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费宽限期利息推迟一年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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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防癌疾病保险
产品特色: 癌症专属保险,不仅包括癌症、特定癌症、轻症癌症,更可提供康复金、豁免保费功能,最高可获得260%基本保额的癌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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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
至60/70/80周岁 &
缴费方式:
投保年龄:
0-60周岁 &
癌症确诊保险金
(1)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费;
(2)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我们按约定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时,若所患合同所指的癌症同时也为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我们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1)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2)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若我们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的责任。
癌症康复保险金
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癌症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我们首次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之后,若生存至确诊日的年对应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豁免癌症确诊日以后的合同的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
(1)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2)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费;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
2.合同的现金价值。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满期年龄分为六十、七十和八十周岁三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满期年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满期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四、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时未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但本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第五条第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保险金。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需要扣除本合同第五条第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保险金。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满期年龄分为六十、七十和八十周岁三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满期年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满期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癌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时,若该被保险人所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同时也为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本公司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三、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的责任。
四、癌症康复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癌症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本公司首次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之后,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癌症确诊日的年对应日,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本合同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合同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初次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仍继续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继续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直至本合同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五、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若本合同癌症确诊日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则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癌症确诊日以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癌症确诊日以后的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六、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癌症确诊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四、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时未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但本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第五条第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保险金。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需要扣除本合同第五条第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保险金。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和二十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癌症确诊保险金、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癌症康复保险金、豁免保险费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
4.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在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借款
在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后,投保人不得申请借款。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二条 &释义
专科医生: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癌症:采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恶性肿瘤的定义,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特定癌症:属于本合同所指的<
30岁先生为自己投保了10万元基本保额的国寿防癌险,交费期为20年,保险期间到80岁,每年交费1850元,其享受的最高赔付金额为26万元,详细保险责任为:
一:癌症确诊保险金, 10万元
观察期为1年,给付10万元后,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3万元
共六种:前列腺癌、肺癌、乳腺癌、宫颈癌、白血病、骨癌。
观察期为1年,给付3万元后,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给付以一次为限。
三: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3万元
共两种:原位癌、皮肤癌。
观察期为1年,给付3万元后,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癌症康复保险金,每次2万元,最高10万元。
癌症确诊后30日仍生存,给付2万元,以后每年对应日仍生存仍给付2万元,累计达到最高10万元时本合同终止。
癌症在保险期间内确诊的,本项给付超出保险期间的,仍生存仍继续给付至最高10万元。
五:豁免保险费
癌症确诊日在交费期内的,豁免确诊日以后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确诊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六:身故保险金
1年内退还所交保费,1年后给付所交保费的105%或现金价值最高者。
七:满期保险金
80岁时未发生上述责任,给付所交保费37000元。
说明:身故保险金与癌症确诊保险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侧重险种:
适用性别:
投保年龄:
适用人群:
癌症确诊保险金
(1)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费;
(2)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我们按约定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时,若所患合同所指的癌症同时也为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我们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1)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2)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若我们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的责任。
癌症康复保险金
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癌症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我们首次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之后,若生存至确诊日的年对应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豁免癌症确诊日以后的合同的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
(1)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2)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费;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
2.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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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祥瑞终身保险,所属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出生满28天-65,缴费方式是年缴、。
国寿祥瑞终身保险概述
产品名称:国寿祥瑞终身保险
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缴费方式:年缴、。
缴费期限:5年、10 、15年。
保障期限:缴费期满至身故
保险责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被保险人身故,该公司全额付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属于投保,则在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合同每届满5年时,申请增加20%的,扩大保障。合同生效满二年后,投保人可申请将本保险转换为该公司认可的终身、两全或年金保险,不需要再核保。采用年交方式的投保人,如超过60天宽限期仍未交保费,但没有超过两年的,经双方协议,合同可以复效。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该公司退还本;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费,该公司扣除后,退还保险费。
产品特色:交费少,保障充分。例如,某人30周岁,选择20年交费期,每年交费280元,交费满20年后不再交,至身故可获得1万元保险保障。交费方式灵活。每半年、一年或一次性交清都可以。在投保人选择的交费期内,不受和影响。可在余额内办理借款。
国寿祥瑞终身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祥瑞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十六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该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该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该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给付,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该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Ⅳ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该公司退还本合同;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该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该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该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该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八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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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的保险费被一次划走 中国人寿遭投诉
  导读:近日,中国人寿保险在南昌被消费者投诉,消息显示,南昌消费者发现她的保费被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南昌分公司一次性划走两年的费用。而根据约定,保险公司本应该是每年一次性划走一年保险费的。消费者向媒体展示了自己打印的银行扣款单,而当消费者拨打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95519”投诉时,客服称没查到扣费需要她去银行打印明细。而当消费者向保监会投诉后,当天被中国人寿多扣的款项被退了回来。消息显示,中国人寿保险方面没有任何工作人员对此事给她做合理的解释。而记者采访中国人寿保险后,保险公司回应,个别客服人员服务水平不高引发“矛盾”。南昌市民徐女士反映自己2年的保险费被一次性划走
  “按照双方事先约定,保险公司本应该是每年一次性划走一年保险费的,而前几天竟然一次性划走了我两年的保险费,如果我没有开通银行的资金变动短信,还真不知道自己的钱何时减少的。”日前,大江网记者接到南昌市民徐女士投诉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南昌分公司日前通过银行收取她个人保险费时,一次性将她银行账户两年的保险费划走,事后客服工作人员的不屑态度更令她气愤。  没打“招呼”多划走一年保险费  徐女士介绍说,她于2009年购买了中国人寿保险一款名为康宁终身的保险产品。“前几年都是通过上门缴费的,一直没出过问题,今年刚办理了银行代缴业务,没想到第一次扣钱就出现这样的错误,作为一名普通投保者很难理解这样的服务。”徐女士表示,要不是因为开通了银行资金变动短信服务,自己账户里的钱被提前扣钱她根本不能及时发现。  徐女士告诉大江网记者,按照双方约定,保险公司应该是在每年的7月划走当年的保险费用,每年为1420元。“7月1日我收到了银行缴纳保险费用提醒,7月2日下午4时23分左右,我连续收到两条扣费提示短信,一开始还以为是重复短信,但仔细核算账户余额,发现却是一次性被扣掉了两笔钱,共计2840元。”  客服人员“不屑”态度令人气愤  徐女士说,发现账户被多扣了一笔钱后,她立刻电话拨打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95519”,但客服人员的态度让她非常气愤。“自己账户里的钱突然少了,换了谁都会着急,客服人员一直称没有查询到我被扣除的费用,而且要求我要去银行开具交易明细,除此之外没有给出任何合理的解释。”徐女士称,当时她说要向保监会反映这一情况,工作人员竟然不予理会,甚至“鼓励”她去投诉,这样的服务态度让人非常气愤。  事隔一天服务态度突然“扭转”  徐女士告诉大江网记者,7月3日上午10时左右,也就是事发后的第二天,她拨通了保监会的电话,“应该是保监会的工作人员把我的情况向保险公司反映了,之后便接到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态度明显好转。当天下午就把多扣除我的那笔钱又汇了回来,这个也是当天收到了短信提示的。”徐女士认为,这样事后被动“救火”的做法无法令人满意。  “当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我已经查到了这笔账,也承认确实是多扣了钱,而且告诉我不需要提供银行交易明细就可以退回多扣费用。”徐女士表示,这给她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因为核对明细必须前往开户银行,这让她牺牲了工作时间去处理私人的事情。“如果不是因为保监会的介入,我不知道要多久才能等到处理结果。”徐女士告诉大江网记者,退钱后三四天都没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此事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更没有道歉。  保险公司回应:个别客服人员服务水平不高引发“矛盾”  7月11日,大江网记者联系上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南昌分公司的一位刘姓经理,他称扣错顾客保险费用的概率很小,此前也未曾发生。“这个可能只有万分之一的概率。很可能是银行系统出现了故障,导致划账时出现差错。”  刘经理表示,引发矛盾的主要原因其实是事发后徐女士的正常咨询没有得到及时答复以及合理的解释,这是当时受理的客服人员服务不到位造成的。“这是个别客服人员业务水平较差造成的,事后我也上门去拜访了徐女士,并向她当面解释原因。对于当天回复徐女士的客服人员,我们还会进行追查,要对这个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罚。”  刘经理告诉大江网记者,由于保险公司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后,是由银行代缴参保人的保险费,一般是经过系统自动扣除的,至于为什么会扣掉两笔钱,他认为很可能是系统出现故障,人为的可能性不大。“银行划账一般要24小时内才能查到,所以客服人员称当天并没有查询到徐女士的保险费去向。我们核对账目如果发现扣费异常会及时处理的,不存在擅自挪用顾客保险费的情况。”刘经理表示。  律师:无法确定是否侵权建议客户与保险公司协商  长期从事保险纠纷调解的南昌某律师事务所王姓律师表示,很难确定保险公司是否对徐女士构成侵权。“首先是事件的原因尚无法调查清楚,可能是人为也有可能是系统故障,这个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王律师建议,当事人可向保监会等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反映情况,争取与保险公司协商,达成和解。  “由于徐女士对该保险产品产生了不信任,想全额退保,通过这件事能实现吗?”对此,王律师表示,全额退保需依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来定,“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全额退保的,首先违约是需要支付一定比例费用,另外中途退保也是有相关规定的。建议双方在各自利益没有受损的前提下达成和解。”王律师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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