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房产税是误读 中国全面宁夏征收房产税是真的吗吗

周蓬安:宁夏房产税细则并非新政 请不要误读周蓬安:宁夏房产税细则并非新政 请不要误读周蓬安百家号昨晚,宁夏学上海、重庆开征房地产税的消息充斥微信群,一些网友站在不同的立场对此进行解读,有的讥笑政府与民争利,在获取大量土地出让金后又可以拿到一大块与地产有关的税款,持不赞成态度;也有人拍手称快,甚至认为这一招不但能让此前曾助推房价的“炒房客”瞬间破产,更能让房价大跌至普通市民能够接受的水平。笔者搜索新闻发现,这些网民统统误读了这则消息。而误读的原因就在于中国经济网《宁夏出台房产税实施细则 明年元旦起执行》一文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错误表述。首先,我来向大家介绍一下房产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之后开征的,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日开始实施。该条例第十条规定: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施行细则,其实就是如何具体操作?而唯一具有实质性的内容,仅仅是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也就是说,省级政府可以在10%至30%幅度内确定原值一次减除标准。而绝大多数省级政府(更有可能是全部)仅仅为了显示本区域税负不比其它地区高,也应该会选择30%。实际上,宁夏此次出台的新《细则》,与20年前出台的旧《细则》,即《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宁政发〔1987〕3号)并无什么区别,只是将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部分免税条款增加进去,“大框架”并没有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过分解读,曲意延伸其内涵实属不该。遗憾的是,这则误导民众的消息却是出自较有影响力的中国经济网。不知道原文如此,还是新浪网转载中的排版原因,该文用黑体字做标题,突出“四类情况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下面是具体表述:《细则》称,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四类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纳税人,可按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三)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四)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很明显,这个标题突出“四类情况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与标题下面的内容极不相符,尤其是在多数网友只关注标题的阅读习惯下,其缪误程度甚至可以用“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来形容。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远宽于这四条。《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条例》第六条还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也就是说,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内的一切“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在新《细则》实施之后依然是免纳房产税的。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周蓬安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关注社会热点,关注宏观经济。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宁夏征收房产税是误读 征收房产税会降低房价吗|宁夏|征收_云浮时刻手机网
宁夏征收房产税是误读 征收房产税会降低房价吗
21:11 微精选 来源:网络转载
谣言满天飞,竟然传出宁夏征收房产税,这可吓坏宁夏市民了!但是,谣言不可能成为事实,官方征收宁夏征收房产税是误读。其实,从目前的形势来看,宁夏是不可能征收房产税的!当然,未来是否征收房产税,这是后话。房产税如何征收虽然宁夏征收房产税是误读,但并不排除以后征收房产税的可能性!那么,如果征收房产税,是否会降低房价呢?相信这是很多人都想知道的吧!其实,中国房价居高不下,是因为很多因素影响的,并不是征收房产税,就能降低房价。房产税征收标准从过去房地产的价格规律看,影响房价最大的因素是房地产政策,包括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而不是税费。为了抑制价格,房地产领域的税费已经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一旦房地产政策变化,价格该暴涨还得暴涨,仅仅1%、2%的房产税不能抑制房价。以英国为例,房产税是唯一一个地方议会可以决定的税收,占英国地方税收收入的比例高达90%以上,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也在60%左右,可谓地方财政收入的第一来源。从这个意义上看,很多国家地方的财政都是“土地财政”。但在英国,从未听说民众对房产税的抱怨,而且都是主动申报,因为这些税收,最后用于社区教育、医疗等各方面的建设。而且,英国地方政府并不是无限制地征收房产税,而是每年确定一个征收支出的总预算,减去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和其他收入,只有差额部分才征收房产税,同时还对低收入阶层完全免税。这样的税收体系决定了房产税虽然是地方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但民众对其具有高度认同感。所以,理性思考便知道,房产税降不了房价,近期也不可能出台。就不要幻想啦!【本文转载自互联网,只为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的立场和观念!】hTTps://mip.Yfcnn.com/a/53786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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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内容转载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意见,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新版房产税来了?其实只是虚惊一场。10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下发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通知,明确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范围内征收,新细则自日起执行。《细则》明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此外,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这被一些人视为“房产税”开征的标志,澎湃新闻注意到,宁夏版的房产税征收细则是根据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制定的实施细则。也就是说,这一税种已经实际征收了31年。在条例中,明确了五种情况属于免征范围,包括大家最关心的个人住房在内的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记者翻阅中国人民政府网发布的2011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全文共11条,其中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由此可以看出,宁夏房产税的征收以此而来。《条例》规定了五种免征条款,分别是: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而宁夏执行细则明确,在《条例》免征基础之上,又增加四条免征条款。包括: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纳税人,可按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也就是说,宁夏版本的免征范围比国家政策进行了适当的延伸。事实上,全国各地都有类似文件出台,比如今年7月26日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该消息在网上披露后引发网友热议,部分网友将其理解为陕西省即将开征房地产税,并视其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又一个重大信号。
随后陕西省财政厅通过新华社向公众表示,陕西省此次印发的房产税实施细则,依据的是从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该条例2008年的修改意见;只是根据陕西省的实际情况,对其中部分条款进行了适应性修订,并非新增或制定新的房地产税收政策。全国仅上海重庆向个人征收房产税澎湃新闻了解到,截至目前,除上海和重庆两个房产税试点城市以外,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均免征房产税。2011年,上海和重庆作为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开始征收房产税。具体征收办法由试点省份人民政府制定。日,上海市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当年的1月28日起对上海居民家庭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的新购住房征收房产税。税率因房价高低分别暂定为0.6%和0.4%。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海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上海明确了减免条款。上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则需征收房产税。上海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先征收房产税,待持有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2011年1月重庆发布《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并于2017年1月修订,并发布新版的文件《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有别于上海对增量房征收房产税的做法,重庆要求,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文件同时明确,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此外,重庆新的征税细则,增加了“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的条款。同上海一样,重庆也设定了免税面积。纳税人在2011年颁布的暂行征收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房产税出台还需要经过立法程序据新华社日的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大会发言人傅莹在3月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房地产税法的确列入本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但今年没有把房地产税法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安排。这意味着外界关注的房地产税法不会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出台。傅莹表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已列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任务中,本届人大常委会把制定房地产税法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这部法律涉及面比较广,也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所以围绕这个问题的讨论是比较多的。”她说。目前,我国只有4部实体税收法律,即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其他税种包括营改增、消费税、资源税等税种,都是由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开征。5月2日,中国人大网发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根据计划,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拟于今年6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房地产税法等列入预备级研究论证项目。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是1987制定的;本次修订,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执行,免纳房产税,没有就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出台新的政策。
(原标题:房产税真的来了?这个税种我国已经收了31年,个人住房免征)
(责任编辑:侯帅_NN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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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ms-bucket.nosdn.127.net/catchpic/f/fc/fc55ae35b22e206ed02ebce9608cb75d.jpg重庆房产税收紧?误读!――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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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产税收紧?误读!
  记者 调查
  近日,多家媒体报道,重庆将从10月1日起对主城区内符合要求的存量独栋别墅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由此,重庆也成为全国首个对存量住房开征房产税的城市。对此,业内评价是“宽松”的重庆房产税征收近日有“收紧”的倾向。但记者核实新闻时却发现,对存量独栋别墅征收本来就是重庆房产税中的内容,“收紧”之说或有捕风捉影之嫌。 记者龙蕾
  记者搜索重庆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看有无相关的政策发文规定。在点击其主页后,记者发现写着关于房产税的最新消息为主页上方蓝色黑体字赫然标明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通告”。这个通告的发布时间为日,其内容相当简单,“请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含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内拥有独栋商品住宅产权的纳税人,于日~31日,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税机关,主动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这个规定并无特别之处,只是敦促独栋别墅业权人需要在特定时间内申报房产税而已,而且并无特别标明是“存量”独栋商品住宅。
  记者拨打重庆市地税局咨询热线咨询,相关热线咨询人员表示,近期并无对房产税的新规定出台,而对存量独栋住宅征收房产税早在1月出台的《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及《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就有了。
  今年1月出台的《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及《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征收房产税的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住宅和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包括独栋别墅以及单价超过主城区成交均价2倍的住宅。对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日~31日。
  由此可见,对存量独栋别墅征收本来就是重庆房产税中的内容。而其征税的免税面积不同,存量独栋免征面积为180平方米,新增独栋免征面积为100平方米。仔细看过原文可以推理出来,如果只是针对新建住宅征税,为什么在征税对象里要把“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单列呢?后一项“个人新购商品住宅”本来就包括个人新购独栋别墅了。而且,倘若不包括存量住宅,在规定里为什么要写“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征面积180平方米呢?
  可见,这是某些媒体过度解读的一种误传。如果前提错误,那么讨论所谓“收紧”给市场的影响就变得毫无意义。
【编辑:张慧鑫】
----- 房产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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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3月1日起厦门将征收出租房产个税”系对税收政策的误读
【澄清】“3月1日起厦门将征收出租房产个税”系对税收政策的误读
近日,部分媒体刊登转载“3月1日起厦门将征收出租房产个人所得税”的报道,该报道系对税收政策的误读。对此,我局补充说明如下:一、网上传闻“3月1日起厦门将征收出租房产个人所得税”,确有此事吗?答:这是对税收政策的误读。根据税法规定,对自然人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长期以来都有,网上传闻说3月1日才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说法是对公告的误读。二、为什么要出台这份公告?答:自然人出租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复杂,涉及到纳税人一些成本费用的扣除。由于有的纳税人无法提供或者无法长期保存合法有效的凭证用来扣除,采用据实征收方式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较重。因此,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我局出台《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出租房产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1号),该公告在原来据实征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核定征收的计算方法。三、公告实施后,税收负担变化如何?答:本公告实施后,不会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对于无法提供合法有效扣除凭证的自然人,其出租房产取得租金收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税负将较原有方式有所下降。举例:张三在日收到3000元(不含增值税)住房租金,同时当月发生一些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但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票据,个人所得税该怎么交?本公告执行后,考虑到其实际发生成本费用但又无法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情况,对其租金收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租金收入3000×5%×10%=15元。相关链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出租房产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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