可以解除合同。
回答:拆迁补偿是向房屋所有权人发放的,补偿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回答:不合法还是要承担对人造成影响的损失和责任的
回答:是可以起诉的。
回答:在事故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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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由监狱提出减刑申请,法院裁定。
回答:是没有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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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是可以报警的。
回答: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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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是会行政处理的。
回答:是不属于的。
回答:可以向上级部门投诉。
回答:是没有责任的。
回答:可以报警。
回答:可以报警。
回答:可以向学校领导反映的。。。。。
回答:应该向法院提供对你有力的证据。。。。
回答:是可以报警的。。。。。
回答:你好,如果是因公受伤,是可以申报工伤的,必经你还没有真正离职。
回答:由雇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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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是有义务赡养的。
回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回答:可以报警。
回答:是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如属于是可以主张赔偿的。
梁静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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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法律知识:    案件基本事实  原被告于1993年在工作时相识,日登记结婚,两人均为再婚,婚后未再生育子女,双方现已分居两年多。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提出分割被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被告拥有的41.339%的股权。经查明,根据《x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股东出资证明书》记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日登记,注册资本600万元,被告以经济补偿金出资36万元、以货币出资211万元,被告的股东出资金额为247万元,占比为41.339%。日,xx市民政局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并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为本案被告蒋某,开办资金为600万整,业务主管单位为xx市卫生局,有效期为日至日。日,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蒋某名下的x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1.339%的出资。  被告辩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民办非企业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被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下的41.339%的股份的股权不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不可能分割的,根本不属于、不具有个人或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且双方结婚后一直实行AA制,2007年被告出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时,原告转账的100万元为借款,并已全部还清。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被告是否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婚前所得财产的归属。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被告没有签定财产协议,没有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属。因此对被告要求按“AA制”分配夫妻财产的请求不予采纳。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被告名下41.339%出资均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股权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律师说法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资时间及成立时间均为2007年,原被告登记结婚时间为2001年,因此被告名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1.339%的出资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原被告共同共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民办非企业性质并不影响原被告离婚时对出资份额进行分割,因此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后,平均分割各占50%。  法律链接: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完)  作者:何永萍  法律帮助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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