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无经济收入,也名下无任何财产如何被强制执行?,有无强制父母垫付的规定

成年人交通事故肇事法院已经判决生效但起无能力赔偿其父母经济很好有没有连带责任~请教各位好心人_百度知道
成年人交通事故肇事法院已经判决生效但起无能力赔偿其父母经济很好有没有连带责任~请教各位好心人
我父亲被一男子开无牌新面包车撞成重伤.一个月后清醒成植物人.过不久不幸去世.从始至终肇事方都没出过钱.法院判决生效.现在肇事者本人躲了.20多点岁结婚不久.也没有什么财产可执行.其父母有连带责任吗?或者这种情况有什么好的方法能处理.跪求好心人 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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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1第2款规定,“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据此,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父母的财产,或另行起诉,请求判决其父母履行垫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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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既然已经判决了,只能按照判决书执行,父母根本不需要为成年子女承担连带责任。年满18周岁就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了。而且法院也根本不可能执行案外人的财产。因为判决书并没有他父母的名字,也没有判决他父母承担连带责任啊。执行庭只是执行判决书,不可能随便执行他人的。
只要对方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他父母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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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报案例:成年大学生伤人应该由父母对赔偿买单。与婚姻法矛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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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法院报公布的一个案例,成年大学生伤害他人,法院判决成年大学生的父母买单。这样的判决与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冲突?如果这个判决的理由成立,那么成年大学生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是否应当支持?
附:相关法律条文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61.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成年大学生伤人入狱后被诉赔偿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父母垫付
作者:记者 王 鑫 通讯员 贺晓琼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8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两大学生因情感纠葛故意伤害致残后果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决侵权行为人被告钟某赔偿受害人原告景某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8676元,并同时判决被告钟某的父母对上述款项承担垫付责任。
  钟某是成都某大学的学生。日晚,其因认为景某抢了其女友,将景某约至一茶楼。后双方言语不和,钟某抽出随身携带的甩刀,将景某腹部、颈部刺伤,致景某左肾被切除、气管破裂等,后经鉴定为五级伤残。案发后,钟某的家属代其赔偿全部医疗费1.3万余元以及其他赔偿金6000余元,共计两万元。今年3月,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依法从轻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三年。5月26日,受害人景某又将钟某和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钟某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并要求钟某的父母承担全额垫付责任。
  原告称,其出院后,钟某及其父母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其余大部分赔偿费用经多次催收,3被告均不予支付,无奈之下只好起诉到法院。而3被告均辩称,钟某案发时已满20周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本人依法应承担因伤害而引发的赔偿责任,且其本人也表示出狱后将分期付款赔偿景某,不同意由钟某的父母垫付。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父母应承担垫付责任
作者:本报记者 王 鑫 本报通讯员 贺晓琼
人民法院报
  该案的主审法官龚晓明说,依照法律规定,钟某的父母应对钟某民事赔偿中确定的款项承担垫付责任。这可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受害人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渠道得到及时的救济、赔偿。
  龚晓明说,该案中钟某与景某之间的纠纷,虽然钟某已因刑事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景某受伤致残系钟某故意的行为所致,钟某在主观上具有过错,且其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直接导致景某身体受到伤害致残,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依照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景某要求的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的规定,钟某致人损害时虽已年满十八周岁,但生效判决已认定钟某是大学学生,钟某及其父母在案件审理中也均未提供证据证明钟某有经济收入。钟某现在监狱服刑,没有经济收入,而相关证据也证实钟某的父亲系国家干部,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其与钟某的母亲以垫付有困难为由拒绝垫付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原告景某请求钟某支付的赔偿费用由其父母承担垫付责任,法院予以支持。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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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认为:判决不妥。成年子女的侵权后果不应当由父母承担垫付责任。
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强制让父母为年满18岁的人承担责任--哪怕是所谓的垫付责任,我认为也违背民法通则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
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认为父母对成年子女没有抚养义务(哪怕是正在上学的子女),是回归民法通则关于公民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规定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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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财产如何保护?
制图/武亚新
  现实中,年幼或年迈体弱脑衰,抑或罹患精神、肢体残障的人,其财产权益遭受侵犯的事件屡见不鲜。因此,就需要确认其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有监护制度,须对他们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
  案例1.监护人损害子女利益处理房产无效
  2003年3月,林女士与丈夫协议离婚时约定:未成年女儿小木由林女士抚养,夫妻共有房屋归林女士居住,待女儿18周岁时房屋产权归女儿所有。但同年12月,购房人叶某在明知房屋产权归属约定后仍同意以12万元价格购买该房,并预付11万元且暂时保管房产证,待小木满18周岁后再过户并支付余款。当时,小木也在协议上签名。2008年末,小木已满18周岁,叶某多次催要房屋过户后无果,遂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该购房协议无效。
  案例2.将智障丈夫房产据为己有被判无效
  日,张某与比她年长10岁的智障男子王先生结婚。婚后次日,张某就以配偶身份将属于王先生婚前个人名下的两套房屋产权,分别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以及夫妻两人名下。之后,她以其中一套房屋产权所有人的身份,向银行贷款60万元。王先生的妹妹发现嫂嫂有“侵吞”财产的反常行为后,以王先生监护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张某与王先生之间就上述两套房屋的赠予行为无效,并将产权恢复至王先生一人名下。上海市松江法院于同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监护人的诉请。
  案例3.老年痴呆无法提款监护人起诉获胜
  2008年下旬,时年84岁的孤寡老人胡阿姨因患阿尔茨海默氏(俗称老年痴呆症)等病住院。胡阿姨曾于8年前分别在当地两家银行存入3笔共计3万余元的定期存款。2004年4月上旬,胡阿姨所在居委会曾出具指定其妹妹阿华为胡阿姨的监护人的决定书。当阿华为交付胡阿姨医疗费,持存单到银行提取已到期存款时因未能提供密码遭拒。后阿华以胡阿姨名义诉至法院。静安法院一审判决两大银行支付胡阿姨存款本金共计4.19万余元。
  ■专家说法
  主持人:
  本报记者 郭玉红 赵野
  嘉宾:
  白银市平川区检察院检察官 邵华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贾立军
  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邱剑明
  主持人:哪些人属于被监护的人群,我国法律对此是如何界定的?
  邱剑明:我国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不具备完全的、独立的行为能力,也即承担责任的能力的人,是需要被监护的,法律称之为被监护人。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身体有缺陷的人(聋、哑、盲人等)以及间歇性精神病人(完全精神病则被归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已满16周岁并且以自己劳动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人,不在其中。 综上所述,可以简单地理解为,以下这些人不能独立承担责任,需要监护人的监护:①不满18周岁的人(不含年满16周岁且有工作的人);②残疾人;③患有精神病的人(无论是完全的精神病,还是间歇性精神病)。
  贾立军:在生活中,常有人因为遗传或遭受某种强烈刺激,精神异常,导致处理自己财产不当,伤害家人和他人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此,就需要确认其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此加强对其的监管,这也是一种对被申请人和社会有益的方法。这里就需要法律规定的一项特别程序,即宣告程序来确认。至于10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须申请法院认定其民事行为能力。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如果此类人因为精神病等原因丧失行为能力的,也应到法院走特别程序,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邵华:我们谈谈申请确认程序。首先,须被申请人已成年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因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全部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须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仅指被申请人的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具体应包括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与被申请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朋友。同时,申请人申请时须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且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一经判决,则为终局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持人:哪些人可以成为被监护人的监护人,这一身份又是如何产生的呢?法院有此职权吗?
  邵华:简单来说,监护依设立的方式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无论是否离异均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则按照以下顺序,由其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首先是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然后是其兄、姐;此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也可以。对于没有上述明确规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于精神病人,法律规定其监护人的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若无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邱剑明: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诉诸法院裁决。同时,我国法律规定,如果父母双亡或确实无法履行法定监护职责的(服刑、植物人等),由其直系亲属代行职责。如果同时存在两位或两位以上的符合监护条件的亲属出现,法院也可以指定。如果被法院指定的人不很好履行监护职责的,法院有权再行指定其他人担任监护人。另外,如果无亲属符合条件的,法院可以指定孩子所在的学校或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行使监护权。至于申请人对法院确定的监护人持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申请变更监护人。
  贾立军:有关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内容主要基于以下6项规定: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尤其注意,不是为了被监护人利益的,不得处理被监护人财产,否则,该行为无效。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可起诉追究其责任或撤销其资格。特别注意,追究监护人责任的普通程序之诉与变更监护人的特别程序之诉应分别审理。此外,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主持人:基于如上法律规定,我们结合案例来谈谈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保护问题。
  贾立军:案例1中,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案涉房屋将来归小木所有,合法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故林女士不得擅自处理被监护女儿的财产。协议中虽有小木签名,但当时她未满18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叶某明知此房屋的产权约定,且产权登记在丈夫名下,却没有向原告请求追认,因此,该购房协议无效。而案例2中,张某在完婚次日就将智障丈夫名下的两套房产转到自己名下,并以房产所有人的名义向银行贷款用于生活花费。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作为王先生监护人的妹妹也是有权提起诉讼来保护王先生的合法权益。
  邵华:对于案例3,胡阿姨患病之前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居委会有权指定监护人。胡阿姨所在居委会依法召集了其亲属、原所在单位、社区民警进行协商,并作出指定监护决定,由阿华担任监护人。现该决定书早已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阿华作为监护人提取被监护人存款,是履行监护职责也是其监护的权利。  (原标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财产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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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18岁以上青年遭诉讼其父母要付民事责任么_百度知道
18岁以上青年遭诉讼其父母要付民事责任么
我有工作但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名下无任何财产,暂时支付不起任何费用,着样的话,其父母还要承当民事责任吗?
经济收入和经济能力是什么意思怎么定义,请举列说明?经济收入? 生活的主要来源经济能力? 偿还能力
有生活的主要来源现无偿还能里呢
我有更好的答案
《民通意见》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侵权时已满18的,原则上应该本人赔,无收入的,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可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 此时抚养人承担的是替代责任,也就是上面说的“垫付”,抚养人“垫付”以后取得追偿权,以后等行为人有钱了,可以要行为人还,行为人是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而抚养人不是。 抚养人承担的责任是替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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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是有财产的,那就是家庭财产中的你的合法享有的份额.一般都是放在自己父母名义下的,你要赔,就用父母的财产赔啊,这是有道理的.其次成年人要责任自负啊,不能由他人清偿,除非他人同意,包括你父母
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上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你不是这两种的话就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必须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的。这么说明白???民通意见》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侵权时已满18的,原则上应该本人赔,无收入的,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可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 此时抚养人承担的是替代责任,也就是上面说的“垫付”,抚养人“垫付”以后取得追偿权,以后等行为人有钱了,可以要行为人还,行为人是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而抚养人不是。 抚养人承担的责任是替代责任。被告是你,你的父母不是诉讼关系当事人,当然不需要承担责任。至于你所说的无财产的情况,在执行时可以向父母借,日后归还。但是法律意义上的责任承担者是你,不是你的父母。诉讼是相对的,当事人是你,在诉讼法律关系中责任承担者是你。
被告是你,你的父母不是诉讼关系当事人,当然不需要承担责任。至于你所说的无财产的情况,在执行时可以向父母借,日后归还。但是法律意义上的责任承担者是你,不是你的父母。诉讼是相对的,当事人是你,在诉讼法律关系中责任承担者是你。
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上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你不是这两种的话就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必须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的。这么说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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