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一房3个银行贷款买房办房产证交钱,都要交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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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自己的房子里已经住了3年,突然有一天,来了一个人,拿着房产证,自称是房子的房主。当时,我整个人都蒙了。&昨天,郑州市民党女士向大河报记者爆料。
记者调查发现,党女士住的小区,即郑州北环路与索凌路交叉口东南角的&六合之家小区&开发商&一房两卖&,涉嫌合同诈骗。目前,郑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
买了3年的房子里突然来了&新房东&
&直到现在,我都无法从这个事情中平静过来。&昨天,党女士回忆自己家的遭遇时,情绪有些激动。
&去年6月份,家里突然来了一位陌生人,姓李,手拿该房屋房产证说这套房子是他的。&党女士说,当时她就蒙了。&我2013年购买六合之家小区房子,地址在金水区北环路与索凌路交叉口东南角。当时买的5号楼的房子,缴纳全款75万元(包括各项费用),签订有商品房认购协议书。&
买了3年的房子,突然有一天出现&新房主&,这让党女士感觉不可接受。
据党女士回忆:&当时那位姓李的&房主&称,他2009年就买了这套房子,之后就出国了,因此没有住进来。&不过细心的党女士注意到,李先生的房产证办证时间为2016年。
为何党女士当初买了房,不办房本?她说,2013年的时候,开发商就承诺一个月内办房本,但是一直没有办。&我们一直催他们,开发商也不给办。&
小区内不少住户全款买房多年办不下来房产证
而最近,党女士的烦恼又加重了。
&今年1月份,家里又来了一个人,姓薛。他说,他找李先生买了房子,要求住进房子里。&党女士说,现在她跟孩子搬出来了,家里只留了老人。&我们出来租房子住,怕影响孩子。&
昨天,记者调查发现,这个小区不少住户也全款买房,多年办不下来房产证。
这个小区居民赵先生说,2013年3月份,他在六合之家小区买了一套房,交了80多万的房款。当时,开发商也承诺,只要全款交钱,房产证很快办下来。但是,直到现在,小区房产证也没下来。
无独有偶。该小区另一位业主也遇到这样的麻烦。&我们现在只有一个收据,一个购房协议,没有正式的合同。&该业主说,孩子的户口也转不过来,上学问题也无法解决。
房管部门:&一房两卖&,涉嫌合同诈骗
记者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获悉,该部门已经介入调查党女士反映的问题。
据郑州市房管部门知情人介绍,党女士反映的六合之家小区的问题属于同一公司实施的一房两卖行为,涉嫌合同诈骗。
昨天,大河报记者多次试图联系六合之家小区的开发商,但是均未果。
记者从郑州市房管局获悉,该局也努力尝试与开发商联系,同样是始终未果。
昨天,记者辗转通过小区多位居民联系开发商,但小区居民表示,售楼部也已拆除,现在无法联系到开发商。
据小区业主介绍,该小区的开发商涉及债务纠纷,部分房子&一房两卖&,同时还有部分房子房产证一直无法办理。
郑州市房管局一位工作人员说,党女士反映的问题涉法涉诉,当事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他建议,党女士尽快联合另一方受害人拿起法律武器,报警并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开发商&一房两卖买房人可要求 &&退一赔一&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主任罗新建说,开发商&一房两卖&,是典型的违约行为,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所有这些不利的法律后果。
罗新建律师说,对于&一房两卖&这样恶意的违约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用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针对党女士的问题,应该根据房子的实际使用情况来处理。&罗新建律师说,如果大家都交钱了,应该首先看谁实际在使用。&党女士一直在房子里住,所以应该优先保护住的人的利益。因为党女士已经付过全款了,而出现现在这种问题,是因为开发商违法造成的。&
那么,后面拿房产证的人的利益如何保护?罗新建律师说,后面人的损失,应该由开发商承担。
报社将继续关注此事。
&□记者王磊
【责任编辑:张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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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双合同”不能随便签 买精装房的要注意了!
“购房双合同”不能随便签 买精装房的要注意了!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
最近,有很多人问小编“购房双合同”是什么,其实之前小编也不清楚什么是“购房双合同”,但是随着保定形形色色的楼盘出现,小编也渐渐的懂了一些。今天,小编就跟大家聊聊关于“购房双合同”的事情,另外,双合同到底隐藏了哪些猫腻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一、什么是购房双合同?双合同是与单合同相对而言的。一般来说,我们在买房时与开发商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有这一份合同是房屋买卖的法定合同,这一份合同就包括了你买房的总房款,这就是单合同说法。双合同是指在商品房买卖时,签订的是两份合同,一份是正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个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另外,还需要签订一份装修合同(或者装修提升合同、变更装修标准价差和增值服务合同等),这两份合同的价格加起来才是你购房的总房款金额。二、双合同藏了哪些猫腻呢?既然是购买房,为什么好好的一个购房合同总款项要拆成两个合同来约定呢?背后原因并没有那么简单,双合同的存在变相说明了“房价上涨”与“限价调控”不可调和的矛盾,也是开发商为了利益把风险转嫁给购房者的一种手段。一般来说,在国家限购、特别是限价政策的背景下,地方采取的调控措施是这样:排队网签(控制整个城市的成交均价);限价网签(规定每个区域较高的网签房价单价)。开发商为了巧妙躲开限价政策,就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做低房价,这个合同是需要备案和网签审查的合同,是给有关审核检查单位看的。价格做低也就符合限价要求了,也说明调控政策有效果,如果网签价过高,则房子不允许出售。但是,随着地价上涨,开发商绝对不会坐视利益受损,要想办法补救,也就是抬高出售价格,但是不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提高,因此就另外签订一份合同装修合同。也就是说,两者加起来才是总的出售房价。这才是造成双合同的根源,源于网签审核,当然了,这也说明了开发商是个“很有对策”的精明人。还是不懂?那下面小编举个例子:假设一套房子开发商想卖30000元/平米,但是由于限价原因网签价较高20000元/平米。于是为了顺利网签出售,则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格就是20000元/平米,但是为了补回差价,开发商就以其他合同形式约定另外的10000元差价总额。三、双合同对购房者有哪些风险呢?一般来说,购房合同应该是把购房款都约定在一个合同的,那样才具有法律效益。因此,这种拆开的方式,对购房者是风险很大的。1、买房贷款成本增加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价格低,我们按揭贷款只能使用这个价格去贷款,利率相对较低。但是另外的装修合同贷款是不会再按揭贷款的,一般是装修贷款,装修贷款利率就高于按揭贷款了,这样一来就增加了购房者贷款压力和带宽成本。2、开发商违约无法追责买房者是弱势群体,一旦这种双合同出现问题,就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举个例子:一套300万房子,其中200万元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另外的100万元是装修合同的约定房款。如果出现交房延迟或者其他楼盘问题,开发商绝对是按照200万元来赔偿的,另外的100万元一般不会在被赔付范围,这样一来事情就非常麻烦了。竞秀区新品加推婚房/刚需大型社区幼儿园优惠线上报名享1万抵2万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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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一个房子,买房子的交钱收据丢了,现在要办房产证我想问一下我该怎么办?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买了一个房子,子的交钱丢了,现在要办,要求我们必须有那份收据,没有就不能办!不能重新开我不能复印!我想问一下我该怎么办!还望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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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推荐律师一房二卖,谁才是新房主?买房不能只看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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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买房,重要的事情说三遍,相信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的人觉得一个家也就是在一个房子大家一起住着。在现今社会,买房已经成为不少人奋斗一生的目标,而正因为这种需求也出现了另一个社会现象就是一房二卖,由此也引来了纠纷,那么对于一房二卖,谁才是新房主呢?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这样引起纠纷往往就是新房主难以确认,那么一房二卖,谁才是新房主?一、案例导入:梁先生准备购买一套二手房,因买卖双方互不信任,梁先生与房主商量,房款分两次付清,先付10万元,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再支付剩余的40万元。一周后,梁先生准备办理过户手续,却被告知此房已经卖给齐某。请问,该房产应该归谁所有?二、案例解答:解答:如果齐某购买此房时并不知道房主已经和梁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齐某支付了合理价款,且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那么该房产应归齐某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我国遵循的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梁先生与房主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后,因没有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所购的房屋未发生物权变动,在此期间,房主又将此房出售给齐某,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如果齐某购买此房时不知道房主已经和梁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且支付了合理价款,齐某应该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梁先生只能就自己的损失向房主主张权利。三、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四、对于一房二卖的处理具体如下:对一房二卖纠纷,实务中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前买受人享有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经过登记移转于后买受人,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出卖人对买受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情况下,买受人不得要求履行。出卖人违反此种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合同的标的物已经归他人所有,实际履行已不能,在该种情形下,没有强制实际履行问题。此时,合同上的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2、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关于无权处分制度,《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3、两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权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内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请求权。在两个债权的实现构成竞争关系的前提下,谁先取得登记申请权,谁就有优先的效果。故就两个合同的履行而言,首先应当以请求办理过户登记的先后,确认买受人中先行使请求权方的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同时请求的,应以约定的履行期届至日的先后,确认履行期先届至的合同的买受人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一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另一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可确认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买受人行使登记申请权的优先权;均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原则上认为两合同的买受人自合同成立时起即享有行使登记申请权,但订立在先的合同的买受人获得登记申请权的时间在前,应以订立合同的先后,来保护订立在先的合同。但这种保护并不是确认前买受人拥有房屋所有权,而是保护前买受人得以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登记机关应优先受理前买受人的登记申请,法院可判决强制出卖人履行前一合同,督促其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哪怕产权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必须要卖方夫妻一起来签字。夫妻共有房产处分,应当取得夫妻一直同意。案件背景一直想买房的陈小姐最近比较烦,10月份她看中了一套120平的二手房,并且和卖方李先生谈定了95万的价格,双方在中介公司签下了三方合同,并支付了5万元的定金。谁知,交完定金第三天,事情起了变故。中介打来电话说,李先生的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在他老婆不同意卖房了,并且要求以房屋所有人没有都签名为由,解除合同。陈小姐想到房主一定是打的这样的如意算盘:昨天房产所在的土地拍卖,拍出了地王,房主认为这里的房价以后会涨,便以此为理由反悔不卖了。“签合同的时候,李先生提供的房产证上只有他自己的名字,当时谈价也只有他一个人来,他也没说明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在他提出解除合同,算李先生违约吗?他说夫妻共同财产他自己单方签订合同无效,这个有根据吗?合同的违约条款上写的赔双倍定金或首付款20%的违约金,具体赔偿以哪个为准呢?”夫妻共有房产一个人签字不算依据我国婚姻法及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对夫妻共有房产的处分行为,应当取得夫妻的一致同意。如果李先生未经其妻子同意,擅自与陈小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上被视为单方处分共有财产,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如事后李太太予以认可,则房屋买卖行为有效;否则,该行为当属无效。但是即便李先生的买卖行为被认定为无效,也不影响其与陈小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条款的效力。因此李先生不能继续履行合同,陈小姐可依据合同要求李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夫妻共有房产一个人签字不算依据我国婚姻法及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对夫妻共有房产的处分行为,应当取得夫妻的一致同意。如果李先生未经其妻子同意,擅自与陈小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上被视为单方处分共有财产,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如事后李太太予以认可,则房屋买卖行为有效;否则,该行为当属无效。但是即便李先生的买卖行为被认定为无效,也不影响其与陈小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条款的效力。因此李先生不能继续履行合同,陈小姐可依据合同要求李先生承担违约责任。没收定金的数额不超过合同标的20%如果陈小姐和李先生在合同中约定卖方的违约责任为“赔双倍定金或首付款20%的违约金”,那么陈小姐在向李先生主张承担违约责任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定金是买卖双方一种履约保证,如果卖方违约则需向买方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本案中,依据担保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陈小姐可以主张其定金权利。如果是“订金”,则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通常是指具有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如果卖方违约仅需返还即可。第二,合同法规定,违约金和定金同时存在时,只能选择其一,陈小姐可以根据具体数额作出选择。但是在确定具体数额时,陈小姐还需留意法律对定金及违约金数额的限制性规定,即:定金的数额不应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而当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具体是指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法院可以应当事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若已经过户买方可以主张所有权如果李先生与陈小姐在办理完结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后,李太太提出李先生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要求对买卖行为予以撤销。在这种情况下,陈小姐可以以善意取得为由,主张已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第一,陈小姐必须证明自己在受让该房产时是善意的,即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陈小姐并不知道该处房产是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善意地相信李先生是该处房产的唯一所有人。第二,陈小姐是以合理的价格买得该处房产。第三,该处房产已依法办理了变更所有权登记。中介机构不提醒在李先生违约的情形下,陈小姐是否可以要求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房屋中介机构介入到房屋买卖过程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以居间身份为房屋买卖双方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不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其只要尽到如实报告义务,未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则无需承担其他责任。第二,若中介机构作为第三方当事人参与了房屋合同的签订,即签订了三方合同,据此可认定为买卖双方是基于相信中介机构的专业资质而签订合同,中介机构应具有基本的合同风险控制能力,包括应审慎地对合同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本案中,陈小姐是与李先生以及中介机构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的三方合同,如出现因李先生隐瞒买卖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无法履约的情形,且三方合同对中介机构的审查义务已作出约定,陈小姐可向中介机构主张违约赔偿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对夫妻共有房产的处分行为,应当取得夫妻的一致同意。提醒: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房屋共有权人强制登记的规定,在交易过程中,购房者很难发现其他共有人的存在。因此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应认真审查房屋的权利状况,要求卖房者提供确保有权处分所售房屋的证明或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的证明;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卖方的违约赔偿责任;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在具备办理过户手续的条件时,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此外,选择正规的中介机构也能为购房者提供进一步保障,购房者应对中介机构的承诺和保证以及应该提供的服务,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不但可以督促中介机构认真审查卖房者资质,也便于出现纠纷时主张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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