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查看个人独资企业增资的财产负责人信息

独资企业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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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一般指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 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企业负责人是投资者本人。企业负责人姓名须与身份证相符,不得使用别名。按照我国现行税法有关规定,私营独资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规定缴纳私营企业所得税。
独资企业概念
独资企业(sole proprietorship),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主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
独资企业在世界上的很多地区不需要在政府注册。在这种制度下,很简单的经营安排如小贩和保姆在法律上就属于独资企业。甚至暂时经济活动,比如个人之间的买卖交易在法律上就依照独资企业处理。通常为了方便执法活动,政府会要求某些种类的独资企业注册,比如餐馆注册为了方便卫生检查。另一个注册原因是牌号,业主有权力使用个人的姓名为企业牌号比如“张三的饭店”,但是法律通常要求业主登记其它名称的牌号,以防有商标争议。
独资企业特点
(1)企业的建立与解散程序简单。
(2)经营管理灵活自由。可以完全根据个人的意志确定,进行管理决策。
(3)业主对企业的债务负。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业主以其个人财产偿付企业债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独资企业不适宜风险大的行业。
(4)企业的规模有限。独资企业有限的、企业主有限的个人财产、企业主一人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约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
(5)企业的存在缺乏可靠性。独资企业的存续完全取决于企业主个人的得失安危,企业的寿命有限。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独资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独资企业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1、内部限制(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
(1)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法定限制(法律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独资企业解散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3.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4.财产的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5.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6.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独资企业优缺点
1、独资企业的优点
独资企业是序列中最初始和最古典的形态,也是民营企业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其主要优点为:
1)所有权、、、高度统一。这有利于保守与企业经营和发展有关的秘密,有利于业主个人创业精神的发扬。
2)企业业主自负盈亏和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成为了强硬的预算约束。企业经营好坏同业主个人的经济利益乃至身家性命紧密相连,因而,尽心竭力地把企业经营好。
3)企业的外部法律法规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进入与退出、设立与破产的制约较小。
2、独资企业的缺点
虽然独资企业有如上的优点,但它也有比较明显的缺点:
1)难以筹集大量资金。因为一个人的资金终归有限,以个人名义借贷款难度也较大。因此,独资企业限制了企业的扩展和大规模经营。
2)投资者风险巨大。企业业主对企业负无限责任,在硬化了企业预算约束的同时,也带来了业主承担风险过大的问题,从而限制了业主向风险较大的部门或领域进行投资的活动。这对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极为不利。
3)企业连续性差。企业和经营权高度统一的产权结构,虽然使企业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但这也意味着企业是自然人的企业,业主的病、死,他个人及家属知识和能力的缺乏,都可能导致。
4)企业内部的基本关系是雇佣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利益目标的差异,构成企业内部的潜在危险。
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独资企业设立条件
(1)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
独资企业申请文件
申请设立提交的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申请变更提交的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1.变更名称的,还应提交《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
2.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者关于产权的证明或说明)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3.变更投资人的,应当提供新负责人的照片(一寸2张)、身份证明、履历表。
4.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后申请变更登记。
5.变更经营期限的,应提交相关材料。以年为单位的经营期限的起止时间的确定打印,应当将终止时间提前1日标注。
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公章。
独资企业年度检验
主要检查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经营场所是否与核准的企业名称、经营场所一致;是否按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从事经营;投资人的姓名、住址、出资额、出资方式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增减分支机构;登记事项是否变动,有无出租、涂改、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和其他应审查的事项。提交的年检报告书及各项有关材料齐全、真实、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
时间要求:
个人独资企业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登记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年度检验时间是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
个人独资企业年度检验应提交的文件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独资企业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交企业所得税,而交个人所得税,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期)销售收入*所得率=*5%=8011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独资企业法律地位
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集中表现是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具有法人地位,是典型的。按法律,人格分为自然人人格和法人人格,独资企业本身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法人人格,其从事民事或商事活动是以独自企业主的个人人格或主体身份进行的,实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商业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在商事主体分类中,把上市主体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和商事合伙,独资企业属于其中的商个人。
独资企业相同与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相同点
第一、两者的投资主体基本相同。两者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公民),而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对投入的资产都实行,不需要经过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由于两者都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也不强调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和的实际缴付。
第三、两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相同,都必须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如果以出资方式分,个体工商户可分为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两种形式;而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以家庭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在责任承担上,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都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家庭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都以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第四、作为一种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均须有必要的资金、场所、及生产经营条件。这也是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必要条件。
此外,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商标使用主体及等方面也具有很多的相同点。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而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字号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而流动经营。换句话说,合法的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要件,但不是个体工商户的成立要件。
第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是同一人,都必须是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是不同的人,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可以分离的,这就决定了个人独资企业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而个体工商户的与经营权是集于投资者一身的,已不能适应于发展的要求,所以它只能适用于小规模的经营主体。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委派他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这一规定,说明了个人独资企业不但可以在登记管理机关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责任。而个体工商户根据规定不能设立。另一方面个体工商户虽然可以异地经营,但随着各地近几年相继简化了外来人员的登记手续,从而使个体工商户的异地经营这一规定逐渐淡化。由此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总体规模一般大于个体工商户。
第四、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不尽相同。在民事、行政、经济法律制度中个人独资企业是其他组织或其它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能以企业自身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而个体工商户是否能够作为其它组织或其它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一直是国内民法学家的争论对象。在日常法律活动中,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行为能力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更多的时候,个体工商户是以公民个人名义进行法律活动的。事实上,国内就有许多法律专家提出个体工商户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另外,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其他活动的能力不同,如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以企业名义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而个体工商户一般不能以企业名义作为公司股东,只能以个人投资者(自然人)身份成为公司股东。
第五、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和上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事实上,这也是投资者较关心的问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建立财务制度,以进行会计核算。值得一提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制度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必备条件,不以任何部门的要求而改变。而个体工商户由于情况复杂,是否要建立会计制度争论较多,在即将实施的新《会计法》中也只作了原则规定。按照执法情况看,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账簿,如税务部门不作要求的,也可以不进行会计核算。另外,在税收政策方面,由于我国的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它与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之间没有统一的联系。税务部门认定一般纳税人和的标准并不是以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同而划分的。一般来说,个体工商户较难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如符合条件则可以认定为。如何把与有机地结合起来,是今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值得探讨的问题。
王美涵.税收大辞典: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
.国家工商总局[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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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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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作为一个自然人企业,投资者对于企业的经营风险负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个独企根本不是企业法人,更谈不上公司法人。 私营独资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设立的,由一人投资经营,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私营独资企业包含了个人独资企业。 要说区别,私营独资企业负责人发生改变时,只要办理企业负责人变更手续就可以了,原企业名称仍然可以使用,不需要注销原企业重新登记。 没觉的哪有好处,公司欠债,负责人的非注册私人财产都得作为抵押赔偿。
会计学堂成立于2010年,目前有200位讲课老师及答疑老师,是最大的会计实操培训机构。主要提供会计实操、报税、财务软件使用等实务课程。目前会计学堂有付费学员30万人,每日解答学员提问5000条。
您好,会计学堂李老师为您解答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力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其具有如下特征:1.这是按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对企业所作的划分;2.私营企业按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其具有如下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这里仅限于是自然人投资,不能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的一人公司,并且自然人只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上被称为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或商事活动都是以独资企业投资者的个人人格或主体身份进行的;3.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即投资者对个人独资企业享有财产的全部所有权,可以直接支配;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经营的一切风险及债务以其个人所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欢迎点我的昵称-向会计学堂全体老师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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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填写说明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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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个人出资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该企业法人即是投资者,无论企业的业绩好还是坏,都由出资者自己负担。但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还有所不同,它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投资者和经营者是一人,与个体工商户相比,个人独资企业更加规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要向工商局递交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今天,律师365就来给您讲讲申请书的填写注意事项。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个人出资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该企业法人即是投资者,无论企业的业绩好还是坏,都由出资者自己负担。但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还有所不同,它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投资者和经营者是一人,与个体工商户相比,个人独资企业更加规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要向工商局递交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今天,就来给您讲讲申请书的填写注意事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及规范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一、填写说明1、本申请书适用个人独资资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备案及注销登记。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3、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投资人信息”、附表2“联络员信息”、附表3“财务负责人信息”。“申请人声明”由企业投资人签署。4、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原投资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企业投资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投资人的信息(附表1“投资人信息”)。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5、企业增设(注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投资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增设(注销)分支机构”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6、企业申请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2“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企业投资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7、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填写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未进行名称预先核准,按拟使用填写“名称”。8、“”栏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9、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投资人或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10、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二、填写规范1、申请书中“居所”是指投资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居所”、“企业住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2、申请人在填写“出资方式”栏时,在选择项的序号上划“∨”。3、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从业人数”栏时,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4、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人只填写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以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家庭成员应签名。5、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如果您有能力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小编建议您向工商局递交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因为相比较个体工商户而言,个人独资企业更加规范稳定。您作为投资者,可以将公司交给他人打理,经营成果由您一人独享,在法律上比个体工商户受保护更多。在填写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时,请您注意小编为您指出的注意点,这些能提高您一次审核通过的几率。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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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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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具备企业的全部特征,它是我国私营企业中的一种企业形式。个人独资企业法赋予个人独资企业拟制的人格,可以参加市场经济活动,但其是否为独立民事主体,理论中不无争论。个人独资企业有无民事主体资格,又决定着它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虽然*6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私营独资企业(现为个人独资企业)为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民事诉讼主体地位与民事主体地位密切相关,确认个人独资企业有无诉讼主体资格,需要解决个人独资企业在实体上的法律地位问题。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法学界存在不同观点:
  1.法人说。允许个人独资企业成为法人,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非法人团体资格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而是享有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非法人团体,具有自己特定的权利能力。
  3.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该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而与企业投资者是同一法律人格。
  个人独资企业法人说是建立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基础之上的,该说只存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国家。我国法律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应当具备的一个条件,而一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符合法人的条件、形式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团体资格说,以个人独资企业人格的相对独立性、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利益的相对独立性、责任的相对独立性,认为其具有明显的非法人团体属性;且认为从法律上看,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系独立的经营实体。但该说未看到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个人之间的同一性,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投资人对企业控制的单独性决定了法律将投资人人格与其独资企业人格视为一体。
  个人独资企业由于企业的存在与投资人个人的民事人格不可分割,因此严格来讲,它并非是一种传统民法上的主体概念。传统的民事主体模式由自然人和法人构成。除此之外,别无其他民事主体。在我国,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伙企业在企业的人格、个人对财产享有的权利、设立条件、投资人的限制、个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等方面均有实质性的相同之处,特别在企业责任的承担上,最终落脚点都是投资人个人。但二者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是不一样的。民法通则在公民(自然人)章中规定了个人合伙。而个人独资企业却根本没有规定,只是在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单行条例或单行法中予以规定。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将&两户一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确定为独立经营实体。即自然人可以&两户一伙&的形式进行民事活动,但它们均非独立的民事主体,只是自然人进行经营的一种形式。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与&两户一伙&相同,虽然个人独资企业法确认其独立经营实体资格,但其仍然只是自然人进行经营的一种形式,其无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主要表现在:
  1.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个人的民事人格不可分割。通过个人独资企业所表现出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虽然与自然人有区别,但它只是自然人的一种特殊形式,是自然人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法律上的延伸,其主体事实上是投资人本身。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有名称,领取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并以企业之名与外界进行经济活动,但这种活动的实质是特定的自然人以法律许可的方式与他人进行民事联系,该自然人承担一切相关的后果,并享受因之而产生的权益。
  2.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的财产。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投资于企业中的财产与他的其他个人财产无法分开,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由投资者所有,投资人可以对企业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和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企业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投资人可以随心所欲地处置企业财产,而不违反法律和损害他人的利益,致使企业的财产与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无法划清界限。
  3.责任的非独立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这是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的无限责任。而法人团体的投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主体资格实质上是自然人而非法人,这种传统理论观点为各国的立法实践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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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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