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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第 1 号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 监 会 主 席  尚福林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苗 圩
                                   公 安 部 部 长  郭声琨
                                   国 信 办 主 任  徐 麟
                                            日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二)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
(三)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四)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五)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六)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
(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
第十七条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自借贷合同到期起5年;每2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2年以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第十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
第二十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并通过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渠道通知出借人与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因解散或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在解散或破产前,妥善处理已撮合存续的借贷业务,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财产,不列入清算财产。
第四章 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
第二十五条 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
第二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自行和解;
(二)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
(三)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
披露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引入律师事务所、信息系统安全评价等第三方机构,对网络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和信息系统稳健情况进行评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借款人应当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融资项目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指导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
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对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从事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纠纷;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
(四)成立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应当按照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存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行业统计或行业报告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出借人及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协会章程开展自律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指导。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处理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不超过、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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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怀凯手机依然能够收到催款短信
郑兴强的父亲郑怀凯
“爸,妈,儿子对不起你们,我真的撑不下去了。我发现好多努力真没有结果,我心痛。别给我收尸,太丢人……”
在发完这段短信后,21岁的郑兴强(化名)从青岛的一家宾馆楼上跳了下去,陪伴他最后时光的只有那部白色的手机,里面存留着两天前的电话录音,最终以郑兴强的愤然挂机而结束。对方是一名陌生的女人,一名催债者,来自于一家网络借贷平台。
其实,在郑兴强人生的最后一年里,迷上赌球的他始终活在借贷公司的“魔咒”里:轻松地借钱去赌球,无力偿还以后被威逼。最终,他化身一抔骨灰,留下了数十万元人民币的债务。“他死的时候连一件完整衣服都没有留下。”郑怀凯(化名),郑兴强的父亲,最终从民警那里取回了儿子身上留下的零钱:38.5元。
录下的催债电话
郑怀凯并不会使用儿子那台屏幕已经破碎的手机,但是当别人帮助他打开的时候,他发现了里面保留的唯一一个电话录音。
“我是他哥哥,怎么了。”录音里,郑兴强没有用自己真实的身份。
“他在‘横圆’金融贷了一笔款项,用来买笔记本游戏电脑。”对方是一名女子。
“那个我知道,本金是8999(元)啊。”郑兴强说。
“原先多少钱我不知道,现在你还欠2000多块钱……”女子接着告诉郑兴强,他现在需要处理的是2020.19元,这是两期的利息。
郑兴强说他打算两个月内把欠的钱全部还上,而对方让他在两期内还清,否则到第三期的时候又要继续算利息了。
突然,郑兴强转移了话题,质问道:“那你为什么跟他父亲打电话说是15000呢?”女子顿了一下,随即也提高了声音:“是10559,可能是他听错了……”
“好,我知道了,拜拜。”郑兴强打断了对方。电话,戛然而止。
四天后,郑兴强从青岛的一家酒店跳了下去。短信记录了他给父母的最后留言:“爸,妈,儿子对不起你们,我真的撑不下去了。我发现好多努力真没有结果,我心痛。别给我收尸,太丢人。爸妈,来世做牛做马报答你们。”
郑怀凯没有听儿子的,他来到了青岛。等待他的除了儿子的尸体,还有当地医院开具的死亡通知书。“火化的时候,孩子都没完整的衣服。”他说由于跳楼,衣服已经被毁了。不过,他也拿到了郑兴强的遗物,除了那部手机以外,还有一些零钱。
他数了数——38.5元。
赌球的诱惑与网上借贷
这38.5元,“买断”了这位21岁年轻人的发财梦。
郑兴强出生在河南南阳邓州裴营乡。据郑怀凯说郑兴强还有一个弟弟,一家四口总共5亩地,种的主要是玉米和小麦。为了缓解家中的经济压力,郑兴强从高中开始就利用假期外出打工,一直到上大学。
事实上,刚开始的时候,家里人并不知道郑兴强报考的学校和专业,但是他们知道郑兴强在学校里是个好孩子:从2014年一入学就评为军训先进个人,后来又在系里的演讲比赛中获得“优秀奖”。
然而,一切从2015年1月开始发生了变化。
郑兴强曾以“慕尼黑之手”这个昵称在网上发布自己迷上赌球的过程。他称自己在2015年1月份在网上接触足彩,刚开始自己能够小赢一些,“觉得赚钱太容易了,慢慢就加大投注……因为出身农村,对金钱真的有很大渴望,回家看着父母劳累,我在父母面前特别内向,很少问他们要钱”。
最多一次,郑兴强曾经赢了7000元,但并没有罢手,反而越陷越深,最后他在“代理”的“引导”下迷上了境外赌球。
他写道:“这一天,两个小时,我200块钱变成了2000……在那天之后的三四天他一直带我赚钱。我把赢的钱拿去消费、购物、大吃大喝,什么都用好的。然而不会让我一直赢,有一天我特别黑,输光了之前赢的钱,我慌了,没钱就没法玩了……”
“……这时候我想到了贷款,心想这钱都能赢回来的,贷款也无可厚非。套现花呗,然后在网贷平台贷了一万多,说实话,这是我人生中第一次搞这么多钱,虽然是贷款,心里居然一点恐慌都没有,钱那时候看来就是数字,一个越来越大的数字。”
家里接到“老师”的电话
郑兴强通过网上借贷平台贷款的时候,郑怀凯则不断地接到陌生人的电话。对方通常自称是学校“老师”或者“学生”,学校要搞一些实践活动,需要核实一下郑兴强家人身份。郑怀凯没有多想,告诉了对方自己身份。
但是,到了2015年的2月份,郑怀凯知道了这些电话的真实意图。
这个月他和妻子在家里“意外”地看到了归来的儿子,也知道孩子赌球借贷的事情。“这些电话就是借贷公司打来的,他们其实只是核实孩子留的电话是不是我们的,根本不会问我们同意不同意贷款啥的。”郑怀凯说。
这个46岁的中年人说听到儿子欠了那么多钱,“有十几万,她妈本来就有病,当时一下就晕过去了。”那个情境下,郑怀凯尽力克制自己的情绪,“农村没钱的时候太多了,出了事就一点点地还吧,那也没有别的办法。”
郑怀凯称家里管孩子的姨和两个舅舅共借了三四万元,加上家里的积蓄,偿还了这些钱。
2015年的这个5月,郑怀凯知道了自己的大儿子居然会赌球,“咱是农民,不知道它这个新生事物。”
也是这个5月,郑兴强支付宝账本里记录他的总支出是元,相比上个月支出增加了1152.30%。
同样还是这个5月,郑兴强拿到了自己的奖状,他被评为2014年度河南牧业经济学院“优秀共青团员”。
被利用的信任
奖状,印证着郑兴强曾经的优秀,也正是这种优秀让他获得了同学的信任。“他是班长,平常各方面都很照顾我们,我们都挺相信他的。”一位同学说。
然而,信任,沦为了郑兴强利用的工具。
“他说让我们帮忙给他刷个单。”一位同学说郑兴强对大家说自己给学生网贷公司打工,需要拉客户,于是管同学索要了身份证号和学生证号,“他说只是刷客户,不会真的借钱的。”
实际上,这些学生网上借贷平台需要的不仅是学生身份证、学生证,还有学信号。“他是班长,所以本来就掌握着我们的学信号。”几位同学的说法如出一辙。
这种事情陆续发生在2015年的下半年,当时并没有同学意识到自己可能会由此被担负上贷款,直到他们同样也像郑兴强那样收到了催款短信。
“短信上就是说我欠了多少钱,如果不还的话就通知家里人,或者就是要告我们。”一位同学说。而实际上,还有同学受到了更严重的恐吓,诸如“已经出门的外访组,会找你让你成为校园焦点!我们拭目以待”。
对于这些大二的学生来说,“校园贷款”的意义仅仅是学校厕所、走廊里贴的那些小广告,没有人告诉他们贷款的性质、风险,更没有人教授他们如何防范这些充满诱惑的校园信贷。
据同学介绍,那些贷款的利息很高,他们其中有人“贷”了8000元,但是两个月,连本带利就变成了12000元。
“大家都慌了,就都去问班长怎么回事。”在同学的不断追问下,郑兴强在2016年的1月份开了一个“班会”,告诉了大家实情,并且给每个人都写下了“欠条”。
根据《大河报》的报道,其中一张欠条的内容为:“本人郑某某于2015年12月期间,使用黄某某信息在名校贷、分期乐、优分期、趣分期等多个平台贷款,承诺于2016年春节前结清所有贷款,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欠条上还打着郑兴强的手印。
据同学介绍共有28名学生,这包括郑的同班同学和同宿舍但不同班的同学,被卷入到了这场“借贷”风波之中。而该校的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郑兴强所涉及的欠款金额初步统计为58万元。
“但后来我们才知道,他开‘班会’的时候已经办退学手续了,但是学校还没批。”同学说。
“每天都有人找我要钱”
“……告诉大家我现在的处境,负债30万,每天都有人找我要钱,家里亲戚对我失望透顶,不愿管我。很多次想过死 ,很多次想过走偏门,卖肾还债……”日,郑兴强在网上写下了这样的文字。
如果仔细阅读郑兴强这连夜写下的“回忆录”,人们不难感受到他内心的悔恨,但是只有阅读了他发布的手机短信截图,人们才会了解他内心的恐惧。
其中一条短信的内容是这样的:“咻咻贷这钱你是不打算还了是吧。花着别人的钱就这么心安理得?诚信不要了是吧?你的通讯录我已经拿到了。明天上午就开始联系你周边人,如有打扰请谅解。”
而郑怀凯转述儿子同学的话说,曾经有催款人闯进了学生宿舍,把郑兴强带走后,暴打了一顿。
“20岁的放纵毁了前20年的一切,已经退学,无家可归,我妈再也不想看见我,我舅对我说愿滚哪儿就滚哪儿去吧,我爸说自生自灭吧。”郑兴强在1月24日的网帖中这样写道。
对于儿子的话,郑怀凯曾对媒体说家里人并没有真的不管他,只是为了让他戒除赌博,控制了他的生活费,从逐步减少到不再给钱。
“我也没跑路,手机号没换,自己的犯的错,总要去面对,就算债主要我的命……帖子到此为止吧,不更新了,昨晚工作了12个小时,然后早上就要赶去龙湖干活,工资不高,赚钱不易。”郑兴强最后写道,“赌徒都不值得同情,这条路只有靠自己。”
多次出现的自杀念头“他终于离开这个世界了。”这是几名同学在听到郑死亡的消息以后,发出来的感慨,同时脸上露出了一种不可言状的神情。
“你们为什么用‘终于’,是有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吗?”我问。
“不是不是。”这几位同学连忙解释着,“其实,我们不知道应该怎么形容我们现在的感受,惋惜、悲伤、感慨……最后只能说是‘复杂’,因为他已经自杀过好几次了。”
郑兴强的第一次自杀是在2015的1月份。当时他一个人跑到了学校附近的一处湖岸边。“后来他们宿舍的男生找到了他,把他劝了回来。”一位同学说,“他显得特别伤心和后悔,觉得对不起我们。我们心里也很难受,毕竟他曾经对我们都挺好的。”
后来,郑兴强又有过几次自杀,例如在高速路上等着汽车撞。
“好像他每次自杀,都会跟我们说,我们就劝他,跟他说你要是真没钱还,我们也不着急,慢慢来。大不了,先让家里人给还上。”
然而,他们并不知道,当今年正月十五刚刚过去,远在新乡,郑兴强又一次自杀了,这次,他距离死亡只有一步之遥。
“那是发生在正月十六。”郑怀凯说孩子在新乡的一家旅社里试图吃安眠药自尽,结果被旅社的女老板发现,给送到了新乡铁路医院。而新乡警方通知了学校,随后学校通知了家里。
郑怀凯把郑兴强带回了老家。在休养了一段时间后,郑兴强的精神状态好了起来,他对郑怀凯说自己要振作起来,打工还钱。
“他那个时候,看上去挺高兴的。”郑怀凯说。
他的同学 他的“欠债”
窗口外,太阳在海面上映出一道金光,但四周却是一片的黑暗——这是郑兴强用手机拍下的青岛海景。
从郑州,再到济南,继而烟台,最终是青岛,几番的辗转,郑兴强终于拍下了这样的一张逆光照片。没有人准确地知道郑兴强去青岛的目的,更没有人知道他为何又萌生了自杀的念头。
郑兴强曾给自己的同学发去了QQ语音,“兄弟们,我就要跳了,在这最后的时候,真的很对不起大家,听说跳下去会很疼,但是我真的太累了。”他还说,“过些日子大家联合起来,告我诈骗,这样你们的钱就不用还了……” 同学给他打电话,对方也无人接听。
而郑怀凯说郑兴强自杀前跟他舅舅通话了三分钟,随后便挂掉手机,而家里人随后给他打了几十个电话都没有人接,直到家里人收到青岛警方打来的电话。
死亡,对于郑兴强来说也许是一种解脱,但是家里的人却无法摆脱催款的短信。3月16日,郑怀凯的手机里又出现了一条催款短信,上面写着:“甲方(委托方)普惠快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乙方(受托方)唐泽律师事务所。甲方因(郑某某)合同经济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乙方受甲方委托,有权向你追偿全部款项,但经普惠快信公司屡次催收,你拒不偿还……”
北京青年报记者联系上了这位发短信者。这位催债者称,郑兴强在深圳普惠快信借贷逾期未还的案件他也介入过,“3月16日是有发过一次信息,而且是唯一一次。是在他自杀之后,之前我们也从未联系过他,我也是在事发后才通过他的家人朋友知道了他自杀的消息。”
据他称,在调查证实郑兴强自杀身亡的事实后,普惠快信与律师事务所协商后,对案件进行了清撤,普惠快信也对郑兴强所欠的债务进行了免除。
没有解脱的还有郑兴强的同学们。
接二连三的采访,学校里同学的疑问,还有网上迅速发酵的议论,压得他们无法喘气。在学校外的一处昏暗的角落,他们一边提防着保安,一边与我聊起了现在的感受。
“我们真的不知道怎么办了。”同学说他们现在不仅为那些莫名的债务所痛苦,同时他们更会担心在别人眼里,郑兴强是他们逼死的。
“我们从没有想过要逼他。”同学们说其实他们当初只是想帮助这个班长,而现在他们依然带有这样的想法,毕竟他们曾经是同学。他们不希望自己曾经喜爱的朋友会落得这样的悲剧。
在咨询了律师后,他们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些债务,可是他们是否能胜诉,是否有能力承担各种费用,却又是他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了。
然而,就当他们还在踌躇的时候,一位陌生人在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的贴吧发了帖子,希望能够与“被贷款”的同学沟通交流,因为他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自己的同学利用他们的身份进行借贷。
只是,他在陕西,那又是另外的一个故事了。
本文来源: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作者:满羿
责任编辑:刘贝贝_NN2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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