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人利用了,别人得到农机补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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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想得到农机补贴,就找了个人借用名字,在其名下要了一个大型农机得到了补贴
内蒙古-兴安盟&07-20 23:07&&悬赏 0&&发布者:向阳花 回答:(0) 剩余时间:
一人想得到农机补贴,就找了个人借用名字,在其名下要了一个大型农机得到了补贴,可对被借用名字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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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串通利用合同骗取国家农机补贴的行为如何定性--张某诈骗案
作者: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李群燕&&发布时间: 17:20:06
  【要点提示】
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同属诈骗犯罪的范畴,两者有许多共同之处,但两者在逻辑上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在立法上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在特殊法不能确定时,应当适用普通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串通签订虚假合同,骗取国家农机补贴的行为,虽然实施的诈骗行为是基于虚假合同,但其诈骗行为并不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使用,而是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之后;且诈骗的钱财并不是针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系爱荷华公司的股东并担任爱荷华公司副总经理,伙同其他股东彭某(爱荷华公司法人代表)、胡某、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商议通过养殖户骗取国家农机补贴,具体业务由被告人张某与养殖户廖某、陈某等人开展,即在养殖户已自主购买、自主生产的农机上贴上爱荷华公司的商标,以及将没有实际销售的爱荷华公司产品,存放在养殖户处,伪装成爱荷华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爱荷华公司与养殖户签订虚假的农机销售合同,然后由养殖户填写农机补贴申请表并与农机主管部门签订农机补贴协议,再由爱荷华公司与养殖户、农机主管部门共同填写农机购置证明表,后爱荷华公司利用这些签订或填写的虚假材料向国家申报补贴,国家将补贴直接下拨给爱荷华公司,共非法获得农机补贴14853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将江西科群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自主生产的网围栏、从江阴市顺成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采购的水帘降温设备贴上爱荷华公司的商标,伪装成爱荷华公司的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将没有实际销售而存放在养殖户处的爱荷华公司生产的固液分离机虚构为爱荷华公司销售给养殖户的产品,并伪造虚假的申报材料向新余市高新区农机局申报农机补贴,非法获取补贴480300元,其中爱荷华公司非法获利288180元,江西科群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获利192120元。
2、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将新余市渝水区渝兴生猪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为易某,实际控制人为廖某)自主生产的网围栏和存放在用户处(没有实际销售)的爱荷华公司生产固液分离机贴上爱荷华公司的商标,伪装成爱荷华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并伪造虚假的申报材料向新余市渝水区农机局申报农机补贴,并获取国家补贴;还将新余盛农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盛农养猪、法人代表为廖勇,实际控制人为廖某)从江阴市顺成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采购的水帘降温设备贴上爱荷华公司的商标,伪装成爱荷华公司的产品,并伪造虚假的用户申报材料向新余市高新区农机局申报农机补贴,共非法获取补贴1005000元,其中爱荷华公司获利 603000元,廖某获取补贴402000元。
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在被告人张某吉安回新余的途中将其带走,并于次日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行贿决定立案侦查,期间,被告人张某主动交代了其伙同他人骗取国家机农补贴的事实。
二审审理查明及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新余市渝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申报农机补贴业务中,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国家农机补贴共计人民币14853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罪事实成立,应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不当。经查,被告人张某是与农户签订的合同,而骗取的是国家的农机补贴,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主动交代检察机关未掌握的诈骗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不服,以其无罪或虽有罪,但量刑过重为由向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被告人之所以能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是基于被告人与他人签订的虚构合同,这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方法,还是采取与签订、履行合同有关的、其他的掩盖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 就此牵扯出的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的区别与认定问题,笔者有以下拙见: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首先,必须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这是诈骗罪的手段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被害人掩盖客观上的事实,使被害人对事实产生错误认识。行为人通过这些方法,财物所有人、保管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仿佛自愿的叫出财物。其次,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至于“数额较大”,根据江西省最新规定,以5000元为起点。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主要区别有两点:一是客体不尽相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合同诈骗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既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与养殖户签订虚假的农机销售合同,然后由养殖户填写农机补贴申请表并与农机主管部门签订农机补贴协议,骗取国家国家农机补贴;农机补贴协议作为行政合同,并不符合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形式,被告人是与养殖户签订的合同,而被告人侵犯的是国家的农机补贴,并不是合同对方当事人养殖户,被告人侵犯的客体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体特征,而是符合普通诈骗罪客体特征。二是行为手段不同。诈骗罪的诈骗手段一般不受限制,行为人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合同诈骗罪只限于利用签定和履行合同的方式和手段进行诈骗。因此,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利用了合同这种形式。实践中,应当注意把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方法,同采取与签订、履行合同有关的、其他的掩盖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区别开来。前者必须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使用,后者则可以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之前或之后;前者注重的是以合同形式来掩盖诈骗目的,后者则未体现“利用合同”的客观本质特征。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串通签订虚假合同,骗取国家农机补贴的行为,虽然被告人实施的诈骗行为是基于虚假合同,但其骗取国家农机补贴的行为并不是发生在被告人与他人签订虚构合同中,这份虚构合同也不会履行,可见诈骗行为并不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使用,而是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之后。因此被告人并不是采取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方法,而是采取与签订、履行合同有关的、其他的掩盖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其行为手段也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本质特征,而是符合普通诈骗罪的客观特征。
综上所述,该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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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7 以 上 浏 览 器如今农机已经成了农民们种粮的得力帮手,马上进入新的一年,你有没有购置农机的打算?我们都知道合作社购买农机可以享受购置,那农民个人可以申请吗?补贴金额是多少?该如何办理?
农民个人是可以申请农机补贴的
近年来由于,农民种地的面积不断提高,尤其是个人,劳动强度是很大的,如果有了机械的帮助,不仅能提高效率,也能大大节省人工。但一台农机的价格,少则数万元,多则十几万,给农民朋友造成了比较大的经济压力。
在以前,个人是得不到农机补贴的。2017年,在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将原来的补贴对象&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改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这意味着无论是个人还是农业组织都将成为农机补贴的对象。
补贴金额是多少?
购置农机能补贴多少是农民朋友最关心的问题。除了通用类农机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发布外。各省农机部门结合本地市场售价情况进行测算,在不高于最高补贴额的基础上,确定本省通用类农机产品的补贴额。
例如: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具体的农机补贴标准以各地发布的&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为准。
单个农民购买农机的一般补贴比例是销售价的30%。
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流程
1、农机补贴对象凭相关证件向当地县级农业部门提出购机申请。
2、经资质审核后,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3、农机补贴对象自主购置补贴范围内的产品。
4、农机补贴对象带机到县级农机部门指定地点,接受核实并提交有效证件、确认通知书、供货表、购机发票、&一卡通&等。
5、县级农机部门对机具进行登记核实,并完成编号建档、喷涂标识、人机合影等工作。
6、农机补贴信息公示(到村公示或网上公示)。
7、对要求入户核实的农机进行核实,并填写《入户核查表》。
8、县级农机部门整理好补贴结算资料,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并复核后,向补贴对象拨付补贴资金。
在这里要跟大家说一句,农民个人办理农机补贴,手续比较繁锁,购机后可以交由经销商代为办理。一般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和退还补贴的存折或银行卡。正常审核通过后,财政即会拔付款项。
附: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实施中,要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科技进步。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范围内实施。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垦总局、农垦总局,下同)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意向(各地摸底调查取得)、绩效管理考核等因素和中央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情况,确定补贴资金规模。
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参照上述要求,科学合理确定本辖区内市、县资金规模。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农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省属管理体制的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安徽、河南、江西、湖北、广西、海南、云南、陕西、甘肃、宁夏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垦区农场和海拉尔、大兴安岭垦区农场补贴资金规模、补贴农场名单及资金分配额度由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农垦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纳入各省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其他市、县属的地方垦区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纳入《全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规划》的省份可结合实际,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补助资金(不超过补贴资金总量的15%)用于在适宜地区实行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具体操作办法参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3〕98号)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等农机服务组织承担作业补助任务,开展跨区深松整地作业等社会化服务。
在河北、山西、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陕西、甘肃、新疆、宁波、青岛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参照《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号)执行。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对试点省份实施情况开展检查评价,视情况按年度对试点省份进行适当调整。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按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要求,中央财政资金重点补贴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着力提升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大类43个小类137个品目(详见附件1)。
各省应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在137个品目中,选择部分品目作为本省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并要根据当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选择部分关键环节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粮食主产省(区)要选择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部分机具品目敞开补贴,主要包括深松机、免耕播种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喷粉机、动力(喷杆式、风送式)喷雾机、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玉米收获机、薯类收获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粮食烘干机、大中型轮式拖拉机等。棉花、油料、糖料作物主产省(区)要对棉花收获机、甘蔗种植机、甘蔗收获机、油菜籽收获机、花生收获机等机具品目敞开补贴。
有条件的省份,围绕主导产业,按照补贴资金规模与购机需求量匹配较一致的原则,选择机具品目试行全部敞开补贴。
其他地方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
为引导和鼓励农机生产企业加强研发创新,选择若干省份开展农机新产品中央财政资金购置补贴试点。新产品补贴试点,要突出当地粮棉油糖等主要产业发展和农机化新技术推广的需要,进行科学论证、集体研究决策,确保技术先进和风险可控。具体办法可由试点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鼓励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农民购机、用机。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除新产品补贴试点外,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继续选择个别省份开展补贴产品市场化改革试点,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除被明确取消补贴资格的或不符合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外,符合条件的购机者购置的农机产品,均可申请补贴。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为防止出现同类机具在不同省(区、市)补贴额差距过大,通用类机具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发布。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农机产品市场售价情况进行测算,在不高于最高补贴额的基础上,负责确定本省通用类农机产品的补贴额。
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非通用类机具分类分档办法并确定补贴额。对于部分涉及多省需求的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可由相关省协商确定。
一般农机每档次产品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
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
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可自主决定补贴额的下调幅度。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可适时调低此档机具补贴额。各省要向社会公布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补贴额一览表式样见附件2)和补贴额调整情况。涉及中央资金补贴的通用类机具补贴额调整的,须及时抄报农业部,农业部可视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
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
对每一类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应设置上限,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则上,补贴对象应到当地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办理所有补贴手续。要逐步使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过渡期3年。
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五、补贴操作及资金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制定。
获得农机购置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确定。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时限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按时限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具体时限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和督办等工作。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监管,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要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同时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提高制造水平。要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改革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要重点核实,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各省确定。提倡补贴对象先购机再申请补贴,鼓励县乡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部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要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
省级和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按照&谁鉴定、谁公开&的原则,公开补贴机具的推广鉴定证书、鉴定检验结果等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格式见附件3)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省、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及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建议,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要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同时,要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报农业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七、方案与总结报送
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省补贴实施方案或实施指导意见(含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印发执行并抄报农业部、财政部。
开展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补贴产品市场化改革试点的省份,试点方案须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每年12月31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财政部。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总结报告须按有关规定单独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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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鑫通用:植保无人机首次纳入国家农机补贴
  事件: 据中国证券网报道,日,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表示,今年将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支持力度,强化绿色生态导向,对深松整地、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等绿色高效机具实行敞开补贴。此外2017年将继续稳步实施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扩大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促进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允许在适宜地区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补贴试点。  纳入补贴试点符合预期,以点及面推广市场有望爆发依据试点方案《农业部关于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方案的意见》描述: 试点区域将从国内的重要农业省市开始推进, 逐步扩散到全国地区。 事实上:目前除了浙江、福建、湖南三省之外,河南、山东、江苏、湖北、江西等省均已陆续将植保无人机纳入地方补贴范畴。我们判断:植保无人机作业高效,洒药精准,是农业植保的最佳解决方案,本次纳入试点补贴基本符合我们的预期。目前其已受到各农业大省官方以及终端客户的认可,未来以点及面向全国推广,终端市场有望爆发性增长。  补贴存在较高技术门槛,有助于高端植保无人机的市场推广试点方案指出:植保无人机产品将破除地方保护,公开遴选。此外: 地方省市试点的无人机必须只能用于农业生产领域,且每省试点机具品目不宜超过3个,依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考《农业机械分类(NY/T)》等技术文件,公平公正公开遴选试点机具品目和产品,并向社会公布。 目前市场上植保无人机良莠不齐,多数低端电动多旋翼无人机满负荷续航15分钟,载药量15-20KG,作业效率15-20亩/小时,抗风能力不强且电池性能较差,安全事故频发。我们认为:通过补贴试点有望淘汰市场低端过剩产能,促进高端植保无人机的市场推广。  《农业机械十三五规划》提出:高效植保,精准施药,补贴有望加速植保无人机的市场推广  本月5日发布的《农业机械十三五规划》提出:要加快农业机械化创新步伐,推进主要农作物的生产全程机械化,并扩大绿色环保机械化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提出解决高效植保、精准施药等薄弱环节。规划还提出要在各大农业种植区域大力发展农用航空。 目前市场主流植保方式以人工或固定翼飞机为主,前者极度低效且成本过高;后者受机场布局限制,且飞行高度过高极易造成污染。而油动植保无人机单次续航可达1小时,作业效率可达200亩/小时以上,且其经济性强,适用区域广。我们判断:本次纳入补贴试点意味着无人机作为高效作业、精准植保的载体已经被广泛认可,通过补贴的促进,无人机植保的方式将得到极大的推动。  无人机植保渗透率低下,未来市场空间巨大  在农用航空植保领域,我国目前植保机械化渗透率不超过3%,而美、日发达国家均达到50%。保守估计作业成本10元/亩次,每年平均植保3次,未来若以我国18亿亩农田,无人机植保渗透率达30%计,不考虑农机补贴以及农药差价,其年化市场空间可达162亿元。我们乐观预计:暂不考虑无人机的销售市场,整个“十三五”期间,无人机植保运营服务市场累计空间有望破500亿,首推在无人机植保运营领域以及农业信息化领域布局的行业龙头【隆鑫通用】  盈利预测与投资建议  公司是通用动力系统与植保无人机的龙头生产商,不考虑农业植保和运营服务,预计公司 年的 EPS 为 1.03,1.17,1.38 元,对应 PE 21/19/16X。公司估值具备较大安全边际,未来看好农业植保运营服务及微型电动车的爆发性增长潜力,维持“买入”评级。  风险提示:  农业现代化进程低于预期,政策出台低于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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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 据中国证券网报道,日,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表示,今年将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支持力度,强化绿色生态导向,对深松整地、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等绿色高效机具实行敞开补贴。此外2017年将继续稳步实施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扩大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促进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允许在适宜地区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补贴试点。  纳入补贴试点符合预期,以点及面推广市场有望爆发依据试点方案《农业部关于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方案的意见》描述: 试点区域将从国内的重要农业省市开始推进, 逐步扩散到全国地区。 事实上:目前除了浙江、福建、湖南三省之外,河南、山东、江苏、湖北、江西等省均已陆续将植保无人机纳入地方补贴范畴。我们判断:植保无人机作业高效,洒药精准,是农业植保的最佳解决方案,本次纳入试点补贴基本符合我们的预期。目前其已受到各农业大省官方以及终端客户的认可,未来以点及面向全国推广,终端市场有望爆发性增长。  补贴存在较高技术门槛,有助于高端植保无人机的市场推广试点方案指出:植保无人机产品将破除地方保护,公开遴选。此外: 地方省市试点的无人机必须只能用于农业生产领域,且每省试点机具品目不宜超过3个,依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考《农业机械分类(NY/T)》等技术文件,公平公正公开遴选试点机具品目和产品,并向社会公布。 目前市场上植保无人机良莠不齐,多数低端电动多旋翼无人机满负荷续航15分钟,载药量15-20KG,作业效率15-20亩/小时,抗风能力不强且电池性能较差,安全事故频发。我们认为:通过补贴试点有望淘汰市场低端过剩产能,促进高端植保无人机的市场推广。  《农业机械十三五规划》提出:高效植保,精准施药,补贴有望加速植保无人机的市场推广  本月5日发布的《农业机械十三五规划》提出:要加快农业机械化创新步伐,推进主要农作物的生产全程机械化,并扩大绿色环保机械化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提出解决高效植保、精准施药等薄弱环节。规划还提出要在各大农业种植区域大力发展农用航空。 目前市场主流植保方式以人工或固定翼飞机为主,前者极度低效且成本过高;后者受机场布局限制,且飞行高度过高极易造成污染。而油动植保无人机单次续航可达1小时,作业效率可达200亩/小时以上,且其经济性强,适用区域广。我们判断:本次纳入补贴试点意味着无人机作为高效作业、精准植保的载体已经被广泛认可,通过补贴的促进,无人机植保的方式将得到极大的推动。  无人机植保渗透率低下,未来市场空间巨大  在农用航空植保领域,我国目前植保机械化渗透率不超过3%,而美、日发达国家均达到50%。保守估计作业成本10元/亩次,每年平均植保3次,未来若以我国18亿亩农田,无人机植保渗透率达30%计,不考虑农机补贴以及农药差价,其年化市场空间可达162亿元。我们乐观预计:暂不考虑无人机的销售市场,整个“十三五”期间,无人机植保运营服务市场累计空间有望破500亿,首推在无人机植保运营领域以及农业信息化领域布局的行业龙头【隆鑫通用】  盈利预测与投资建议  公司是通用动力系统与植保无人机的龙头生产商,不考虑农业植保和运营服务,预计公司 年的 EPS 为 1.03,1.17,1.38 元,对应 PE 21/19/16X。公司估值具备较大安全边际,未来看好农业植保运营服务及微型电动车的爆发性增长潜力,维持“买入”评级。  风险提示:  农业现代化进程低于预期,政策出台低于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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