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理股东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变更

最高法院:股东的出资方式可否变更?如何判断股东出资方式是否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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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股东的出资方式可否变更?如何判断股东出资方式是否发生变更?
作者:&&韩月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公司法诉讼案例的分析解读。从败诉方角度深度剖析败诉原因,从他人的败诉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系列败诉案例的解读,帮助公司股东、高管和公司法律顾问,从他人的血泪教训中不断总结与提高,避免掉进相同的“坑”里面。本公众号推出的百案评析系列即将集结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敬请关注。&最高人民法院股东出资方式在公司设立后是否发生变更应结合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及公司工商登记事项作出综合认定裁判要旨股东出资是指股东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股东出资义务既属于约定义务又属于法定义务,故股东出资方式在公司设立后是否发生变更应结合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及公司工商登记事项作出综合认定。案情简介一、日,珊瑚礁管理处与周春梅订立《合作合同》,约定珊瑚礁管理处出资400万元,周春梅出资600万元共同设立中海公司,并明确珊瑚礁管理处主要以9454㎡土地和已建好的码头设施参股,周春梅主要以资金方式参股。&二、日,周春梅、方锦文、珊瑚礁管理处三方签订中海公司章程,珊瑚礁管理处以9454㎡土地作价150万元出资;周春梅以现金200万元出资;周春梅另以方锦文的名义以现金150万元出资。日,中海公司成立,注册资金500万元。&三、 日,中海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方锦文将其股份转给周春梅。同日作出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将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修正为珊瑚礁管理处出资150万元,占总出资的30%,周春梅出资350万元,占总出资的70%,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在修订的2006年公司章程中,股东出资方式一栏空白。&四、日,中海公司作出的《股东会议决议》,载明仅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经营范围的内容进行修改,其它各项不变。珊瑚礁管理处提供的2013年公司章程复印件载明珊瑚礁管理处在中海公司的出资方式变更为货币出资,实缴出资额为150万元,但该章程中珊瑚礁管理处的印章与其设立登记的名称不符。&五、由于珊瑚礁管理处未将该案涉土地使用权移转登记至中海公司名下,周春梅与中海公司向三亚市中院起诉,请求判令珊瑚礁管理处将9454㎡土地过户登记至中海公司名下。三亚市中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六、珊瑚礁管理处不服,上诉称其出资义务变更为货币出资,且已实际履行。本案历经海南省高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均判决维持原判。败诉原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珊瑚礁管理处的出资方式是否由实物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珊瑚礁管理处主张2006年的公司章程已将其出资方式变更为货币出资,故其已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海公司2006年公司章程、日《股东会决议书》以及《章程修正案》涉及的是中海公司原股东方锦文转让股权给周春梅,并未涉及珊瑚礁管理处的出资方式变更事项。珊瑚礁管理处提供的公司章程2013拟证明其出资形式发生变更,但是该章程的内容与中海公司为修改章程而于日作出的《股东会议决议》的内容不相符,决议载明公司章程修正案为修改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明确章程的其它各项不变,即未对珊瑚礁管理处的出资方式作出变更的决议。并且该章程中珊瑚礁管理处的公章名称与设立登记时的名称不一致,法院对该该章程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此,根据上述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的内容综合进行判断,珊瑚礁管理处的出资方式并未发生变化。败诉教训、经验总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一、股东出资是指股东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股东出资义务既属于约定义务又属于法定义务,故股东出资方式在公司设立后是否发生变更应结合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及公司工商登记事项作出综合认定。&二、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视为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此,出资人以财产出资后,应当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将财产交付公司。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二)关于珊瑚礁管理处的出资方式是否由实物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的问题原审查明,珊瑚礁管理处与周春梅于日订立《合作合同》,约定共同设立中海公司,珊瑚礁管理处主要以9454㎡土地和已建好的码头设施参股。中海公司2002年公司章程载明,珊瑚礁管理处以9454㎡土地作价150万元出资。依据上述合同及公司章程,珊瑚礁管理处的出资义务应为实物出资,即其应向中海公司交付约定的9454㎡土地,并将该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到中海公司名下。中海公司设立后,珊瑚礁管理处将案涉土地交付给中海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股东出资是指股东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股东出资义务既属于约定义务又属于法定义务,故股东出资方式在公司设立后是否发生变更应结合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及公司工商登记事项作出综合认定。中海公司2006年公司章程、日《股东会决议书》以及《章程修正案》涉及的是中海公司原股东方锦文转让股权给周春梅,周春梅在中海公司的股份比例由49%变更为70%,并未涉及珊瑚礁管理处的出资方式变更事项。珊瑚礁管理处提供的中海公司2013年公司章程为复印件,该章程落款处加盖的珊瑚礁管理处的公章名称为“三亚国家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与其设立登记的名称即“海南三亚国家级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并不相符,故对珊瑚礁管理处提供的中海公司2013年公司章程的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退一步而言,即使该章程落款处加盖的公章真实,该公司章程亦与中海公司股东为修正该章程而于日作出的《股东会议决议》的内容不相符,该决议载明公司章程修正案为修改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明确章程的其它各项不变,即未对珊瑚礁管理处的出资方式作出变更的决议。故珊瑚礁管理处虽主张其出资方式由土地使用权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但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修正案等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该事项。另,珊瑚礁管理处提交的海南华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银行现金缴款单等证据材料,与一审法院委托的海南华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确认的中海公司实收资本500万元并非股东真实出资相互矛盾,也不足以证明其出资方式已发生变更并已实际履行。原判决据此认定珊瑚礁管理处的出资方式未发生变更,其仍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并无不当。珊瑚礁管理处主张其出资义务变更为货币出资,且已实际履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案件来源最高法院:海南三亚国家级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周春梅等与海南三亚国家级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周春梅等股东出资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87号)]。欢迎就文章所讨论的法律问题与我们联系深度探讨或咨询个案问题电话:010-邮箱:手机:(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3号楼9层(来访请提前预约,否则恐无时间安排接待)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常年面向全国征集疑难法律问题为了丰富研究素材,有效解决相关问题,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常年征集疑难复杂案件,我们作为选题进行深入研究。我们在取得研究素材的同时,协助您解决棘手的问题。(1)要求提供的案件问题新颖、前沿或者案件系某个行业典型性、代表性的问题。(2)必须是面临纠纷或诉讼的真实案件。可以由当事个人或企业提供,也可以由代理律师提供。(3)专业领域:&公司法(公司并购重组、公司控制权争夺)、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4)相关问题请发至:(5)我们承诺对征集到的疑难案件问题进行保密。延伸阅读:作者声明(一)本公号解读的判决文书案件事实纷繁复杂和证据较多、往往涉及多个法律焦点。为了写作和理解方便,我们可能仅选取某个具体角度、某个焦点问题进行解读和评析,难免挂一漏万。需要完整了解某个案件,请通过法院官方网站或其他渠道获取判决书原文进行研读。(二)与此同时,有些案件事实似乎相同的案件,却出现不一样甚至相反的判决结果,这可能是因为案件事实看似相同实际上却存在某些细微但关键的差别,也可能是最高法院根据社会发展的变化调整裁判规则和思路,甚至可能是法律法规本身出现了变化。判决书一旦做出就固化了,但是立法和司法实践是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的。(三)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除非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否则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也并不具有指导另案判决的法律效力。关注我们我们只专注公司法领域疑难复杂案件和公司法领域的权威判例及深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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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合伙开公司,对方拿了股权却不出资,我该怎么办?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褚觉美
摘要:胡先生目前最好的方法还是找到朋友,坦诚布公地进行协商——要么资金到位并按约定履行职责;要么索性转让股权。如果都行不通,胡先生要放弃现有公司的话,一定要按正常流程去办理注销手续。
市民胡先生:
我和朋友合伙开了家公司,双方约定我搞技术,他搞销售。公司总投资额10万元,两人各出5万元,股份各占50%,法人是我,他是股东。可从公司成立至今,朋友1分钱都未出,10万元全是我垫资的,而且说好的销售也无进展,全是我一人亲力亲为。我认为:既然不出钱也不出力,就不应该占股权,因此想收回股权转让给真愿意干的人。我想问:公司股权分割、转让等怎么操作?
另外,我目前打电话、发短信给他,对方均无回复。若收不回股权,我能否放弃现在的公司重新注册?对以后经营会有什么影响?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权转让以后,公司股东发生变化,在全部转让出资的情况下,出让方的原股东地位被受让方取代,受让方成为公司的股东。但就公司本身而言,除了因股东变更而发生若干登记事项的改变外,公司法人资格并没有任何改变。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般要经过如下程序:
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3)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对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都应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
4)对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根据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以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5)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书,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6)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胡先生若收不回股权,可能面临的问题是:对方占50%股份,不利于公司决策制定和实施;如果对方利用股东身份参与查账、了解信息,从而为自己开辟事业提供帮助,对胡先生的企业可能带来危害;以后公司若发展需要进行股权质押融资时,需要全体股东签字,如果对方不签字就会很麻烦。
因而,胡先生目前最好的方法还是找到朋友,开诚布公地进行协商——要么资金到位并按约定履行职责;要么索性转让股权。如果都行不通,胡先生要放弃现有公司的话,一定要按正常流程去办理注销手续。如果放任原公司不管,虽然根据《公司法》,“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但这样的话,由于营业执照是被“吊销”的,这样的结果对个人未来的影响还是挺大的。现在是五证合一,个人会上税务等部门的黑名单。将来别说再开公司,别说法人,连股东可能都做不了;甚至还会影响到信贷、出国等。
(有关此话题的详细讨论,可收听上海电台FM93.4,上午9时到10时、下午1时到3时播出的《市民政务通—直通990》节目。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笪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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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出资方式是可以进行变更的,股东出资方式在公司设立后是否发生变更应结合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及公司工商登记事项作出综合认定,那么怎么办理股东出资方式变更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一、方式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事物、、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德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具体可分为:
  1、货币
  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后的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
  能否以有价证券出资?《公司法》没有将有价证券规定为一类出资方式,是因为大部分有价证券属于证券,他们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以作为出资方式的财产,都是可以为公司所直接利用的,股东只有在将有价证券变现后,才能以该比款项出资。
  2、实物
  实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
  有形财产又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自由移动或一旦移动会破坏其物质形态或经济价值的财产。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可以移动并不因移动而破坏其原有经济价值和物质形态的财产。
  作为股东出资种类的实物,主要是动产,不动产属次要地位。股东以实物出资一般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该实物原为股东所有。第二,该出资实物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否则这种出资就没有意义,只是给公司增加变卖该实物的麻烦而已。
  3、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上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其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和,,,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
  4、土地使用权
  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一般来说,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二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市(县)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立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则依法交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出资方式,后者则是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行为。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要履行有关法律手续。
  二、怎么办理股东出资方式变更?
  公司的出资方式,是指为公司或企业投入资金注册的形式。
  按照《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 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二, 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第三,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第四, 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第五,劳务和信用出资.有些大陆法系国家,还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仅限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则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
  公司的股东变更出资方式的,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章程;
  (五)、股东(大)会决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
  以上就是怎么办理股东出资方式变更的相关内容,上文中的股东出资方式有四种,分别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东出资方式是可以进行变更的,进行股东出资方式便跟需要准备相应的材料,之后就可以进行股东出资方式变更了。
A你好,这要看被注销的时候有没有公告,对方有没有履行被注销的通知义务,如果没有,有一定机会胜诉。
A具体,咨询你们的律师,情况材料比较多,而且,经历了二审终审
A你好,属于婚后财产的平均分割。。。
A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婚前财产。
A可以看下协议吗
A您好,认缴的话就没有连带责任了,认缴时间还没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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