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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启动201条款看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发布日期:&&&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写作年份】2002年
【正文】&&&& 从美国启动201条款看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杨凤云 &&一 美启动201条款及各方反应措施 &&3月5日美国总统布什宣布美国的钢铁保护最终救济方案即启动&201条款&,对钢材、长板等进口的主要钢铁品种,实施为期3年的关税配额限制或加征高达8-30%不等的关税。其内容主要包括: &&1. 日,美国对进口钢铁产品正式实施保障措施; &&2. 保障措施不适用于与美国签有自由贸易协议的国家,包括加拿大、以色列、约旦及墨西哥等四国; &&3. 对于世贸组织中的发展中成员,并且该成员个别出口至美国的单项产品总额低于该产品总进口额的3%,该产品总和低于总进口额的9%,可不适用保障措施。阿根廷、印度、南非、泰国等将免除征税,而中国、巴西、韩国、俄罗斯、乌克兰等则仍适用保障措施 。 && &&这是迄今为止美国历史上对进口钢铁施加的最严重的一次贸易限制。和以往出台的钢铁保护对策相比,这次钢铁保护措施明显具有被制裁国家面广、所涉产品面广、保护措施持续时间长的特点 。由于美国&201条款&所波及的国家除中国外,还涉及欧盟以及日本、韩国、俄罗斯、乌克兰、巴西等主要钢铁出口国。一时间,国际社会震荡,包括中国、欧盟在内的多数国家都对其给予强烈谴责。 &&1中国 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五场记者招待会,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布什总统宣布了钢材的201案以后,6日,中国外经贸部立刻表明了我们的严正立场。我们认为这是一个保护主义的做法,违反了WTO的规则;7日,外经贸部同美国方面进行了交涉;8日,我给美国贸易代表写信重申了我们的立场 。3月22日,中美两国代表就美方3月5日公布的201钢铁保障措施案在华盛顿进行了磋商。根据中方的声明,中国代表团在磋商中严正指出美方的做法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议,并着重要求美国政府正视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的事实,对中国输美全部钢铁产品使用发展中国家待遇。中国代表团还向美方提出贸易补偿要求,并声明保留根据世贸组织协议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 。 && 2 日本3月14日在华盛顿举行的工作层面的会谈中,日本要求美国通过降低其他日本产品的关税,补偿(其刚体进口关税措施)给日本钢铁制造商造成的损害。但是,两国未能缩小分歧。美国钢铁关税措施在星期三一生效,日本就向WTO递交了诉状。与此同时,日本也在考虑,在华盛顿不能满足其要求的情况下,对美国的出口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 。 &&据日本媒体报道,日,日本首相批准了包括向世贸组织上诉和对美国出口至日本的产品征收报复性关税在内的与美国相抗衡贸易行动计划。日,日本政府向世贸组织对美国提起上诉。日本政府要求美国取消对摄像机和手表等7种商品的进口关税,以作为对钢铁产品加征关税的补偿,但美国政府对日本政府的要求没有表态。 &&日本估计,美国对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保障措施将造成日本钢铁企业约1.7亿美元的损失。 &&3加拿大 基于对美国3月5日关于对钢铁课征进口关税的决定有可能造成大量的钢铁转而进入加拿大市场的担心,加拿大正考虑援用WTO&保障&条款 。 &&4欧盟 布什总统的政府对欧洲、亚洲和拉丁美洲许多国家的钢铁产品征收高达30%的关税,从而激怒了欧洲。有15个成员国的欧盟已经向WTO投诉,并在寻求从美国得到补偿。欧盟钢铁产业官员说,美国钢铁进口关税给他们带来的损失每年将高达20亿美圆 。欧盟自3月29日开始,对来自各国的15种钢铁产品征收14.9%到26%不等的附加关税。 &&5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政府将考虑采取反倾销措施,以应对任何因美国实施临时性保障措施而转向澳大利亚倾销的钢铁产品。 &&二美国启动201条款的原因 &&从20世纪下半叶开始,美国的钢铁产业逐渐与国际竞争脱节,钢铁工业有如夕阳西下,暴露的问题日趋严重。美国钢铁工业站不起来的原因在那里?美国钢铁工业的困难除了国际市场钢铁供大于求这一总体形势外,问题主要在其内部。近几十年来,曾长期以&钢铁大王&自居的美国钢铁工业的生产一直不太景气。由于美国钢铁产品在国际和国内的销路都不十分顺畅,加上老钢铁公司又背负着支付60万退休工人的退休金这一沉重包袱,美国钢铁破产企业大量增加 。在过去的4年中,有31家美国钢铁企业向政府申请破产,占美国钢铁业的一半以上。就在美提出保护措施的两周前,美国第五大钢铁企业&&国家钢铁集团公司也宣布申请破产保护。钢铁企业的大量破产,使得美国的15万钢铁工人中有7万人失业 。 &&但是,只占美国国内生产总值不到1/20的钢铁企业的衰败,并不足以使布什政府出此下策。权威观察家指出,由钢铁经济衍生出的政治因素才产生出这一结果。由于钢铁业的集中度高,西弗吉尼亚和宾夕法尼亚州等钢铁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及其家属的选票,将对今年美国国会中期选举中的6个众议院席位起决定作用,而这6个席位很可能决定执政的共和党能否保住其多数地位。经济和政治两方面的原因促使布什签署了动用&201条款&的决定,使美国钢铁企业能够在这3年中进行重组,恢复竞争能力,从而赢得钢铁工人的政治支持 。 &&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 WTO保障措施协议 && 通常所称的&保障措施条款&,是指《关贸总协定》第19条&对特定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保障措施的规定出现在国内法中,首见于美国贸易法中的&逃避条款&(Escape Clause),美国1934年的《互惠贸易协定纲领》中已有了保障条款的规定;保障条款在国际经济条约的出现,则发端于1942年美国与墨西哥的《互惠贸易协定》(Reciprocal Trade Agreement)。1947年美国与21个国家就关贸总协定与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 ITO)进行谈判时,美国代表根据杜鲁门总统的行政令,力主在《关贸总协定》中订入保障条款。后来GATT1947的第19条也基本上原文照抄了美墨互惠协定中的有关规定 。 &&乌拉圭回合的保障措施协议由前言和9个部分共38条组成,此外还包括一个附录。前言部分重申了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宣言的宗旨,第1部分则明确规定本协议是为适用关贸总协定第19条所规定的措施而确立的规则(第1条)。 &&第2条至第15条是本协议最重要的部分,它详细规定了缔约方实施保障措施所应遵循的条件。 && 2 美国201条款 &&201条款是美国1974贸易法的第201节(例外条款)即对进口竞争引起的损害的救济,美国法典19编第2251节以下。该条款允许撤回向其他国家作出的关税减让,如果从这些国家进口的产品数量迅速增加,对美国的相同产品的生产商造成了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1962年的贸易扩大法增加了进口损害是救济&&对生产商和工人提供调整援助。在此之前,只有撤回关税减让这样一个救济手段,而且主要是两国政府间的运作。1974年贸易法对例外条款的修订使得这种救济更易得到。而1988年综合贸易竞争法使救济选择权扩大了,救济豁免的使用限于一定范围。 &&美国法典19编第2251节(a)总统措施 &&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依2252(b)裁定,某物品正以如此增加的数量进口美国,以致成为对生产与进口物品相同或直接竞争物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实质原因,在其权限内,总统应根据本部分采取适当可行的、其认为会促进国内产业对进口竞争进行积极调整努力、提供比成本更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的措施 。 &&第2252节 委员会的调查、裁定和建议 &&第2253节 进口损害裁定后的总统措施 &&第2254节 措施的监督、修改和终止 &&3 国际法与国内法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项指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都是裁判时的应用的法律。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协议,是国家意志的反应。国家间的协议是国家之间在频繁的交往关系中既斗争又合作的产物。如果国家不遵守自己应遵守的国际法,尤其是成文的条约,则国际法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保障措施协议》作为一项世贸的多边条约每一个成员方都应遵守规则,才能享受到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的好处。其虽来源于美国国内法,但现在已作为一独立的国际条约,是一套较完备的保障措施制度。 &&当国际法与国内法产生冲突时,两者的关系如何?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本人认为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定需要国内法的具体规定和实施;国内法的规定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定,也不能超出自己的实施范围与国际法相冲突。 &&4 《保障措施协议》12条规定 &&1. 一成员在下列情况下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a) 发起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相关的调查程序及其原因; &&(b) 就因增加的进口所造成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提出调查结果;以及 &&(c) 就实施或延长保障措施作出决定。 &&而美国没有通知的行为,显然没有遵守该规定。 &&3. 提议实施或延长保障措施的成员应向作为有关产品的出口方对其有实质利益的成员提供事先磋商的充分机会,目的特别在于包括审议根据第2款提供的信息、就该措施交换意见以及就实现第8条第1款所列目标的方式达成谅解。 && 美国根据201条款宣布采取保障措施后,15天就生效。显然有实质利益的成员方没有充分机会磋商。 &&第8条 减让和其他义务的水平 &&1. 提议实施保障措施或寻求延长保障措施的成员,应依照第12条第3款的规定,努力在它与可能受该措施影响的出口成员之间维持与在GATT 1994项下存在的水平实质相等的减让和其他义务水平。为实现此目标,有关成员可就该措施对其贸易的不利影响议定任何适当的贸易补偿方式。 &&2. 如根据第12条第3款进行的磋商未能在30天内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出口成员有权在不迟于该保障措施实施后90天,并在货物贸易理事会收到此中止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期满后,对实施保障措施成员的贸易中止实施GATT 1994项下实质相等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只要货物贸易理事会对此中止不持异议。 &&针对各国的不满和谴责,4月3日美国商务部次长阿尔东纳斯(Grant Aldonas)对记者表示,美国征收关税的决定是根据WTO规则作出的。我们认为,我们的举措是符合WTO规则的,我们不会为此作出补偿,除非WTO另有规定。只要我们的作法符合规则,在维护我们的决定时就丝毫不会感到不安 。而且阿尔多纳斯称,华盛顿面对国际社会对其钢铁税收的不满,决定采取强硬立场。阿尔多纳斯表示,美国将拒绝向欧盟赔偿因钢铁税而遭受的贸易损失。强调欧盟要先在世贸组织中提供足够的证据。白宫之所以准备采取强硬态度,源于美国不再担心金融市场的动荡 。 &&4月9日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副局长表示,中国无权就美国对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保障措施要求美方提供补偿 。 &&美国在违反了国际规则后,应当作出补偿。而其强硬的态度则是其经济和政治大国的地位决定的。美国为了保护国内的钢铁产业,启动201条款则实际上把自己的法律适用于其他国家和组织。其他成员方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最好的方法是诉诸世贸争端解决机制,而那样的话则需几年的时间。美国就是利用了程序上的空子,保护自己的钢铁业。 &&《保障措施协议》第6条规定了临时保障措施 &&在迟延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一成员可根据关于存在明确证据表明增加的进口已经或正在威胁造成严重损害的初步裁定,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临时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200天,在此期间应满足第2条至第7条和第12条的有关要求。此类措施应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如第4条第2款所指的随后进行的调查未能确定增加的进口对一国内产业已经造成或威胁造成严重损害,则提高的关税应予迅速退还。任何此类临时措施的期限应计为第7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所指的最初期限和任何延长期的一部分 。 &&欧盟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也不符合程序要求。所以美国说欧盟违反了世贸规则,且要诉到争端解决机制。 &&5 布什为了政治和经济利益启动201条款并不是赢得国内所有人的支持。美国国际钢铁协会总裁表示,布什的决定将伤及钢铁消费用户的利益,无助于解决美国&虚弱的、经营不善的钢铁企业&。总统的决定使得一个曾竭力鼓吹自由贸易和开放市场的美国变为世界上贸易保护主义最为盛行的地方。美国国际钢铁协会认为,高关税将直接导致美国制造业企业所用钢材价格的上涨,而其国外同行却可享受国际低价。美国国际钢铁协会通过3项研究证明:高关税将导致美国钢铁消费行业失业率上升,为保持国际竞争力这些企业将不得不将生产基地向海外转移。美国消费工业贸易行动联盟主席表示,布什对钢材实施的高关税政策激怒了美国制造企业,这相当于变相提高这些企业的税收。总统一味地安抚钢铁工业,但目前的实际情况却是钢价急剧攀升,交货时间延长,客户甚至担心不能获得足够的钢材供应。他还指出,201条款规定实施保障措施的前提是不能得不偿失,但是研究证明如此限制进口的代价只能是数千美国公民失业 。当然这种声音很微弱。 &&美国有脱离国际法规则约束的趋势,这反映了国际经济和政治利益的斗争是以国力的强大为基础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也同样以国家的利益需要而变化的。但不管美国多么强大,世界的趋势是不可改变的。世贸各成员方既要联合共同采取措施,又要充分利用世贸争端解决机制,才能贸易的自由和公平。 && && &&附注: &&美国总统布什就提高进口钢铁产品措施的书面内容《www.cacs.gov.cn》 &&美国启动201条款 中国入世第一战 《WTO信息查询中心》网 &&石广生说美国违反了世贸规则《finance.sina.com.cn》 &&影响7亿美圆出口中美磋商还要谈下去《WTO信息查询中心》网 &&日本将坚持不断地寻求美国钢铁进口关税的补偿《WTO信息查询中心》网 &&日本呼吁加拿大不要遏制钢铁进口 《WTO信息查询中心》 &&欧盟研究对美国钢铁进口限制措施迅速进行报复的合法性 《WTO信息查询中心》 &&钢铁加税违背WTO原则,美国将自食其果《 北京经济信息网-京信专题》 &&入世第一战 启示中国钢铁业《 北京经济信息网-京信专题》 &&美启动201条款中国钢铁业面临考验 《中国冶金网》转引《新华网》 &&中国入世与《保障措施协议》的运用 周汉民邱一川 《国际商务研究 》2001年第一期8页 &&《美国贸易法》 韩利余 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第一版第60页 &&美官员表示钢材限制措施合理 未打算补偿 《WTO信息查询中心》 &&美官员称钢铁贸易争端会扩散其它行业 《finance.sina.com.cn》 &&美国官员认为中国就美国加征钢铁产品关税所要求补偿是不合理的《www.cacs.gov.cn》 &&《保障措施协议》 《www.cacs.gov.cn》 &&201条款保障措施伤及美国贸易商及钢铁消费用户利益 www.cacs.gov.cn法令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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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摘要]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直都是国际公法学界争论的焦点,本文从杰拉尔德?菲茨莫里斯提出“国际法和国内法没有共同运行的场地”的论断入手,通过对一元论、二元论及协调论的分析,得出对两者关系的理解,即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独立,在各自领域内具有最高效力,两者并不存在冲突。并且国家不能援引国内法的规定来作为违背国际法的借口,国际也不能利用国际条约进行政治干涉。最后,结合当下国际形势的新现象、新特点,对菲茨莫里斯观点提出质疑,国际法与国内法并非没有共同运行的场地,只是特定时代赋予两者关系以不同的解读。 中国论文网 /1/view-6806805.htm  [关键词]国际法;国内法;联系与区别;人权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   国内法是指由一国的立法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权限来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①国内法主要是调整一个国家内部自然人和法人以及政府之间的关系。而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②其调整主体主要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从定义上可以看出国际法与国内法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既有统一性又有各自的特点。首先是国际法和国内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国内社会与国际社会不是隔绝的,而是互相影响,互相依存的。国家是国内法的制定者,也是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定的参与者。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家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相互联系的纽带。同时,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影响,在一定条件下能实现相互转化。 一方而,国内法先于国际法产生,国际法的很多原则与规范实际上是参照了国内法的部分内容。国内法中的一些规则,经大多数国家承认,并在国际社会中反复运用,就会逐渐形成为“习惯国际法”。如条约的缔结要求建立在各主权国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这就来源于罗马法的契约制度。⑧另一方而,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会借鉴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有关使馆、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等规定就是受到了1969年制定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相关规定的影响。其次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具有各自的特点。国际法基于众多国家意志之间的协议分散订立,主要是从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司法判例等法律渊源中演化得来。而国内法的产生则根据国内统治阶层的意志由一个机构集中制订。另外,国内法是依靠国家暴力机构来强制实施,而国际法的施行依赖于各国的自觉白助及国际舆论谴责压力等方式。   当然,除了在学理上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共性及区别的划分,在传统法理上还存在着对两者关系进行的一元论、二元论以及协调论之争。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相互统一在同一个法律体系内,是统一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只不过是根据对国内法和国际法的位阶判断分化出国内法优越说和国际法优越说两种学说。二元论坚持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种相互独立的法律体系,两者法律渊源和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截然不同,国际法是主权国家间的法律,国内法只适用于一国内,因此两者绝无冲突的可能。虽然一无论和二元论在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否属于同一法律体系以及两者是否存在相互关系上发生争议,但两个学派均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假定国际法和国内法存在一个共同的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则同时有效。然而杰拉尔德?菲茨莫里斯却对这一前提提出了质疑。在他看来,“国际法和国内法没有共同运行的场地”。无论将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定义为一种互相协调的关系,还是定义为一种谁优先于谁,谁从属于谁,或者是两者都从属于另一个更高的秩序的关系都是没有必要、没有意义的。既然两者运作的领域不同,两种法律秩序作为体系就不会发生冲突,他们在各自领域内都享有最高地位。但是,如果一国在国内层而上不能按照国际法的要求履行其在国际上的国家义务,其结果并不是国内法的无效,只能说该国在国际层而上应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这时就可能会产生义务的冲突。   因此,按照杰拉尔德?菲茨莫里斯理解,国际法和国内法相互独立运作,在各自的领域内享有最高效力,没有任何一个领域可以对另一个领域享有支配权。一国不能凭借国内法在国内领域的至高效力,以国内法作为理由免除其国际义务或国际责任。《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7条规定:“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即国家不能以违背自己的法律规定或者法律的不足作为其违反国际法的抗辩,不能认为立法机构的行为及其他国内规则和立法的渊源是国家可对第三方的行为不负责的理由。④当然在国际裁判中也不会完全不考虑当事国的有关国内法律。如《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第4项规定:“……,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这里所指的司法判例就即包括国际司法判例也包括国内司法判例。同时,国际法在国际领域的优先性并不会使国内法院的法官推翻其国内法而适用国际法。国际法作为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并不能直接在国内发生效力,即不能直接用来拘束一个国家内部的个人或法人。但在特殊情况下,经由“转化”或“纳入”的方式,国际法规则也可以在国内发生效力。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另外,有关’元论和二元论的学派之争也是没有意义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并非一成不变,其形式、内容、范围和程度会受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要想真正厘清两者关系,最好的办法是将其放到当时的国际环境中进行分析。从这个角度看来,即使杰拉尔德?菲茨莫里斯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阐释在当时看来是切实合理的,随着冷战结束以来国际社会的结构性变化,在国际法出现了许多新现象、新特点的当下,“国际法与国内法没有共同运行的场地”这一论断仍会遭受到诸多质疑与挑战。   传统上,国际法某一主体之权利和义务的创造、实现和终止都依赖于其他某一或某些主体所承担之义务和享有之权利;而且,一个国家享有某些权利是因为它承担着相应的义务,反之亦然。@然而,随着国际法的不断发展,产生了除国家之间相对义务之外的“对一切的义务”,尤其是在人权保护方而。当一国违反人权条约时,并不存在遭受利益损失的相对国。确切的说,该行为侵犯的是该国与其本国国民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非其与他国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签订人权条约并非为了保护对等的利益,而是强调国家管辖内的个人的权利保障。按照菲茨莫里斯的说法,国内法应当在一国范围内具有最高法律权威,是相对独立,不受国际法干涉的存在。同时,如果一个国家签署了国际人权条约,便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法义务,不能以具体条约同国家主权相冲突为由拒绝履行。然而现实是,一方而人权在本质上属于主权国家国内管辖的范围。各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政治、经济、文化等方而的权利,是个人人权的最主要内容。并且,国际人权条约只有经过缔约国的加入、批准,赋予其国内法效力后,才能为个人所有。⑥如我国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条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就是对国内法人权保护领域的空白填补。另一方而,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3款“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以及第55条笫3款“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的规定,是否意味着宪章的人权条款可以排除国家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当然不是,国际法对人权问题的重视既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又是国际社会对人的价值的认可和尊重,⑦国内法则是实现人权的重要保障。虽然国际法与国内法运作的场所不同,但人权国际保护并不意味着否认国家主权,人权也不得成为破坏国家主权的借口,更不能成为干涉别国内政的工具,因此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某领域内仍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并非完全独立。   从上而的分析可以看出,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随着时代的变迁产生出了一元论、二元论、协调论等理论流派,一味讨论理论上的分歧并没有多大的意义。要想正确厘清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还应当结合当时的国内国际环境,分析其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在其中起到的作用,即要把注意力放在研究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实际关系以及国际法如何在国内适用的实际问题上。   注释:   ①马源迪.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1).   ②程晓霞,余民才国际法(第三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5.   ③马源迪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1).   ④伊恩?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M]曾令良,余敏友,译.法律出版社,2003:40.   ⑤钟瑞华.国际法的新发展学术研讨会综述[J].法学研究,2007(1):150.   ⑥杨泽伟国际法析论(第二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   ⑦李鸣.当代国际法的发展:人权定向对主权定向[J]武大国际法评论(社会科学版),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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