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在规定养老金领取规定的领取是以工龄来计算发放的。是哪个法规规定的?不是按照缴费年限吗?

养老金现在按工龄发放,20年工龄和30年工龄差距有多大?
如果2018年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按工龄发放,无疑会得到很多人的支持。工龄成了影响养老金额度的决定性因素,20年工龄,参保人退休后每月能拿多少养老金?
要想了解自己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首先要了解我国当前的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养老金的计算方式。很多人误认为现行的养老金只与工龄有关,实际上养老金不是根据工龄的简单计算得出,而是需要结合多个因素综合考虑。此外,每年工资变动、政府补贴、政策变动,都会导致养老金波动。
在提问时,读者只告诉工龄年限,这样是无法计算养老金额度的。除了工龄,我们还需要知道单位性质(工作性质)、就业地点、退休前的社会平均工资、退休年龄等。如果这些都没有,那就只能以全国平均水平进行粗略计算。
这里我们就要假设:参保人去年年底60岁退休,他的工资水平就是全国平均社会工资水平,工作单位为私营企业,那么20年工龄的养老金是多少呢?
基础养老金:2016年全国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每月大概为4782元,参保人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就是社会平均工资水平。20年工龄,参保人整个基础养老金就为6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个人缴费积累额计算,20年来我国社会平均工资从6470上涨到57394元,如果参保人按照8%缴费的话,积累20年,可以算出整个缴费从20年前每年只需要缴费500多元,到2017年每年需要缴纳4000多元。那么假设一个平均利率水平的话,计算20年的缴费积累额,就应该是45000元左右,60岁退休的养老金计发月数为139个月,4.5万除以139就是每月323元。
由于工作年限为20年,也就是1997年左右参加工作,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考虑到后期养老金会有一定幅度的上调,地方政府也会有一定的补贴,因此20年工龄养老金应该在1500元左右。
&如果参保人投保地区、工作地点是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较高的城市,那么缴费水平和基础养老金账户中的钱就会更高,退休后养老金能达到2500元左右。如果工龄有30年,那么退休后最多能拿到3500元,缴费年限越长,退休后的养老金领取的就越多。
缴纳了20年的养老保险,退休后拿1500元,你觉得划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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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年工龄退休时能领多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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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5日讯
  工龄很重要,有粉丝咨询,自己60岁,有20年左右的工龄,能够领到多少养老金呢?
  按照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是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而不是工龄,但符合条件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因此,连续工龄的多少也影响着养老金的高低。
  由于养老金的计算公式非常复杂,没有详细数据是无法计算的,不仅要知道个人累计缴费年限,还要明确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
  不过,我们可以根据以下公式计算一个大概。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假设你是&新人&,也就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才参保,年龄为60岁(相应计发月数为139),时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6000元,平均缴费指数为1.0,每月缴费300元。
  照此计算,你的基础是(.0)&2&20&1%=1200元,个人账户是300&12&20&139=518元(不计算利息),合计1718元。
  如果你是&中人&,也就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参保,实施后退休,那么你还会多一笔过渡性,这个养老金的水平各地并不一致。
  当然,以上都是估算,具体能领多少养老金,还是要以当地社保局的计算为准。那么,你现在的工龄有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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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一:  退休后的养老金分为三个部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其中过渡性养老金只有1997年以前参加工作和缴纳社保的人群才可以享受。  计算公式如下: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工资指数)〕&2&本人全部缴费年限(工龄)&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人平均寿命-退休年龄)*12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全部平均工资指数&本人97年以前缴费年限(工龄)&1%  平均工资指数是指你的缴费基数与平均工资之比。例你的缴费基数为2000元,社会平均工资为4000元,则你的平均工资指数为0.5。所以公司现在是否按你的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将会直接影响到你退休后的退休金。  大家可以按这个计算公式,自己测算一下退休后的工资。    网二:  我来总结下影响退休金的五大因素:  1.个人的养老金基数(非常重要)  养老金的基数跟将来的养老金领取额度有直接关系,这也是为什么一般政府,事业单位的人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会很多,因为养老金基数是10000和基数是3000每月缴纳的钱每个差出2000.  2.个人养老金缴纳的年限(重要)  当然了按照计算公式,交的年限越长,将来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  3.个人所居住或者领取养老金城市的平均工资水平(非常重要)  养老金的发放跟当地的人均收入水平有很大关系,人均收入高了,纳税要高,养老金交的就多啊,一般中国的一线城市的最低养老金要比三四城市每月多1000多元。  4.养老金缴费(重要)  深圳的人均平均年龄在全国是最低的,所以深圳一档社保费用一个月只需要交800多,但是北京要交1300多,上海1400多。当然了,作为移民城市,深圳工作的年轻人不需要养太多的老人。  5.个人养老金入账比例;北京8%(一般)  这个就是当地社保局的规定,全国从5-10%都有,越多的前进入养老金个人账户,将来可支配的养老金就越多。    网友三:  我来举一个具体的例子计算30年工龄的退休金  30年左右的工龄,那么就姑且视您为50岁退休的女性。  这里先列出公式: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养老金=[(当地月均工资+当地月均工资&缴费基数)&2&缴费年限%]+[(当地月均工资&缴费基数&0.08)&12&缴费年限&195]  注:其中195代表50岁退休,如55岁退休则是174,60岁退休则是139。  那么根据上面的公式,就可以计算出您每月所能领取到的养老金了。但这个公式只代表一个理想状态,因为养老金发放是连年增长的,再加上其他补贴,所以实际上会比计算结果更高一些。  如果您不会计算的话,那么就假设您退休时,当地月均工资为4000元,缴费基数为1吧。  养老金=[()&2&30%]+[(.08)&12&30&195]&1971元。    网友四:  能拿多少退休金,是由很多原因决定的。  比如工龄的计算方法,同样是大学毕业部队干部转业的,入伍前上大学的,大学四年算工龄,一下子就多了四年,如果,你原来工龄三十一年,加上这四年,你的工龄就能开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如果你在地方事业单位工作到退休,那么你工作前上大学的四年不算工龄,你只有三十一年工龄,对不起,只能开百分之八十五的工资。  但是,如果你是在中小学教师岗位退休,则工作前上大学的四年都计入工龄,三十一年又变成了三十五年,而且中小学教师还有增加的百分之十的工资。  所以就退休金而言,上大学不如不上大学,读研的不如读本科。  网友五:  我是全部自己交的,我算了一笔帐:我还要交11年才到15年,这11年我按每年都上涨10%来算,我买的是60%一档的。  2016年每月是969.24(含了医保的),2017年就是969.24*10%=年72......以此类推到2027年就是每月2764,共计这11年要交237052元。  加上前面的4年大概就是30万左右,现在还延迟退休我大概要62才可以办理退休,我就假想我可以活到85岁,85-62=23年,假如我退休每月是1000元(我姐是去年退休的也只交了15年最低档的,退休时的养老金是每月500多一点点)。  所以我1000已经翻一倍了!=276000元,也就是说我退休到离开基本上没有把交了的全部领回来!!!我还继续交吗?一直纠结中!!!!  网友六:  我是八二年参加工作的,刚参加工作时的工资每月18元。好不容易敖到了中年,下岗了,毎年交社保,医保。这里打工,那里打工,文化低,水平低,每月都不敢花钱。  好不容易熬了十多年了,终于熬到了退休。2014年五十岁了,三十多年的工龄,退休工资领到了1600多元!经过15年16年两年增加的退休工资后,终于领到了2000元!  我有些同学就不同了,买了几处房子,车子!因为念了大学,在好单位上班,舍得吃,舍得穿,就算是出门吧,没有开车也会打年,可不是有公交车吗?十多公里2元钱,人家几十块就 出去了!好家伙,上饭店吃饭,够我花多少天了!  真是人比人 气死人,我还是知足吧!一个人吃饱,全家不饿!只要病痛少点,结约点也就够花了!比起还没有退休的人们,我就不要再说什么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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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通行证/邮箱用户可以直接登录:黑龙江职工养老保险查询办法,黑龙江个人养老保险余额查询,黑龙江养老保险缴费明细查询,养老金帐户,网上查询养老保险金明细情况。黑龙江省养老保险查询在线:点击进入黑龙江省医疗保险个人金额账户查询系统说明:请输入身份证号或者人员编号查询|初始登陆密码为[1234]查询后可修改 点击进入黑龙江省个人养老保险查询系统说明:打开查询页面后,请输入个人编码或身份证号码进行查询;点击进入黑龙江省单位养老保险查询系统说明:需要输入单位编码才能查询。[黑龙江省养老保险查询数据由黑龙江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
 一、关于国有企业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也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问题
  原国有企业已经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本人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也未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如符合应参保而未参保条件的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其中停薪留职人员,应当以历年本企业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与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之和将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给企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停薪留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停薪留职人员的缴费工资,应当列入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
  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放长假"人员,企业及个人应当以企业实际发放的生活费为基数缴纳企业及个人应当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省级统筹前,如果生活费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省级统筹后,如果生活费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原国有企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该企业属于应参保而确实无力缴费的关、停国有企业,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补缴从当地实行缴费开始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原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按照上述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标准按职工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办法核定,期间如进行基本养老金调整,按规定调整的数额可以纳入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的下月起为其发放基本养老金,以前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
  二、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延续缴费及基本养老保险金如何计发问题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续缴费至满15年止。其中,企业职工可以由本人到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个体劳动者身份延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续缴费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当期的计发办法和上一年度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实际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的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确定。
  原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人员,原所在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原始档案材料,由其本人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延续缴费手续,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后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原一次性支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实际领取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额退还。延续缴费年限满15年后按当期有关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延续缴费年限满15年之时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按国家规定调整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下月起按核定的标准为其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参与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前的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补发。
  三、关于部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及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的未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未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返城后从事灵活就业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以及与原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关系等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从当地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时起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参保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统帐结合"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以上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以延续补缴到满15年。
  四、关于过去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参加过商业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体改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集体经济办公室关于全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执行退休基金社会统筹意见报告&的通知》(黑政办发[1988]14号)精神,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责。按照这一分工,这一时期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及其职工所参加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所主办的养老保险,应当视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96年,省政府根据《劳动部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的规定不得随意改变社会保险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92]34号)精神,对省劳动局《关于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经办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移交给劳动部门经办的请示》(黑劳发[1996]91号)进行了批复,从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经办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开始移交给劳动部门。但是,部分城镇集体企业养老保险从保险公司撤出后,由于种种原因未能继续参加劳动部门主办的基本养老保险。
  鉴于以上特殊的历史情况,凡按黑政办发[1988]14号文件规定参加过"退休基金社会统筹"的城镇集体企业中有劳动部门招工手续的已经退休人员,应当视为已经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中断了缴费的人员。对于这些人员,如果本人自愿,并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补缴相应的费用后,可以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五、关于企业临时用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按照《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企业招用的临时用工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即应当随其用人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且达到退休年龄时可按相关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六、关于驻外外交人员随任配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相关政策问题
  根据《外交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驻外外交人员随任配偶保障工作的通知》(外发[2006]35号)文件规定,凡属国家机关在编人员的驻外外交人员配偶,出国随任期间,其所在单位停发其工资,保留其编制和职务层次,工龄连续计算。
  驻外外交人员配偶出国随任期间,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和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交款方式由单位和个人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
  驻外外交人员配偶出国随任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已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未参保的由原单位负责发放退休费。驻外外交人员配偶随任前已离退休的,随任期间的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按规定继续发放;国家统一调整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时,按规定予以调整。
  七、关于运动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视同缴费年限确定问题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体人字[号)文件规定,运动员所在地已经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运动员所在单位应及时为运动员办理参保手续,建立养老保险关系。运动员参加养老保险之前,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连续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试训运动员当地未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训运动员转为编制内运动员的,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连续试训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未转为编制内运动员的,其试训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试训运动员在试训期内可暂不参加养老保险,转为编制内运动员后,所在单位应从转为编制内运动员的当月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从在本单位试训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八、关于"统账结合"前按国家有关精神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年限确定及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处理问题
  "统账结合"前,有的市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精神,允许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有关规定由个人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这些城镇个体劳动者"统帐结合"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应当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与"统账结合"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工资指数从实行"统帐结合"年度算起。
  九、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统帐结合"前个人缴费部分如何处理问题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黑政发[1995]74号)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统帐结合"前个人缴费允许继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也明确规定,"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因此,在城镇企业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统帐结合前的个人缴费部分应当随同转移。
  十、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死亡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处理问题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含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体劳动者身份接续基本养老关系人员),在尚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的,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部分的本息和按规定比例纳入统筹基金部分的本金,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城镇个体劳动者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和其个人缴费中按规定比例纳入统筹基金部分的本金,在扣除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后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十一、关于征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问题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年第259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2000年第14号令)第十五条对此也做了相应规定。
  以上两个规定中征收的滞纳金,都是针对单位没有及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单位没有及时为职工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而实施的行政处罚,因此原则上不应征收职工个人的滞纳金。但如果由于职工个人主观原因导致单位不能及时为其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二、关于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如何处理问题
  根据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多缴多得"的机制,城镇个体劳动者也可以根据本人收入情况,选择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的任何比例作为本人的缴费工资基数。
  十三、关于国有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处理问题
  《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按照这一规定,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列入第一清偿序列,破产企业在破产财产清偿中应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经地方依法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通过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仍不足清偿部分,应当由地方政府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方式予以解决。当地政府当期承担确有困难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做出分期偿还计划,签订协议期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欠费部分应当优先偿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单位及个人欠费补齐后,方可按规定计算缴费年限,办理退休手续,核定基本养老金。
  十四、关于国有企业"并轨"人员替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处理问题
  在我省国有企业"并轨"期间,根据国务院试点办有关要求,为减轻地方政府当期财政压力,在"并轨"工作后期对部分国有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允许"挂帐"处理。在"挂帐"政策出台前先期"并轨"人员替企业缴纳的企业欠费,系原国有企业与"并轨"人员之间的债务关系。地方政府在处理"并轨"企业资产时,应优先考虑偿还职工替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欠费。
  在国有企业"并轨"期间对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采取"挂帐"处理的做法,是我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期间的特殊政策,其后的国有企业改制、破产不能再比照该办法执行。
  十五、对招用农民工及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数量较多的劳动力密集型微利民营私营企业参保缴费问题
  对招用农民工及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50%以上的劳动力密集型微利民营、私营企业,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并批准后,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按照《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2004年第8号令)中关于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精神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职工个人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六、关于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问题
  参保人员由于各种原因形成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当从最早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开始,与之后建立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合并。其中个人账户合并时以最早建立的个人账户为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重复时期个人账户只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重复时期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数额最高的部分,其他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作为补充间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补缴间断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一次性返还给参保人员本人。重复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中的单位缴费部分不予返还。合并后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废止。
  十七、关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到外省就业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问题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我省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到外省市企业(单位)重新就业或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灵活就业,应当与外省市新就业地协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外省市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在当地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者应当及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如果外省市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同意在当地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在我省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我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予以支持),申请不再参加新就业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继续按我省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如果外省市新就业地不同意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要求重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原在我省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当保留,参保者应当继续按照我省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外省市就业结束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外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为其转回我省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可直接由我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还给本人。
  十八、关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在省内本人户籍所在地以外城市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问题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号)规定:"参保人员因工作流动在不同地区参保的,无论户籍在何地,其在最后参保地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在其他地区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及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作为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手续由其最后参保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并由最后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我省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后,在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就业人员,应当在劳动关系所在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城镇企业重新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重新就业的单位按城镇企业职工参保办法继续缴费;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城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如确需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出示相关证明后,转入地及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时,其退休及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按劳社厅函[号规定办理。
  十九、关于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建立及接续问题
  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成建制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转制单位"),从当地政府批准转制之月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制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在相关部门承担一定成本的情况下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转制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有个人缴费记录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直接并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按现行办法执行。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发[2005]17号)有关规定,转制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从转制之月起,分别按照22%和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原则上为上一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如单位工资总额低于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应当以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缴费;个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
  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转制前已经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按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基础退休费及退休后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增加的退休费作为基本养老金,从转制之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并参加以后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本养老金与原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差额部分不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
  转制单位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退休的职工,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与按原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制度核定的退休费标准的差额部分,可由转制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采取设置一定的过渡期并在过渡期内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加发补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具备条件的转制单位,可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为在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鉴于转制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没有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为保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参照有关规定,转制单位应当从转制成本中预留出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已经退休人员5年的基本养老金费用,一次性划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二十、流动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凡在各级人才中心托管档案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均可以按照《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流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劳社发[号)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被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并已履行聘用手续但未经人事编制部门纳入编制人员,应当按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建立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已被城镇企业聘用的流动人员,应当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建立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流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如本人自愿可以延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续缴费流动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的计发办法和上一年度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其中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实际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的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确定。
  二十一、关于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统一归口管理问题
  原各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流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劳社发[号)办理的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统一移交给同级城镇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征缴的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等相关资料移交给同级城镇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级城镇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接受工作,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十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撤消解散后职工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可以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未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撤消、解散后,其没有重新在其他企业(单位)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的在职人员,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帐结合"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实行个体缴费制度之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统帐结合"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在承担相应成本的前提下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统帐结合"制度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实际参加工作之日起,按照当期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撤消、解散后没有重新在其他企业(单位)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的在职人员,可参照以上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十三、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管理的企业由于改制等原因整体下放到地方后缴费及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
  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管理的原行业统筹、军工、煤炭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后,基本养老保险应当实行属地化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地方比例执行。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后,在过渡期结束前退休的,原则上仍沿用省级管理时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日起统一使用省级统筹计发办法。省级管理时的办法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
  二十四、关于参保人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标准如何核定问题
  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后,由于参保人员本人或者单位原因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而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超过退休年龄的缴费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其中个人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单位缴费部分不予退还;基本养老金标准核定按参保人员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办法和工资基数确定,办理退休手续与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补发,期间如进行基本养老金调整,按规定调整的数额应当纳入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
  二十五、关于40周岁以下提前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如何确定问题
  经请示国务院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办公室,40周岁以下提前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暂按40周岁的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执行。
  二十六、关于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如何核定问题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等原因暂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签订缓缴协议期间本企业有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及个人应当按规定全额补缴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利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参保人员过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计发办法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
  由于企业或个人原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期间调整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按调整后的标准为其发放基本养老金。
  二十七、关于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及调整问题
  按照《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2004年第7号令),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执行。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标准,应当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发[2005]17号)及《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劳社发[2005]36号)规定的办法核定。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应当按照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二十八、关于对部分县(市)建筑行业企业退休人员超出统筹项目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如何处理问题
  对部分县(市)建筑行业企业已经退休人员超出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支付的御寒津贴等各项补贴暂不作调整,但应当在今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时予以冲减,冲减的各项补贴应由企业视经济效益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发放。今后退休的人员,在日前,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如老办法高于新办法,应当严格执行省级统筹项目。
  二十九、关于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资格认证问题
  根据《关于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办理健在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07]35号)文件规定,对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自日起将每半年提供的健在公证书改为"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健在确认表",该表由国家统一规定样式,由国家或驻外使领馆、商代处或有关代管馆统一印制,由驻外使领馆、商代处或有关代管馆按照有关规定认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以"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健在确认表"原件为依据确认其生存状况,按时足额为其发放基本养老金。
  三十、关于企业改制后职工特殊工种年限认定及提前退休等问题
  国有及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后,职工在原企业从事的特殊工种年限予以承认,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国有及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为私有、民营或非国有控股企业后,职工自改制之日起5年内所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可与改制前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合并计算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限。
  与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体经营或以其他形式灵活就业后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工作时间,不再作为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
  国家关于企业改制后职工特殊工种年限认定及提前退休等问题有新的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十一、关于特殊工种退休时间确定问题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号)精神,"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但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由于单位留用或本人原因未及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以实际办理退休手续的时间为正式退休时间,其基本养老保险金标准按退休当期的计发办法核定。
  三十二、关于确实从事特殊工种但档案记载不清楚人员特殊工种情况如何认定问题
  正常生产的企业应当严格管理特殊工种岗位,职工是否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应当以档案原始记载为准。由于职工档案记载不清造成特殊工种无法认定的,应当由参保人员所在企业负责。
  对于本意见下发前正常生产企业的参保人员,确实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原始档案中特殊工种情况记载不清的,企业及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职工历年工资表、出勤表、特殊津贴费补助表等相关原始有效材料为其建立健全特殊工种档案。参保人员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时,档案记载情况与工资表、出勤表等相关材料相吻合、并经过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以确定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
  三十三、关于不同行业企业特殊工种目录是否可以参照执行问题
  目前各行业企业所执行的特殊工种名录,系1998年以前原劳动部会同卫生部、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1998年以后国家不再确定新的特殊工种,并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过去已经认定的特殊工种进行规范。因此,各地特殊工种目录应严格按照原劳动部会同卫生部、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目录执行,不同行业内的企业之间不能参照执行。对国家已经明确的一些行业的特有工种也不能参照特殊工种执行。
  原省劳动局已经下发的关于特殊工种方面的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
  三十四、关于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按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因病提前退休问题
  因企业改制、破产等原因与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地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手续。
  三十五、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遗属救济费如何执行问题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依靠死亡参保退休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按月享受遗属救济费: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参保人员配偶、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参保人员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参保人员子女未满18周岁或年满18周岁以后仍在全日制中学学习的(不含复读生);
  (五)参保人员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或年满18周岁以后仍在全日制中学学习的(不含复读生);
  (六)参保人员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年满18周岁以后仍在全日制中学学习的(不含复读生)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享受遗属救济费人员年满18周岁后未在全日制中学学习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业参军的、再婚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死亡的,停止享受遗属救济费。
  遗属救济费标准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随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以上意见从本文件下发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以上意见与国家今后出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养老保险查询电话:黑龙江省市养老保险中心统一查询电话(,同时可以咨询养老保险办理、养老金补缴(补交)、退休金转移等问题的查询。www.baoXianzx.com18日上午,黑龙江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暨新农保试点工作会议举行。黑龙江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杜家毫强调,要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黑龙江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试点成功。
&&& 2009年12月,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黑龙江省启动了新农保试点工作。截至目前,黑龙江省两批新农保试点范围涉及30个县(市、区),覆盖农业人口562万人,参保人数达到254.6万,参保率达84.5%。两年合计收缴保费5.42亿元,共为54.6万名农村老年居民按月发放基础养老金,累计发放3.73亿元,黑龙江省试点工作得到国务院检查组肯定和好评。国务院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结合黑龙江省实际,黑龙江省政府决定今年在59个县区启动第三批新农保试点,覆盖农村居民70%以上,按照“同地同步”要求,黑龙江省今年将在89个县(市、区)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明年两项保险制度将在全省实现全覆盖。
&&& 杜家毫说,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党和政府的又一重大惠民工程,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个重大步骤。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政府有决心、群众有期盼、财政有基础、社会有共识、实践有经验。我们要充分认识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
&&& 杜家毫强调,要明确任务,强化措施,扎实做好试点工作。一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政策内涵,把握好“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抓紧制定配套措施。二要抓好关键环节,落实各项工作要求。要摸清参保居民底数,力争做到村(委)不漏户、户不漏人。要确保政策有效衔接,提高社会养老资源利用率,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权益。要做好参保人员新进和退出工作,使这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要抓好待遇落实,试点地区要加强资金调度,按计划、按标准、按程序为6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基础养老金,让人民群众早日得到实惠,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三要构建多元投入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四要抓紧制定配套政策,积极妥善组织好试点实施工作,认真做好前期准备,把好事办好。
&&& 杜家毫要求,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齐心协力完成好试点工作。要落实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各试点地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保证组织到位、资金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主动研究和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细化任务,完善措施,落实责任。要严格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逐步构建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系。要加强舆论宣传,对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要及时答疑解惑,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
&&& 会上,黑龙江省人保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分别就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和第三批新农保试点有关政策进行了说明,依安、绥棱、桦南、巴彦、肇州县负责同志作典型发言。劳动保障部昨日发布的《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基本情况》显示,截至2006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8766万人,城镇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为76%。
  这是劳动保障部首次公布养老保险覆盖率。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已从企业职工扩展到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各类从业人员。1997年至2006年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年均增长5.9%。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规模逐年扩大。1997年至2006年,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年均增长17%,养老金支出年均增长15%。2006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6310亿元,总支出4897亿元,基金当期结余1413亿元,累计结存5489亿元;清理收回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1264亿元。
  国家建立完善了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1998年至2005年,全国企业参保离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水平由每月413元增加到719元。2006年,中央决定较大幅度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当年月人均养老金达到815元。
  截至2006年底,已有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等11个省区市开展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共做实个人账户资金485亿元;北京、天津、吉林、黑龙江、上海、福建、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实现了省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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