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方式有哪些,买卖合同纠纷是什么的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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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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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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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设备买卖商务合同书》第九条约定”争议处理方式为守约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未明确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鲁06民辖终?号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人员:徐承凤;高延峰;于志宏;李清玉
原始文档:无&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民辖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丽?????份有限公司,住:???宏腾大道。法定代表人代建设,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明?????有限公司,住:???8号。法定代表人刘明创,董事长。上诉人河南华丽?????份有限公司不服海阳市人民法院(2015)海商辖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设备买卖商务合同书》第九条约定:”争议处理方式为守约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未明确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本文书还有72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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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设备买卖商务合同书》第九条约定”争议处理方式为守约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未明确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一案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合同纠纷案件管辖-记住吧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依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合同履行地按照如下规则确定:(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其他标的物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以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3)财产租赁或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4)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物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买卖合同纠纷中,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当然没有异议,问题是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在选择上是否对己方有利。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说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具体说来,出卖人必须履行交付约定标的物的义务,而买受人则必须履行支付约定价金的义务。如此看来,买卖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最重要、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即一方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一方转移货币的所有权,它包含两个相对的所有权转移。 对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综上考虑后,最后考虑的是选择法院能否对己方有利。实践中,很多的是买卖合同最后演变为欠款纠纷的案件。如原来是供货合同(即工业品买卖合同类或其他),后买方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结清全部欠款,于是双方又签订一份《还款计划》或《欠条》,如此一来,当债务方不履行还款义务因为双方诉至法院时,案由便是欠款纠纷,而管辖法院也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因此,当买受人出现无力还款时,出卖方应综合考虑后再决定是否要与之签订还款协议类文书,以免将来在管辖地方面限于被动。
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的规定。
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纠纷怎么确定管辖法院
合同中有约定的,且约定的管辖有效的话,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应该在哪个法院管辖
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三、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1)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2)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四、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起诉管辖地问题
合同 签订地和履行地 是不同的 ,但 是如果合同中有注明如有纠纷到合同签订地法院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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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管辖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1 上诉人路桥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唐小平、代理审判员廖鸣晓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于同年5月18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路桥公司在原审中诉称,日,原告在被告处购得日产H65WMRUELIC型三菱吉普车一辆。日,当原告的驾驶员钱波驾驶该车行至渝涪高速公路R19KM+240M处时,因轮胎突然爆裂,导致车辆撞上公路左边护栏。护栏被撞坏,车辆严重受损,车上乘员受伤。事发后,经重庆市高等级公路行政执法大队处理,原告赔偿了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费5670元,拖车费345元。由于被告给原告的车辆有缺陷而不能正常使用,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收回所售汽车,退还原告的购车款391233元(其中购车款355000,车辆购置税33300元,保险及配件款2933元),赔偿经济损失2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被告销售公司在原审中辩称,原告认为日该车发生的事故是由于车辆轮胎存在质量问题,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没有证据;原告申请鉴定后的鉴定结论也证明轮胎损坏不属于轮胎质量问题。原告2 民事诉讼中,买卖合同纠纷是人民法院受理合同纠纷案件最基本、最常见的类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实践中,由于对合同履行地的不同理解,使得个案中合同履行地的争议从未停止过,同时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使管辖权争议愈演愈烈。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并试图解决此类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问题。 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法律分析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说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具体说来,出卖人必须履行交付约定标的物的义务,而买受人则必须履行支付约定价金的义务。如此看来,买卖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最重要、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即一方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一方转移货币的所有权,它包含两个相对的所有权转移。 那么,一个买卖合同因有两个履行行为而有可能有两个不同的合同履行地,如在甲地付款,在乙地交货,这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呢?目前占主导地位的意见认为,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3 申请人:安徽*******有限公司,住址:***市**路**,法人代表:***。 请求事项:   申请人因原告合肥市****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合肥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审理。依据购销合同,原告为申请人承建的合肥市***************小区提供钢材,因此本合同的履行地为合肥市***********,申请人认为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为合肥市**********区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徽*****有限公司                      年月日 下周一即8月22日通过EMS邮件,邮寄时需要注意按以下方式填写邮件详情单: 收件人姓名: 单位名称: 电话: 地址: 寄件人姓名: 单位名称: 电话: 地址: 内件品名: 数量:原件一份4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规范 (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确定管辖的一般规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辖权。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双力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如果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其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二)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范 对于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民诉法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一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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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祎涵律师,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现任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和敏锐的判断力,在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工伤赔偿、婚姻继承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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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不明确应如何处理?
作者:张琳琳&&发布时间: 11:17:33
  在一起标的额为5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曾经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若发生争议,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法院管辖。乙公司违约后,甲公司向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公司根据买卖合同中的争议管辖条款提起管辖权异议,要求法院将该案件移送至呼和浩特市的法院。请问该种情况下,法院将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发生纠纷后将纠纷交由哪个法院审理裁判,前提是这种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该案件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看似进行了争议管辖的约定。但是,双方的交易标的额为5万元,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仅仅约定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法院管辖,呼和浩特市包括4县、4区、1旗。甲公司与乙公司并没有具体约定由哪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双方之间的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虽然约定了双方发生争议应由呼和浩特市法院管辖,但是不能确定具体由哪个基层法院管辖。故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管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此,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即乙公司的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所以平谷法院应该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继续审理该案件。
责任编辑:赵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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