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给朋友3万怎么写合同别人钱 如果合同是5分利 但是对方没按5分利给,我起诉到法院可以要求欠款人按银行利息还钱不?

“借给别人5000块,我就能一口口吃掉他一套房,打官司也告不倒我!”_凤凰网科技
“借给别人5000块,我就能一口口吃掉他一套房,打官司也告不倒我!”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原标题:“借给别人5000块,我就能一口口吃掉他一套房,打官司也告不倒我!” 文 | 李浩然 姜博文
原标题:“借给别人5000块,我就能一口口吃掉他一套房,打官司也告不倒我!”
文 | 李浩然 姜博文(瞭望智库实习生)
本文经授权转载自微信公众号:瞭望智库(zhczyj),不代表本平台观点。
各位库友一定看到过“无需抵押、无论资质、快速放贷”的小广告或者接到过推销贷款的电话。
一些急需用钱的人或许就相信了,甚至直接贷了款。
没曾想,很可能就碰到了“套路贷”——
在正常的贷款过程中设置重重套路,一旦你从他们那里哪怕只借一块钱,就要被一种近乎合法的方式,榨干最后一滴血汗。
“套路贷,套路深,贷八百,还别墅”,绝对不是一句玩笑话。
借五千,法院竟判决还款三百万!
最近,库叔听律师朋友讲了一件事,
真是惊讶又气愤。
事件的主人公叫袁江,
三十多岁,从事IT行业,
他从小家庭条件比较优越,
没有防人之心,
还比较胆小怕事……
有一次,袁江的银行信用卡有了几千元空缺,
好面子的他不想向亲戚朋友借,
于是寻求“外援”。
可该向谁借呢?
他想起了小广告写的
“身份证贷款,放款快、利息低、无抵押”,
于是,他联系了一家小额贷款公司。
随后,业务员A与他约定了见面地点,
商议贷款事宜。
但到了约定地点后,
袁江发现事情有些不对劲,
他本来只想借5000元,
但业务员A居然表示,
欠条上必须写明借款金额1万
到期后只需还5000元与它的利息。
但袁江觉得,
白纸黑字的借条所标明的金额,
与实际借的不一样,
是不妥当的。
正当他对此表示怀疑时,
那家愿意“雪中送炭”的贷款公司,
突然变得凶神恶煞。
原来,业务员A还带来了其他的员工:
业务员B、C、D。
他们声称,借条这样写是行规,
而且如果袁江约他们来又不借钱,
就是在戏耍他们,会挨揍。
一方面是真缺钱,
另一方面也是被这个阵势吓到了,
袁江只好签了借条。
放贷公司给他的账户转账1万元,
然后他取出来5000元现金
交给业务员A。
过了一段时间,
还款期限到了,
袁江正要归还5000元借款时,
放贷公司却突然变卦,
要求他按照欠条所写的那样,
归还1万元。
袁江一时间拿不出那么多钱,
先前的业务员表示,
可以通过找新放贷者为其“平账”,
也就是说,
新的放贷者会给袁江写债务更大的新欠条,
之前的债务也被包含在里面。
于是,业务员B找来了业务员C,
C表示愿意向袁江借款1万元,
十天后需还款3万元。
当天袁江的银行卡内汇入3万元,
袁江在B和C的陪同下取现,
1万元被B拿走,
2万元被C拿走。
这一次袁江分文未得,
“债务”却变成了3万。
后来经过十多次所谓的“平账”,
袁江的欠款越滚越多,
他拿到的真实“借款”仅十余万
但借条上的借款,
竟由最早口头约定的5000元变为2000多万!
他本人因为无法偿还巨额的“借款”,
经常被放贷公司的员工限制自由,
辱骂、殴打也不少见。
放贷公司甚至拿到了他的房产证与户口本,
做了房屋买卖委托公证,
打算卖房子来抵消其债务。
某公证处还为放贷公司与袁江
出具了债权文书公证书。
而这一切,
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院责令袁江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还款300万元。
袁江名下的一套房子,
也被法院司法拍卖卖出。
“贷八百,还别墅”
绝不只是说说而已。
后来,袁江及其父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
当地公安局决定
对袁江被诈骗一案予以立案侦查。
随着立案以及多项虚假公证的撤销,
事情渐渐有了转机。
但那噩梦般的经历,
却让人想想都觉得可怕。
全国各地都有人被“套路贷”成功“绑架”
从开始借钱到最后还不上,
袁江总在被人“套路”,
套路者甚至还能打赢官司。
具体而言,
就是犯罪分子以民间借贷为幌子,
通过“虚假合同”、
“伪造银行流水”、
“威逼胁迫”、
“虚假诉讼”等“套路”,
虚增贷款人债务,
侵占受害者财产。
为了达到目的,
“套路贷”者的手法也是多种多样。
库叔再举个例子,
有一位受害者叫老庞,
他向放贷公司借款后,
经历多次利滚利,
还不上了。
放贷公司非常大方地站出来说,
你看,你借我们的钱越来越多了,
我们也不敢借给你了。
你去银行贷款吧,
贷来后还了我们这里的债,
一了百了,
利息我给你少算一些。
此时,老庞已经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了,
他自己收入不高,
向银行借这么多钱不太可能。
这时候,放贷公司又跳出来“特别义气”地说,
我知道你担心贷不到,不要紧,
我们给你包装!
包装完就可以去申请贷款了。
怎么个包装法呢?
放贷公司说,
我们把你包装成一个生意人,
往你银行卡里打60万,
然后你取出来还给我们。
你再拿着银行流水去贷款,
有流水证明你有还款能力,
这样就能贷到了。
约好转账的那一天,
老庞一人只身前往,
刚坐进放贷公司的车里,
业务员就拿出打印好的借条,
说我们这60万也是凑来的,
为了以防万一,你得签个字,
一会你把钱还给我们,
我们就把借条撕了。
老庞同意,于是签字。
放贷公司的业务员开车到银行,
派了个手下陪老庞进银行,
取出来60万现金装袋子里。
上车后老庞把钱还给业务员,
业务员拿出借条,
没有给老庞看清楚就撕烂扔出窗外,
车子继续开了一段路,
才放老庞下车。
直到一个月后,
老庞收到法院的传票,
看到60万的借条好好地放在案卷里,
才明白过来被骗了。
这样的受害者比比皆是。
有的只是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
借款仅仅3万元,
短短一年就变成800万元;
有的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
同样借款3万元,
实际到手只有6000元……
一个个匪夷所思的事件,
背后是以借贷为名非法牟利的犯罪活动,
悄无声息地“绑架”了大江南北
各个年龄段、各种职业的人,
他们轻则被人讹去一大笔钱,
重则倾家荡产,
甚至被逼到自杀。
法律讲究证据,骗子却拥有完美的证据链
库叔也了解到
一位“前”套路贷操盘手的故事。
别人都叫他“老金”,
当然,现在的他已经被关进了看守所。
从他的口中可知,
“套路贷”之所以能屡屡得手,
就是因为其背后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产业链,
他们不但能成功让一些人上当,
还能制造出完美的证据链条,
让你即使打官司也打不赢。
这看起来难度相当大,
怎么做到呢?
他们有一套自己的工作流程,
只要按照这个来,
不管你天资有多平庸,
都能成功骗到别人。
这套流程被总结成了行业术语:
“寻合违平”。
第一步——“寻”,
就是寻找“肉鸡”,
“肉鸡”是他们对受骗者的称呼,
意味着容易“宰杀”。
谁是“肉鸡”呢?
急需资金周转的小老板、
想超前消费的大学生
或者是输急眼的赌徒……
老金说,他们甚至还研究了
“肉鸡”具备的性格特点:
见识少、意志不坚强、软弱好面子,
最好是无前科人士,
因为这些人都好控制。
这些人的征信、资质
基本都不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
又不好意思或者不想向亲戚朋友借,
想用钱,很可能会找小额贷款公司。
知道应该找谁了,
接下来就是“投其所好”,
把他们成功吸引过来。
老金说,每一个搞“套路贷”的公司,
都是合法注册的正规公司,
而且一般有炫酷的网站和APP,
有一批西装革履的员工,
跟陆家嘴金融精英的穿着无甚差别。
此外,还必须要有打动人心的广告词,
比如,针对大学生或者征信有问题的人,
就告诉他“无需资质、无论黑白户、无需抵押”。
针对有房、有车,
但又不想走银行繁杂程序的小老板,
就告诉他“有车秒贷50万、
有房秒贷100万”,
这样的广告词都通过电话
或者小卡片散播出去,
只待有人上钩。
难道不怕他们还不起吗?
老金说,坏账率还是有一点的,
但是与高额的回报率比起来,
他们几乎没有任何风险。
他们真正担心的是,
没有人上钩。
第二步——“合”,
就是要尽可能地搞出来“合法证据”。
老金说,来找他们贷款的人,
一是确实急需用钱,
二是不懂小额贷款的运作模式,
所以很容易听从放贷公司业务员的摆布,
套路也就这样开始了。
先上第一个套路:
签订虚假合同。
“老金们”会与借款人签订一份
标明虚高借款金额的合同,
也就是说,你如果要借5万,
那在合同上要写借10万。
而且这个合同的内容也是用了很大心思的,
还款日期一般精确到几月几号几点几分。
遇到这种情况,
借款人肯定会表示质疑。
为了安抚借款人,
老金就告诉他们,
这是行规,多出来的5万是违约金,
只要不违约就没事。
或者跟借款人说,
这是类似平台服务费、
诉讼费这样的预支费用,
只要借款人能在规定期限内还款,
这笔费用就不会被计算在内。
如果“肉鸡们”表示了强烈的反抗,
就会像上文所述的袁江案例那样,
放贷公司会纠集一群人,
以暴力威胁借贷者,
如果他不签,就要揍他。
在这种威胁下,
很多借贷者只得屈从。
有了合同还不够,
接下来开始第二个套路:
伪造银行流水。
比如,借款人要贷款5万元,
先前的虚假合同已经注明了他实际欠款10万元,
“老金们”在给借款人银行账户打款10万后,
会要求他取出5万元现金,
交还给放贷公司。
这就是个很大的“坑”,
取出来10万会留下银行取款流水,
但交还的5万现金却无从查证
“所以即便闹到了法庭,
他欠我们的也是10万,
有合同和银行流水互相印证,
谁也无法推翻。”
我是怎么一口口“吃掉”别人房子的
造好了完美证据链,
也只是“老金们”行骗的开始,
他们费这么大劲,
你以为只是要骗你几千几万吗?
他们更大的目的,
是让你还不上款。
于是就开始了第三步——“违”,
就是设置种种障碍,故意让你违约。
比如,“老金们”会设置苛刻的还款时间,
如上文所述,
精确到几分几秒。
甚至要求以现金还款,
却在规定时间内不与你见面。
而一旦受害者“违约”,
由于合同会设置高额罚息,
“肉鸡们”面对的就是越滚越大的债务。
单是这样还不够,
“老金们”会嫌债务的雪球滚得不够快,
于是紧接着是第四步——“平”,
指的就是平账,
这是真正能使“肉鸡们”的欠款翻几百倍,
甚至几千倍的方式。
面对阴阳合同与违约后的高额罚息,
欠款者必然还不起,
老金就会诱导这批受害者,
让他们前往其它的放贷公司继续贷款,
好“拆东墙补西墙”。
殊不知这些公司
也是老金所在公司开的。
这样,先前经历过的所有套路就又会重复一遍。
经过数次重复,
欠款就可能从几千、几万元,
滚雪球一般地涨到几百万、几千万元。
借款者也就走上永远也还不完债的道路。
“平账”的手段有多可怕?
库叔举个例子,
一位来自河南新郑的赵先生,
参加朋友婚礼需要份子钱,
但恰好手头又有些紧张,
他就找到了一个名为
“无抵押贷款QQ群”的网络放贷平台,
借来了1000元。
当然,欠条上所写的欠款是1200元,
多出的200元是他和放贷平台的约定利息。
除此之外,他还向一位中间人打了1000元的欠条,
如若能按期还款,则两张欠条都作废。
若逾期,则要还款2200元。
然而不幸的是,
赵先生所在的公司因故没能及时发下工资,
他也就拿不出钱来及时还贷。
眼见着还款日期将至,
赵先生即将要面临多付1000元的窘境。
此时,同在贷款群里的一位女士向赵先生伸出援手,
提出可以“以贷养贷”,
向他提供1420元贷款,
其中1200元还债,220元作利息。
赵先生只能应允。
但是,新贷款是更大的债务,
又只能寻找新的放贷者借贷来归还。
于是,赵先生就深陷“以贷养贷”的套路当中,
不断累积着债务,
贷款最终竟累积到了150万元!
以上几步统统走完后,
“肉鸡们”就算真正上了流水线,
“老金们”就可以按照程序任意“宰杀”,
“卖肉”换钱了。
对于有房子的,
放贷公司就会拿他们的房子大做文章,
比如,逼迫借贷者签一个长达20年的租约,
以低价把房子租给放贷公司。
然后放贷公司再以高价转租给别人牟利,
这样即使你还得起贷款,
这个房子的使用权也不归你所有了。
或者直接夺取类似房产证、户口本这样的证明,
逼迫欠款人前往公证处,
做房屋买卖委托公证,
便于将来卖掉房产来抵债。
有车的就把你的车开走,
再放到租车公司那里赚钱,
又是一台印钞机。
受害者不知道反抗吗?
不过,老金也承认,
“没有人能随随便便成功。”
他非常清楚,
没有人心甘情愿背负莫名的债务,
“兔子急了也咬人。”
那么,倘若受害人也要反抗,
又该如何呢?
老金对此早有准备。
一旦受害者赖账不还,
他们将会动用专门的追账部门
——那是一群凶神恶煞的人,
每天专门跟着受害者上班、下班,
甚至会跟着他们回家、睡觉。
以此来折磨受害者。
难道警察不管吗?
老金声称,这种情况连警方也不能干涉,
因为这是民间借贷纠纷。
于是,他们就更加肆无忌惮了,
囚禁、辱骂、殴打受害者也是常有的事,
还有在受害者家门口泼油漆,
或者骚扰受害者家人,
让家人花钱来换取欠款人的人身自由,
可以说是无所不用其极。
女大学生小文就深受催账者之害。
她中了“套路贷”,
欠下高额欠款无法偿还,
催账部门转而骚扰她的家人。
他们常常打电话给小文的家人,
甚至PS小文的裸照,
发送给其家人和朋友。
因无法忍受催账者恶毒的辱骂,
小文的祖母被气得住进了医院,
小文本人也不堪其扰,
后悔自责之下从二楼跳下,
摔断了腰椎与左腿。
如果受害者企图走法律途径逃掉债务,
“老金们”也丝毫不畏惧。
他们既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
又有让人告不倒的“铁证”
——欠条、合同、银行流水。
欠条、合同写着虚高的欠款,
银行流水又能证明
这笔虚高的钱的确打到了受害者账户。
上了法庭,连法官也只能选择相信证据,
恶棍同良民打官司,恶棍反倒胜诉。
这也被称为“虚假诉讼”。
各位库友不要不相信,
库叔搜集资料发现,
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
央视《今日说法》栏目就曾对
败诉的“套路贷”受害者老田进行过报道。
上海的七旬老人老田,
2016年向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2万元。
这家公司与他签订了虚高的借款合同,
合同所标明的金额为10万元。
当然,他们也用类似“行规”的说辞骗了老田。
10万元的汇款打到了老田的账户上,
放贷公司取走8万,
2万如约留给老田。
没过多久,放贷公司以对双方负责为由,
突然要求老田做50万元贷款合同的公证,
还要以老田的房子做抵押,
不做就要立即还款。
由于对自己不利的合同还在放贷公司手中,
老田也只好照办,
还按照放贷公司的要求,
去银行做了假流水,
放贷公司向老田转账50万元,
老田提取后再交给公司。
回家后,老田发现,
一个名叫李金文的人声称,
老田已经按照10万元4年的价格,
把房子出租给了他。
老田自然不会承认这莫须有的租约,
于是和李金文闹到了法庭,
谁料李金文居然当庭出示了租房合同与租金收条,
经鉴定,收条和合同签字与老田笔迹一致。
老田一审败诉,被赶出了房子。
原来,李金文也是放贷公司的成员,
而那莫须有的租约和收条,
也是在老田签订50万贷款合同时,
被悄悄混进去的,
因此那上面才会有货真价实的老田签名,
而这还只是一个开始。
放贷公司还以虚高的贷款合同
与银行流水为证据,
交由法庭裁决,
向老田讨要两次合计六十余万的欠款。
申请很快通过,
法庭查封了老田的房子。
一旦老田败诉,
他的房子就会被法院公开拍卖。
所幸后来警方破获了这个套路贷团伙,
老田才不必背负无法偿还的债务。
否则,根据现有证据,
老田的房子将不可避免地遭到拍卖。
面对“套路贷”,真的毫无办法吗?
当然,老金最终“栽了跟头”。
他因非法拘禁一名不愿还款的受害者长达20小时,
而被警方逮捕。
即使这样,
他依然相信“套路贷”处于监管死角。
“只要我们不搞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这些事,
国家的法律对于我们还真是无可奈何,
毕竟法律讲究证据,
我们拥有了完美的证据链,
你们能奈我何?”
碰上这既流氓又专业的套路贷团伙,
我们就真的毫无办法吗?
当然不是了!
今年年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了一系列针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套路贷”也被纳入其中。
根据最高法的意见,
“套路贷”这种行为已经可以以
“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虚假诉讼”
等罪名加以起诉,
那些被“套路”出来的虚高债务,
亦会被计入非法所得。
各地警方已纷纷宣布,
“套路贷”是有组织的犯罪,
属于公安部门“打黑除恶”范畴。
网上时不时就有“套路贷”窝点被捣毁的新闻,
2018年5月在浙江杭州,
公安机关抓获了涉黑“套路贷”团伙300人;
在山西运城,
警方一次行动就打掉26个“套路贷”集团,
分别涉及“网贷”、“车贷”、“信用贷”等;
在江苏的南京、无锡等地,
大量套路贷团伙也相继落网,
部分团伙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元。
而早在2017年7月,
中国首例“套路贷”诈骗案件,
就已于上海正式宣判。
“套路贷”团伙因诈骗罪入刑,
主犯被判13年有期徒刑。
库叔先前提到的袁江,
也因为公安机关的介入,
得以撤销多项在放贷公司胁迫下做出的虚假公证。
说到底,我们还是应该有意识地保护
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在需要借款的时候,
向正规的银行与金融机构贷款更为安全。
即便涉及民间借贷,
也要如实在欠条与合同上填写欠款金额,
避免出现虚假合同的情况。
除此之外,
不能听信放贷者所说的
“利息计算在贷款内”的口头约定,
而是要另行计算利息。
还款后,也应当要求放贷方写下收条。
如果已经中了“套路贷”的套路,
借款人一定要积极维权。
最优选择就是报警,
一旦公安立案调查,
事情就绝不会像是老金所说的那样,
只是民间借贷纠纷了。
更多的细节与证据就会被公安纳入考量,
放贷公司的一家之言也就不再具有决定性作用。
哪怕法院已经宣判,
公安介入后,也可以申请重审。
总而言之,
被“套路贷”套路的借款人,
绝不只是等待挨宰的肉鸡,
“套路贷”的套路,
也绝不是不能破解。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也发现,
大部分被套路的人,
或因为正规金融机构放贷慢、
资金周转不及而选择“套路贷”;
或因为赌博欠款又失去了银行借贷资质,
从而选择“套路贷”;
或仅仅想要更换最新的手机与高质量的化妆品
从而选择“套路贷”……
这都是很明显的因小失大。
希望这一个个“惊悚”的案例能让大家警觉,
不再向“套路贷”者伸出借款之手,
加上国家对包括“套路贷”在内的黑恶势力
打击力度的逐步加大,
相信“套路贷”最终会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那时,“老金们”就真的可以休矣!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凤凰网科技官方微信
播放数:50185
播放数:84257
播放数:130084
播放数:164418当前位置:
利他合同的第三人是否享有履行请求权
作者:向亮&&发布时间: 15:44:48
  利他合同的第三人是否享有履行请求权
  日,张某在李某处购买某品牌的手机一部,张某支付李某货款1800元后告诉李某其购买的手机将作为朋友王某的生日礼物,两天后朋友王某凭其居民生份证前来领取,李某表示同意。事后,张某将此事告知王某,王某表示感谢。日,王某持居民身份证前来领取手机时,李某拒绝给付。经索要无果,王某欲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给付手机。
  张某与李某关于李某直接将手机交付给王某的约定,构成一个使第三人王某受益的涉他合同,但是,王某是否享有要求李某给付手机的履行请求权,实务中却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且分歧较大。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但同时规定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我国《合同法》并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利他合同制度,亦未赋予第三人要求债务人为给付的履行请求权,第三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缺乏请求权基础。第三人王某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李某未按约定给付王某手机,违反的是其与张某的约定,只向合同相对方即张某承担违约责任,而无须向王某承担任何责任。故王某不享有要求李某履行债务的履行请求权;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未明确规定涉他合同的第三人享有履行请求权,但结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涉他合同的第三人享有履行请求权。张某与李某基于自由意志约定将手机由李某直接给付给王某,实质上是为王某设定权利的行为,该设权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全部要件,该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时,张某与李某均受该设权行为之约束。王某基于张某与李某的设权行为而取得权利,该权利于王某知悉该设权行为及内容并表示接受时即在该设权行为生效时得已确定。王某享有的权利即是李某与之相对应的义务。李某义务之不履行即构成对王某权利的侵害,如否认王某对债务人享有的履行请求权,无异于否认王某享有的权利、否认张某与李某的设权行为进而否认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的立法。因此,涉他合同的第三人主张履行请求权具有请求权基础,第三人王某可依法要求债务人李某向其履行债务。
  我国法律除明确规定几种涉他合同(如保险合同、运输合同)的第三人具有履行请求权之外,对一般涉他合同第三人是否享有履行请求权未作出明确规定,以致于理论上争议较大,导致实务操作各异。对此问题,笔者赞同上文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私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识自治,奉行“法无明文禁止皆自由”的基本原则。私法主体享有的权利或利益包罗万象,再详尽的法律均难以亦无必要对此一一作出规定。故在私法领域,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否认私法主体享有的权利或利益。《合同法》作为典型的私法,同样遵循上述原则。《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虽未明文规定涉他合同的第三人享有履行请求权,但包括第六十四条在内的整个《合同法》条款均未明确禁止在债务人不向其履行债务时第三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既然法无明文禁止,那么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即是涉他合同第三人应当享有的一种行为自由。这种行为自由的背后即是第三人享有的正当利益,这种正当利益显属法律保护之范围。既然受法律保护,在这种正当利益因债务人之不履行行为而遭受侵害时,自有救济和保护的需要。因此从法理上讲,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设权行为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在债务人不向自己履行债务时,第三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因此而产生保护该权利的救济权即履行请求权。这种权利虽未被《合同法》第六十四条所明确规定,但亦未被《合同法》相关条款所禁止、所排除,具有产生的可能性。而且依据上述法理分析,其产生同时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对第三人权利造成侵害时,涉他合同的第三人具有履行请求权。
  2.《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涉他合同第三人享有履行请求权,但并不意味着涉他合同当事人履行请求权缺乏请求权基础。合同当事人基于自由意志和真实意愿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之构成要件。第三人知悉设权行为及内容后表示接受的行为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涉他合同中合同当事人的行为以及第三人的行为应当遵守民事法律行为规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涉他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设权的行为一旦成立(合同当事人达成设权合意时)并生效(第三人知悉设权行为并表示同意时)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各方均受生效民事法律行为之约束。债权人不得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债务人亦不得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务人负有向第三人履行的义务,第三人享有受领债务人给付的权利。因此,当设权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时,债务人即受该法律效力约束,其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构成对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违反且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构成侵害威胁,第三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其权利合法正当,故涉他合同的第三人享有履行请求权具有请求权基础。
3.《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债务人不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并不排斥第三人享有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履行请求权,亦不会导致债务人承担“双重责任”。理由有二:其一,债务人不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时,违反了与债权人的约定,债权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当然可向债务人提起违约之诉并主张违约责任。但是,债务人因受其与债权人共同实施的设权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当然免除债务人向第三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债务人不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既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以债权人为合同相对方),又构成债务人对第三人所负义务之不履行。债务人对第三人所负之义务即对应着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即对第三人的权利构成威胁,第三人依法当然有权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其权利。可见,债权人诉的理由与第三人诉的理由并不相同,故两者可以并行而不冲突。如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第三人的权利可得已实现,但债权人依据合同起诉债务人并不能否定、排斥第三人基于设权民事法律行为所享有的履行请求权;其二,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时,因债权人受设权行为的约束,债权人诉的内容受到限制,即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而不能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因此,无论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还是第三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的履行行为的指向均指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内容亦属同一(当然,债务人可向债权人承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其他违约责任),也即只有第三人才是受领债务人履行的适格主体,并不会产生债务人承担“双重责任”的现象。
责任编辑:向亮
辖区法院站点群
沙坪坝区法院江北区法院北碚区法院渝北区法院合川区法院长寿区法院璧山区法院铜梁区法院潼南区法院万州区法院云阳县法院奉节县法院巫山县法院开州区法院忠县法院城口县法院南川区法院丰都县法院垫江县法院武隆区法院黔江区法院石柱县法院彭水县法院酉阳县法院秀山县法院渝中区法院南岸区法院九龙坡区法院大渡口区法院巴南区法院永川区法院江津区法院綦江区法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甲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借给乙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