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婆控告儿子前金牌调解儿媳听说公婆来到现场不当得利用拆迁款买车买房要求发还拆迁款

天眼查logo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关联律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民终7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秀珍。委托代理人:李明照,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汉平,系王秀珍的儿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霞,系罗汉平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春梅。上诉人王秀珍与被上诉人罗汉平、朱霞、朱春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王秀珍系罗汉平的母亲,罗汉平与朱霞日登记结婚至今、系夫妻关系,朱春梅系朱霞的姐姐。日,王秀珍、罗汉平、朱霞、罗某某签订《建房协议》,载明:罗汉平、朱霞现居住127号1-2层楼及厕所系单位所建,归罗汉平、朱霞共同所有,一楼厨房归母亲王秀珍所有,现朱霞出资加盖127号1-2层房屋厕所及厨房,如以后房屋拆迁,除一楼厨房归母亲王秀珍自行处理外,上面所有加盖的房屋归罗汉平、朱霞共同所有,共(其)它子女无权要求利益的分配。[(为了房子的结构美观,罗某某占用了罗汉平、朱霞9个平方的面积,通过双方协商,房屋拆迁时,罗某某同意补偿罗汉平、朱霞5个平方的拆迁款)此条用手画框框出并手写注明“此条无效”]。王秀珍、罗汉平、朱霞、罗某某签名捺印。日,罗汉平(甲方)与案外人(乙方)签订《建房协议》,约定甲方将江岸码头127号危房改造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委托给乙方施工。原审法院还查明,日,住房交易所(甲方)与王秀珍(乙方)签订《成本价住房买卖合同书》,约定将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江码平房1单元1层127号的住房一套出售给乙方,建筑面积31.25㎡,住房实际售价为5,242元。日,罗汉平(被拆迁人、乙方)与(拆迁人、甲方)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协议序号:S5-431),约定乙方坐落在江码127号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建筑面积65.88㎡、房屋编号E120,房屋拆迁甲方应支付乙方补偿费用共计704,262.67元。日,王秀珍(被拆迁人、乙方)与(拆迁人、甲方)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协议序号:S5-432,Z-1195),约定乙方坐落在江码平房127号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建筑面积103.12㎡、房屋编号E120-1,其中有证部分31.25㎡、无证部分45.17㎡、四层面积26.70㎡,房屋拆迁甲方应支付乙方补偿费用共计863,359.34元。日,朱春梅(被拆迁人、乙方)与武汉市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拆迁人、甲方)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协议序号:S5-430,Z-1193),约定乙方坐落在江码平房127-1#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建筑面积17㎡、房屋编号E122,房屋拆迁甲方应支付乙方补偿费用共计338,357元。上述三笔拆迁款项到账后,朱春梅于日从其银行账户向朱霞的银行账户转账304,357元、账户拆迁款余额为34,000元;罗汉平于日从其银行账户向朱霞的银行账户转账704,262.67元、账户拆迁款余额为0;王秀珍于日从其银行账户向朱霞的银行账户转账505,300元、账户拆迁款余额为358,059.34元。朱霞认可收到了上述三笔转账,且经原审法院询问,朱春梅办理上述转账手续时其与朱霞在场,罗汉平、王秀珍办理上述转账手续时罗汉平、王秀珍、朱霞三人以及王秀珍的女儿、拆迁公司工作人员郑某某在场,各方均对此予以认可,且罗汉平称朱霞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向其转账了350,000元。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受到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朱霞对于收到部分拆迁款项的事实予以认可,但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是双方争议的焦点。王秀珍主张要求朱霞返还的拆迁款系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江岸码头127号拆迁所得中的部分款项,该房屋因涉拆迁由拆迁人武汉市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被拆迁人王秀珍、罗汉平、朱春梅签署三份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王秀珍、罗汉平、朱春梅就此分别获得拆迁款863,359.34元、704,262.67元、338,357元,上述款项也分别汇入了三人的银行账户、由三人实际占有。嗣后,王秀珍向朱霞转账505,300元、罗汉平向朱霞转账704,262.67元、朱春梅向朱霞转账304,357元,且办理上述转账时均系支出货币的一方即王秀珍、罗汉平、朱春梅本人和接受货币的一方即朱霞本人同时到场办理。而各方之所以达成合意并实施上述行为是因为王秀珍、罗汉平与朱霞曾就涉案房屋的改建、扩建及拆迁权益达成《建房协议》,根据该协议,涉案房屋改建后如遇拆迁,除一楼厨房归王秀珍自行处理外,上面所有加盖的房屋归罗汉平、朱霞共同所有。从王秀珍、罗汉平、朱春梅三人取得拆迁款后的转账行为可以看出,王秀珍自留涉案房屋拆迁款中的358,059.34元后而将其他部分拆迁款转账至朱霞账户,罗汉平基于其与朱霞的夫妻关系将其所得的所有拆迁款全部转账至朱霞账户,朱春梅自留34,000元后将其他部分拆迁款转账至朱霞账户,三人的转账行为均系自愿且转账手续合法,朱霞取得上述拆迁款项并非没有合法根据,现王秀珍主张朱霞取得涉案房屋的部分拆迁款项构成不当得利,但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王秀珍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6元,邮寄送达费40元,共计15,546元由王秀珍负担。上诉人王秀珍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271号判决;2、改判罗汉平、朱霞、朱春梅返还王秀珍拆迁款共计1,189,562元;3、罗汉平、朱霞、朱春梅承担本案一审诉讼费及二审诉讼费。上诉人王秀珍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严重错误。被拆迁房是王秀珍的名字,土地值钱,砖瓦不值钱,王秀珍儿子、儿媳的改建加层在在原房基础上加的,增值应当考虑土地价值,不应由儿子、儿媳独占拆迁款,且未经继承析产。建房协议对45平方米未约定日后的归属,上面加盖的归儿子、儿媳的约定也违法,侵犯了其他几个子女的合法权益。二、一审法院程序违法,遗漏了几个子女作为必要诉讼人。一审法院庭审过程仓促,很多重要事实没有查明,未能充分保证王秀珍的诉讼权利。被上诉人罗汉平辩称:同意王秀珍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朱霞辩称:应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房子修建时,双方签了建房协议,拆迁款约190万,其中35万给了王秀珍,均是按建房协议履行的,其他的钱是朱霞与罗汉平的共同财产。被上诉人朱春梅辩称:同意朱春梅的意见。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秀珍对建房协议的真实性虽有异议,但在一审法院释明是否要求笔迹鉴定的情况下,王秀珍未申请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罗汉平、朱春梅基于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取得拆迁款项;朱霞与罗汉平系夫妻关系,且基于与王秀珍之间的建房协议,取得拆迁款项;并非没有合法根据。上诉人王秀珍上诉主张建房协议是否合理以及建房协议是否损害了其他子女的利益,属共有物分割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王秀珍的其他子女在没有证据明确证明与本案诉讼标的有关联的情况下,不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审并未遗漏当事人。故上诉人王秀珍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王秀珍的上诉请求不成立。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6元,由上诉人王秀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魏 兰审判员 张 剑审判员 汤晓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蓉蓉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爹爹状告前儿媳索要钱款获支持_网易新闻
爹爹状告前儿媳索要钱款获支持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原标题:爹爹状告前儿媳索要钱款获支持)
&&&&楚天都市报讯&楚天都市报讯(记者余皓)给儿媳转账没几天,儿子就跟她离婚了。王爹爹遂将前儿媳告上法庭。昨悉,法院一审判决前儿媳返还给王爹爹5万元。
&&&&今年5月25日,64岁的王爹爹转账12万元支持儿子小王和媳妇李某买房。6月4日,听说儿子、儿媳要出国,需要5万元保证金,王爹爹又转账5万元到儿媳李某的账户上。不料,小两口并未出国,反而于6月7日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婚后购买的房产归李某所有。&&&&想着自己的血汗钱如此打了水漂,王爹爹很生气,多次向李某索要两笔转账,未果。1个月后,王爹爹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前儿媳李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爹爹转账李某12万元购房款系赠予行为,返还此款的请求不予支持。至于5万元出国保证金,由于两人并未出国,李某依法应当返还给王爹爹。
(原标题:爹爹状告前儿媳索要钱款获支持)
本文来源: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以案说法|腹中胎儿能继承遗产、享受拆迁款吗?
孩子还在肚子里,恰逢村里分征地补偿款,这笔钱胎儿有份吗?孩子还在肚子里,爸爸过世了,胎儿能继承爸爸的遗产吗?今年3月,《民法总则》通过以后,与胎儿民事权利相关的内容就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胎儿有哪些权利?尚在母亲体内的胎儿如何维权?
怀遗腹子分45万赔偿款
“儿媳”是否不当得利?
相恋数年,在亲友见证下举办了婚礼,却一直没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就在即将为人父、人母之际,孩子爸爸却在工地意外身亡,刘女士分得90万赔偿款中的45万元,没想到孩子还没出生,孩子爷爷奶奶以刘女士不是儿子法律上妻子为由,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45万元。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2012年,常德刘女士和龚先生相识、相爱,两人感情一路升温,很快便租房同居。同年9月,两人在双方亲朋好友的见证下,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2016年初,刘女士怀孕,两人沉浸在将为人父、为人母的喜悦之中。没想到,一场意外让即将到来的幸福生活成为了泡影。2016年7月,龚先生在务工时,在工地上意外死亡。
经数次协商,刘女士、龚先生的父母三人,与龚先生所服务的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协议约定,除已开支部分外,公司还赔偿刘女士、龚父、龚母工亡赔偿金、丧葬费、抚恤金等各项损失95万元,其中向刘女士支付45万元,向龚父、龚母支付50万元,随后,该公司按约支付了全部赔偿款。
龚家二老事后对这个协议并不认可,他们认为刘女士不是龚先生法律上的妻子,没有合法继承权,刘女士不应得到赔偿款,刘女士分得此款系不当得利。2016年8月,龚家二老将刘女士诉至武陵区法院,要求刘女士返还不当得利款45万元。起诉后两个月,刘女士产下一子。
审理结果:
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继承法,“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虽然赔偿款不能当作遗产来分配,但可以参考该条规定,来保护胎儿的民事权利。
本案中,赔偿协议签订时,刘女士已怀有身孕,胎儿享有相应的权利,刘女士有权获得赔偿款;另外,赔偿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协议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故刘女士有合法依据获得该赔偿款,不构成不当得利,龚父、龚母以刘女士没有继承权为由要求返还赔偿款没有法律依据,法院遂判决驳回了两人的诉讼请求。
分拆迁款时孩子还在娘胎
他能分到钱吗?
村小组获得一笔征地补偿款,分配时孩子还在娘胎,等孩子出生后,孩子母亲要求胎儿也应该分得一份,为此还将村小组起诉到法院。近日,株洲中院二审审理该案,法院驳回了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
文女士家住株洲茶陵县某村,2015年怀孕,恰在此时,她所在的村小组面临征收。
日,村小组与茶陵县下东街道办事处签订了一份《预征收土地协议》,村小组的部分集体土地依法被当地政府征收,并获得一定金额的征地补偿款。
日,村小组组织村民召开了由村民小组成员及部分村民代表参加的专题会议,形成了初步的分配方案。一个月后,再次召开了村民大会,确定了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并陆续将征地补偿款分配到户。
此时,文女士正大着肚子在广西待产,日,文女士的孩子出生,一个月后,孩子随父母落户于村小组。同年12月份,孩子回到村里,由祖父祖母在家带养。
文女士听说村小组内,有两位嫁来该小组的女士直到2015年12月才上户口,但也分到了征地补偿款,而此时距分配征地补偿款已经过去几个月,文女士认为,如果该两人能分钱,她的儿子也应该分到钱。
文女士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以儿子名义一纸诉状递交到茶陵县人民法院,称孩子是村小组的村民,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但村小组未向其分配征地补偿款,为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特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享受村小组2015征收土地补偿费和2016年另一片土地的补偿费。
一审宣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孩子出生后随父母落户村里,并一直生活在此处,村小组并未否认原告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村小组2015年所得的征地补偿款在孩子出生前已经制定了分配方案,且发放到户,村小组并不存在侵权行为,故对于原告的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分配2016年所得的征地补偿款,村小组表示认可原告具备分配资格,双方对此没有争议。
二审结果:
一审宣判后,文女士一方不服上诉,她列举了两名在2015年底才将户口迁入本村的村民,她们均是在2015年下半年嫁入该村。文女士认为这2人在征地补偿款分配之后才将户口迁入,同样分到了拆迁款,她随后出生的孩子也应该分得。村小组答辩称,该2人上户时间由于相关部门系统更新,与实际有差距。
株洲中院二审认为,村小组2015年度的土地征收补偿款是该组于日签订《预征收土地协议》而获得的,该笔款项形成于2015年,除预留部分外,其余已于当年按分配方案分配完毕。根据《民法通则》,公民出生后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胎儿只有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涉及胎儿利益保护时,才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孩子2015年还未出生,不具有权利能力,本案也不涉及法律规定的胎儿利益保护。
据此,株洲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胎儿法定利益
应受法律保护
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容介绍,我国现行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这就意味着胎儿只有在出生后才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但《继承法》中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此外,即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也就是说,胎儿虽然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其法定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在赠与和继承等情况下,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除此之外,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生命权、健康权等其他权利要在胎儿出生后才会有。
因此,市民在立遗嘱时,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应在遗嘱中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若没有遗嘱,则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等孩子出生时继承。如果出生时为死胎的,则该份额由其他继承人继承。
如果有人给胎儿赠送财产,胎儿享有接受赠与的能力,孩子一出生后就能够取得这些财产。但如果出生时是死胎,赠与无效。如果孩子父母等法定代理人已经接受财产赠与的,应该返还,否则属于不当得利;如果没有接受,赠与合同无效。
来源:三湘都市报
三湘综治网、和三湘分别是湖南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官方网站和官方微信公众号。联系方式: 投稿邮箱:tougao@sxzzw.gov.cn
责任编辑: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今日搜狐热点老人卖房掏51万为儿买房 索还遭拒起诉儿子(图)
病童候诊痛苦躺地无人让,悲!
您还看国足比赛吗?
交警拔枪逼停酒驾该不该?
博客劲爆点
第一视频推荐
24小时排行榜
  “我掏的这51万多元是代垫,你们要还我。”“这些钱最多只能算赠与,不能要回去!”近日,在(厦门)思明区法院的法庭上,老人和儿媳针锋相对,各执一词。  李老先生曾掏出51万多元,帮儿子儿媳在市中心买了一套房子,但是李老先生已年过七旬,还要照顾93岁的老母亲,而且老伴也没有退休金。于是李老先生就希望儿子儿媳能够归还购房款,但是遭到了儿子儿媳的拒绝。  案件:老人告儿追讨51万元  开庭时,李老先生向法官陈述说,代垫给儿子和儿媳买房的钱,是他变卖掉自己的一套旧房所得的钱。  五年前,儿子想购买市中心的一套房子,但是手头没有资金,就向李老先生提出代垫。老子对儿子疼爱有加,很快就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旧房卖掉,将所得款项51.5万元全部交给儿子儿媳。  老人提供给法庭的证据显示,购房者一方直接将这些购房款分4次,给了小李。  但是,李老先生说,最近他自己生活困难,多次找儿子儿媳要钱未果。因此,他决定起诉到法院,讨回自己的“代垫款”。  李老先生还说,这两年他自己年老多病,身体也不好,而且,家中尚有93岁老母亲需要照顾,且老伴也没有退休金。因此,经济非常紧张。  近日,李老先生起诉要求儿子和儿媳立即归还代垫款51.5万元。  法庭焦点:是借款还是赠与?  面对父亲的起诉,儿子不辩解。他只在法庭上说了一句:“父亲陈述的都是事实。”  但是,儿媳却否认有这笔代垫款的存在。她在法庭上答辩说,她对这笔钱毫不知情,父子之间有频繁的经济往来是正常的,不能凭51.5万元的账目就认定有代垫款。而且,即使李老先生确实为儿子付了购房款,也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认定为老人对儿子和儿媳夫妻俩的“赠与”。  所以,儿媳认为,这笔钱最多只能算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纠纷,不能算是借贷关系。  对此,李老先生的代理律师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龚晓洪律师反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儿媳妇对于认为该笔款项属于赠与应该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儿媳妇未能证明这是“赠与”。而李老先生提出该笔款项仅是代垫款,并对具体款项的来龙去脉均有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李老先生的诉求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说法:这是“不当得利”  法官审理后认为,首先,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相关规定,赠与适用的前提为父母的出资已经被确定为赠与,而且出资款项性质的认定,也应以父母的意思表示为依据。但是,在本案中,李老先生自始至终都没有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而且,儿子和儿媳也没有表示接受赠与。因此,法官认为这51.5万元,在性质上并不属于赠与。  所以,法官认为,这笔钱是李老先生卖房所得,在李老先生多次要求儿子儿媳返还的情况下,两被告仍不还钱,应认定为“不当得利”。  因此,近日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要求小李夫妻二人返还51.5万元。(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文 陶小莫/图)
相关报道:
【】【】【】【】【】【一键分享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儿媳写给公婆的感谢话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