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等十几年,终于盼到了药师法草案

执业法什么时候出台?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安排如下,没有你所要的:  一、安排各次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25件)  (一)2月第十四次会议(4件)  1、公司法(修订)国务院提请审议  2、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次审议  3、刑法修正案(五)第二次审议  4、可再生能源法第二次审议  (二)4月第十五次会议(6件)  1、紧急状态法国务院提请审议  2...
今年的立法安排如下,没有你所要的:  一、安排各次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25件)  (一)2月第十四次会议(4件)  1、公司法(修订)国务院提请审议  2、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次审议  3、刑法修正案(五)第二次审议  4、可再生能源法第二次审议  (二)4月第十五次会议(6件)  1、紧急状态法国务院提请审议  2、违法行为矫治法法工委起草  3、证券法(修订)财经委提请审议  4、企业破产法第三次审议  5、公务员法第二次审议  6、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次审议  
呵呵~是应该有了。现在社会上的药店是一天比一天多,是应该有这么一个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管管了。
应该就是明年的三月份吧
中大网校执业药师考试网为您解答:登陆中国药师协会官网打印
新《消防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自日起施行。”生效日期,是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产生社会规范功能的起点,对法的适用具有重要的影响...
应该快了吧
答: 期货从业考试中的客户权益怎么计算?
答: 面对非常多的作业,如果不会,肯定是慢的。多特儿童专注力老师提醒家长,首先要了解孩子对于知识的掌握程度,然后有针对性的给予辅导,只要学会知识后,写作业的效率自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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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说的明白点啊,你是要什么性质考试的啊,自考?成考?普通?
根本就没有正式的国际驾照,如果到国外开车,正式的程序:
1、到公证处办理驾照的公证书,可以要求英文或者法文译本(看看到哪个国家而定);
2、拿公证书到外交部的领事司指定的地点办理“领事认证”,可以登录外交部网站查询,北京有4、5家代办的,在外交部南街的京华豪园2楼或者中旅都可以。
3、认证后在公证书上面贴一个大标志;
4、有的国家还要到大使馆或者领事馆盖章一下。
偶前几天刚刚办过。
要有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办理卫生许可),如果觉得有必要还要到税务局买定额发票,不过奶茶店一般人家消费是不会要发票的巴,要买设备,要联系供应商备一些原料,就好啦,没啥难的,不过要赚钱的话就得选好开店地段。
办理手续的程序(申领个体执照):
1、前往工商所申请办理
2、根据工商所通知(申请办理当场就会给你个小纸条)前往办理名称预核
3、拿到名称预核通知书,办理卫生许可证(前往所在地卫生监督所办理)
4、拿着名称预核通知书和卫生许可证前往工商所核发营业执照。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全部国有企业(在工商局的登记注册类型为"110"的企业)和当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的非国有工业企业。
考虑是由于天气比较干燥和身体上火导致的,建议不要吃香辣和煎炸的食物,多喝水,多吃点水果,不能吃牛肉和海鱼。可以服用(穿心莲片,维生素b2和b6)。也可以服用一些中药,如清热解毒的。
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第一步:教育引导
不同年龄阶段的孩子“吮指癖”的原因不尽相同,但于力认为,如果没有什么异常的症状,应该以教育引导为首要方式,并注意经常帮孩子洗手,以防细菌入侵引起胃肠道感染。
第二步:转移注意力
比起严厉指责、打骂,转移注意力是一种明智的做法。比如,多让孩子进行动手游戏,让他双手都不得闲,或者用其他的玩具吸引他,还可以多带孩子出去游玩,让他在五彩缤纷的世界里获得知识,增长见识,逐渐忘记原来的坏习惯。对于小婴儿,还可以做个小布手套,或者用纱布缠住手指,直接防止他吃手。但是,不主张给孩子手指上“涂味”,比如黄连水、辣椒水等,以免影响孩子的胃口,黄连有清热解毒的功效,吃多了还可导致腹泻、呕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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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龙德教育就挺好的,你可以去试试,我们家孩子一直在龙德教育补习的,我觉得还不错。
成人可以学爵士舞。不过对柔软度的拒绝比较大。  不论跳什么舞,如果要跳得美,身体的柔软度必须要好,否则无法充分发挥出理应的线条美感,爵士舞也不值得注意。在展开暖身的弯曲动作必须注意,不适合在身体肌肉未几乎和暖前用弹振形式来做弯曲,否则更容易弄巧反拙,骨折肌肉。用静态方式弯曲较安全,不过也较必须耐性。柔软度的锻炼动作之幅度更不该超过疼痛的地步,肌肉有向上的感觉即可,动作(角度)保持的时间可由10馀秒至30-40秒平均,时间愈长对肌肉及关节附近的联结的组织之负荷也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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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药师法》正式出台至少还要等七年?
《药师法》正式出台至少还要等七年?
治国须依法,“治药”当然也须依法。治药诸法中,多年来一直缺位,也为业内所热盼的当属《药师法》,而这一状况在几年后或将得到改变。
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计划》里在“四、研究项目”之有关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立法项目中,《药师法》(由卫生计生委组织起草)赫然位列其中。此外,《药品管理法(修订)》也将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起草并修订。
尽管《药师法》的研究起草在业内意料之中,但真被纳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并正式提上了日程,还是让人有曙光在前的惊喜。
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药师法》确实来得太迟了一些。据有关资料:
※最早厘定执业药师架构的是1994年国家人事部、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000年CFDA启动执业药师立法调研;
※在各方积极呼吁与艰苦努力下,《药师法》在2006年进入了国务院立法计划,2013年国家卫计委着手制订被视为《药师法》立法前奏的《医疗机构药师管理办法》
如今十年过去,《药师法》依然停在国务院立法计划的纸面上,其状态依然是“研究性项目”。
根据拟制定颁布的法规的性质,《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将立法任务共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是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
第二类是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
第三类是预备项目;
第四类是研究项目。
立法的研究项目,意味着该部法规还需要经历进一步的调研、研究讨论、撰拟文本、征求民意、完善施行等阶段,才有可能最终成之为法律。
按照常规推进,一部法律从起草到修改再到论证,直至最后出台,至少需要7~8年的时间,《药师法》真正出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关于《药师法》、《药品管理法》等行业法规的重要性与重要意义,其实无需多言。但必须特别指出的是,作为有着13亿人口的大国,《药师法》等法律法规不仅关系着药品与药品服务的质量以及国家人口的健康状况,也关系着“健康中国”战略的及早实现。
《药师法》更是与广大药师的切身利益、职业发展密切相关。正是由于《药师法》长达20多年的缺位或无用,不仅药师的处方监督权、检查权没有保障,执业药师的职、权、利缺少法律的界定与保护,药师作用不能发挥或完全发挥,更让很多执业药师对职业的未来失去了信心和兴趣……民众用药安全与身心健康不能暴露在法律的黑洞下,促进全民用药安全刻不容缓,药师立法刻不容缓。
《药师法》的难产,不过是我国医药行业乱象的一个缩影罢了,并不在法律本身。其实经过几十年法制熏陶、建设与规范,又有此前长达二十年的铺垫、调研以及专家与各界人士的献计献策,制定一部既适应专业发展又适合我国国情与行业特点,既能促进行业发展、又能保障药师利益的《药师法》并不是什么难事,难的是摒弃部门利益与医药鸿沟。
希望这一次,在新一届政府的强力推动下,《药师法》的制定颁布实施以及《药品管理法》的修订能来真格的,并早日与大家见面。
依法治药,法行在先。药师法要出台?药师地位会大大提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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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计划里在有关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立法项目中,《药师法》(由卫生计生委组织起草)被正式列为研究项目提上日程,备受关注。苦等十几年,中国的药师们终于盼到了《药师法》的横空出世?
一元化体系亟待建立
目前我国药师队伍主要分为两类:
(1)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医院药师体系,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制度,并衍化出临床药师制度,相关法律规范主要为:《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2001)《处方管理办法》(2007)《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2011);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执业药师体系,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并推行从业药师的过渡性政策,相关法律规范主要为:《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9)《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1999)《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000)《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03)等。
两类药师队伍在管理主体、资格准入、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继续教育等诸多方面存在区别。由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等上位法并未就两类药师的配备、处方审核等作出明确规定,我国药师管理法制形成“上位法模糊、下位法冲突”的局面。无论是职称药师,还是执业药师,其根本职责均为保障药品和药学服务的质量。由于两类药师队伍在管理主体、资格准入、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继续教育等诸多方面存在区别,造成我们药师的执业水平上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亟需一部真正的药师立法,来将两类药师队伍进行整合,构建起一元化的药师管理制度。需将“药师”定义为广义的药师概念,不仅包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体系的职称药师,还包括执业资格准入体系的执业药师。用统一的“药师”名称表明本法试构建一元化的药师管理体系,解决双轨制下两种药师的不统一行为。
立法道路任重而道远
在世界各国的药学实践中都已证明药师立法是保障民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手段,建立药师管理的专门法律制度已成为国际广泛的共识。中国是有着13亿人口的大国,用药安全关系着国家人口健康状况。目前,我国居民不合理用药问题普遍存在,涉药安全事件屡有发生。但由于药师的职、权、利缺少法律的界定,以至于药师作用尚未完全发挥,所以,加快我国药师立法工作,保障药师的处方监督权、检查权,促进居民用药安全刻不容缓,我国药师立法工作迫在眉睫。
从医药供应体系的法规来看,《执业医师法》已经出台20余年了,《护士管理条例》也已经出台7年多,惟有《药师法》还没有正式出台。其实《药师法》早在2006年就进入了国务院立法计划,并且在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就已经在着手制订《医疗机构药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了解,该《办法》是《药师法》立法的前奏,原卫生部已经将《药师法》正式报送人大,而该《办法》的发布将为《药师法》的正式出台铺平道路,然而至今,该《办法》仍在制定中。
按照常规推进,一部法律的出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从起草到修改,再到论证,直至最后出台,至少需要7~8年的时间,我们期待着那一天的到来,能够真正有一部法律可以对我国药师的执业资格、职业准入和执业行为等依法实行严格、有效的管理,药师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得到有效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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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等十几年,终于盼到了药师法?
苦等十几年,中国的药师们终于盼到了《药师法》的横空出世?整理:高弘杨来源:中国药店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计划里在有关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立法项目中,《药师法》(由卫生计生委组织起草)被正式列为研究项目提上日程,备受关注。苦等十几年,中国的药师们终于盼到了《药师法》的横空出世?一元化体系亟待建立目前我国药师队伍主要分为两类:(1)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医院药师体系,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制度,并衍化出临床药师制度,相关法律规范主要为:《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2001)《处方管理办法》(2007)《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2011);(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执业药师体系,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并推行从业药师的过渡性政策,相关法律规范主要为:《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9)《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1999)《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000)《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03)等。&两类药师队伍在管理主体、资格准入、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继续教育等诸多方面存在区别。由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等上位法并未就两类药师的配备、处方审核等作出明确规定,我国药师管理法制形成“上位法模糊、下位法冲突”的局面。无论是职称药师,还是执业药师,其根本职责均为保障药品和药学服务的质量。由于两类药师队伍在管理主体、资格准入、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继续教育等诸多方面存在区别。造成我们药师的执业水平上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亟需一部真正的药师立法,来将两类药师队伍进行整合,构建起一元化的药师管理制度。需将“药师”定义为广义的药师概念,不仅包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体系的职称药师,还包括执业资格准入体系的执业药师。用统一的“药师”名称表明本法试构建一元化的药师管理体系,解决双轨制下两种药师的不统一行为。立法道路任重而道远在世界各国的药学实践中都已证明药师立法是保障民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手段,建立药师管理的专门法律制度已成为国际广泛的共识。中国是有着13亿人口的大国,用药安全关系着国家人口健康状况。目前,我国居民不合理用药问题普遍存在,涉药安全事件屡有发生。但由于药师的职、权、利缺少法律的界定,以至于药师作用尚未完全发挥,所以,加快我国药师立法工作,保障药师的处方监督权、检查权,促进居民用药安全刻不容缓,我国药师立法工作迫在眉睫。&从医药供应体系的法规来看,《执业医师法》已经出台20余年了,《护士管理条例》也已经出台7年多,惟有《药师法》还没有正式出台。其实《药师法》早在2006年就进入了国务院立法计划,并且在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就已经在着手制订《医疗机构药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了解,该《办法》是《药师法》立法的前奏,原卫生部已经将《药师法》正式报送人大,而该《办法》的发布将为《药师法》的正式出台铺平道路,然而至今,该《办法》仍在制定中。&按照常规推进,一部法律的出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从起草到修改,再到论证,直至最后出台,至少需要7~8年的时间,我们期待着那一天的到来,能够真正有一部法律可以对我国药师的执业资格、职业准入和执业行为等依法实行严格、有效的管理,药师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得到有效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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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药师法》草案引发的争议!
来源:21世纪药店
最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在业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药品零售行业对《药师法》期待已久,现在这种愿望终于有了实现的可能。不过,草案也受到了业界的一些非议,质疑声四起,一时间将相关部门推到了风口浪尖。 80多万执业药师何去何从、新老药师如何权衡界定、药事服务费怎样设置等一系列问题像一团团疑云挥之不去。显然,《药师法》离修成正果还有一段时日,但值得肯定的是,此次草案向外界释放了积极的信号,踏出了立法的实质性一步。 药师立法众望所归 自1999年以来,我国陆续发布了《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成为卫生部门对医师、护士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但多年来在法律层面尚无药师管理相关规定,这既不利于药师队伍的建设,也不利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更没有体现药学人的价值与地位。 药师的作用不必赘言,立法实乃时也势也。早在2000年,有关单位和部门就开展了药师立法的基础调研工作,尤其2008年以后,进展力度持续加大。直到2013年,《药师法》起草专家组成立,正式制订起草计划,开展调研起草等相关工作。 近年来,行业人士更是东奔西走,为药师立法鼓与呼。全国人大代表、老百姓大药房董事长谢子龙多次在“两会”上提出,药师立法工作刻不容缓;各连锁代表也呼吁加快药师立法,提高药师地位。 而另一方面,国家不断加强执业药师的监管与立法进程。1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明确提出:“加快药师法立法进程。”2月21日,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提到,“到2020年,每万人口执业药师数超过4人,所有零售药店主要管理者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两会”期间,谢子龙又提出,“恳求‘十三五’期间试点开展药师远程审方,执业药师多点执业。”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总商会副会长黄志明等15名代表联合建议缩短药师法立法过程。3月30日,北京朝阳医院宣布在全院46个科室全面实现处方前置审核。4月份,央视节目《药案寻踪》,大力宣传药师指导安全用药重要性。 5月,草案最终出炉,引来行业一片欢呼,多年来的鼓与呼开始有了实质性的一步。但草案的发布,为什么会吹皱执业药师行业的一池春水呢? 草案引发的争议 事实上,质疑的声音大有掩盖赞誉之势。究其原因,是因为草案中有很多地方与药师们的期望不一致,也与不少业内专家的看法相悖。如药师法的界定范围、考试资格、专业要求、药事服务费、适用人群、执业药师的去向等等引发较大争议。 一时间,哀鸿之声四起。5月25日,CFDA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顾问康震在其微博上发声:草案中回避了已实施23年的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及目前已较完善的管理体系,忽视了80余万执业药师队伍,这是让人难以接受的。与此同时,药师圈也是一片哗然,纷纷对草案置执业药师于尴尬处境表示不忿。 考还是不考? 对于草案,药店店员更多关注的是,执业药师报名季即将到来,现在是考还是不考?据调查,大多店员表示看了草案后,很是心塞!“原本坚定的心变得纠结!看着新买的资料,倒是有点哭笑不得了。如果《药师法》从今年起实施,那就只能放弃报考执业药师了”!有店员无奈道。 草案中对于专业要求也较高,本科的门槛设置引起大批专科生的吐槽:专科生考药师证本来就很难了,毕业工作五年才能考,现在直接不能考,而升本录取率只有百分几的概率,这让专科药学的学生怎么办? 康震直言,在业界各方对草案的质疑声中,可以看出这份意见稿存在一定的片面性以及存在某种专业歧视,不能完全代表全体药师的声音。 无争议则不成法 有争议也是正常,历来任何一部法律的诞生无不蜿蜒曲折。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存在不足之处,但不能忽视草案中有利于药师职业发展的部分。 在康震看来,这次草案确实释放出了有利于药师职业发展的信号,比如药师的执业行为界定为医疗行为,可以收取药事服务费以及在国家层面上倡议设立“药师节”,以提高社会对药师职业的认识和理解。但也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和值得探讨的条款,如对药师的定义和职责依然没有体现出这个职业应有的临床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但草案对于业界关注的重点,比如是如何衔接执业药师考试制度以及未来在社会药房工作的药师是否纳入职称评定等没有具体说明,这一定程度上表明卫计委更倾向于向业界征求意见。因此,需要明确的是,草案只是一份征求意见稿,当下之急是多提意见,如若无人发声,那才是真有问题了。 对此,CFDA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原主任周福成表示不解:对于国家大势行业大事,很多人觉得与己无关、与本公司、本地区无关、与本行业本系统无关,执业药师群体如此、连锁药店如此、相关行业组织亦如此。其实这是大错特错的,卫计委之所以出此草案,无非就是为了听取各方意见,以正视听。 可以看出,周福成对此草案有着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他呼吁的是,《药师法》关乎药店、执业药师的未来,身处一线的药店从业人员理应站出来,从实际出发,理性发声,共同参与《药师法》的制定出台。 附:广东主流连锁意见 一、总体意见和看法 1、该草案应由卫计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多部门共同牵头起草,起草过程应征求和采纳原部门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制定出的《药师法》才全面、严谨。 2、《药品法》与《药师法》是同一体系,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剂管理等十章节。同理,建议《药师法》应在四大领域(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内制定,真正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3、该草案对医疗机构、社会药店的药师执业资格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仅仅是药品的使分为总则、药品生产企业管理、药品经营企业管理及医疗机构的药用环节),但对研发、生产、流通、运输等环节未见对药师执业的任何规定。难道药品的研发、生产、流通等环节不重要?或这些领域的药师专业人员不作刚性要求?同理,这些领域的药品质量由谁管理和负责? 4、执业药师资格是由国家食药监总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的统一考试。全国目前已有80多万执业药师,近20年来,执业药师在药品流通、使用等领域运用专业知识,为全国人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做出了巨大贡献。本草案中既未提及这些领域也未提及执业药师,那么,目前已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80多万人将何去何从? 二、具体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规定“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药师工作”,建议改为“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主管全国药师工作”。 第五条 药师执业活动属医疗行为,提供的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应当收取相应的药事服务费用。 问题1:在药房执业如果也算是医疗行为,那么,发生问题也算是医疗事故。如果属于医疗事故,那么,各级卫计委是不是也要负法律责任,也要承担部分经济赔偿和民事赔偿? 问题2:在药房执业是医疗行为,社会药店可以收取相应的药事服务费。目前,我们的社会药店都是免费提供药学咨询服务和其他药学服务。如果收费,患者和公众会满意吗? 建议修改为:药师在医疗机构执业活动属医疗行为,提供的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应当收取相应的药事服务费用。药师在社会药店向民众提供用药咨询等药学专业技术服务,不应向民众收取服务费用,政府给予相应补助。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制定药事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意味着《药师法》颁布后的药师考试药学专业和本科学历是必备条件。 意见:这对于医药零售行业的打击是巨大的。因为目前社会药店即是药学专业又是本科学历所占比例很低,与现在草案要求差距太大。想要达到标准,保守估计还要有十多年的时间。因此,近十年执行的可行性几乎为零。 建议:社会药店必须有药师的政策有一个过渡期,目前还是维持执业药师才能开办社会药店的办法。或者对已经是执业药师的人采取“老人老办法”转变为有执业资格的药师。 第四十七条
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和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核集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药师执业资格,并予以注册,发给药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 意见:长期以来,国家卫计委管理的医院药师体系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执业药师体系存在多方面的区别,包括管理主体、资格准入、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继续教育等各方面存在区别。而今全面提高社会药店药师的准入门槛,中专、大专毕业的药师好不容易考取的执业药师证都不予承认?执业药师在我国有80多万人,承不承认执业药师的历史和今天,这是要考虑的现实问题。 药师法起草说明条款(三) 意见:起草说明条款对“老人老办法”这个办法没有说明,草案对“老人老办法”也完全没有附注说明。 建议:《药师法》颁布以后,需要一个过渡,以前的药师(执业药师)符合条件的,经过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换发新的药师证书和执业证书。情况就像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一样。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更为合理。另外文凭学历不代表能力,考过的才是硬道理。老人老办法这个从事专业年限很重要。 (来源:广东省执业药师协会) (宋马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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