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授权支付会计分录系统收费专户是什么意思

呼和浩特晚报讯(记者 侯玉刚)昨日,呼和浩特晚报记者从市城建委获悉,为落实我市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生,我市将制定建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三项制度,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将加大处罚力度,采取列入“黑名单”、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据了解,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三项制度分别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设领域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是指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拨付至工资专户的活动。要求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工资专户、委托银行代发工资、拨付人工费(工资款)时间及比例(金额)、未按期拨付的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并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拨付进度款时,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的分账比例按照工程总造价的30%确定,按拨款进度划拨至工资专户中。预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水平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要求设立工资专户、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监督电话,瞒报、虚报、漏报、拒报工资表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记录企业不良诚信记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该制度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工程项目部应配备劳资专管员,核实农民工身份信息,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按照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实行劳动用工网上备案。对劳务承包行为的劳务用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进行劳务人员实名登记造册,纳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名册作为支付劳务费的基本依据,至少保存3年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信息采集点,通过读取二代身份证,使用实名制监管系统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并将工人实名信息传送至银行制作工资卡。已有银行卡的工人,可在施工现场信息采集点提供本人银行卡账户信息,不再办理新的工资卡。编制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花名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民族、身份证号码、银行卡账户信息、电子照片、联系电话、文化程度、技能培训情况等。施工现场人员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在3日内通过实名制监管系统更新。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本制度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积极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未按本办法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项目停工整改,记录企业不良诚信记录。取消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及相关负责人3年内参加我市各类评奖评优资格;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的,3年内项目参建单位新开工项目不得享受有关减免政策,降低项目参建单位诚信评价等级,限制其市场准入。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该制度要求施工劳务企业要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按照就近、就地、同一原则,在本地区(施工地)就近同一家银行开设企业账户和代发工资的个人账户(储蓄户),账户名称统一规范为:“法人名称+项目部名称+农民工工资专户”或“法人名称+工资专户”;与银行签订代发协议,明确工资(劳务费)发放日期,明确员工的变动情况,明确各自权力义务。对不落实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劳务费)规定的用工企业,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和检查对象,采取立即停工、限期整改、列入“黑名单”等措施督促落实、依法处理。特别声明:本文为网易自媒体平台“网易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观点。网易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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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mg2.cache.netease.com/f2e/wap/common/images/weixinfixed1200low.jpg财政专项资金县级报账制的利弊分析财政专项资金县级报账制的利弊分析丫丫金融社百家号财政专项资金县级报账制就是县级财政部门设立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专人负责专账核算进行资金拨付管理的资金管理方式。该制度将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抓项目建设,组织实施、督促进度、监督质量,财政部门管项目资金,负责审核相关项目资料和票据,并根据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实施进度,直接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目前,县级财政实行报账制的资金主要有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巩固退耕还林后续产业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对专项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在财政部门报账,由财政业务股室把关,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对项目资金的支出进行合规性审核,监督项目实施单位的支出行为,规范资金使用,加强财务管理,防止项目主管部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资金运行阳光透明。业务股室审核报账资料符合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后,通过资金专户直接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减少在项目主管部门账户存留的环节,缩短资金在途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专项资金县级报账制目前并存两种运作方式,一种是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一种是财政专户支付方式,本文仅就财政专户支付方式进行探讨。项目指标下达后由国库将项目资金拨付到业务股室专项资金专户。由项目主管部门依据被批复的计划启动项目,如果项目实施金额在规定数额以上(≥50万元),必须组织招标,并与中标的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合同。由项目实施单位填项目资金预拨单。预拨单上要填明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总投资、财政补助金额、项目批复文号及资金下达文号等基本内容,还需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县级领导加注意见。预拨金额根据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确定,初次预付一般要附实施方案或合同、招投标资料。在预拨单上先由实施单位加注意见并盖章,再转到项目主管部门由领导加注意见盖章,最后到财政部门,由业务股室业务主办审核所附资料是否合规后相关领导签字,(如资金量大,还需要县级相关主管领导签字),由业务股室业务主办进行资金预付,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申请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监理、审计、财政、纪检等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并填制验收单将验收情况如实反映并由参验人员签字。实施单位填制项目资金报账单,由主管部门加注意见盖章后送达财政部门并附相关支出发票及验收报告、决算,审计报告等,业务股室业务主办对相关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后,转领导审核签字后拨付到实施单位(大额支出需相关县级领导签字)。基建类支出,需扣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由主管部门开具工程质量合格证明后,将剩余资金拨付实施单位,所有报账原件由财政业务股室保管并进行账务处理。没有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有的参照相关的资金管理办法来管理,有的依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核算办法五花八门,对于基建类项目没有按基建账核算。由于专项资金类别多,专户设置过多,资金由国库以拨代支进入专户,专户拨款一般要经过预拨,报账等环节,工程如不及时验收或报账不及时都会造成大量资金存放在专户中,造成资金二次沉淀。而当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目的就是要增加国库的资金调度能力,实现资金的高效透明运行,专户存量资金过大与改革初衷不符。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主体是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但是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管理拨付并核算记账,核算主体是财政部门,使会计主体与核算主体不一致,有违会计法精神。项目主管部门虽然在资金申请单上也需要签字盖章把关,但大部分单位报账资料原件交付财政部门后不留复印件也不记辅助账,认为自己的责任已负,在审计、检察等相关部门检查时如有资金使用方面的问题都会把责任转嫁到财政部门,长此以往,使财政部门在拨付资金时即使资料齐全也会有各种顾虑,因为自身并未全程参与到项目建设,由于专业性限制,财政部门也没有精力对所有项目的具体实施跟踪问效,但审计出问题又会有责任,让财政业务人员左右为难。财政会计人员知识结构单一,而财政专项涉及水利、交通、农业等各个方面,对相关资料审核不专业,对具体的项目工程各专业标准依据、预决算数据等不熟悉,只是就账报账,泛泛的看一看发票合同等,无法对资料的真实及合理做出专业判断,使财政把关流于形式。对项目资金核算不完整,在财政报账中只是反映了财政拨款部分,对自筹及县级配套部分并未纳入专户进行报账,使账务不能反映项目的全貌。并且相当一部分贫困县的项目资金县级配套其实很难兑现,所以在项目实施中只能依收定支,使项目的质量及数量大打折扣。完工项目没有转入固定资产管理,在账务上做了竣工项目支出后年底转入结余与收入对冲,虽然实物由项目主管部门转交由乡镇或相关部门管理,但后续管理缺乏资金及人员,对形成的固定资产持续发挥效益有影响。国库拨款时间与项目报账时间不同步,造成部门决算数字失真。例如国库在2013年将项目资金拨付到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但专户在2014年才将资金拨付到基层乡镇,在2013年的部门决算数中就包含国库以拨代支的专项资金,在2014年底进行部门决算时,就需要乡镇对财政拨款数进行调整,减去实际的项目收入数,无法实现部门决算数与实际支出数的一致,不符合决算真实准确的要求。   将专项资金专户并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大平台管理,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流程,由业务股室下达指标,项目主管部门上报直接支付计划,业务股室批复计划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报账材料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签字盖章后报业务股室审核,向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达支付令,由支付中心通过直接支付平台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将项目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资金国库支出时间与项目实际报账时间一致,没有了在专户停留的时间差,解决了部门决算对决算数字真实准确的要求。报账资料原件留在项目主管部门记账,做直接支付分录,财政部门业务股室存复印件备查,并制电子台账定时与主管部门及国库对账,明确了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项目实施单位保证项目的实施质量,提供真实准确的报账资料;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项目实施,组织验收、核算并记账,财政部门负责项目报账资料的合规性审核和资金拨付。加大对财务人员培训力度,不但要培训业务知识,还要扩展知识范围,加大对基建、水利等专业领域的基础知识培训,使财务人员在审核资料时能够做到心中有数,有理有据。将自筹资金及县配套资金存入专户并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让账务处理全面反映出项目建设情况。建议上级对于项目资金拨付中的县级配套部分根据县情区别核定,对于贫困县的配套进行减免,以便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及数量。完工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交付村级或乡政府管理,由管护单位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详细登记项目完工时间、投资总额、实施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并尝试纳入现在试行的村级社会化公共服务运行体系,预算一定的运行经费,由村级维护员对完工的河坝、村道、灌渠进行管护和维护,并定期进行考核,使专项资金的成果持续发挥效益。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是当前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必然趋势,既能体现报账制的优势,又兼顾了国库集中支付的需要,在报账流程上,需各级财政部门依据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尽量优化报账程序,强化管理关键环节,专项资金管理需在不断变化的外在环境中不断的研究跟进,与时俱进才能让专项资金更好的体现国家政策导向,发挥持续经济及社会效益。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丫丫金融社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发动缺少油。我们缺少汗水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中欧基金网上直销平台开通支付宝专户支付业务等_基金频道_全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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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市城建委获悉,为落实我市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本报讯(记者 刘丽霞)昨日,记者从市城建委获悉,为落实我市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生,我市将制定建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三项制度,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将加大处罚力度,采取列入“黑名单”、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据了解,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三项制度分别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设领域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
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该制度是指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
要求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项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委托银行代发工资、拨付人工费(工资款)时间及比例(金额)、未按期拨付的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并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拨付进度款时,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的分账比例按照工程总造价的30%确定,按拨款进度划拨至工资专户中。预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水平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要求设立工资专户、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监督电话,瞒报、虚报、漏报、拒报工资表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记录企业不良诚信。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该制度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工程项目部应配备劳资专管员,核实农民工身份信息,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按照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实行劳动用工网上备案。对劳务承包行为的劳务用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进行劳务人员实名登记造册,纳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名册作为支付劳务费的基本依据,至少保存3年备查。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信息采集点,通过读取二代身份证,使用实名制监管系统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并将工人实名信息传送至银行制作工资卡。已有银行卡的工人,可在施工现场信息采集点提供本人银行卡账户信息,不再办理新的工资卡。
编制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花名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民族、身份证号码、银行卡账户信息、电子照片、联系电话、文化程度、技能培训情况等。
施工现场人员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在3日内通过实名制监管系统更新。
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本制度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积极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未按本办法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项目停工整改,记录企业不良诚信;取消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及相关负责人3年内参加我市各类评奖评优资格;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的,3年内项目参建单位新开工项目不得享受有关减免政策,降低项目参建单位诚信评价等级,限制其市场准入。
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
该制度要求施工劳务企业要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按照就近、就地、同一原则,在本地区(施工地)就近同一家银行开设企业账户和代发工资的个人账户(储蓄户),账户名称统一规范为:“法人名称+项目部名称+农民工工资专户”或“法人名称+工资专户”;与银行签订代发协议,明确工资(劳务费)发放日期,明确员工的变动情况,明确各自权利义务。
对不落实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劳务费)规定的用工企业,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和检查对象,采取立即停工、限期整改、列入“黑名单”等措施督促落实、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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