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中,拿到法院的继承房产根据法院调解书过户费用后,过户房产的时间有限制吗?是否可以延后几年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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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老房产:法院调解书可以代替继承公证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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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有些拿着法院调解书来办理继承业务的,原告诉被告(其他继承人),这样合适吗,我们还用不用他们提供产权人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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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法院如果出协助执行的话肯定没问题,关键是他出的调解,既没有说明被继承人及共有人全部死亡,也没有说其一共有多少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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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法院如果出协助执行的话肯定没问题,关键是他出的调解,既没有说明被继承人及共有人全部死亡,也没有说其一共有多少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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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老房产:
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我们办理了变更登记。产权证上有一栏, 房屋取得方式 如何填写? 原来是购置 现在是否还是写购置。 产权来源 不能是变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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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简单你要他到法院出个协助执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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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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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楚调解书怎么写的~严格按照上面执行,不要超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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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也就最后一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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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解答
Powered by调解书不给房产过户该怎么解决?推荐回答:有法院的调解书了,房屋要过户的,如果对方已经签收了调解书,则法院的调解书就已经生效,就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于任何人和单位都具有约束力。 如果调解书确认了这项权利,在对方不配合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就能办理过户手续。房产证过户后再去补办土地证过户手续就可以了,房地产的土地是跟着房产的所有权走的,不能进行单独交易。 办理土地证相关程序如下: 一、土地证的办理程序 ①土地登记申请 ②地籍调查 ③权属审核 ④注册登记 ⑤核发或者更换、注销土地证书 二、所需申报的材料 ①土地登记申请书; ②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各级政府批准使用土地的批文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有效证明文件); ③图件(征用土地图件,有关地籍证明); ④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证明; ⑤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⑥需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法院判决书房产过户有哪些手续?推荐回答:对于经法院判决的房子,在判决生效后,过户的方法有二种: 1、由双方直接到所在地的房管局,依据法院判决书和相应的资料进行过户。 2、如果对方不主动配合过户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强制过户。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希望可以帮到你~!请问法院判决书房产过户方法是什么?推荐回答:对于经法院判决的房子,在判决生效后,过户的方法有二种: 1、由双方直接到所在地的房管局,依据法院判决书和相应的资料进行过户。 2、如果对方不主动配合过户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强制过户。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请问法院判决书房产过户方法是什么呢?推荐回答:1、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未达成协议,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的离婚方式。2、诉讼离婚的没有离婚证,因此,诉讼离婚房产如何过户,需要的材料有: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及复印件;3、判决书中明确房产归属的可由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房产证4、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房产证。5、未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可以在取得房产证后再行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对于房产未过户不放心的,也可以拿离婚证明让担保公司赎楼,取得房产证后,再去办理过户手续即可。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谁知道法院判决书房产过户有哪些手续?推荐回答:建议你拿到法院判决书以后,到执行庭,要求法院给房管部门开具协助执行公函。完后,你凭法院判决书和协助执行公函,再带上你手上能想到的所有证件和材料,到房管部门,就可以在对方不配合情况下。你单方面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果不过户,时间长了难免节外生枝,。牵扯到拆迁或是住房买卖,很麻烦。你还是需要先过户才可以办理其他手续,白白浪费时间!持有满五年房产卖掉可以免5.5%营业税。你一直不过户,以后想卖掉,不是需要白白缴纳税费吗?法院判决书房产过户有哪些手续?有没有网友清楚?推荐回答:您好!像你这种情况,如果房屋产权证人的人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你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得到法院的判决书后,可以直接办理过户手续。但诉讼要一些费用。离婚房产过户只收取变更登记的手续费,不额外收费。办理离婚析产,需要带齐以下资料:离婚判决书(需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如初级人民法院判决的需提供民事调解书或生效书)或离婚协议书(需经区级以上公证处公证,没有公证的需夫妻双方亲看是什么判决,如果是行使形成权的形成判决的话,法院判决生效之日即为物权变动之日,这时候你就能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权,可以直接办登记,因为此时不管办不办登记,房屋都是你的了。你即使不办登记,也只能说是房产局登记有误。如果是给付判决的话,就比较麻烦。给付判决你可以理解为判决对方把房子给你。你就必须和对方一起去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对方如果不愿意办,你也不能拿着判决书直接办,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希望有所帮助、拿着法院继承判决书房产怎么过户的啊?税金一样吗?推荐回答:你是想购房合同的名字变更吧如果合同已经在房产局备案,那是不能变更的!只有你先办理房产证后才能再过户。还有几种特殊情况,比如在办理房产证前,房主死亡,那么继承人可以凭继承公证直接办房产证到继承人名下。还有就是在办理房产证之前离婚,有法院判决的,比如合同写的老公的名字。离婚后,法院判决给妻子的,那么妻子就可以凭法院判决书直接办理房产证。要法院判决书才生效!如果女方同意赶紧去过户啊.对你很不利。建议你把离婚判决书拿到法院起诉要求房产过户,只有才能保证你能得到这笔钱。拿着法院继承判决书房产怎么过户呢?房产继承的方式有哪几种?推荐回答:一、房产继承的方式房产继承有两种方式:房产继承公证程序与房产继承诉讼程序。那么,我们到底采用哪一种方式呢1.有遗嘱,且所有继承人均认可遗嘱效力、均愿意按遗嘱进行遗产继承的,选择房产继承公证,程序更便捷。2.有遗嘱,但任一继承人不认可遗嘱效力、不愿意按遗嘱进行遗产继承的,只能选择房产继承诉讼,即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费用更节约。3.没有遗嘱,但所有继承人就遗产继承可以达成一致的,选择房产继承公证,程序更便捷。4.没有遗嘱,且所有继承人就遗产继承无法达成一致的,只能选择房产继承诉讼,即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费用更节约。凭着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或者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继承人才可以到继承房屋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继承房屋过户手续。如果没有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也没有继承公证书,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会允许将继承房屋变更过户。当继承发生时,对于共有房产,还要考虑共有份额的析产问题,即析出被继承人名下房产份额,然后再继承。二、房产继承的费用办理房地产继承过户有一些费用发生,主要是继承公证费用(若选择房产继承诉讼程序的话,虽然不会产生公证费用,但是会产生诉讼费用)、房屋估价费用(若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求)、房地产过户的税费(包括可能发生的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三、不能被继承的房产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公房、使用权房、小产权房以及他人名下房产不能主张继承。四、房产继承公证程序先联系房产所在地公证处进行预约,所有的继承人均需到场,如果是国外或者外地的继承人无法到场的,公证委托当地亲友代为办理。房产继承公证一般需要提供以下证件材料: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者提供被继承人医学死亡证明;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派出所开具继承人身份证明;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五、房产继承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房产继承诉讼管辖地确定为不动产所在地,即被继承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继承人是多人的,一部分继承人作为原告,另一部分继承作为被告参与诉讼。房产继承诉讼一般需提供以下证件材料: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者提供被继承人医学死亡证明;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派出所开具亲属关系证明;3、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外籍继承人需要提供经过公证书予以认证;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如果继承人之间对于房产过户没有异议可以形成调解书,如果无法对于房产的继承达成一致的,由法院判决。六、如何选择最适合的继承程序房产继承公证程序与房产继承诉讼程序的区别有哪些到底选择何种方式最便捷最呢1.不是所有情形都能适用公证继承只有所有继承人都达成一致意见,才可以适用公证继承。只要任一继承人不接受遗嘱约定、不接受继承协议的话,是不能使用公证继承的。日常实践中,哪怕有公证遗嘱,所有继承人仍然需要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如果有任一继承人不接受公证遗嘱的,遗嘱继承人仍然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房产继承诉讼程序。否则,单凭公证遗嘱而没有继承公证书,房地产交易中心仍然会拒绝办理继承房产过户手续。另外,对于有继承人无法到场、被继承人与继承人资料不齐全的,一般公证处也不会接受继承公证的申请。2.房产继承公证程序出证时间更快一般来说,如果继承人之间没有纠纷,法律文件齐全,急需办理继承手续的,可以优先选择继承公证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公证继承的好处是出证时间会比较快。如果继承人之间分歧较大,无法协商一致,还是建议聘请律师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继承纠纷。当然,由于上海法院均开展诉前调解程序,只要所有继承人能够达成一致意见,通过法院诉讼程序办理继承的流程一般在一个月到二个月之间也能办理完结。可见,在出证时间上,公证继承的优势也不再明显。而通过法院诉讼方式办理继承,其成本上的优势,公证继承永远无法赶超。3.房产继承诉讼程序费用相对低廉继承公证的收费标准为遗产标的额的2%。法院诉讼的收费标准是分段累计制,只要遗产标的额超过20万元的,其收费标准就只有1.5%乃至更低,最低的标准仅按0.5%交纳诉讼费。而且,如果所有继承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的,法院只收取一半的诉讼费用,会把预交的另一半退回给当事人。可见,通过法院诉讼办理房产继承,相对于公证程序更加低廉。只要你不急于办理房产过户,通过法院诉讼方式办理继承能节约一大笔费用。所以,对于房产继承过户手续,还是采用法院诉讼程序解决,与继承公证比较起来,成本相对低廉。七、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在取得继承公证书或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后,继承权利人可以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手续。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手续所需要的材料1、原房屋所有权证书;2、继承公证或者法院调解书、判决书;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展开全部下一篇:随着房贷政策的放宽,有不少人看好了二手房准备购买,也有不少人准备将手里的房子卖出。买卖二手房,房产过户是重点。那么如何进行二手房房产过户呢?什么是房产过户?房产是现代人必不可少的产权,是一个人拥有房屋产权的标识。一个人拥有什么样的房产代表了他的经济实力。近年来不少地区房价进行下调,买房的人也就越来越多,那么许多人就不知道买房时房产过户都需要交哪些费用呢?房产过户是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即产权转移从甲方转移到乙方的全过程。房产过户可以代办吗?房产过户是很重要的事情,因为房产涉及到的数目毕竟还是比较大的。一般情况下都提倡业主亲自去办理。在生活中不少朋友由于种种原因会购买二手房,买二手房最麻烦的就是过户了,而且还有一定的房产过户费。那么2016房产过户费用怎么算?随着房贷政策的放宽,有不少人看好了二手房准备购买,也有不少人准备将手里的房子卖出。买卖二手房,房产过户是重点。那么如何进行二手房房产过户呢?房产对于普通人来说是一生中最重要的财产之一,对于父母们来说,房子再重要也没有自己的孩子重要,在孩子成家后,就会把房子过户到孩子的名下,下面证明房子属于你就要看房产证上面是否为你的名字了,所以在房产交易的时候往往需要进行过户,房子过户后才能够让买家放心。所谓房产,我们可以理解为能够帮助人们生活、娱乐、工作的场所,而房产则属于遗产的一部分。合作伙伴企业版售前咨询(08:30-17:30)业主服务号设计师服务号热门标签当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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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产公证费高得“离谱”,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也许更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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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产公证费高得“离谱”(《山东法制报》)& &随着我国房产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相关物权法律制度的完善,许多城市居民面临着老人故去后房产的过户继承问题。因为按照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作为不动产的房产其物权归属是以登记为准的,当老人故去后,要想将房产出卖、抵押都需要先进行继承过户,否则即便是惟一继承人也不得随意处分。如果没有进行房屋遗产公证房管局是不给办理过户手续的。可是办过房屋遗产公证的人又会发现,这费用还真是不低。继承房屋过户,公证费成大头家住济南的马女士去年在最后一个老人去世后,姊妹两个商量处理遗产后,进行了房产过户。她说过户最大的费用就在房屋遗产公证这一块。老人的房子是 90 年代的房改房,有120平米,估价50多万,按2% 收取的公证费,有1万多。相比之下,房子的过户手续费用都已经可以忽略不计了。济南的张先生告诉记者,说他岳母两年前去世了,现在岳父也因病去世,生前两位老人有一套房改房,地段不错,面积也有100多平米,本来想老人都去世了,先把房产过户到自己爱人名下,将来是卖是租再说,可是一打听,办理房产遗产过户手续繁杂不说,仅公证费就将近十多万。“房子一直还在老人名下没有过户,这费用算起来也太高了,这要是放在十来年前就够买套房子的了。”张先生说家人商量了一下,先不办理过户手续,而他也正是要打听一下,如果不办理过户会有什么风险。记者代为咨询了律师后得知,房产不过户保留在过世老人名下的情况还并不少,大多是由于过户麻烦或者考虑到费用过高,而坚持过户的大多是为了方便利用房产的变现功能,比如说出卖或是进行抵押。至于说不过户会有什么风险,律师说对于有争议的房屋遗产,没有确权的情况下也无法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而对于没有争议的房屋遗产,继承人有权使用收益,只要不拆迁可以说几乎没有什么风险可言,只是一旦拆迁,由于没有进行过户手续会更繁琐。继承房屋不过户,物权权能无法实现房屋遗产继承必须进行公证才能在房管机关更名过户,这是因为“不动产继承必须公证”。虽然只要继承关系明确,不进行过户登记,自家居住使用并不受影响,但是总是有隐患。因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则,不动产房屋的物权归属以登记为准,继承人如果要行使继承房产的物权权能,比如要卖这个房子,一定要先经过过户手续,把房产证换成是自己的才可以。只有办理了过户手续,才可以享有对这个房子完全的物权效力。而要实现遗产房屋过户,房屋遗产公证又是必不可少的程序之一。依据现行规定,公证费用是房屋估价的2% 。就是说随着市场上房价水平的提高,公证费用也相应增加,对此,一些困难家庭,本来就住在父母家里,现在父母去世继承了房产,可一旦实现过户还要拿出不少的公证费用,不进行过户又担心将来拆迁会有更大的麻烦。不仅如此,对于房屋估价是按政府地块来划分计算的这一点,也为继承人所困惑:“我们那样的老房子和同地块的新房子价格完全没得比,这样估算房屋总价正确吗?”济南市的李先生是住在父亲单位的宿舍,虽然目前母亲还健在,但也是 80多岁的人了,看到邻居在为房产继承过户的事忙活,他说自己的房子是二楼,恐怕将来过户拿的公证费比五楼的邻居还要高,“ 这当然不合理,都是一样的继承,怎么费用就有高有低了呢?”李先生说他曾经咨询过一位律师朋友,说是通过继承遗产的方式获得产权无须交纳契税,但继承人需要等到被继承人去世后方能获得产权,遗产公证只需要交纳公证费用。可他没想到这公证费用还真不低,而且照这样看来还是逐年在涨。应该说按照当前政策,只要房价在上涨,房屋遗产公证的收费水平也将随之提高,而业内人士也有不少人认为这种收费标准太高了。 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然后再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也许更省钱。目前有两种方式:1、到法院以法定继承起诉,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后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2、到公证部门办理继承公证后再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相对于房产继承公证2%的费用,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然后再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也许更省钱。但是,也并不是只要进行继承诉讼就可以省钱,因为如何进行诉讼,确是一门学问,诉讼是个技术,也是个艺术。法律本身就像一个游戏规则,而想要游戏成功,仅仅知道这些规则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对于法律的娴熟运用和对于司法实践的精准把握。通过聘请熟悉本方面案件的律师,经过精心筹划,即使加上律师费,继承人也还可以省下一笔不菲的继承费用,甚至节约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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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书中的房屋赠与能否撤销和强制执行?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日|分类: |476人看过
吴某与徐某于2002年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第四条约定:“座落于某地的楼房一栋,吴某、徐某同意赠与给其婚生小孩甲、乙、丙所有,与三小孩生活的一方才有权使用该房屋。房屋内的家具等物品全部归徐某所有。”吴某、徐某两人离婚后,三个孩子一直随徐某生活,吴某再婚后又生育两个小孩。在调解书生效后,因孩子尚小房屋一直没有过户,房屋一直登记在吴某名下。事隔十几年,孩子长大成人,要求吴某将房屋过户到三个孩子名下,吴某不同意,于是甲、乙、丙三个孩子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02年离婚调解书中第四条的内容。  【分歧】 & 对于生效离婚调解书中未过户的房屋赠与,吴某能否撤销?甲、乙、丙能否就房屋赠与内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可以撤销赠与,甲、乙、丙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是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涉及的赠与合同尚未履行,吴某完全有权利就自己拥有的一半产权的份额撤销赠与。且因为调解书的赠与内容不确定、可撤销,所以甲、乙、丙不可以就调解书中的赠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不可撤销赠与,甲、乙、丙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而法院调解书的效力大于公正的效力,故调解书中的赠予内容不可撤销。同时甲、乙、丙不是吴某和徐某离婚诉讼一案的当事人,所以甲、乙、丙无权就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种意见认为,吴某不可撤销赠与,甲、乙、丙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不可撤销的理由与第二种意见一致。申请执行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评析】 &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的赠与是不可撤销的赠与  (一)本案中的赠与是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可撤销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从性质上看是诺成合同,一旦赠与人与被赠与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这种赠与表面上也体现了赠与的“无偿”特性,实际上往往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及其它附随义务紧密相连。是为了在物质上给予一定的补偿,给予子女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一定程度上减少离婚给子女带来的伤害,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属于附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本案中吴某的赠与即可以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这种赠与带有确定的条件 (解除婚姻关系),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即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事实上,离婚调解书生效后双方夫妻关系得以解除、离婚调解的其他内容亦已履行完毕,应视为吴某赠与的条件已经成就,故其赠与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二)本案中的赠与是调解书确认的赠与,法院调解书的效力等于或大于公证的效力,故调解书中确认的赠与不可撤销。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调解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结合《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公证的目的与效力在于证明赠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优先性,也是基于公证程序的严肃性。而由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与判决书,其真实性、合法性、优先性、严肃性都高于普通公证的效力。调解书中确认的赠与内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严肃性均高于以公证形式所证明的赠与,故不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根据举轻明重的法律思想,本案吴某的赠与行为不是普通的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赠与行为,而是在诉讼过程中在法官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是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性质的调解书的内容之一,是经过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公示”的赠与,基于司法权威和赠与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的考虑,一旦生效即不可撤销。  (三)吴某没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调解内容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依法不应予以变更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吴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证据证明是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下签订离婚调解书时,应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故不能撤销关于房产的赠与内容。  二、对于本案中的调解书的赠与内容,甲、乙、丙无权向法院申请执行  (一)甲、乙、丙不具有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人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当然也包括其继承人和权利承受人),而权利人是指法律文书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该调解书中,甲、乙、丙不是吴某和徐某离婚诉讼一案的当事人,不属于该调解书中的权利人,其仅仅为受益人,是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所以甲、乙、丙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申请执行人的条件。  (二)调解书的赠与内容只是对事实的确认,不可作为执行依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调解不同于判决,它可以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只要双方自愿且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即可以通过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故当事人双方表明将继续合作,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表示歉意等宣示性的内容在调解书中经常可以看到。把这些内容列入调解书只是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确认,是法院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是为了更好地化解矛盾、定纷止争,这些内容并不具备强制执行性。本案吴某和徐某在离婚调解书中约定将座落于某处的一栋房屋归甲、乙、丙所有的赠与行为仅为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是否应履行尚未得到法律文书的确认,也即法律未能赋予该种赠与内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所以该约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甲、乙、丙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显然不能得到支持。因为由上述离婚调解中房产赠与约定属于夫妻单方达成的赠与合意可以看出,甲、乙、丙要取得赠与的房产,应当以自己表示接受房产赠与,与吴某和徐某之间的房产赠与合同已告成立为由,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赠与人提起诉讼,主张履行房产赠与合同。只有经人民法院判决该合同应当履行后,甲、乙、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所以甲、乙、丙只能另行起诉,要求吴某和徐某履行赠与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吴某和徐某在《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赠与应视为赠与合同,在诉讼中应属于证据的一种,甲、乙、丙可以依此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起诉吴某、徐某,要求两人履行合同。如法院判决应当履行合同但吴某、徐某拒不履行,此时甲、乙、丙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作者:石城县人民法院 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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