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房屋西安市征收管理办公室室组成成员名单

镇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细化
&&&&&&& 近日,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印发通知,要求对房屋征收前期入室调查工作和征收补偿方案进一步细化,对征收操作流程进一步优化。&&&&&& 细化入室调查工作方面,要求项目在做入室调查时,人员数量要充足,调查结果要详细具体,除房产证、土地证、合法建房手续、租赁合同等相关证件的记载内容外,还包括房产分割、赠与、买卖、继承、抵押、营业执照、未经登记建筑面积及建成年代、家庭成员、工作单位、联系方法以及其他住房、具体诉求等情况。&&&&&& 细化征收补偿方案方面,要求除房源地点、套数、过渡期限外,对具备条件的,还要公布户型面积、栋室号、选房规则及结算价格。&&&&&& 优化工作流程方面,对评审申请、入室调查、资金概算、方案公示等10个环节时间作了明确。豆丁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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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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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意见》、《关于实行房屋拆迁工作属地负责制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房屋拆迁 重庆资深律师
浏览:1180
导读: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建设局《关于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意见》、《关于实行房屋拆迁工作属地负责制的意见》转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建设局《关于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意见》、《关于实行房屋拆迁工作属地负责制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    关于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意见    (市建设局)    为规范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拆迁安置房的安置对象是根据市政府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选择产权互换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物价、财政等部门和京口区、润州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三、建立拆迁安置房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市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物价、财政和拆迁办等部门和京口区、润州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主要负责拆迁安置房建设和管理重大事宜的研究、协调和安置对象的备案审核等相关工作。    四、拆迁安置房的建设规模应与拆迁安置需求相适应。拆迁人应根据征地拆迁安置任务合理制定拆迁安置房建设方案,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申报的建设项目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联席会议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拆迁人提供的住宅拆迁面积、拆迁安置方案、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进行项目选址,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五、拆迁安置房项目采用政府限定房价,通过土地上市交易方式选择开发建设单位。拆迁安置房房价、土地成本价以及竞标方案由市建设、物价、国土资源部门和拆迁人提出初步意见,交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参加项目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是具备本市房地产开发三级(含)以上资质等级的企业。    六、拆迁安置房建设应遵守法定建设程序。开发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拆迁人应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并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拆迁安置房建设进度。    七、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时,应按规定缴纳城建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等相关规费。拆迁安置房项目的市政公用基础配套设施应按有关要求建设,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    八、对于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只有一处住房,且合法建筑面积低于国家设计规范最小户型面积的,其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经公示后,由所在地村委会出具证明,镇政府核实,区政府汇总,交联席会议审查后,按国家设计规范最小户型面积给予安置。    九、拆迁人在安置被拆迁人之前,应通过招标形式落实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并签订物业移交协议。    十、拆迁安置后30日内,拆迁人应将《拆迁安置审核汇总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房产证、土地证、户口簿、公示资料、物业移交协议、项目交付验收合格证明、剩余房源等相关资料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联席会议备案审核后,到市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分别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    安置房剩余的房源,滚动用于其它集体土地拆迁安置项目。    十一、对违反本意见规定擅自销售拆迁安置房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市房管、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造成的后果由拆迁人负责,销售违规所得由相关部门收缴市财政。    十二、在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严格程序、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由其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实行房屋拆迁工作属地负责制的意见    (市建设局)    为顺利推进我市房屋拆迁工作,发挥区属多种资源在房屋拆迁中的组织协调作用,现就房屋拆迁工作属地负责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各区房屋拆迁工作机构    京口、润州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建立推进房屋拆迁工作的协调小组和拆迁工作办公室,履行组织、协调、推进的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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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京口区拆迁安置方面律师 土地拆迁/房屋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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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京口区拆迁安置方面律师 土地拆迁/房屋拆迁律师
拆迁许可证本身记载的内容比较简单,只包括拆迁人、拆迁项目、拆迁面积、拆迁期限等几项内容。不过在实践中,房屋拆迁许可证各种事项填写不当,甚至是面积不明、四至不清的现象经常发生。遇到这种情况,一方面可以考虑是否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失误,另一方面则可以考虑是拆迁项目行政违法的其中一种变现,并可以由此寻找更多的违法点。
依照法律规定,颁发拆迁许可证的主体应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一般包括城乡建设局、房屋管理局、政府单独成立的独立于建设局的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隶属于建设局的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四类。不过实践中经常会有区级政府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构成颁发主体的违法。与颁发主体对应的另一种违法情形是颁发对象的不当。拆迁许可证的持有人,也就是拆迁人,应当是拥有项目许可、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许可的单位。在实际中,在同一建设项目中拥有项目许可、规划许可和土地使用权许可的主体与房屋拆迁许可证上注明的主体不一致的现象并不少见,这种现象的产生在我国有一定的社会背景,但却是违反拆迁许可制度的。
胡林珍户认为盐城市政府违法强制拆迁其房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行政强制拆迁行为违法并赔偿其损失。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胡林珍户的诉讼请求。胡林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第一,申请人从未签过拆迁补偿协议,也没有拿到拆迁补偿,被申请人的强拆行为违法。第二,原审法院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与物权法、民法通则、房地产管理法等上位法相抵触。第三,被申请人在原审过程中提供的证据是假的,原审法院未依法调查核实。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确认被申请人强拆行为违法,赔偿因强拆行为造成的各种损失。本院认为:本案所涉胡林珍户房屋的拆迁裁决,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已经生效。由于胡林珍户未在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亭湖区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而且实施强制拆迁前,已就被拆除房屋的现状及室内物品等有关事项,向亭湖公证处办理了证据保全,并通知胡林珍户领取因强制拆迁而搬出的物品,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和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等规定,原审判决驳回胡林珍户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胡林珍户可依法向拆迁人主张领取拆迁裁决书所确定的拆迁补偿。
再审申请人刘吉荣因诉被申请人相山区人民政府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日作出(2017)皖行终27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组成由审判员张志刚、审判员刘崇理、审判员刘慧卓参加的合议庭,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吉荣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之情形。一、原审法院认定淮北市土地发展中心为本案争议补偿协议的合同相对方错误。淮北市土地发展中心虽取得了刘庄社区地块的拆迁许可证,但其对外公布的委托书已经推掉了自己的全部责任,告知再审申请人此次拆迁是再审被申请人负责的,而再审申请人基于对再审被申请人作为一级人民政府的信任才签订了本案争议的拆迁安置协议。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存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才是正确的;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过程中违背了“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基本原则,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刘吉荣的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为再审申请人黄明强、陈联富等12人与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之间是否有利害关系。涉案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后,作为国有建设用地通过土地招拍挂公开出让程序,最终由安吉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了涉案《国有土地使用证》。日,安吉县上郎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签订了《协议书》。日,安吉县上郎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书》。两协议约定了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向安吉县上郎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供商铺,由安吉县上郎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解决中心区块旧城改造拆迁农户生活出路的安置等相关事宜。安吉县上郎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日出具的《证明》虽证明再审申请人系涉案地块的回迁安置商铺户,但此证明与安吉县上郎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约定不尽一致,且再审申请人未提供其与相关部门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故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系涉案地块的安置对象。再审被申请人湖州市政府认为被诉颁证行为未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再审申请人与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不予受理再审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有关安吉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涉案《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具有合法性等问题属于实体问题,并非本案审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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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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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27日市政府第14号令发布的《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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