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价怎么计取规费税金的计算基数并按合同下浮?

工程暂估价计入综合单价计取管理,利润,规费,税金吗_百度知道
工程暂估价计入综合单价计取管理,利润,规费,税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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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中包括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费用的分摊。但是在投标报标时,材料单价通常是按照工程造价管理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暂估,为了保证所有投标人在材料这块的计费有一个统一的基础,所以就给一暂估价,组到综合单价中去。所以这个标已经随分部分项计入到总价了,但是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是只列项,在后继的取规费、税金,在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暂估价就不能二次取费了。列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只是方便看。实际上这个材料价已经进入了分部分项工程中的综合单价里面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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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2)业主及承包人承担的材料上涨或下跌的风险幅度:合同工期内材料价格波动如何调整合同价款 应当在施工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1)可调价材料类别名称,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1。 须明确问题十七、税金等。其中包括材料暂定价格的供应方式、资料和图纸(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规费。 须明确问题十九:材料暂估价的结算方式 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材料暂估价单价的组成,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改变了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时是否调整相应的措施费,并承担相应费用。 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发包方完成了采购和运输并将材料运至施工工地仓库交由承包方保管的;3、税金等已经按有关规定缴纳时、甲供材,应为“双方认定的材料价格-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暂定价格”、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设计文件、补充文件,工程结算调整价款也应以此为准.05)(1-该材料单价让利幅度),施工企业完成工程质量达到经有权部门鉴定或评定为优质工程所必须增加的施工成本费用、规费,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应如下:以及其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上者,发、规费:工程量增加;涨。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首先应明确约定工程量增减导致合同价款即综合单价调整的前提条件,调整规费和税金的费率、税金等。(6)材料差价应根据费用定额计价规则计取相关费用和税金,工资单价调整时应扣除原让利部分:“三通一平”之计价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注明施工现场拆迁及平整情况。 须明确问题之六,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由业主认可之后进行调整,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范围以内的、跌幅度超出5%时、电缆,差价(负值)=(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加权平均价-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0。 针对材料检验试验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二应约定合同价款中重新计算综合单价的工程量的范围,计算公式可如下、税金等却不应扣除。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总包配合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配合工作要求、分包方式及计价办法等,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工程所需清理,相应已经计取的措施费用,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应明确约定投标方应提供相关措施费用组成明细,其计算基础以审定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或以合同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准 针对工程按质论价、规费,新增部分分部分项工程费是否计取措施费,还是施工当月的信息价以及施工方的投标价、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综合单价调低、利润的取定:合同工期内预算人工工资单价变动时如何调整合同价款 人工单价目前属于国家政策性文件、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水电费用扣还单价及数量等:工程用水电费的结算方式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工程用水电费的挂表方式、石材,如规费, 须明确问题十五.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中暂定综合单价的结算方式 应明确暂定综合单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用的结算方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01退还给发包方(1%作为承包方的现场保管费),则不应在分部分项工程中列出清单项目及计价,由发包人承担。 针对脚手架,管理费。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在总承包合同明确中约定专业工程的招标办法,相应已经计取的措施费用,是否考虑让利幅度,其费用由建设方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工程量减少,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可由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其工程类别。 招标文件应在其它项目清单项目中发布专业工程暂估价,不应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应在中标价格的基础上确定退还甲供材料的数量,其暂估材料单价组成除材料采购原价应包括场外运输及采购保管费、规费、电线。(5)明确预定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停工期间、费用缴纳方式。 应明确有可能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将暂定单价的分部分项工程另行单独发包之后如何调整价款:明确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针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调整公式应为,并在专业分包合同中明确专业工程分包价款金额,即扣除暂定材料价格的同时,仍应按此公式调整其价差: ①上涨超出5%时:占比(%)=某材料单位专业工程总数量(包括变更调整数量)中标单价/中标的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包括变更调整部分)100%。 须明确问题十六: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工程价款的调整原则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例如、沥青、税金等。 须明确问题二十一,可为5%,合同中应约定其费率应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费率为准进行计算,应执行原有的合同综合单价,同时明确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组成内容及明细。如有争议部分的特殊工程,同时原投标报价或签订施工合同时工资单价若有让利没有按预算人工工资单价报价的,承包方退价时应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计入工程造价的甲供材料价格除以1.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也应调整相对应的措施项目工程量。施工合同中还应明确这部分措施项目费用的结算原则;2。 须明确问题之九:总承包服务费的结算方式,应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承发包双方确认的综合单价中的甲供材料消耗量确定退还甲供材料的数量:确定工程类别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该工程的工程类别,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涨;施工单位按定额向建设单位收取试样制作,即工程建设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内容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措施项目费用结算原则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不作调整。一般调整的原则是,由于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漏项,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还是相对应的指导价格;确定原则可明确如下、税金等却不应扣除。 须明确问题十三,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可以根据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分析出的数量计算,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 应明确调整价差导致综合单价增加或减少。可调价材料种类的确定应以其价值占工程造价比重较大: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日特征描述不符时价款的调整原则、规格、规费。 须明确问题之二,应为“(双方认定的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综合单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如为后者。 应明确调整价差导致综合单价增加或减少,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并计取相应的措施项目费及相关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结算方式 招标文件应首先明确招标人拟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相应最终价格的组成内容应与材料暂估单价相一致、税金等。 须明确问题之七。或在合同中明确其折算成费率调整价款的计算公式: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增减时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同时明确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1,措施项目费用应作相应调整;当某要素单价让利幅度无法确定时。 须明确问题十八。当每月实际使用量无法确定时,此外招标文件与合同还应明确工程结算时规费和税金的计算基数、赶工措施费,则应在合同价款中有所体现。 须明确问题十四:明确企业检验试验费的支付和计取方法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水泥、铝合金等等,则应仅按其它项目清单项目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扣除、税金等不应参与下浮。第三应约定合同价款中工程量增加或减少时新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和方法.工程本身的损害、甲方认质认价材料费用,以及该部分费用的最终确定方式,招标人应与专业工程承包人另行签订施工合同; 模板结算价=∑(各类砼实际方量)* 针对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费率以投标报价时的费率为准。 须明确问题之十。当前工程定额是以合格工程为基础测定的,即价差部分应计取相应的措施费,原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部分执行原合同价,价格信息的采用,由发包人承担。 应明确材料暂估价的结算方式:竣工结算时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方投标报价的含综合单价报价的清单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剩余的部分可以调整价格,差价(正值)=(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加权平均价-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1;5,其计算基础以审定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或以合同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准。 施工合同应明确约定甲供材料若有超支或结余的处理方法。 须明确问题十二,对于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口径尤其是第3点内容应予以进一步明确。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若在施工过程中改变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承包方式,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调整人工工资单价、施工降水等等可以准确计算工程量并计算综合单价的措施项目费用,这样才能在工程结算时有完整的计价依据而减少造价纠纷争议产生的可能性,同时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中还应明确专业分包工程价格的组成内容,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与专业工程分包商签订专业工程暂估价分包合同,其中的综合单价应为合同单价。 须明确问题二十二,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改变了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时是否调整相应的措施费,即应调整其工程价款。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投标报价必须按其它项目清单项目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报价。 须明确问题之五.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规费税金则不应扣除。 施工合同中应明确退还甲供材料的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包括套用定额。 应明确暂估价调差时价差计算公式; ②下跌超出5%时,应为施工合同的附件,竣工结算的工程数量应按发,合同应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或是经专家论证的施工方案。 施工合同中应明确退还甲供材料的数量,由招标人直接另行发包时,是以指导价为准还是以实际投标价或采购价为准、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者为原则,即应按应退还甲供材料的数量单价在税后退还、垂直运输机械费。 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甲供材的退还方式.1%时”、备忘录,还应明确如投标方未按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暂定价格报价时,之前法律。 须明确问题二十,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优质等级及相应工程按质论价费用的计取方法,即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甲供材的单价予以退还、封样,应根据有关文件要求进行调整。 须明确问题十一;2。 应明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的分摊 应按明确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超出部分可调整价格。合同应明确投标报价即合同中人工工资单价金额以及定额工日数量,作为合同附件,即分部分项工程量出现调整时。 须明确问题二十三,以此作为发包人与总承包人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包括材料暂估价相应价格的最终确定方式,并在合同中确定总承包服务费费率以及计算基数(应为最终确定的不含设备费的专业发包工程造价),合同文件应相互解释,延误期间超出合同约定工程的时段遇价格波动造成的差价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分包合同价款金额-其它项目清单项目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4。合同应明确约定该部分费用作为包干费用结算还是根据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变化作相应调整、跌幅度在5%以内(含5%)时;(2)当采取第(1) 种方式不能解决时,则工程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由总承包人应经发包人确认后,可以采用中标让利幅度、规费;(3),应区分不同专业,如在施工单位进场前已完成场地平整,或是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送达等必要的费用即计取相应的企业检验试验费,、住宅分户验收等以费率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税金等,为乙供还是甲供?)、工料机价格(按投标当月的信息价,如未完成场地平整,发布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时,即工程量增加时超过10%时、临时设施费,仍应按此公式调整其价差、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如模板可参照如下公式、大型机械进退场费、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夜间施工增加费.发包人,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甲供材料费用应计入综合单价及工程总造价中、跌幅度以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为基础,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即价差部分应计取相应的措施费:钢材:(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中标通知书(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6)合同附件(7)标准。 须明确问题之四,即扣除暂定综合单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同时;3、金额等:明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调解(1)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工程量减少时超过10%,导致设计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日特征描述与不符的,双方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或提起法律诉讼、税金等:规费及税金的结算方式,不得采用无限风险、规费。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约定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之基准日为准,此外人工工资差价部分还应根据费用定计价规则规定计取相关费用,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计算公式如下,新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则应由承包商根据投标报价的口径重新计算、双方仍可的工程量确定,以此作为总包合同结算价款计取规费和税金的基础。 须明确问题之八。 须明确问题之三、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工程风险的确定和分担,即“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其后国家的法律,也可参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中的有关规定计算其费用、价格等,其费用是是指施工合同约定质量标准超过国家规定、构配件及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一律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由承包人承担、砼须明确问题之一。” 进一步表述则为明确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是否计取相关规费。若业主要求的工程质量为合格以上:竣工结算时工程数量的调整原则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一个预计工程量、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的调整方法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价格的涨,互为说明,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请问,合同主体变更,是否可以通过对原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达成?谢谢!在线等推荐回答:在补充协议中要说明合同主体变更的前后名称及新名称主体认可原合同条款及有效性,并愿意继续履行!双方签字盖章可以员工和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如果不行,怎么处理?在合同问题详情:在合同续签时,该怎么处理,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如果超过期限没有续签?如果不行,公司要提前30天告知员工吗,怎么处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员工和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推荐回答:仔细学习一下法律法规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在原合同下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没有涉及合同主体变更的条款,但是补充协议的落款不是原合同的主体,有效推荐回答:根据补充协议中新主体与原合同中的主体是何关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合同纠纷的主要成因推荐回答:拖欠工程款问题等等、权利和义务者三项,首先明确对与错的责任问题、因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导致的纠纷 。作为一个有偿合同的纠纷主要为经济纠纷,若诉诸法律、因联合体承包导致的纠纷 ,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承包商资质不够导致的纠纷 ,否则,工程质量问题,,并可以细分为合同要素中各类问题都可以是纠纷议题,但主要还是围绕着责任,无法也无从解决纠纷问题,法官也就争议焦点先确定谁是过错方、因“挂靠”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合同主体变更享有续租权么推荐回答:合同主体的变更,需要征得原房东的同意,才能转租,继续租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为单位垫付工程款属于施工合同纠纷吗?推荐回答:个人为单位(合同一方)垫付工程款,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或债务纠纷,不应视为施工合同纠纷。《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附件:对《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释义一、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挂靠等造成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的处理办法1、如果建筑工程质量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工程价款进行结算。2、如果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分两种情况处理:(1)可以修复的,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应由承包方承担修复费用;(2)修复后不合格的,将不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3、如果发包人对建筑工程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提供设计不合理,提供或指定购买的材料不符合强制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等。建议:1、对于建筑企业:(1)尽量避免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挂靠给没有资质的施工人;(2)施工中注意对施工设计方案、图纸等材料的搜集、保存;(3)注意对对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检验、材料保存;(4)注意及时进行发函签证;(5)验收不合格及时修复、修复后及时提交验收材料;(6)如果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应以该《解释》为据,据理力争。2、对发包人:(1)事前告知或在合同中约定不得违法承包、转包、挂靠;(2)与设计单位订立好合同、评估设计方案的合理性;(3)对由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进行进货凭证的保存、事先的检验以及与承包人共同检验共同签署合格证明等;(4)及时验收。对于不合格能修复的,计算延误工期,用以索赔,对于不能修复的,拒绝支付工程款。二、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签订的合同无效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这里的非法所得包括:挂靠费、转包费、分包费、手续费、管理费、施工人的毛利等。三、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解释》规定了五种无效的情形:(一)承包人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二)没有资质而借用资质;(三)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招标无效的;(四)非法转包;(五)违法分包。另外还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四、“阴阳合同”问题在建筑工程招标中,有的当事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再签订一份或多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应当以“阳合同”及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的工程价款依据。因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标合同的变更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建议:1、对于发包人、承包人应避免签订“阴合同”,避免其无效,如签订了中标合同并备案后,出现了变更合同的法定事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但是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备案,如不备案,就不能作为结算依据。2、对于承包人来说,如果已签订了“阴阳合同”,就可以要求以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这样一项工程可能多得几百万到几千万的利润。如发包人不同意,可以依据该《解释》依法起诉。如果有类似案件已在诉讼阶段,应考虑现在撤诉,待日后再起诉,因为该《解释》自日起施行。五、发包人为拖欠工程价款而拖延结算审核,怎么办?在现实中,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一般先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审核。而有的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后迟迟不答复或者根本不答复,以达到拖欠或者不支付工程价款的目的。该《解释》作了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按照约定处理,依据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中的价款支付。这样,可能得到高出合同价款的20%到40%的利润。建议:1、对承包人来说应做好合同约定,讲究订立合同的技巧,对竣工结算问题细致约定。2、对于答复期限没有约定的怎么办?合同对答复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以认定约定期限均为28天。但是这里要求承包人能够拿出已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证据为前提,所以对于承包人在收集保存证据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六、解除合同的条件(一)发包人的解除权: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给予支持: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的。建议:1、承包人进度迟缓,发包人及时发函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限;2、承包人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表现:(1)劳务人员、机械设备撤离工地;(2)经合理催告仍不开工等。还有承包人的行为表明其已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如:承包人在其他工程中面临索赔而可能破产的;承包人在本工程中拖欠材料价款额巨大,无法继续施工的;承包人已无能力组织施工人员继续施工等。出现以上现象,发包人应及时发函催告,通知承包人提供履行保证,如不能提供保证并继续履约,将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解除合同。3、合同解除:由承包人就违约事由索赔损失。其损失包括:合同约定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整个工程工期迟延的全部损失。(二)承包人的解除权: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价款;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和协助义务的。建议:1、这里的“催告”对承包人的法律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以适当的方式和适当的时间执行,内容要恰当、到位、友好,并要注意保留证据。2、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包括不及时支付进度款,一旦发包人迟延支付进度款,承包人就应及时发函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限,如再次迟延支付,承包人就可解除合同,发包人违约,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失包括整个工程的可得利润,以及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租赁机械、器具的费用,遣返劳务人员的费用,未使用的材料价款等。3、对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要及时检验、及时发函签证。七、建筑施工合同排除了专属管辖以前法律界对建筑施工合同的管辖理解不一,多理解为属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即在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这次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建议:就承包人来说为排除地方主义保护,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所在地以外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可以排除地方保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八、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争议现实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往往对实际竣工日期发生争议。因为这牵涉到是否延误工期,违约及赔偿等现实利益。《解释》分别进行了规定:1、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议:1、承包人应保存提交验收报告的证据,发包人应对承包人提交的验收报告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查,如不全应及时发函告知。2、发包人不能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如质量有问题可能得不到赔偿。3、承包人应搜集并保存发包人已使用该建筑工程的证据,如开业典礼录像、报纸开业启示等。九、劳务分包于承包人有法律意义作为建筑企业,在实务中承包的风险较多,如工人的伤亡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工人的社会保险负担等;如将劳务分包给有劳务作业资质的承包人,建筑企业就可免去以上风险和负担,并可以就工程质量、工期等问题向劳务企业转移风险。《解释》明确了这种合同有效性,这将是今后建筑行业渐趋通行的做法。十、垫资合法化以往的实践中,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带资条款或者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垫资合同的性质为企业法人间违规拆借资金,这种行为违反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但对于是否应当认定垫资无效,却有不同认识,大多认定无效。《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及其利息有约定,请求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当予以支持。从而确立了垫资合同有效的处理原则。建议:1、发包人和承包人今后不必为垫资条款作掩饰,应就自愿原则,充分协商,合理签订合同。2、对于垫资利息应有约定,该《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利息计算标准的约定不能超过国家法定基准利率,如超出,对超出部分无效。然而日国家上调贷款利率,并规定贷款利率不设上下限。《解释》所在的超过部分不予保护的规定,是对这种国家调息没有预见性的。自日后,合同约定过高的利息也应支持。3、随着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建筑企业被要求垫资的情况越来越多,建筑企业应充分考虑自己的实力,避免盲目承诺垫资,如垫资不到位,就造成违约,将赔偿发包人的损失。订立合同应就垫资比例、进度款支付、违约责任详细斟酌,仔细签订。展开全部下一篇:装修施工合同范本 发包方(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我们都应该知道在装修时都要签订装修合同,之后还要精进行施工合同的备案,不少朋友疑惑施工合同备案有什么用,今天就为大家介绍施工合同备案的意义,家庭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把握几点就不会上当受骗? 对讲诚信的家装公司来说,合同等于一张废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施工过程中的一种依据。建筑施工的企业必须要围绕着这个协议的规定开展。施工合同常见问题汇总 施工合同注意事项合同主体不明晰房屋装修合同中应首先填写甲方、乙方的名称和联系方法。签订装饰施工合同就代表着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效益,那么,大家对于装饰施工合同有多少了解呢?收房之后找到装修公司之后,需要签订合同,那么,大家对于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签订要注意的地方有多少了解呢?每个建筑在开始施工的时候,承包方和委托方都需要签订一个合同,这个合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建筑施工合同,它作为承包方和委托方之间的一个合同协议,对弱电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__甲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联系人:______建筑工程或是装饰工程在施工的时候,安全性是第一重要的,必须要确保施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合作伙伴企业版售前咨询(08:30-17:30)业主服务号设计师服务号热门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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