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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相关法条: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25刑初70号公诉机关古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男,日出生于四川省古蔺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因犯盗窃罪,于日被古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古蔺县看守所。古蔺县人民检察院以泸古检公诉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军、书记员易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日,邓某翻窗进入被害人明某位于古蔺县古蔺镇林家铺子小区的家中,盗得TCL牌55寸液晶电视一台,帝茅神酒6瓶。经鉴定:该被盗电视价值人民币4218元。上述物品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日,邓某进入被害人罗某某位于古蔺县古蔺镇帝景银都小区的家中,盗得联想Y430-TF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U盘一个。日,侦查人员在古蔺镇三星镇桥湾子处将邓某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为目的,入室盗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日,邓某翻窗进入被害人明某位于古蔺县古蔺镇林家铺子小区的家中,盗得TCL牌55寸液晶电视一台,帝茅神酒6瓶。经鉴定:该被盗电视价值人民币4218元;因在案发地区无被盗酒销售,网上也未查询到该酒的相关价格,故无法鉴定价格。上述物品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日,邓某进入被害人罗某某位于古蔺县古蔺镇帝景银都小区的家中,盗得联想Y430-TF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U盘一个。上述物品尚未追回,被盗时价值缺乏证据认定。日,侦查人员在古蔺镇&三星镇&桥湾子处将邓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质证的书证古蔺县公安局的受、立案文书,刑事拘留、逮捕的相关法律文书,搜查证,权利义务告知书,抓获经过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古蔺县看守所的提讯证,本院的刑事判决书;被害人明某、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邓某的供述与辩解;古蔺县公安局的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古蔺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关于罗某某被盗笔记本电脑不予鉴定的说明;古蔺县公安局的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均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具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邓某犯罪的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邓某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邓某的刑期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邓某退赔被害人罗某某损失财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永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夏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何自行处理。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古蔺实创科技―古蔺最专业的电脑手机维修公司 古蔺手机维修 古蔺电脑维修 古蔺电脑手机维修网 古蔺监控装 古蔺笔记本维修 电脑配件批发 古蔺办公设备维修 古蔺打印机加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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