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2002年房屋重庆市折迁补偿标准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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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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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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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户口和父母在一起。涪陵旧城改造拆迁补偿款50万父母全部给了弟弟,我不?请社区调解过程中发生冲突我父母多次漫骂我我可以和他们断绝关系吗?
我的户口和父母在一起。涪陵旧城改造拆迁补偿款50万父母全部给了弟弟,我不?请社区调解过程中发生冲突。我该怎么维权。我父母多次漫骂我我可以和他们断绝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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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无法断绝,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你好,关键在于拆迁款里是否有你自己的份额
你好,可以起诉要求分割补偿款,但不能断绝关系
可以起诉要求分割,但是无法断绝关系
可以诉讼要求分割拆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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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范性文件/全社会
涪陵区政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征收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文备20152701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征收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涪府办发〔2012〕157号
李渡新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区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进程不断推进,集体土地征收规模不断扩大。为切实规范我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征收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征地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关系项目落地建设,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更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纪律性非常强的工作。全区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自觉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不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加强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政策学习宣传,严格依法、依规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真正做到阳光、和谐、廉洁征地。在实际工作中,尤其要严格执行征地工作法定程序,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政策标准,严格遵守征地工作各项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组织和群众的合法利益,确保我区征地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二、加强征地监管,切实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和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对征地拆迁行为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涪国土发〔2011〕69号)、《涪陵区集体土地征收操作规程》(涪国土发〔2011〕89号)以及《重庆市涪陵区新征地安置人员转为城镇人员及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规程》(涪人社发〔2011〕83号)等规定,依法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坚决杜绝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不规范、不透明、不公正的现象发生。在实际工作中,要重点强化以下工作环节:
(一)工作组组建
在土地征收工作实施前,要组建专项工作小组。专项工作小组要以项目为单位,分别设置外业工作组、内业工作组、审核工作组。各专项工作组人员不得交叉使用。
外业工作组人员由相关乡镇(含李渡新区、各街道,下同)、村、组、业务指导部门人员几方代表组成。每个项目根据工作量大小可设置若干外业工作组,每个工作组中要求至少有3名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外业工作组由乡镇工作人员任组长。
内业工作组人员由乡镇、业务指导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业务指导部门工作人员任组长。
审核工作组人员由乡镇、业务指导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由乡镇或业务指导部门工作人员任组长。
(二)调查登记
1.调查登记工作由外业工作组负责实施。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探索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外业调查工作。中介机构实施外业调查工作时,外业工作组要派员予以指导。
2.调查登记数据要经负责本户调查的外业工作组全体人员及被调查方的法定代表或代理人现场签字认可,签字认可人员要对调查登记数据和收集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调查登记工作启动后,调查登记工作人员要立即到公安机关提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全部人员户籍资料,锁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籍人口数量、人员名册。公安机关应如实提供上述资料。工作人员据实填写《户籍调查表》,全面掌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情况。入户调查被拆迁人家庭人员情况时,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员进行登记,应填写《特殊安置人员调查表》。
4.调查被拆迁人的房屋时,外业调查组应提取被拆迁人房屋登记发证资料现场进行比对,登记发证资料载明的数据与现场调查数据误差较大的,应以现场实测的数据为准,并写明登记发证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的原因或相关情况。
5.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登记,严禁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上报登记,且必须由外业调查组几方代表现场核实确认后方进行登记,并经几方代表签字认可。
6.调查登记表严禁涂改和随意增添调查数据,调查中如有遗漏需增补的调查项目相关数据另行列表登记,并经参与调查登记的几方代表及外业组组长签字认可。相关佐证资料如不能收取原件的,应由原发证或出文单位盖章认可或经办人员在所收取的资料上签字认可。对被调查登记的实物留影像资料存入档案。
7.调查登记结束后,应现场进行计算汇总,经几方代表核对认可汇总数据,审核计算无误后当面分离调查资料,交各方保存。外业组调查资料须当天交内业组在24小时内录入微机,并建好登记台帐。
(三)协议签订
1.协议签订工作由内业工作组负责实施。签订协议时严格按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政策、法规和文件规定,确定补偿和安置事项,并做到补偿安置标准运用正确、安置人员审核合规、补偿安置资金计算无误。
2.严格依据外业调查资料和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的基本原则确定补偿安置事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依据外业调查登记资料审核确定补偿安置工作中,对应依法、合理增减的数据进入协议时应写出说明,并有合法有效的资料佐证。
3.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总土地面积和人均耕地计算,要严格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权发证数据为依据。如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无确权发证数据,可依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在引用以上法定数据时如发现确权发证数据、二调数据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土地情况有较大误差的,可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重新测绘,报确权发证管理部门审核认可。
4.征收土地协议签订后,相关乡镇要及时指导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召开群众大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渝府发〔2008〕26号、涪府发〔2008〕138号、涪人社发〔2011〕83号、区委办2011年第11号《议事纪要》等规定确定被征地农转非安置人员。
5.征地协议文本由区统征办统一印制,不得随意自制协议。协议初签后,经办人员、内业工作组负责人、被征收土地权利人和被拆迁权利人签字盖章认可。然后,由内业组将协议交审核组审核并及时录入登记。
(四)公开公示
1.内业工作组负责制作公示,并在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固定位置予以张贴,在区国土资源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互联网站进行公示,保留公示内容张贴公示场景影像或图片资料。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开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群众大会,会上公布公示内容,并向被征地区域内的农户发放公示表。内、外业组和审核组各存档1份公示资料备查。
2、调查登记结果公示内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实物调查数据,人员调查情况、农户被征地面积等。
3.补偿安置结果公示内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构附属物数据和补偿金额,被征地农转非安置人员名单;被拆迁权利人房屋结构、面积,房屋补偿金额、附属物补偿金额、货币安置补偿金额、住房安置面积、住房安置人员姓名等。
4.被征地农转非安置人员公示内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群众大会确定的农转非安置人员姓名、性别、年龄、户口性质、农户被征收土地面积、农转非安置人员与农户户主关系等。
5.对经群众举报核查属实或在复查审核过程中,发现数据有错漏增减等情况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并按前述方式重新予以公示。
(五)复查审核
1.复查审核工作由审核工作组人员负责实施。
2.复查审核工作坚持内审外查相结合,外业实地抽查不得少于总协议的10%,对抽查情况要有记录。内审外查工作中如发现有错漏的问题应及时与外业组交换,并责成外业组进行整改。如发现数据异常,须逐宗到现场实地进行核查。发现有重大违规违纪情况,应及时向工作组领导汇报,由工作组逐级上报,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区国土资源局应对全区土地征收工作情况不定期进行实地抽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处理或纠正。
3.复查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调查登记记录是否有涂改、原始调查数据变更或调整是否有据;调查表数据与协议采用数据是否一致;两次公示数据与协议数据是否一致,变更是否有据;安置人员审定、补偿计算数据是否准确,资料、协议签字是否齐全,资料收集是否完整等。在确认以上审核内容合规后,由审核组审核人员、负责人在《协议审核意见》表上签字后报送区统征办,经区统征办负责人复审后签字盖章,并在协议文本加盖专用骑缝章。
(六)档案管理
征地工作结束后,由内业工作组按照《涪陵区集体土地征收操作规程》总结归档的要求,对征地工作进行总结,收集整理征地的各类资料立卷归档。建立完善征地档案移交、集中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全区征地档案资料集中统一管理。
三、明确收付程序,切实强化土地征收资金监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宗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一)严格落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分类管理兑付要求
1.对青苗、经济林木补偿费,按补偿登记的数量、征地方案及协议、公示的标准及金额,及时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2.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按补偿登记的种类和数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协议、公示的标准和金额,对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3.土地补偿费按征地方案、协议、公示的标准和金额,在按规定比例提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费后,剩余部分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4.安置补助费,严格按征地方案、协议、公示的标准和金额进行计算。在支付该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费用后,剩余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或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再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支付到被征地农转非安置人员。
(二)严格落实补偿安置费用支付要求
1.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除支付给个人的小额零星(2000元以下)款项可用现金支付外,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资金逐步实行集中收付。收支规范管理规定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2.划拔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资金,严格按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涪府办发〔2011〕149号)的规定和村财乡管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3.内业工作组应将公示无异议的补偿汇总表交一份给相关财务人员,以便支付时核对,同时出据一式两份的《付款通知单》,一份连同补偿协议提交财务申请审核付款,一份留存在业务档案中。《付款通知单》应注明付款单位名称、权利人姓名及住址、宗地名称、填制时间、合同编号等有关内容,同时须经办人员、审核人员和相关领导签字确认。
4.财务人员应根据《付款通知单》及补偿协议支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同时须有权利人签字并盖拇指印的领款凭证;因特殊原因需代领的,代领人必须持有加盖村(居)委会印章的委托书,并明确相关责任。领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事宜只能由权利人办理,严禁由实施征地单位的工作人员代办。
5.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除过渡补偿费外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完毕,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分次支付的,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内业工作组应在台账中做好记录,累计付款金额应与公示无异议的补偿金额一致。
四、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李渡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通知》(涪府发﹝2011﹞75号)对征地工作机制的调整安排及职责分工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集体土地征收规范管理工作。区国土部门要认真履行自身所肩负的监督指导职责,李渡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征地工作主体职责,区级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协作配合职责。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严肃土地征收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要深入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宣传,切实增强土地征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意识。对重大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工作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提前介入,实施全程跟踪审计。对在土地征收工作中拖欠、克扣、挪用、侵占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弄虚作假故意虚报、漏报、瞒报农转非、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以及徇私舞弊、暗箱操作,非法转让、买卖农转非指标的,区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公开曝光。对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私吞和违规使用征地补偿费、弄虚作假骗取补偿费,非法转让、买卖农转非指标等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对发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村社干部在征地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纪律、法律责任。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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