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初级会计成绩查询2018账做起来难不难?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账务处理_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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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建筑企业,今天开出了营改增后的首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为是老项目,选择的简易办法3%征收率)。我想请问下,今天开出的发票总金额是1000万元,其中包含应交增值税29.13万元。那么根据这张发票应该怎么做会计分录啊?原来交营业税时,开出发票后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是在月末时根据完工进度来确认的。现在对这张发票也可以按原来的处理方式计账吗?只是在月末确认了收入后再计提税金:借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应交城建税等等谢谢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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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录为: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人生就像一场旅途,不在乎目的地,只在乎沿途的风景以及看风景时的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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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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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想问一下&&
建筑企业工程结算营改增后怎么做分录,比如营改增之前,合同价为500万,开票金额为500万。借:应收账款&&500万贷:工程结算
500万结算时:借:工程结算&&500万&&&&&&&&&& 贷:工程施工-成本
**&&&&&&&&&&&&&&&&工程施工-毛利
**现在,营改增之后,合同价200万,开票金额为180.18万,税为19.82万借:应收账款&&200万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19.82万&&&& 工程结算&&180.18万结算时:借:工程结算180.18万元&&&&&&&&&&&&贷:工程施工&&**请问会计分录是不是应该这样做,还有甲方和我们结算时还是按照500万结算,是不是错了,应该价税分离按450.45万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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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金额为价税合计金额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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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点不明白,简易办法3%征收,开出的发票总金额是1000万元,为什么包含应交增值税29.13万?而不是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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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5楼slys_221的帖子因为一千万是价税合计,才是不含税价,*0.03=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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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各位老师小规模建筑安装门市部的工程款和修缮费怎么样做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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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全盘账务处理
主讲:梁石
适合对象:企业会计、财务主管、财务经理
课程时长:4.7小时
学习人数:552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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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
本课程老师结合财税〔2016〕36号文,详细解读实务操作环节的科目设置、核算项目设置,会计科目和核算项目之间的友好勾稽关系,实现了很好的会计科目和核算项目的架构,真正展现出“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设置完成后,让我们的日常工作就如做判断题和选择题一样简单轻松。对于常见的疑点难点重点,在本次课程当中都予以详细的分析,以案例入手,以图解入手,让你看得到,学得到。
课程收益:
1、学会核算项目的设置;
2、了解营改增后施工企业的商业模式;
3、掌握核算项目和会计科目的勾稽关系;
4、深入学习核心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归集内容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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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处理及财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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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解读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账务处理(简易计税)
A建筑公司在注册地有施工项目甲项目,在外地有乙项目和丙项目。均为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
2016年5月业务如下:
与工程发包方办理工程量结算128.75万元,合同约定实际付款为结算金额的80%,应收款103万元,已开具发票,未收款。
借:应收账款& 103
&&&贷:工程结算&
&&&&&&&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与工程发包方办理工程量结算257.5万元,合同约定实际付款为结算金额的80%,应收款206万元,已开具发票,并收款。
借:应收账款& 206
&&&贷:工程结算&
&&&&&&&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206
&&&贷:应收账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乙项目]&
&&&贷: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缴增值税[乙项目]&&
按照施工合同,进场时预收款154.5万元,未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154.5
&&&贷:预收账款&
借:预收账款& 154.5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乙项目]&
&&&贷: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缴增值税[乙项目]&&
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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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业挂靠经营面临很大税收风险
来源:李舟&   |
建筑业中所称挂靠经营,指一个建筑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为挂靠人。营改增后,建筑业挂靠双方将面临哪些问题和风险?
挂靠行为是否向税务机关说明?
对于挂靠的纳税主体,《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这个规定需要注意两个关键点:一是承包、承租和挂靠虽然成因不同,但在纳税主体处理上统一;二是看以谁的名义经营,就以谁作为纳税主体。
挂靠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挂靠人的收益如何缴税?通常情况下,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约定被挂靠方取得管理费性质的固定收益,而项目的剩余收益由挂靠方取得。关于挂靠方自然人取得这部分剩余收益的缴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可见,税法对于挂靠行为的涉税界定是较为清晰的。但实务中,几乎所有的挂靠行为均采用私下操作方式,也就是向税务机关隐瞒了挂靠模式,统一以被挂靠方名义面对税务机关。这就使得挂靠情况变得十分复杂,加上实际操作中双方对各自权利义务的不同界定和风险的不同划分,导致挂靠成为一个财税争议问题。
被挂靠方是否向挂靠方提供了账户?
一,被挂靠方施工企业向挂靠方自然人提供了日常经营账户。这种情况下,项目建设单位向被挂靠施工单位账户支付相关款项,再从该经营账户流向供应商、合作方账户,完成较为规范的现金流循环。但由于日常经营账户在被挂靠方控制之中,挂靠方自然人的资金流要受到被挂靠方财务的严格监管,而很多时候,这种监管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
第二,被挂靠方施工企业向挂靠方自然人提供了单独的项目部临时账户,且该账户由挂靠方自然人实际控制。这种情况下的账户虽然也是被挂靠方名义开设,但完全交由挂靠方自然人控制,规范的现金流循环依然可以实现,但被挂靠方施工企业的监管较弱,风险较大,而相反,挂靠方自然人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和支配权,运营中可以实现资金流的快速流转。
第三,被挂靠方施工企业未向挂靠方自然人提供账户。这是一种较为极端的情况,但在实务中并不少见。被挂靠方由于种种原因拒绝向挂靠方自然人提供账户,导致资金流循环出现混乱,建设单位无法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向施工企业账户支付工程款,实务中常常将款项直接支付实际挂靠的自然人账户,后以委托付款手续强行入账。
挂靠方项目部账务是否并入被挂靠方公司账务?
理论上讲,既然挂靠方项目部以被挂靠方名义施工,应统一并入被挂靠方账务体系。营改增前,在项目所在地单独缴纳营业税后,共同申报整个建筑企业的所得税。
但实务中仍存在众多项目部账务独立在外的情况,被挂靠方施工企业私自隐瞒挂靠项目部情况,挂靠方项目部账务只需要对实际挂靠人负责,根本不对外,在操作过程中一些项目部的账务出现核算不规范、票据不健全的严重情况,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同时给双方带来巨大的财税风险。
挂靠方自然人实际收益如何拿走?
按照双方约定,挂靠方获得剩余收益,被挂靠方获得固定比例的管理费用。那么,实务中剩余收益的处理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如果项目部账务和被挂靠方公司账务不合并,项目部也由挂靠人掌控独立临时账户,或者压根就没有提供账户,那么挂靠人的收益必然私下转移。
更大的麻烦是出在双方账务合并、账户统一的情况下。如前所述,由于双方选择将挂靠行为向税务机关隐瞒,那么挂靠方自然人利润就不可能从被挂靠方公然拿走,实务中大量出现的是以票抵账行为。挂靠人通过私立名目代开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冲抵被挂靠人账务,借机拿走本属于项目利润的部分。更有甚者,私下购买假的销售发票冲抵被挂靠人账务,这些违法操作手法,终给被挂靠方带来巨大的风险隐患。
营改增后,无论是在发票开具上还是监管机制上均发生本质的改变,只要包括三方面:建筑业施工发票从营业税的项目所在地代开模式变成增值税的机构所在地自开模式;营业税监管中对资金流的宽松监管转变为增值税对三流合一的严格监管;营业税未能实现的全国发票联网在增值税中得以严格实施。
这三个改变对于营改增企业来说是一场革命,对未来的挂靠行为将产生重大影响,大量严重违规违法的挂靠行为将走向终点,个别依然存续的挂靠行为实施难度和双方风险均增加,关键在于双方的并账风险和实际挂靠方拿走项目利润的风险,这就要求企业从不规范到规范,从随意到严谨,从违规到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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