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你们对缴纳社会保险费会计分录工作对监管部门以及相关政府机关有何具体意见建议?

甘政发〔2012〕64号&&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完整,依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是社会保险事业的生命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机制是否健全、管理是否规范,直接关系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完整,关系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经过近20年的实践和探索,我省社会保险体系框架基本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建立,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基金规模迅速增加,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但监督管理配套政策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监督管理力量薄弱、手段落后,基金统筹层次低、管理分散,征缴强制力不足、欠费严重,信息化建设滞后、服务能力不足等方面的问题仍然存在,直接影响到基金的安全完整和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完善,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完善基金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基金监督管理行为,切实把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好用好。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指导思想、范围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社会保险法》为依据,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保证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为目的,着力构建涵盖基金征缴、管理、发放、运营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体系,形成职责明确、程序规范、制约有效、保障得力的基金运行机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有效运行,促进我省社会保障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监管范围。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基金5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
  (三)基本原则。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统一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由政府统一管理、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征收、管理和使用。
  单独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相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专款专用。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保值增值。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保值增值。
  三、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
  (四)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要尽快实行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费的市级或省级统筹,逐步整合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实现“五保合一”、一票征缴,保证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将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列入预算安排,确保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核定工作,及时为地税部门提供缴费核定信息。地税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按时足额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对拖欠的社会保险费严格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新农合基金政府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农民个人缴费由统筹地区政府组织筹集。
  (五)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行为。社会保险费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据实核定、征缴,严禁协议缴纳、违规减免。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程序为: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下达《缴费核定通知书》并向地税部门提供缴费核定信息,地税部门根据核定的缴费数组织征收并上解财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税部门提供的征收票据按月记账并与财政部门对账,同时与下达的《缴费核定通知书》进行对比分析。人社、财政、地税部门和承办社会保险基金业务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要按规定及时上解(划转)社会保险基金或调剂金,缩短资金在途时间,严禁滞留社会保险基金。人社、卫生、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督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基数审核工作,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新农合基金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不具备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条件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收入户。一个统筹地区至多开设一个收入户,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新农合经办机构应按期将收入户存款汇缴财政专户,保证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六)规范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管理。地税、人社、卫生等相关部门要加大欠缴社会保险费追缴力度,有效控制新增欠费,逐步减少历史欠费。要建立欠费困难企业缴费能力评估制度,加强欠费数据管理,并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清欠信息及相关票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核对欠费数据与业务应收、财务实收数据,做好账务处理和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因参保企业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通知下达前已经破产而未及时申报等原因,需要变更调整征收计划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批。参保企业依法或政策性破产的,首先要从破产费用中清偿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破产费用无法清偿的,由当地政府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核销。
  四、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七)规范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方式。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坚持分工负责、相互制约、协同配合的运行机制。支出程序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基金从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和基金支付调剂计划通过银行支付各项待遇及拨付应调剂的基金,并负责记账对账,确保每月末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余额与财政、银行的数据相一致。财政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用款计划予以审核拨付,经审核有问题的用款计划应及时退回。核对表格或对账单要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银行三方的单位印章和相关人员签字,不得以文件或其他非会计凭证记账。
  新农合基金支出程序为: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每月对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资金补偿情况进行审核,经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复核后,将新农合资金按期拨付统筹地区各定点医疗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即时结算方式补偿参合农民。
  (八)强化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核查认证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优化改进认证方式,加强经办业务管理,努力提高认证效率,有效防范各类投机行为和变相骗保行为。要建立复核监督制度,由人社、卫生、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加强社会保险结余基金及利息收入管理,增强基金支撑能力
  (九)适时提高保障水平,不断改善人民生活。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要以提高保障水平为目的,合理控制医疗、工伤、失业等实行现收现付制的基金结余规模。要建立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水平,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十)分类提高统筹层次,不断提高基金保障能力。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为全国统筹做好准备;要尽快实现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要夯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础,为省级统筹做好准备。
  (十一)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的核算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各级财政、人社、卫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承办社会保险基金业务金融机构的衔接,协调落实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存款优惠利率政策,认真做好基金利息收入核算,及时将利息收入纳入基金管理。
  六、实行预算管理,增强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的约束力
  (十二)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不断提高基金预算管理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的要求,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作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研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推进预算执行、调整和决算等工作的组织实施,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信息公开制度,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预见性、准确性、完整性和科学性。
  (十三)坚持原则,统筹编制,增强预算管理的全面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必须坚持专项基金、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留有结余的原则。现行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要逐步纳入预算管理,按险种单独编报,并与公共财政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对独立、有机衔接。2012年起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新农合基金纳入预算管理。今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也应及时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
  (十四)严格程序,明确职责,增强预算管理的权威性。各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人社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人社、财政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财政和人社部门批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执行,同时报上一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备案。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省人社厅审核汇总、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上报省政府审批。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地税部门共同编制。
  新农合基金预算草案由新农合经办机构编制,经卫生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卫生部门批复,新农合经办机构具体执行。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的,应当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预算编报程序报批。
  七、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切实规范基金财务管理
  (十五)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坚决实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并清欠,财政部门负责划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财政、人社、卫生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实账审核、年终决算对基金划拨和支付进行科学对比分析,及时发现财务管理、预算执行、基金支付中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措施,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十六)切实改变基金收支结算方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切实改变基金收支结算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基金收支的现金结算。2012年起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网银或社会保障卡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县级以下基层服务网点要在2015年底前取消现金支付。2012年省、市、县、乡四级医疗机构要全部接入新农合省级平台,实现省内医疗机构对参合人员就医即时结算。
  (十七)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开设、撤销及变更的审批备案制度。经财政、人社、卫生部门认定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的单位,要与开户银行签订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管理服务协议,重点明确收入户、支出户的资金流向,并根据情况变化不断完善和细化协议内容。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因特殊情况需原渠道退回或收回资金的,须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式授权后方可发生收付业务。大额支付要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式授权银行方可支付,具体大额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研究确定。要研究制定基金在途时间考核办法,保证征缴基金按时转入财政专户并及时足额支付,防止出现基金延压现象。要加强部门之间、经办机构内部各项业务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按月对账制度,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基金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确保基金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八、加强社会保险经办基础管理,规范经办服务行为
  (十八)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制度。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7〕2号)规定和“管理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原则,各地要合理调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管理权限和服务职能,督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机构之间、岗位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检验的约束机制,防范基金经办的制度风险。
  (十九)强化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风险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业务风险评估办法,完善关键环节、关键部门、关键岗位的内控办法、监督检查标准和防控措施,加强对财务、信息和重要业务事项审批人员的重点管理、重点考核和重点监控。要坚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加快推进“专管员制”向“柜员制”转变。要坚持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处理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基金收支的审批与具体业务办理相分离,基金收入或待遇支付与业务审核相分离,信息数据处理与业务办理、会计处理相分离的工作制度,严格落实业务初审和复核程序,进一步完善各项业务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确保各岗位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十)加大财政投入,为基金管理提供经费保障。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保障等问题的通知》(财社字〔号)规定,财政部门要会同人社部门,研究制定社会保险经办基本运行费用管理办法,明确费用项目和支付标准,切实保障养老金发放过程中发生的银行电汇费、邮政邮寄费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定(生存认定)费,从源头上杜绝挤占、挪用基金的违法行为。
  (二十一)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基金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加快全省联网的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和省市两级社会保险数据库建设步伐,统一全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和业务统计软件,逐步实现社会保险数据网上采集和社会保险网上申报、征缴、认定、发放、咨询、查询等服务,不断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积极推动全省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工作,实现缴费、待遇享受“一卡通”。
  九、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有效运行
  (二十二)强化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各级人社、卫生、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社会保险征缴监督工作力度,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和业务行为,对查出的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法予以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十三)建立健全基金监督工作体制。各级人社、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采取专项检查、日常监督、数据分析、举报查证等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管理、支付、运营情况的行政监督职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实施专门监督。同时,人社、卫生、财政部门要定期公布或公开社会保险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四)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强化基金管理责任落实,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有效运行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切实把管理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单位和经办的各个环节,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要按照《社会保险法》要求,加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建设,进一步完善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好社会监督作用。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改正的意见、建议。
  (二十五)大力提升监督手段。充分运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推进以监督管理软件联网应用为核心的非现场监督,提升监督手段,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的全程监控,切实提高监督管理效率和水平。
                       已解决问题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如何监管?只有政府监管部门有权进行监管吗?
提问时间: 05:51:23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如何监管?只有政府监管部门有权进行监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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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本着对事业负责、对农民负责的精神,各级政府要制定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投资运营全过程实施监控和定期检查。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完整。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该条明确了工会在社会保险监管方面的具体参与权,有利于更好地保障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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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调研市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情况
来源:四会电视台新闻部作者:发布时间:日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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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我市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情况展开调研。
& & 当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国斌带领调研组一行来到市社保基金管理局,通过开座谈会听汇报的形式,了解我市2016年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意见建议。
& & 据了解,2016年,我市社会保险工作以建立更加公平更加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规范便捷、高效透明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为目标,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圆满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各项社保基金收支情况良好,基金总量不断增长。2016年度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96270万元,同比增收2717万元,增长2.95%,社会保险基金总支出80544万元,同比增支15726万元,增长17.06%,社会保险基金运行保持了良好的态势。
& &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国斌对我市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表示了充分肯定并建议社保基金管理局在今后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参保意识,确保我市社保工作保持良好发展。
& & 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大调研组通过开展座谈、听汇报的形式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年来的工作情况展开调研。
& & 近年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商事登记改革制度改革和质量强市为重点,抓服务、抓创新、抓落实,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下阶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更加便捷高效的营商环境,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水平;进一步强化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工作;立足职能,全力攻坚,狠抓&创文&工作;继续加强队伍建设;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量入为出,保障日常工作正常开展,确保市场监管各项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 &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国斌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大对职能部门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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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的职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障制度,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一项单位福利制度,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保障制度,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承担因实施职业年金计划所产生的所有风险。
机关事业单位自日起开始实施职业年金制度,《》文件于日正式发布。
职业年金主要类型
职业年金按计发办法可以分为待遇确定和缴费确定两种基本模式,即DB和DC两种模式,国外公职人员实行的是DB模式,企业的补充保险是企业年金,主要由一开始的DB模式逐步转变为DC模式,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DC模式已经超过了DB模式。
职业年金按资金的筹集方式分为现收现付型、基金积累型、部分积累型。公职人员养老保险一般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主要实行的是资金的完全积累型,有部分国家实行的是部分积累型。按照职业年金的组织管理方式,有英、美为代表的信托管理型;有保险公司根据契约管理的公司型;有以德国为代表的传统的企业内部管理型等。
职业年金存在特点
各国职业年金计划的基本特点是:
(1)大多数国家的职业年金计划是自愿性的;
(2)缴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
(3)基金能够进行市场化运营;
(4)职业年金计划的缴费和运营享受国家的免税优惠政策。
职业年金制度功能
职业年金的功能和企业年金基本一致,主要有:
第一,补充养老。从本质上看,职业年金是职工工资的延期支付,这种延期支付的目的是为未来的退休养老做准备,以避免基本养老保险不足时所带来的生活水平的下降,职业年金从这个意义上讲是作为一种补充养老保险。从这个基本功能,我们还可以引申出职业年金具有缓解国家财政压力的作用。所以,职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对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缓解财政压力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第二,福利激励。职业年金的实质是将职工现期的一部分工资转移到退休后,对于事业单位来说,如果将其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手段或工具,方案,就可以给予职工薪酬福利方面的激励,提高职工工作效率和积极性,稳定单位劳动力队伍,另一方面也可以用来吸引和留住一些优秀管理和技术人才,提高单位的综合实力。
第三,合理避税。从企业年金的发展历史看,世界各国都给予企业年金一定的税收优惠。虽然在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中,对企业年金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但对职业年金的税收优惠还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政策导向的预期来看,未来政府对实施职业年金的单位缴费、个人缴费以及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受益均给予税收优惠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第四,资源配置。职业年金资产一般会以基金方式进入金融资本市场,通过从分散的个体提供汇聚基金,实现跨越时间、空间和产业提供经济资源转移。提供这种转移,个人可以在生命周期使资源分布最优化,同时,资源也可以被最优地配置到最有效率的用途上去。企业年金基金是许多国家长期资本的一个主要来源,基金的投资相对自由,能够产生更高的收益,优化资金的配置,职业年金计划形成的基金也同样具备这一功能。
职业年金制度优劣
职业年金优势
相对于其他形式的养老基金而言,年金既能够体现出专家投资管理的潜力和优势,又能有较好的组合和较低的;事业单位设立的职业年金计划是其和的重要举措,有效的职业年金计划有利于保留和吸引事业单位高端技术和管理人才,进而有利于增强事业单位内部的凝聚力和外部的市场竞争力。
建立职业年金,形成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多支柱型养老保险模式,有利于事业单位持续深入地改革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各项制度,有利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收入稳定化和来源多元化。同时,事业单位设立职业年金也是其人力资源管理和人力资本投资的重要举措,有效的职业年金有利于保留和吸引事业单位高端技术和管理人才,进而有利于增强事业单位内部的凝聚力和外部的市场竞争力。
职业年金不足
但与个人账户相比,其缺点主要体现在:
第一、其制度较差,对受益权和携带性通常有一定限制,较早的离职者不能拥有其养老基金的既得受益权。
第二、员工养老金的保障程度还取决于事业单位对适度的融资水平、与投资的有效性、税收政策的优惠激励。
第三、从其适应性上看,一般只是较好地适用于公司规模较大、员工相对稳定的单位或行业。
第四、其最大的缺点在于事业单位设立的往往被看成是公司财务与功能的扩展。事业单位拥有权利终止,甚至经常改变其养老基金形式与成员的资格条件。
职业年金制度意义
年金制度的建立对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与企业之间的有效转换,有利于增强的流动性,增强养老金的既得收益权的流动性。的从理论上讲仅适应于企业,的计划应如何实现,如何实现与企业劳动力的有序合理流动,这对完善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资源的优化配置具有重要影响。
合理有效的是年金发展的重要条件。制度的发展受制于较多因素,其中较少的是重要的制约因素之一。而在一些经合组织(OECD)国家中,估计政府用于企业年金保险税收减让的隐性支出达到了政府在公共显性财政支出的20%~40%。很多国家把发展年金作为完善老年保障体系、缓解政府压力和对付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手段,对职业年金采取一定程度的政策。面向的年金应与统筹并行。面向公职人员的年金与企业年金二者同为我国之外的补充性质的养老保险,在考虑如何推进企业年金发展的同时,应一并考虑推进的职业年金发展,使二者共同构成一个覆盖所有城镇就业者的体系。的建立,使面向的年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凸显了出来。如果不为建立相应的,则对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人才流动将形成阻碍,也不利于全国统一的人才市场体系的建立。反之,如果面向公职人员的年金建立起来后,对的建立和发展无疑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职业年金存在问题
1、覆盖率低。2013年,企业年金的覆盖范围仅为六七百万人,约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6%,低覆盖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说明企业年金发展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
2、目标替代率低。在进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候,前期重心放在基本养老保险上,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关注不够。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平均替代率为60%~70%,此替代水平能维持职工退休后的日常生活,并未低至无法忍受,也未低至足以刺激企业和员工努力增加企业年金的需求。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广覆盖”的基本养老保险会给国家财政持续加重负担,支付压力越来越大,故需适当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同时为保证并提高退休人员生活水平,要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逐步提高企业年金替代率。如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按40%~45%执行,为保障退休后生活水平不受影响,人们对企业年金需求自然也会增加,企业年金的目标替代率和覆盖率也会相应提高,并可相应地减轻财政负担,提高国家养老保险的经济承受力。
3、企业年金为自愿而非强制实行。国家并未通过立法要求符合条件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企业年金,而只是要求有条件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很快,但经济水平仍不高,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无精力和财力关注自愿性政策,单是应对强制性政策已有些吃力。这样,原本需由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共担之责,全部落到带有强制性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上,也正因其非强制性而使企业年金覆盖率低,又阻碍调低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之可能。一旦调低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而缺乏企业年金的企业职工,其退休生活保障将存在很大落差。由此可见,企业年金自愿性或强制性、覆盖率、目标替代率等相关政策都是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的。对企业养老保险而言,只能循序渐进地进行配套改革,而不可能就某一单独政策内容进行大幅变动。
4、企业年金基金需要加强运营及监管。企业年金是完全积累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在员工未退休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基金在不断地积累和沉淀。大量基金的存在,要求加强对基金的运营和监管,减少基金的贬值,进而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企业年金基金与资本市场的发展相关,企业年金基金若能够在资本市场有效投入运营,会获得相应投资回报:而规模巨大的企业年金的投资营运增加了资本供给,再加上其支付等待期较长,也是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及金融创新的强大工具。但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企业年金基金进入资本市场条件不够成熟,相关配套政策也未跟上,以致企业年金一直游离于资本市场外。大部分企业年金基金用于存银行、买国债,投资收益较低。
职业年金制度实施
职业年金制度借鉴
国外企业年金的发展已比较成熟。丹麦、法国、瑞士等国的企业年金覆盖率几乎达到100%,荷兰的企业年金覆盖率为85%,英国、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国约为50%,爱尔兰为40%,最低的西班牙也高达15%高覆盖率的原因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企业年金的性质、税收政策、基金监管政策、资本市场的发展等密切相关。
1、国外企业年金的税收及优惠政策。在国外,国家对企业年金都有税收优惠政策,通常体现在三个环节:一是企业年金缴费阶段的税收优惠;二是企业年金投资营运阶段的税收优惠:三是领取企业年金阶段的税收优惠。
2、国外企业年金的监管与运作。许多发达国家因企业年金基金数额比较庞大,资本市场发展成熟,故其基金都交由专业人寿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等负责基金运作,以确保年金保值增值。
职业年金制度试点
2013年,人社部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已有23个省份出台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确定120个试点城市。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制定实施医疗保险总额控制经办规程。工伤保险工作进一步加强,制定实施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两项技术规范,工伤预防试点扩大到50个城市。
此外,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方面,25个省区市,92个地区开展社会监督试点;对部分行业、企业自行管理社会保险项目进行清理,限期纳入地方管理,实现社会保险统一制度、统一经办和基金预决算。加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监督工作。
在介绍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情况时,尹成基表示,修订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启动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满意度调查和首批电子社保示范城市推荐工作。9月底,社会保障卡累计发放4.47亿张,比上年底增发1.06亿张。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职业年金实施建议
建立强制性职业年金
①企业年金是介于国家举办的社会保险和市场化的商业保险间的企业补充保险,在我国并不是以强制方式推进的。而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的性质不同,事业单位与政府在行政上属于隶属关系,使得对非营利性、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实行强制性职业年金具有政策的可能性。
②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将比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更具有普遍执行力。企业终究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当企业发现企业年金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政策对留住并激励人才效果并不明显时,或发现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和优惠政策仍不完善时,或企业财务状况并不十分良好时,企业很难情愿为这笔“额外”费用开支。而企业员工因流动性较大,也更倾向于短期的福利和报酬。与企业相比,事业单位经济承受能力和经营效益相对来说更加稳定,事业单位员工流动性电很低,职业年金作为一种远期福利在事业单位更容易开展,且事业单位在员工心目中的印象是可靠的,员工更容易信赖建立职业年金的决定,即事业单位具有“培育”强制性职业年金的“沃土”。
③为保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开展,只有“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形式才能确保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前后收入水平的基本稳定。
设置35%的职业年金目标替代率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基本养老保险的支付压力将越来越大。如果替代率维持不变,随着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展,政府财政负担将越来越重。因此,事业单位在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最初阶段就应考虑此问题,在改革开始就合理设置基本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的替代率,从而建立起良性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提高国家养老保险的经济承受能力。具体做法是,第一支柱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部分,国家将社会统筹基金在一定统筹层次上进行调剂,实现收入二次分配,应体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定位于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其目标替代率可以为45%左右:第二支柱是事业单位职业年金部分,缴费与待遇相挂钩,应体现一定的效率性,将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可以控制在35%左右: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这样,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养老工资替代率至少可以达到80%。
建立个人账户,实现共同缴费
职业年金应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制,由地方专门的职业年金管理机构管理,不得随意挪用,实账运行。职业年金缴费由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缴费比例可参考企业年金。《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即8.33%,亦即月平均工资总额)。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即16.67%,亦即两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对职业年金,为保证改革前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平稳过渡,可适当提高缴费比例。如设定事业单位和个人年度缴费合计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四分之一,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的比例各占一半。即单位月缴费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2.5%,个人月缴费比例为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12.5%。
加强基金监管,实现投资收益
与现收现付的基本养老保险不同,职业年金实行的是完全积累制。为保证积累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必须加强对职业年金基金的监管与运作。国家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明确的职业年金投资政策,引导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方向,为基金进入资本市场搭建渠道;开发与职业年金基金相匹配的投资工具,投资工具开发应全面考虑到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适当限制高风险投资,分散投资风险,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此外,职业年金的监管与运行需要法律体系的支撑。国家应制定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赋予职业年金监管以法律地位,规范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行为。
具体做法是:对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应成立地方职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确保职业年金的运行与事业单位自身运行分开。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维护基金安全,拓宽基金投资渠道。该委员会委托社会基金投资机构进行基金的投资运作,投资回报全部属于年金账户,被委托机构只收取管理及手续费用。此外,还应当成立职业年金监督委员会,具体职责包括对地方职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进行监督、对社会基金投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对基金的投资运营进行监控、对各地关于职业年金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处理有关职业年金的纠纷和投诉。职业年金监督委员会可吸纳部分缴费者,参与基金的管理监督。
税收及政策优惠
借鉴发达国家多年来企业年金的经验,我国应为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的征缴、投资提供相关的政策与税收优惠。如最高允许单位10%-15%、个人5%的职业年金缴费金额从其税前收入中扣除,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减免全部或某一限额内职业年金基金资产投资收益的所得税;或采用国际流行的EET税制,在年金缴费、投资收益环节减免,而在员工领取退休金时征收所得税。同时,国家在制定职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时,既要考虑以优惠方式鼓励单位和职工为将来的退休收入进行储蓄,同时也应考虑国家财政承受能力。要防止滥用职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偷税或避税,制定反偷税或避税的条款,加大监管的力度。总之,合理制定并利用税收法律及政策,将为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创造有利条件。而建立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也将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改革铺平道路。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举行三季度新闻发布会,对最近的热门话题一一进行回应。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表示,养老金双轨制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将重点解决跨地区就医结算问题。此外,将建立符合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职业年金(编者注:补充养老保险)。
事业单位及人员即使参加社会保险,其退休待遇也不会完全取决于其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建立,将使其退休待遇得到实打实的提升。吴江称,后续所有事业单位都有望建立职业年金,一旦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都建立起来,在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双重保障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的替代率有望超过70%,即约为在职工资的七成以上。
保监会日公布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商业养老保险公司发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作出规范。专家认为,建立职业年金的核心问题和重要载体就是建立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此次改革应吸取前轮改革经验教训,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为建立职业年金做好“硬件”准备。
双轨制终结
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
职业年金制度观点
保险学院社会保障系主任褚福灵认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是由于我国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加补充”是改革的要点和方向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陈小恩曾表示:为了保持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金待遇,应该建立一个职业年金制度。与企业中的企业年金相对应,在事业单位中可以称为职业年金。
.澎湃新闻网[引用日期]
.河北新闻网[引用日期]
.佛教资讯网.日[引用日期]
.网易[引用日期]
.搜狐[引用日期]
.中国财经报[引用日期]
.中国经济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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