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家人贷款买的房,婚后夫妻共有房产,男方贷款同还贷款,离婚女方可以分到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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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房子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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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实生活中,常会出现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买房同时向银行申请房贷,在部分还贷后结婚,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房贷的情况。不少朋友就会问,如果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时共同还贷的房产该如何处置?法律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这种情形又作出了怎样的规定和解决方法?
现实生活中,常会出现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买房同时向银行申请房贷,在部分还贷后结婚,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房贷的情况。不少朋友就会问,如果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时共同还贷的该如何处置?法律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这种情形又作出了怎样的规定和解决方法?今天就以案例的形式和大家一起深入浅出地聊聊这个话题。案例:李某在2008年以70万元购买一套商品房。当时李某已付首付款16万元,余款54万元以其名义申请,另外支付了相关税费2万元。婚前,李某已还贷本息合计7万元(其中本金5万元,利息2万元)。2011年1月瞿某与李某登记结婚,结婚时的房屋价值为100万元,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婚后,李某和瞿某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贷款本金12万元,利息5万元。后因双方家庭矛盾一直未能调和,2017年瞿某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李某离婚,离婚时房屋价值又涨至160万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处理办法:1、双方的意愿优先先于法律的规定。就上述案例和法律规定,李某与瞿某离婚时该房产究竟归谁所有,首先应当尊重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先看双方当事人能否就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2、关于婚内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如何计算的问题。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中对于婚内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究竟如何计算,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各地法院的具体算法不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夫妻婚内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产升值率(房产升值率=房产现价格/房产成本),房产成本则等于购房时房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增值税、评估费等)。以上述案例为例,李某需向瞿某支付的婚内共同还贷增值部分补偿款=17万&[160万/(70万+5万+2万)]=353,247元。当然上述计算方式并非决定房屋补偿款的唯一的因素,房屋补偿款是否合理,还要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公正裁判。以婚姻为基础和纽带的家庭乃是国家、社会的细胞,一旦夫妻之间婚姻关系无法维系,这就需要对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合理的安排和处理,作出价值判断时既要尊重离婚双方的真实意愿,也要兼顾家庭客观实际情况,真正平衡好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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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贷款买房,夫妻一起还贷,离婚后如何进行财产分割?
男方与女方婚后购置了一套房,首付由双方共同支付,并且双方共同还贷。但是办理贷款的收入证明是男方的,女方虽然参与还贷但是没有收入证明。这样的情况如果离婚,女方有房屋财产分割...
男方与女方婚后购置了一套房,首付由双方共同支付,并且双方共同还贷。但是办理贷款的收入证明是男方的,女方虽然参与还贷但是没有收入证明。这样的情况如果离婚,女方有房屋财产分割权吗?是否需要什么证明来说明女方也有参与还贷?如今法律规定,无论房产证上写男方名字还是女方名字,只要是婚后购置的房产均属于夫妻共有,但如果房产证上只写女方的名字,离婚时女方是否任何情况都拥有房屋财产分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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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新婚姻法规定,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产权,均为共同财产。二、新婚姻法对于婚后房产权属问题的其他几种情况: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首先很感谢您的详细回答,我大致明白了些。现在想追问的是,贷款要求我们提交收入证明,这个收入证明是男方的,离婚时对分割会有影响吗?
Tedcq知道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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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财产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但具体的分割比例,这个你要咨询专业的律师,把情况说清楚,能有一个比较详细的解答满意还请采纳,谢谢
徐二山知道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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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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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方法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手机百度&百度现金贷&,随时满足您的消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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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年轻的夫妻婚姻走到尽头,没感情可谈了,就只剩下谈钱了!
小张和小郑在婚前一起买的房,如今婚变,小张提出离婚,小郑也没什么意见,但是却提出了两
个条件:一婚房平分,二婚房在写的是小张的名字,离婚后,小郑要求前夫给予经济帮助款10万
元。但是这个却遭到前夫的拒绝!
原来,婚房的首付是男方付的,婚后也有大额的还贷,女方也了还用自己赚的钱还过贷款,
关于房价,二人还有分歧。男方认为,离婚时,诉争房价值150万元,而女方认为至少值200万元
。二人争执不下,同意评估,经评估,诉争房价值149万元。
至于女方提到的经济帮助款。律师认为,相关法律规定是指离婚后一方无住处的,有住处的一方
应该给予相应的经济帮助。而小郑只是名下无房而并非没有地方住,就是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她与男方闹意见分居,也是住到自己的父母家,一直也没有出现无处住的情况,故而经济帮助
款不予给予支持。
最终,法院按照评估价划分,判决男方给予二人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的一半。
律师提醒:
围城中人既要维护感情,也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过程中用到一
方婚前存款,必须保存好相应证据,比如银行流水、双方约定等,一旦感情破裂分割财产时,方
便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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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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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学礼123知道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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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的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可以自己协商如何分割房子,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属于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全文共分为6章,包括总则、结婚、 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共51条。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日起施行。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cheng701898知道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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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701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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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新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的,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还完的贷款属于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未获得产权的一方有权获得补偿。  二,《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JF泌谋91知道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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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现在的人来说,尤其是年轻人都会遇到或考虑这样的问题,但法律视乎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关的内容多是原则性的,遇到如此具体的问题,在现实中处理的结果也不尽相同。对对于这类房产的分割主要有如下问题:
本律师分析认为:
第一个问题:按照贷款(按揭)买房的实际情况,当买房人支付首付后,即可取得房产证,此时买房人与开发商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并且其买卖行为已经完成,买房人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同时买房人与银行之间建立了借贷关系,房款实际上已经由银行支付完毕,买房人之后的还贷行为属于对银行的还款行为,从这一角度上讲,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房屋应属于婚前取得的个人财产,即不属于共同财产。
第三个问题:本律师认为对于房屋增值这一提法不明确,或者说应区分情况,即如果房屋增值是因为房产市场火热造成房屋本身升值,这一部分本律师认为不应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如果是将房屋用于投资取得的收益,如出租,这一部分属于《婚姻法解释(二)》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则因此取得的收益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当然对于此问题,目前仍没有定论,各地法院判决结果不一,在缺少有关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建议朋友们以当地实际情况为准。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xyh知道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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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最新解释三:如果婚前买房,只写一方名字,离婚时算一方个人财产,剩余没还清贷款也属于一方债务,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双方共同拥有范围,离婚时平分。如果写的两个人名字不管是婚前买的还是婚后买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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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买房,婚后两人共同还贷,一旦离婚房子怎么分割
本帖最后由 WOWJWJWJ 于
10:57 编辑
我老公是律师,我作为助理也参与过一些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对夫妻一方婚前买房,婚后两房共同还贷,一旦离婚,房子怎么分割的事情有所了解,想在这里发个帖子叨唠两句。我们遇到很多为婚前房屋加名而导致离婚的先例,很多人不太清楚法律规定,也想不通,俺也不是专业人员,就自己知道的,说来给各位关心此问题的参考一下,觉得不合适你们家庭的则不必参考。
夫妻结婚不是两个人的事,而是两个家族的事,这话儿没错。婚前,无论男方和女方,都想在婚房的房本上有自己的名字,最妥善的办法,就是婚前双方协商好,每家都出一定的房款两方共同买房。若一方愿意多出一点儿钱而且不是与结婚对象按份额共有房产,而是与即将结婚的对象双方共同共有,说明出钱的一方愿意赠送一份属于自己的财产给另一方。婚后买房,一方从父母手里借钱而不是父母赠与的,借的钱一旦离婚也是要还本付息的,当然,为了孩子家庭幸福婚姻稳定,如果不离婚,老人估计永远也不会要求子女还那部分借款。
无论男或女方,如果一方家庭和要结婚的那个人,拿不出钱来参与支付购房款,无论是全款还是首付款,婚前所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就归出钱一方单独所有,婚后也不会因结婚而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性质。
婚后,如果另一方想在房产上增加上自己的名字,买房一方,如果心胸足够大度,且属于没用过自己家里给的钱,都是用自己的收入买的房,并且还可以做通父母的工作,加上另一方名字的情况也有,但不多。非要坚持加名导致离婚的,却很多。因此,俺建议,如果婚姻尚看不出有什么潜在风险,为了夫妻感情和家庭稳定,不加名就不加吧,非要闹着加不可,就需要承担自己坚持这个问题容易最终导致离婚的后果。
为什么这么说呢,原因有这么几条:
首先,新婚姻法变更出台后,对婚前财产的保护明确载入法条。打算结婚前买房的一方,经全家共同商量,一般也是父母帮助全家共同出钱买房,毕竟目前房价太高,要结婚的人工作时间短,多数人尚无能力自己独立拿出全款或首付款购房。人家之所以决定在结婚前就买房,目的就是要避免未来另一方在离婚时,来争抢婚前财产,就是要在结婚前先把房子固定在自己一方的名下,有的家庭还将买房一方父母的名字也写到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只要老人不同意,婚后当一方提出在房本上加名,另一方很难将自己父母出的钱,以赠送方式分割给另一方,与情与法说,不分割确实没什么不妥。
既然结婚了,为什么不能加上自己的名字,很多房本上没有名字的,会觉得委屈也可以理解,但要加上名字只是感情的事儿,与法律无关,法律没有规定,结婚就必须可以占有对方婚前财产的规定。
如果没有交首付款而婚后参与还贷的,委屈也许会更多,觉得毕竟自己还房贷了,怎么就不能加名呢。要加得另一方真心同意并有能力做通家里工作,否则还真是不能加啊。无论男女,我知道,也有女方婚前房产很多的人,婚后男方要求女方加上自己名字,与女方要求在男方房本上加名一样,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至于一方婚前按揭买房婚后夫妻一起还贷的情况,属于用婚后的共同财产还贷。无论夫妻两方收入高低,都是家庭共同收入即共同财产,如一旦离婚,法律规定,作为婚前财产的房屋所有权是买房一方一个人的,另一方不参与分割首付款和房产在婚后增值部分的钱,婚后另一方还贷不还贷,离婚时都按还贷总额加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由房产所有一方补偿给房本上没有名字的另一方,但不参与分配房产,购房款和房屋增值那部分的钱,都归婚前买房一方。
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的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还有一种情况,一方婚前交了首付款,婚后不用夫妻收入还贷,而是由买房交首付款一方的父母以借款的方式帮忙还贷的,孩子写了借条,或老人保存有每月交按揭的凭据,一旦离婚,房本上没有名字的一方,一旦离婚是一分钱也分不到的。
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先在婚前买房的一方,会认为自己或者老人认为自己家的孩子,根本就不会主动离婚,另一方要加名字是为什么呢,分明是想着是为离婚做准备,就更不会同意加名字了,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还是非坚持加名不可,结果就是夫妻感情因此而越来越淡漠,为加名导致的矛盾不可调节,最终走向婚姻解体。
已经自己出钱,把房本写上配偶名字的,你们都是最可敬的。
建议即将结婚的情侣,婚前就解决好这些问题,避免婚后为此闹纠纷影响家庭幸福。
怕说得不够准确,俺查了一下司法解释: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我和我的小伙伴们都惊呆了!
好帖,我不支持谁支持!
你不差钱,差的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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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才是高人
了解了一直关心的问题,太感谢了
很好的普法材料. 但个人觉得这个法律规定也有不妥的地方. 譬如, 一方婚前买房了, 就剥夺了另一方婚后买房的部分资格, 而离婚后, 这一方被部分剥夺买房资格的人确不能享受到房屋增值带来的好处.
当然了,希望大家都家庭和睦,不要走到离婚这个地步.
想做妞妈的人 发表于
很好的普法材料. 但个人觉得这个法律规定也有不妥的地方. 譬如, 一方婚前买房了, 就剥夺了另一方婚后买房的 ...
你说的还真对,有这个问题。。但是新婚姻法修订出台时,房产还没限购,估计暂时也不会为这个问题修改法律。婚后,双方的收入共有的,财产也是家庭共有的,写谁的名字都一样,婚后另一方想独立买房不归配偶所有不可能啊。但一方的父母或家庭有馈赠或遗产继承,则可单独给一个人,而不是家庭。这种情况除外。
啊,就为了一个房子离婚,不幸中得不幸呀!
时不时甲 发表于
这才是高人
谢谢啊,你这一夸,我又认真看了看,补充了几句,不是专业的还是不踏实啊,我第一次发长篇写法律的帖子。
姐姐写得真好!妞子学习了,谢谢姐姐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牧野雄鹰 发表于
过奖,谈不上专业,俺知道点儿啥就说点儿啥。
经常给法盲上上普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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