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许德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鑫,男,汉族,1987年7月28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光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诉讼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深圳光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