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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相关法条: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21财保3号申请人:邓萍,女,汉族,日出生,住奉新县。被申请人:孙喆铭,男,汉族,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被申请人:,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高波。日,申请人邓萍以被申请人孙喆铭、拒不按照退伙协议书上约定支付的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孙喆铭、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0元或查封俩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自愿提供章晋忠、宋四妹所有的座落于上海市北翟路2000弄70支弄92号602室[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闵字(2008)第018050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邓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孙喆铭、银行存款人民币1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承诺人章晋忠、宋四妹所有的座落于上海市北翟路2000弄70支弄92号602室房产一套[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闵字(2008)第018050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温仙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燕玲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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