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魅族手机数据线的插头和哪个牌子的手机是一样的?魅族手机数据线的插头和哪个牌子的手机是一样的?
和小米的差不多,数据线不同,接口一样。一头是插电脑的USB2.0接口,相同;一头是Micro USB v2.0接口,也是相同的。我现在使用的MX老双核和小米M1的数据线也是可以互用的,现在很多手机的接口都是统一使用Micro USB v2.0的,你可以放心
魅族手机是哪个国家的牌子?
中国本土的品牌,总部位于珠海。
魅族手机属于是魅族公司,魅族公司创立于2003年,总部在广东珠海。从事播放器领域长达7年。魅族公司有自己的研发团队、生产基地、覆盖广泛的实体认证店。公司致力于向消费者提供国际一流性能和品质的电子产品,并立足于中高端市场。
2006魅族的mp3在国际市场已经是一个很出名的品牌,更远销欧美日韩等数十个国家,巩固了在国内MP3市场的领导地位。在辉煌的时候,黄章(魅族科技创始人)却看到了全球MP3播放器产业的衰势。到2007年,于是破釜沉舟地放弃了国内MP3市场领头羊的地位,转向互联网智能手机的研发。播放器代表产品:魅族M6、M3等。
魅族手机型号:魅族M8系列、魅族M9、魅族MX系列、魅族MX2系列、魅族MX3系列、魅族MX4系列。
魅族手机坚持精品策略,持续创新(魅族科技同时拥有很多专利技术)每款手机的设计、制造工艺都是当代业内领先的水平,深受更大消费者的喜欢,同时也拥有很多忠实用户和粉丝(一般称“魅友”,也称“煤油”)。魅族手机是哪个国家的牌子?
国产品牌乐视手机和魅族手机哪个好
MX5是魅族最新手机,在参数上市超过乐视1的,至于摄像头魅族也是索尼的,不过是2000万像素,而且
MX5是支持指纹识别的,当然MX5要比乐视1贵300,至于到底选哪一个机子,建议您到店里实际看了在选
择。鉴于品控的问题,国产机总会被卖到质量不过关的,这个纯属个人运气,不能被当作一个手机好坏的
华为手机和魅族手机哪个好?
当然是华为…用同价位的6X与note5比,配置上华为荣耀好,系统体验不谈,各有所爱,但是6X快更新安卓7.0了吧好像,魅族不是特别爱更新安卓系统,但给自己的flyme更新的挺勤快,不过这方面最重要看内核魅族手机和金立手机哪个好
您好,两款手机性价比均可以,电信网上营业厅的手机,有很多特价机型供您选择,向您推荐华为荣耀8青春版 全网通高配版【电信4G手机】5.2寸屏 麒麟655 八核处理器
双卡双待 双面2.5D玻璃 10级美肤/指纹解锁/持久续航 颜值小担当。htc手机和魅族手机哪个好
您好,个人觉得 htc手机比较好:
1) 已经成为国内第二大手机制造商;中兴则在五名开外。
2) 手机品种多样化,可供不同用户群选择;中兴则相对单一。
3) 手机配置较高,性价比很高;中兴则配置一般,价格也不便宜。
魅族手机和金立手机哪个好
我用的金立的老牌子了三星手机和魅族手机哪个好
三星手机是个人比较推荐的,手机整体看起来非常的轻薄
很容易就能够吸引人们的眼球
,手机拥有非常完善的A8处理器,手机运行起来非常地流畅,玩游戏一点都没有卡顿的感觉,本人是比较推荐的。(希望能帮到你!望采纳!谢谢!)
魅族手机和oppo手机哪个好
您好,1、魅族手机更好一些。
2、oppo手机性能和配置较低。
3、魅族(MEIZU)科技,是智能手机厂商魅族科技有限公司的简称,成立于2003年3月,是一家国内知名智能手机厂商,总部位于中国广东省珠海市。公司致力于向消费者提供国际一流性能和品质的电子产品,并立足于中高端市场。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热门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免费验房免费设计黄道吉日建材优惠家具定制大同市卖灯饰在什么地方?CASH_8210你到蓝天山鹰的侧门附近还有对面有很多卖灯饰的店铺.查看更多更多回答love小彬168东关 又多又便宜业之峰装饰2014山鹰 东关花母猪TA0237空军招待所一带全是卖灯的潘正236主要集中在西门外附近,那商店挺多血魇JGG  山鹰灯饰有限公司是大同市规模最大的一家民营灯饰广场。凭借优异的产品品质,卓越的服务精神,获得了客户的广泛认可与赞言。被我市授予先进民营企业称号。
  山鹰灯饰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德国雷士商业照明、工程照明;松下吸顶灯、开关插座;台湾希利娜吊灯、进口水晶灯、豪华地灯、台灯、庭院灯、路灯、霓虹灯等千余种国内外知名品牌,为客户提供了全方位的家庭照明、工程照明、装修设计为一体的优质服务。
  公司十多年的风雨历程,致力于诚信为本,共同发展,积极响应政府的相关政策,带动我市的灯饰市场飞速发展,进一步推动了我市经济的繁荣。公司非常重视内部管理,经常组织员工学习服务理念、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公司秉承“创品牌、争行业第一”的经营理念和“雷厉风行、诚信创新”的工作作风,为消费者提供廉价、优质的灯具为己任,致力于山鹰形象的打造,不断推动和引导我市灯饰市场的发展。
  山鹰灯饰成立于1994年,于2001年6月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一个总店,下设两个分店,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40余人。公司经营台湾希利娜、德国雷士照明、日本松下电器、香港伟来幻彩灯和广东十几家响誉国内外的知名品牌产品,以一流的品质,一流的服务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公司总经理张海波2003年12月被聘请为“大同市行风建设特约社会监督员”;2004年4月被授予大同市第六届“优秀青年企业家”的称号;2005年1月,总经理张海波亲赴大同县聚乐乡大北庄小学慰问,捐款、捐物,资助贫困地区教育,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与赞誉。2005年6月被授予捐资助教的优秀企业称号和文明单位标兵。热门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查看更多21222324252627282930免费验房免费设计黄道吉日建材优惠家具定制【苏州房地产门户|苏州房产网|苏州房产信息网】-苏州乐居网
苏房预吴中2018108号
苏州保利隆茂置业有限公司
尚未公布有效期:
吴中区郭新东路与东安路交汇处
苏房预园区2018110号
苏州旭悦置业有限公司
约720-825万元/套有效期:18.8.1 ~ 18.8.31
万寿街与若水路交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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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灏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约14500-16000元/平方米有效期:18.8.1 ~ 18.8.31
相城区北桥街道凤湖路东、大圩娄路北
工业园区-青剑湖
4室2厅305m?
吴中区-越溪
1室2厅60m?
高新区-狮山街道
2室2厅41m?
相城区-蠡口
5室2厅24m?
相城区-陆慕
3室2厅142m?
相城区-蠡口
3室2厅25m?
中共中央政治局7月31日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审议...
19.3万观看
合肥高新区
出让底价:3.3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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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个月均价20000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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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房预吴中2017195号
苏州市天然居文化坞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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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区吴中大道3888号(尧峰山以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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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世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约25000-28000元/平方米有效期:18.7.4 ~ 18.8.3
吴中区友新路99号(友新路与石湖西路交汇处往南3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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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鲁能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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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大道与长蠡路交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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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23000-27000元/平方米有效期:18.7.5 ~ 18.8.4
吴中吴中大道1001号(友新高架西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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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兴地产有限公司
约15000元/平方米有效期:18.7.9 ~ 18.8.8
苏州市吴中区塔韵路199号
近三个月均价15540元0%
近三个月均价5566.67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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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房预吴中2018067号
苏州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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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区独墅湖生态公园南(东方大道与赏湖路交汇处)
苏房预吴中2017016号
苏州汇德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约426万元/套有效期:18.7.4 ~ 18.8.3
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东方大道3688号(东方大道与赏湖路交叉口1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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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万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约19000元/平方米有效期:18.7.4 ~ 18.8.3
吴中区通达路东侧、东方大道南侧(东方大道1233号)
苏房预园区2018110号
苏州旭悦置业有限公司
约720-825万元/套有效期:18.8.1 ~ 18.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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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置地(苏州)实业有限公司
约24000-25500元/平方米有效期:18.7.29 ~ 18.8.28
苏州中心南,独墅湖西
近三个月均价23142.86元0%
近三个月均价23333.33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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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房预吴中2018054号
苏州保利隆茂置业有限公司
约25000元/平方米有效期:18.8.2 ~ 18.9.1
吴中区郭新东路与东安路交汇处
苏房预吴中2017271号
苏州银龙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约21000元/平方米有效期:18.7.26 ~ 18.8.25
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环湖路西通达路东侧(近运动公园)
苏房预吴中2017287号
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约28000-29000元/平方米有效期:18.7.29 ~ 18.8.28
吴中区东方大道与郭新东路交汇处
苏房预吴中2018108号
苏州保利隆茂置业有限公司
尚未公布有效期:
吴中区郭新东路与东安路交汇处
苏房预吴中2016252号
苏州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约4000万元/套有效期:18.7.4 ~ 18.8.3
苏州独墅湖西墅岛路南、东方大道东侧
近三个月均价12200元7%
近三个月均价12266.67元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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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房预相城2018087号
中粮祥云置业(苏州)有限公司
约21000-22000元/平方米有效期:18.7.23 ~ 18.8.22
苏州市相城区相城大道西建元路北
苏房预相城2017212号
雅戈尔北城置业有限公司
约300-400万元/套有效期:18.7.19 ~ 18.8.18
相城区春申湖西路与织锦路交汇处
苏房预相城2016188号
华润置地(苏州)发展有限公司
尚未公布有效期:
相城区元和街道建元路1588号
苏房预相城2016011号
苏州恒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约14000元/平方米有效期:18.7.3 ~ 18.9.1
苏州相城区人民路与华元路交汇处
苏房预相城2016274号
苏州林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约19500-20000元/平方米有效期:18.7.3 ~ 18.9.1
相城区御窑路和兴盛路交汇口
近三个月均价19214.29元0%
近三个月均价19500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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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房预相城2017232号
苏州兆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约30000元/平方米有效期:18.7.19 ~ 18.8.18
高铁新城青龙港路18号(青龙港路与修远路交汇处、苏州大学实验学校正对面)
正在办理中...
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尚未公布有效期:
苏州市相城区南天成路与相融路交汇处,高铁新城综合服务楼南面
苏房预相城2016256号
苏州文旅集团万和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约13000元/平方米有效期:18.7.26 ~ 18.8.25
相城区高铁新城青龙港路58号
苏房预相城2017038号
苏州当代绿建置业有限公司
约330-550万元/套有效期:18.7.16 ~ 18.8.15
相城区澄阳路与泰元路交汇处
苏房预相城2017070号
苏州非凡城市置业有限公司
约21000-23000元/平方米有效期:18.7.19 ~ 18.8.18
地铁二号线骑河站向南100米
苏房预相城2017266号
苏州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约23000元/平方米有效期:18.7.19 ~ 18.8.18
澄阳路与南天成路交叉口(高铁北站往东100米)
近三个月均价15500元0%
近三个月均价15500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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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房预吴江2017152号
华润置地(苏州)建设有限公司
约15500-16000元/平方米有效期:18.8.2 ~ 18.9.1
芦荡路南侧、花园路西侧、龙河路北侧、规划支路东侧
祝会祥乐居苏州站 · 主编
苏房预吴中2017274号
苏州鲁能置业有限公司
约30000元/平方米有效期:18.7.24 ~ 18.8.23
苏房预吴中2017195号
苏州市天然居文化坞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约700-1800万元/套有效期:18.7.2 ~ 18.8.31
苏房预吴中2017192号
江苏吴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约20000元/平方米有效期:18.7.26 ~ 18.8.25
苏房预吴中2016216号
苏州锦和置业有限公司
约23000-27000元/平方米有效期:18.7.5 ~ 18.8.4
苏房预吴江2018088号
苏州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约23000-26000元/平方米有效期:18.7.24 ~ 18.8.23
苏房预吴江2018085号
华润置地(苏州)开发有限公司
约16000元/平方米有效期:18.7.16 ~ 18.8.15
苏房预吴江2017251号
苏州首开龙泰置业有限公司
约18500-20000元/平方米有效期:18.7.10 ~ 18.8.9
苏房预姑苏2014
苏州世茂置业有限公司
约27000元/平方米有效期:18.7.4 ~ 18.8.3
苏房预姑苏2018076号
仁恒置业(苏州)有限公司
约34000-37000元/平方米有效期:18.7.2 ~ 18.8.31
苏房预高新2016317号
苏州市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约30000元/平方米有效期:18.7.3 ~ 18.9.1
苏房预吴中2018023号
苏州苏航置业有限公司
约23000-25000元/平方米有效期:18.7.27 ~ 18.8.26
苏房预吴江2018105号
苏州辉煜置业有限公司
约25000元/平方米有效期:18.8.2 ~ 18.9.1
苏房预吴中2016183号
苏州天地源香湖置业有限公司
约19000-21000元/平方米有效期:18.7.27 ~ 18.8.26
苏房预吴中2017155号
苏州东太湖建屋置业有限公司
约20000-25000元/平方米有效期:18.7.24 ~ 18.8.23
苏房预高新2018052号
苏州南山新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约22000-25000元/平方米有效期:18.7.31 ~ 18.8.30
苏房预园区2017056号
苏州工业园区圣哲房地产有限公司
约41000元/平方米有效期:18.8.1 ~ 18.8.31
苏房预高新2017118号
苏州弘阳置业有限公司
已售完有效期:
苏房预吴中2017272号
苏州歌林小镇投资有限公司
约23000元/平方米有效期:18.7.29 ~ 18.8.28
(2016)第068号
苏州市吴江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
约18000-22000元/平方米有效期:18.7.16 ~ 18.8.15
苏房预姑苏2018076号
仁恒置业(苏州)有限公司
约34000-37000元/平方米有效期:18.7.2 ~ 18.8.31
苏房预相城2018087号
中粮祥云置业(苏州)有限公司
约21000-22000元/平方米有效期:18.7.23 ~ 18.8.22
苏房预吴中2018054号
苏州保利隆茂置业有限公司
约25000元/平方米有效期:18.8.2 ~ 18.9.1
苏房预吴中2017287号
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约28000-29000元/平方米有效期:18.7.29 ~ 18.8.28
苏房预相城2017174号
苏州非凡城市置业有限公司
约21000-23000元/平方米有效期:18.7.2 ~ 18.8.31
有效期:18.8.02~18.8.08
工业园区|青剑湖
有效期:18.8.02~18.8.08
吴中区|郭巷街道
有效期:18.8.02~18.8.08
吴中区|越溪
有效期:18.8.02~18.8.08
高新区|狮山街道
有效期:18.8.02~18.8.08
工业园区|青剑湖
有效期:18.8.02~18.8.08
工业园区|东环
约?114.75万元有效期:17-09-21~18-09-21
约?106.69万元
有效期:17-11-20~18-11-20
约?394.75万元
有效期:15-10-20~16-10-19
约?88.10万元
有效期:17-11-07~18-11-07
乐居二手房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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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最中意的新中式院墅
公摊面积伤民何时休?
有效期:18.8.02~18.8.08
吴中区|木渎
有效期:18.8.02~18.8.08
相城区|陆慕
有效期:18.8.02~18.8.08
姑苏区|平江路街道
有效期:18.8.02~18.8.08
高新区|狮山街道
有效期:18.8.02~18.8.08
高新区|狮山街道
有效期:18.8.02~18.8.08
相城区|陆慕
有效期:18.8.02~18.8.08
吴中区|郭巷街道
有效期:18.8.02~18.8.08
姑苏区|南门街道
有效期:18.8.02~18.8.08
工业园区|青剑湖
有效期:18.8.02~18.8.08
工业园区|娄葑
有效期:18.8.02~18.8.08
工业园区|青剑湖
有效期:18.8.02~18.8.08
姑苏区|吴门桥街道
有效期:18.8.02~18.8.08
工业园区|湖东
有效期:18.8.02~18.8.08
工业园区|湖东
有效期:18.8.02~18.8.08
工业园区|湖东
有效期:18.8.02~18.8.08
工业园区|湖东
有效期:18.8.02~18.8.08
工业园区|湖东
有效期:18.8.02~18.8.08
工业园区|湖东
有效期:18.8.02~18.8.08
工业园区|青剑湖
有效期:18.8.02~18.8.08
吴中区|郭巷街道
有效期:18.8.02~18.8.08
吴中区|开发区
有效期:18.8.02~18.8.08
吴中区|木渎
有效期:18.8.02~18.8.08
工业园区|青剑湖
有效期:18.8.02~18.8.08
工业园区|青剑湖
有效期:18.7.31~18.8.06
相城区|陆慕
有效期:18.7.30~18.8.05
相城区|元和
有效期:18.7.28~18.8.03
吴中区|长桥街道
有效期:18.7.28~18.8.03
吴江区|滨湖新城
有效期:18.7.28~18.8.03
吴江区|滨湖新城
有效期:18.7.28~18.8.03
吴江区|滨湖新城
乐居旅游及新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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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806-810室
乐居房产、家居产品用户服务、产品咨询购买、技术支持客服服务热线:新房、二手房:400-606-6969 &家居、抢工长:400-010-2323正在初始化报价器天津经济适用住房要怎么申请?天津经济适用住房要怎么申请?
您好,据了解,天津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条件: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 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2,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怎么申请
一、申请条件
1、在市区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或单亲家庭、大龄未婚(男30周岁、女28周岁)人员为一个基本申请对象;
2、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户口3年以上且实际居住;
3、家庭人均月收入1700元及以下;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下。
申请条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办理程序
领取表格—社区初审、公示—窗口复审—信息比对—媒体公示—批准购买—摇号选房
天津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一、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及滨海新区范围内非农业户籍;
(二)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
(三)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四)家庭人口原则上在2人(含)以上。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异、丧偶人员也可作为单人户申请。在计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时,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实际人口的1.5倍计算。
天津有经济适用房怎么申请?
天津的经济适用房申请前你先得符合申请的条件,才能走申请的流程。申请的条件是根据你的户籍所在地情况以及你的年收入经济情况来决定的,如果结合这两项你都符合条件,那就可以拿着以下要件及复印件(A4复印纸)向拆迁房屋坐落区房管局提出申请:1、本人身份证;2、家庭户口簿;3、家庭上年收入证明;4、申请人与拆迁单位签定的《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区房管局会进行受理你的申请,5日内会进行核实并通知结果。
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怎么申请?
(一)申请人在受理时间内到售房中心领取申请表、收入核定表和其他售房资料。
(二)阅读申请表、收入核定表和售房资料,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和收入核定表并到有关单位盖章。
(三)在受理申请时间内到售房中心递交申请表、收入核定表和表上要求同时提供的资料。
(四)递交资料并经初审合格后,领取回执单。
(五)在公布的时间内到售房中心看排队结果,入围者凭回执单和身份证领取入围自选房号通知单。
(六)按规定的时间凭入围自选房号通知单和身份证到售房中心参加自选房号,选定房号后在现场交纳1万元保证金后签订《认购协议书》。
(七)签订《认购协议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交款或办理银行按揭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怎么申请??
苏州经济适用房贷款政策,即:拥有一套住房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政策。2015年3月,央行、住建部、银监会联合下发通知: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
请问天津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8〕40号)天津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税费
  在交易过程中:   ①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减半交纳,即交2%。   ②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每套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   ③印花税:买方房价款的0.5‰。   ④公共维修基金:购房款的2%。   在申办产权证过程中:   ①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0.3元。   ②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收费4元。   ③印花税:每件5元。
购买经济适用房注意事项
  由于经济适用房在项目位置、建筑规划设计等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别,所以在购买时应该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虽然经济适用房的价位人们能接受,但人们不能接受的是它的位置。因为位置即代表着长期的交通。   经济适用房项目大部分均位于城乡结合地区。   有些经济适用房小区到市区的公交线路和可选择的站点又相对较少,几年后的事至少无法让购房者牺牲现在的工作或事业。
购买经济适用房
  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同样要搞清分摊面积、使用面积等概念,充分考察户型。购买时不追求大面积大的同时也增加房价、物业管理等费用,应更注重居室功能。在有条件进行户型选择时,应尽量以专业衡量标准去做选择。现时流行的居室八大功能即包括起居、就餐、厨卫、就寝、储藏、工作、学习以及阳台。
合同及补充合同
  按新《合同法》规定,实行约定优先原则,所以在合同或补充合同中的条款必须签订全面。购房者应在充分了解和考察预售许可证、项目施工情况、产权问题?有些经济适用房项目是某些单位自建房或联建房,购买前一定要问清销售许可证和产权等重要情况、物业管理等基础上,仔细研究清楚合同的每一项,并在补充条款中对交房时间、面积误差、关键的配套设施加以约定,并注明开发商在每项违约时的惩罚办法,必要时请专业律师,考虑清楚了再签才比较妥当。不要偏信广告宣传或是售楼人员的口头承诺,否则后悔莫及。
  房建好后,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和装修装饰等程序后便可入住了,在开发商交房时别忘了向开发商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两书。这过程的许多问题最好都一一搞清楚为佳。   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首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办法》还规定,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编辑本段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具体步骤
  因每地都不一样,所以我们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京政办发〔1999〕4号文件,
开发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房应当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开发商销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限价的政策,开发建设单位只可在最高限价以内调整不同楼层和 朝向房屋的价格。具体的程序是:   (1)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 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2)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3)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到建设项目 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此项政策规定的具体内容是:   建设标准:经济适用房按规定标准,现阶段每套住房一般控制在60-110平方米。   销售对象:主要是家庭年工资收入3万元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教师和离退休职工。   购买程序:凡购买经济适用房,须由职工所在单位(无固定职业者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住房、收入情况调查和审查证明,由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购买。   销售价格:经济适用房销售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最低基准价为每平方米1500元,根据地段等方面情况不同,各处的房价有所不同。其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四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第二十九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二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三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八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四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地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四十九条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同时废止。天津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税费
  在交易过程中:   ①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减半交纳,即交2%。   ②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每套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   ③印花税:买方房价款的0.5‰。   ④公共维修基金:购房款的2%。   在申办产权证过程中:   ①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0.3元。   ②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收费4元。   ③印花税:每件5元。
购买经济适用房注意事项
  由于经济适用房在项目位置、建筑规划设计等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别,所以在购买时应该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虽然经济适用房的价位人们能接受,但人们不能接受的是它的位置。因为位置即代表着长期的交通。   经济适用房项目大部分均位于城乡结合地区。   有些经济适用房小区到市区的公交线路和可选择的站点又相对较少,几年后的事至少无法让购房者牺牲现在的工作或事业。
购买经济适用房
  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同样要搞清分摊面积、使用面积等概念,充分考察户型。购买时不追求大面积大的同时也增加房价、物业管理等费用,应更注重居室功能。在有条件进行户型选择时,应尽量以专业衡量标准去做选择。现时流行的居室八大功能即包括起居、就餐、厨卫、就寝、储藏、工作、学习以及阳台。
合同及补充合同
  按新《合同法》规定,实行约定优先原则,所以在合同或补充合同中的条款必须签订全面。购房者应在充分了解和考察预售许可证、项目施工情况、产权问题?有些经济适用房项目是某些单位自建房或联建房,购买前一定要问清销售许可证和产权等重要情况、物业管理等基础上,仔细研究清楚合同的每一项,并在补充条款中对交房时间、面积误差、关键的配套设施加以约定,并注明开发商在每项违约时的惩罚办法,必要时请专业律师,考虑清楚了再签才比较妥当。不要偏信广告宣传或是售楼人员的口头承诺,否则后悔莫及。
  房建好后,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和装修装饰等程序后便可入住了,在开发商交房时别忘了向开发商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两书。这过程的许多问题最好都一一搞清楚为佳。   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首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办法》还规定,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编辑本段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具体步骤
  因每地都不一样,所以我们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京政办发〔1999〕4号文件,
开发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房应当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开发商销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限价的政策,开发建设单位只可在最高限价以内调整不同楼层和 朝向房屋的价格。具体的程序是:   (1)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 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2)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3)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到建设项目 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此项政策规定的具体内容是:   建设标准:经济适用房按规定标准,现阶段每套住房一般控制在60-110平方米。   销售对象:主要是家庭年工资收入3万元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教师和离退休职工。   购买程序:凡购买经济适用房,须由职工所在单位(无固定职业者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住房、收入情况调查和审查证明,由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购买。   销售价格:经济适用房销售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最低基准价为每平方米1500元,根据地段等方面情况不同,各处的房价有所不同。其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四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第二十九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二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三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八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四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地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四十九条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同时废止。天津怎样申请经济适用房
你好,天津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方法为: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经过告示、申请、受理、公示、审核、购买、权属登记七个程序。    (二)申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以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以下要件及复印件(A4复印纸)向拆迁房屋坐落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1、本人身份证;
2、家庭户口簿;
3、家庭上年收入证明;
4、申请人与拆迁单位签定的《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拆迁协议”已交回房屋拆迁单位的,拆迁单位应向申请人提供“拆迁协议”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和加盖拆迁单位公章。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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