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出现质量问题回复函怎么写回复函

由于原材料价格爆涨,生产成本大幅提高,但是为了留住客户,一直苦苦撑着,涨还是不涨?涨客户可能流失,不涨恐怕难以撑得下去......
如何措词?让客户理解并予以支持.谢谢!
价格在升落间是正常的,你的这种心态可以理解。如果你要说明这一情况,首先就要对这种情况做出说明,同时要取得客户的理解。具体函的写法,我可帮助,你可来函联系。本人信箱为:baitian1234@ ,信上写明白天先生收就是了。
供需关系,国际原材料价格影响。
印刷企业生产成本一般设置以下成本项目:
(1)原材料,是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虽不构成产品实体,但有助于产品形成的各种原材料及辅助材料,如制版用的软片和各种药水,...
公式如下:
=SUMPRODUCT(B2:J2,N$2:V$2)
为方便应用公式将单价位进行了调整。
请看附件。
听力的提高首先是要建立于发音标准的基础之上的,我们平时所听到的内容无非是一些两个人的情景对话,其实这些内容都是一些常用的地道的句子,只要你模仿运用多了,这些语言...
答: 成都美卿医疗吸脂怎么样?
一般都是对着电视墙,这样的感觉有一些对私密的保护..
因为一般人在自己家里是比较随便的,有时来了客人也来不及收敛,但是如果正对的是电视墙,就给了主人一个准备的时间,就不至于显得很尴尬..
我个人认为解放后初期的土改,是农民分得了土地,而不是租土地。明确来说,当时的土改就是农民私有。我认为,当时可能是出于对“私有制”的忌讳,所以不敢直接声称是“私有”,而是用“农民的”来代替。
之所以说当时是私有,理由大致如下:
1.土改,准确来说是对生产资料的重新分配。当时参与土改的生产资料,不但包括土地,还包括牛马驴骡、农具等生产资料。而这些都是属于农民私有的。后来合作化运动之前,有些农民就曾经把牛马等牲口杀了吃肉,政府当时也只是批评他们的思想,并没有强力阻止。可见这些生产资料的确是属于私有的。
2.在一些地方的土改总结中,曾经对各阶层的土地分配量进行过汇总。在土改中,也并不是全部重新分配。例如富农和中农的土地都得到了一定保护。因此,可以推断,平均地权后的土地拥有量,仍然不是完全平等的。而如果是土地公有,那么富农中农的土地也应当予以重新分配。
3.合作化运动期间,鼓动农民用土地入股,参与合作组。如果土地不是农民私有的,那么“用土地入股”之说从何谈起?只有土地是农民私有的,才能够用“自愿”和“入股”等口号来鼓动农民。
4.当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结束后,官方曾经明确认定是:把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改造为集体所有制。我们知道,集体所有制才是真正具有公有制意义的,既然集体所有制是刚改造成立的,那么此前就不应该是公有制,否则也就没有这么大的政治意义了。所以,被改造之前,应当是私有制。
5.据说薄一波在《若干重大历史问题和回顾》中曾经提到:如果土改结束后,继续实行新民主主义,不急于把私有制改造为公有制,那么可能就没有后来的这么多错误。(原话记不清了,大体是这个意思)可见,当时党内高层,也是把农民所有制认定为私有制。
6.参照当时的工业情况。土改期间的工业依然是存在私有制的。直到合作化运动后,才逐渐兼并了私有企业。工业合作化期间,也曾经采用了“入股”“分红”“自愿”等手法,这和农业合作化方式是一致的。很难想像,如果农村当时真的消灭了私有制,那么这些私人企业家怎么还能够放心生产下去。所以我认为,当时的土改只能是建立了农民私有制,这样才能让私人企业家吃一个定心丸,不至于立马停工逃跑。
土地是否拥有私有权,很大程度上要看土地拥有者是否能够自由买卖土地。但是土改初期,一来,地主的财富基本被瓜分完毕;二来,地主即使留下一点财富,也决计不敢表露自己还藏有私钱;三来,刚分得土地的农民没有钱去购买土地。从而使得当时的地主无地可卖,无地敢买;农民不愿卖地,没钱买地。因此造成几乎没有土地买卖的可能性。既然没有土地买卖,其私有权也相对体现的并不明显。
不过从上述种种理由来看,虽然土地买卖并不明显,但并不能认为当时就不是私有制。土改结束后,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大大提高,当年的农业产量得到了大幅增长。在当时没有提出承包概念,没有明确承包年限的情况下,如果不是私有制,很难想像农民会有这么大的劳动积极性。要知道,三中全会后,也是明确了足够的承包年限后,农民才具有较高的积极性。如果建国初期的土改是公有制或集体所有制的,在没有承包年限的承诺下,我不太相信农民会有足够的劳动积极性。
有2个拉电子基团啊,怎么稳定,联想一下“五马分尸”~~
说的太好了 !我们自己要把握好.
考虑是由于天气比较干燥和身体上火导致的,建议不要吃香辣和煎炸的食物,多喝水,多吃点水果,不能吃牛肉和海鱼。可以服用(穿心莲片,维生素b2和b6)。也可以服用一些中药,如清热解毒的。
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第一步:教育引导
不同年龄阶段的孩子“吮指癖”的原因不尽相同,但于力认为,如果没有什么异常的症状,应该以教育引导为首要方式,并注意经常帮孩子洗手,以防细菌入侵引起胃肠道感染。
第二步:转移注意力
比起严厉指责、打骂,转移注意力是一种明智的做法。比如,多让孩子进行动手游戏,让他双手都不得闲,或者用其他的玩具吸引他,还可以多带孩子出去游玩,让他在五彩缤纷的世界里获得知识,增长见识,逐渐忘记原来的坏习惯。对于小婴儿,还可以做个小布手套,或者用纱布缠住手指,直接防止他吃手。但是,不主张给孩子手指上“涂味”,比如黄连水、辣椒水等,以免影响孩子的胃口,黄连有清热解毒的功效,吃多了还可导致腹泻、呕吐。
合肥政务区网络广告推广网络推广哪家公司比较好 一套能在互联网上跑业务的系统,被网络营销专家赞为目前最 有效的网络推广方式!
1、搜索引擎营销:分两种SEO和PPC,即搜索引擎优化,是通过对网站结构、高质量的网站主题内容、丰富而有价值的相关性外部链接进行优化而使网站为用户及搜索引擎更加友好,以获得在搜索引擎上的优势排名为网站引入流量。
良工拥有十多位资深制冷维修工程师,十二年生产与制造经验,技术力量雄厚,配有先进的测试仪器,建有系列低温测试设备,备有充足的零部件,包括大量品牌的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水泵,膨胀阀等备品库,能为客户提供迅捷,优质的工业冷水机及模温机维修和保养。
楼主,龙德教育就挺好的,你可以去试试,我们家孩子一直在龙德教育补习的,我觉得还不错。
成人可以学爵士舞。不过对柔软度的拒绝比较大。  不论跳什么舞,如果要跳得美,身体的柔软度必须要好,否则无法充分发挥出理应的线条美感,爵士舞也不值得注意。在展开暖身的弯曲动作必须注意,不适合在身体肌肉未几乎和暖前用弹振形式来做弯曲,否则更容易弄巧反拙,骨折肌肉。用静态方式弯曲较安全,不过也较必须耐性。柔软度的锻炼动作之幅度更不该超过疼痛的地步,肌肉有向上的感觉即可,动作(角度)保持的时间可由10馀秒至30-40秒平均,时间愈长对肌肉及关节附近的联结的组织之负荷也愈高。
正在加载...
Copyright &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
广告或垃圾信息
激进时政或意识形态话题
不雅词句或人身攻击
侵犯他人隐私
其它违法和不良信息
报告,这不是个问题
报告原因(必选):
这不是个问题
这个问题分类似乎错了
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
相关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对卫生部回复函的异议书
&&&&对卫生部回复函的异议书
国家卫生部:
&&&&贵部2012年1月5日对我们的举报信(见附件二)回复函收悉。你们的回函全文如下:
“杨晓陆同志:
&&&&您的信访事项,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废止,现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转基因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不作为新资源食品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管理。请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列》向相关部门提出您的诉求。
&&&&此复。
&&&&&&&&&&&&&&&&&&&&&&&&&卫生部办公厅信访处&来信来访专用章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卫生部的回复函扫描件见附件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之规定,现我们作为举报人对该回复提出如下异议和质疑:
一、关于益海嘉里集团2007年12月1日《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废止以前的违法行为。
&&&&在2007年12月1日《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废止以前的违法行为要不要查处?该由谁查处?在我们的举报信中,曾明确要求你们按《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责令下属卫生行政机构对益海嘉里集团采取取缔、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其自2002年以来的全部违法所得;并处2009年6月1日以前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因为:你们颁布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或者进口。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
&&&&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而《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如你们认为《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2月1&日废止而不再适用,那至少也应对2007年12月1&日以前至2002年该集团所有的违法进口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而回函对此却讳莫如深,闭口不提。这是为什么?难道一个法规被另一个法规取代,就可以成为某个违法集团长达5年多非法经营而不被查处的理由?就可以成为你们不作为不依法行政放纵非法经营的借口?一个关系到十几亿人民生命健康的重大审核责任,一部全国人大通过的庄严法律和一个你们自己制定的严肃法规竟被你们当成儿戏,有法不依,玩忽职守,在长达5年多的时间里对益海嘉里非法转基因大豆油不闻不问,放任其泛滥,放任其毒害全中国人民。这是一种什么行为?这是再明确不过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难道不应该被追究?你们某些渎职的官员难道不应该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而你们一封复函几十个字不仅将益海嘉里违法经营事实而且连同你们自己的深重罪责都一笔勾销,这已经不是在玩忽职守,而是在肆意地践踏法律,在明目张胆地为犯罪分子开脱,在傲慢和狂妄地羞辱全中国人民!
&&&&你们应该懂得,我们之所以在举报信中没有提到你们的渎职问题,不是因为我们缺乏法律常识,实在是寄希望你们能够自新反省,用实际行动改正错误。而我们又确实留给你们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那就是重新正视并认真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对长期违法经营的益海嘉里集团进行严肃查处。我们实在不希望你们错过这个机会。但我们不会仅仅作为一些受害者向你们乞求。
&&&&我们认为,我们的举报信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法规准确。你们必需对该举报信涉及的全部事实、要求做出正面回答。在此,我们强烈要求你们对益海嘉里集团2002年至2007年12月1日未经你们审批而非法进口、生产、经营转基因大豆油及转基因大豆粕而不受追究不被查处一事作出明确解释,请你们依照事实和法律说明益海嘉里集团可以逍遥法外的理由。
二、关于益海嘉里集团2007年12月1日《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取代《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以后至今的违法行为。
&&&&回复称:“《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废止,现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转基因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不作为新资源食品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管理。”
&&&&我们认为,这是你们为推卸责任对《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任意篡改。理由如下:
&&&&(1)、《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或者进口。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该规定已经非常明确地将转基因食品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其中一类。
&&&&(2)、《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不仅没有否定转基因食品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其中一类,而且在第二条明确规定:
 &&“本办法规定的新资源食品包括:&  (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  (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  (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以上其中(一)、(四)项亦完全符合转基因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基本特征。
&&&&(3)、“转基因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是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需要强调的是,这句话后面是个句号(。)而不是逗号(,),而回函把句号变成逗号之后,又擅自将“不作为新资源食品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管理。”这句根本在《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找不到的话加在后面,冒充法规规定。
&&&&转基因食品属于新资源食品是明文写进你们的法规的,在用新法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取代旧法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时,新法规并未将转基因食品从新资源食品中排除,况且转基因食品又完全符合新法规关于新资源食品的定义,你们现在为了推卸职责的需要又说“转基因食品不作为新资源食品”,空口无凭,请拿出法律法规的依据来!
&&&&你们擅自加上《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并不存在的这句话冒充法规推卸职责,但结果却弄巧成拙:
其一,“不作为新资源食品”,那作为什么食品?如果是“新资源食品”定义有了改变,新定义见诸于何处?如果是不符合“新资源食品”的基本特征,转基因食品的基本特征又是什么?逻辑混乱至不可理喻。但无论如何,在所有现行法规中都找不出转基因食品不再属于“新资源食品”的规定,因此,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当然仍应适用《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其二,“不作为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那作为什么食品?难道转基因食品已经有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标准什么时候由什么部门制定?
必须指出,《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早有规定:“卫生部制定和颁布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规程及有关标准。”而据我们所知,这条规定完全是一纸空文。因为你们自2002年《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实施直至废止,从来就没有制定和颁布过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规程的有关标准。这种严重的不作为难道不又是一种玩忽职守?而可笑又可悲的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至今尚无颁布,转基因食品已经“不作为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了。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为了不可告人之隐情,为了推卸责任,你们竟可以找到如此冠冕堂皇的理由,肆意的不作为和篡改法律法规竟已经到了如此胆大妄为令人瞠目结舌的地步!
&&&&“转基因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这一规定并没有把《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排除在外,因为《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同样也是“国家有关法规”,转基因食品完全符合这个法规中新资源食品的定义,因此当然适用本法规。应该明确的是,在转基因生物的进口、生产加工和经营管理职责上,农业部和你们本来是各有分工各司其职。而你们的重要职责就是要保证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把本来属于自己的职责推卸到其他部门身上,不仅无法解脱你们的法律责任,反而更加证明你们是如何在玩弄你们自己的职权,如何对待全体人民对你们的信任。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而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其中(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在这同一部法规里,这里的有关主管部门显然是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醒你们注意,这里并没有提到“新资源食品”,而是“新的食品原料”,请问,转基因大豆即使不是“新资源食品”,那么算不算“新的食品原料”?如果是,该不该由你们承担行政查处责任?
&&&&综上所述,不论是2007年《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颁布之前还是之后,你们都有责任对益海嘉里集团自2002年至今的非法进口、生产和经营转基因大豆油活动进行查处。唯一有所不同的是,2009年《食品安全法》生效后,处罚措施应该更为严厉。因此我们再次要求你们履行职责,严肃法纪,对益海嘉里集团的违法活动进行坚决的查处。否则,我们将不得已对你们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控告。因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异议,恭候回复!
&&&&&&&&&&&&&&&&&&&&&&&&&&&&&&&&&&&&&&&&异议人&&举报人(签字)
 &马宾&&秦仲达&&李成瑞&&范慧明&&赵鑫原&&牧川&&方斌
罗先胜&&陈炳国&&马东升&&董建&&戴磊&&温永瑞&&杨晓陆&&马杰&&陈武阳
王燕&&李香珍&&陈华岳&&王明红&&邱贻国&&戴子云&&宋金良&&徐飞&
李全雪&&尚兵南&&李尚华&&沈美丽&&马婷娜&&张小林&&张超&&张琳娜&
&&&&&&&&&&&&&&&&&&&&&&&&&&&&&&&&&&&&&&&&&&&2012年1月1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卫生部纪律检查委员会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答复兽用原料药经营有关问题的函
当前位置: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答复兽用原料药经营有关问题的函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兽药管理条例〉有关条款予以释义的请示》(闽农政〔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兽药生产企业可以将兽用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经营企业,兽药经营企业可以经营兽用原料药,但不得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部办公厅& & &
  日   &
您即将离开农业部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确&定取&消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承办单位:
网站标识码bm京ICP备号最佳浏览器模式:分辨率
网站保留所有权,未经许可不得复制,镜像原料过期、记录造假,食药监连发八份警示函,这八家乳企被整改!原料过期、记录造假,食药监连发八份警示函,这八家乳企被整改!德金百家号食药监总局今年剑指整个乳制品市场,奶粉配方注册制、飞行检查、月月抽检、重点调查等措施让无数乳企暴露出问题。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针对国内大大小小的乳企展开调查,小到人员资质、生产场所;大到记录核查、原料检测,把乳企扒光了展示出来,励在打造一个透明、规范、安全的中国乳品市场。昨日,食药监总局连发八份警示函,涉及黑龙江农垦英博华威乳业有限公司、吉林贝因美乳业有限公司、陕西和氏乳业集团陇州有限公司、陕西和氏乳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澳斯乳业有限公司、黑龙江托普康儿乳业有限公司、新疆石河子花园乳业有限公司、中宁县黄河乳制品有限公司等8家乳企在生产许可条件保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并要求做出整改。一、吉林贝因美乳业有限公司吉林贝因美乳业有限公司主要涉及原料未能建立标识分区存放;维生素K1、牛磺酸、维生素B1、维生素B2、烟酸、维生素B6、肌醇、铅等元素检验流程不合格。具体内容如下:一、在清洁作业区预混工段,已完成预混的预混料经计量分装后,每袋加贴物料信息标签并存放在生产区的物料货架中,但货架中同时存放有多个品种的预混料,未根据物料的性质分区放置并按分区标识预混料名称、数量、预混日期、截止使用日期等信息。不符合GB 2中8.3条款关于在贮存期间应按照不同原料的特点分区存放,并建立标识,标明相关信息的要求。二、维生素K1、牛磺酸、维生素B1、维生素B2、烟酸、维生素B6、肌醇等检验项目原始记录无标准曲线谱图,共用标准曲线时,记录中未指明具体使用的标准曲线;铅项目检验原始记录中,计算公式的计量单位错误。不符合GB 2中15.1 条款关于企业应建立相应的记录管理制度,对乳制品加工中原料和包装材料等的采购、生产、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的要求。二、黑龙江农垦英博华威乳业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英博华威乳业有限公司主要涉及生产场所清洁与原料储存不到位;消毒设备设施不合理;包装系统清场不彻底;硝酸盐、三聚氰胺、黄曲霉毒素M1、锡、沙门氏菌、阪崎肠杆菌等23个项目的检验能力未验证;标识错误;电子信息记录系统中信息缺失;硝酸盐、硒及三聚氰胺的检验能力不足;奶粉包装标识错误;不合格产品未召回;生产记录造假;乳品管理混乱;人员资质造假等情况。具体内容如下:一、部分生产场所、设备设施未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一)包材(包装膜袋)暂存区域未按照清洁作业区管理,不符合GB 2中5.1.5条款关于应按照生产工艺和卫生、质量要求,划分作业区清洁级别的要求。(二)二次更衣室(男)屋顶送风口漏水,且地面存在积水。流化床接粉间(清洁作业区)门外地脚线开裂。不符合GB 2中7.2条款关于厂房地面不应有破损或积水的要求。(三)原料库、包材库未设置防雨棚等设施。不符合GB 2中8.3.1条款关于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运输和贮存的要求。二、部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一)“一更”洗手、消毒用酒精(75%)同时贴有3张标签,配置人均为汪某某,配置日期及有效期分别为170613,其中后2个配置标签属提前加贴。不符合GB 1中8.2.1.3条款关于应确保实施清洁消毒制度,如实记录的要求。(二)流化床底部有三个排水阀,用于排放喷雾干燥塔、粉仓及流化床湿式清洁产生的废水。具体操作时,排水阀需连接排水软管,穿越接粉间、风淋室,将废水引至工具间排水槽排出清洁作业区,排水槽排水口使用橡胶塞封口,没有排水槽及橡胶塞封口的消毒规定与措施,也没有清塔后、再次组织生产前对清洁作业区进行微生物验证的记录,存在沙门氏菌和阪崎肠杆菌产生与传播的隐患。不符合《细则》中“生产设备通用要求”关于清洁作业区洁净度因其他原因重新建立时,在静态和动态两种状态下均应检测的要求。(三)企业《清场制度》(文件编号:Q/HWRY)中规定生产结束后应对包装系统(吸粉器、粉仓、立式金属分离器、接粉器、听灌装机)设备管路内部进行清场,企业于日停产,但是现场启动听灌装机后发现接料口内有残余奶粉,清场不彻底。不符合《细则》中“关键控制点技术要求”中关于各生产工序在生产结束后应对现场进行清场并进行记录的要求。(四)2016年度未对硝酸盐、三聚氰胺、黄曲霉毒素M1、锡、沙门氏菌、阪崎肠杆菌等23个项目进行检验能力验证。不符合《细则》中“检验管理制度”关于企业应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全项目检验能力进行验证的要求。(五)包材库中营养标签标识错误的彩贝乐婴儿配方奶粉用铁听(840个,规格880g)未进行不合格品标识。不符合GB 2条款5.3.7关于同一仓库贮存性质不同物品时,应有明显标识的要求。(六)电子信息记录系统缺少原辅料验收、配料、均质、杀菌、喷雾干燥关键控制工序的信息。扫描华威金装婴儿配方乳粉(生产日期分别为170310)、名扬天下婴儿配方奶粉(生产日期)产品的二维码,产品信息网站未提供产品标签、外包装、质量标准信息。不符合《细则》中“信息化管理、产品追溯及召回制度”关于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和产品信息网站查询系统的要求。三、部分项目检验能力不足现场检验能力考核显示,硝酸盐、硒及三聚氰胺的检验能力不足。不符合GB 2中10.1条款关于检验能力的要求。四、不合格产品追溯与处置情况国家婴幼儿配方乳粉2017年3月专项监督抽检〔《关于2017年3月婴幼儿配方乳粉3批次不合格和1批次包装标识错误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61号)〕结果显示,1批次彩贝乐婴儿配方乳粉(1段,生产日期日)标签营养成分表中铜、镁单位标识错误,其中铜的单位“μg/kg”错误标示为“mg/kg”,镁的单位“mg/kg”错误标示为“μg/kg”。检查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实际未召回;包材库中库存的营养标签标识错误的彩贝乐婴儿配方奶粉铁听(840个,规格880g)未做不合格品标识,仍然存在混用的风险;现场彩贝乐婴儿配方乳粉(规格880g,生产日期161206)、彩贝乐较大婴儿配方乳粉(规格880g,生产日期161220)、彩贝乐幼儿配方乳粉(规格880g,生产日期个批次产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铜、镁单位标识存在同样错误,但未进行追溯及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五、其他情况(一)企业存在毁灭生产相关的原始记录并伪造材料,藏匿留样,提供虚假证言情况。(二)企业有2种100g听装产品属于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种婴幼儿配方乳粉。(三)企业有7种100g听装产品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四)检验员郭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张某、陈某、汪某某、颜某某7人学历证书不真实。三、陕西和氏乳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和氏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主要涉及设备清洁没做好;未能制定有效防虫措施;原料及包装材料无标识;有过期材料未处理;杀菌温度控制不合格;生产记录缺失、混乱;检测记录不完整;未对沙门氏菌、阪崎肠杆菌、进行监测;产品信息网站记录不全面;牛磺酸含量不符配方要求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部分生产场所、设备设施未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一)从准清洁作业区(喷粉塔车间)穿越至清洁作业区(流化床车间)的管线与楼板间密封不严,液体可以顺着管线通过间隙从准清洁作业区流入清洁作业区,且未对清洁作业区管线上液体流过的污渍进行清洁。不符合GB 2中5.1.2.5条款关于应做好穿越建筑物楼板、天花板、墙面的各类管道、电缆与穿孔间隙间的围封和密封的要求;以及不符合GB 2中7.3.4条款关于设备清洁卫生的要求。(二)前处理车间下水道水封上面有一死虫。不符合GB 2中7.5条款关于应制定虫害控制措施,保持建筑物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侵入及孳生的要求。二、部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一)原辅料仓库中日—7日生产的全脂羊奶粉半成品在一个区位存放,界限不明,动态信息不清;半成品库中存放有生产日期为日试机卷材,产品说明上标明“有效期为1年”,产品已过期29个月,且无明显标识。不符合GB 2中8.3.1条款关于在贮存期间应按照不同原料和包装材料的特点分区存放,并建立标识,标明相关信息和质量状态的要求。(二)巴氏杀菌后的2号奶仓中控室仪表温度显示为5.5℃,与《预处理工段作业指导书》要求小于4℃不一致。不符合《细则》中“技术标准、工艺文件及记录管理制度”关于生产过程中要定期对生产过程各工序的关键质量控制点进行监控和检查的要求。(三)核查生产日期为“”的金鹂奶粉专用油(混合植物油)(规格190kg/桶)的《原辅料出入库记录》显示,实际库存量(2280 kg)与记录的结余量(3990kg)不一致;且你公司未能提供8月2日领用该批奶粉专用油的使用记录。进一步核查该批奶粉专用油的《原辅料采购记录》《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原料到货通知检验单》发现,到货量(6650kg)与入库量(4370kg)不一致。不符合GB 2中15.1条款关于应建立相应的记录管理制度,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内容的要求。(四)生产记录存在缺失、记录信息不齐全、与其他佐证材料不一致的现象:1.抽查日生产记录发现,“2136北欧莎能1段婴儿配方羊乳粉”《干法营养强化剂称量分料记录》无称量人员签字;“1301圆润3段幼儿配方乳粉”《干法投料混合记录》第1—14罐记录页未填写混合工段基粉名称和基粉数量。2.未能提供生产车间环境消毒剂二氧化氯的配制记录。3.物料称量后的剩余量在返库的过程中无相关记录,未按制粉车间清场记录中“所用剩余物料按品种、批次计数称量并贴‘原辅料信息标签’封口后退库”的要求执行。上述情况均不符合GB 2中15.1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产品加工过程(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的要求。(五)未能按《细则》要求的日常监测频次对清洁作业区车间内的沙门氏菌、阪崎肠杆菌进行监测,且未对配料间进行监控。不符合GB 2中附录A(规范性附录)《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清洁作业区沙门氏菌、阪崎肠杆菌和其他肠杆菌的环境监控指南》的要求。(六)检验记录存在不完整、不能有效追溯的情况:1.抽查北欧莎能系列产品出厂检验记录,益生菌检验原始记录缺少检验的操作过程,包括称样、培养时间、温度、菌落计数时间等信息。2.生牛乳、生羊乳的验收快检原始测试条按照奶车记录,《生乳收购门市检验原始记录》按照奶站进行数据记录,奶车和奶站不具有对应关系,检验报告数据不能有效追溯。不符合GB 1中14.1.1条款关于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七)维生素B6项目只检测吡多醇,未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维生素B6的测定》(GB 16)要求对维生素B6另外两种形态吡多胺、吡多醛进行检测。不符合GB 1中9.2条款关于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按规定检验方法检验的要求。(八)日至日共生产77批次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中仅5批次产品有电子信息记录,且不完整,缺少均质、杀菌、喷雾干燥信息。产品信息网站查询系统中缺少2批次产品的相关记录。不符合《细则》中“信息化管理、产品追溯及召回制度”关于产品追溯制度应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最终产品及产品销售都有记录,确保所有环节都可有效追溯的要求。(九)核查日生产的优宝聪A+3段幼儿配方羊乳粉(产品批次为B、规格为800g/听)的生产记录发现,牛磺酸投料比例与产品配方的要求相差33%;核查日生产的和氏北欧莎能1段婴儿配方羊乳粉(批次为A、规格为800g/听)的生产记录发现添加磷脂,与产品配方不一致(根据GB 规定在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中,可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磷脂作为抗氧化剂、乳化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第八十二条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要求。四、陕西和氏乳业集团陇州有限公司陕西和氏乳业集团陇州有限公司主要涉及无防虫设备;益生菌储存温度不合理;生产场所未有效隔离易造成交叉污染;蛋白质测定室检测能力不达标;人员资质不合格;不同生产批次乳粉混放;原料混放;生产记录不属实等。具体内容如下:一、部分生产场所、设备设施、人员资质未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一)化油间出入口无防虫设施,内有蚊虫;洁净空调系统间地面严重积水,且地面有活蚯蚓。不符合GB 2中5.1.10条款关于厂房、车间、仓库应有防止昆虫和老鼠等动物进入设施的要求。(二)1号基粉库内房顶至地面的排水管漏水严重、6号包装材料库二楼房顶存在多处漏雨点,漏雨现象严重。不符合GB 1中6.2.1条款关于厂房地面、屋顶、天花板及墙壁有破损时,应及时修补的要求。(三)益生菌存放于家用冰柜中,记录温度为-3℃,不符合物料标示贮存条件要求(-20℃)。不符合GB 2中8.3.1条款关于应按照保证质量安全的规定运输和贮存原料的要求。(四)1号基粉库、3号、6号和7号以及配电房北侧的包装材料库照明不足。不符合GB 2中5.3.6条款关于照明设施的要求。(五)生产场所的二楼干法生产车间,物料外包清洁间(准清洁作业区)内设置有进入干混车间(清洁作业区)的二次更衣室,但更衣室的气压小于准清洁作业区(物料外包清洁间),关闭更衣室门后空气强烈倒灌。不符合GB 2中5.1.6条款关于不同洁净级别的作业区域之间应设置有效的物理隔离,清洁作业区应保持对其他区域的正压,防止未净化的空气进入清洁作业区而造成交叉污染的要求。(六)风淋室未定期进行清洁、消毒,积灰严重,存在粉尘和微生物污染风险。不符合GB 2中7.3.4条款关于所有生产车间应制定清洗(或清洁)和消毒的周期表,保证所有区域均被清洁,对重要区域、设备和器具应进行特殊清洁的要求。(七)蛋白质测定室中,实验台并列摆放有旋转蒸发仪、蛋白质自动测定仪、分液漏斗振荡器、恒温往复振荡器、冷冻干燥器等;消化室有2个通风厨,通风橱内放有电炉、红外消解炉等,同时气相色谱等仪器检测项目前处理也在该通风橱内进行;理化检测室、高温室、微生物准备室无通风设施,高温室内放置有脂肪测定用的蒸发石油醚、乙醚的水浴锅,蒸发的醚直接排放于室内,进入实验室有明显的乙醚等异味。不符合GB 1中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的要求。(八)检测人员李某某为工程测量与监理专业大专学历(工作年限6年)、边某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专业大专学历(工作年限1年)。不符合《细则》中“人员核查”关于实验室从事检测的人员应至少具有食品、化学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的学历,或者具有10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的要求。二、部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成品库内的部分婴幼儿配方乳粉基粉、全脂羊乳粉和全脂牛奶粉存在不同生产批次混放的现象;包装材料库内合格品和不合格品混放,部分已过期停用(报废)的包装材料无标识;成品库二楼包装材料库内待报废区有三批次停用待报废听罐,其标识卡上标识的生产日期分别为“”“”“”;成品库、原料库内仅划分不合格和召回的物料存放区,未设置物理隔离设施进行存放。不符合GB 2中5.3.7条款关于仓储设施应依据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同一仓库贮存性质不同物品时,应适当隔离(如分类、分架、分区存放),并有明显标识的要求;同时不符合《细则》中“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关于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隔离存放的要求。(二)6号库房二层存放了大量包装材料,库内一角的杂物存放区存有可用的缝袋线和热熔胶,在其旁边的纸箱内存放有杀鼠药。不符合GB 1中5.1.8.5条款关于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质应分别安全包装,明确标识,并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的要求。(三)惠哺幼儿配方乳粉(基粉)(生产日期:日)的投料记录显示,第2缸投料(投料时间9:35—9:55)使用的全脂牛乳粉批号为日,而检查组现场发现第2缸投料使用的全脂牛乳粉批号包括日、日、日及日。不符合GB 2中15.1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要求。(四)抽查2017年7月制粉车间人员体表微生物检查项目,张某7月8日至11日未上班,但7月8日有被检查记录;缑某某7月1日至23日未上班,但7月22日有被检查记录。不符合GB 2中15.1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产品的加工过程(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的要求。(五)查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的企业内部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计划和记录中授课老师为企业员工尹某某,但企业无法提供尹某某接受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的计划和记录;培训计划缺少对质量安全、加工技术、质量管理的相关内容,且培训不足40小时;库管员余某某和检验人员苟某无岗前培训记录。不符合GB 1中12.3条款关于应根据食品生产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的要求。(六)企业未能提供压力表、温度计校验作业指导书及相关记录。不符合企业《检验仪器管理制度》(HS/QC-ZJ-003-2017)中关于“生产车间使用的压力表、温度计每班每次在交接班后必须校正,并作校验记录”的要求。五、天津澳斯乳业有限公司天津澳斯乳业有限公司主要涉及生产场所存潜在污染;原料存放不合理;奶粉标识问题未记录;对于进口的全职羊奶粉未进行质量核查;益生菌日期与记录不符;信息记录缺失;硝酸盐检验能力不足等。具体内容如下:一、部分生产场所、设备设施未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一)厂区东侧紧邻啤酒生产企业,空气净化系统新风口朝向啤酒公司敞开式垃圾储存站方向(距离约40米),厂区有明显异味。不符合GB 2中第4条款关于应考虑环境给食品生产带来的潜在污染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将其降至最低水平的要求。(二)三楼空气净化机组在一般作业区,需通过准清洁作业区方可出入,外包装间(一般作业区)与准清洁作业区相通,二楼参观通道(一般作业区)与生产区相通,存在交叉污染隐患。不符合GB 2中5.1.6条款关于不同洁净级别的作业区域之间应设置有效物理隔离的要求。(三)一楼干混车间(清洁作业区)地面粉尘较多。不符合GB 2中条款7.3.4条款关于区域清洁卫生的要求。(四)食品添加剂库无通风设施,太阳直射需避光储存的食品原料(低聚半乳糖),无防护设施;待检验的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存放于原料库和冷藏库,未设置专区。不符合GB 2中8.3.1条款关于原料和包装材料在运输和贮存过程应避免太阳直射、雨淋、强烈的温度、湿度变化与撞击等要求,以及8.3.2条款关于食品添加剂及食品营养强化剂应由专人负责管理,设置专库或专区存放的要求。(五)氮气站(10吨液氮储存罐)直接设置在空压机房外的厂区过道,无标识及防护措施。不符合GB 1中8.3.3.3条款关于原料和包装材料在贮存期间应按照不同原料和包装材料的特点分区存放,并建立标识,标明相关信息和质量状态的要求。(六)五楼脱包间及粉仓间吨袋传递及投料设施长期停用,未进行标识。不符合GB 2中6.1.3.3条款关于不合格的设备应搬出生产区,未搬出前应有明显标志的要求。二、部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未记录进货查验中发现的全脂羊奶粉(生产日期/批号)标签标识问题。不符合GB 2中8.2条款关于企业应建立原料和包装材料进货查验制度,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的要求。(二)企业《氮气验收标准》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氮气》(GB 2)第1号修改单(日实施)中“感官要求、理化指标”等要求进行修订,且规定的抽样、检验项目与实际不符。不符合《细则》中“原辅料采购制度”关于采购制度应保证原料、辅料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规定的要求。(三)未对进口全脂羊奶粉(西班牙)供应商进行现场质量审查,未提供现场审查报告;对全脂羊乳粉供应商的现场质量审核缺少针对性,《供应商现场评价表》中未对其奶源情况进行审核。不符合《细则》中“原辅料采购制度”关于对全脂乳粉等主要原辅料供应商或者生产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核的要求。(四)原料粉仓库、冷库及内包装材料库的部分物料货位无状态标示;同状态的《原辅包货位卡》色泽不同;全脂羊乳粉(生产日期西班牙)、乳双歧杆菌(生产日期 美国)、乳双歧杆菌(生产日期)《原辅包货位卡》出入库日期、保质期信息与实际和实物不一致;100g底盖标识卡显示结存数量与实际数量不一致。不符合GB 2中8.3.1条款关于应按照不同原料和包装材料的特点分区存放,并建立标识,标明相关信息和质量状态的要求,以及15.1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要求。(五)五楼粉仓间门口及三楼称量间入口的压力表损坏。不符合GB 2中6.2.1条款关于用于测定、控制、记录的监控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等,应定期校准、维护,确保准确有效的要求。(六)出入五楼空气净化机组需通过脱包进料区域(准清洁作业区),你公司未对此开展相应的风险评估,且未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不符合《细则》中“产品防护管理制度”关于有效防止生产加工中婴幼儿配方乳粉污染的要求。(七)电子信息记录系统中缺少杀菌、干混及包装等关键工序的信息记录。不符合《细则》中“信息化管理、产品追溯及召回制度”关于电子信息记录系统的要求。三、部分项目检验能力不足现场检验能力考核显示,硝酸盐检验能力不足。不符合GB 2中10.1条款关于检验能力的要求。六、新疆石河子花园乳业有限公司新疆石河子花园乳业有限公司主要涉及不具备低聚乳糖、低聚半乳糖的检验能力;缺少检验方法标准规定的阪崎肠杆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质控菌株;不符合异物控制的要求;人员学历疑似造假;未对生牛乳杂质度进行检验;未对采购的脱脂乳粉、脱盐乳清粉、乳清蛋白粉的致病菌检验;未对部分批次上述原料的污染物检验;检验状态造假;配料添加与配方不符;生产记录缺失;不合格产品处理不妥当;铬等项目检验能力不足等问题。具体内容如下:一、部分设备设施、人员资质未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一)新购置的用于低聚果糖、低聚半乳糖检验的离子色谱仪尚未安装调试,不具备这2个项目的出厂检验能力;缺少检验方法标准规定的阪崎肠杆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质控菌株。不符合GB 2中10.1条款关于检验能力的要求。(二)900g罐包装机作业指导书的自动包装工艺流程图中设有虫害、异物检查的控制点,但作业指导书中没有规定虫害、异物检查(包括金属检测)的具体要求。不符合GB 2中9.6.6.4条款关于异物控制的要求。(三)未能提供生产厂长郑某某的学历证明,在职人员登记表和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中记录郑某某为“本科”学历,与本人自认的“高中毕业”不符;生产部副总经理陈某某的学历证书为机电技术专业;理化检验员王某某的学历证书为建筑技术专业,且检测工作经历不足10年。不符合《细则》中“人员核查”关于人员资质的要求。二、部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未对生牛乳的杂质度、污染物和农药残留项目实施进厂批批检验。不符合GB 2中8.2.1条款关于企业应按照相关食品安全标准逐批检验收购生乳的要求。(二)未对采购的脱脂乳粉、脱盐乳清粉、乳清蛋白粉的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项目实施进厂检验;未对部分批次上述原料的污染物(砷、铅等)项目实施进厂检验。不符合《细则》中“主要生产原料管理制度”关于应对脱脂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实施批批检验,确保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三)大料库待检区存放的脱脂乳粉(生产日期)、乳清蛋白粉(生产日期)的进厂检验尚未完成,但检验状态标示为“合格”。不符合GB 2中8.3.1条款关于原料贮存期间应建立标识,并标明其相关信息和质量状态的要求。(四)黄金牧场金装较大婴儿配方乳粉(生产日期)的《乳粉配料化油工序监测原始记录》显示配料时未使用柠檬酸钾,与该品种的产品配方要求不符。不符合《细则》中“关键控制点技术要求”关于产品配料的要求。(五)“娱乐活动室”存放的30批次产品中有8批次生产记录不完整,3批次无检验报告,17批次无留样记录;“婴幼儿奶粉包装物台账”中的花园900g罐三段(包装物)出入库明细台账显示,日退回了批号为“”的包装物194个,包装物的退回日期早于其生产日期。不符合GB 1中14.1.1条款关于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的要求。(六)未对清洁作业区的沙门氏菌进行监控和评价。不符合《细则》中“过程管理制度”关于确保清洁作业区沙门氏菌、阪崎肠杆菌和其他肠杆菌得到有效控制的要求。(七)未提供清洁作业区浮游菌、沉降菌和人员体表微生物检测的检验原始记录。不符合GB 2中15.1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环境监测情况的要求。(八)未制定移动式粉仓的清洁消毒作业指导书。不符合GB 2中7.3.1条款关于应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计划和程序,以保证食品加工场所、设备和设施等的清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的要求。(九)2016年度未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出厂全项目检验能力进行验证;未对验证时发现的部分检验能力可疑或不满意项目(共11项)的整改效果进行确认。不符合《细则》中“检验管理制度”关于检验能力验证的要求。(十)产品信息网站查询系统无法提供产品的质量标准、检验报告和标签信息。不符合《细则》中“信息化管理、产品追溯及召回制度”关于产品信息网站查询系统的要求。(十一)产品研发材料中缺少完整的产品包装标签研发、定型和标签内容确认的相关资料。不符合《细则》中“产品配方管理制度”关于保留完整的配方设计、论证文件等资料以及“研发能力”关于跟踪评价婴幼儿配方乳粉营养和安全的要求。(十二)黄金牧场M+婴儿配方奶粉(批号为)批记录中,产品灌装在2条包装线完成(800g罐装线和400g盒装线),实际灌装日期为日和3月18日,但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均为日。不符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规范》中第2.4条款关于同一批次产品应为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要求。(十三)未提供自检不合格产品花园金装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日期0g/盒,数量6287盒)、花园金装较大婴儿配方乳粉(生产日期0g/罐,数量495罐)、黄金牧场V+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日期0g/罐,数量5748罐)、黄金牧场V+较大婴儿配方乳粉(生产日期0g/罐,数量8278罐)的处置意见或处置记录。不符合《细则》中“技术标准、工艺文件及记录管理制度”关于不合格产品处置记录的要求。(十四)花园金装较大婴儿配方奶粉(生产日期0g/盒)生产记录、不合格产品处置记录存在产品信息不一致的情况:1.《风险项目自查报告》《不合格品分析处置报告》显示该批产品销售8785盒,库存6066盒,两者合计14851盒,比生产批记录显示的产量14693盒多158盒。2.《风险项目自查报告》《不合格品分析处置报告》显示该批产品召回3594盒,并于日销毁10098盒,比库存量与召回量之和9660盒多438盒。3.该批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显示销毁日期为日,与《不合格品分析处置报告》记录的销毁确认日期日不一致。4.总经理助理冯某某起初声称该批产品已全部销毁(包括库存和召回产品),但检查组发现该批产品存放在企业“娱乐活动室”内,标识牌显示存放数量为6066盒。总经理助理冯某某解释,因总经理赴外地出差无法签字,库存6066盒产品未及时销毁,并在检查组到来之前安排人员将该批产品搬至“娱乐活动室”封存。5.与该批次产品包装规格不同,配方、生产日期相同的花园金装较大婴儿配方奶粉(900g/罐,共生产2559罐、销售18罐、库存2541罐)存在相同的不合格风险,企业未进行相关处置。6.企业自查发现黄金牧场360金装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日期0g/盒,产量13038盒)存在相同的不合格风险,并进行了召回、处置。该批产品召回处置的产品信息显示:总经理助理冯某某于7月25日提供的《不合格品分析处置报告》显示该批产品库存0盒,召回3439盒,并于日销毁7920盒,日销毁3439盒。销毁记录前后不一致,企业未能进行合理说明。以上行为不符合GB 2中15.1条款关于如实记录出厂产品数量、发生召回的产品数量及后续整改方案等内容的要求。三、部分项目检验能力不足现场检验能力考核结果显示,铬等项目检验能力不足。不符合GB 2中10.1条款关于检验能力的要求。七、黑龙江托普康儿乳业有限公司黑龙江托普康儿乳业有限公司主要涉及原料称量不合理;生产环境脏乱;配方变更后未报告;生牛乳来源不规范;原料供应检验存在问题;物料存储与防护不合要求;营养强化剂含量与配方不符;对钾、钠、钙、镁、铜、铁、锌、锰元素等检验数据与记录不符;生物素项目的检验能力不足等。具体情况如下: 一、部分生产场所、设备设施、人员资质未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一)无专用的原料称量场所,原料称量在原料暂存间内进行,现场未见称量工具和容器,设施条件不能满足称量需要。不符合GB 2中5.1.2条款关于车间设计和布局的要求。(二)许可申报材料中显示有1个包装材料库,现场检查发现有3个库房存放包装材料,新增的库房墙面破损,破损孔洞与外界相通,墙壁有蜘蛛网,无通风、防鼠、防虫等设施。不符合GB 2中8.3.1条款关于原料和包装材料运输和贮存的要求。(三)致病菌株活化室部分墙面墙皮脱落,采用木质办公桌代替作为实验台,取暖设施生锈,门关闭不严,存在缝隙。不符合GB 1中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的要求。(四)未能提供智能热球式电风速计、酸度计、温湿度计、灭菌锅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证明。不符合GB 1中9.2条款关于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的要求。(五)关键控制点的配料环节只对食品添加剂进行了规定,无其他原料的相关规定。不符合《细则》中“关键控制点技术要求”关于湿法工艺产品配料的要求。(六)部分管理和检验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未能提供厂长张某某食品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证明,未能提供检验室负责人张某某食品、化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证明;新入职检验员王某某为外语专业毕业,且不具备10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不符合《细则》中“人员核查”关于人员资质的要求。(七)部分产品配方改变后未进行论证。15个产品变更配方,未能提供配方论证报告。不符合《细则》中“产品配方管理制度”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论证的要求。二、部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一)生牛乳管理不规范。生牛乳来自非企业自建自控奶站;未能提供2015年—2016年6月期间奶站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和准运证明;生乳收购原始记录中缺少押运员、司机、乳温、到厂时间、封签等信息。不符合《细则》中“主要生产原料管理制度”关于生牛乳应全部来自企业自建自控奶源基地的要求。(二)采购的全脂羊奶粉供应商陕西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包含销售全脂奶粉。不符合GB 2中8.2条款关于原料和包装材料采购和验收的要求。(三)乳粉供应商评估、现场审核、原料进货查验和检验存在问题。1.未能提供托普康儿金质呵护较大婴儿配方奶粉内包装卷膜(生产商为福建某公司,批号为201607)生产商资质及合格报告等证明文件;未能提供库房中慧恩系列纸箱、纸盒、听盖、勺子进货查验记录。不符合GB 2中8.2.1条款关于包装材料采购和验收的要求。2.未能提供对全脂乳粉(新西兰恒天然)、脱盐乳清粉D90(爱尔兰kerry、dairygold)、脱盐乳清蛋白粉WPC34(美国)的供应商黑龙江某经贸有限公司的现场质量审核报告。不符合《细则》中“原辅料采购制度”关于原辅料供应商审核的要求。(四)物料存储和产品防护存在不足。1.包装材料库内、外包装材料未分区放置,锅炉房北侧和乳粉库房北侧的两个包装材料库内物料无标识,包装材料堆放杂乱,未离地离墙存放。不符合GB 2中5.3.7条款关于仓库应使物品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的要求和8.3.1条款关于原料和包装材料贮存的要求。2.原辅料库接收区未设置原辅料外包装清洁场所及清洁设施。不符合《细则》中“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关于接收区的布局和设施应能确保物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清洁的要求。3.原辅料库房内的物料记录和库存不一致。托普康儿金质呵护较大婴儿配方奶粉(批次)生产记录显示剩余的“WPC乳清蛋白粉”(批次.72千克进行退库处理,库房未查到相关记录,库管员王某某提供记录显示于日全部焚烧处理,但未能提供相关制度规定;包装材料库内的托普康儿超金2段包材罐(800克,生产批次为201732,生产商哈尔滨永富)标识卡上记录数量与检查现场清点数量不一致;未记录包装材料检验抽取样品数量。不符合GB 2中15.1条款关于记录管理的要求。(五)生产过程管理制度执行存在问题,记录不准确,部分产品未按照通过论证的配方生产。未制定成品抽样作业指导书,未对包装后第一个产品进行抽样。不符合GB 2中10.2条款关于应逐批抽取代表性成品样品,包括每天包装后的第一个成品,按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规定进行检验的要求。2.北大荒婴儿配方奶粉()、慧恩冠军力素婴儿配方奶粉()、托普康儿金质呵护婴儿配方奶粉()、欧能达金装婴儿配方奶粉()生产记录中显示添加复配营养强化剂硫酸镁,但经论证的配方中无此营养强化剂,实际投料与配方不一致。不符合《细则》中关于配料的要求。3.北大荒婴儿配方奶粉(900g听装,生产日期)物料平衡表中未显示抽样数量、密封性检验数量、净含量检验数量、损失数量等信息,出粉率计算不准确。不符合GB 2中15.1条款关于对乳制品加工中原料和包装材料等的生产环节详细记录的要求。4.空调系统操作人员未能回答空气过滤系统检查、维护的操作要求;内、中包装车间之间的三个压差计读数相矛盾;空调系统和空气过滤、净化设施未列入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计划,《空调机组操作规程》未规定监测压差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处置要求。不符合GB 2中6.3条款关于设备保养和维修的要求。5.未能提供清场效果验证记录,不符合GB 2中9.6.6.5条款关于不同品种产品在同一条生产线上生产时,应有效清洁并保存清场记录的要求。(六)检验报告、原始记录不完整,部分指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能力验证和检验方法比对。1.未查到成品中锡的原始检验数据和2016年11月之前铅的原始检验数据。不符合《细则》中“检验管理制度”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出厂应全项目逐批自行检验的要求。2.钾、钠、钙、镁、铜、铁、锌、锰元素的检验原始数据与检验记录中的不一致,检验结果不能追溯;欧能达金装婴儿配方羊奶粉(800g听装,批次)检验记录中镁元素检验原始记录数值和检验报告中数值不一致。不符合GB 2中15.1条款关于记录管理的要求。3.2016年7月—9月三个月留样检测原始记录显示,钙、钠指标的检测曲线和样品的响应值相同,但检验结果不同。不符合GB 2中10.1条款关于应确保检验结果准确性的要求。4.未能提供2016年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的检验能力验证报告;未能提供2017年能力验证计划和开展能力验证的资料。不符合《细则》中“检验管理制度”关于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全项目检验能力进行验证,每年至少1次的要求。5.未能提供2016年左旋肉碱、胆碱快速检测方法与国家标准方法的比对资料。不符合《细则》中“必备检验设备”关于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应定期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者验证的要求。(七)电子信息系统和产品追溯系统未有效建立、运行。1.电子信息记录系统中未查到对影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或关键点形成的信息。不符合《细则》中“信息化管理、产品追溯及召回制度”关于电子信息记录系统的要求。2.产品信息网站查询系统中只能查到托普康儿和欧能达两个系列的800克、900克两种规格产品,且只能查询产品的检验报告和包装图片,无法查询产品标签;质量标准以检验报告中的质量指标和标签值的形式向消费者展示。不符合《细则》中“信息化管理、产品追溯及召回制度”关于建立产品信息网站查询系统,提供标签、外包装、质量标准、出厂检验报告等信息,方便消费者查询的要求。三、个别项目检验能力不足现场检验能力考核显示,生物素项目的检验能力不足。不符合GB 2中10.1条款关于检验能力的要求。四、不合格产品排查不彻底企业未对产品标签中其他营养素含量明示值、检验能力进行全面排查,存在继续出现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值要求的风险。八、中宁县黄河乳制品有限公司中宁县黄河乳制品有限公司主要涉及生产车间存污染风险;未做好防虫治理;乳粉乳糖储存温度不合适;生产记录混乱;菌群检测流程不达标;叶酸、维生素B12、生物素等的检测报告未提供;缺少乳粉杀菌记录;具体情况如下:一、部分生产场所、设备设施未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一)第一车间辅料库后侧有一裸露空地,且土层松软,可能产生扬尘。不符合GB 2中第4条款关于厂区空地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持环境清洁,防止正常天气下扬尘和积水等现象发生的要求。(二)第一车间的配料车间内,维生素暂存罐(2个)和油料罐(2个)上方有个别管道有冷凝水滴落。不符合GB 2中5.2条款关于蒸汽、水、电等配管不应设置于食品暴露的正上方,否则应安装防止灰尘及凝结水掉落设施的要求。(三)第二车间准清洁作业区的更衣室地面有一长度大于5mm的硬翅爬虫,清洁作业区包装车间内有一蚊虫。不符合GB 2中7.5条款关于应防止虫害侵入及滋生的要求。(四)成品库库容不足,库内成品摆放拥挤,成品码垛未留有足够空间,不利于通风和物品的进出。不符合GB 2中5.3.7条款关于企业应具有与生产经营的乳制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的要求。(五)成品库内的全脂乳粉包装袋标示保存条件为25℃以下贮存,但库内温度表显示31℃;辅料专用库中乳糖标示保存条件为25℃以下贮存,但库内温度表显示32.6℃。不符合GB 1中5.1.8.3条款关于必要时仓库应设有温、湿度控制设施的要求。(六)第二车间进入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的一次更衣室洗手池下水管,为无水封装置的直通管道。不符合GB 2中5.3.2条款关于排水系统入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的要求。(七)缺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肌醇的测定》(GB 16)中规定的肌醇检测必备的菌种及标准品。不符合GB 2中10.1条款关于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的要求。二、部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一)记录中的信息不一致或存在矛盾,留样记录与留样实物不一致。1.经核日婴幼儿配方乳粉2段、3段基粉生产批记录发现,“生鲜乳日收购记录”显示生鲜乳收购时间分别为日10:20和23:30,而检验记录显示生鲜乳从10月27日00:00已开始每隔2小时检测一次; 日包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2段(基粉02)的出/入库台账记录显示,产品入库及出库时间均为日,但查该批产品的入库凭证(0011442)记录的入库时间为日。2.查不合格粉处置记录显示,日生产1批次产品时产生清塔粉54kg、落地粉18kg、包装过程不合格粉8kg,共80kg,但该批次产品生产批记录中未见废粉记录。3.查企业留样情况发现,3批次产品的留样记录显示剩余5罐,现场只有4罐;1批次产品的留样记录显示剩余4罐,现场未提供留样;留样间发现1批次产品无相关留样记录;1批次产品留样实物批号与留样记录中的批号不一致。以上情况不符合GB 2中15.1 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产品的加工过程、产品贮存情况等内容的要求。(二)未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提供了原辅料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或自行检验报告,但未提供进货查验信息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关于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要求。(三)未提供5批次产品的维生素K1项目检验的电子谱图;金黄色葡萄球菌项目检验原始记录缺少样品处理及接种过程信息。不符合GB 2中10.1条款关于应完整保存各项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的要求。(四)未提供叶酸、维生素B12、生物素、肌醇、黄曲霉毒素M1等项目的快速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验证的报告。不符合《细则》中“必备的检验设备”关于企业使用的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应定期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者验证的要求。(五)企业在用试剂盒测定黄曲霉毒素M1项目期间(日至日)共生产100批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黄曲霉毒素M1项目检验需要至少3个试剂盒(96孔/盒),但企业此期间仅使用了1个试剂盒,实际使用量小于检验需求数量。不符合《细则》中“检验管理制度”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出厂应全项目逐批自行检验的要求。(六)查企业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发现,山城较大婴儿配方乳粉(批号:)电子信息记录缺少杀菌信息;查企业产品信息查询系统发现,系统中缺少产品质量标准,英优儿较大婴儿配方乳粉(批号:B)提供的是另一规格产品(批号:A)的检验报告。不符合《细则》中“信息化管理、产品追溯及召回制度”关于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及产品信息网站查询系统的有关要求。虽然八家乳企同时被食药监总局发出警告函,可是从公告中给我们却也能看出各家乳企的差距,像贝因美这种大乳企就比一些小乳企出的问题更少,企业更规范。希望贝因美能立即整改并给予反馈,拿到奶粉注册制的头牌并不意味着就一帆风顺,产品的质量才是取胜的关键。对于其它乳企,也希望它们能尽快调整,不然一味地宣传造势到头来只会打了自己的脸。总而言之,小编还是对国产奶粉充满信心,看得见的问题总比海外看不见的问题更让人感到踏实一些,在接连曝光下,如果这些乳企不整改,消费者也不会买账,未来我们势必迎来一个更安全放心的乳品环境。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德金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致力于传播钱币知识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质量问题通知函范本 的文章

 

随机推荐