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飞院的学生在管理学理论有哪些考试有两科未过,补考后仍未通过,管理学理论有哪些超期东航会同意让其再继续重修两门管理学理论有哪些课吗?

科目三挂科的都看过来 现在不看补考依旧挂
科目三,又称大路考,是机动车驾驶证考核的一部分,主要考的都是细节,所以一些不注重小细节的学员会在此失足,那么你知道科目三挂了,下一次预约需要等多少天吗?
理论上讲,申请机动车驾照,科目三考试不合格的需要间隔十日以后,申请人可以重新预约。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十七条:
1.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均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后仍考试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
2.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会作废哦,一定要珍惜这五次机会!
3.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所以说,如果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不要随便预约考试,毕竟对于时间紧张的学员来说,这个等待的期间是很难熬的,想要顺利通过考试就需要在约考前具备以下特质:
认真处理细节
科目三中最重要的是细节!最简单也是最容易忘的,例如:车门未完全关闭就起步、上车后没有系安全带等等。考试前梳理一遍所有考试环节,看一下哪一个部分才是最容易遗忘的,然后才能约考。
练好加减档
加减档是贯穿科目三始终的一项基本技能。一般来说,第一次上车教练就会让你反复练习加档减档,保证档位和车速是匹配的。
保持适度紧张是正常的,但是过度紧张就会影响你实力的发挥,为了顺利考过科目三,让自己放松下来再去上考场吧!
科目三其实不难的,考试主要靠车感,如果你的基础技能掌握的不错,上路后只要别紧张,心态好一点就行了。祝大家考试都能顺利通过哦~~~
来源 | 驾考宝典
发布 | 嘻哈学车 机器人电子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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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签派业务技能与知识汇编
一、飞行计划制作
需要了解掌握航线、机号、航行通告、实况和预报、起飞性能表、MEL、业载等信息。根据天气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选择起飞备降场并考虑是否放行。当选择备降场时应当注意航行通告中是否有机场关闭。需要了解各机型的小时耗油,用以估算当业载增加时是否会超载。
二、规章要求
1、CCAR121 R2对飞行签派员合格的要求(目前最新版本为R4,参见东航运行手册管理系统)
(a)在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中担任飞行签派员的人员,应当持有飞行签派员执照,并且按照本规则N章批准的训练大纲,圆满完成相应飞机组类中的一个型别飞机的下列训练:
(1)飞行签派员初始训练,但是如果该飞行签派员已对同一组类的另一型别飞机接受了初始训练,则只需完成相应的转机型训练。
(2)运行熟悉,在驾驶舱观察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至少5小时(含一次起飞和着陆)。对于驾驶舱没有观察员座位的飞机,可以在配备耳机或者喇叭的前排旅客座位上观察。本款要求可以用额外增加一次起飞和着陆代替一个飞行小时的方法,将运行熟悉小时数减少至不低于2.5小时。
(3)对于新引进组类的飞机,在开始投入本规则运行后90天之内,不满足本款第(2)项中运行熟悉要求的人仍可以担任飞行签派员。
(b)飞行签派员所签派的飞机与原签派的同型别飞机存在差异时,应当接受该飞机的差异训练。
(c)飞行签派员应当在前12个日历月内完成定期复训地面训练和资格检查。
(d)飞行签派员应当在前12个日历月内在其签派的每一组类飞机的一个型别飞机上,满足本条(a)款第(2)项中的运行熟悉要求。对每一组类飞机,本款要求可以使用按照本规则第121.407条批准的该组类一个型别的飞行模拟机,完成训练观察5小时的方法来满足。但是,如果使用飞行模拟机来满足本款要求,不得减少小时数。
(e)合格证持有人在批准飞行签派员担任飞机签派任务前,应当确认该飞行签派员熟悉其行使签派管辖权的运行区间的所有运行程序。但是,经审定合格可以签派飞机通过其他某个运行区间的飞行签派员,在与经审定合格的对该运行区间行使签派管辖权的飞行签派员协调后,可以签派飞机通过其他某个运行区间。
2、CCAR65 R2对申请执照签派员的要求
(a)参加飞行签派员执照理论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21周岁。
(b)参加飞行签派员执照实践考试的人员应当通过第65.55条规定的理论考试,并满足第65.57条规定的经历要求。
(c)获得飞行签派员执照资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年满23周岁;
(2)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
(3)能够读、说、写并且理解汉语;
(4)通过了本规则第65.59条规定的实践考试;
(5)按照CCAR67部规定的体检标准体检,并取得体检合格证。
第65.55条 理论知识要求
(a)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应当至少通过下述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1)与航线运输驾驶员权力、限制和飞行运行相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适用的规定;
(2)气象,包括锋的知识和影响、风的特性、云的形成、结冰和高空资料;
(3)气象和航行通告资料的收集、分析、分发和使用; CCAR—65R1 — 7 —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 136 号)
(4)气象图表、地图、预报、顺序报告、缩写和符号的理解和使用;
(5)当其在相应的空域系统内运行时,有关的气象服务职能;
(6)风切变和下沉气流的认识、识别和避让;
(7)仪表气象条件下的空中导航;
(8)与航路运行、终端区和雷达环境下有关的运行以及与仪表进离场和进近程序相关的空中交通程序和驾驶员的职责;
(9)航空器的载重与平衡、航图、图表、表格、公式和计算的应用,以及对航空器性能的影响;
(10)与正常和非正常飞行状态下的航空器飞行特性和性能有关的空气动力学;
(11)人为因素;
(12)决策与判断;
(13)机组资源管理,包括机组交流和协调。
(b)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出示有效的文件证明申请人在此前24个日历月内已经通过了飞行签派员理论考试。
第65.57条 经历和训练要求
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向地区管理局提供有效的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本条(a)款或者(b)款的规定:
(a)申请人在申请日期前3年中至少有2年的如下任意经历或者其组合,按照本规则附件A《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课程》的要求完成至少200小时的训练,并且提供了符合本规则第65.70条(b)款规定的有效书面毕业证明:
(1)在国家航空器运行中任驾驶员、飞行领航员、管制员、航空气象分析人员。
(2)在CCAR121部航空承运人的运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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