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权证按实测面积计算公式登记 有相关文件吗

转移登记_百度百科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
声明:百科词条人人可编辑,词条创建和修改均免费,绝不存在官方及代理商付费代编,请勿上当受骗。
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
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转移登记登记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网上打印的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申请人:
(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2)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3)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
(1)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2)委托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原件)
(三)转移登记分别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1、新建商品房买卖(首次)
登记条件:
(1)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用地)。
(2)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7)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购房文件。
2、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用地);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预售合同;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核表(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6)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收据(土地部门收取);
(7)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3、已购公有住房买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原公房购房合同;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5)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6)已购央产房出售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
(7)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
(8)&O二六&单位的房屋,提交&O二六&单位的批准出售证明。
4、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
(5)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6)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不足五年出售的,还需提交买房人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核表;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买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超标的)。
5、存量房屋买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或已发土地证的房屋);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7)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8)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文件。
6、房屋继承、遗赠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的,不提交暂住证或居住证。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3)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遗赠)。
7、房屋赠与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赠与(受赠)公证书(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已购成本价央产房赠与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
(5)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受赠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次赠与的,不再提交;
(6)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7)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8、房屋交换
(1)换入方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换出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交换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交换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央产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交换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
(5)双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7)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交换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交换的,不再提交。
9、企业改制、作价出资、合并、分立、注销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改制出资、合并、分立的文件、合同;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准许继续使用原划拨用地的批准文件(划拨土地);
(7)企业注销的,提交清算组的清算报告。
10、房屋调拨(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全民所有制单位)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房屋调拨文件、调拨双方的房屋产权移交协议(原件);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划拨土地)。
11、房屋拍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书的;
(2)房屋转让合同(原件,法院判决的除外);
(3)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7)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8)单方申请的,提交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9)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12、法院判决、仲裁机关裁决房屋转移
(1)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
(2)单方申请登记的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3)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13、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
(1)原房屋所有权证;
(2)离婚证;
(3)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协议离婚)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法院判决离婚;权利人一方申请的)或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的);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转移登记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所有复印件需用A4纸复印,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转移登记转移登记时限
符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登记部门认为需要公告的,公告时间除外。
转移登记登记费用
转移登记登记程序
单位申请人网上申请转移登记的程序
自日起,凡已通过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系统(简称权属系统)办理的房屋,在办理该房屋转移登记时,单位申请人也应进行网上申请。2 006年10月10日前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通过权属系统办理业务的区县,单位申请人也应进行网上申请。
1、登录系统并在网上填写申请信息
单位申请人登录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点击首页业务办理中的&申请权属登记&窗口,凭用户名、密码、加密钥匙进入系统,在&转移登记&模块中填写房屋转移登记的相关申请信息。
2、网上打印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单位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完成后,在线打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屋状况附表》(多套房屋时打印《房屋状况附表》)。
3、携带相关材料至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
单位申请人持网上打印的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以及所有申请材料拍照或扫描形成的影像材料,到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个人申办转移登记的,可直接填写书面申请并携带相关材料到权属登记部门办理。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天津出台相关规定 宅基地登记发证不准一户多宅_网易新闻
天津出台相关规定 宅基地登记发证不准一户多宅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讯 每日新报记者 王月 日前,天津下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若干规定》。宅基地登记发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规定,属于“一户多宅”的,原则上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处宅基地进行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调查工作按照总登记的模式开展,以村为单位进行调查,实行房地统一调查、统一测绘。历史上由乡镇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土地、建设、房管、规划等职能部门核发的有关批准文件或者盖章确认的有关用地、建设的证明材料,均可作为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的依据。
没有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证明不齐全的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在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之前已建成使用并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当查明土地、房屋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对土地及房屋的权利人、面积、范围、取得时间等进行确认,并公告30天。公告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区县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具体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
据了解,宅基地登记发证应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规定,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原则上应严格按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各村实际人均耕地情况具体确定。对于超出规定面积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不同时期宅基地准予登记的面积进行确定,并在土地使用权证书记事栏注记:实测用地面积XX平方米,准予登记面积XX平方米,准予登记面积中有XX平方米超出宅基地规定面积标准。房屋所有权证书记事栏注记:房屋面积XX平方米,对于其中位于准予登记用地范围内房屋面积XX平方米予以登记。
属于“一户多宅”的,原则上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处宅基地进行登记发证,其余的只调查不登记。其中,家庭中有18周岁以上成员的,可单独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登记发证,具体“户”的认定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因还迁宅基地等原因合法建设的共用宗地的楼房,不计入“一户一宅”。
作者:王月
本文来源:天津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本报讯首席记者廖兴阳报道记者日前从昆明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农村产权办)获悉,截至今年7月31日,昆明市累计完成土地实测面积643万亩,已确认家庭承包耕地面积537万亩,共颁发经营权证书271802份。颁证数量昆明暂列全省第一。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昆明市的土地确权工作按工作底图的制作情况划分,由自行制作工作底图的4个县区和省级统一制作工作底图的其他县区两部分组成。从2015年起,安宁、富民、嵩明、寻甸4个自行制作工作底图的县(市)区,就已启动土地确权工作;统一制作工作底图的其他县区于去年10月启动了土地确权工作。据市农村产权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昆明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面积652万亩,共有106个乡镇(街道)1256个村(居)委会部署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和有力推动下,前一阶段确权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取得初步成效。截至今年7月31日,昆明市累计完成土地实测面积643万亩,占调查面积652万亩的98.6%;已确认家庭承包耕地面积537万亩,占调查面积的82.4%。共颁发经营权证书271802份,占调查农户总数.5%。其中,富民、安宁、五华完成较好,其余大部分县区正有序推进中。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前置基础条件。该项工作的贯彻落实,意味着将加速昆明优化土地规模经营结构、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特别是粮食生产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资源综合利用率。市农村产权办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该项工作正全力推进经营权证书颁发、确权档案整理、归档等工作,力争今年内完成95%的农户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特别声明:本文为网易自媒体平台“网易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观点。网易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一键安装官方客户端
重大事件及时推送 阅读更流畅
https://img2.cache.netease.com/f2e/wap/common/images/weixinfixed1200low.jpg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实际面积不附,跪求回答,谢谢!_百度知道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实际面积不附,跪求回答,谢谢!
您好!我农村有地12亩地,(我们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写的12亩,承包期限为98年1月1日至日止,承包方式:家庭,承包土地用途:种植。本上详细说明承包地块位置情况...
您好!我农村有地12亩地,(我们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写的12亩,承包期限为98年1月1日至日止,承包方式:家庭,承包土地用途:种植。本上详细说明承包地块位置情况,东南西北情况。)大队只给我们10亩,分两回给,第一次给10亩,另外2亩地大队说没有给我们呢,说这个村有100来户都差2亩地,等一起给个说法,那2亩地至今无信)以前这10亩地一直让一个邻居种水稻的,至今有近16年,邻居家地与我们的地紧挨着,但没有签订租赁协议的。今年11月初打电话问我们种的京桃树吗?我们说不种,然后她们在我们的地上及她们自家地上种的京桃树,现邻居及我们自家农用地要被一个物流公司征用。现在让我们在《征地涉及到的农户签名上签字》这个环节,已签完,签字日期为日,我们决定把当时让邻居种的土地及在土地上种的京桃树收回,邻居说当时种树和打井共花2.5万元((这个费用包括我们和他们地上的树及井),邻居说收回可以,让我们给他们6万元做为补偿,我们为了动签,要回地及地上物就和她们签订一个土地承包地收回协议,协议上写的内容是6万元补偿和收回并签字了。想问一下,现物流公司已经确认征用我们的农用地⑴给的时候是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写的12亩给我们钱吗?⑵当时和邻居没有签订租凭协议,土地收回协议是否生效?谢谢!
答题抽奖
首次认真答题后
即可获得3次抽奖机会,100%中奖。
法律类认证行家
法律类行家
采纳数:1439
获赞数:1459
具有律师、证券律师、投资分析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等专业资格,从事律师执业20年以上。
1、应按照实际面积计量和支付征收补偿费以及相关费用。2、双方达成的土地回收协议虽不规范,但双方确认事实清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
为你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登记颁证工作知识,就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为什么要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这三个方面进行问题解答。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知识,就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为什么要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这三个方面进行问题解答。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法律法规依据有:《农村》、《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文件政策依据有: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2011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
  二、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家庭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是此次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点。
  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指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承包经营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经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土地承包的权益。
  三、为什么要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部署,是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土地规范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是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基础性工程,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征地制度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途径。
  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
  四、农户以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禁止给受让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合同约定。
  五、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一致应当以哪个为准?
  根据《物权法》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依据而创设的,且不采纳登记生效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仅仅是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凭证,并非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因此,在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准。
  六、实测农村与原来的承包合同及经营权证书记载有出入的如何填写登记簿和新证书?
  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原&合同面积&和现&测量面积&。对出入较大的要对农村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才能确权登记。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只填写经农户签字确认的实际测量面积。
  七、对以前已经分户经营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8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与分立后的农户分别签订,并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对于分户后,分别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的,按照分户后各户对农村土地的承包现状进行确权登记;未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的,按原承包户进行确权登记。
  八、对以前已经合户经营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已经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按合户后的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未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的,但双方当事人申请合户的,按照合户后进行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若干问题解答
  1、为什么要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流转等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重要财产权利。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要求,应当对农民所拥有的这种权利平等地还权赋能,赋予其长期而保障的用益物权权能,不仅能够厘清农村、承包权和经营权三者关系,为坚持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奠定基础,同时也为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市场运行中的抵押、担保和转让奠定重要法律基础,为发挥市场配置农村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构筑坚实的制度基础。
  2、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答:(1)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制度的需要。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产权制度,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是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的基础和前提。(2)是摸清基本国情的重要举措。众所周知,家庭承包是从联产承包开始的,当时农村为了保证&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粮食等农产品,普遍存在以产量最高的农田作为标准田,其他的耕地采取折扣方式以多顶少,即1.2或1.5实际亩折扣为一标准亩,据此承包给农户。由此,导致承包档案资料记载的面积与二调面积出入较大,通过全面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有助于将这些数据摸准搞清,为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3)是赋予农民真正财产权、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保证。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最基本、最直接、最可靠的财产权利,通过按《物权法》要求进行确权登记颁证,能够依法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权能,为农民通过入股、抵押、担保和流转等形式,增加财产性收入畅通渠道。
  3、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1)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础。把土地承包关系搞扎实,把老百姓承包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进一步搞清楚,有利于夯实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推动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到位。(2)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颁证,是建立城乡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举措,能够依法落实农民的权,让农民的财产权益依法得到有效保护。(3)有利于落实党的强农惠农政策、发展现代农业。通过开展确权登记,把地块、面积、位置搞清楚,既利于保护好耕地,保障13亿人的吃饭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一系列的强农惠农政策,更有利于国家依据登记的数据,拟定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出台促进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通过引导土地规范流转,在坚持家庭经营基础上,大力促进种田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育、壮大,有效解决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后谁来种地的问题。(4)有利于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影响农村稳定的最突出、最重要的因素。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土地承包原始数据和资料保护不力,流转过程中合同不规范、面积不准确、信息不对称等。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将农户承包数据和资料实现信息化管理,既能打消农民流转会产生归属纠纷的担忧,又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供最清晰、最原始的重要数据,为化解农村的这些矛盾提供最有效、最坚实的基础。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
  政策依据有: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至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 2011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2013年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意见》(赣办发[2013]17号)文件;2014年江西省委1号文件。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背景是什么?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不动产物权要通过登记明确权属加强保护。如城市房屋、土地所有权等都要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以更好地保护所有权人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就是依据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
  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
  2014年江西省委1号文件要求:加大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度,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在更大范围内推开。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也可以确权确地。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原则有哪些?
  答:(1)依法依规、规范操作。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切实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农办经〔2012〕19号)的要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既要尊重民意,又要符合政策,做到不违规、不漏项、不损害农民利益、不留后遗症。(2)按户确权、保持承包权稳定。从实际出发,按户确权。在确权登记颁证中,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参照二调成果对土地面积进行校准。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村组实际,在保持家庭承包权长期稳定的原则下,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允许村组对承包地适时适当作调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耕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也可以确权确地。对因当年联产承包出现产量高的土地以少顶多、产量低的土地以多顶少而造成实际耕种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经承包户认可后,可按实际耕种面积登记账证。(3)试点先行、有序推进。采取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的办法,试点选择由各地自行确定。可以在已流转或正准备流转的土地先行着手,也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土地进行试点,对承包关系比较清晰,条件比较成熟的地方可率先加快推进。(4)分类指导、民主协商。根据平原、丘陵、山区及民风民情等特点,分类实施,不搞统一模式,不搞一刀切。重大事项均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在积极引导、民主协商的基础上,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组内村民大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5)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各相关部门明确责任,围绕&四个中心&,即确权主体以农民为中心,登记颁证以村组为中心,改革责任以县乡为中心,监督指导以省市为中心&,上下协调,横向配合,共同组织实施,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7、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步骤有哪些?
  答:本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各种潜在的历史矛盾十分复杂,必须采取积极、稳妥、慎重的办法逐步推进,一般按6个步骤开展工作:(1)宣传发动。要把确权登记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遵循原则等,通过致农民朋友一封信、编印操作手册,召开乡、村、组干部动员会和农民群众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将基层干部群众的思想广泛发动起来,调动他们积极主动参与。(2)清查核实。将历史资料、地块现状、群众反映、争议纠纷等有关资料、情况要一一摸清查实,切实做到资料全、数据真、情况准,为开展确权登记奠定扎实基础。(3)调绘勘测。由专业测绘人员为主、组织农民代表参与,依据二轮承包合同及权证等资料,对农村承包土地进行调绘勘测,力求精准。(4)张榜公示。将清查的历史资料、调绘勘测初步结果在村民集中活动场所,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要由农户签字认可。有异议的要对(2)、(3)二个步骤重新核查,核查结果再次张榜公示,直至绝大部分农户签字认可。对极少数仍存异议的,暂缓确权登记。(5)登记颁证。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户承包土地,按规定程序予以登记颁证,并将结果再次公示,确认无异议后向承包农户发放权证。(6)归档管理。将本次各阶段相关资料按纸质和电子两类分门别类、归集整理、全面系统、科学建档,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分别妥善保存,并按要求为今后查阅打好基础。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实现&四相符&和&五到户&,即: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相符合;承包地分配到户、承包地四至边界测绘登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标注到户。
  9、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时间进度要求是什么?
  答: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4年江西省委1号文件要求,到今年底全省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据此,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提出,今年4月份全面启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5年年底前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完成并检查验收。需要解释的是,所谓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指完成80%以上的确权登记任务或完成60%以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
  1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姓名(名称)及基本情况(性别、出生年月);(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名称和编号;(3)承包经营期限和起止日期;(4)发包农村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土地区位、土地面积、土地用途;(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6)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机关及日期;(7)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有哪几种方式?
  答:(1)家庭承包方式。A、准备前期资料。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处理国土&二调&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B、入户权属调查。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C、测量或标注地块成图。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的&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要求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或标注和绘图,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D、公示审核。由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内公示。对公示中农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由村上报所在乡(镇),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县政府。E、建立登记簿。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应当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如果条件允许,应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F、发放承包经营权证书。依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内容,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G、资料归档。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规定,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整理登记相关资料并归档。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当地国土部门已经有航空数码彩图的,本次确权登记时可以直接采用,在该图基础上勾图到户并制作户籍图粘贴到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上。
  (2)其他承包方式。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承包农村&四荒&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办理登记,颁发经营权证。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暂不予登记。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的,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依法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根据当事人申请,由乡(镇)报请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12、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主要工作内容有哪些?
  答:(1)清理核实土地承包档案。以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对农村土地承包底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全面摸底查清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情况。(2)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
  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实测结果经村公示、乡(镇)审核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依据。(3)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已建立登记簿的,要依据上述规定进一步健全,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未建立登记簿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本次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4)加强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日常管理。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加强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等日常管理,并及时做好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换发、注销等工作。(5)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报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县政府依法颁发农村权证书予以确认。(6)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实现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同步验收。坚持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县级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分别保管。(7)实施土地承包经营信息化管理。要全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将登记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信息化管理。登记信息录入工作完成后要逐步建立健全土地清查、经营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仲裁以及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
  1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记载的土地承包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江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与土地承包合同中签订的时间一致。
  14、对外出务工未归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登记?
  答: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为由而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先查清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的土地承包状况,按现有承包合同登记的四至和面积预留出相应的土地,待联系到当事农户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预留期间当事农户无法自行管理而又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其土地暂由集体代为管理。
  15、二轮土地承包不完善的以什么为基础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确权登记颁证应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
  二轮土地承包时已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补签承包合同后再确权登记颁证;补签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要与当地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时间一致。
  16、实测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及原来的经营权证书记载有出入的,如何填写登记簿和新证书?
  答: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注:农业部登记簿样本中&承包地块情况&分别设计了&承包地合同面积&和&实测面积&两项内容,无论实测面积与合同面积是否有出入,都应分别填写)。对二轮合同面积因地块等级不同折亩计算的,要在登记簿&承包地块情况&的&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栏内予以注明;对出入较大的要对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才能确权登记。经营权证书只填写实际测量的面积。
  17、对以前个别进行了承包土地调整的地方如何确定家庭承包地的面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对以前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工作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在履行完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18、对土地集体所有权有争议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集体经济组织相互之间或与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先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再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
  19、未经批准私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对于农户或其他组织未经国土部门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进行建房或建设其他建筑设施的,此次确权不予登记。对相关责任人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部门依法处理。
  20、土地经统一规划整理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了的承包土地和农村土地流转以后受让方统一规划整理了的土地,应按土地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的农户承包关系,重新测量,经组内农民大会讨论决定,可按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确权到户后进行登记,也可在整理后的地块图上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面积和四至后进行登记。此种情况的登记,既要尊重农民意愿,也不得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
  21、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以外的新增加的地块能否进行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地二轮承包合同以外新增加的地块,如果依法按家庭承包原则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了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
  二轮延包时及之后,村组干部和分田代表等人员留给自己的未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地块不能登记为该户的家庭承包地,应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
  22、对农户开垦的土地是否登记为家庭承包地?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号)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农户自行开垦的土地,已经作为家庭承包土地的可以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果存有争议,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3、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能否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
  答: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测量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4、农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相关法规,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权登记颁证:(1)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的,按照协议据实确权登记颁证;没有书面协议的,由双方达成协议、向村集体备案并签订流转合同后,再依据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颁证。(2)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按照流转协议(合同)据实测量土地并确权登记颁证。(3)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
  25、家庭承包地全部或部分被国家征用的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江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26、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使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江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全部或部分被使用的承包地分别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27、 集体所有的机动地能否在这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进行承包地调整?
  答:这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承包地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留有机动地的村集体,原则上待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束后,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是否解决人地不均矛盾而进行调整。如果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结合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一并解决人地不均矛盾的,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进行调整。
  28、 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户要求分户与合户的怎么办?
  答: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这次工作任务,是对已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涉及、不包括承包户的分户与合户的内容,不进行承包户的分户和合户工作。
  对于以前已经实行分户经营的承包地,按照《江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分别签订,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变更手续&规定,分户经营被当事人认可或接受的,可以按照分户后各户对土地的承包现状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因分户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9、存在承包经营纠纷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对于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依法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
  30、对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确权登记?
  答:1997年以来未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到工作单位的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的,仍属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集体应保留或按程序从预留的机动地中分配给其承包地,并应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31、自然灾害毁损承包地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32、承包农户家庭消亡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依法承包给新增人口后再按此次工作程序进行确权登记。
  33、合并村民小组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村民小组合并前各小组人均承包地面积不一致的,登记中不要求在合并后的村民小组范围内统一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应根据合并前各村民小组的实际人均面积标准,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合村并居的参照此规定。
  34、对出嫁女和入赘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新居住地已给其分配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
  35、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是否有权确权登记?
  答: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条规定: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二)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三)正在服刑的人员。
  因此只要原户口在本村,上述人员均应该确权登记。
  36、全家迁入小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全家迁入城镇居住且户口仍在农村的,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如实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37、在小城镇落户的家庭如何对农村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因此,已迁入小城镇落户居住的家庭,如果其要求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则应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果其要求不保留承包经营权的,则尊重其意愿不予确权登记颁证。
  38、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根据江西省委省政府赣发〔2010〕7号文件和国办发〔2011〕9号文件精神,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的,其承包土地是否交回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发包方不得强行或变相收回。
  因此,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的,在2010年6月以前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之前没有交回或收回,之后再转为城市户口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39、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40、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
  答: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41、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答:个人或单位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方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承包方代表。
  42、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答: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43、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式的调查结果由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调查结果,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44、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费用由谁承担?
  答:根据2014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经研究并报省领导批准,我省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由省农业厅按规定样式统一印制,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调绘勘测及其他工作经费由市、县财政列入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45、对于退耕还林和退田还湖的如何确权?
  答:对于退耕还林,农户如果领取了林权证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没有领取林权证的,但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应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择,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还是等待领取林权证。对既没有领取林权证,也没有领取补贴的,应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于退田还湖的,如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件明文规定的,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补偿不合理,提高拆迁补偿,请拨打全国征地拆迁法律咨询热线:热门推荐:分享到:1267人有用1614人有用427人有用1080人有用农村宅基地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土地,该土地的拥有者只享有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如果遇到征地拆迁该如何补偿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近日国家上调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他项权证登记面积有误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