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公司隐名股东间的股份转让让是怎么转让的,是股东个人直接可以转让,还是必须要经过所有股东的同意?具体如何操作

悬赏5积分我来回答
提问者:&&&|[辽宁 抚顺];& 10:50:00
全国最大免费法律咨询中心,等您法律在线咨询!
回答者专区
系统自动回复
尊敬的用户您好,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律师回复,或者当前律师的回复还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建议您直接找或者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中顾法律网),快速解决您的问题。您也可以拨打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00-9164,进行电话咨询。
等待您来回答
请输入问题标题!(至少含有6-60个汉字)
注:请选择事情发生的地区
专业律师推荐
专业股份转让律师咨询
明星吸毒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的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全体
中顾法律网版权所有 Copyright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昨天我们说到股东跟公司分手,不是你想分就分,还要给巨额离职违约金(点击史上最贵离职违约金,是合同纠纷不是劳动争议!)。今天股权君告诉你下一个阶段。离职后,公司是否可以随意处置你的股权?企业实行员工持股的目的是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原本是为了实现股东、公司和员工利益的一致,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但员工离职后,股权转让却常常成为引发纠纷的矛头。不信?您往下看~章程规定“股随岗变”某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规划院”)在某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基础上改制成立,注册资本为1272万元。彭某任技术总监,规划院代彭某支付出资额,彭某占股1.8%。规划院《章程》第二十条规定:与公司有正式劳动关系是成为股东的必要条件,和公司中止劳动关系的股东必须转让其股权;公司内部实行“股随岗变”的原则,股东离职必须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指定的人员。辞职发生纠纷2005年彭某向规划院提出辞职申请。后规划院作出股东会决议,计划将彭某在规划院的1.8%的股份转让给新任技术总监,要求彭某于五日内协助办理变更登记,彭某明确予以拒绝。法院不支持股随岗变2005年11月,规划院就此事诉至法院。被告彭某认为:股权是股东合法财产,股东合法财产的处分权只能由股东自己行使,股权非经股东或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不能变动。劳动关系消灭并不能产生股权转让的效力。法院认为:虽然规划院的股东均应受公司章程中“股随岗变”规定的约束,但股东对其所有的股权享有议价权和股权转让方式的决定权,在双方未就该两大事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股权仍应属于原权利人彭某,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规划院的诉讼请求。规划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股权转让三注意(一)公司意思自治《公司法》赋予了公司意思自治的权利,公司意思自治主要通过公司章程自治来实现,公司章程不仅规范公司的内部事务,如股东与股东、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还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以及对外经营活动,即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之根本准则,股权转让事项也在其中。《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约定属于公司意思自治范围,该约定有效且效力及于所有股东。(二)股东处分权的行使关于“股东离职必须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这不是说公司强制股东转让股权,而是一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该条件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恰恰是股东行使股东处分权的具体表现。但是,公司不能通过股东会决议方式单方面剥夺股东的处分权,股东处分权只能依据其签署的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和股权转让协议来行使,即使员工离职后不配合进行股权转让,公司或其他股东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法院虽然确认了规划院章程关于“和公司的正式劳动关系是股东的必要条件,和公司中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股东必须转让其出资”的效力,但由于规划院章程未规定“离职股东的股权如何转让,以什么价格转让”,故法院认为仅凭规划院章程并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股权转让合同,在公司和股东未就股权转让价格和转让方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该股权的强制转让无法实际履行,并据此判决驳回规划院的诉讼请求。简单来说,公司不能单方面剥夺股东的处分权,无论是通过决议还是章程。要在股东和公司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方式,此时的股权转让条款才是有效,公司才可以据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员工持股退出方式离职员工的股权退出方式一般包括其他股东受让和公司回购两种方式。“其他股东受让”方式在实践中并无异议,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约定进行即可。至于公司回购,《公司法》允许公司与股东在公司解散诉讼案件中,协商由公司回购股东股份,以打破公司僵局,使公司保持存续而免遭解散,保持公司的营运价值,避免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综上,我们晓得了,辣样的单方面规定股随岗变的章程条款是无效的~但是,你以为股权君就分享一个故事就到此为止了?太单纯了,哈哈哈哈来来来,拓展训练、延伸阅读,那事先应该做什么准备?创业公司的股权激励(一)明确约定股权退出机制在实施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伊始,应在公司章程、公司制度和协议中与员工明确约定股权退出方式,确保完整的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具体包括:约定股权退出的条件,如员工严重违纪或离职等条件;约定股权退出方式、价格,优先采用其他股东受让方式;约定违约责任,如果员工拒绝退出,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以股权期权代替实股激励公司可以考虑期权、收益分红权等激励方式以代替实股激励,通过制订完善的股权激励办法,明确约定激励对象的服务期限与业绩目标,在服务期限满并达成约定的业绩条件时,才将股权授予激励对象。(三)以间接持股代替直接持股公司也可以构建有限合伙企业等员工持股平台,员工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权,通过制订完善的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员工(有限合伙人)强制退伙的情形,并赋予执行事务合伙人对不履行退伙约定的员工合伙人予以除名的权利,从而实现离职员工的强制退出,避免公司股权的流失并确保公司股权结构稳定。特别声明:本文为网易自媒体平台“网易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观点。网易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http://dingyue.nosdn.127.net/f8e2Olc0XmgBTd5bycUr=f0mpT1doipzKPFdUebKVQST23.jpeg问题还没有解决?快速找专业律师来帮您!无须注册,30秒快速发布,3分钟100%专业律师语音回复!
点击提交咨询
客服热线:3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号-2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浆水泉西路98号山东财经大学大学生创业园【业务探讨】“新三板”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_非哥说税-慢钱头条
【业务探讨】“新三板”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 & &&随着中国多层级资本市场的不断推向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
& & &&作为持有“新三板”公司原始股份的股东,在符合条件进行股权转让时,往往有一定程度的溢价。“股权转让所得”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 & 看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
&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第五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 & 许多投资人的理解,此项股权转让所得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原因是:& & &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第六条规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八条规定,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 & & 所以部分纳税人认为个人转让“新三板”股权可以比照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税务机关的理解:此项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的规定,对其“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可见,国务院明确将新三板公司界定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规中,如果对于“新三板”的政策和上市公司一样,会单独发文或者在文件里明确规定。
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四条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四条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故综合判断,依照现有的文件支撑,转让“新三板”的股票不得随意参考上市公司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三十条&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对“新三板”股权转让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非哥说税”,贴近企业实务。
关注请长按二维码:
创业不易,需您鼓励!
新三板市场上存在大量诸如成大生物、杉杉能源等上市公司绝对控股的子公司,从财务指标上看,它完全满足在A股上市的条件,但因受到政策限制,无法分拆上市,只能挂牌新三板。相较其他新三板公司来说,此类股票看似缺少跨市场套利机会,然则仔细思考,它却有特殊的投资价值。其一,有上市公司背景(尤其是国企背景)作背书,具备资源优势,更容易获得投资者关注。其二,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这些新三板公司长期接受会计师的审...&目前新三板流动性太差,很多投资者坚持不住了,加之近期的扶贫政策和转版曙光,新三板IPO集邮党逐渐增多,这篇文章核心主旨只有一句话:新三板IPO集邮党一定要注意限售期,限售期,限售期。即便赚了钱不在乎征税,也要被征得明白。一起通过睿禾君的科普文章来深入了解一下吧。买卖股票过程中的各种税简直能把人绕晕。到底投资者从买入股票,到最终卖掉,要缴纳多少税呢?读懂新三板&睿禾君今天就告诉你。1、印花税...&关于我们【华税】中国第一家专业化税法律师事务所,5A级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成立于2006年,总部位于北京,专注于税务争议解决、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规划、税务风险管理等领域的专业服务。【网址】www.hsg.net新三板”限售股转让要交个税吗?">◎华税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筹划部/作者编者按:近期,一些新三板企业反应,日前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或处理决定,要求企业自然人股东就新三板限售股解禁后抛售股票的行为...&今天我想说的是新三板流动性问题:经常在跟朋友们介绍新三板的时候,很多朋友说:新三板啊,流动性很差,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能见到收益,钱放里面动不了,相当于被套,甚至缩水了。我想说的是,国务院批准设立新三板这个资本平台,是希望通过这样一个平台,能有效降低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这一难题,帮助并加快全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壮大,也是中国经济改革的重要环节,未来中国经济的增长点就在全国的6000多万家中小企业中。虽...&案情简介近期,税务机关在应对中等风险案件中发现,自然人A将其持有的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企业B,并取得股权转让收益,但企业B却没有代扣代缴“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为此,税务机关责令企业B对自然人A股权转让所得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税法分析:《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第六条规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
版权申明:本站内容全部来自于腾讯微信公众号,属第三方自助推荐平台。《创业板的重大利空被证监会辟谣!》的版权归原作者「买什么股」所有, 文章言论观点不代表慢钱头条的观点,
慢钱头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公众号推荐
证券投资、理财咨询与服务
在儋州,这个平台的新闻最快,资讯最多,服
国金证券四川渠道部线上推广及客户服务,为
财经新闻、证券快讯、投资理财、艺术财经、
合肥聚合经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以证券及衍
陆丰本土身边大小事、本地新闻、突发状况、
最新的陆金所促销汇总、独有的粉丝专享礼包
在这里,观南阳发展,看经济脉动,做南阳经
瓯海区政务公开和新闻信息发布
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引领新风尚
好的内容, 值得赞赏
请使用微信支付
违规或不良信息
广告、钓鱼诈骗
内容不完整
手机号(选填)
如有疑问请致电 8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持股平台股东股份转让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