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股东股票买卖 上市公司董事对股票买卖的有关规定只有两个股东,各有50%股份,他们有权永不出售这些股份不让散户买吗

股票简称:向日葵 股票代码:300111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交易对方名称 住所及通讯地址 向日葵投资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创意路199号1幢104室-13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为: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①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②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股份变动比例

相关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或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并且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违反反垄断法的行政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①相关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并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在事实发生当日和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公告的当日不得再行增持股份

②相关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可以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同时该2%股份,自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倾销幅度低于2%的,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的解除权

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额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的,在股份转让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公司回购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回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由独立董事认可的重大关联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重大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的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短线交易时间的限制

临时报告披露的重大事件

①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②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何一个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要约收购比例(非上市公众公司、上市公司)

收购人以要约方式收购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上市公司申请主动退市或者转市

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披露时点

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当履行披露义务;此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也应当进行报告和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不属于刑法中的内幕交易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金融类企业因其他出资人出资额发生变动,造成国有资本持股比例发生5%以上变化的,须申办产权变动登记

上市公司国有股份的转让

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方为上市公司参股股东,在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转让方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财政部门;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当事先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市公司增发的一般条件(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也需要满足)

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时,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①股东会会议,有关机构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②股东大会会议,有关机构均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的,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拥有表决权

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中的重大事项披露

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以及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进行重大事项披露

发行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中,当交易价格与资产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时,应当就差异原因向财政部门(或金融企业)作出书面说明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解除权

融资租赁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为简易案件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中的重大事项披露

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进行重大事项披露

开证行在决定受理开证业务时,应当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董、监、高股份转让的限制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

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限制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25%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经营者集中涉及的简易案件

①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②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

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上市公司配股应当满足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①达到30%后,继续增持(不考虑豁免)

②直接超过30%(不考虑豁免)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的,属于内幕信息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拟受让方以现金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收入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

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由股东大会审议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定向发行

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

“明显不合理”价格判断标准,一般认为,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于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配股适用)

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1/2通过的表决办法

合伙企业解散中的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经全体合伙人>1/2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1/2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通过

董事会会议应有>1/2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1/2通过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1/2同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间接收购取得本公司控制权的,该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1/2

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1/2通过

(1)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2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

(2)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经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对于多个经营者可能共同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这些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对于多个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企业改制的深化,股权转让日渐普遍。所谓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股权转让是公司法的概念,但却与税收有着紧密的联系。为加强对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的税收政策,对加强管理起到一定的作用。目前,与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包括流转税、所得税和行为税三类,分税种就征收或暂免征作了明确界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 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一)一般政策规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举例:某公司将长期持有的W公司出售,共得价款15.8万元,存入银行;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5.2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158000贷:长期股权投资    152000投资收益       6000据此,该公司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为000=6000元。

  (二)重组业务中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股权收购、股权支付的概念。

  (1)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例如: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收购B公司60%的股权,A公司支付B公司股东的对价为50万元银行存款以及A公司控股的C公司10%股权,A公司收购股权后实现了对B公司的控制。在该股权收购中A公司为收购企业,B公司为被收购企业。

  (2)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2、股权收购交易的所得税处理方式

  (1)一般性税务处理:

  ①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③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特殊性税务处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被收购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④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即暂不确认股权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②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③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分析相关资料:2008年9月,A公司发布重大重组预案公告称,公司将通过定向增发,向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B公司发行 36?809 万股 A 股股票,收购其持有的C公司50%的股权。增发价7.61元/股。收购完成后,C公司将成为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856?839?300元,其中D公司的出资金额为 214?242?370 元,出资比例为 25%,B公司的出资金额为642?596?930 元,出资比例为75%.根据法律法规,B公司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分析

  (1)业务的性质此项股权收购完成后,A公司将达到控制C公司的目的,因此符合《通知》规定中的股权收购的定义。

  (2)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适用尽管符合控股合并的条件,并且假设所支付的对价均为上市公司的股权,但由于A公司只收购了C公司的50%股权,没有达到75%的要求,因此应当适用一般性处理: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B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取得对价的公允价值-原计税基础=7.61×-×50%=元假设B公司适用25%税率,因此其股权转让应纳的所得税为:×25%=元②收购方:A 公司取得(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即:元(7.61×)。

  ③被收购企业: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如果其它条件不变,B公司将转让的股权份额提高到75%,也就转让其持有的全部C 公司的股权,那么由于此项交易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中规定的五个条件,因此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B公司,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②收购方:A 公司取得(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即元(×75%)。

  ③被收购企业: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可见,如果B公司选择后一种方式,转让C公司75%的股权,则可以在当期避免5.93亿元的所得税支出。

  4、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程序性规定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第十一条规定 “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由此可见,企业若想享受到免税重组的优惠切莫忘记在完成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

  (三)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管理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

  1、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的内涵及适用税率

  国税函[号文明确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来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适用税率为20%.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则明确,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一般境外企业转让我国企业股权或者取得我国企业的股息分配,均需要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但如果该非居民企业是属于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居民企业,则可享受税收协定优惠规定。如香港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内地居民企业的股权,按照内地与香港签订的税收安排,如果该香港居民企业所持的内地居民企业的股权比例低于25%的,在内地无需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如果想享受上述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需先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协定待遇,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享受,否则必须严格按照国内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3、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缴纳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并于代扣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将税款缴入国库。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如股权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内交易的,非居民企业直接在证券交易市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权等,由非居民企业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国税函[号的规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略)。

  (2)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3)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准。

  (一)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缴纳的税款时,必须提供有关合法凭证,“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举例:假设刘先生取得A公司股权时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现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要将其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作价人民币250万元转让给B公司。现行税法规定,对于股权转让,营业税及附加目前暂免征收,但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产权转移书据,立据双方还应按协议价格(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则该股权转让应缴交印花税.0005=1250元,应缴交个人所得税=(2500000-1000000-1250)×20%=299750元。

  (二)有关涉税程序和事项

  为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1、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

  国税函〔2009〕285号对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分两种情况进行了规定。

  第一种情况是: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种情况是: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主管税务机关及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如发生应税所得,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由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往往不在同一地,这里涉及主管税务机关问题。国税函〔2009〕285号第三条明确“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时,实际上也就明确了纳税地点。

  3、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处理

  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三)几个特殊的政策规定

  1、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

  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

  2、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即按两次股权转让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形: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转让改组改制企业的量化资产

  股权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中有关国税发[2000]60号文规定适用范围进行了解释:一是暂缓征税的前提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二是暂缓征税的分配方式,是在企业改制时将企业的所有资产一次量化给职工个人。

  (一)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细则,以及国税发[号第十条规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这里的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

  税目:由于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税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二)股票转让所立书据

  财政部对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怎样征收印花税作出了专门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号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即对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

  (三)税收优惠股权分置

  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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