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五保老人分养照顾费用重大手术的陪户费用应该有没有

贫困户帮扶政策汇编
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帮扶政策
1、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对象?
答:非易地扶贫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四类对象。
2、危房改造的申请程序是什么?
答: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委会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四级申请审批程序。
3、危房改造的方式?
答:大力推广加固改造方式,原则上C级危房必须采用加固方式改造,D级危房应拆除重建。
危房改造四级申请审批程序流程图
农户申请→村委会评议公示→镇(办)审核→区级审批
4、危房改造中拆除重建的建筑面积是多少?
答: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不得低于13平方米。
5、危房改造的补助政策?
答: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按照户均不超过3万元予以保障,由中、省、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各镇办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根据改造户实际工程量可以调节使用。
汉滨区移民(脱贫)搬迁贫困户
为方便群众掌握移民(脱贫)搬迁安置政策,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66号文件)和省委[2016]12号会议纪要,以及《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6]81号)文件相关规定,现就移民(脱贫)搬迁安置政策摘要如下:
一、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政策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是指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需易地搬迁的农村人口。
1、建房补助标准。集中安置户人均补助2.5万元,分散安置户人均补助1.5万元。
2、旧宅基地腾退奖补标准。不论集中安置,还是分散安置,人均奖励性补助1万元(兑现按区政府易地扶贫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实施方案执行)。
3、建房面积标准。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户型以60、80、100平方米为主层,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搬迁对象中的鳏寡孤独、残疾人等特困单人户和2人户,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可通过“一院两制”等方式,按人均20平方米的标准建房,纳入敬老院等由民政部门实行集中供养,对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不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1人户、2人户等特困群众,按照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的标准实施“交钥匙”工程安置。
4、房屋限价标准。集中安置建房成本控制在1500元每平方米以内。
5、限定搬迁户自筹资金。搬迁贫困家庭自筹资金人均不超过2500元、户均不超过1万元 。按照“住房不举债”的基本要求,必须严格坚守易地扶贫搬迁“建房面积标准、房屋限价标准、群众自筹标准”三条红线,严禁贫困群众因搬迁而增加经济负担,凡是达不到“三条红线”要求的集中安置点(社区),都不得接纳安置贫困户,不得享受移民搬迁相关补助政策。
二、避灾生态类搬迁安置政策
1、避灾搬迁主要对象是生活在工程措施难以有效消除灾害隐患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频发和采煤塌陷区农村人口。生态搬迁主要对象是生活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农村人口。
2、避灾生态类搬迁对象建房补助标准。集中安置的每户建房补助4.5万元、选择多层以上进行楼房化安置的,每户再给予0.5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在农村分散安置的,每户建房补助3万元 。避灾生态类旧宅基地腾退补助按《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陕南移民搬迁旧宅腾退复垦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汉政办发[2016]77号)文件执行。
3、汉滨区由于受年度计划指标的限制,对确需搬迁的避灾生态户,应优先选择在月河川道和中心城区周边大型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社区)进行安置。
三、办理程序
户申请——组评议——村公示——镇审定——区确认的程序进行逐级审定,就是先到村委会申请填表,村上召开群众代表会审查并公示,然后报镇上审查公示后报区上,区上审定并向社会公告,最后搬迁户与镇上签订搬迁安置、旧宅基地腾退和就业脱贫三项协议,正式搬迁验收后按政策兑现补助资金。
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贫困户帮扶政策
1、职业介绍补贴:
答:(1)[职业介绍补贴的对象、范围、条件和标准]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向将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且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1年的,可按实际就业的人数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职介机构介绍贫困劳动力到季节性用工岗位就业、就业期限不少于3个月的,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请。(2)[职业介绍补贴的受理、审核和支付]职业中介机构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支付给单位。
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的材料包括: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免费职业介绍真实性承诺书、劳动合同复印件,服务对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确认的免费职业介绍证明,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职业培训补贴
答:(1)[人员范围、期限和补贴标准]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职业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80课时,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1800元。
(2)[职业培训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职业培训补贴分类申请、受理、审核和支付。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进行培训的,于培训6个月内任一受理期内,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支付给单位。
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报告、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大中专毕业证或初高中毕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灵活就业证明(由灵活就业所在地街道(或社区)、镇办社会保障服务站出具)、职业培训机构与参训人员签订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开班批准和培训中的随机检查记录、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3、创业培训补贴
答:(1)[人员范围、补贴标准]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定点创业培训不得少于150课时,创业培训的补贴标准分两种情况,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但在6个月内未实现创业的,按每人每期1200元给予补贴,若培训对象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且在6个月内成功创业的,按每人每期2000元给予补贴,同时符合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当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两类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2)[ 补贴的申报、审核和支付]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向同级人社部门报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支付单位。
创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在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的基础上,应增加但创业计划书复印件、创业人员《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4、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1)[人员范围、条件、标准]未继续升学的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贫困家庭初高中毕业生,培训时间为培训期为一学期720课时的,培训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期1500元;培训期为一学年1440课时,培训生活费补贴标准料每人每学年2500元。并可以享受培训生活费补贴,培训时间为一学期的,生活费补贴为每人每学期1000元,培训时间为一学年的,生活费补贴为每人每学期2000元。
(2)[补贴的申报、审核和支付]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人社部门一次性审核确定,财政部门按学期支付给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按月发放给学员。
5、社会保险补贴
答:(1)[补贴对象]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2)[补贴期限和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实现灵活就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或其中1至2项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标准为个人所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的2/3。
6、公益性岗位补贴
答:(1)[补贴范围、条件和公益性岗位界定]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服务岗位以及经省人社部门批准的其他岗位。
(2)[补贴期限和标准]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期限,除对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在规定期限内,每人每月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可按照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3)[受理审核]公益性岗位用工单位应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支付给单位。
申请材料包括:人员名单及《身体证》号、《就业创业证》编号、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人员银行账户等凭证材料。
7、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答:(1)[条件与标准]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条件是: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自主选择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试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或专项能力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免收费用。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或专项能力考核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2)[受理审核]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完成鉴定(考核)工作后,向鉴定机构所在的同级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补贴,经人社部门初审、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将补贴支付给单位。
8、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答:(1)[补贴对象]凡本省生源(以高考录取前户籍为准)的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统招毕业生),在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备案的见习企业(单位)按规定参加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2)[补贴标准]就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毕业生活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其中,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2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每人每月200元。
(3)[受理审核]见习单位应先行垫付见习毕业生见习期基本生活补贴,见习结束后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支付给单位。
申请材料包括: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报告,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见习登记表、见习毕业生《身份证》、《登记证》、毕业证复印件(学校介绍信和学生证复印件)、见习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人身意外保险缴费凭证、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9、一次性创业补贴
答: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创办的经济实体取得法定证件、依法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凭证材料,经创业所在地区级人社部门审核,将补贴支付给个人。
10、转移就业交通补贴
答:(1)补贴对象:实现转移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2)补贴标准:外出务工满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每人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元的转移就业交通补贴,补贴对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交通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11、创业担保贷款
答:(1)贷款对象:具有我区户籍,在法定劳动力年龄内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贷款条件:①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②有一定的自有资金,且不低于经营项目所需资金的50%;③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经营证照齐全; ④有一定的偿还能力,能够按规定提供有效反担保措施;⑤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行为。
(3)贷款额度与期限:①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逾期不展期。②对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为3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逾期不展期。③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根据其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汉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汇编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了解决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而建立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障机制,汉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2011年7月1日实施。
1、参保对象。凡具有汉滨区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的城乡居民(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参保程序。参保人拿本人的户口薄(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张、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二级及以上重度残疾人,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3、缴费标准。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共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4、缴费时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自然年度一次性缴纳。每年1-6月为集中缴费期,缴费人员务必按期缴清本年度养老保险费,逾期将视为补缴费,补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当年新增到龄人员必须在到龄前一个月缴清保费。
5、个人缴费政府财政补贴标准及领取待遇标准。补贴标准和待遇标准计算方法如下表(单位:元)
6、长缴多得激励机制。参保人连续缴费超过15年,每多缴1年,到龄后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
7、领取养老待遇条件。
(一)参保缴费起始日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
(二)参保缴费起始日年满45周岁以上人员,按规定参保连续缴费至60周岁人员。
(三)参保缴费起始日年龄在45周岁以下,按规定参保、且连续缴费15岁以上、年满60周岁人员。
8、养老金年龄递增机制。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低于80元/月的此基础上,统一建立基础养老金年龄梯次增长机制。年满60-69周岁的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80元/月,70-79周岁基础养老金标准为90元/月,80-89周岁为100元/月,90-99周岁为110元/月,100周岁以上为120元/月。
9、养老待遇月审年检工作机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按规定实行月审年检工作,主要内容是:核实待遇享受人员生存状况,对死亡、劳教、服刑、冒领等人员及时停发养老金,并将多领的养老金予以追回;享受待遇人员月审年检应提供以下资料,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参保缴费证》;《待遇领取证》及领取待遇银行存折;异地居住人员需提供本人近期生活照片、相关证明或材料。
10、丧葬补助机制。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费补助金制度,凡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发放一次性丧葬费,标准为800元/人。
11、社保卡发行应用。社保卡是除身份证外唯一带有国徽,加有个人照片、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搭载金融功能的政府公共服务卡。社保卡发行后,即可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银行保费代扣代缴、领取养老金、开展金融业务服务,改变镇村干部采用原始的人工直接收缴现金方式,也可通过布放在村社区助农“E终端”上实施缴费、领取养老金服务,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卡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功能,最终实现参保人办理缴费、领取养老金“不出村”愿望。
附:服务部门及电话
服务部门:汉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汉滨区香溪路8号)
政策咨询:3207106 &&参保登记:3207692 &
转移注销:3207692
养老待遇:3207679 &稽核举报:3208187 &
基金票据:3255189 &监督电话:3255089
汉滨区贫困学生教育帮扶政策
一、学前教育段:
1、政策名称:困难家庭幼儿生活补助。
享受对象条件:在我区幼儿园(附设幼儿园班)就读,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补助标准:每生每年750元。
申办流程:符合条件的幼儿家庭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幼儿园评审公示——按补助标准抵扣伙食费。
2、政策名称:学前一年免费教育。
享受对象条件:在我区幼儿园(附设幼儿班)就读,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前一年幼儿。
补助标准:对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一年幼儿每生每年免收1300元保教费,对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一年幼儿园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予以减免。
申办流程:符合条件的贫困幼儿家庭在就读幼儿园申报减免学前一年保教费。
二、义务教育段:
1、政策名称:农村义务教育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
享受对象条件: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寄宿生。
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
申办流程:符合申请条件的贫困寄宿生家庭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学校联评公示——以饭票、代金券形式发放。
2、政策名称:义务教育免学杂费。
享受对象条件:所有义务教育学生。
补助标准: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民力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申办流程:入学即免收学杂费。
3、政策名称: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
享受对象条件:所有义务教育学生。
补助标准: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 、地方课程教科书。
申办流程:入学即免收教科书费。
4、政策名称: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
享受对象条件:所有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补助标准:每生每天4元,一年800元。
申办流程:充值到饭卡,学生签字确认。
三、普通高中教育段:
1、政策名称: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享受对象条件:在我区就读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贫困学生。
补助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2500一年,一般贫困户1500一年。
申办流程:符合申请条件的贫困家庭提交相关材料——学校评审公示——通过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发放。
2、政策名称:普通高中免学费
享受对象条件:所有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学生。
补助标准:对在公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每生每年免收学费1600元,对在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按照同类公办普通高中的收费标准减免学费。
申办流程:入学即免收学杂费。
四、中职教育段:
1、政策名称:中职免学费。
享受对象条件:全日制具有中职学籍的一、二 、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补助标准:对在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免收学费。民力中等职业学校学费高出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
申办流程:学生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学校评审公示——免收学费。
2、政策名称:中职国家助学金。
享受对象条件:中职一、二年级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生学,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补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申办流程:学生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学校评审公示——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发放。
3、政策名称:中职学生扶贫资助 。
享受对象条件: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在校中职学生。
补助标准:每生一次性3000元。
申办流程:学生申请——扶贫教育部门共同认定——发放现金或“一卡通”兑付。
五、高等教育段:
1、政策名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享受对象条件:已被全日制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正式录取的高校家庭困难新生或在校家庭困难学生。
补助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办理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办理最高不超过12000元。
申办流程:学生申请——区资助中心审核——签订贷款合同上报银行——银行审批发放。
2、政策名称:高校国家助学金。
享受对象条件: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补助标准:特别困难 &3500元/生/学年;一般困难:2500元/生/学年
申办流程:学生申请——高校评审——银行卡发放。
发展绿色生态农业推进产业精准脱贫
一、扶贫政策
1、凡有种植、养殖意愿的,免费培训技术,提供技术指导;对发展魔芋30亩以上的免费提供农药和技术指导,在水稻绿色高产高效创建项目区域内种植水稻的给予良种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和技术服务。
2、对在贫困村建设规模养殖场的经营主体符合环保要求的免费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对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农业园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优先申报产业脱贫引导资金和产业发展项目。
4、购置农机具符合购置目录的,给予定额补贴;
5、免费培育职业农民。
二、享受对象:
1、全区建档立卡的贫困户;
2、帮扶贫困村或贫困户的经营主体。
三、申办流程:
1、贫困户发展魔芋、粮油种植的凭申请经镇办分管扶贫领导签字后与汉滨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办公室联系,电话:.
2、贫困户发展养殖的凭申请经镇办分管扶贫领导签字后与汉滨区畜牧兽医中心办公室联系,电话:。
3、贫困户需要蔬菜技术指导的与汉滨区蔬菜技术推广中心联系,电话:
4、带动贫困村、贫困户的经营主体需要发展种养殖的或需要产业发展项目支持的与汉滨区农业局产业办联系,电话:。
汉滨区林业局贫困户帮扶政策
根据新一轮退耕林政策,将25度以上陡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
申办流程:退耕还林采取自下而上申报,农户向所在村组申报,村组向镇办申报,镇办向区林业局申报。区林业局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及相关政策进行作业设计。
补助标准:1500元每亩,其中:种苗费300元每亩,兑现到户1200元每亩,分三次兑付,第一年补助500元每亩,第三年补助300元每亩,第五年补助400元每亩。
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
补偿标准:全区集体所有国家公益林面积121.42万亩,补偿标准每年每亩13元,补偿基金1578.46万元。全区地方性公益林面积30万亩,补偿标准每年每亩4.75元,补偿基金142.5万元。
享受对象条件:所属林地在《汉滨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之内,根据省、市下达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面积,优先安排当地脱贫摘帽的贫困村,由区林业局和镇办进行区划界定。
生态护林员选聘
补助标准:全区231个贫困村,中央财政每年投入401万元,从建档立卡的贫困群众中选聘生态护林员802名,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帮助扶贫对象脱贫致富。
对象和范围:选聘对象生活所在地属于国家确定的贫困村或建档立卡的贫困户。
申报流程和路径:按照“精准、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组织选聘。
1、公告。镇办政府委托镇办农业综合服务站(林业站)在符合条件村组且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
2、申报。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向当地镇办农业综合服务站(林业站)申报,提交相关资料。
3、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镇办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考察。 重点考察政治素质、贫困状况、身体状况及岗位适应程度。考察可以由镇办政府组织行政村两委、村民小组长、农业综合服务站(林业站)干部采取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进行。
5、评定。镇办政府组成评审组,结合当地森林资源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打分排序。本着“脱贫、择优、公开”的原则,研究确定拟聘的生态护林员。
6、公示。镇办政府对拟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在行政村的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
7、聘用。按照生态护林员实行“县建、镇(办)聘、站管、村用”的管理机制,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经区级林业、财政、扶贫等有关部门审定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扶贫部门汇总确认后,由镇办政府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等,并报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汉滨区健康扶贫政策
新农合保障篇
一、贫困人口参合费用
农村五保、低保对象及特定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财政全额资助;计生家庭户参合费用按每人20元标准补贴到个人。
二、普通门诊补偿
享受对象:患病的参合贫困人口
补助标准:门诊补偿。2017年,一般门诊患者门诊统筹基金按人均100元预算,个人允许报销金额不低于120元,单人设标,户内通用,全家封顶。
贫困人口优惠政策:一般诊疗费全报销,其他合规费用补助比例村级75%,镇级65%。
定点医疗机构:区三院、各镇卫生院、村定点卫生室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汉滨辖区内通用,现场实行直通车报销。
三、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
享受对象:辖区持有汉滨区新农合慢性病管理手册贫困参合患者。
贫困人口特殊慢性病病种:我区门诊特殊慢性病目前共有27种
I类共6种:尿毒症三级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各类器官移植后用药,白血病,肝硬化(失代偿期),血友病。
II 类共21种:分三个档次:
II 一档:重性精神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残疾人部分康复项目治疗、心脏瓣膜置换或其他心血管疾病手术后长期用药,白癜风(新增)。
II二档:心脑血管疾病后遗症(康复期)、糖尿病(并发症)、冠心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风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耐药性肺结核辅助用药、癫痫。
II三档:高血压病(2级高危组以上)、类风湿性关节炎、肾病综合征(新增)、甲状腺功能减退(新增)、帕金森(新增)、甲亢(新增)、心肌病(新增)。
贫困人口特殊慢性病补偿比例:I类补偿比例为80%,II类为70%,无起付线。I类报销检查、治疗、药品费,II类报销药品费。
贫困人口特殊慢性病门诊报销限额:I类年报销封顶线30000元。II一档年报销封顶线3000元。II二档年报销封顶线2400元。II三档年报销封顶线1200元。
贫困人口特殊慢性病申请认定:1、提供病历资料:I类慢性病必须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病历。II类慢性病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上述疾病的住院病历,没有住院治疗的,提供二级以上医院两年的门诊病历和所患疾病的阳性检查资料及报告单,或者足以证明其患有所规定的慢性病的二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表和阳性检查资料。2、乡镇医疗机构初审。经乡镇医疗机构初审并填写《汉滨区特殊慢性病申请表》,并复印参合资料,经院长在《汉滨区特殊慢性病申请表》审核签字后上连同病历资料一同报区合疗办。3、发放《汉滨区新农合慢性病管理手册》。经区合疗办审核确定为汉滨区特殊慢性病管理对象的,患者提供两张二寸半身免冠照片,由乡镇卫生院填写《汉滨区新农合慢性病管理手册》,报区合疗办终审,合格的加盖汉滨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钢印,由乡镇将手册发放给患者。4、贫困人口打破申报时间节点限制,提供相关手续后随时申报审批发放。
四、贫困人口住院补偿
实行政策倾斜。参合贫困人口在镇办卫生院住院不设起付线,所有合规费用全部纳入报销范围;对符合分级诊疗规定、并按技术规范要求转诊的贫困参合住院患者,在现行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贫困人口住院补偿标准:
&贫困人口住院补偿程序:在汉滨区定点医疗机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及省级直通车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绿色通道,实行先诊疗后付费、零押金住院、直通车报销。区外就医在非直通车定点医院就诊的在汉滨区政务服务中心合疗窗口办理报销。
扩大农村贫困人口补偿范围:
1、贫困残疾人康复治疗项目中运动疗法等9项、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共计29项)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2、远程会诊费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各级医院使用国产品牌耗材直接纳入补助范围,使用进口品牌耗材经患者签字同意的按照50%纳入农合补助;急诊、抢救用血、特殊疾病使用白蛋白均纳入住院报销(80克以内,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贫困人口住院付费结算优惠政策:
1、对农村贫困人口住院治疗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在区、镇两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患者入院时在新农合管理经办系统中登记备案即可,出院时按照有关报销政策结算。
2、贫困人口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享受“一站式”服务,即新农合、医疗救助一并结算。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大桥路国贸酒店一楼)新农合、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等一并结算报销。
五、贫困特殊人群新农合补助政策
1、14周岁以下的儿童患者在市内三级、二级医院就诊时的起付线降低50%计算补助。
2、参合农村居民80、90周岁以上的老人,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助比例分别提升到80%、90%。
3、全口牙齿完全自然脱落(缺失)且自愿镶全口义齿的年满65周岁以上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额补助600元,在一、二级定点医院全免费。
4、对于唇腭裂、白内障等一次性能治愈的疾病,组织专家集中力量进行救治;手术费用全免;对于结核病、艾滋病、肝炎等需要住院维持治疗的,落实现有政策优先安排到定点医院治疗或由就近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实施治疗。
新农合大病保险篇
2016年1月1日起,新农合重大疾病交由市级统筹,由安康人寿保险公司具体承办。新农合大病补偿分单次结算和累计结算两种方式,市内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单次结算(不含外出务工人员),严格执行“一院一窗口”和“直通车”补偿制度。安康人寿保险公司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料审核,同时全面负责年度内多次结算和累计结算的补偿工作。补偿顺序为新农合基本补助+新农合大病补偿。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在新农合“直通车”补偿后,直接在医院大病补偿窗口办理大病补偿。区级、省内、省外非大病保险直通车报销的患者须携带相关资料在汉滨区政务中心合疗窗口(大桥路国贸大厦一楼)登记报销后再按规定在汉滨区政务服务中心安康人寿保险窗口办理大病补偿。
新农合大病保险具体规定;
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为1万元,贫困患者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为3千元(即贫困参合患者住院经新农合基本补偿后,剩余的合规费用在3千元以上),超过起付线标准的个人自付住院合规医疗费用部分,实行分段按比例补偿。
民政医疗救助篇
对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5倍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中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等5种类型人群由民政部门落实资助参保参合、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具体以民政部门文件为准)。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篇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落实大病补充医疗 保险,保险费45元/人/年(原则上自负9元/人/年,政府补贴剩余保费),参保人员因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其他保险机构报销且大病保险报销后不为零的个人自付费用,在扣除大病补充医疗不合规费用和免赔额后的金额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再次赔付。累计最高赔付限额8万元(具体以扶贫部门和保监局文件为准)。
社会医疗救助篇
通过工商联、红十字会等组织社会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建立社会慈善医疗救助制度,对重特大疾病、家人多人患病、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等特困群体实现社会医疗救助
汉滨区“五重保障”机制
第一重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新农合保障
第二重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
第三重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大疾病补充商业险
第四重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民政大病医疗救助
第五重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社会医疗救助
大病专项救治篇
一、大病专项救治的对象范围和救治病种
年,对全省“健康扶贫管理数据库”里的汉滨籍农村贫困人口(包括国贫、省贫)和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中,患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省上新增)、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省上新增)、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等11种疾病的患者(简称“救治对象”),进行集中救治,对上述疾病实行按病种付费,努力控制医疗费用总额,降低患者实际自付费用。
二、大病专项救治补助标准
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农村贫困人口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顺序,对符合条件的患有儿童6种大病的救治对象,其在定点医院的合规住院费用,新农合按单病种限额的70%承担、民政医疗救助按20%承担、个人自付10%;对符合条件患有其他5种大病的救助对象,其在定点医院住院的合规费用,按前述顺序报销,符合新农合单病种管理的病种按单病种限额的70%报销,符合条件的纳入民政医疗救助范围,按照政策给予救助。另外,进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在现行的大病保险政策基础上报销比例提升5个百分点。个人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通过农村贫困人口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予以解决。
三、大病专项救治定点医院
1、儿童白血病定点医院: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西安市中心医院、西安市儿童医院、安康市中心医院。
2、儿童先心病定点医院:陕西省人民医院、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西安高新医院、西安市儿童医院、安康市中心医院。
3、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定点医院:安康市中心医院、安康市中医医院、安康市人民医院、汉滨区第一医院、汉滨区第二医院、汉滨区第三人民医院。
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扶贫篇
农村贫困人口开展签约服务。以镇(办)为单位,在扶贫部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的基础上,核实核准全区农村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家庭数、患病人数和患病病种,依托健康扶贫责任团队为农村贫困人口第年开展一次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扶贫档案和发放1张健康卡,乡村医生、镇(办)卫生院医生与贫困家庭开展签约服务,提供健康管理。
实施“天使健康扶贫行动”。由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对因病致(返)贫人员进行精准识别,并采取“一对一”“多对一”结对帮扶的办法,开展义诊、送医送药、健康教育等帮扶活动,解决贫困群众的看病就医难问题和脱贫问题。
开展医院优惠活动。在区、镇医疗机构设立扶贫病房,对贫困住院患病对象床位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麻醉费等予以减免;在区级公立医院设立健康扶贫基金,用于特别贫困患者自付费用的救助。对农村五保户、残疾人、持《特困人口健康保障证》的特困户免收救护车接送费和挂号费;区级医院每年在贫困镇村开展大型巡回医疗活动。
实施贫困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免费筛查及治疗。2017年依托汉滨区红十字会为全区16万儿童开展先天性心脏病筛查,针对筛查出的患病儿童实施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免费手术。
公共卫生服务篇
农村贫困人口可免费享受12大类45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6大类19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高血压、糖尿病、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儿童、重性精神病等目标人群免费体检、随访、计划免疫、农村孕妇住院分娩补助,妇女“两癌”、母亲健康工程、孕前优生免费检查,贫困儿童免费营养包、新生儿疾病筛查,出生缺陷防治等项目,针对重点人群实施健康管理和跟踪服务。
计划生育扶贫篇
一、对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3万元(农村居民 2017年1月1日前为2万元);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提高扶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1000元(农村民民2017年1月1日前为800元)。对农村失去生活能力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上失独家庭夫妇,纳入农村五保户供养范围。将失独家庭纳入特困户避灾扶贫搬迁“交钥匙工程”范围,无偿提供安置住房。对个人愿意入住养老机构生活的,优先免费安置在农村集中养老机构。优先把失独家庭列为避灾扶贫搬迁对象,按照分散安置、集中安置(占天占地、一户一宅)、楼房化安置三种类型,每户至少按3万元、4万元、5万元予以建房补助。对入住统规统建单体四层及以上楼房的,每户再增加0.5万元建房补偿资金。对无子女的失独家庭成员终老后,在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基本生态墓地上予以免费。
省计生协为计生特殊家庭父母投保了计生特殊家庭父母意外、疾病住院护理保险。
二、按以奖代补形式,对创业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按照户均不少于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贷款发展产业的贫困“计生两户”,给予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的贴息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计生家庭接受本地和异地高等职业、中等职业教育及两年以上技能培训的应届生,优先实施补助,每生一次性补助3000元。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计生家庭考上国家计划内招生村科院校的学生,优先落实资助,四年累计资助1.2万元。对贫困计生家庭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本科生一次性资助5000元,大专生一次性资助3000元,中专生一次性资助2000元。优先把贫困“计生两户”列为避灾扶贫搬迁对象,按照分散安置、集中安置(占天占地、一户一宅)、楼房化安置三种类型,每户分别至少按3万元、4万元、5万元给予建房补助。对入住统规统建单体四层及以上楼房的,每户再增加0.5万元建房补助资金。通过“交钥匙工程”,建设6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优先安置计生贫困群众。将参合的贫困计生家庭全部纳入新农合帮扶范围,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在大病保险报销上给予政策倾斜。对65岁以上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贫困计生家庭老人进行全免费全口义齿修复,限定在二级医院内,补助标准不超过600元。
三、对因重大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特别困难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给予每户5000元的一次性特别救助。对因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夫妻及其子女突发重大疾病(指卫生部门规定的特殊慢性病I类和特殊大病救助范围的疾病)造成特别困难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给予患者3000元的一次性特别救助。对失独家庭、独生子女伤病残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家庭(符合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人口发【2012】19号文件规定的伤病残和并发症等级),由县区卫计部门根据家庭实际情况按照每户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办理健康体检、意外 伤害保险、家政服务、生病住院陪护等保障性特别救助。
汉滨区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基本
医保(农合)
及大病保险补助政策明白卡
汉滨区参合农民区外就医
一、区外就医是指参合患者在汉滨区辖区之外的所有非直通车医院住院就医后,须本人回汉滨区办理住院报销手续的就医报销。
报销地点:汉滨区政务服务中心合疗窗口(国贸大夏一楼)
二、在外就医报销需要提供的资料
1、住院发票原件(陕西省定点医院出具财政部或总后勤部监制的票据收取“医保联”或“记帐凭证”联,省外就医出具财政部、总后勤部监制的票据收取“收据联”或“报销凭证”联,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收取“发票联”,需加盖医院财务公章)。
2、住院费用总清单(需加盖医院公章)。
3、诊断证明原件(需加盖医院公章)。
4、完整的住院病历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公章)住院病历包括: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手术需提供)、长期医嘱、临时医嘱等基本内容。
5、需携带办理人身份证、患者的家庭户口本、合疗证、缴费票据、陕西信合存折(省级通兑)等证件原件。
6、生小孩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7、 外伤住院治疗的还需要提供外伤证明。由申请人写清何时何地因何原因受伤(需如实填写,如有虚假,将不予报销),无第三方责任的需由受伤所在地公安机关 、乡镇级以上政府或乡镇合疗办签字盖章。凡涉及第三方责任的合疗不予报销。
三、其他须知事项
1、报销有效期:自出院之日起60天内有效,逾期不予报销。
2、在西安市就医必须是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非陕西省定点医院就医合疗不予报销。
3、在省外就医,就诊医院为当地省级或市级(地级市)新农合定点医院方可报销。
4、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或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住院报销的,合疗不予重复报销。
四、特别提醒:报销资料一经本办收取概不查找,如有需要敬请事先存留!
区外报销窗口联系电话:
兜底脱贫社会救助政策一览通
一、最低生活保障
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低保申请:申请低保应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
低保申请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二)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低保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审批程序:(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二)受理低保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居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三)调查核实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为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的进行民主评议。(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低保分类施保政策:(一)对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20%增发低保金。(二)对低保家庭中的儿童,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三)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盲人、严重低视力及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一级肢体残疾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对言语、听力、肢体残疾三级以上的残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四)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五)对低保家庭中的单亲未成年人,如父母离异,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如父母一方去世,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六)对低保家庭中的哺乳期妇女,在哺乳期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70%增发低保金;(七)对低保家庭中的非义务制教育阶段学生,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60%增发低保金。对上述各类人员增发的低保金不得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低保对象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按其中增发比例最高一项补助,不得累加享受。
不能纳入低保的情形:(一)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证明材料不全、弄虚作假;(二)拒绝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三)申请城市低保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社等部门介绍工作的。申请农村低保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四)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如新购贵重首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等奢侈性消费的;(五)家庭水、电、燃气等费用单项支出超过低保标准20%的; (六)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高于所在县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七)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八)拥有两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及拥有别墅的;(九)拥有、租赁商业门面、店铺的;(十)拥有注册企业、公司的;(十一)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的,如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的;(十二)家庭成员中有择校付费上学、自费出国留学的;(十三)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抚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十四)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十五)审核和复核期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买入行为的。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申请特困人中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后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需提供的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同时,申请人还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终止供养: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终止供养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二)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三、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的对象:(一)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低收入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1.5倍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中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三)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见义勇为中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负伤人员;(四)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中重病患者;(五)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医疗救助的方式:(一)资助参保参合。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其家庭困难程度分类别、分标准给予定额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市、县(区)政府根据本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研究制定。(二)门诊医疗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在年度限额以内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三)住院医疗救助,包括基本医疗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和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 基本医疗住院救助,主要适用于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和特定救助对象,其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不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根据救助对象类别,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
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适用于所用救助对象:其单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根据救助对象类别,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年度累计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后,按照以上标准扣除当年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和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及救助金额后给予救助! 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适用于重点救助对象。其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住院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部分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的程序:(一)医后救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未覆盖到的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应在出院后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审核并在救助对象居住地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政府审批。重点救助对象可以持相关材料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二)重点救助对象等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救助对象,到医疗救助“一站式”定点医院治疗的实施。“一站式”救助,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支付自负部分即可出院。垫付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与民政部门按协议定期结算。
四、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的对象:(一)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等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三)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四)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五)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对象。
临时救助的一般程序:(一)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或者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非本地户籍且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县级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市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或者当地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二)受理及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必要时,可以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并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的建议意见,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审批。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全面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和审核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方式或者金额;不予批准的,应当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照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临时救助的紧急程序:符合临时救助紧急程序适用情形的,所在地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救助管理机构依申请、或者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均可直接受理,实施先行救助。但应在紧急情况解除后,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临时救助一般程序的适用情形:(一)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二)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 困难的;(三)因其他原因造成暂时基本生活困难的。
临时救助紧急程序的适用情形:对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适用紧急程序,主要包括:(一)个人遭受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伤害或突发重大疾病的,家人无法联系或不能给予及时支持,且事故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二)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临时救助的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以采取以下救助方式:(一)发放临时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以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应当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当及时转介。
不予临时救助的情形:(一)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二)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三)通过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四)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五)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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