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阴农商银行地址村股金人死后可以传给下一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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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员股金证是什么意思
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员股金证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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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股金证现在有效吗还能分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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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你可向当地金融机构直接咨询,以便得到更准确、全面的答复。
我是县信用社一位贷款户,因做生意需要,我于2005年向信用社贷款3万元,按信用社规定,当时“自愿”(因不入股金贷不了款)缴纳了3000元股金,贷款到期后,我如期偿还了贷款本息。我的股金证到期了,就到信用社取回所入的股金,信用社职工以种种理由不给退还股金,按股金证上要求,入股自愿,退股自由,但我却没有享受到这种“待遇”,信用社贷款支持了我发展,我非常感谢,但请咨询:在信作用社贷款所入股金会么情况才可以退还,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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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问题所提供的信息不够,无法作出全面的分析。但总体而言,对于农村信用社股金的管理主要是依据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社员入股时的协议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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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江阴长江村直追华西村
与名满天下的华西村相比,位于江阴夏港街道的长江村一向“低调”。但3月17日,长江村遵守承诺,向全村2858名村民发放100克黄金和100克白银,这位“养在深闺人未识”的“富家千金”,突然以一掷千金的形象告诉世人,江阴并不只有华西村。700元起家如今资产200亿很难想象,如今这个拥有200亿资产的村落,在40年前,却是有名的贫困村。1972年,当了10年生产队会计的李良宝,走上了村副业办公室主任的岗位。他怀揣着大队里凑出的700元经费,带领6名农民以搞副业为名,在老夏港河畔筹建2座小砖窑烧砖起步创业。凭着执著和辛勤,李良宝先后办起了长江五金厂,长江化工厂、螺帽厂、砖瓦厂、农机队等企业。到1993年,全村产值突破亿元大关,成为江阴地区第三家亿元村。如今,村级经济实体——江苏新长江集团净资产超200亿元。而李良宝个人既是长江村党委书记,也是新长江实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村民:分别墅一个男丁一套村民范女士讲,村里之所以会发黄金,是因为此前李良宝书记在一次会议上与村民的约定,而今年又值村里办厂40周年,村里于是选择这时发放黄金。同时,范女士还介绍,凡是户口在长江村的人,每个村民都有4万元股金,村里分股已经5年了,而村里发黄金,这已经是第二次了,“每年年底,根据集团的效益设定利率,去年的利率是7.3%,一人能拿3000元”。但当时新长江集团分股的具体情况到底如何呢?范女士却并不清楚:“听说一些领导的股金有好几百万,但具体是多少我不好瞎说。”长江村让外人眼红的另一福利是家家住别墅。从1995年起,村里先后投入4亿余元,经10年建设,为村民建起了818幢户均面积380平方米的花园式别墅。据范女士介绍,这818幢别墅当时是这样分配:“2000年、2002年、2004年先后分配了3次。家里每个男丁都可以分一套,而女孩子就跟着父亲住,每套别墅要付给村里10万元。10万元能住别墅,别的地方怎么可能呢?”范女士笑着说。神秘的村书记子女掌管集团多个子公司记者在长江村采访了四五个村民,每个村民一谈起李良宝,都难以掩饰自己的敬佩之情。当地宣传干事送给了记者一份宣传材料显示,“李书记的艰苦奋斗精神与日俱增。为了实现自己的诺言,他经常凌晨四五时就起床,下工厂、到工地,抓进度、抓质量,足迹踏遍全村每一个角落……村民们常这样说:‘李书记关心村民的别墅比关心他自己的身体都尽心尽力。’‘李书记的头脑,简直是一台电脑,他的脑筋简直是一个数据库。’” 据此前媒体报道,李良宝的子女目前也掌管着新长江集团旗下的多个子公司:李良宝大儿子李洪伟掌管着江阴市长江拆船厂等多个公司。二儿子李洪方是江阴市无缝钢管厂和江阴市长江钢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三儿子李洪耀是长江村党委副书记,又是江苏新长江集团总经理。这种情况与华西村非常相似。在华西村,老书记吴仁宝卸去华西村书记职务后,他的5个子女都在华西村担任着重要的职务,除了四儿子吴协恩是书记,还有三个儿女是副书记,一个是党委委员,而且他们都掌控着重要的公司。集体收益分配应透明化拿到黄金的长江村村民个个都喜气洋洋,作为一位长江村村民,他们充满自豪感。但他们却并不知道也不关心,占用了他们祖祖辈辈耕地的新长江集团,到底创造了多少财富,而这些财富又将如何分配。要关注,怎样以一个比较好的方式,让农民知道他们在集体资产中占着一个怎样的份额,多长时间能有一个合理的分配,把它变成一个可以预期的东西。”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志雄认为,提高财富分配时的透明度是很多富裕农村的当务之急。江苏省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包宗顺则认为,如今苏南的一批著名经济发达农村社区,基本同属于一种发展类型。其特征是管理层带有浓厚的家族色彩。“首先,这类村办集体企业(集团),更像是一个家族企业,这使他们避免了如一般乡村集体企业那样,因绕不开的产权和经营制度缺陷而由盛转衰,并最终于上世纪90年代初、中期彻底转制为股份制民营企业。他的家族并不控股,但肯定是最大的股东,而且事实上企业经营控制权大多数已顺利传承给了家族第二代,且没有迹象表明这种传承不能继续下去。”
据广州日报 长江村为村民建起的花园式别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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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审核意见
  一、审核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全称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如皋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如皋农信社”)。日,申请人在如皋农信社清产核资的基础上以发起设立的方式成立,注册资本为65,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汪农生。申请人主营业务包括公司业务、零售业务和资金业务,主要收入来源为息差收入和中间业务收入。
 &(二)审核过程
 & 申请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行政许可申请于2017年2月13日正式受理。依据《证券法》、《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格式准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以下简称《审核指引》),我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合规性审核,并于2月28日发出书面反馈,申请人及相关中介机构于6月20日提交了反馈意见的回复。
 & 二、审核中关注的问题
 &(一)关于最近一期盈利情况的变动原因
  审核中关注到,申请人最近一期净利润及扣非后净利润降幅较为明显,申请人未在申报材料中对净利润相关指标的变动趋势进行分析说明。对此,要求申请人结合2015年及2014年同期数据,补充分析披露月扣非后净利润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结合第一次反馈回复日更新后的财务数据核查申请人的盈利能力及成长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申请人回复称,因本次补报了2016年全年财务数据,故就及2016年三年的数据进行分析。2015年度较201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增加9,912.53万元,其中净利润增加9,868.10万元、非经常性损益减少44.43万元。净利润增加的主要原因为申请人加大对重点行业和产业的信贷支持度,努力拓展贷款业务,存放同业、发放贷款及垫款余额较2014年增加了19.46亿元,进而带动存放同业、发放贷款及垫款利息收入增加了4,025.17万元。此外,申请人强化流动性管理,通过多元化交易,增加了债券等高流动性资产配置,2015年非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较2014年增加了1.46亿元。同时,吸收存款金额的增加造成2015年吸收存款利息支出较2014年增加1.28亿元,转贴现利率下降导致转贴现利息支出减少了4,691.50万元。上述因素综合影响导致了2015年度净利润的增加。
2016年度较201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减少2,403.72万元,主要原因为:(1)日起全面实行“营改增”导致2016年度税金及附加减少2,639.35万元;(2)随着业务体量的增长,员工费用及业务费用随之增加导致业务及管理费用增加1,891.56万元;(3)申请人本期发放贷款余额较2015年末增加21.50亿元,其贷款减值准备增加3,141.11万元,本期末留存买入返售金融资产2.89亿元,新增减值准备440.63万元,导致资产减值损失增加3,611.79万元。
&针对盈利能力和成长性分析,申请人选取了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对标,具体情况如下表: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三家平均数
说明:上述同行业2016年财务数据及指标取自各银行公布的2016年度业绩快报,2014年、2015年财务数据取自各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申请人基本每股收益略低于同行业但呈上升趋势,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高于同行业,其盈利能力在行业内处于中上水平。2016年度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相比2015年度略微下降,符合行业整体趋势,总体而言,申请人的盈利水平保持相对稳定。
&主办券商、会计师认为,申请人披露的报告期利润真实、完整,各项指标的变动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申请人加强资产负债主动配置和管理,强化业务营销,积极拓展收入来源渠道,盈利能力良好,成长具备可持续性。
&(二)关于存出保证金利息收入变动
  &审核中关注到,报告期内申请人存出保证金利息收入大幅下降,但申请人未在申报材料中对该情况进行分析说明。要求申请人补充披露存出保证金的业务背景以及该业务利息收入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申请人回复称:
  &为强化客户服务水平,促进同业之间的合作,申请人与部分同业机构签订了代理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合作协议,用以满足申请人客户有需要开立他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需求,由申请人根据协议在同业机构存入相应的保证金,同业机构按照协议支付保证金利息。
  &2016年度、2015年度和2014年度,申请人存出保证金利息收入分别为102.79万元、307.38万元和608.31万元,保证金利息收入呈大幅下降趋势。其原因有:1、2014年,申请人合作的同业代开银行汇票业务的机构有中国工商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如皋支行等,授信额度共计13亿元。后因部分合作行调高手续费率、内部审批等因素,2015年后未继续开展与部分同业机构的合作;2、随着申请人服务水平的逐渐优化,更多客户选择直接开立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代理开立他行银行承兑汇票的需求降低。
  &主办券商和会计师认为,申请人保证金利息收入下降与各年存放同业保证金平均余额逐年下降,代开承兑汇票业务减少的趋势相匹配。
  (三)关于转贴现利息支出变动
  &审核中关注到,报告期内申请人利息支出中转贴现支出大幅下降,但申请人未在申报材料中对该情况进行分析说明。要求申请人补充披露转贴现支出的业务背景以及该业务利息支出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申请人回复称:
  &票据转出贴现是指申请人持已贴现的未到期承兑汇票向他行贴现。基于月末信贷规模管控的需要、获取票据转贴利差等因素,本行根据需要控制向他行办理票据转出贴现的规模和频率。票据转出贴现时,需要向他行支付利息。
  &2016年度、2015年度和2014年度,申请人各年转贴现负债平均余额为11.35亿元、32.16亿元和28.03亿元,交易规模为29.95亿元、144.27亿元和98.79亿元,转贴现的利息支出分别为0.36亿元、1.19亿元和1.66亿元,呈现大幅下降趋势。主要原因是:票据转贴现市场利率持续下降,尤其是2015年度票据转贴现利率下降幅度较大,2016年度票据转贴现市场仍然保持低迷,并逐渐远离资金业务综合收益率水平。受制于富余资金总量、资金业务杠杆率等的约束,申请人适时调整了富余资金投向,适当加大了对存放同业、债券投资、同业投资等收益相对较高业务的拓展,从而相应减少了票据转入、转出贴现业务,只有在月末票据规模超出核定规模或者进行少量的月内买入/卖出、月内卖出/买入的短线操作时才转出贴现票据,从而减少了票据转出贴现业务。
2014年-2016年,申请人各月份平均票据转贴现利率的趋势如下:
注:上述数据来源于本行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如皋市支行报送的《如皋农商行票据市场(转贴现)利率表》
   &主办券商和会计师认为,申请人转贴现支出的业务背景以及报告期内该业务利息支出的变动符合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
(四)关于监管指标
  &审核中关注到,主要监管指标中流动性缺口、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和不良贷款率波动较大。最近一期流动性缺口指标大幅增长,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接近临界值,不良资产率和不良贷款率均有不同程度下降。要求申请人补充披露上述指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以及该政策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要求,并结合期后数据说明截至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日申请人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请主办券商及律师、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形并针对申请人是否存在通过资产减值损失调节利润的情形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申请人回复称,申报期及最近一期各项指标如下:
流动性缺口率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
不良资产率
不良贷款率
1、流动性缺口率为90天内表内外流动性缺口与90天内到期表内外流动性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0%。申请人日流动性缺口较其他几期增加较多,主要原因为8月31日申请人吸收存款在90天内到期的金额较低,导致90天内到期流动负债余额降低,流动性缺口较前期变化较大。
2、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为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月申请人吸收存款业务规模增长迅速,贷款规模却未同比快速增加(2016年8月末吸收存款较期初增长15.49%而贷款余额只增加了6.44%),导致贷款减值准备实际计提增加也较少,由于信用风险资产减值准备主要是贷款减值准备余额的影响(2016年8月末、2015年末、2014年末贷款减值准备余额占信用风险资产减值准备余额的比例分别为92.24%、94.60%、94.28%),导致信用风险资产减值准备余额实际计提增长速度较应提准备少,从而2016年8月末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有所降低。截至日随着贷款规模及贷款减值准备的增加(贷款余额占信用风险余额50.87%、贷款减值准备余额占信用风险资产减值准备余额的比例93.27%)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也相应有所增加。
3、不良资产率是指不良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率,申请人的不良资产余额主要受贷款不良余额影响(2016年末、2016年8月末、2015年末、2014年末贷款不良资产余额占不良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8.54%、98.46%、98.76%、98.25%),申请人2016年8月末风险资产较期初增长41.97%,而不良贷款增长率为-2.77%,导致2016年8月末不良资产率有所降低。截至日,不良资产率较8月末有所上升,但整体呈下降趋势。
4、月随着申请人吸收存款业务规模的增加,申请人贷款规模也有所增加,2016年8月末贷款余额较期初增加了6.44%,但不良贷款较期初减少了2.77%,导致日不良贷款率有所降低。截至日,不良贷款率较8月末有所上升,但整体呈下降趋势。
&申请人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非信贷资产(期末余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计提方法: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了减值,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单项金额重大经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再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非信贷资产,与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单项金额重大的非信贷资产一起按以下信用风险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注:信贷资产的五级分类根据《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管理制度》确定。
  &申请人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
&申请人对组合计提减值准备的发放贷款和垫款减值的具体确认方式为:拨备覆盖率200%、贷款拨贷比4%、贷款风险分类组合计提比例计算金额较高的为当期减值准备金额。贷款风险分类组合计提比例与非信贷资产相同。
&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认为,申请人均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谨慎地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不存在通过资产减值损失调节利润的情形。
&日,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了《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监管意见书的函》(苏银监函[2016]86号),认为申请人各项主要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盈利状况良好,同意申请人在新三板挂牌。
 &(五)关于高管限售
  审核中关注到,申请人仅披露了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5万股的个人按照财金[2010]97号的规定签署了限售承诺,但没有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签署限售承诺。据此,要求申请人补充披露,并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申请人回复称,已在“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中进行了补充披露。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申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按照财金[2010]97号的有关规定签署限售承诺。  
 &(六)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审核中关注到,两名股东吴江农商行、昆山农商行分别持有申请人10%的股份,并且根据银监会的界定标准,上述两家农商行均属于申请人主要股东,但申请人披露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要求申请人结合对股东大会的实际支配情况、董事会成员的产生和构成情况,以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申请人重大决策的实际影响力,补充披露没有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和理由。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申请人回复称:截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申请人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共3户,单一持股比例均不超过10%,其他持股比例1%以上股东共12户,该等股东单一持股比例均不超过4%。申请人股权结构分散,前十名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且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也不存在受委托持股或代持股份等情形。根据《公司章程》,申请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1股享有1票表决权。除此之外,《公司章程》并未对股东表决权作出特别约定。据此,虽然吴江农商行、昆山农商行分别持有申请人10%的股份,并列第一大股东,但吴江农商行、昆山农商行各自所持股份的表决权均不足以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在董事会成员的产生和构成情况及董事对重大决策的影响力方面,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申请人董事会由13名董事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董事会成员之间无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单独或合并持有申请人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所以,申请人不存在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股东。董事会不存在能够影响申请人重大决策的董事。申请人公司治理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由申请人董事会或股东会充分讨论后决定,申请人的经营决策与股东单位间保持独立,不存在股东直接委派管理层的情况,不存在能够影响申请人重大事项决策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申请人经营决策与股东单位之间保持独立,不存在股东直接委派申请人管理层的情况,不存在能够影响申请人重大经营决策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股东之间或其他主体之间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申请人的情形。因此,申请人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日,江苏银监局出具《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情况监管意见的函》(以下简称“苏银监函[2016]88号”),认为申请人成立以来,基本理顺了产权关系,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目前,申请人股权明晰,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职责分工和议事规则明确,初步形成了有效的决策和制衡机制。
(七)关于股份质押
审核中关注到,申请人58名股东将股份进行了质押,合计174,159,400股,占申请人总股本的26.79%。要求申请人补充披露上述股份质押产生的原因,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影响申请人股权结构的稳定。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申请人回复称:截至日,申请人股份质押合计209,100,744股,占申请人总股本的32.17%。其中属于反担保措施的股份质押情形合计57笔,合计196,724,744股,占申请人总股本的30.27%,所担保的主债务均为发生在如皋农村商业银行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
上述质押股份所担保的贷款中,有两笔存在逾期情况,其中一笔申请人已向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申请冻结债务人如皋市金田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申请人股份540,000股,并提起诉讼,对于该等质押股份,申请人承诺:“若如皋市金田贸易有限公司无法偿还本行贷款,本行将优先处置如皋市金田贸易有限公司除本行股份之外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其债务。其他财产经处置不足以清偿其债务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清偿其债务的,则本行将处置如皋市金田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本行股份。本行承诺,本行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本行将不会处置如皋市金田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本行股份。”如皋市金田贸易有限公司质押股份合计540,000股,占申请人总股本的0.08%,所占比例较小,该等质押股份情形不会对申请人股权稳定造成实质影响。
另一笔逾期贷款的债务人江苏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及稳定的营业收入,并已通过借新还旧方式逐步偿还借款,该等逾期还款的情形不会导致质押股份被质权人处置的风险。江苏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押股份合计540,000股,占申请人总股本的0.08%,所占比例较小,不会对申请人股权稳定造成实质影响。
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申请人的股份质押情形不影响股权结构的稳定,对本次挂牌不造成障碍。
 &(八)关于成立时募集股份情况
审核中关注到,申请人设立时发起人共计1,413户,除如皋农信社净资产转为申请人股本外,还以每股人民币1.3元的价格向外部征集股金。最终股权结构中,社会自然人股东671户,职工自然人股东620户,非自然人股东122户。要求申请人补充披露在设立过程中向外部征集股金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等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对申请人设立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申请人回复称:申请人股金征集对象包括原如皋农信社社员及向外部新征集的发起人股东。原如皋农信社社员符合本次征集发起人条件且自愿转股的,其持有的原如皋农信社股金按1:1转为如皋农商行股本金;新征集股金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30元,新征集的发起人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认缴股本,并一次缴足。基于行业发展需求,申请人公司业务部征询部分优质金融机构作为本行战略投资人,经多方接触与商议后,最终吴江农商行、昆山农商行、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申请人的发展,同意出资认购股份;为加强银企合作,公司业务部在如皋本地征集部分优质企业入股;原如皋农信社下属各社在原储户、贷款客户或有结算业务关系的客户中择优确定并征询其入股意愿,同意入股的则由下属各社提供《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征集发起人说明书》等资料并吸纳其为本行股东;原如皋农信社社员周边亲属、朋友有强烈入股意愿、满足入股条件、资信较好的,也吸纳为申请人股东。
&主办券商和律师经访谈申请人设立时负责征集股金的支行行长、申请人相关负责人及设立过程中向外部征集的部分股东,确认申请人设立过程中未以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征集股份,不存在《证券法》、《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8]1号)中规定的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及变相公开发行股票情形。申请人设立合法合规。
 &(九)关于股票发行
审核中关注到,申请人第二次增资由23家法人股东、200户自然人股东(包括127户社会自然人股东、73户职工自然人股东)以货币出资。要求申请人披露本次增资的具体过程,包括并不限于询价、征集和确定投资者的方式等。请主办券商、律师就申请人是否存在以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申请人回复称,申请人第二次增资的具体过程如下:日,申请人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皋农村商业银行2015年度增资扩股方案》,同意本行增资扩股11,000万股,扩股后如皋农村商业银行总股本65,000万股,注册资本由54,000万元增至65,000万元。本次增资时间为日至日,增资方式原则上为定向募集资金,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单个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本次新募集股金必须以货币资金认缴股本,并一次缴足。
本次增资扩股方案确定后,申请人原则上面向原有股东定向募集股金,并向股东发出《如皋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意向书》,部分股东在签署的《如皋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意向书》中明确放弃出资认购新增股份,申请人征询部分有存、贷款或结算业务关系且满足股东资格条件的客户入股意向并向其提供增资扩股方案等资料,客户同意出资入股的,则吸纳该客户为股东。本次共有223户股东增资,由23家法人股东、200户自然人股东(包括127户社会自然人股东、73户职工自然人股东)以货币出资,其中144户为申请人原有股东,79户为新增股东。
主办券商和律师经访谈相关负责人、申请人第二次增资过程中向外部征集的部分股东,确认申请人第二次增资过程中未以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征集股份,不存在《证券法》、《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8]1号)中规定的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及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十)关于股份转让
审核中关注到,申请人没有披露历次股份转让的具体情况。要求申请人补充披露历次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包括并不限于转让的对象、价格等,以及确权完成日至今的股权变动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对申请人历次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发生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申请人回复称,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列出了历次股权转让明细,具体包括转股时间、对价、对象等信息。自确权完成后至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之日,申请人新发生了4笔股权转让,转让双方均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在南通股权托管中心办理了转让手续。
申请人不合规的股份转让情形,主要包括股份继承、转让双方自愿转让以及未能全部清理的非内部职工自然人通过受让职工股东股份(继承除外)成为申请人股东的情况。上述股份转让涉及股份数量较少,且股东均已签署《声明与承诺》,承诺其历次持股情况变化均基于其本人意愿自愿而真实发生,对于历次股份变动所涉及的股份转让款或出资款,其均已合法、足额支付或缴纳;其本人与申请人、其他股东、或申请人及股东之外的第三方之间亦不存在重大股份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且申请人针对股份转让情况已提请如皋市人民政府予以批示,并逐级上报至江苏省人民政府予以确认。
经核查,已上市城商行/农商行中亦存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股权转让情形,具体如下:
已上市城商行/农商行股权转让瑕疵情况
受让方资格
不符的情况
未清理情况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财金2010【97】号文实施后发生下列转让情形:2012年,2名职工股东将其所持全部股份17.5274万股转让(受让方均为原社会自然人股东);2014年2月,2名职工股东转让部分股份37.5622万股(受让方均为原社会自然人股东);2015年1月,1名职工股东转让部分股份3.5万股(受让方为原社会自然人股东)。以上情况不符合财金2010【97】号文规定。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有部分法人股东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9月21日下发的《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银发[号)的规定
对于前述不合格法人股东,银行分别向其下发了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规范清理的通知
截至招股书签署之日,仍有7名法人股东未予清理,共计持有银行1,499,940股股份,约占银行股份总数的0.08%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2月15日,部分法人股东转让股份给非职工自然人的情形,不符合《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吸收自然人股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号)的规定
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申请人存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股权转让情形,但不会构成本次挂牌的实质障碍;除《公开转让说明书》已披露情形外,申请人不存在其他不符合《公司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的股权转让情形;股东与申请人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第三方之间不存在重大股份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相关股权转让情况已经主管部门批准。
苏银监函[2016]88号载明:根据监管掌握的情况,未发现申请人股权变更、股份托管存在违规情形。
 &(十一)关于自然人持股和内部职工股
审核中关注到,申请人目前共有1,326户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197,984,066股,占总股本的30.46%。其中,内部职工股的股东共计756户,持有内部职工股63,179,468股,占申请人总股本的9.72%。此外,申请人目前仍然存在5名社会自然人持有内部职工股的情况。而根据财金[2010]97号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内部职工和自然人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但是,申请人、主办券商、律师均称,申请人自然人持股、内部职工股情况符合财金[2010]97号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情况,只是内部职工股转让存在不符合财金[2010]97号文规定之情形,但不会构成本次挂牌的实质障碍。要求申请人对照《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等有关规定,补充披露目前自然人持股、内部职工股的情况是否合法合规。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申请人回复称,“财金[2010]97号”对自然人持股比例的要求,乃是引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8年版)的规定。经查阅现行有效的《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修订),其中第十条规定:“单个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其中仅对职工自然人持股比例作规定,未对非职工社会自然人持股比例进行限制。
申请人目前共有1,325户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199,604,066股,占总股本的30.71%。其中,持有社会自然人股的股东共计572户,占总股本的20.99%;持有申请人内部职工股的股东共计753户,占总股本的9.72%。&对照“财金[2010]97号”及《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申请人内部职工股东合计持股比例控制在股本的20%以内,单个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超过如皋农村商业银行总股本的2%,符合“财金[2010]97号”及《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
另经核查,已上市城商行/农商行中较多存在自然人持股比例超过总股本的20%的情形,具体如下:
已上市农商行/城商行自然人持股情况统计
职工自然人持股比例
非职工自然人持股比例
自然人持股比例合计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情况,对于财金〔2010〕97号文对自然人持股比例的要求应理解为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
  苏银监函[2016]88号载明:未发现申请人内部职工持股存在违反“财金〔2010〕97号”规定的情形。  
根据申请人说明及对申请人历次股转转让材料的核查,自财金〔2010〕97号实施以来,申请人存在8名社会自然人受让(不含继承)内部职工股的情形,不符合财金〔2010〕97号关于“未上市、已过上市锁定期但尚在承诺期内的内部职工股,不得向其他法人和自然人转让,可由金融企业回购或在内部职工之间转让”的规定。申请人已对前述违规转让的情形进行清理。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前述受让内部职工股的8名社会自然人中的3人已将所持内部职工股转让予符合监管规定的适格主体,但尚有5人不同意转让所持内部职工股。其目前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股)
上述股份转让涉及股份数量较少,且前述受让内部职工股的社会自然人已签署了《声明与承诺》(具体内容见上一反馈问题)。
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虽然申请人仍存在5名社会自然人持有内部职工股的情况,不符合财金〔2010〕97号文规定之情形,但不会构成本次挂牌的实质障碍。除前述已披露情形外,申请人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况符合财金〔2010〕97号文、《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修订)的规定;内部职工持股比例、持股方式、资金来源符合财金〔2010〕97号及《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
(十二)关于存贷款期限结构  审核中关注到,申请人未披露存贷款期限结构。要求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存款及贷款期限结构,说明该结构形成的原因及合理性,对申请人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以及申请人生息资产与付息负债的期限结构匹配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申请人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了截至日的贷款期限结构及存款期限结构:
贷款期限结构如下:
单位:千元
466,692.80
653,767.20
6,560,376.67
2,096,409.50
1,176,520.00
146,473.95
1,082,747.77
1,420,725.03
949,554.01
131,964.24
315,144.14
399,372.25
2,498,028.13
184,617.03
188,703.61
127,806.24
131,964.24
1,864,584.71
2,473,864.48
10,007,958.81
2,281,026.53
1,365,223.61
274,280.19
申请人遵循较为审慎的经营策略,对期限超过1年以上的企业项目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审批较为谨慎,贷款结构期限呈现短期贷款较为集中的特点。截至日,申请人12个月内到期的贷款金额合计1,434,640.80万元,占贷款总额比例为77.97%,主要系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1年以上到期的贷款金额合计228,102.65万元,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为19.82%,主要系企业中长期贷款(包括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农村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等)。
存款期限结构如下:
  单位:千元
5,695,122.18
285,958.33
162,098.32
608,411.73
3,227,177.52
957,074.11
6,343,506.34
5,073,967.31
8,499,535.68
8,922,299.70
1,243,032.44
6,505,604.66
5,682,379.04
8,557,752.62
由于申请人经营所在的如皋地区居民具有较强的长期储蓄偏好,因此申请人存款期限结构较为稳定,呈现个人存款占比较大、存款期限较长的特点。截至日,申请人1-5年到期的存款金额合计855,775.26万元,占客户存款总额的比例为27.69%,主要为居民个人定期存款;1年以内到期的存款金额合计1,343,101.61万元,占客户存款总额的比例为43.45%,主要包括居民定期存款及单位定期存款;即期偿付的存款金额合计892,229.97万元,占客户存款总额的比例为28.86%,主要系单位活期存款及个人活期存款。
上述存款期限结构相对较长、贷款期限结构相对较短的特点,有利于提高申请人的流动性水平、降低申请人经营过程中的流动性风险、提高申请人资产安全性。但相比于中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的贷款利率水平较低,申请人短期贷款占比较高,减少了申请人进一步获利机会,可能会对盈利能力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申请人按照监管要求建立了流动性管理体系及指标监测体系,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按照资产与负债的总量平衡、结构对称、组合合理的原则,优化全行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的配置,使其在总量上和结构上达到合理协调,在各自的内部结构达到最佳组合状况,从而实现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协调平衡。财务管理部、运营管理部、国际业务部、金融市场部、信贷管理部负责对全行资金运作进行管理,对日常流动性风险进行监控。在预测流动性需求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流动性管理方案。同时,江苏省信用社联合社与辖下农村商业银行共同出资设立了行业风险救助基金。申请人作为成员单位之一,如果申请人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行业风险救助基金亦将会为申请人提供流动性支持。
同时,申请人补充披露了生息资产与付息负债的期限匹配情况,截至日,申请人生息资产与付息负债的期限结构及利率敏感性缺口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738,831.09
377,625.50
43,041,185
16,601,318
896,606.48
39,711,568
利率敏感性缺口
-6,608,525
-157,775.39
316,433.16
申请人生息资产和付息负债期限结构不尽一致,存在利率敏感性缺口。1个月内的生息资产小于付息负债,利率敏感性缺口为-660,852.51万元,呈现“负缺口”状态,其原因主要系期末活期存款金额890,207.25万元、金额较大;1-3月、3-6个月、6-12个月生息资产大于生息负债,利率敏感性缺口为131,912.16万元、192,524.74万元、510,719.57万元,呈现“正缺口”状态。
由于申请人的主要收入来源为利息净收入。2016年度、2015年度及2014年度利息净收入占申请人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1.46%、97.69%和98.64%。利率水平和利率结构的变化将使申请人的利息净收入产生较大的波动,进而影响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截至日,申请人1个月利率敏感性累计缺口为-660,852.51万元、3个月利率敏感性累计缺口为-528,940.35万元。如果利率水平上升,申请人的利息净收入下降,进而导致申请人的盈利能力下降。如果利率水平下降,申请人的利息净收入上升,进而导致申请人的盈利能力上升。
申请人按照监管要求建立了缺口分析系统,对利率敏感资产负债的重定价期限缺口实施定期监控,主动调整浮动利率与固定利率资产的比重,对利率风险进行管理。在利率风险管理过程中,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申请人包含利率风险在内的全部市场风险的相关政策、落实有关政策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定期进行监控;财务管理部、信贷管理部分别负责存、贷款利率的定价管理;金融市场部负责调查统计同业机构的贴现利率、票据转贴现利率、Shibor利率、债券收益率等信息,根据申请人资金成本及业务营运成本,确定各类资金业务的基准利率;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风险管理部为利率定价的支持部门,负责信息收集,根据年度资产负债目标要求提供年度贷款投放规模与结构,同时提供客户风险、同业竞争、内部评级等定价信息。
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认为申请人的存贷款的期限占比配置基本平衡,生息资产与生息负债的期限结构匹配较为合理,有效地兼顾了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申请人建立了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控制制度和体系,能够有效地控制由于存贷款期限结构错配引致的流动性风险及由于生息资产与付息负债期限不匹配引致的利率风险。
(十三)关于不良贷款及逾期贷款
审核中关注到,申请人不良贷款及逾期贷款主要集中于个人贷款及制造业,且存在将逾期贷款划分为正常类贷款的情形。要求申请人:1、补充披露制造业贷款不良率及逾期率较高的原因,结合主要客户所处的细分行业、财务规模、盈利质量等分析不良贷款及逾期贷款的未来趋势以及对经营及盈利的不利影响;2、按照个人贷款及垫款项下类目补充披露各类目不良率,分析说明变动情况以及个人贷款中不良贷款及逾期贷款占比较高的原因,申请人对于个人贷款发放的审批流程、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存在对申请人现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借款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逾期,申请人拟采取加强个人贷款风险管控的措施等情况;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将部分逾期贷款划分为正常类贷款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原因及应对措施。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以及申请人信贷资产质量,风险控制的完善健全性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申请人回复称:
&1、制造业不良率原因分析、对经营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
  &申请人制造业不良贷款主要集中于服装和纺织行业。主要是由于申请人所处的南通市是江苏省纺织行业大市,近年来纺织业行业整体市场低迷,国内市场需求不振,国内外棉纱价差加大、成本不断上升削弱了国内纺织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导致纺织产品出口困难加大,多数纺织服装出口企业经营与发展出现较大压力。申请人贷款客户主要为中小企业,其抗风险能力较弱,经济下行及行业不景气使削弱了其还款能力,使得申请人的不良率提升。
具体原因有以下几点:
 &(1)申请人制造业不良贷款客户较集中于纺织服装行业,行业景气度和利润空间下滑对贷款人的经营状况产生较大影响;其他制造业贷款客户也出现不同程度的业绩下滑。
 &(2)因主营业务业绩下滑,部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扭转业绩,转向不熟悉的行业经营导致资金链断裂和经营失败。
 &(3)以上因素一定程度上影响贷款人的资金回流,制约放贷规模,同时因增加计提贷款减值损失影响整体业绩和利润。
申请人与同行业制造业不良贷款率对比情况如下:
2015年度(%)
2014年度(%)
紫金农商行
受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制造业不良贷款率整体呈现上升趋势,但相比而言,申请人制造业不良率相对较低,制造业对申请人信贷风险的影响相对较低。
为防范和降低信贷风险,申请人于2016年制定并实施了《影子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通过具体实施细则强化对部门与个人的追责,降低因违规或未尽职的行为对申请人的不利影响程度。申请人加大对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装备制造业及新型能源产业等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拓展科技型、能源型、环保型等企业客户,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重点支持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限制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劣质企业的授信,严格控制压缩政策调控行业、宏观经济影响较大行业、贷款集中过高企业等贷款,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风险管控,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
申请人对细分行业设置高门槛或限制准入,截至日、日和日,申请人制造业贷款余额占公司贷款余额的比例为33.29%、36.66%和41.11%,投放比例呈逐渐下降趋势。2016年起各行业呈现不同程度地复苏迹象,申请人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略有降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对申请人经营及盈利的不利影响。
&2、个人贷款不良率分析以及风险应对措施
  &申请人个人贷款各类目五级分类明细如下:
&单位:千元
经营性贷款
不良贷款率(%)
农业类贷款
不良贷款率(%)
按揭类贷款
不良贷款率(%)
消费类贷款
不良贷款率(%)
信用卡贷款
不良贷款率(%)
  申请人个人贷款包括给农户及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农业贷款、住房按揭贷款及其他经营、消费贷款等,申请人积极落实“支农”、“支小”政策方针,客户主要面向“三农”客户、个体经营户,具有贷款量大、客户类型广等特点。
报告期内,申请人个人贷款不良率和逾期率保持较高比例,主要原因为:
(1)由于申请人自然人客户主要面向“三农”,贷款农户一般属于小户经营,抵抗市场风险及其他意外风险能力较低,且增信措施多为自然人保证担保,农户贷款风险相对较大。
(2)近年来,国内整体经济形势下行,餐饮、建筑、批发零售等个体经营业者较为集中的行业受影响较大,个体经营业者普遍出现盈利能力下降问题,最终导致部分个体经营业者还款能力下降。
申请人根据“高风险长流程、低风险短流程”的原则,对不同敞口、不同种类的个人贷款,合理设置授用信审批流程,同时探索基于定量分析技术的信贷工厂决策模型,有效管控操作风险及信用风险。
(1)合理设置授信审批流程。申请人存单质押贷款等低风险授信业务,由支行行长直接审批;存单质押外贷款,根据单户敞口设置不同的审批流程。其中,30万元及以下贷款,由客户经理—支行行长—总行一级审批人审批;30万-100万元(含)贷款,由客户经理—支行行长—总行二级审批人审批;100-300万元(含)贷款,先经客户经理—支行行长—总行三级审批人审批,再由部门内部五人(四名独审加部门总经理)商讨决议;300万以上贷款,先经客户经理—支行行长—总行三级审批人初审,再由“贷审会”(四名总行副行长加三名部门总经理)会商决议。
(2)对关联贷款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及行长审批制。按照申请人相关规定,关联贷款审批需要相应根据款项金额由不同机构审批,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定期更新名单。关联自然人客户的消费类贷款金额较小,由申请人营业部统一调查发放,并报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经营类贷款,根据实际经营地由当地所在支行调查发放管理,按照金额大小报相应权限关联交易管理机构审批。金额在申请人资本净额1%以下,无需董事会审批的,于贷款发放当月经办支行填写台账上报信贷管理部汇总并报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名单更新和管理,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关联交易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防范信贷风险。
(3)探索基于定量分析技术的个人信贷业务决策模型。自2015年开始,申请人外请咨询公司,在分析近五年历史数据的基础上,运用大数据分析理论提炼各类个人信贷业务的共性与特性,再造信贷业务流程,建立包含贷前准入、贷中审批、贷后预警与催收的各类标准化评分模型。目前,该模型已开发落地正在上线试运行过程中。
&3、关联自然人借款情况
  &截至日,申请人发放关联自然人的贷款余额明细如下:
单位:千元
关联自然人
申请人上述关联自然人贷款不存在逾期情况,贷款风险整体可控。
  4、将部分逾期贷款划分为正常类贷款的原因及合理性
申请人通过各种现场查阅和非现场分析手段,获取借款人的财务、现金流量、非财务和担保等各方面信息,将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各类因素、评估结论,作为判定贷款类别的主要依据,并注重第一还款来源。申请人贷款分类严格执行《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管理制度》,对照分类标准进行分类。根据该制度,申请人部分逾期贷款因逾期期限不足90天,经评估债务人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可被划分为关注类贷款,其中少量贷款因逾期不足30天,同时经评估,逾期债务人财务状况良好,因此被划分为正常类贷款。
为防范因逾期带来的贷款回收和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的风险,对借新还旧、逾期、欠息等瑕疵类贷款如符合正常关注类分类要求,由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确认分类结果,并实时跟踪逾期贷款客户的信用情况和还款能力。以上因逾期期限较短的正常类贷款绝大部分于次年全额收回,或通过追加担保、压降贷款余额等借新还旧的方式延长贷款期限。
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认为申请人对个人贷款发放的审批流程、风险控制措施设计合理、执行有效,公司关联人借款不存在逾期情况。申请人对信贷资产质量的分类符合五级分类管理制度,并建立和实施了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十四)关于借新还旧及展期贷款
审核中关注到,借新还旧及展期贷款由亿元上升至亿元及日5.00亿元。要求申请人补充披露对借新还旧及展期贷款的风险分类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对逾期贷款进行展期的情形。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将高风险贷款划分为低风险贷款的情形,并就申请人信贷资产分类的审慎性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申请人回复称,报告期内借新还旧贷款五级分类:
单位:千元
展期贷款五级分类:
单位:千元
根据《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规定,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一是依法合规经营;二是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三是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四是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6年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6]24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小微企业的融资特点和实际用款需求创新贷款产品,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降低企业资金周转成本。要认真落实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无还本续贷政策,科学合理确定贷款分类,配套改进信贷管理系统。对市场前景较好、但暂时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可通过信贷展期、借新还旧等贷款重整措施,缓解企业债务压力,不能一刀切,简单压贷、抽贷、断贷。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高出当年全行各项贷款不良率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含)的,在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章行为的前提下,可免予追究小微企业信贷人员的合规责任。
同时,申请人为及时降低、化解信贷风险,出台了《借新还旧管理制度》,提出了借新还旧贷款必须坚持“能还不转、利息已结清、担保不弱化”的原则,并明确办理借新还旧必须具备的条件。对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如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缓解了还款压力,也降低了借款人通过民间融资来归还贷款的现象,降低借款人的融资成本。
申请人会进行持续的贷后管理跟踪工作,借款人在出现可能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情形之前会与申请人负责贷后管理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在确认借款人经营情况正常的前提下,经申请人相关部门审批后为其办理展期。申请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对逾期贷款进行展期的情形。
申请人根据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江苏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了《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管理制度》。申请人对贷款风险类别划分与调整,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其风险价值。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在定期进行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新发放授信业务次日直接默认为正常,15日后30日内重新认定。申请人要求各支行应对照《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常规分类,对借款人风险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实行分类结果动态调整,及时调整贷款形态。关于对借新还旧贷款、展期贷款等瑕疵类贷款形态的认定,对需要进行形态调整的及时报总行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确保五级分类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
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认为,申请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对逾期贷款进行展期的情形,申请人对信贷资产分类严格遵循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江苏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方案》等规定,信贷资产分类审慎合理,不存在将高风险贷款划分为低风险贷款的情形。  
 &(十五)关于贷款减值准备
审核中关注到,申请人最近一期贷款减值损失小幅下降;申请人未针对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与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形成原因进行分析说明。要求申请人补充披露:1、贷款余额逐年上升,但最近一期贷款减值损失减少的原因及合理性;2、截至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日减值贷款的回款情况;3、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与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形成原因分析。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申请人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情况,分析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谨慎,申请人是否存在通过贷款减值损失调节利润的情形,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申请人回复称,申请人日、日和日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7.37亿元、6.73亿元和5.96亿元,随贷款总额的逐年增长递增。2016年度、2015年度和2014年度计提的贷款减值损失分别为1.65亿元、1.41亿元和1.73亿元,其计提的贷款减值损失受当年新增贷款总额、本期核销与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贷款等因素的影响,故其变动趋势与贷款增长没有必然联系。
截至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申请人不良贷款已回收846.66万元,占日不良贷款余额的2.44%,收回已核销贷款312.54万元。
因申请人在报告期执行统一的贷款拨备率水平,同时相比选取的对比银行和农商行整体数据,申请人的不良贷款率相对稳定,故申请人拨备覆盖率维持稳定,相对较高的拨备覆盖率使申请人的风险抵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得到提高。而附近苏南一带上市农商行因受区域经济波动影响较大,2015年其不良率大幅上升,受区域监管指标要求的影响,申请人计提贷款减值的标准相对较严,导致拨备覆盖率高于江阴农商行、吴江农商行、张家港农商行。
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认为,申请人从审慎性角度出发,比较计算出的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要求的贷款损失准备,取三者中最大值为贷款损失准备期末金额。申请人各期期末计提的减值准备均以三者最大值贷款拨备率4%的标准计提,贷款减值准备计提充分谨慎,不存在通过贷款减值损失调节利润的情形。
&(十六)关于保证贷款及抵质押贷款
审核中关注到,报告期各期保证贷款占比为46%,占比较高,且申请人在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保证贷款占比较高对公司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产生不利影响。要求申请人:1、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补充分析披露申请人保证贷款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申请人经营特点及行业惯例;2、附担保物贷款中抵质押物的主要内容,抵质押资产价值占附担保物贷款额的比重情况,说明抵质押资产的价值评估方法及其可靠性。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对申请人贷款风险控制的完善性发表明确意见。
申请人回复称,
  1、保证贷款余额较高的原因
报告期内申请人保证贷款余额较高,主要是由于申请人贷款客户主要为中小企业和个人,中小企业和个人可用于抵质押的资产价值不高,部分中小企业采用担保公司保证或其他第三方保证的增信方式。
可比农村商业银行2016年、2015年、2014年保证贷款占比情况如下:
江阴农商行
海安农商行
张家港农商行
紫金农商行
如皋农商行
申请人2014年度保证贷款占比46.13%,略低于可比四家农商行保证贷款平均值,2015年度保证贷款占比46.38%,略高于可比农商行。由于申请人主要业务集中在南通市如皋地区,对比同处南通市的海安农商行,申请人2015年度、2014年度担保贷款占比均低于海安农商行,2016年相差不多。总体而言,申请人担保贷款比例较高的情况与同行业类似,符合其经营特点和申请人的行业惯例。
  &2、抵质押物的主要内容、金额占比及其评估方法
 截至日,申请人抵质押资产物的价值情况及其占附担保物贷款额的比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14,711,992
银行承兑汇票
股票及债券
抵质押物品价值合计
21,082,654
抵质押贷款总额
抵质押贷款额/抵质押资产价值
 申请人要求对抵押贷款的相关抵押品进行评估,主要的评估方法有:如抵质押物公允价值易取得,则按照抵质押物购买发票原件进行价值评估,如抵质押物公允价值不易取得,则采用评估机构评估的方式。
 申请人建立了评估机构选用和合作机制,由申请人准入的评估机构来评估除住房按揭贷款及新车贷款以外的贷款抵押品。评估机构选用的基本条件是:(1)评估机构或其分支机构依法领取可以在如皋市行政区域内设点经营的营业执照;(2)评估机构在如皋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以及符合行业规定的执业评估人员;(3)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注册或许可)证书,其中取得住建厅房地产评估资质的,必须为二级(含)以上;(4)评估机构事前将营业执照、资质(或注册)证书报申请人备案。评估机构对于房地产估值的主要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
 贷款发放后,如果发生法律纠纷或其他引起抵押品价值下降的重大变化,申请人会启动重新评估机制,如有必要则会要求追加其他担保。抵押率限制基于抵押品的类型设定如下:
抵质押率执行标准
厂房、商业用房和住宅房、动产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
 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认为,申请人对抵质押贷款的调查与审查程序完备,借款金额同抵质押物价值、抵质押率匹配;通过检查抵质押借款合同、抵质押物的评估、登记、保险等材料,访谈申请人风险管理部相关负责人,核查申请人拍卖抵质押物的情况,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抵质押物权能够有效实现并变现,申请人的贷款风险控制程序运行有效。综上,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认为申请人制定了较为完备的贷款风险控制相关制度,相关贷款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良好,申请人的贷款风险控制制度较为完善。
 &(十七)关于超额存款准备金
审核中关注到,申请人最近一期超额存款准备金由4.86亿元降至0.8亿元,但申请人未披露相关原因。要求申请人补充披露最近一期超额存款准备金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结合申请人资产流动性、风险性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上缴准备金水平等核查超额准备金计提是否满足银行经营管理需求,并发表明确意见。
申请人回复称,申请人设立准备金专门账户,本着“足额缴存”、“确保支付”的原则,按规定比例按时足额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和财政性存款。日,申请人超额准备金较年初下降较多,主要是因为申请人清算支付渠道有央行和省联社两处。申请人大额支付结算通过省联社结算户清算,同城业务是通过人民银行结算户清算,两者的备付金互相调剂。日,存放省联社的备付金为6.87亿元,因8月末有大额同城业务资金出账,因此存入央行的超额备付金降至0.81亿元。由于留存的超额备付金已能满足申请人的流动性需求,当日的流动性缺口率为6.28%,符合监管要求。
对比其他银行上缴超额存款准备金率日、日、日的数据如下:
2016年12月31日
紫金农商行
宁波慈溪农商行
顺德农商行
海安农商行
无锡农商行
&由上表可知,可比农村商业银行超额存款准备金上缴比例与申请人相近。其中,紫金农商行、海安农商行、无锡农商行与申请人同处江苏省内。日和日,申请人的超额准备金上缴比例高于紫金农商行,日略低于海安农商行与无锡农商行,日因缴存超额准备金较高,导致申请人超额存款准备金率总体处于可比农商行的较高水平。
&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认为,申请人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存款准备金的计提准确,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符合规定,超额存款准备金可以满足日常经营管理需求。
 &(十八)关于金融产品投资
审核中关注到,报告期内申请人逐期增加了对金融产品的投资,最近一期表内联合投资、资管计划及理财产品均有较大幅度增长;且申请人存在将政策性银行债券分别列示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项下的情形。要求申请人补充披露:1、截至第一次反馈回复日,上述金融产品的资金最终投向、风险揭示情况,是否存在为获取高额收益而投资较大风险金融产品的情形。如有,请逐一列举并说明申请人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2、将政策性银行债券分别列示在不同会计科目下核算的准则依据,是否符合会计一贯性原则。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申请人回复称:
  &1、表内金融产品具体情况及风险应对措施
  &申请人投资的他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包括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和保本固定收益型产品。
  &申请人投资“同富理财”系列、“珠联璧合”、“和鑫财富”等多项理财产品,其配置资产主要为债券、货币市场金融工具等高流动性资产,流动性风险较小。
  &申请人投资的“创金合信金诚5号”、“天弘太湖2号”、“天弘震泽3号”等多项资管计划,主要为固定收益性计划,投资目标为在风险有效控制的前提下获得稳健收益。
  &申请人的联合投资项目主要有:“南京银行联合投资项目”、“江南同赢联合投资计划”。联合投资项目如遇流动性紧张状况时,各发起人通过信用拆借融资或债券网下回购融资的方式进行支持。项目管理行负责定期检测资产估值变化,展开压力测试。
  &报告期内,申请人投资的资管计划和理财产品、联合投资主要投资于银行间和交易所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债券回购等标准化固定收益产品,产品相关风险等级较低,不包含具有高收益属性的权益类产品。
  &申请人为防范投资风险的主要控制措施如下:
  &开展金融资产投资业务时,由资金交易员根据当日资金头寸情况计算出当日资金余缺,根据市场具体情况选择进行金融投资业务,资金交易员与各交易对手询价后,确定合适的交易金额、期限、价格等要素后,严格按照“先审批、后交易”的业务流程,填制业务审批表并签字确认,递交风险经理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经部门领导审批,再提交风险管理部进行风险评估(若最终投资标的为(含有)银行信贷资产或信托贷款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则信贷管理部共同参与风险评估),之后再提交合规管理部进行合规风险管控,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再进行资金业务的账户管理及资金清算工作。
  &后续主要控制点如下:申请人对其发行人(管理人或受托人)进行同业授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风险管理部对上述产品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审查;金融市场部对产品进行后续监测。风险经理实时监控投资标的的价格变动,并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一旦可供出售类和交易类债券净值触及止损点,按照《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分类管理办法》设定的止损点进行止损;稽核审计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同业理财业务进行稽核审计和监督检查。
申请人在上述投资活动中,密切跟踪各类产品的运作情况,定期要求产品发行人或管理人出具产品运作报告或资产清单,不存在未获取高额收益而投资具有较大风险金融产品的情形。
&2、政策性债券列示在不同会计科目下的准则依据
  &根据申请人《债券分类资产管理办法》,申请人在对债券分类时应根据资金来源的现状,对持债的债种结构、利率结构、期限结构进行相应的分类配置,分类须符合申请人的风险管理计划、投资策略以及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计划。&
由于申请人对同一类别债券、同一只债券每一次买入均需要进行分类审批。申请人投资于相关政策性银行债券,根据投资目的的不同进行分类,将所投资的政策性银行债券分别列示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符合会计一贯性的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
&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认为,申请人不存在为获取高额收益而投资较大风险金融产品的情形;投资标的的会计分类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符合会计一贯性原则。
(十九)关于经常性关联交易
&审核中关注到,申请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多笔经常性关联交易,其中,董监高等关键管理人员在申请人处存款金额较大。申请人未披露关联交易占同类交易的比例以及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及定价依据等具体情况,仅披露相关利率不存在重大不公允。&要求申请人补充披露:1、关联交易占同类交易比例、关联方存款利率、关联方贷款利率、贷款担保方式及贷款发放条件,说明履行的决策程序;2、董监高等关键管理人员在申请人处存款较大这一事实对申请人经营业绩的影响,申请人是否对关联方存款存在依赖;3、结合同地段租赁价格说明公司向关联董事租赁房产价格的公允性。请主办券商及律师、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对关联方存贷款利率、关联租赁价格的公允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合理性及完备性以及关联交易对申请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申请人回复如下:
1、报告期内申请人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贷款和垫款余额
18,398,903
16,785,385
14,864,974
关联贷款余额
关联贷款占比
31,498,217
26,871,227
22,988,917
关联存款余额
关联存款占比
单位:千元
发放贷款和垫款利息收入
关联贷款利息收入
关联贷款利息收入占比
存款利息支出
关联存款利息支出
关联存款利息支出占比
申请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存款遵循自愿原则,利率均执行依照《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统一制定的存款挂牌利率执行,不存在协议存款的情形。申请人与关联方发生的贷款遵循自愿原则,利率均依照《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制定的贷款利率定价政策执行,均按照申请人关联交易决策机制进行规范,定价公允。
申请人对关联方的贷款均采取了抵押、质押或保证的担保方式,不存在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情形,借款合同均系申请人统一的借款合同,对关联方的贷款发放条件执行借款合同统一的条件要求,不存在对关联方的贷款发放条件优于其他客户的情形。
报告期内申请人对关联方的平均贷款利率与全行平均贷款利率水平对比情况如下:
对关联方的平均贷款利率
对全部客户的平均贷款利率
申请人对关联方贷款执行与普通客户相同利率政策,贷款利率水平公允。上述对关联方的平均贷款利率相对全部客户略有偏差的主要原因为关联客户的贷款产品利率政策不同导致。其中关联自然人贷款金额较大的客户顾丽娜、宋小忠借款为经营性物业贷款,执行经营性物业贷款规定的“基准利率上浮10%”利率政策;如皋市光远果蔬专业合作社、南通光远速冻制品有限公司为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政策享有一定的利率优惠;其他企业客户大部分为如皋地区经营规模较大的优质客户,具有较强的议价权。
申请人发放关联贷款履行的决策程序如下:申请人董事会以会议决议的形式将“与单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的交易余额不超过本行资本净额5%的关联交易”审批权限授权给行长或行长室,贷款事项经过贷款审查委员会、行长室审批后向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备,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关联交易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2、关键管理人员存款余额较大对申请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截至日、日、日,申请人董、监、高等关键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在申请人处的存款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董监高等关键管理人员存款余额
31,498,217
26,871,227
22,988,917
董监高等关键管理人员存款总额占存款总额占比(%)
 董监高等关键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在申请人处存款占比较小,申请人对关联方存款不存在依赖的情形。
 3、关联租赁价格的公允性
 报告期内关联租赁占同类交易的情况如下:
租赁房产面积总额(m2)
21,301.60&
关联租赁面积总额(m2)
关联租赁面积占比
租赁房产租金总额(千元)
关联租赁租金总额(千元)
关联租赁租金占比
 截至日,申请人与董事宋小忠先生发生的关联租赁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面积(m2)
 以上第1项租赁物业为申请人中山路支行的办公地点,租赁合同期限为日至日,租金为每年98.00万元。目前,如皋市中山路与益寿路交界的路口所形成的商业区商场月租金在100-200元/&m2,根租房产的区位位置与环境不同,及经业主和承租人协商所最终形成的租赁价格会有一定的差异。申请人所租赁的物业月租金为153.12元/&m2,处于正常范围内,与该地区同等地理位置和环境的租金基本一致。
 第2项租赁物业位于如皋市解放路2号,为申请人筹建支行的办公地点,租期为日至日,租金为每年25.00万元。该物业所在的纪元软件园尚未建设完成,因此该物业所在地点的其余房屋尚未对外出租。通过房屋价格测算该项物业的租金回报率约为10%,与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回报率相比处于同一水平,租赁价格公允。
 报告期内,申请人与宋小忠签署租赁合同时,均以参考租赁物业所在区域的市场价格,经过双方协商确定。上述两项关联租赁事项均已经行长室审批通过,上述关联方租赁金额小于申请人资本净额的1%,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属于行长室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认为申请人的关联方存贷款利率、关联租赁价格公允,申请人按照内部规定履行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关联交易占同类交易的比例相对较小,关联方存贷款及关联方租赁对申请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影响。
&(二十)关于抵债资产
审核中关注到,报告期内申请人存在三处期限为3年以上的抵债资产,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3号)第十八条“抵债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的规定。要求申请人补充披露截至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日抵债资产的处置进度。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否规范经营,是否面临相应处罚,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申请人回复称,截至本反馈意见出具之日,申请人存在期限三年以上待处置抵债资产3项,相关抵债资产的处置尚未能取得重大进展。
根据财金〔2005〕53号文第十八条规定:“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2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应自取得如皋市蓝天餐具有限公司房产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但由于该房产属于无证房产,经多次拍卖申请人亦未能处置该等房产,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未能及时处置的问题,不存在玩忽职守、怠于形式职权而造成抵债资产毁损、灭失等情形。申请人将加大资产处理的力度,力争尽快完成相关资产的处置工作。
申请人已依照规定对该等抵债资产进行分类并相应减值准备计提。根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监发〔2007〕29号)规定:“可疑类:资产已显著减值,即使采取措施,也肯定要形成较大损失。其基本特征为‘肯定损失,损失较大’”。该等抵债资产符合上述特征,故申请人按照规定将抵债资产归类为“可疑”,并按照会计政策依照入账价值的60.00%计提了减值准备。&
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申请人存在对实际占有的抵债资产超过2年未能处置的情况,不符合财金〔2005〕53号文的有关规定;但申请人抵债资产超期未能处置由土地性质、市场因素等客观原因造成,不存在玩忽职守、怠于行使职权而造成抵债资产毁损、灭失等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涉及重大行政处罚。
& &(二十一)关于表外事项
审核中关注到,申请人表外项目中,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小幅波动,最近一期保函金额增幅较大,但申请人未对以上表外事项变动原因进行分析说明;同时报告期内申请人发行了非保本理财产品,未对该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进行披露。要求申请人补充披露:1、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外项目同比变化的具体原因,以及对申请人经营、财务状况的影响,是否存在开具无真实商业背景的票据等违规使用票据的情形,如存在,请披露具体情况、成因和处理措施;2、列示报告期内表外理财业务、资产证券化、信托、托管、财务管理等业务的开展、损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收益率、兑付期限、产品投向、分红情况以及为开展该业务而设立的载体的性质、目的、融资方式以及是否将该载体纳入合并报表的判断原则,并区分是否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和业务类型;3、表外项目的合规性、主要风险因素,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表外项目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要求,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并对表外业务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发表意见。
&申请人回复如下:
&1、表外项目同比变化的原因分析以及对申请人经营状况的影响。
  &承兑业务是申请人表外业务的主要品种,申请人将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表外业务纳入对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严格控制表外承诺的相关风险。申请人承兑业务的减少与客户融资需求、票据流通环境等因素相关。承兑业务呈现稳定性减少,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客户开具承兑需求下降。
保函业务由客户根据其实际经营需要开立,笔数较少及金额均较小。截至日,保函业务较2015年出现较大幅度增长,主要原因是最近一期出现两笔较大的保函业务,分别为:日,如皋市益有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开立履约保函558万元;日,江苏海通海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开立一年期预付款保函752万元,两笔业务均为客户正常业务需求开立。
申请人信用证业务只有在日存在少量余额,主要是受国际经济环境影响,进口形势严峻,企业进口总量减少所致。
报告期内申请人信用承诺事项的上述变化,属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变化,不会对经营及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申请人承兑汇票业务开展情况符合业务规则,不存在开具无真实商业背景的票据等违规使用票据的情形。
  &2、表外理财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申请人除表外理财业务之外,未开展资产证券化、信托、托管、财务管理等表外业务。申请人2014年度,未开展表外理财业务;2015年度,共计发行表外理财产品10期,募集资金总额31,134.2万元,年末理财产品余额24,272万元;2016年度,共计发行表外理财产品166期,募集资金总额452,337.7万元,年末理财产品余额143,452.2万元。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均符合合同约定,理财产品到期后均如期兑付,未出现到期未能兑付的情形。申请人开展的理财业务主要为滚动发售、期限较短的理财产品,故合同约定期间出现跨期的理财产品余额小于当年的募集资金总额。
报告期内,申请人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并将募集资金归集到托管账户,由托管账户的资金购买具体的理财产品。申请人将发行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主要投向于符合监管要求的如下品种:金融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管理计划等。
&申请人判断是否将一项理财产品纳入合并范围主要的判断依据为申请人是否对该项理财产品进行保本承诺,若申请人发行的理财产品为保本性质则将该理财产品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反之,则纳入表外业务范畴。
申请人针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的规定,结合自身的发行理财产品情况判断的依据如下:
(1)对于保本型理财产品,因申请人提供了信用增级(即保证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本金),可以判断其控制了保本型理财产品,应纳入合并范围。
(2)对于非保本型理财产品,申请人享有的理财产品的收益包括:管理费、托管费以及理财产品投资收益超过支付给理财产品投资者的超额收益,前两项是固定回报,最后一项超额收益是会随着理财产品的业绩变动而变动,属于可变回报;在评估申请人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时,主要考虑:申请人的可变回报占理财产品可变回报的比重(即可变回报的量级),量级越大,越表明银行是理财产品的主要责任人;申请人的可变回报的可变动性,可变动性越大,越表明银行是理财产品的主要责任人。申请人获得的超额收益(可变回报)占理财产品的全部收益比重和变动性一般不判定为重大。
&综上,申请人对其发行的非保本理财产品不具有控制权。因此,非保本理财产品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 3、表外理财项目的风险性、合规性以及申请人针对风险拟采取的措施
 & 表外理财项目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针对上述风险,申请人采取了相应的应对措施:(申请人主要依托银行间、交易所市场交易平台密切监控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的交易情况,定期进行估值,合理做好资产久期、负债期限的匹配,全面控制理财产品面临的市场风险;(申请人通过提高自身在市场的融资能力,拓宽融资的形式与渠道,合理搭配资产负债结构,从而科学有效的监测、应对流动性风险;(申请人在资产的选择中审慎评估,针对有信用评级的固定收益产品,将其纳入银行信用产品投资管理范畴,依据其信用评级、财务状况、市场影响等多重指标对已投资和待投资的资产定期进行评估;严控交易对手风险,进行同业投资时交易对手为行业内有一定规模实力的银行、证券公司及基金公司,并持续做好投后管理,保证资产的安全性。
报告期内,申请人发行的表外理财产品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表外项目的会计处理合规性
   在交易日,申请人与客户签订担保承诺合同,且向客户收取手续费、佣金及保证金,申请人按照担保承诺业务的合同金额进行表外核算。后续计量中按照权责发生制计算表外业务的收益。表外业务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在合约存续期间按直线法摊销,余额记入“递延收益”科目。
申请人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收取的承兑汇票等表外业务手续费金额较小且业务周期较短,因此该部分表外业务收取的手续费用在开票时一次性收取且一次性计入当期收入,并不进行递延摊销处理。
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申请人信用承诺事项的变化属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变化,不会对申请人经营及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报告期内申请人不存在开具无真实商业背景的票据等违规使用票据的情形;申请人表外业务合法合规,申请人风险控制措施有效,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表外理财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十二)关于现金流量表
&审核中关注到,申报材料中未对现金流量表关键要素进行同比变动分析。要求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的同比变动情况、具体原因,以及对申请人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申请人回复称,现金流量表关键要素变动及原因分析如下:
  &1、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申请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主要为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现金流入、卖出回购证券款现金流入和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申请人2016年度、2015年度及2014年度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分别为58.23亿元、39.50亿元及31.49亿元,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一方面是因为申请人近年来增设并优化营业网点布局、加快推进电子渠道建设、提升服务质量以及本地居民可支配收入持续增长导致存款余额持续增长;另一方面系由于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传统存贷业务竞争激烈,申请人普遍增加了同业业务规模。
  申请人2016年度、2015年度及2014年度卖出回购资产现金流入分别为18.73亿元、11.17亿元及9.10亿元,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主要是因为申请人自2014年以来着力建立多层次交易对手,提升货币市场交易活跃度,增强市场资金融通能力,主动加大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交易量导致。
  申请人2016年度、2015年度及2014年度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分别为13.66亿元、16.10亿元及16.10亿元,申请人利息收入由生息资产余额与生息资产收益率决定,受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与公司业务结构调整影响,2016年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收入有所下降。
&申请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要为客户贷款和垫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和同业款项以及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申请人2016年度、2015年度及2014年度客户贷款和垫款净增加额分别为17.14亿元、19.85亿元及20.64亿元,总体呈上升趋势,主要是申请人加大对重点行业和产业的信贷支持度,努力拓展公司贷款业务,同时合理掌握信贷的投放进度和节奏,进一步优化企业信贷客户结构的原因导致。
  申请人2016年度、2015年度及2014年度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分别为23.07亿元、-3.60亿元及2.82亿元,受中央银行下调法定存款款准备金率影响,2015年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为负。
申请人2016年度、2015年度及2014年度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金额分别为9.22亿元、9.56亿元及8.68亿元,整体波动较为较为平稳。虽然2016年度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款项余额较2015年度增长了21.60%,但2016年度央行“降准降息”导致定期存款利率下降,利息支出金额亦随之略有下降。
  &2、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申请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主要为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2016年度及2015年度及2014年度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分别为1,210.97亿元、1,352.33亿元及962.48亿元。
  &申请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要为投资支付的现金,2016年度、2015年度及2014年度投资支付的现金分别为1,264.59亿元、1,393.46亿元及971.44亿元。2015年以来,申请人增加对债券类产品的投资,使得投资支付的现金金额较高。
  &报告期内,申请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波动较大,是因为申请人将债券投资活动作为补充手段以提高申请人的流动性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从而有效规避市场风险。
  3、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申请人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主要为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与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申请人2015年度吸收投资收到2.86亿元,发行债券收到现金5.00亿元,2016年度发行债券收到44.00亿元。
申请人筹资活动现金流出主要为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和向股东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申请人在2016年度和2015年度偿还债务的现金分别为35.50亿元、2.00亿元。2016年度、2015年度及2014年度分配的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分别为0.85亿元、0.65亿元及0.10亿元。
从以上现金流量的变动可以看出,申请人在持续扩大负债规模为经营活动提供稳定现金流的同时,加大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及应收款项类投资等资金营运类业务的配置,拓展了业务收入来源。2016年度、2015年度及2014年度,申请人实现利息净收入分别为8.82亿元、8.69亿元及8.08亿元,增长比例分别为1.80%及7.55%。在经济下行、同业竞争加剧、利率市场化不断深入的经营环境下,净息差持续收窄,盈利增长难度增加。为此,申请人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一方面稳步推进传统信贷业务拓展,合理控制存款成本,有针对性的提升净息差,同时进一步优化调整资产结构,加大资金营运类业务操作,提高投资规模,增加稳定的收入来源。
主办券商及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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