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县属于哪个区棉花坝商业街什么时候竣工

天眼查logo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3481号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100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周康忠,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谭宁棠,该局监察室主任。被告阎祥华,男,生于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成天旬,女,生于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谭登忠,律师。第三人,住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尚明,该公司经理。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石柱县国土和房管局)诉被告阎祥华、成天旬以及第三人(以下简称明达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柱县国土和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谭宁棠、被告阎祥华、成天旬的委托代理人谭登忠,第三人明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尚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柱县国土和房管局诉称,被告阎祥华、成天旬系明达公司临时工作人员。被告为了上班方便,占用原告明达公司所有坐落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镇某路*号厂房的***房间(房产证号为:石房权证***字第******号),面积约为13平方米。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石柱县政府)作出《关于棉花坝藏经寺民族体育场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日发布《关于征收棉花坝藏经寺民族体育场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通告》,决定对棉花坝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原告属石柱县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原告依法委托石柱土家自治县房屋征收和补偿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石柱县房屋征补中心)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后石柱县房屋征补中心改名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征收拆迁补偿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石柱县征拆补偿中心)。日,第三人与石柱县征拆补偿中心签订了书面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现被告占有房地产位于征收范围,该房自征收决定生效后,明达公司就不再享有该房地产的所有权,被告也应当搬迁并返还该房屋。但被告拒不搬出,其行为已构成无权占有,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阎祥华、成天旬腾退占用原告所有的作宿舍之用的厂房***房间,并责令其将占用的一间房屋返还原告。被告阎祥华、成天旬辩称,一、原告石柱县国土和房管局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无权起诉被告,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石柱县国土和房管局的起诉;二、被告与第三人明达公司存在着劳动关系;基于被告与明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所居住房屋属明达公司所分配的福利住房,不是被告非法占有;三、被告未将占有使用的职工住房腾空交付第三人明达公司,是因为明达公司未依法进行清算,更未解决被告等职工的养老保险,安置补偿、住房等问题,导致被告等职工无住房、老无所靠;四、按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政策,被告等职工占有、使用的职工住房应优惠出售给被告;综上所述,被告不是不愿将其占有使用的职工住房腾空交付第三人明达公司,而是因为第三人明达公司未依法进行清算,更未解决被告等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拖欠工资、停业期间的生活费、职工安置事宜、返还集资款等问题。只要第三人明达公司明确了具体安置方案、依法进行清算,并解决了被告等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拖欠工资、停业期间的生活费、职工安置费、返还集资款事宜等问题,被告愿意将其占有使用的职工住房腾空并履行交付义务。第三人明达公司述称,一、本案原告具有主体资格;二、对于职工的安置问题,如果有政策支撑的,则可以按照政策予以安置,如没有政策支撑,明达公司不能违反规定予以安置。经审理查明: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颁发的石房权证***字第******号房产证以及石国用(2000)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位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镇某路*号,地号为*-*的14、15两幢房屋属明达公司所有。本案被告阎祥华、成天旬系第三人明达公司职工。阎祥华、成天旬进厂工作之际,明达公司将14幢厂房的***房间分配给阎祥华、成天旬居住。日,原告石柱县国土和房管局与石柱县房屋征补中心签订了《棉花坝、藏经寺、民族体育场片区旧城改建项目征收实施工作委托合同》,原告石柱县国土和房管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号)的规定,将棉花坝、藏经寺、民族体育场片区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宜委托给石柱县房屋征补中心办理。日,石柱县政府作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棉花坝藏经寺民族体育场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石柱府发[2013]39号),决定对棉花坝、藏经寺、民族体育场片区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日,石柱县政府发布《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棉花坝藏经寺民族体育场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通告》,该公告载明了征收范围、补偿方式、签约期限、征收部门等内容,同时将《石柱县棉花坝、藏经寺、民族体育场片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石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有关费额标准》、《石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及构筑(附属)物补偿标准》作为公告附件一并发布。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征收拆迁补偿事务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5]5号),根据县委《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柱委发[2014]27号)精神,整合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征收拆迁补偿事务中心、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土地统征办公室职责,设立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征收拆迁补偿事务中心(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土地统征办公室牌子)。日,石柱县征拆补偿中心为甲方,第三人明达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方位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镇某路*号,建筑面积5382.17平方米,被征收补偿费为3700.00万元,该笔费用包括房屋价值补偿、过渡费用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奖励资金补助等费用,但不包括被征收房屋租赁户及经营户的附属物补偿费用,乙方应在日之前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且完成租赁户和原范围职工的搬迁。协议签订了,被告阎祥华、成天旬以第三人明达公司未解决其养老、保险、职工安置以及拖欠工资等事宜,拒绝将其占用的房屋腾空并交付给原告。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位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镇某路*号,地号为*-*的14、15两幢房屋(石房权证***字第******号房产证)原属明达公司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的规定,结合日,石柱县政府作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棉花坝藏经寺民族体育场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石柱府发[2013]39号),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原告石柱县国土和房管局对被征收的石房权证***字第******号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享有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规定,原告石柱县国土和房管局对上述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占有原告上述房屋的行为,属无权占有,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石柱县国土和房管局的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的规定,对原告石柱县国土和房管局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第三人明达公司解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拖欠工资、停业期间的生活费、职工安置费、返还集资款事宜等问题,才愿意将其占有使用的职工住房腾空交付,因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与本案的物权保护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阎祥华、成天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所有的位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镇某路*号(房产证号为:石房权证***字第******号)作宿舍之用的厂房***房间;二、驳回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被告阎祥华、成天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高 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唐
林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尊敬的各位领导及各大新闻媒体:    夜晚时分 趁家中无人之际偷拆房屋  我家住在重庆市石柱县南宾镇棉花坝(上老街157号),房屋有两层,共107.33㎡,2011年起棉花坝区域开始开发,拆迁补偿协议。然而在日晚9点30分左右,野蛮的开发商利用我家无人之际,用挖掘机不到10分钟时间就将我家房屋夷为平地,然后迅速逃离现场,待我们回家时,已成为一片废虚。      图为偷拆后的现状  拆房之后 我们第一时间报警求助被拒  我们对开发商偷拆房屋的行为感到震惊和痛心的同时,家人立即拨打110报警求助。 110民警到达现场后,见是棉花坝片区拆迁地,什么都没有说就走了,我们再三乞求110民警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立案调查此事, 110民警却以无法核实家里财产损失等为由不予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2)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3)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难道我们家的房屋及财产连5000元都不值吗?110民警做出不予立案的理由真的合适吗?他们不为百姓做主,这么任性,他们的上级知道吗?  2012年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执法规定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公开执法信息,然而我们找到派出所要求给我们一个立案回执,派出所至今就是不给。  四处奔走 相关单位相互“踢皮球”    在报警求助被拒后,全家人感到无助和绝望,于是我们电话找到石柱县县委常委某领导反映此次的违法行为,当晚国土局局长、南宾镇镇领导、公安局派出民警和特警到场,叫我们到南宾镇政府解决问题,然而我们等到凌晨2点钟没有领导出面协商解决,后来我们多次到南宾镇政府反映问题,乞求政府为民做主,为我们讨一个公道,可南宾镇政府领导叫我们去找县国土局拆迁办,我们找到县国土局拆迁办,拆迁办又叫我们去找国投公司,国投公司又叫我们去找国土局拆迁办,我们又到县国土局拆迁办反映问题,县国土局拆迁办说此事得向县领导汇报,让我们回家等候消息。在苦等27天后仍无消息,我们于日又到县政府找到主管拆迁的县领导反映,希望领导引起重视,尽快安排人员处理解决,该领导回复我们叫我们回家等待,并在一个星期内拿出解决方案解决此次事件,一星期后仍然无结果,后来我们多次找到负责拆迁办领导付飞和拆迁办主任胡琴明,两位领导仍然叫我们回家继续等待,以种种理由拖延回避,结果我们等到的答复是:“要处理并非现在处理,属于以前的领导没有解决的问题,要打报告开会研究讨论”,我们回家继续等待,一等就是好几个月,在期间多次找到信访办、国土局拆迁办,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要求解决问题,然而相关办事人员敷衍了事,至今没有得到一个合情合理的解决方案。  虽然我们是平头百姓,但是我们也看《新闻联播》,也喜欢看时事政治,我们知道,中央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主题就是为民务实清廉,难道各级部门对活动开展就是一阵风吗?为民务实清廉的口号只喊几个月吗?依法治国,依法治县,也只是口号吗?老百姓的合法财产受到侵犯,精神受到严重的伤害,作为县里的父母官难道看不见吗?不为民做主,想让老百姓官逼民反吗?  希望政府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尊重事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走好群众路线,妥善处理此事,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实名投诉人:重庆市石柱县南宾镇棉花坝(上老街157号)居民,  罗继兰电话:  罗继华电话:  罗继芳电话:  罗继芬电话:  日
主帖获得的天涯分:0
楼主发言:3次 发图: | 更多 |
  您好!石柱县公安局纪委已对此事展开调查,待事件调查清楚后,将及时告知于您!
  要当钉子户就要专业点.网上多的范本学习下嘛  拆都拆了,没得法了.
<span class="count" title="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  坐落于重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棉花坝街92号房屋起源于谭云发的,谭云发是继承所得自己还重建部分房屋。谭云发1947年在这出生,1968年和石柱南宾镇老街156号的邓和兰结婚,婚后生有三个孩子,(长女早年病故)次子谭显川1971在这出生,三子谭显冬1975年出生。谭云发1975年不幸去世,谭云发和邓和兰的三个孩子一直在址居住。1980年邓和兰和石柱南宾镇横街居委的李松兹认识后拿了结婚证,也来此居住。邓和兰和李松兹1980年结婚后,当时他们的工资每月共不到70元钱,下还有四个孩子,谭显梅、谭显川、谭显冬和李长平,四个孩子当时都在读书,生活很苦,由于家庭很困难,谭显川在1984年辍学务工。孩子渐渐长大,居住成问题,在1986年1月份这个家庭共同把最后面的土房重新修建成砖木房屋。  在2006年出现了个使用权的《赠与合同》公证书,所有权与使用权可以是同一主体,也可以是不同主体,但是二者的权利却不同。所有权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而使用权仅有占有、使用。公证书的文书谈话内容也不完备,含义不清哳,两个谈话人,其中一名记录人,没有证人,,被谈话人;邓和兰、李松兹、谭显冬,问:两个谈话人不知谁在问?答:是三个被谈话人,也不知是谁在回答?这含义不清哳,谈话表述不明确,还谈什么公证。公证书注明谭显冬1957年生,与实际年龄相差甚远,是否本人。还说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其实严重违反了本条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还有:问你们房产的来源?答位于石柱县棉花坝92号的房屋于1982年7月被洪小冲毁。李松兹、邓和兰共有修的现在的房屋。问:你们婚前各有几个子女?答:李松兹有儿子李长平。邓和兰有两个儿子:谭显川、谭显冬。那么1982年被洪水冲没冲毁、都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房屋又是哪年修的也都没表明清楚。至少说明了房屋的源址不是李松兹与前妻的,如果是,李长平有没有法定继承权继承生母的份额?反之,邓和兰婚前有两千儿子,那么房屋是不是邓和兰前夫的,如果是,谭显川和谭显冬有没有法定继承权继承生父的份额?我国《物权法》153条注释:宅基地其设立、变更与消灭都不以登记为其生效要件。使用和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也可以继承,但交易性权利如转让!抵押、赠与等受到严格的限制。没给谭显川保留份额,严重违反了《继承法》7,10,28条规定与《继承法意见》第38,45条规定。如此重要的基本的础础法律意识公证员都不过问?严重违反了公证程序规则第五章[审查]和《民法通则》第58条4,7项规定。还违反了《公证法》第2,3.6.条,第13条(1)第23条(5)第28条(1,4)第31条(4,5,7,8)第42条(2)第43条规定。还说符合《合同法》符合《合同法》哪条规定?完全是严重侵权违法行为。完全是公证员与谭显冬伙同他人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以貌似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违法的公证形式,掩盖事实真相,人为创造谭显冬一人继承的事实,企图使谭显川丧失法定继承权。依据继承法第七条的本意,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行为只是使其他继承人无法继承财产,其他继承人的人格权未受影响。公证员与谭显冬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暗箱操作伎俩拟制销灭谭显川的人格权与物权。我国《物权法》第33条理解与适用:确认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其主要是查明物权的起点与归属。公证员不过问明确房屋的起因就办公证给谭显冬,不但影响谭显川的合法继承财产还侵犯了其人格权利。较轻地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行为,尚且应丧失继承权,公证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与谭显冬伙同他人拟制谭显川人格物权消灭的行为当然更应受法律的严惩。  告知人:谭显川  电话、微信号  日          
主帖获得的天涯分:0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 更多 |
<span class="count" title="
<span class="count" title="
<span class="count" title="
<span class="count" title="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天眼查logo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律所:相关法条: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2197号原告谭显冬,男,生于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郎启发,律师。被告李松兹,男,生于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向阳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原告谭显冬诉被告李松兹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显冬及其委托代理人郎启发,被告李松兹及其委托代理人向阳开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过程中,因案外人对本案诉讼标的物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本案需等待另一案的处理结果,本院于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现中止事由消失,本案于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显冬诉称,位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的房屋系原告的个人财产。日,棉花坝片区开始旧城改造,原告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石柱县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以下简称《产权调换协议书》),同日原告搬出了房屋,并将房屋的产权证书和钥匙交给了石柱县国土局。按《产权调换协议书》约定,石柱县国土局应支付原告被征收房屋奖励及补偿费等共计元,过渡费从搬迁腾房之日起900元/月。但被告于次日强行搬进该房屋居住,导致石柱县国土局拆房不能,7月19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房屋征收和补偿事务中心给原告送达了《暂停打款告知书》,同时也未支付过渡费。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搬出无果,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搬出原告的房屋,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过渡费损失暂定18900.00元(具体数额从日至搬出该房屋时止,以900元/月计算)及补偿费元的存款利息损失暂定7684.00元(从日至日止,按二年期存款利率每年3.72%计算)。被告李松兹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一,原告诉称不实,本案诉争房屋是1982年洪水后,李松兹与原告母亲邓某某共同修建的房屋,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自1980年与邓某某结婚后一直在该房屋居住,不是强行搬进去居住。其二,即使邓某某和被告将房屋赠与原告的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与原告之间是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被告对该房屋仍享有居住权。双方在2013年的赡养纠纷案件中,因原告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被告才没有搬出房屋,现原告有义务为被告提供居住的地方。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谭某与邓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了长子谭某某和次子谭显冬,谭某于1975年去世。1980年,邓某某与李松兹办理结婚登记,李松兹带着其子李某到邓某某位于南宾镇的房屋内与邓某某、谭显冬、谭某某共同生活。1982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遭受特大洪水灾害,邓某某家的房子被冲毁。邓某某、李松兹在被冲毁后的住房原址上新建了砖木结构房屋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日,邓某某、李松兹将该房屋赠与了谭显冬,并于日变更房屋登记权利人为谭显冬,办理了《重庆市房地产权证》(石柱县房地证某某字第某某号)。2011年邓某某去世。日,李松兹起诉谭显冬、谭某某、李某赡养纠纷一案经本院(2013)石法民初字第02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谭显冬、谭某某、李某从2013年9月起每月每人支付李松兹赡养费(含租房费)300.00元至李松兹去世止。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收棉花坝藏经寺民族体育场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通告》(以下简称《征收通告》),诉争房屋属于被征收范围。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石柱县国土局)以征收部门名义与原告签订了《产权调换协议书》,原告同意将其所有的产权证号为石柱县房地证某某字第某某号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石柱县国土局还与原告约定了被征收房屋奖励及补偿等费用总金额为元,该款待原告交付房屋相关证件、钥匙并腾空房屋等条件成就后支付。日,石柱县房屋征收和补偿事务中心给原告送达了《暂停打款告知书》,告知原告“因你户涉及产权争议,为保障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中心受石柱县国土局委托,现暂停支付征收补偿等款项。待产权明晰后再予以兑现……”另查明,谭某某、李松兹、李某认为案涉房屋系邓某某的遗产,以原告侵犯了继承权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分割案涉房屋,本院于日作出(2015)石法民初字第0282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邓某某、李松兹将房屋赠与原告的行为已经履行完毕,房屋物权已经发生了变动,该房屋不属于邓某某的遗产,驳回了谭某某、李松兹、李某的诉讼请求。谭某某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6)渝04民终3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重庆市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产权调换协议书、暂停打款告知书、征收通告、(2016)渝04民终342号民事裁定书、(2013)石法民初字第02610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可以不经登记或交付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生效的时间以征收决定生效的日期为准。本案中,县政府决定对原告房屋所在地的棉花坝片区进行征收,形成和公布了《征收通告》,原告也与石柱县国土局签订了《产权调换协议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消灭,国家原始取得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因此,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依法已经转移给国家所有,原告对石柱县房地证某某字第某某号房屋已经不再享有物权,其在本案中请求物权保护,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搬出房屋和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显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68.00元,由原告谭显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静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林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书记一再强调困难群众要精准扶贫!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在书记号召机关单位走群众路线,依法治国,以人民为中心的领导下,中国的今天一片和谐声。可在西南边远山区的一个小县城里发生了惨绝人寰的野蛮强霸毁灭证据的强拆悲剧。中央三令五申不得强制拆迁,旧城改建坚决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执行,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赔偿。可竟然有人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顶风而上,岂不是践踏法律,损坏共产党形象吗?这种社会丑恶现象己经让我们平凡弱势百姓再也无法生存。  谭显川作为弱势者遵纪守法、从无任何过错违法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走法律程序,寻求法律保护得到的是强势者随便操纵法律欺负弱势者的事实。坐落于石柱县南宾镇棉花坝街92号房屋谭显川是继承所得,谭显川还重新修建过,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在日被强拆了,强拆时按相关政策规定未获得任何赔偿,造成我无家可归,生活陷入极度困难。2013年棉花坝搞商业开发,于当年7月开始签订赔偿安置,谭显川从当年7至9月多次去拆迁办商谈,没得到任何认可。2000房管所给我老屋办个公房证合计34个平方,在之前从没任何部门说我老屋是公房,也从无任何部门来维修过房屋。2007年换工房证时合计也是34个平方。谭显川的父亲(谭云发)在世时与爷爷多次修建棉花坝街92号房屋,当时修的是土墙房屋,不然的话大家人怎么住得下。谭云发1947年在这出生,1975年不幸去世,这个家陷入极度困难。谭显川1984年辍学务工。年先后把土房改建成砖墙房屋,有些己和老屋成整体,老屋也用砖重新修过。可在2009年国土局出于什么原因给谭显川的房屋办个证(当时我们不知)房地证2009字第002273号共285,12个平方。2010年换公房证时合计还是34个平方。谭显川到多个部门反映后得到相关部门与各界人士认可与同情,还办了祖籍证明。国土局荒唐的说我办的证明不合法,不属实。我真不知哪些内容不属?还是我不是谭云发的儿子吗?还是我不是在这房屋出生从小长大不是这里人吗?还是这个家庭的相关情况不属实吗?望指证!请问下给老百姓的证明意思清楚,事实真实,受不受法律的认可?反之对方的证明事实不真实,伪造的证明法律认可吗?给谭显川办的证明意思清楚,事实真实,完全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1---4项规定。国土局不顾历史事实依据以貌似合法形式埯盖非法目的,几个强大群体欺负一个弱势贫困者。房屋的所有权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二是继承取得,两种方式谭云发与谭显川都占有,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2015)石法民初字第00385号判决本来就有疑议(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952号裁定下来、撒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15)石法民初字第04632号判决下来后谭显川在上诉期内交的上诉状与费,石柱法院收了上诉状与费,注定上诉合法有效。三个月后没任何结果注定上诉理由合法。可是在日石柱法院喊我去给了个情况说明说我上诉过期了,理由是我八月2号交的上诉,石柱法院收了后在10号寄给中院,中院在18号收到,就是在这个时间说我上诉过期了,还是石柱法院的章,天下竟有这么荒唐的法律解释呀。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石柱法院本不应再审理本案、因构成损害谭显川的合法权益、只能调解。(2015)石法民初字第04632号重审判决书第3页5至8行注明国土局要求返还面积34个平方,第18至21行注明位于棉花坝街92号房屋共285,12个平方,第6页20至21行又注明谭显川的长辈靠92号公房(老屋)搭建了部分房屋。重审判决要求返还“石柱县房地产证2009字第002273号”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权利范围内房屋,驳回国土局的其他诉讼请求。谭显川与长辈搭建的房屋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方就应当提供证据来证明谭显川是如何占领该房屋?而对方的证据均属于“自认事实”也只是只能证明房屋存在是事实。强拆我房时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可没给我任何赔偿,把我的房屋办个证倒把我告上法庭,天下哪有这么荒唐又不讲理又不讲法的事呀。完全是霸权主义。遍查我国既有基本法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给谭显川赔偿安置。棉花坝大部分都无房产证,谭显川的邻居都无房产证 ,都按私房偿还都有住房与门面。几个单位群体恶意串通不给我赔偿。有损共产党形象。  尊敬的各界正义人士:现谭显川连基本生活条件都没有,己无家可归,和孩子只能辗转亲友寄宿。想到不明人员对我人身攻击、捆绑,造成左脑时常疼痛,左眼视力模糊,再也无法进行正常的体力劳作。孩子重病无钱买药,寄人离下的日子,各种刺激和压力使谭显川精神恍惚,这其中滋味非一般人所能想象,真是生不如死,倍受煎敖,身体也一天不如一天。想到都让人忐忑不安,夜不能寐,欲哭无泪,现己到了穷困潦倒靠亲戚接济的境地。谭显川在悲痛欲决的情况下得到街道办与社区的安慰。可他们的权力有限呀。  请求各界正义人士 媒体:救救我们弱势百姓者吧。我现在最大的痛苦是没地方讲理呀。  请求人:重庆石柱棉花坝谭显川  手机号与微信()  日                  
主帖获得的天涯分:0
楼主发言:2次 发图:0张 | 更多 |
  这社会有什么公平正义可言,还是来阴招才行。  
<span class="count" title="
<span class="count" title="
<span class="count" title="
<span class="count" title="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重庆市石柱县高中城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