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投标报价是含税总价么中,如何调整总价,我定额套完后总价太高,还需下浮才能达到目标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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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道236线普宁广太至池尾段路面改造工程项目
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人:普宁市公路局(加盖章)
代理机构:广东华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加盖章)
投标人须知
评标办法 (双信封的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合同条款及格式
工程量清单
图纸(另册出版)
技术规范(另册出版)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省道236线普宁广太至池尾段路面改造工程 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省道236线普宁广太至池尾段路面改造工程已由揭阳市交通运输局以揭市交[号批准建设。工程投资估算为15460万元,建设资金由上级补助及自筹解决。招标人为普宁市公路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项目起点位于普宁市广太镇寨山头桥桥头,起点桩号K18+520,途经洪阳镇、大坝镇、燎原街道,止于池尾街道平面交叉,终点桩号K44+590,路段长26.07公里。
规模:在原路基、路面基础上进行改造。采用一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80km/h,路基宽度37.5米,沥青砼路面宽31.5米。
计划工期:150个日历天。
2.2 招标范围:路基、路面、桥梁、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等。(具体详见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资料及说明)。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国家住建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具有类似工程业绩,并在人员、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1、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备国家住建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独立法人。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或同一母公司多家子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业绩要求:
G 类路面工程
近五年,成功地完成:(提供业绩证明书)
新建或改建一级(及以上)公路沥青砼路面工程至少 1 个标段,累计 55 km以上(含 55 km)。
信誉要求:
投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含备选)、项目总工(含备选),近三年均没有因行贿犯罪而被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的行为(须提供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有效)。
近三年指从日至投标报名之日止,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可向投标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或者工程所在地检察机关提出申请。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备选人:工程师,从事类似工程累计不少于 4 年和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岗位累计不少于 2 年,并持有公路工程专业壹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不含临时资格证书),具有交通运输部(或原交通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 类证书,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
项目总工、项目总工备选人:高级工程师,累计不少于 5 年从事类似工程和主管技术工作岗位累计不少于 3 年经验,具有交通运输部(或原交通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 类证书,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4. 投标报名
4.1凡有意参加的投标者,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请于2017年8 月9日至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2:30至5:00(北京时间)到揭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普宁分中心(普宁市流沙大道西189号市政务服中心九楼,下同)报名。
4.2报名时提供如下资料:
①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被授权人的聘任书、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③拟派项目负责人执业证、职称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④相关的业绩、信誉、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等资料;
⑤投标企业应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进行网上报名并缴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从企业基本账户将投标保证金在电子交易(建设工程)系统中按系统提示选择银行进行网上转账]并打印网上转账成功的凭证,在线下报名时一并提交。
以上资料(用A4纸)一式3份,须加封面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5.本建设工程采用纸质与电子交易模式
5.1 本工程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资料均以纸质材料(线下)为准。电子交易模式所产生的有关资料(除网上递交投标保证金外)只作为评标的辅助资料。
6. 招标文件的获取
6.1 申请人于日至日上午9:00~11:30,下午2:30~5:00到揭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普宁分中心(地址,上同)获取招标文件及图纸资料。
6.2 招标文件每套收取费用 800 元,图纸资料每套收取费用 800 元,售后不退。
7.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7.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日9时3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8时30分至9时3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揭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普宁分中心。
7.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民营经济报及揭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www.jysggzy.com)上发布。
9.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普宁市公路局
招标代理:广东华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张先生
联 系 人:陈先生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名称:普宁市公路局
联系人:张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广东华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先生
省道236线普宁广太至池尾段路面改造工程
起点位于普宁市广太镇寨山头桥桥头,起点桩号K18+520,途经洪阳镇、大坝镇、燎原街道,止于池尾街道平面交叉,终点桩号K44+590。
由上级补助及自筹解决
资金落实情况
有效报价范围≤×92%;
投标单位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否则为无效报价,作废标处理。
路基、路面、桥梁、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等(具体详见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资料及说明)。
计划工期:15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交工日期:
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2)有关标准。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见附录 1
财务要求:见附录 2
业绩要求:见附录 3
信誉要求:见附录 4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附录 5
其他要求: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但联合体所有成员(含牵头人)数量不得超过家;
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投标预备会
□召开,召开时间 :
召开地点: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8 天前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5 天前
□允许,但下列工程不得分包: 。
√不允许重大偏差
□允许细微偏差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8 天前
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收到澄清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收到修改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工程量清单
是否接受调价函①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20 天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RMB 50 万元。
投标企业应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进行网上报名并缴纳投标保证金(从企业基本账户将投标保证金在电子交易(建设工程)系统中按系统提示选择银行进行网上转账)并打印网上转账成功的凭证。
投标保证金 退还
1 、退还时间: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2013年~2015年
(近 3 年)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2012年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
(近 5 年)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2014年~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
(近 3 年)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函及附录、报价函、承诺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含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
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承诺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
投标文件份数
一正八副,另加3份电子文件(投标文件的商务及技术文件以 Word 电子文档形式、投标报价需递交用纵横软件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到投标人自备的 U 盘中,密封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正本中 );投标文件正本中所有复印件均指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副本可以为正本签字盖章后的黑白复印件。
增加:书脊上应列明投标人名称及投标的合同段名称,且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 纸幅)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封套上写明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内层封套:
投标人邮政编码: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联系人:
投标人联系电话:
招标人地址及名称: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外层封套:
招标人地址: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
分前不得开启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内层封套:
投标人邮政编码: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联系人:
投标人联系电话:
招标人地址及名称: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外层封套:
招标人地址: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投标文件
分前不得开启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揭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普宁分中心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但至投标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
原定投标截止时间 3 天前
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地点:揭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普宁分中心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地点: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揭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普宁分中心
投标人需对开标情况记录表进行签名确认。未参加开标会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4)密封情况检查:监标人或投标人代表
(5)开标顺序: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启封、逐一公布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9人,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专家9人;
专家确定方式:从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3 名
履约担保金额:签约合同价的5%
履约担保形式:采用银行保函形式;
履约担保递交时间:在施工合同签订后15天内递交。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监督部门:揭阳市交通运输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项目上级单位:揭阳市公路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项目管理单位:普宁市公路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原 1.4.3 项中(12)目指有主管部门已形成的文字记录。
原 1.4.3 项中(14)目中的“项目所在地”、“该区域”均指“广东省”。
在投标人须知范本原文增加 3.2.7 款,内容如下:
(1)本工程招投标采用计算机辅助进行,工程量清单在招标人发售的 U 盘中。或在指定的网站上下载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应在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填写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在纵横软件中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文件,并把纵横软件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拷贝到投标人自备的 U 盘中。
(2)招标人仅接受在报价系统导出的工程量清单文档格式,不接受另行打印的工程量清单。
(3)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给定工程量清单的格式及运算定义,不得擅自修改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4)投标人对自备的 U 盘应妥善保护,在其中按要求写入数据后与投标文件一同交回,并应确保交回的 U 盘无病毒、无损伤,否则由投标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5)投标人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工程量清单总价和 U 盘中的工程量清单总价三者应该一致。若发生不一致而且是由于投标人的原因所致,将视为重大偏差。
(6)投标报价的所有单价取小数点后两位,所有合价和总价应四舍五入取整数。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工程量清单不需要附单价分析表,但投标人中标后,发包人可要求中标人提交项目清单、分项清单及单价分析表,中标人不得拒绝。
在投标人须知范本原文 3.4.4 款下增加第(5)-(8)项:
⑸串通投标;或
⑹评标、中标公示等环节因作假而被取消中标资格;或
⑺因投诉属实取消中标资格的;或
⑻其他违反规定、妨碍公平竞争准则的舞弊行为。
将投标人须知范本原文 3.5.1 款(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修改如下: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安全生产
许可证副本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投标人提供其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屏幕打印资料并加盖单位章。
申请人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项目经理及总工,均含备选)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人员信息来源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将投标人须知范本原文 3.5.2 款(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修改如下:
“近年财务状况表”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近年财务信息以申请人提供的“全国公路
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企业所填的信息截图为准,且还需提供最新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
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意见(报告),主要提供(不限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的复印件,其中企业净资产、营运资本是按最新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计算得出。
将投标人须知范本原文 3.5.3 款(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修改如下: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中 ,工程 业绩信息来源于“全国公路建设市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下称“全国信用系统”)中的相应页面,需附以下证明材料:
(1)汇总表(黑色或者绿色部分)网页屏幕打印资料;
(2)分项明细表网页屏幕打印资料。以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或填写的信息为准,能体现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3 或者评审办法评分标准所提出的各项指标进行描述,如果网上数据不足以反映出全部业绩指标的内容,业绩审查时将不予认定。
删除本条款。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增加 3.5.9 条款,内容如下:
资质、业绩、人员等全国信用系统的信息作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除附属区房建工程、绿化工程外)投标人投标文件信息的评审依据。
请投标人高度重视资料的填报工作,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完善网上信息。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包括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与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投标文件规定的,将否决其投标。
投标人须知范本原文第 4.2.4 款修改如下:
4.2.4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在递交文件登记表上签字,同时招标人负责接收投标文件的工作人员也应在递交文件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收到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删除 5.2.4 第(6)款。
原 5.2.4(7)款末增加如下内容:
投标人未参加第二信封开标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及时将第二信封原封退还投标人。
5.2.5 款修改如下:
第二个信封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否决其投标,且其投标报价均不计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报价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人控制价。
将投标人须知范本原文第 7.2 款修改如下:
7.2.1 招标人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 3 工作日。中标公示时,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相关信息(包括投标价、项目业绩、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及相关证书编号、信用等级使用情况、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及否决依据和原因等)进行公示。
7.2.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示结束且无投诉,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增加 7.4.6 款“不平衡报价的处理”
若投标人采取不平衡报价,则按如下方法进行修正:
当P0>P1×(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15%)调整式中:
P0——投标人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招标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在 10.1 条款后增加如下条款:10.2 款、10.3 款、10.4 款、10.5 款、10.6 款、10.7款、10.8 款、10.9 款。
10.2 若投标人在通过资格预审后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有被国家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通报批评且取消投标资格或信用等级被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降低为 D 级等情况之一的,或投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拟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均含备选)有因行贿犯罪而被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的行为,均应拒收其投标文件或否决其投标。(本项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情况)
10.3 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
10.4 如果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因被投诉经查证属实取消中标资格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但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以此类推。
10.5 如果开标后至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中标候选人发生失信行为导致信用等级被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直接降为 D 级,或被国家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通报批评而取消投标资格,或投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拟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均含备选)有因行贿犯罪而被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的行为,则取消其中标资格,按否决其投标处理;发生以上情况时,招标人按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依次确定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0.6 其它:
10.6.1 本招标文件中所有 “类似工程”均指与招标项目属性、公路等级对应的一级公路新建或改建项目。在采用新建的公路项目完工业绩时,对于同公路等级改、扩建中的新建桥梁或隧道工程业绩也应认可。(具体请结合招标项目属性,合理设定)。
10.8 有关业绩的说明
10.8.1 a、特大桥及大桥按国家最新颁布的标准进行划分;b、完成整座桥梁的半幅或整座桥梁其中的一部分工作内容达到特大桥或大桥对应技术标准的,按相应标标准一座计算。C、同一申请人的单座桥梁仅能计一次,只完成整个工程部分分部工程不参与计算业绩。
10.8.2 a、特长隧道:独立完成新建高速公路特长隧道(即左洞加右洞单洞累计长度大于 6000m)1 座,按 1 座计;完成单座新建高速公路特长隧道的一部分,该部分单洞累计长度大于 6000m 的,按 1 座计;完成单座新建高速公路特长隧道的一部分,该部分单洞累计长度大于 3000m 且不大于 6000m 的,按 0.5 座计,完成 N座该类隧道按 N×0.5 座计。同一座隧道同时满足条件的,只计算 1 次业绩;b、长隧道:单座隧道单洞(即左洞加右洞)总长不小于 2000 米且不大于 6000 米的,或完成单座隧道的一部分且该部分的单洞累计长度不小于 2000 米且不大于 6000米的,均按 1 座计。C、同一座隧道同时满足条件的,只计算一次业绩;特长隧道可计为长隧道。
10.9 若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无理由放弃投标,且未在开标前提前通知招标人,招标人有权将投标人此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参见: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年版)第二章。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①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1、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备国家住建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独立法人。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或同一母公司多家子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否则按否决其投标处理。
招标人将按照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站中“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进行审核。对于未列入“名录”或申请人名称、资质信息与“名录”查询结果不符的,将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注: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并附上以上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结果的截图原件,并为查询结果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 务 要 求
1、企业净资产(总资产-总负债)不少于4000万元人民币;
2、营运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3、最近三年度的平均营业总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
4、最近三年度至少有两年盈利。
(1)企业净资产、营运资金是按最新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计算得出。
(2)近三年度(指2013年、2014年、2015年三个会计年度)。需提供近三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意见(报告),主要提供(不限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①
G 类路面工程
近五年,成功地完成:(提供业绩证明书)
新建或改建一级(及以上)公路沥青砼路面工程至少 1 个标段,累计 55 km以上(含 55 km)。
1、本表中的“近五年内”,是指从日至投标文件递交之日止(下同);
2、本表中的“完成”,是指项目交工或验收合格及以上;
3、本表所指的业绩项目完成时间,以业绩证明材料上注明的交工或竣工时间为准;
4、本表所指的业绩为投标人独立完成的业绩,联合体业绩不予认可。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 誉 要 求
1、没有正处于被责令停业,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没有被国家住建部或交通运输部或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通报且取消相应投标资格(处于有效期内);
3、投标人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虽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评审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4.最新年度在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信用等级未被评为 D 级,初次进入且无广东省最新年度信用评价等级的,在最新一年度的全国综合评价结果中未被评为 D 级。
5、投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含备选)、项目总工(含备选),近三年均没有因行贿犯罪而被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的行为(须提供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有效)。
近三年指从日至投标报名之日止,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可向投标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或者工程所在地检察机关提出申请。
注:信用等级应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信用等级结果进行认定,具体信息在广东省交通运输公众网(www.gdcd.gov.cn)或广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http://121.33.200.110:8088/)查询。
注:出具相关证明或承诺证明书。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资 格 要 求
工程师,从事类似工程累计不少于 4 年和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岗位累计不少于 2 年,
并持有公路工程专业壹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不含临时资格证书),具有交通运输部(或原交通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 类证书,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
项目经理备选人
高级工程师,累计不少于 5 年从事类似工程和主管技术工作岗位累计不少于 3 年经验,具有交通运输部(或原交通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 类证书,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
项目总工备选人
1、人员信息来源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下称“全国信用系统”)中的相应页面,需按“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的备注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1)汇总表网页屏幕打印资料;
(2)分项明细表网页屏幕打印资料(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并提交该截图原件)。
2、项目经理及项目经理备选人所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相应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应注册在投标人所在单位,否则视为无效。根据《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号),在外省参加考试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暂不能在广东省执业。
3、主管技术工作指:担任过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部门负责人、工程部门负责人等。
4、上述工作经验时间以“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填入的第一个项目经历或初次担任类似职务的时间起计。公路工程专业包括道桥、道路、桥梁、路桥、公路工程专业(下同)。
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质检工程师
路桥工程师,至少累计 3 年从事类似工程施工经验。
计划工程师
路桥工程师,至少有负责计划累计 3 年类似工程的经验,具有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或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颁发的甲级造价人员证书。
道路工程师
路桥工程师,至少累计 3 年从事类似工程施工经验。
沥青摊铺机操作手
中级或高级技工,至少累计 3 年从事类似工程经验。
沥青混凝土拌和站操作手
或高级技工,至少累计 3 年从事类似工程经验。
测量工程师
工程师,至少累计 3 年类似工程经验。
试验工程师
工程师,持有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原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至少累计 3 年从事类似工程经验。
财务负责人
会计师,至少累计 3 年从事类似工程经验。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具有交通运输部(或原交通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三类人员”C 类证书,至少累计 3 年从事类似工程工作经验。
此数量为最低要求。
资料员,至少累计 3 年从事类似工作经验。
1、附录 6所要求人员须附有效的证明材料,所有证明材料均须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一致,否则视为无效证明材料。
2、申请人中标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按照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7 年第 1 号)的要求执行。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工期和进度,按规定设置最低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要求。
3、计划工程师的造价人员证书的等级结合项目属性按规定合理设定。
4、上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 类证书的颁发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进行选择。
附录 7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规格、功率及容量求
最低数量要求
振动压路机
双钢轮压路机
胶轮压路机
沥青砼拌和设备
间歇式≥230t/h
或 320 t/h
沥青砼摊铺机
一次性摊铺宽度≥12m
三滚轴摊铺机
智能沥青洒布车
大于 4000L
集料洒布机
200t 压力机
万能材料试验机
摆式摩擦系数测定仪
构造深度仪
路面钻芯机
连续平整度仪
注:1、申请人应保证主要设备可以正常使用。
2、招标人有权根据标段的工程特点、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情况要求增加相应的施工设备,由此不存在索赔问题。
3、提交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表 4-9 规定的承诺书。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双信封的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评审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符合规定。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工期及工程质量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承诺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d.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构相关图表;
e.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 3.7.3 的规定。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或开具给)招标人指定账户;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或,(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
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6)同一标段的同一投标人没有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8) 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 项规定。
(9)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g.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可行,质量标准、进度、安全符合要求。承诺的质量检验标准不低于招标文件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10)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1)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投标人提供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含备选)、项目总工(含备选)近三年均没有因行贿犯罪而被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的行为的查询记录有效。
(12)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评审: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报价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报价;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第二信封)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 3.7.3 的规定。
(3)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
(4)同一标段的同一投标人没有提交两个以上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评标价不大于招标人控制价×92%。
(6)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 项规定。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包括备选人)和项目总工(包括备选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第一信封商务技术文件的分值:
施工组织设计(A): 15 分
项目管理机构 (B): 20 分
技术能力 (D)
财务能力: 15 分
机械设备 0 分
业 绩: 30 分
履约信誉:20 分
评标价的评审
评标价的评审: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招标人招标控制价=元。
(2) 有效评标价确定:
有效评标价范围:小于等于招标人控制价×92%的评标价为有效评标价。若大于招标人控制价×92%的评标价,将否决其投标。
若投标人的评标价小于 85%的,启动澄清程序,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当所有投标人的投标因此种情况被否决;
或当因此种情况被否决部分投标人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评标委员会认为竞争不足的情况出现时,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④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2.2.4(1)
施工组织设计
(1)进度控制措施得当,对本项目的工期重要性理解特别透彻,对地形地貌特征、重点工序、天气、关键设备故障、与其他承包人衔接、社会环境等问题有切实可行的应对或应急方案,计划科学合理,可操作性高,得4~5分;
(2)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基本可行,内容较为充实、全面的,得 3~4 分;
(3)一般但不被评定为不响应的,起评分 3 分。
(1)对本项目质量及安全控制有透彻的认识,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质量和安全问题有深刻的认识和合理的预见,并有相应的应对措施,应对措施应科学、充分,能有效处理各种突发问题的,得 4~5 分;
(2)对本项目质量及安全控制有一定的认识,基本能合理的预见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质量和安全问题,并有相应的应对措施,应对措施较为科学、充分,基本能有效处理各种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得3~4 分;
(3)一般但不被评定为不响应的,起评分 3 分。
证 体 系及措施
(1)对本项目的环保及文明施工等工作有独到的见解,能制定科学的措施,施工做到符合环保的要求,对文明施工有相应的措施,能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的,得 4~5分;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2)对工程环保及文明施工等工作制定有相关的措施,基本能满足本项目环保及文明施工的要求的,得 3~4 分;
(3)一般但不被评定为不响应的,起评分 3 分。
项目管理机构
(1)项目经理在满足资格审
查条件的最低要求时,得 6 分
(2)项目经理及备选项目经
理均具有高级工程师资格的,
(3)每担任 1 个类似项目项
目经理岗位工作经验的,加 1分,最多加 2 分。
(1)在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
最低要求时,得 6 分
(2)总工程师及备选总工程
师的累计类似工程经验均在
15 年以上的,加 2 分。
(3)每担任 1 个类似项目项
目总工岗位工作经验的,加 1
分,最多加 2 分。
评标价的排序:
(1) 在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最低要求时,得 9 分
(2)营运资本在2000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5000万元(尾数不计)加 0.5 分。最高加分不超过 2 分。
(3)近三年年均完成营业总收入在10000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10000万元(尾数不计)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 2 分。
(4)近三年连续盈利加 2 分。否则不加分。……
…… 分 ……
…… 分 ……
业绩满足业绩最低要求的基础上得 18 分;近五年
内,成功地完成以下类似工程:
在满足最低资格审查标准基础上,沥青路面里程每超过 15km(尾数不计)加 6 分,最高加 12 分。
1. 信用等级分值(10 分)
AA、A、B、C 级单位的信用等级分得分分别为10、9.5、8.9、7.3分。
①上述信用等级指的是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最新一年度的信用评价。如无广东省最新一年度信用等级而上一年度有广东省信用等级的,则其原信用等级可延续一年。
②信用等级延续 1 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等级的,按照初次进入我省确定,原则上按 B 级对待,但下列情况除外:最新一年度的全国综合评价结果为 C级或 D 级的,则按最新一年度的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等级对待;或最新一年度的全国综合评价结果未被评为 C 级或 D 级的,但在我省原评价等级为 D 级的,则按 C 级对待。
④ AA、A 级单位是指使用广东省信用评价等级申请承诺书的单位。提交申请承诺书未使用 AA、A 时,在评标过程中,AA 级信用等级企业按 A 级对待、A级信用等级企业按 B 级对待。(注:属于资格预审项目的,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为准。当出现跨年度信用等级时,以投标人资格预审时申请使用信用等级与投标文件递交日时的信用等级作比较,按“就低原则”认定等级,即降低等级的按低等级认定、升高等级的仍维持资审时的申请等级。)
2. 履约情况(10 分)
若没出现下述情形得满分;
若自 年 月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止(原则上 1 个年度内),因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或履约问题等原因被:
(1)交通运输部通报批评一次的,扣5分;
(2)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通报批评一次的,扣 4分;同一事项同时被多个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只按最高的扣分计算 1 次。如果扣完本项分值,可以从总分中扣。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将评标办法范本原文第 1 条“评标方法”改为“评标方法、组织及工作程序”,并且原文内容修改如下:
1.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双信封的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前 5 名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1.2 评标组织
1.2.1 协助工作组
招标人可在评标工作开始前成立协助工作组,选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组成,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协助工作组人员的具体数量由招标人视评标工作量确定。
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1)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2)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如采用固化工程量清单,本步骤省略);
(3)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4)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进行核实。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
1.2.2 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按国家、广东省等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首先听取招标人、协助工作组关于工程情况和辅助工作的说明,并认真研读招标文件,获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2)对协助工作组提供的评标工作用表和评标内容进行核查。
(3)按照以下 1.3 款程序进行各项评审工作。
1.3 评审工作程序
(一)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
l、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资格后审);
2、详细评审(评审打分):评标委员会首先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分别评审打分。
3、澄清(如果需要);
(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
1、初步评审:只有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 前 5 名(不少于 3 名但不足 5 名的,按全部实际数量)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才能继续参加第二信封报价文件的初步评审。对第一个信封不通过初步评审的及不能继续参加第二信封报价文件的初步评审的投标
人第二信封直接退回,不再开启内存信封。评标委员会对第一信封评审完成后;在相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对第一信封的综合得分由高至低进行排名前 5 名( 不少于 3 名但不足 5 名,按全部实际数量)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公开开标,拆启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对其进行初步评审。
2.报价算术性修正(如采用固化工程量清单,本步骤省略);
3、澄清(如果需要);
4、评审报价。
(三)提出评标意见。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
(五)按评标办法规定按照第二信封的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编写评标报告。
本条款表述为:评标价的评审
删除本条款
将评标办法范本原文第 3.1.3 款第(2)、(3)、(4)条修改为: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在保证投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予以合理调整单价。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 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总价不变的前提下,修正各子目合价。
(如采用固化工程量清单,3.1.3~3.1.6 条款不适用)
将评标办法范本原文第 3.2.3 款细化如下:
投标人得分=A+B+C+D。
除履约信誉得分外,投标文件各单项得分均不应低于其权重分的60%,评分低于权重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计算投标人技术得分时: 首先在评委技术评分中,对差值最大的评委评分进行取舍(当不多于两位评委评分差值最大时均取消其评委评分,当多于两位评分差值均最大时,不取消任一评委评分),再对各评分因素细分项中取消一个最高、一个最低分后计算算术平均值的和为投标人的最终技术得分,平均值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将评标办法范本原文第 3.3.1 款修改为: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1)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采用固化工程量清单,则 a-d步骤省略):
a、在算术性复核中发现的算术性差错:
b、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合价;
c、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合价或所报单价增加或减少了报价范围;
d、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修改了某些支付号的工程数量;
e、施工组织设计(不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够完善。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采用固化工程量清单,则 a-d 步骤省略):
a、按本评标办法的规定对算术性错误予以修正;
b、对于漏报的工程细目单价和合价或单价和合价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它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
c、在保证投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对于多报的工程细目报价或工程细目报价中增加的部分报价从投标报价中予以扣除,并对其它细目作相应的平衡性调整;
d、在保证投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对与给定工程量清单数量不符的工程数量进行更正,并对其它细目作相应的平衡性调整。
增加 3.5 款“定标原则”:
3.5.1 按上述评审办法的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当一家以上投标人评标价相同,由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其名次:
(1) 招标人可采用按招标文件规定认定的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对于信用等级为 AA、A 的企业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按要求提交使用广东省信用评价等级申请承诺书,否则,AA 级信用等级企业按 A 级对待、A 级信用等级企业按 B 级对待);
(2) 由评标委员会视投标人技术能力、施工方案等情况经评议后,投票确定其名次;
3.5.2 按照上述第 3.5.1 款原则,按排名次序推荐出 3 名中标候选人。
3.5.4 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全部投标。
3.5.5 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在 3 个及以上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在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 3 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
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3.5.6 如果发生无法确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其它意外情况,评标委员会可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详见<>(2007 版)的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详见<>(2009 版)的第四章第二节
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 招标人在根据本范本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合同专用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及“公路工程合同专用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可做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合同专用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合同专用条款一致。
3.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 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信息或数据
发 包 人:普宁市公路局
址:普宁市池尾街道塘边村
邮政编码:515300
监 理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试验检测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①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均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 否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否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一个月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一个月内。
逾期交工违约金:合同总价的1‰/天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5%签约合同价
信息或数据
提前交工的奖金:/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0 %或增加收益的 0 %给予奖励
按工程量清单编审说明。
开工预付款金额:20%签约合同价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签约合同价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5 份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50 万元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质量保证金百分比:/
质量保证金限额:3%合同价款,交工验收合格一年后发包人向承包人返还50%质量保证金,余款在缺陷责任期满且完成缺陷责任后返还。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份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份
竣工资料的份数:6份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 否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 否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年①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率:2.0‰;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向普宁市人民法院起诉
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
1、一般约定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3 图纸的修改
在第 1.6.3 款原文后增加一个段落:
没有监理人的批准,承包人不得对施工图的任何部分进行修改,否则按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最后一段修改如下:
如果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款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工程的施工,承包人须及时调整工程施工组织安排并报监理人批准,合理组织和安排工程施工。因此导致承包人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时,发包人可适当延长工期作为补偿和(或)经济补偿。(补偿原则详见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1.3 款)。
但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款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因而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工程占地征用手续而导致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则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第 2.8 款细化为:
1、发包人不提供进出施工现场的水、陆交通通道, 不提供水、电、通讯的接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及停靠码头,由承包人自行落实解决,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施工过程中的淤泥、弃方、建筑垃圾等抛弃地点(倾倒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设计文件建议地点仅作参考),并负责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承担因申请和使用倾倒区的一切费用(含环境监测、渔业资源补偿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如承包人不按要求倾倒淤泥、弃方 、建筑垃圾等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罚款、赔偿等)均由承包人负责。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 3.1.1 项补充:
监理人的有关决定,都必须抄送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工程施工的有关协议或决定,必须抄报监理人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以利于系统管理。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况),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议价、索赔、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等及一切与费用有关的监理人的指令,均需先与发包人协商,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方能生效。
第 3.1.2 项补充:
除本合同规定必须经发包人另行批准的事项外,如果监理人已经行使了上述职权,都应认为已从发包人处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但如果监理人的某些决定不妥或有错误,不妨碍政府监督部门或发包人事后进行撤销或变更。
增加第 3.6 款和第 3.7 款:
3.6 发包人、监理人、试验人、承包人、风险管理单位的关系
3.6.1 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与监理人、试验人、第三方监测、风险管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监理人与承包人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接受发包人的统一管理,同时应按合同规定接受监理人和试验人的监督和管理。任何与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施工活动,都必须同时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查认定,认为符合合同规定,发包人才予以拨付工程款。承包人应积极配合监理人、试验人、第三方监测、风险管理单位、科研单位以及各咨询单位开展工作。
3.6.2 本合同工程实行承包人自检、社会监理(含试验检测中心)、发包人和政府监督的三级管理体制。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而降低质量标准或返工而造成的一切经济和工期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且按合同规定承担罚款;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规定负监理不周的责任。监理人对某一分部或分项工程的认可不影响政府机构或发包人在事后的否定。
3.6.3 本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将有不同的监测、风险管理、科研单位参加相关项目的监测、风险管理、科研工作。承包人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服从发包人的统一协调,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相关配合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报价中。
3.7 发包人代表(或称发包人驻地代表)
3.7.1 发包人代表被授权代表发包人履行发包人的职责和宏观控制。发包人代表应深入工地,了解掌握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和工程质量情况。
3.7.2 发包人代表应检查承包人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情况,督促承包人完成工程计划。如工程计划不能完成,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承包人说明原因和采取补救措施,承包人必须接受。
3.7.3 承包人报给发包人的报表、报告未经发包人代表签认,发包人可以视其为无效。但发包人代表签认的也不代表已获发包人最终核准确认,具体审批流程按发包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3.7.4 发包人代表应支持监理人做好监理工作,参与计量支付的审核工作。
3.7.5 发包人代表应协助承包人做好地方协调工作,配合征地部门处理好征地拆迁问题。
3.7.6 合同中规定的发包人代表(或称发包人驻地代表)的职责和权限,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回或授权监理人代理。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将本款细化为:
(1)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 承包人对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尤其是爆破作业、钻孔桩施工、路基路面碾压等存在震动的施工作业以及需要临时改变当地交通、灌溉、排水现状的施工作业),有责任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以保证不影响临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不对群众的财产造成损失,也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难以避免的一定程度的干扰除外),如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承包人在报价和组织施工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3) 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当地道路的使用或其他交通设施的使用,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如交通阻塞等),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承包人应按交警、公路、铁路、路政和道路、航道、海事等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使用手续,手续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将本款内容修改为:
承包人应免费提供给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检测和试验单位等使用承包人负责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并为上述人员提供方便。承包人在施工期限内,必须密切配合在本合同段内其他承包人进行的其他项目的施工。如发生冲突,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的协调及安排。
如果本项目的预制梁板由预制标统一预制、运输、吊装;圆管涵管节由预制标统一预制、运输。相关承包人应进行积极配合,并免费为预制标提供方便快捷的预制梁板运输施工便道。
承包人应负责按照监理人或发包人的要求安装为交通工程实施所需的预埋件。
承包人应配合试验、检测单位完成相应的试验或检测工作,包括桩基检测、地质钻孔等,所需配合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桩基静载、梁板荷载试验除外)。
4.1.10 其他义务
第 4.1.10(1)目补充:
临时用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等相关费用。临时用地中如有地面附着物(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电信、房屋、坟墓等),其拆迁补偿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各有关项目单价内,不另支付。
将本款第(2)项细化为:
(2)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它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它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砂、石料等地材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接受。
(4)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 工序衔接与协调
多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的衔接提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b. 施工工艺要求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严格执行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下发的施工技术指导意见和技术规范的各项规定,以保证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施工指导意见对部分工程质量要求比交通运输部招标文件范本及项目专用本中技术规范标准要高。在工程竣工质量要求较招标文件技术规范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即使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施工工艺提出了特别要求,承包人也不得就此要求发包人给予额外费用补偿,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计入合同价格中(除工程项目发生工程变更外)。
c. 卫生与供水
承包人应自费采取应有的卫生防护措施,经常保持现场及其驻地整洁和卫生,为其雇用的员工供应清洁的饮用水和合格的施工用水,以保护职员和工人的健康。在炎热的高温条件下施工时,承包人应注意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承包人在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应切实采取预防疫情的有效措施,配备必要的医药用品、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专职的、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和报告。
承包人还应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一旦暴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
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d. 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对审计和稽查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无条件地及时整改。
(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和监理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c)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和汇报材料包括项目后评价报告,承包人和监理人
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d)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和发包人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人和监理人应配合发包人建立相应的台帐,三方各自的台帐应相应保持一致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结算完成。
e.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做好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迎接上级部门检查指导的各项工作,执行发包人及监理人关于做好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各项口头及书面指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4.2 履约担保
将本款内容修改如下:
承包人应按投标人须知第 7.3.1 款规定的金额和形式提交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履约担保银行保函部分在上述交工证书发出后并且承包人完成竣工资料整理和结算手续后的 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不允许分包。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在第 4.6.1 项文后增加以下内容: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人员安排报告及时安排相关人员进场,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要求人员进场的通知 5 天后仍未安排相关人员进场,将按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将第 4.6.3 项细化为: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
(1) 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或监理人认为已委派的项目经理或主要人员(或备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同时须按以下标准向发包人提交违约金:项目经理、总工程师
万元/人次(用备选人替换首选人的调整不受此限),质检工程师、计划工程师
万元/人次,其他主要管理人员(道路工程师、桥梁工程师、隧道工程师、地质工程师、测量工程师、试验工程师、安全主任、财务负责人)的调整部分需缴纳违约金
万元/人次。发包人可随着工程的进度情况,动态增减管理人员要求。
(2)为保证承包人的档案资料整理工作具有连续性、稳定性,要求承包人的档案资料整理负责人在本项目连续工作 1 年及以上,否则按第 22.1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3)项目经理不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同时任职,且必须保证每月有 22 天以上驻守现场;项目总工(总工程师)必须保证每月有 22 天以上驻守现场,否则按 22.1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以上两位主要人员因主管部门或发包人检查,被认定存在“挂名”现象的,也将按 22.1款认定为承包人违约。
(4)承包人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7 年第 1 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 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 5000 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发包人可根据项目的工期和进度,提出最低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要求。
(5)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的的有关规定,明确环境保护的主要负责人,并按监理人的要求做好防御措施以及实施记录,否则按第 22.1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6)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水土保持的的有关规定,明确水土保持的主要负责人,并按监理人的要求做好防御措施以及实施记录,否则按第 22.1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在本款后增加 4.6.6~4.6.7 项如下:
4.6.6 劳务聘用
(1)承包人可以直接雇用农民工或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但承包人或分包人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民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和民工签收的工资支付表报监理人备案。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务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及相关费用,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
(2)承包人必须按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其分包单位雇用人员、实际为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服务、应从承包人中得到报酬的人员(包括民工)的工资,不得拖欠上述人员的工资。同时,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监督其分包单位对属下员工工资的支付。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使用农民工的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一经发现,发包人将予以通报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同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留部分款项,直接用于支付上述人员的工资,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详细规定见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书》。若因上述原因造成劳务人员上访、纠纷等情况,承包人须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述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按照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并按附件十二进行处罚。
(3)发包人颁发的农民工工资监管办法及有关规定,承包人须积极配合并无条件的接受。
(4)劳务合作须符合《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
4.6.7 施工员登记制度
签定合同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一份拟在本合同工程进行现场管理的施工员名单,包括监理人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将对符合资格要求的施工员进行造册登记,并发给项目施工员证。施工员登记工作是监理人签发开工令的必要条件之一。
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实行标识牌管理,标识牌必须标明该分项工程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施工单位及质量负责人姓名。工程开工后,承包人必须在每个施工工点派驻一个以上的经登记的施工员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做好详细的现场施工记录。施工员必须佩带项目施工员证上岗。承包人不执行本款规定将按照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只要有充分的理由,可以随时取消不能令其满意的施工员的资格,收回项目施工员证。
增加第 4.13 款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
4.13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
(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范、规程、规定和本合同文件、以及发包人发布的相关要求。
(2)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所需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承包人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施工现场人员和作业船舶、机械、设备的防台风、防突风、防风暴潮、防汛、防火、防雾、防坠落、防雷击等进行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加强水陆交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
(4)承包人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管线、易燃、易爆地段或其他有害环境下作业时,作业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实施。监理人的同意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对施工场地周围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对已完成作业的管线、沟道应有明显的标识和警示措施,并按要求予以保护,因标识不全或安全防护设施不当(够)引起的任何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遵守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作业设备、作业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因手续不全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应对所属员工(包括分包单位员工)的工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8)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因承包人违法、违章作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海洋生物损害、妨碍公共交通安全、危及区域交通和居民安全,降低海洋、河流防洪能力,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一切责任。因此使发包人受到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其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10)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隐患,被发包人或监理人责令停工整顿的,其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 5.1.2 项补充:
(1)承包人选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满足本合同工程要求。凡任何技术指标达不到发包人要求或被发包人禁止进入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或材料供应商),承包人不得采购(或向其采购)用于本项目。
(2)工程主材(按附件十一《统一采购供应材料一览表》)的采购
工程主材(按附表十一《统一采购供应材料一览表》)和其他主要材料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发包人的管理要求。
(3)工程地材的采购
对于工程施工所需地材(碎石、砂等),承包人可自行决定采购方式,但在采购工作开展之前至少 28 天将主要地材的供应方案(包括采购地材的品种和数量、供应商的名单、选择该供应商的理由、质量证明文件、供货计划等)报监理人批准。永久工程用砂严禁使用海砂。
必须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石源和砂源,应确保材料的合法来源及品质要求,对材料的运输方式、供应强度及运距等自行测算并承担风险。
(4)其他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
除以上(1)~(3)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将选定的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商及品种、规格、质量证明文件、数量和供货计划等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核备。
(5)监理人和发包人对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审批、核备、监督等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6)如果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或设备是进口的,则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检验证书,证明该材料或设备的质量、规格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指标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7)为最大限度确保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满足工程施工机械化、自动化的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将结合国内桥梁、隧道等工程施工现状,以及工程实际需要,对部分施工流程或工艺等提出特殊的设备要求,承包人应无条件实施,由此所增加的设备购置费或租赁费用(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在 5.4.2 款末尾增加: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在本条增加 5.5 款如下:
5.5 代用材料的使用
5.5.1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监理人认可并由发包人同意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仅限于出现下列情况时:
(1)市场上无供应或在一定时间内突然供应短缺;
(2)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后继规章、规定禁止使用;
(3)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使用其他替代品;或者承包人提出,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使用其他替代品;(4)任何其他可能的原因使得使用其他替代品成为必要。
没有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自行采购 5.2.1 款规定的材料,否则监理人、发包人应拒收这些材料,承包人应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无论出现任何情况,承包人均不得售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否则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售卖材料金额两倍的罚款。
如果使用代用材料,承包人应至少在被代换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将被用于工程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必要的详细资料;
(2)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3)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申述;
(4)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任何方面的影响;
(5)价格上的差异;
(6)监理人为作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 14 天内作出审查意见,并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解除承包人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任何情况下,使用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其他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任何约定。
5.5.2 机制砂的使用
本项目机制砂的使用应遵照省交通运输厅的粤交基[ 号文的规定执行。本项目不管使用机制砂或天然砂,其外购砂源、加工、运输、堆放等一切相关费用以及因此引起的材料消耗、施工工艺差别等因素,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并不得因此提出费用补偿要求。
5.6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5.6.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专用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规定以及试验人关于工地试验室的相关要求,建立工地试验室,完善试验和检验体系,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进行试验和检验,向监理履行报检程序,并为监理人、试验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5.6.2 承包人应于工程开工前完成工地试验室建设和资质认证工作,工地试验室建设、相关配置及管理应按专用项目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5.6.3 承包人工地试验室不具备资质承担的试验和检验项目,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可对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进行试验,但承包人应将相关检测试验机构有关资料报备监理人和试验检测中心。
5.6.4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5.6.5 如有必要,发包人、监理人、试验人可以免费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5.6.6 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和外委试验应严格执行专用项目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由承包人、监理人、试验人三方共同委外的检查项目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6.7 承包人应根据材料、工程设备进场计划和工程施工计划,制订相应试验和检验计划,按计划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并将上述计划报送监理人和试验检测中心。
5.6.8 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过程须接受监理人的旁站监督;承包人应接受试验检测中心的监督指导,并按试验检测中心制定的管理制度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5.6.9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时,可由监理人、试验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6.10 发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认可的相关政府部门或其它第三方机构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工程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上述人员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发包人、监理人、试验人和发包人认可的人员指示,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完成上述人员要求进行的其它检查和检验工作。
发包人、监理人、试验人和发包人认可的相关政府部门或其它第三方机构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合同约定的责任。
5.7 标准试验
5.7.1 对于混凝土配合比、标准干密度等标准试验,承包人应于相应分项工程开工前完成上述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监理人,同时由试验检测中心进行相应的平行试验检验,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控制。
5.7.2 当用于工程施工的原材料发生变化时,承包人应重新进行上述标准试验,并履行平行试验和审批程序。
5.8 工艺试验
5.8.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应编制工艺试验方案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后实施。
5.8.2 对于特殊工艺质量检验,承包人应制定相应的检验方案和工艺,经评委评审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应用于现场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在本款后增加一段文字:
承包人在接到上述指令 14 天内未按要求执行,将按第 22.1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7.交通运输
7.2 场内施工道路
本款补充第 7.2.3 项:
承包人应负责对本合同段内施工便道进行建设和维护,包括便道硬底化及便桥加固等,并无条件允许发包人、监理人、试验人、本工程其他承包人及供应商使用。如该便道因各种原因损坏而未能及时修复,影响使用的,若招标人与承包人协调无果时,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所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回,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7.3 场外交通
本款补充第 7.3.3 项:
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及运输畅通,承包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a)承包人必须在与市政、交通和交警等部门的协商下采取足够的交通引导措施,以防止施工期间出现道路堵塞;
(b)承包人制定施工材料运输计划时,应尽量避开现有道路交通高峰时的运输活动。
(c)承包人须编制交通组织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查批复,必要时组织评审,(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 9.2.4 项细化为:
承包人必须重视应急管理,在应急管理方面要做好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1)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
(2)结合工程特点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承包人编制的应急预案必须和项目参建各方、项目所在地相关的应急预案体系相互衔接,互为呼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建和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和装备,保证应急救援物资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承包人应经常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升应急管理水平。发生突发事件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承包人应主动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指导,并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因上述单位要求而增加的安全设备、措施、防护等费用,原则上由承包人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 9.2.5 项细化为:
根据国家、省和厅《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为督促承包人做好工程施工安全工作,本合同设立安全生产费。安全生产费以招标人控制价所包含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为计算基数(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至第 900 章费用之和,并扣除安全生产费本身和机电工程设备购置费)的 1.5%(房建工程按 2%)计入工程量清单支付子目 102-3中。具体组成如下:
安全生产经费
设置、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重大风险源和安全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安全生产试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安装及维护支出
其他安全生产费用支出
发生重大设计变更造成施工单位实际投入安全生产费总额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差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由发包人按批复变更金额和规定提取比例同时调整,调整比例为变更增减金额的1.5%(房建工程按 2%)。
承包人获得支付的额度取决于承包人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的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的支出,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出等。安全生产经费由发包人根据监理人和发包人代表对安全费用清单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承包人应制订安全经费总体计划,有详细的安全经费使用台账,按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安全经费的计量和支付。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措施和条件,对不主动投入的承包人,发包人有权直接为其追加安全生产投入,费用从承包人安全生产费中支出。如在项目开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及上级主管单位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隐患而承包人未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请第三方协助承包人代为整改,所需费用在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中支付。若整改费用超过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讨整改费用与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的差额部分。
第 9.2.8(4)目细化为:
承包人须成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安全专职副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其职责,如责任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必须立即书面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
在本款增加第 9.2.12 项~第 9.2.13 项:
9.2.12 凡是与已建公路、铁路、航道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及交通的畅通;凡是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当地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影响公路、铁路、航道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由于承包人原因所导致的安全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赔偿和责任(包括对项目本身及参建各方造成的损害赔偿、对项目邻近区域造成的损害赔偿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9.2.13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1)承包人必须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施工阶段风险源辨识与评价依据《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及《高速公路路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操作。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重大危险源识别,建立危险源清单,对重大危险源建立管理方案和档案,过程中对危险源实行动态管理。
(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 号)文及《关于发布高速公路路堑边坡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交安监发〔 号)文的要求,在施工期间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相关费用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的规定,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高速公路路堑高边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费用在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9.4 环境保护
在第 9.4.7(2)目增加以下内容:
e.隧道出渣、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等施工废弃物要妥善处理,弃置形式及地点须经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严禁向海洋、河流、荒地或市政管道等排放。
在 9.4 款下增加 9.4.12~9.4.16 项:
9.4.12 承包人应落实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的责任人,施工过程及施工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有关环保及水土保持的规定执行。自觉接受监理人的环保及水土保持教育,落实实施施工场地符合相关环保要求布设;施工组织设计应按“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有关要求制定施工中的水保措施,认真做好项目实施过程及工程结束后的水土保持的防御措施,做好有关水土保持的资料的记录。
9.4.13 承包人依法取得砍伐许可后方可按照砍伐许可的面积、株数、树种进行砍伐,并注意保护野生动植物;施工结束后,对施工期占用的施工便道、料场、拌和场及施工场地等临时用地,按“破坏一处,恢复一处”的原则,进行全面恢复。
9.4.14 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雨水对施工场所占有的土地、临时用地、路基土石方、取弃土场等冲刷而造成对河流、水道、灌溉渠、排水系统产生淤积、堵塞,对农田造成污染、淹没。同时也应采取措施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因材料运输、混合料拌和、现场施工而对项目沿线的建筑、既有道路、农田、林地、河流、水道、灌溉渠、排水系统等产生破坏,从而造成索赔、施工停工或工程质量隐患。如承包人未采取有效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9.4.15 除合同有另外规定外,以上工作均视为承包人已经在合同报价中计入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承包人采取的一切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如果承包人未能对
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以及其他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包括: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合同进度计划,列出各主要工程项目的计划开工、完工时间,并应包括每个阶段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计划中应包括工程的施工时间、方法和顺序,资源的安排,材料、设备及人员的获得和运输等。
10.3 年度施工计划
在本款末增加以下内容:
在年度施工计划的基础上,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的具体安排编制和落实其它阶段性施工计划。
增加 10.5 款如下:
10.5 工程进度记录
承包人应保持每日、每月和其他定期的工程进度记录和报告,这些记录和报告包括下列有关资料:
(a)气象条件;
(b)施工记录;
(c)施工设施和设备状况;
(d)承包人人员统计;
(e)现场材料,材料搬移记录、交货期、发票及有关资料;
(f)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实施记录;
(g)安全生产实施记录;
(h)所有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它事项。
10.6 未解除承包人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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