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保联网查挂证问题,挂证是否要社保联网查挂证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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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社保全国联网后,哪些人就不能挂靠了? - 简书
社保全国联网后,哪些人就不能挂靠了?
社保全国联网后,哪些人就不能挂靠了?
证书挂靠行业本来就是属于灰色行业,相信很多人在这个行业中小心翼翼的前行着。几年来,不少影响证书挂靠局势的国家政策频频颁布,其中一个是社保全国联网,许多专业考证族对此表示担忧,社保全国联网后是否真的能终结证书挂靠?哪些人就不能挂靠了?下面随证才通小编一起了解下。
社保全国联网后,哪些人就不能挂靠了?
社保联网后真的能终结证书挂靠吗? 个人认为,社保联网后,会终结一部分证书,具体时间,遥遥无期。第一:有被终结的资本 既然问这个问题,你最起码也得有个一级建造师在加个造价或者消防的双证书,又或者你是公职人员或者有编制,如果你一个证也没有或者说有一个证书,我想说你想多了,你现在应该想的是如何通过更多的,含金量更高的证书!第二:遥遥无期 目前四库一平台效果初显,对于那种有两个二建或者一建,挂在两个公司赚外快的现象基本已经终结了,(最可气的是当我费尽心血考下一建来的时候,竟没有二建值钱了)但是如果想社保和四库一平台实现对接,还是需要一段时间的,因为社保对接不只是我们考证人这一点点的人,而是全国的人都要社保对接,所以说,你的证书还能再挂几年!第三:人证合一 建筑行业,目前是大鱼吃小鱼的状态,行业不景气,小鱼已经饿死一大批,如果你不能说,不能喝,还不能吹,请尽早下船,因为你即使有证书,也就是能混个挂靠费,将来真正赚大钱的,必然是,能喝会坎,懂现场而且有证书的全才,具备着些要素,人证合一,天下无敌。
社保全国联网后,哪些人就不能挂靠了?
社保全国联网后,哪些人就不能挂靠了?1.一人各地持证将彻底杜绝 全国社保联网后,每个人都会有一个独立的社保账号,一个人拥有多个地区的建造师证件将会被社保系统查出来。 【举个例子】张先生在辽宁省和广东省都考取了二级建造师,现在就可以在辽宁省和广东省都找到挂靠单位,每个单位都可以上社保,所以张先生可以拿到两份挂靠费用;但是在全国社保联网之后,张先生多个证件的现象会被查出来,所以只能在其中一个地区选择进行挂靠,另一个证书将被取消。2.事业单位,公务员等相关人员将无法挂靠 全国社保联网以及四库一平台实行后,事业单位,公务员以及教师等相关人员的社保是不能够自由转入转出的,如果挂靠到外省也是会被查出,即使现在这类人员想挂靠,也是比较难的。社保联网之后哪些人还可以挂靠? 1.自由职业者 考取建造师之后并没有参加任何工作,也没有上社保的人员可以随意挂靠。 2.部分私企员工 有小部分私企员工会在工作期间不交社保,或者是社保可以随意转出,这部分人也可以随意挂靠。
社保全国联网后,哪些人就不能挂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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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有着圆鼓鼓的眼睛和尖尖的下巴,她喜欢扎简单的马尾,松松散散的,很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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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
&&&&或许有人还认为“社保联网查挂证”是唬人的,没想到来真的了!
&&&&为杜绝“挂证”现象,郑州市出台放出“大招”!职业资格考试后,通过社保管理平台,核实考生的社保信息与报名单位是否一致。&
&&&&一建:审核未通过140人,通过率15.5%;
&&&&一建增项:审核未通过79人,通过率33.2%;
&&&&二建:审核未通过1963人,通过率18.4%。
&&&&造价:审核未通过24人,通过率25%;
&&&&注安:审核未通过32人,通过率47.6%。
​资格考试
未参加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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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height=24 width=80 x:num="
&&&&为查“挂证”,人社部门放大招。
&&&&根除挂证
&&&&从2017年起,河南省职业资格考试将考试前资格审查调整为考后资格审核。为维护执业资格考试的公平、公正,杜绝:
&&&&通过不法中介机构伪造学历证书
&&&&伪造工作单位及工作经历
&&&&找人替考等违法行为,
&&&&郑州市在执业考试资格审查中,通过社保管理平台核实考生的社保信息与报名单位是否一致。
&&&&6月5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审查结果。审核未通过的主要原因有:
&&&&注册地址查无此单位
&&&&注册信息查无此单位
&&&&该公司查无此人
&&&&毕业年限不符合要求
&&&&联系不到公司,无法核实
&&&&工作经历不属实
&&&&公司不能提供有效证明资料
&&&&甚至还出现,社保缴纳单位“经核实是中介机构”的现象。具体如下:
不通过原因
注册地址查无此单位
<TD height=24 width=64 x:num="
注册信息查无此单位
该公司查无此人
注册信息显示单位已注销
毕业年限不符合要求
工作单位不属实
提供社保网上未查到
联系不到公司,无法核实
单位无施工资质
年限不符合要求
提供社保单与查询结果不一致
未提供学历认证
未在河南工作过
不符合免试条件
单位不配合
工作经历不属实
公司不能提供有效证明资料
经核实为中介机构
&&&&(注:表中数字单位“人次”)
&&&&严惩、重处
&&&&1、未通过审查人员:
&&&&经核实考生学历、工作单位及工作经历弄虚作假的,将按照人社部《专业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31号部长令)和《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豫人社职称〔2013〕18号)进行处理,并上报郑州社会信用体系。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十条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
&&&&2、未参加审核及核查中人员:
&&&&1)个别仍在核查中的考生,核查结果结束后近期公示。
&&&&2)未按要求时间参加审核的人员,保留证书5年,期间不得参加同专业资格考试,满五年仍未来参加资格审核的,证书销毁。
&&&&3)未参加审核的考生,请关注“郑州职称网”进一步通知。
&&&&4)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考生,请于6月30日前携带相关资料,通过网上预约,到市人社局职称处(陇海西路与秦岭路交叉口)1010房间进复核,过期不候。
&&&&早有预兆
&&&&2018年3月,郑州人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了《致执业资格考生的一封信》:
&&&&1、近期一些资格考试培训机构为了牟取暴利,专门瞄准了执业资格考试通过但工作经历和学历不符合要求的考生,并利用考生的侥幸心理,声称只要考生交足费用即可帮助其伪造相关证件和证明帮助通过资格审核。
&&&&2、请各位考生切勿上当受骗!否则将会“证财两空”并接受相关违纪处理!
&&&&3、在今年的执业考试资格审核中,市人社职改部门将通过社保管理平台核实考生的社保信息与报名单位是否一致(根据社会保险法,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有法律依据),目的是核实考生报名单位和工作经历的真实性。
&&&&其他省份会不会出台类似的核查政策呢?
&&&&我们会继续跟进,如有相关政策出台,第一时间推送给大家。
&&&&文件原文:
&&&&关于2017年度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测绘师、城市规划师以及造价工程师审核情况进行公示的通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及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16号)有关精神,从2017年起我省职业资格考试将考试前资格审查调整为考后资格审核。即考生依据国家和我省考试工作安排自主进行网上报名,考试后对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对经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取消当年当次考试成绩;对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通过文件并录入“河南职称网”证书查询系统。
&&&&近几年来,在我市各类执业资格考试报名中,我市不断接到群众举报,发现一些单位和个人由于利益驱动,为了获取执业资格用于申报资质或者“挂证”牟取收益,不惜通过不法中介机构采取伪造学历证书、伪造工作单位及工作经历,甚至找人替考等违法手段达到目的。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考试秩序,破坏了执业资格制度,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这种现象也深受社会和省、市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关注。
&&&&为维护执业资格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郑州市在今年的执业考试资格审查中,严格坚持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为核实考生报名单位和工作经历的真实性,我们通过社保管理平台核实考生的社保信息与报名单位是否一致(根据《社会保险法》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保),对于未缴纳社保的考生或社保与报名单位不一致的考生,先受理其材料,然后委托相关执法部门实地核实。从核查情况看,工作单位及工作经历不属实是审核未通过人员的主要原因。凡是经核实学历、工作单位及工作经历弄虚作假的考生,将按照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31号部长令)进行处理,并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强人才评价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上报郑州市社会信用体系。
&&&&目前,核查工作已基本结束,应广大考生的迫切要求,现将核查结果进行公示。个别仍在核查中的考生,核查结果结束后近期公示。未按要求时间参加审核的人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号)规定保留证书5年,期间不得参加同专业资格考试,满五年仍未来参加资格审核的,证书销毁。未参加审核的考生,请关注“郑州职称网”进一步通知。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考生,请于6月30日前携带相关资料,通过网上预约,到市人社局职称处(陇海西路与秦岭路交叉口)1010房间进复核,过期不候。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日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予以修改。修改后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与职称相关的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考、考试系统操作、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第三章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七)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卷、试题信息、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答题卡的;
&&&&(六)窃取、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七)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八)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九)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二)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等或者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2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试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对应试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试人员。
&&&&第十八条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日起施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在本规定施行后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在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按本规定属于违纪违规行为,但按原规定不属于违纪违规行为的,不得作为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责任编辑:李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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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造师证书挂靠时,该怎么处理社保相关问题
建造师证书挂靠时,该怎么处理社保相关问题
国家对证书挂靠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再加上全国社保联网和四库一平台的不断推进,使得证书挂靠市场的形式也变得越发紧张,以至于很多正在挂靠或打算挂靠的人不免担心:证书挂靠时社保该怎么处理呢?挂靠时是不是必须在挂靠单位上社保?今天大立小编就给大家详细分析下这个问题。
挂靠时是不是必须在挂靠单位上社保?
是的,按照最新的政策规定,建筑企业在上报人员资料时必须包括其单位给持证者缴纳社保的社保证明,国家相关审核部门需要通过社保缴纳情况来保证双方的劳动关系,也保证“人证合一”。所以证书挂靠者必须在挂靠单位上一份社保,否则证书挂靠无效。
不同证书在不同单位挂靠时社保如何处理呢?
大前提:挂靠单位当地只能有一份社保。
一、如果在注册当地已有社保,而挂靠的单位也在当地,则社保关系冲突,故无法再上一份社保,也就意味着证书没法挂靠在注册地的单位,只能挂靠在其他无社保的地区。拿二级建造师来说,二级建造师一般只能挂靠在本省,如果在本省已经有社保,那么可以在除了本省有社保的其他地区挂靠证书。
例:河北的二级建造师,在唐山有社保,那就不能挂靠到唐山的单位了。但可以挂靠在河北其他地方,比如说保定,沧州等。
二、二级建造师以外的其他证书,例如可以全国通用的一级建造师证书,只要不挂靠在社保所在省就可以了。
例:在北京考了一级建造师,同时在北京有社保,那么就不能挂靠北京的单位了,但可以挂靠到除北京外的其他任何地区。
三、需要注意的是目前社保联网进展比较快,查得比较严的几个省市:北京、上海、天津、江苏等,这些地区最好不要本省内有两份社保,容易被查水表。
因为证书挂靠后期可能会经常需要到现场以防相关部门的突击检查,为了方便,建议大家将证书挂靠到社保不冲突又离自己最近的地方。
【优路教育】◆24小时咨询热线:400-809-8617&QQ:(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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