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r是cdr同股不同权权吗

遇上小米同股不同权的创新 这场CDR先锋话剧里谁先疯_新浪财经_新浪网
遇上小米同股不同权的创新 这场CDR先锋话剧里谁先疯
遇上小米同股不同权的创新 这场CDR先锋话剧里谁先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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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CDR试验,遇上小米同股不同权的创新 ,这场先锋话剧里,谁先疯?
  来源微信公众号: 知更财经&
  编者按:小米CDR首单被按下暂停键,但其港股在下调估值后照常推介,作国际招募的最后冲刺。小米最终会以怎样的估值面市,它巨额亏损的报表会成为未来上市后挥之不去的“阴霾”吗?
  一年半之前的2016年12月,由美颜工具发展成主营为手机品牌销售的美图赴港上市。因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引起的巨额亏损,美图为一年半后的小米港股上市,做了一次国际会计准则扫盲:美图当时成立才3年半时间,亏了63亿,还上市了!
  彼时美图忙不迭向市场喊话,没有亏那么多,我只亏了12亿。另外51亿亏损,其实是投资人股权价值增值部分,不是真正的亏损。
  知更君却发现一个隐秘的小插曲:那一年小米手机出货量暴跌,雷军陷入低谷,就在这个当口,一家与雷军颇有渊源的TMT媒体推出了一篇稿件:《美图上市的63亿巨亏若不是亏损,到底是什么?》,质疑美图对于巨亏的辩解。
  现如今,主营手机的小米也拿着巨亏财报赴港上市了,2018年一季末,小米累计未弥补亏损高达1352亿,是美图上市时的21倍。
  TMT媒体当年的“神助攻”,反过来加剧了今天市场解构小米巨亏之谜的兴致。
  美图浑身长满嘴的一幕,在小米身上重演。小米公开解释,我没有亏那么多,剔除优先股公允价值损失,还盈利着呢!
  不同的是,这回不再有人问,1300亿巨亏,不是亏损是什么?
  你以为知更君今天要写八卦么?错,“手机”的江湖恩怨,不是知更君的槽点。今天知更君讨论的是严肃的法律和会计问题,以下内容可能引起烧脑过度和心脏不适,介意者请绕行。
  知更君今天要讲的,与小米暂停CDR发行有关系,与小米的1352亿巨亏有关系,与同股不同权的创新实验有关系,与小米什么时候能再重启CDR,可能也有关系。
  先来看看,小米是怎么亏掉了1300多亿的。虽然媒体已经有很多讨论,考虑到可能还有不太清楚前因后果的瓜群们,知更君有必要再重述一番。
  上市前,小米共有6轮18次融资。融资金额15.71亿美元,折合约100亿人民币,按IFRS国际报告会计准则规定,这些混合着权益和负债属性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计入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
  截至2018年一季度,这些早前进入的投资人,持有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公允价值达1654亿人民币,涨了16倍。这不奇怪,风险投资行业,本身就是巨大的风险+巨大收益的行业。
  早期投资人的欢喜,换来的是小米的忧伤。按IFRS规则,金融负债公允价值上升的部分,对应计入损益类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导致2018年一季度末,累计未弥补亏损达到了1352亿元人民币。其中主要是由于优先股公允价值损失引起的。
  对于这部分优先股和与其相关的公允价值变动,小米港股招股说明书说了,上市以后这部分优先股会全部转换为普通股。以后,这类亏损就不会出现了。
  但是,但是,现存的因这部分优先股引起的公允价值亏损,怎么办?这次,雷军的两面性,再度上演。
  港股招股说明书显示,这部分亏损,将保留在累计亏损中,也就是留在留存收益中。但CDR招股说明书却说,可以用股份溢价来弥补累计亏损。
  看小米港股聆讯前和聆讯后的招股说明书,都表示不会处理这分部累计亏损,1300多亿的坑,Righthere be waiting——哪儿也不会去,将一直保存在留存收益中,直到小米赚到足够多的钱把它覆盖。
  聆讯前招股书
  聆讯后招股书
  再来看看此前CDR招股说明书怎么说的:公司可以在通过董事会审议的情况下利用股份溢价弥补累计未弥补亏损。
  虽然使用了模糊用语“可以”,但招术仍然没有逃过证监会的火眼金晴。
  证监会在2万4千字反馈意见中,问小米:
  (9)请结合公司注册地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人“拟在上市后公司通过董事会审议的情况下利用股份溢价弥补累计亏损”相关做法是否合规,是否符合惯例,是否有参考案例;(10)补充说明公司上市后拟采取的冲减累计亏损的做法需履行的具体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时间、决策程序、操作流程及过程、如未能如期解决有何进一步措施等,按注册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市地规则,推进前述程序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发行人是否具备前述条件和要求及依据,是否存在无法完成前述程序的可能及风险,对发行人、国内投资者可能的影响及应对措施。请进一步补充披露公司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相关内容。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证监会并不直接问,你港股招股说明书说不弥补,CDR招股说明书却又说要弥补,为啥两份招股说明书打架。而只问,按开曼法律,你这么做合不合规?有没有前置条件?你符不符合前置条件?
  只这么一问,雷军心中必定一紧:厉害啊,这小心机都被你看出来了,姜还是老的辣。
  要知道,证监会《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境外境内信披文件不一致,可是大忌。小米港股还没上市,CDR还没上市,就整这一出信披打架大戏,是要闹哪样?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小米累计未弥补亏损1352亿,如果不用股份溢价来弥补,以2017年调整后的年度归属净利润53亿计,仅靠正常经营利润,这个坑何时才能填平?
  那么这个巨额亏损的坑可以用股份溢价来填平吗?下面我们进入开曼模式。
  在中国的《公司法》框架下,股份溢价,就是资本公积,是不可以用来弥补累计亏损的。但是,小米上市主体可是在开曼群岛,在这个神奇的岛屿,股份溢价允不允许被用来弥补累计亏损呢?
  代理小米港股上市的投行,不知是中文高手,还是中文菜鸟。聆讯前招股说明书说,根据开曼群岛法例,我们仅可以利润或股份溢价宣派股息。
  这是一道高考语文的解析题。我们仅可以利润或股份溢价宣派股息,这句话,可以有两种解释:一是,股息只能来自于利润或股份溢价;二是,利润或股份溢价,只能用来宣派股息,不能干别的,包括不能用来弥补亏损。如果是后者,则表明小米认为开曼法律不允许用股份溢价来弥补累计亏损。
  但是,活生生的案例摆在眼前,美图就用股份溢价来弥补累计亏损了!2017年末,美图用股份溢价抵销累计亏损93亿元,弥补累计亏损88亿元,补充储备5亿元。有图有真相。
  美图2017年年报
  美图的例子告诉我们,开曼的法律并不禁止用股份溢价来弥补累计亏损。那么为什么小米不这么做呢?一次性解决累计亏损不好吗?也免得跟CDR招股书打架呀。
  从会计角度来说,不管小米发不发行新股,只要优先股转成普通股,股份溢价弥补累计亏损,在数字上不是问题,不存在股份溢价不足以弥补累计亏损的情况。因为原优先股作为金融负债,公允价值涨了多少,就会计提多少亏损(A);原优先股以公允价值反映的账面价值(B),会全数转成股本(面值)和股份溢价(C)。扣除极少量的面值差异,基本上可以得出C=B=A,那么用股份溢价来弥补累计亏损,是可以完全覆盖的。
  与美图相同的是,小米同样是VIE架构,同样是开曼群岛注册的上市主体,同样有巨额的优先股公允价值变动损失,但小米和美图不同的是,美图是同股同权,而小米是同股不同权。
  律法宽松如开曼群岛,但同股不同权对应的两种不同性质权益的会计处理,在开曼也是前沿话题。同股不同权,用全体B类股股东贡献的巨额股份溢价,去弥补一小撮B类股股东权益增值带来的巨额亏损,而全体B类股股东只享有A类股股东十分之一的投票表决权。这真的公平吗?
  CDR招股说明书,与港股招股说明书,对这一重大问题的两种不同说法,以及港股招股书的歧义,同股不同权的创新实验,这些模棱两可的诸多因素综合在一起,难怪证监会要求小米说清楚,CDR招股书说可以用股份溢价弥补累亏,法律依据和前提是否符合。
  同股不同权是创新,CDR也是创新,当两项先锋性的实验项目碰撞在一起时,必然有人“先疯”。
  换个角度,既然小米无论港股上市,还是CDR上市,都是由国际国内顶尖的保荐机构护航的。那么,在承认投行背书,承认小米弥补巨额累计亏损合法,不弥补亦合法的前提下,我们来思考一下为什么雷军在港股招股书中,会做出与美图不一样的选择?
  早在小米申请上市之前,关于小米估值的风声,1200亿美金、800亿美金,估值等于苹果乘腾讯,不一而足。倘若如愿按如此高溢价发行,股份溢价的池子里,会有更多可以弥补亏损的“水”,而且弥补的,不仅仅是优先股造成的亏损,还可能是正常经营的累计亏损。
  就像美图,2016年实现港股上市,但2016年末的年报,并未着急以股份溢价补亏,而是等到2017年继续亏损后,2017年末,一次性补亏。
  最新报道显示,,小米发行价在17港元到22港元,对应估值550亿美元至700亿美元。较之前放出的估值风声,接近腰斩。在第一次递交的港股招股说明书,就强调不会用股份溢价去弥补累计亏损,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小米管理层已经预计到股份溢价的水池,并不会高涨到预期水平,在大河水未满的时候,小米还不会放水将小河的坑填满。小米还在等待一次性补亏的时机。
  坑,是一定要填的,只是以现在的估值,还不是时候。
  这有可能暗示,小米未来不断会有新的融资计划,以及新的估值。也从另一角度暗示,小米对未来经营盈利,态度保守。
  归根到底,估值是把钥匙,估值一旦符合预期,补亏不是问题,补亏解决了,CDR招股说明书和港股说明书打架的问题,也就解决了。那个时候,CDR的发行,可能也不再是个问题。
  6月23日小米新闻发布会上,小米首席财务官周受资说,CDR重启,没有时间表。
  未来,市场真会满足雷军这样的预期吗?
责任编辑:陈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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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直播间
视频直播间港股承认同股不同权将如何影响IPO市场,谁将率先受益港股承认同股不同权将如何影响IPO市场,谁将率先受益澎湃新闻百家号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港交所)4月24日宣布,将从下周一(4月30日)开始正式接受同股不同权新经济公司、未有盈收的生物科技公司上市。这次港交所修订上市规则,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一是允许同股不同权的公司赴港上市;二是尚无收益和盈利的生物科技类公司赴港上市;三是公布创新产业公司将香港作为第二上市地的标准。“这是港交所这25年来最大的一次改革!”在同日举行的一场活动上,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说道,“25年来,我们盼的这一天终于到了。”那么,港交所推进此次上市规则修订的原因是什么?会带来哪些影响?又有哪些公司收益?一,为何要推“同股不同权”?所谓“同股不同权”,又称双层股权结构,是指资本结构中包含两类或者多类代表不同投票权的普通股的架构。一般表现为公司股份分为A、B两类,其中A类股为一股一票表决权的普通股,由公众投资者持有;B类股为超级表决权股,由公司创始人或原始股东等内部人持有。双层股权结构的存在,令企业在取得外部融资的同时,依旧将控制权保留在家族内部或内部团体中。“同股不同权”多在美国和加拿大市场实行,采用该股权结构的知名公司包括Google(GOOGL.O)、Facebook(FB.O)、阿里巴巴(BABA.N)、京东(JD.O)、百度(BIBU.O)等。香港一直奉行同股同权制度,所有上市公司股东不论身份及持股量,其持有的每一股都享有相同的投票权,投票权的多少,与股东拥有股份的数量成正比例。4年前,因无法接受阿里巴巴的不同投票权架构,港交所与阿里巴巴IPO失之交臂。2014年阿里巴巴在纽交所上市,以融资额250亿美元的规模成为有史以来最大的IPO。截至发稿,阿里巴巴的总市值大约在4470亿美元左右,约合3.5万亿港元。痛定思痛的港交所不愿再失去更多的机会。日,港交所发布《有关建议设立创新板的框架咨询文件》,决定接纳尚未有收入的生物科技公司,以及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的新经济公司赴港上市。2018年年2月23日,港交所再度就上市改革细则征询公众意见。直至4月30日,同股不同权政策即将正式落地。二,哪些企业可能适应“同股不同权”?根据咨询文件显示,港交所给出了两个“同股不同权”的重点目标,一是尚未盈利或录得收入的生物科技公司,二是不同投票权架构的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这两类公司,在作出额外披露和制定保障措施后,日后可以在港交所主板上市。根据咨询文件,生物科技泛指运用科学及技术制造的商业产品,并用于医疗或其他生物领域。据《香港经济日报》报道,2018年来已有最少9家生物科技公司曾透露有意在港上市,总估值达1656亿港元。包括估值70亿美元(约550亿港元),最新一轮融资吸引红杉资本及阿布扎比投资局投资的Moderna Therapeutics;从事干细胞研究的美资公司PrimeGen Biotech等。在4月24日的发布会上,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表示,目前有超过十家采用同股不同权架构的公司,以及未盈利的生物科技公司,有意申请香港IPO,其中生物科技公司占多数,但同股不同权公司规模更大。事实上,同股不同权的股权架构在科技企业、初创公司相当常见。“由于初期资本不足,创业者需要不断向投资人融资,导致其股份不断被稀释,而同股不同权政策,将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创始人和核心团队在上市后仍然拥有重要话语权,有望解决科技企业赴港上市谋求发展与资本的后顾之忧。”天风证券港股团队的研报中这样写道。内地四大互联网公司“BATJ”中,纽约上市的百度、阿里巴巴和京东都采用了不同的同股不同权,仅香港上市的腾讯(00700.HK)是同股同权。不过,作为同股同权代表的腾讯明确支持港交所引入同股不同权,在2017年港交所重启咨询引入同股不同权时,腾讯罕有地公开提交意见,甚至是唯一公开支持的蓝筹企业。腾讯当时指香港市场需持续发展,因此支持咨询文件大方向。除此之外,腾讯也积极参与同股不同权投资。搜狗(SOGO.N)赴美上市后,腾讯和另一主要股东搜狐都持有较高投票权的B股,腾讯持有公司38.2%股权,但拥有52.2%表决权。三,“吃螃蟹”的会是谁?市场普遍预计,小米可能成为首批“同股不同权”的上市公司,预计最早将于今年5月提交IPO申请。《上海证券报》引述接近监管部门的资深人士表示,鉴于小米及生态链公司业务的高度关联性、互联网业务的独特性、小米依然存在的复杂VIE股权架构、高估值要求等因素,结合A股、H股的现有政策,先于港股市场登陆可能更适合小米。此前,李小加点评多家焦点潜在新股情况,有信心内地“独角兽”小米、蚂蚁金服和石油巨企沙特阿美,都会来港上市。他没证实小米上市意向,但形容若小米不在港上市会“感到惊讶”。早在2月23日的发布会上,李小加在讲同股不同权的投资者保护中,突然随口提到雷军,但立即解释称不是因为要让小米先上,港交所没有设标杆谁先谁后的想法。“香港的小股东保护是永恒主题,没有改变,只是以前我们关注是大企业家族大股东是不是欺负小股东,现在可能是企业创始人,雷军来了,会不会欺负小股东。”李小加当时表示。4月24日,《华尔街日报》报道,滴滴出行正商讨今年(2018年)上市,但尚未选择上市地点。与其他初互联网企业一样,滴滴亦是采用同股不同权架构,管理层持股约8%,已拥有控制权。腾讯、阿里、Uber也是滴滴的股东。由于滴滴采用VIE架构(Variable Interest Entity),即境外公司控制境内实体,暂时无法在A股上市。随着“同股不同权”的落地,香港也有可能成为滴滴的其中一个选择。四,和A股抢市场?代表新经济的“独角兽”企业早已成为各地争夺的对象。2月初,纽交所允许公司直接上市的提案获得美国证监会批准。4月,全球最大流媒体音乐服务商、瑞典公司Spotify(SPOT.N)成为第一个个成功直接上市的公司。3月9日,新加坡交易所副总裁周士达宣布即将在今年7月推出同股不同权改制。3月底,中国内地也宣布将通过CDR吸引在海外上市的新经济企业回归A股市场。谈及与内地的关系,尤其是近日内地推出CDR,李小加在4月24日的发布会上称,内地监管机构绝不是为了跟香港市场竞争而出台新的规则,这中间完全没有因果关系。“我不觉得他们是为了跟香港竞争出了这么多规则,那样的话,把内地的证监会和很多监管当局的格局显低了。”他表示,内地市场是一个巨大的市场,如果内地迅速开放,让内地国际化程度与香港接近,而内地本土市场需求巨大,香港根本不可能超越内地。如果内地的开放速度相对比较快,香港市场也有可能会更好,因为这样会给香港带来外溢效应。他举例称,迅速国际化可以让内地很快可以拿到95分,香港也可以拿到85分。“两边都可以选择,从来没有说只能在一个地方做,并没有说做了香港就不能做内地,做了内地就不能做香港。因此我们是觉得有的公司会选A股,有的公司会选香港,有的公司两边都会选,有的公司先在那边走,后在那边走。这都是有可能的。”李小加称。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澎湃新闻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澎湃新闻,专注时政与思想的媒体开放平台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小米CDR招股书对“同股不同权”是怎么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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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CDR招股书对“同股不同权”是怎么设计的?
11日,小米集团一大早公布CDR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了!都知道小米即将成为香港联交所第一家同股不同权的上市公司,朋友们很想了解小米对“同股不同权”的特殊投票结构是如何设计的。小米集团成立于日,注册地为开曼群岛。在这里首先要纠正一下大家对小米的偏见,很多人认为小米就是比较低档次的小米手机,NO!!!小米是一家互联网企业,以手机、智能硬件和IoT平台为核心。一、小米已发行股本为52354.23美元,&每股面值均为0.000025美元小米已发行股本为52354.23美元,授权资本为美元。公司股本分为A类普通股及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均为0.000025美元。把计量单位缩小一点换算,每股面值0.0025美分。二、雷军拥有公司57.9%的投票权根据招股说明书,雷军通过Smart Mobile Holdings Limited和Smart Player Limited持有的公司A类普通股股票以及B类普通股股票享有的投票权占公司全体股东享有投票权的55.7%。此外,根据公司其他股东和雷军签署的投票权委托协议,雷军作为受托人可实际控制另外2.2%的投票权,共计控制公司57.9%的投票权,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上述两个Smart公司为共同的控股股东。三、同股不同权的特殊投票权结构:A股、B股小米集团采用特殊投票权结构,即公司的股份分为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每股A类普通股拥有10份投票权,每股B类普通股拥有1份投票权,但是在对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少量保留事项进行表决时,无论股份的类别,每股均只有1份投票权。&公司发行上市后,雷军和林斌(小米集团联合创始人,现任董事、总裁)共同拥有公司全部已发行的A类普通股。(一)不采用特殊投票权的特别事项包括:1、修订大纲或公司章程,包括修改任何类别股份附带的权利;2、委任、选举或罢免任何独立非执行董事;3、委托或撤换审计师;4、本公司主动清算或解散。在针对上述特别事项投票时,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每股均只有一份投票权。(二)对A类普通股及其特殊投票权的限制规定:1、公司不能够采取任何行动(包括发行或回购任何类别的股份)以致使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有B类普通股持有人可投总票数不足股东大会全体成员可投票数的10%;或A类普通股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增加;2、除经香港联交所批准进行的以下发行外,公司不得再发行A类普通股:(1)向全体股东发出按现有持股比例(零碎股份除外)认购股份的要约;(2)通过以股代息的方式向全体股东按比例发行股份;(3)进行股份分拆或其他类似股本重组。上述发行以各股东仅有权认购(按现有股比认购)或仅向各股东发行(通过以股代息方式发行股份)与其当时所持股份同类的股份为前提,且不得导致已发行的A类普通股比例增加。&在按现有股比发行股份时,1)如果出现任何A类普通股股东未能足额认购任何部分的A类普通股或未能足额行使A类普通股的认购权,则未足额认购的股份(或未足额行使的认购权)将只能转让给他人并使得受让方仅获得相同数量的B类普通股所赋予的权利;2)如果出现任何B类普通股未能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形,则按原持股比例配发、发行或授权发行的A类普通股股数应当按比例调减。&3、如果公司通过回购B类普通股,导致A类普通股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增加,则A类普通股持有人须按比例减少投票权(通过转换部分A类普通股或其他方式);4、公司不得修订A类普通股的权利以增加A类普通股享有的投票权;&5、A类普通股仅可由董事或董事控股实体持有,发生以下事件时,A类普通股自动转换为B类普通股:(1)A类普通股持有人死亡(或持有人为董事控股实体,则为控股或控制该实体的董事死亡);(2)A类普通股持有人因任何原因不再担任董事或不再是董事控股实体;(3)A类普通股持有人(如有持有人为董事控股实体,则为控股或控制该实体董事)被香港联交所视为无能力履行其董事职责;(4)A类普通股持有人(如有持有人为董事控股实体,则为控股或控制该实体董事)被香港联交所视为不再符合上市规则对董事的要求;(5)向任何人士转让A类普通股的合法所有权、实益拥有权或经济利益或附带的投票权,但以下情形除外:1)就该股份授出任何产权负担、留置权或抵押权,直至股份的合法所有权或实益拥有权或附带的投票权因执行产权负担、留置权或抵押权而转让;2)董事向其控股或控制的董事控股实体转让,或董事控股实体向控制该实体的董事或该董事控股或控制的其他实体转让;3)A类普通股股东向代表该股东持股的有限合伙、信托、非公众公司或其他实体转让。&(6)如果所有已发行A类普通股均已根据公司章程转换为B类普通股,则授权股本中所有A类普通股自动重新指定为B类普通股,且公司不得再发行A类普通股。(7)不采用特殊投票权的特别事项见上文。(8)除上述权利、优先权、特权及限制外,A类普通股及B类普通股于所有其他方面享有同等地位并享有相同的权利、优先权、特权及限制。(三)特殊投票权结构是为保证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整体的控制权,不会实质性损害B类股东利益&公司采用特殊投票权结构和中国〈公司法〉下一股一票的投票权安排具有明显差异。特殊投票权结构的引入系为了保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雷军对公司整体的控制权,从而确保公司在境内外上市后不会因实际控制权变化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从而保护发行人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A类普通股股东作为公司的管理团队能够集中公司表决权,从而能够使公司治理效率提升,进而使公司能够在市场竞争中提高管理效能并进一步提高竞争力。在设定特殊投票权的同时,《公司章程》也对A类普通股及其特殊投票权进行了多方面的限制,确保上市后A类普通股在公司全部股份的投票权中比例不会进一步增加,不会进一步摊薄B类普通股的投票权比例。此外,股东大会在就关系到B类普通股股东利益的特殊事项投票时,仍采用一股一票的投票制度,由此进一步保护B类普通股股东的合法利益。&因此,公司的特殊投票权制度在加强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和保护B类普通股东利益方面进行了平衡,增强了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不会实质性损害B类普通股股东以及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中国境内有关存托凭证发行的法律法规。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秘的特殊规定(一)对股东大会、董事会职权划分的区别除股东A、B股特殊投票权结构外,和大陆境内规则下A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相比较,小米集团《上市章程》中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未包括与发行人经营管理直接相关的部分事项(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该等事项的权限归属于发行人董事会,但包括了直接影响股东利益的核心事项,如修改章程、增发股份、改选董事等。该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权限划分并不会损害股东的核心权益。根据小米《上市章程》的规定,当选举或罢免除独立非执行董事外的其他董事时,公司A类普通股股东的投票权为每股10份投票权,因此雷军可以通过其控制的两家公司行使特殊投票权的方式对除独立非执行董事外的其他董事的任免进行控制或重大影响。此外,根据《上市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的召开的法定人数为两名董事,且其中一名应为董事长(现为雷军)。因此,虽然相对境内《公司法》,《上市章程》下更多事项的决定权归属于董事会,但不会因此影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雷军的控制权。(二)公司不设监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履行监督职责(三)公司不设董事会秘书,会在境内设立证券事务机构五、我国境内法律对于公司同股不同权的规定主要是信息披露的义务,并要求对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一)国务院办公厅日转发的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二款:&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应符合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是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但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二是存在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的,应于首次公开发行时,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显要位置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二)《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三款: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具有股东投票权差异、企业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显要位置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并以专章说明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第十九条第二款: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具有股东投票权差异、企业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形及其对中国境内投资者带来的重大影响和风险。&第二十一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及时进行披露:(一)存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二)存托的基础财产发生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或者发生其他权属变化;(三)对存托协议作出重大修改;(四)对托管协议作出重大修改;(五)对股东投票权差异、企业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作出重大调整;(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延伸阅读:同股不同權設保障投資者措施日&文/劉怡翔(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香港聯交所自今年4月30日開始,容許採用「同股不同權」架構的創新產業公司申請在香港的主板上市。約一個月以來,市場不時傳來好消息,正當大家摩拳擦掌、熱切期盼迎來這類新上市公司之際,仍然有一些市場人士關注新制度下保障投資者的措施是否足夠,所以我想在此作一些回應。&投票權是股東享有的主要權利,在一般公司的架構下,股東的投票權與持股量是一致的。然而,有不少新經濟公司因為早期多次集資沖淡其持股量而選擇採用「同股不同權」的架構上市,讓創辦人和核心管理團隊擁有與其持股量不成比例的投票權。&我需要強調的是,政府和監管機構在改革上市制度的同時,非常重視保障投資者的措施。新的制度下,這些措施包括:(一)&規定只有新的申請人才可以以「同股不同權」的架構上市,發行人在上市後不得提高已發行的不同投票權的比重;(二)&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必須為公司業務增長作出重大貢獻,並在上市時以及上市後留任公司董事;(三)&不同投票權股份所附帶的投票權不得超過普通股投票權的10倍;(四)&按「一股一票」基準持有不少於10%投票權的同股同權股東必須有權召開股東大會及在議程上提呈議案;(五)&重要的事宜必須按「一股一票」基準決定,包括發行人組織章程文件的變動、任何類別股份所附帶權利的變動、委任或罷免獨立非執行董事等;(六)&公司必須設立企業管治委員會,全部成員必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七)&加強披露要求,包括要求公司的股份代號結尾加上股份標記「W」以作標識,並在上市文件、中期報告及年報內表明不同投票權受益人的身分;(八)&倘若不同投票權受益人身故、不再為董事、被聯交所視為失去行為能力或不再符合《上市規則》有關董事的規定,又或者,受益人將其股份轉讓給其他人,受益人的股份所附帶的不同投票權將永遠失效。縱使如此,有部分市場參與者對新制度仍然抱有懷疑的態度。首先,有意見認為,香港目前欠缺集體訴訟機制,「同股不同權」公司小股東的利益可能因此而未獲得足夠的保障。然而,在聯交所就上市制度的兩輪諮詢中,只有少數的回應認為集體訴訟機制是接受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先決條件。部分市場人士更擔心,一旦實行集體訴訟機制,就瑣碎個案進行訴訟的機會會較大。其實,即使在美國,大多數集體訴訟是關乎披露,而不是不同投票權架構下可能發生的濫用控制權問題。&在現行機制下,香港的法庭已經有充分的酌情權,因應案件處境的具體情況,以靈活的方式行使合併審理案件的權利。&再者,法庭可以透過「代表的法律程序」,處理涉及多人有相同權益的法律程序。「代表的法律程序」中的原告人須通過「權益相同、苦況相同以及補救對所有原告人皆有利」這項三重驗證。法庭亦有權應原告人的申請,委任一名被告人作為其他被起訴的被告人的代表。在「代表的法律程序」中作出的判決或命令,對所有由他人代表的人士均具約束力。&第二,有市場人士認為,香港的「同股不同權」制度應該設立有時限的「日落條款」。其實,美國及英國目前並沒有強制設立「日落條款」。在香港,我們雖然沒有設立有時限的「日落條款」,但這並不代表不同投票權會無限期存在。如果不同投票權受益人身故、不再為董事、無行為能力或已轉移其不同投票權股份,其不同投票權就必須終止,這就是由事件觸發的自然的「日落條款」。&第三,有投資者擔心,倘若「同股不同權」架構的公司被納入主要的股票指數,近年興起的被動基金,包括交易所買賣基金(ETF),都會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買入這些公司的股票。&有見及此,各大指數公司已經就這個議題進行市場諮詢,並得出不同結論。標普公司表示「同股不同權」架構的公司不會被納入包括標普500在內的幾個主要指數,富時指數表示至少5%投票權由公眾股東持有的公司才會被考慮列入指數,而MSCI明晟則考慮把「同股不同權」架構的公司在指數中的比重下調。&在香港,恒指公司會將符合市值及成交等要求的以「同股不同權」上市的公司納入恒生綜合指數的選股範疇。但是,由於不同投票權的公司架構對香港來說相對較新,而同股同權股東擁有的投票權相對較低,這個類別的證券於開初時,合計比重最高為指數的10%。由此可見,各大指數公司的舉措可以在某個程度上減輕被動基金因為追蹤主要股票指數而在無選擇下買入「同股不同權」公司的問題。&總括而言,雖然「同股不同權」制度對投資者帶來一定的潛在風險,政府和監管機構已經設立保障投資者的措施,以平衡市場發展和市場質素。同時,我們會加強投資者教育,讓投資大眾更了解投資「同股不同權」架構公司的風險。席捲全球的創科浪潮是大勢所趨,我們致力在充分保障投資者的前提下,優化我們的上市平台,以適應新經濟的環境,與時並進,再創高峰!&(以上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5月27日在網誌發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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