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25%怎么计算退还如何做凭证公司因存货损失

存货报废损失能否及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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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报废损失能否及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0:45:25来源: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网作者:【中小】
  我公司系一家从事药品生产的工业企业,2012年底在进行年终仓库盘点时发现,很多货物已经毁损变质,公司决定作报废处理。这里需要咨询的是,在201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此项存货报废损失能否及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二、三、四、五条规定,你公司在实际处置上述变质存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即实际资产损失,可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2012年度税前申报扣除。但前提条件是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同时还应根据公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进行确认。
  另外,在对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的金额确认上,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规定,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存货盘亏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需提供资料并申报
来源:一叶税舟
作者: 叶全华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企业年度进行存货盘点是比较通常的做法,特别是商业企业,对于盘点发现的存货损失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却是许多会计所不清楚的,从而留下了税收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企业年度进行存货盘点是比较通常的做法,特别是商业企业,对于盘点发现的存货损失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却是许多会计所不清楚的,从而留下了税收风险。
  根据《》()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这里明确了发生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的时段要求。
  第七条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这里明确了发生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的时点要求。
  第二十六条规定:&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三)存货盘点表;(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这里明确了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资料要求。
  因此,对于存货损失应在发生损失并作损失处理的年度,在汇算清缴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资料。如果按照规定应报送而没有报送的,有可能不得税前扣除。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存货盘亏损失,如果有直接责任人的,还需要注意是否属于管理不善,如果属于管理不善引起的丢失、被盗,则在增值税上还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此,在追究责任人并处罚时还是需要考虑增值税问题。
  凡事需有度,不可无度。因此,笔者一叶税舟建议,有些事,得饶人处且饶人。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存货因发生非正常损失,其不得扣除的进项税允许视同财产损失一起扣除怎么理解?_百度知道
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存货因发生非正常损失,其不得扣除的进项税允许视同财产损失一起扣除怎么理解?
2011年税二真题的综合题中,外购已入库的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在计算增值税时为什么做进项扣除?不太理解,请大侠们指点下迷津,谢谢。...
2011年税二真题的综合题中,外购已入库的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在计算增值税时为什么做进项扣除?不太理解,请大侠们指点下迷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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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税法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存货,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所以当这部分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时候,之前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不能抵扣——这说的是增值税上的另外,说的这个转出的进项税额,可以视同财产损失一起扣除,指的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两个说的是不同的税种计算时候的问题,你要分开理解
12月8日销售一批空调给某大型商场,不含税价款700万元,与收入相配比的销售成本420万元;12月28日对库存原材料盘存,发现以前月份购进的原材料由于保管不善发生损失,金额为42.79万元(其中含运输费成本金额2.79万元)。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时分别是多少?
增值税做进项转出 (42.79-2.79)*17%+2.79/(1-7%)*7%=7.01w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金额
42.79+7.01=49.8w如果还有问题,请重新发起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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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把两个税种弄混了。 你的题目中都应经说了“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存货因发生非正常损失,其不得扣除的进项税允许视同财产损失一起扣除”,那么如果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不把这部分进项税转入损益,所得税的那条规定还有意义了吗? 两条规定正式是前后接续下来,根本就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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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税i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执行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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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货因时间价值导致售价严重偏离成本价,是按资产损失进行申报处理,还是直接按差价计入成本费用?
针对本问题所述情形,无论企业财务核算如何处理,税收上均应按《国家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即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二、网络电商平台给顾客(个人)的促销代金券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税务问题。
(一)网络电商平台支付给顾客的促销代金券支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1.网络电商平台的促销活动的安排。
2.消费者实际使用该优惠券的消费记录。
3.网络电商平台实际支付优惠金额的资金划拨明细。
(二)顾客使用网络电商平台的代金券消费后又退货的,网络电商平台收到退还的优惠金额应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工信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度软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联软函(号)规定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停止执行,则2014年度未认定的软件企业如何备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工信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联软函(号)文件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停止执行。在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相关规定之前,对2014年度未认定软件企业暂由软件协会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软件企业证书)代替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进行优惠备案并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四、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贷款产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在针对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扣除管理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必须属于贷款业务产生的利息支出。
(二)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三)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包含小额贷款公司。
(四)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应依据借款合同及合法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5号)规定,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事先备案制度,在落实政策过程中如何加强管理?
在做好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事先备案政策的落实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开发产品的完工时点确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开发产品已完工。
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决算手续,当其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时均应视为已经完工。
(二)房地产企业应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随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一并报送专项报告。
(三)专项报告内容应包括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
(四)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成本对象确认原则包括可否销售原则、分类归集原则、功能区分原则、定价差异原则、成本差异原则和权益区分原则。
(五)对不如实出具专项报告或不出具专项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等可加计扣除,如何界定“直接从事研发的人员”范围?
“直接从事研发的人员”范围可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对三类研究开发人员的口径执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规定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
(一)研究人员是指企业内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二)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下述工作的人员:
1.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
2.编制计算机程序。
3.进行试验、测试和分析。
4.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
5.记录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标;从事统计调查等。
(三)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七、企业员工出差时的差旅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本企业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为员工报销的差旅费支出(含餐费支出)准予扣除。
八、建安企业在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时,由于材料支出金额大且在施工现场耗用,而且属于过去的事项,是否用于研发无法核实,如何进行管理?
对于研发成果构成工程主体的一部分,无法对研发费用和生产成本准确区分的,其研发活动耗用的原材料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则追溯期限如何确定?
追溯期限从日起算,即不允许追溯至2015年以前年度。
十、财税[号文件中规定的超税负即征即退的税款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财税[号文件中规定的营改增超税负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营改增超税负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没有规定专项用途,因此不满足不征收收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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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运输企业挂靠车辆的油费、修理费及过路费等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按照《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第八条规定:(一)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二)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关于代开发票具体要求按照征管处规定执行。
十二、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中对于研发费加计扣除是否执行财税[号文件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自日起执行,不适用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十三、企业购进的软件,作为固定资产还是无形资产还是费用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十四、甲企业自产的金银花,专门供货给乙企业,乙企业用于制作金银花精华素冲剂。甲企业生产金银花项目适用于农林牧渔免征还是减半征收政策。在农林牧渔优惠政策掌握上,如何划分观赏性作物还是一般性林木种植;中药材还是饮料作物。可否根据购买方经营性质来判断。
对于问题中提到的甲企业生产金银花项目是作为免税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还是作为减半征税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议参照企业种植的农作物的属性和用途进行判断。金银花在《本草纲目》中有记载,属于药材,且乙企业用该原料生产的金银花精华素冲剂属于药品,因此甲企业种植的金银花项目属于中药材的种植,应按免税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十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号)中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单笔(单项)怎么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号)中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单笔(单项)建议分以下情况判定:(一)存货单笔损失是指与固定交易一方签订的一笔合同中涉及到的存货交易损失。(二)存货单项损失是指就一项存货而言出现的交易损失。
十六、企业对外支付按规定代扣代缴的所得税是否可税前扣除?
(一)企业对外支付款项,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为含税价的(增值税除外),其支付的价款可全额在税前扣除,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的所得税税款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除外。
例1:乙企业为甲企业提供劳务,双方约定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劳务报酬16000元(为含税价),税法规定甲企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假定此项劳务核定利润率为2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甲企业应代扣代缴乙企业所得税:%=800(乙企业负担)
乙企业最终收到款项:200
甲企业实际支出金额:16000
甲企业税前扣除金额:16000
(二)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为不含税价的,应将不含税价换算为含税价。企业依据经换算的含税价计算并实际负担的代扣代缴的所得税税款,可以凭合同(或协议)及相关凭证(包括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境外企业开具的有效凭证等)在税前扣除。
例2:乙企业为甲企业提供劳务,双方约定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劳务报酬15200元(为不含税价),税法规定甲企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甲企业就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部分已向乙企业取得了合法凭证。假定此项劳务核定利润率为2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甲企业应代扣代缴乙企业所得税:
(15200/(1-20%*25%))*20%*25%=800(甲企业负担)
乙企业最终收到款项:15200
甲企业实际支出金额:000
甲企业税前扣除金额:000
十七、境外母公司为其下所有子公司的公司财产在境外投保财产保险,且与境外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已注明参保财产隶属关系,费用由母公司垫付,之后再由境内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境外保险公司将相关票据开给母公司,子公司能否税前扣除?
针对本问题所述情况,子公司可凭与境外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及相关凭证进行税前扣除。其中保险合同以及相关凭证均需提供中文译本。
十八、企业为新员工进行入职体检产生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企业为新员工进行入职体检产生的费用按照企业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
十九、企业租入厂房用于生产经营,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年租金120万元。如果一次预付5年的租金,免收半年的租金,(即一次预付540万元,租金为5年),如果企业提前预付租金,那么企业所得税上如何进行摊销?出租方如何确认收入?
企业租入厂房用于生产经营,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年租金120万元。如果一次预付5年的租金,免收半年的租金,(即一次预付540万元,租金为5年),如果租入方提前预付租金,那么应按照预付的540万租金分5年均匀扣除;出租方应按照预收的540万租金分5年均匀确认收入。
二十、供热企业一次性收取的供热费,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所得税上还能否分期计入收入?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收入比对附表存在差额是否有影响?
供热企业一次性收取的供热费,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供暖服务期间分期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收入比对存在差额属于正常差异。
二十一、企业汇缴应退税款是否可以直接抵下一年度应交税款?
企业汇缴应退税款可以抵缴下一年度应交税款,但为了减少抵税风险,对于汇缴应退金额较大的,建议企业通过办理退税手续进行退税处理;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汇缴应退税款,可按照征管流程要求,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手工抵缴欠税手续。
二十二、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后续管理,建议市局在税源管理平台上开发实时查询模块,以便在汇缴期间及时掌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情况。
目前税源管理平台不能实现实时更新数据,且明年金三系统上线后税源管理平台不能正常使用。因此建议通过企业所得税汇缴系统的“查询统计”模块或CTAIS2.0中“申报查询”模块进行实时监控查询。
二十三、建议开放企业自主更正申报权限,一方面可以提高汇缴申报准确率,另一方面可以减轻办税服务压力。
目前CTAIS申报接口规范不支持企业自行从网上申报端进行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因此如果企业需要进行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时,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十四、企业发生合并业务并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时,被合并企业可弥补亏损额无法在表中体现?
如果企业发生合并业务并满足特殊税务处理条件,且被合并企业存在尚未弥补亏损额时,可通过修改CTAIS系统中的《所得税年度可弥补亏损额计算表》和进行以前相关年度的补充申报实现被合并企业转入亏损额的结转,并按要求填报《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明细表》进行亏损弥补。
二十五、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中第12行“本年职工总数”的填报口径有待进一步明确,是否与A0从业人数口径一致?
建议参照小型微利企业关于从业人数的计算口径,即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其中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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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与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的财税处理差异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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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彭怀文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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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与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的财税处理差异对比彭怀文存货与固定资产均属于企业的资产,按照企业内部控制管理要求,应定期盘点且每年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由于二者的性质不同,适用的具体会计准则不同,二者在处理盘盈盘亏的会计方式自然也不尽相同。存货或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在税务方面可能会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由于二者会计处理方式不同,带来的税会差异也自然不同。一、存货与固定资产盘盈的财税处理差异(一)存货盘盈的会计处理1、报经批准前:企业对于盘盈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作如下处理: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2、报经批准后:盘盈的存货,通常是由企业日常收发计量或计算上的差错所造成的,盘盈的存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做如下处理: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管理费用(二)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企业固定资产盘盈的可能性是极小的,企业出现了固定资产的盘盈必定是企业以前会计期间少计、漏计而产生的,应当作为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处理,会计准则这样规定一定程度上控制人为的调剂利润的可能性。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应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入账价值。1、发生固定资产盘盈借:固定资产& &贷:累计折旧& && &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2、调整企业所得税(视情况)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调整到“利润分配”科目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三)存货与固定资产盘盈的税务处理及税会差异分析1、增值税:存货与固定资产盘盈均不涉及增值税,即因盘盈产生的收入不涉及增值税纳税义务。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因此,存货与固定资产的盘盈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存货盘盈的会计处理是计入了当期损益,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的税会差异。固定资产盘盈在会计方面视为是会计差错,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最终进入的以前年度所有者权益,同时按规定计提企业所得税;而税务方面则视为是当期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所得。会计与税务处理方面,既有前述的不同点也有相同点。相同点就是如果企业盘盈的当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话,虽然会计与税务处理方式不一致,但是处理结果是一样的,只是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注意申报表的调整。(四)盘盈的存货与固定资产后期的成本费用扣除问题经常有人误以为盘盈的存货与固定资产没有发票会影响后期的成本费用扣除,其实这是一个误区。只要我们在盘盈时依法做了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申报,后期就可以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成本费用的扣除。二、存货与固定资产盘亏的财税处理差异(一)存货盘亏的会计处理1、报经批准前:①企业对于盘亏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作如下处理: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②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引起存货盘亏: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原材料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报经批准后:对于盘亏的存货应根据造成盘亏的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①属于定额内损耗以及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报经批准后:借:管理费用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②属于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损失,账务处理为:借:其他应收款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③属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的存货损失,应作如下账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 其他应收款——保险赔款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二)固定资产盘亏的会计处理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亏的固定资产,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核算,盘亏造成的损失,通过”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科目核算,应当计入当期损益。1、报经批准前: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借:累计折旧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贷:固定资产2、报经批准后:①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其他应收款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②按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借: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三)存货与固定资产盘亏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都需要转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根据该条规定,存货与固定资产盘亏所造成损失需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仅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如果不是这几种原因造成的盘亏损失则无需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鉴于固定资产的特殊性,如果固定资产在购置时按规定就没有抵扣过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不含没有合法增值税抵扣依据的情况),当然在盘亏时也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同样,如果盘亏的存货是用于免税商品生产等而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也不需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转出处理。(四)存货与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处理存货与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主要依据是《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 25号)。1、申报管理得形式:清单申报与专项申报存货盘亏中属于“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可采用清单申报;其余的存货与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应使用专项申报;分不清楚的,也使用专项申报。2、存货与固定资产盘亏损失的“资产损失确认证据”公告涉及存货与固定资产盘亏损失的有如下条款:第十八条规定,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二)资产盘点表;(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第二十六条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三)存货盘点表;(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第二十八条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二)固定资产盘点表;(三)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四)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五)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二)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三)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存货与固定资产盘点属于日常业务,盘盈盘亏的财税处理是每一个会计人员都应牢记的,其实这是会计职称考试等经常作为重点考点之一的。 欢迎大家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轻松财税(ID:CFO-666),或使用“扫一扫”功能对准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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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清晰易懂,条理分明。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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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读了,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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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理顺了,收藏以后备用,谢谢
温故而知新了。嘻嘻
我们公司正好遇到了盘点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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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笔者说的非常好,正是有着这种钻研的精神,才能有如此好的业务水平,这个对于日后的工作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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